最新solas公约汇总
《SOLAS》公约关于船舶危险品适装的相关规定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约关于船舶危险品适装的相关规定:危险货物运输1 目的本条的目的是为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规定附加的安全措施,以达到本章的消防安全目标。
为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1 应配备防火系统以保护船舶免受因载运危险货物而带来的额外火灾危险;.2 应将危险货物与着火源充分隔开;.3 应针对因载运危险货物而带来的危险配备适当的人员保护设备。
2 一般要求2.1 除符合本章B、C、D、E 部分各条和第18 条以及20 条①的相应要求外,本条2.2所述的拟用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类型和货物处所还应符合本条的相应要求,但在载运有限数量的危险货物时,且此种要求已通过符合本章的其他要求而得到满足时除外。
船舶类型和载运危险货物的方式见本条2.2 和表19.1。
小于500 总吨的货船应符合本条,但主管机关可以降低要求,且该降低的要求应记录在本条4 中所述的符合证明中。
2.2 表19.1 和表19.2 的适用范围应以下列船舶类型和货物处所为准:.1 船舶和货物处所并非专门设计用于载运货物集装箱,而是拟用于载运包装危险货物,包括装在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内的危险货物;.2 为拟载运装在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内的危险货物而建造的专用集装箱船和货物处所;.3 拟用于载运危险货物的滚装船和滚装处所;.4 拟用于载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和货物处所;和.5 拟用于载运除船载驳船内散装液体和气体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的船舶和货物处所。
3 特殊要求除另有规定外,表19.1、19.2 和19.3 对“甲板上”和“甲板下”的危险货物积载的适用范围应以下列要求为准,其下列各节的编号在这些表的第一栏中显示。
3.1 供水3.1.1 供水布置应通过固定加压或通过位于适当位置的遥控装置启动消防泵,确保能够立即从消防总管按所要求的压力供水。
3.1.2 输送的水量应能向本章第10.2 条所规定尺寸的4具水枪以该条规定的压力供水,当空舱时能射到货物处所的任何部分。
solas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
solas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摘要:1.引言2.solas公约的背景与目的3.solas公约的内容概述4.中英文对照版本的具体内容5.solas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6.总结正文:1.引言作为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SOLAS公约旨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
为了更好地在我国贯彻实施这一公约,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的介绍,包括背景、目的以及中英文对照版本的内容。
2.solas公约的背景与目的SOLAS公约全称为“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于1914年首次通过,至今已经过多次修订。
该公约的目的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国际标准和规则,以提高船舶的安全性能、航行效率以及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能力,从而降低海上事故的发生率,保障船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以及防止海洋污染。
3.solas公约的内容概述SOLAS公约共分为13个章节,涵盖了船舶的设计、建造、设备、船舶操作、船员培训等多个方面。
主要内容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和布置;船舶的消防设备;救生设备;航行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安全;货物运输;船员培训和值班等。
4.中英文对照版本的具体内容本文将提供一个简化的中英文对照版本,以方便读者更好地理解SOLAS 公约的内容。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构造——防火、探火与灭火- 第三章:救生设备- 第四章: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五章:航行设备- 第六章:货物运输- 第七章:船员培训与值班- 第八章:航行安全- 第九章:搜索与救助- 第十章: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第十一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二章:安全船舶回收- 第十三章:法律与技术援助5.solas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我国作为IMO的成员国,一直积极参与并推动SOLAS公约的实施。
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以确保船舶在我国水域内的安全航行,并为实施SOLAS公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此外,我国还积极参与IMO的相关会议和活动,与其他成员国共同推动SOLAS公约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和实施。
SOLAS公约
7.危险货物装运 8.核动力船舶 9.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10.高速船的安全措施 11.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备措施 12.散装船的附加安全措施
《SOLAS74公约》议定书
1978年议定书 该议定书在检验发证、操舵装置、雷达、惰性
无线电设备
每艘船舶应该设有以下装置: 1.一台能够发送和接收的VHF无线电装置 2.一台能在VHF70频道上保持连续DSC值班的无线
电装置 3.一台能在9GHz频带上工作的雷达应答器 4.一台能接收国际NAVTEX业务广播的接收机 5.一台接收来自Inmarsat增强群呼系统的海上安全
无线电装置的管理
1.安装在机械、电气或其他干扰源的有害干扰 不会影响其使用的地方
2.安装在最安全和易操作的地方 3.防止受水、极端温度和其他不利环境条件 4.配备独立于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的可靠的、永
久布置的电气照明,为操纵无线电装置的无线 电控制台提供足够的照明 5.清楚标明船舶呼号,船舶电台识别码及适于 无线电装置使用的其他代码
船舶使用英语作为驾驶台的工作语言用于驾驶台对驾驶台或者驾驶台对岸台的通信其他重要附则?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进行船舶保安评估ssa制定船舶保安计划ssp设立公司保安员cso和船舶保安员sso进行船舶保安培训演练和演习等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3.一个或多个备用电源应独立于船舶推进动力 级船舶电力系统。
4.一个或多个备用电源可用于向所要求的电气 照明供电。
维护要求
1.设备的设计应使主要部件能易于更换而无需仔 细的重新校准或调整
2.设备的构造和安装应易于进行检查和船上维护 3.应备有足够的的资料以能对设备进行正确的操
SOLAS-公约精解
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上机器和设备的安全性要 求,包括设备的位置、固定、防护和标识等。
消防要求
01
02
03
消防设备和器材
SOLAS公约规定了船上必 须配备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 防泵、灭火水带等。
消防设施维护
SOLAS公约要求船上消防 设施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 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 态。
《SOLAS公约》进行重大 修订,引入了新的安全标 准和要求。
02
SOLAS公约主要内容
结构要求
01 船体结构
SOLAS公约规定了船体结构必须满足的强度要求, 包括船壳板、船底板、甲板和舷侧结构等。
02 货舱和压载舱
SOLAS公约对货舱和压载舱的结构也做出了规定, 要求满足一定的耐火、防水和防腐蚀等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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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应实施对到港船舶的安全检查,核实船舶是否符合SOLAS公约的要求,并采取措 施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船舶。
国内实施情况
法律法规制定
各国政府根据SOLAS公约的要求, 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明确 船舶、船员和港口设施的安全要
求。
监管机构设置
各国政府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负责监督和执行国内法律法规,
确保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培训与教育
各国政府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 资源,提高船员和港口工作人员
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与挑战
技术和资源限制
一些发展中国家可能面临技术和资源 的限制,难以全面实施SOLAS公约的
所有要求。
港口国监督力度不一
不同国家的港口国监督力度可能存在 差异,导致一些船舶在某些港口可能
IMOSOLAS公约新要求解析
IMOSOLAS公约新要求解析
一、SOLAS公约:
SOLAS公约(国际海上安全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的重要海事公约,旨在保护船只在海上行驶的安全和提高船舶的安全标准。
SOLAS第一个版本于1960年制定,并在1974年修订了升级,即SOLAS1974,随后又于1988、1995、2000、2004、2024年和2024年等不同时期修订升级。
二、2024和2024年的新要求:
1、2024年:
(1)SOLAS2024中引入了新的标准,要求装载液体化学品的船只在船舶安全管理法规(ISM)的范围内,确保船舶安全管理系统得到充分的保护,避免运输液体化学品引起的意外。
(2)SOLAS2024还要求船只携带安全组织和逃生设备,安全组织包括员工培训、紧急抢救设备、设备维护、消防设备及演习等,而逃生设备包括逃生船、救生衣、救生背心、救生圈等,以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2、2024年:
(2)SOLAS2024还强调了在船舶安全管理中保护无人机驾驶员的安全,决定了船舶安全管理系统ISM的要求:船只必须设置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体系,安装实时监测系统。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DOC)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DOC)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SOLAS公约第Ⅸ章》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1993年目录前言1 总则1.1 定义1.2 目标1.3 适用范围1.4 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要求2 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3 公司的责任和权力4 指定人员5 船长的责任和权力6 资源和人员7 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8 应急准备9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10 船舶和设备的维护11 文件12 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13 发证、审核和监督前言1. 本规则旨在提供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国际标准。
2. 大会通过的A.443(XI)号决议,敬请各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以便保证船长在海上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方面正当履行其职责。
3.大会通过的 A.680(17)号决议,进一步认识到需要建立适当的管理组织,使其能够对船上的某些需求作出反应,以便达到并保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高标准。
4. 认识到航运公司或船舶所有人的情况各异以及船舶操作的条件大不相同,本规则依据一般原则和目标制定。
5.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因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显然,无论是在岸上还是船上,不同的管理层次对所列条款需要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和认识。
6.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
就安全和防止污染而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将决定其最终结果。
1. 总则1.1 定义1.1.1 “国际安全管理原则”系统是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的,并可由该组织予以修正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1.2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以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中责任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机构或个人,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1.1.3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1.2 目标1.2.1 本规则的目标是保证海上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造成危害以及对财产造成损失。
1.2.2 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尤其应该是:.1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2 针对以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3不断提高岸上及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应急准备;1.2.3 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保证:.1 符合强制性规定及规则;.2 对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级社和海运行业组织建议的适用的规则、指南和标准予以考虑。
2020年1月1日生效SOLAS公约重要修正案和强制性法规
2020年1月1日生效SOLAS公约重要修正案和强制性法规据悉,有关《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的一系列重要修正案和按该公约规定的各种强制性法规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它们包括以下方面:一、海安委(MSC)第96届会议通过的修正案有关SOLAS公约第III / 3和III / 20条款修正案,使有关救生艇和救助艇、下水设备和释放装置的维护、全面检查、操作测试、大修和修理事项成为强制性要求。
有关SOLAS公约第II-2/13条款修正案,将疏散分析(evacuation analysis)要求扩大到所有客船,不仅对滚装客船。
(有关新的和现有客船疏散分析的修订指南也获得批准)。
有关防止喷头内腐蚀和堵塞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第8章修正案和包含有关直升机设施泡沫灭火设备强制性要求的FSS规则新第17章。
二、海安委第97届会议通过的修正案SOLAS公约关于防止噪音第II-1/3-12条款、关于消防第II-2/1和II-2/10条款以及关于对不受制于国际检验散货船和油轮期间强化检查项目规则(ESP 规则)货船有关协调检验时期的新XI-1/2-1条款的修正案。
2008年完整稳性国际规则(IS 规则)修正案,其有关从事锚泊处理作业和从事拖牵包括护航拖牵和吊升作业的船舶。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其为计算阶梯宽度明确了船员在公共场所分布事项。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修正案,其使IGC规则中有关驾驶室窗户防火等级要求与SOLAS公约第II-2章中相关要求相协调。
三、海安委第98届会议通过的修正案有关SOLAS公约第II-1章节的一套修正案,其有关分舱和破舱稳性。
继对SOLAS公约第II-1章节作实质性审核后,制定了这些修正案,尤其侧重于新客船事项。
海安委通过了SOLAS公约有关分舱和破舱稳性第II-1章节的修订注释和有关客船水密门航行期间可予开着的修订指南。
SOLAS公约修改为船舶安全公约
SOLAS公约修改为船舶安全公约
SOLAS公约是国际上船舶安全领域最重要的条约之一。
它在
国际航行安全、船员培训、航海规则、船舶建造、船舶设备、危险
货物运输、海事调查和救援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但是,该公约
最初的起草时间可以追溯到1974年,而航运行业发生了许多重大
变化。
因此,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21年12月通过了修改后
的船舶安全公约,以便配合现代的航运需求。
修改的本质是为了确保现代船舶技术和指导原则的应用,同时
简化公约,使其更容易理解和适用。
船舶安全公约引入了新的条款,例如要求计划和管理船舶货物的负责人,要求船员必须定期接受新
培训计划,并针对船员的最新技术进行培训,以及进一步保护环境
等等。
虽然修改后的船舶安全公约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其应用范围,
但这并不会影响原有条款。
此外,根据修订后的公约,SOLAS公
约一些必要的条款也将进一步完善。
总之,修订后的船舶安全公约
将有助于进一步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保护船员的权益,保护环境
以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solas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
solas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
【最新版】
目录
1.SOLAS 公约简介
2.SOLAS 公约的主要内容
3.SOLAS 公约的中英文对照版本概述
4.SOLAS 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的具体内容
5.SOLAS 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的重要性
正文
SOLAS 公约,全称为“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旨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防止海上事故的发生。
自 1974 年通过以来,SOLAS 公约已经成为国际海事领域的权威法规,得到了全球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和遵守。
SOLAS 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船舶构造、设备和维修;船员资格和训练;船舶安全管理;海上航行和气象服务;搜救和事故调查等。
这些内容涵盖了海上人命安全的方方面面,为保障海上航行的安全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
SOLAS 公约的中英文对照版本是为了方便我国船员和相关从业人员
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公约内容而制定的。
中英文对照版本将公约的全部条款进行了中文和英文的对照翻译,使得船员和相关人员能够更加准确地理解公约的精神和要求。
SOLAS 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的具体内容包括:船舶安全管理条款、船员培训和资格认证条款、船舶设备和维修条款、海上航行和气象服务条款等。
这些条款的对照翻译,对于提高我国船员的国际竞争力,保障我国海上运输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SOLAS 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船舶海上国际公约要求汇总
船舶海上国际公约要求汇总1.《国际海上搜救公约》(SAR公约):该公约要求各国建立及保持海上搜救协调中心,并确保及时有效地提供搜救服务。
2.《国际制止恐怖行动船舶和港口设施保护公约》(SOLAS公约):该公约要求国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以防止恐怖分子利用船舶实施恐怖袭击。
3.《国际安全管理规范ISM公约》:该公约要求船舶经营人建立并执行安全管理体系,以确保船舶航行安全、保护环境和安全运营。
4.《国际船载设备与安全公约》(SOLAS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必须装备在船舶上的各种设备及安全要求,以提高航行安全。
5.《国际危险货物航行安全公约》(IMDG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包装、标记、装载和运输的要求,以确保危险货物的航运安全。
6.《国际海上油污染防治公约》(MARPOL公约):该公约要求船舶避免在海上排放污染物,包括油污染物、船舶废料以及船舶排放的甲烷废气。
7.《国际航海规则公约》(COLREG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商船航行时的权益和义务,以保护船舶的航行安全,并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
8.《国际劳动组织船员工资和工时公约》:该公约规定了船员的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和要求,以确保船员的合理待遇。
9.《国际海上健康证书公约》:该公约规定了船员的健康检查要求,以防止船员传播疾病和确保船员身体健康。
10.《国际船舶残骸处置公约》(WRC公约):该公约要求国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或移除因事故或灾害而造成的船舶残骸,以避免对环境和航道造成进一步的污染和安全隐患。
以上是一些重要的船舶海上国际公约要求的汇总,这些公约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对于保护海上航行安全、保护环境和促进国际贸易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solas公约各部分主要内容
solas公约各部分主要内容
Solas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确保国际海上安全,并规定了船舶的最低安全要求。
Solas 公约分为13个主要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部分 - 一般规则:规定了适用于整个公约的定义和一般规则。
2.第二部分 - 构造要求:规定了船舶的结构规格和船体设计要求,以确保其结构强度和稳定性。
3.第三部分 - 配备和设备:规定了船舶必须配备的各种设备和器材,包括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灭火设备等。
4.第四部分 - 灭火规定:规定了防火和灭火系统的要求,包括火灾报警系统、灭火设备等。
5.第五部分 - 救生设备和安全安排:规定了船舶必须配备的各种救生设备和安全安排,包括救生艇、救生筏等。
6.第六部分 - 载运规定:涉及货物的装载和运输规定,包括货物包装、货物分配等。
7.第七部分 - 船舶警报和船员应答:规定了船舶警报系统和船员应对紧急情况的要求。
8.第八部分 - 航行信息:规定了必须向航行中的船舶提供的航
行信息和警告。
9.第九部分 - 船舶运输证书:规定了船舶必须携带的各种证书和文件。
10.第十部分 - 船员证书和船员培训:规定了船员必须具备的证书和培训要求。
11.第十一部分 - 船舶管制:规定了船舶运营和管理的要求,包括船舶检验和审查等。
12.第十二部分 - 灭火器材:规定了船舶必须携带的灭火器材和其使用要求。
13.第十三部分 - 航行员救助:规定了对遇险船舶和船员进行救助的要求和程序。
这些部分共同确保了船舶的安全性、适航性和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SOLAS》公约关于船舶危险品适装的相关规定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约关于船舶危险品适装的相关规定:危险货物运输1 目的本条的目的是为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规定附加的安全措施,以达到本章的消防安全目标。
为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1 应配备防火系统以保护船舶免受因载运危险货物而带来的额外火灾危险;.2 应将危险货物与着火源充分隔开;.3 应针对因载运危险货物而带来的危险配备适当的人员保护设备。
2 一般要求2.1 除符合本章B、C、D、E 部分各条和第18 条以及20 条①的相应要求外,本条2.2所述的拟用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类型和货物处所还应符合本条的相应要求,但在载运有限数量的危险货物时,且此种要求已通过符合本章的其他要求而得到满足时除外。
船舶类型和载运危险货物的方式见本条2.2 和表19.1。
小于500 总吨的货船应符合本条,但主管机关可以降低要求,且该降低的要求应记录在本条4 中所述的符合证明中。
2.2 表19.1 和表19.2 的适用范围应以下列船舶类型和货物处所为准:.1 船舶和货物处所并非专门设计用于载运货物集装箱,而是拟用于载运包装危险货物,包括装在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内的危险货物;.2 为拟载运装在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内的危险货物而建造的专用集装箱船和货物处所;.3 拟用于载运危险货物的滚装船和滚装处所;.4 拟用于载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和货物处所;和.5 拟用于载运除船载驳船内散装液体和气体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的船舶和货物处所。
3 特殊要求除另有规定外,表19.1、19.2 和19.3 对“甲板上”和“甲板下”的危险货物积载的适用范围应以下列要求为准,其下列各节的编号在这些表的第一栏中显示。
3.1 供水3.1.1 供水布置应通过固定加压或通过位于适当位置的遥控装置启动消防泵,确保能够立即从消防总管按所要求的压力供水。
3.1.2 输送的水量应能向本章第10.2 条所规定尺寸的4具水枪以该条规定的压力供水,当空舱时能射到货物处所的任何部分。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word版本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solas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
solas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Solas公约)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92年制定的一项国际环境公约,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
以下是Solas公约的中英文对照版本:
中文版本:
第一部分,前言。
第二部分,目标、原则和定义。
第三部分,机制。
第四部分,决策机构。
第五部分,其他机构和安排。
第六部分,科学、技术和技术支持。
第七部分,财务和经济事项。
第八部分,机构安排和程序。
第九部分,适用性和最终规定。
附录,关于公约附属协议的规定。
英文版本:
Part I: Preamble.
Part II: Objective, Principles and Definitions.
Part III: Mechanisms.
Part IV: Decision-Making Body.
Part V: Other Bodies and Arrangements.
Part VI: Science, Technology and Technical Support. Part VII: Financial and Economic Matters.
Part VIII: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and Procedures. Part IX: Applicability and Final Provisions.
Annex: Provisions on Protocols to the Convention.
以上是Solas公约的中英文对照版本。
请注意,该公约还有一些附属协议,这里只提供了公约本身的对照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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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S O L A S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英文)颁发部门:伦敦发布日期:1974-11-01生效日期:1980-05-25目录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定义等第二节检验与证书第三节事故第二章甲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一节通则第二节分舱与稳性第三节机电设备第二章乙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一节通则第二节载客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第三节载客不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第四节货船的消防措施第五节油船的消防措施第六节现有客船的特殊消防措施第三章救生设备等第一节通则第二节限客船适用第三节仅适用于货船第四章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第一节适用范围与定义第二节值班第三节技术要求第四节无线电日志第五章航行安全第六章谷物装运第一节通则第二节假定倾侧力矩的计算第三节谷物装置及其固定第七章危险货物装运第八章核能船舶附录证书格式各缔约国政府,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特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公约的一般义务一、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二、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经授权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
第三条法律、规则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将下列各项文件送交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海协组织)秘书长保存:一、受权代表缔约国政府管理海上人命安全措施的非政府机构的名单,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二、就本公约范围内各种事项所颁布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文本;三、根据本公约规定所颁发证书的足够数量的样本,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第四条不可抗力情况一、在出航时不受本公约规定约束的船舶,并不因天气恶劣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偏离原定航线而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因船长负有搭载失事船舶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义务而登上船的人员,在确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适用于该船时,都不应计算在内。
第五条紧急情况下载运人员一、为了避免对人命安全的威胁而撤离人员时,缔约国政府可准许它的船舶载运多于本公约其他规定所允许的人数。
二、上述许可并不剥夺其他缔约国政府根据本公约享有的对到达其港口的这种船舶的任何监督权。
三、给予此项许可的缔约国政府,应将任何这种许可的通知连同当时情况的说明送交海协组织秘书长。
第六条以前的条约和公约一、在缔约国政府之间,本公约代替并废除1960年6月17日在伦敦签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二、本公约缔约国政府之间目前继续有效的有关海上人命安全或其有关事项的所有其他条约、公约和协定,在其有效期间,对下列事项仍应继续充分和完全有效:(一)不适用本公约的船舶;(二)适用本公约的船舶,但本公约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
三、至于上述条约、公约或协定与本公约的规定有抵触时,应以本公约的规定为准。
四、本公约未予明文规定的一切事项,仍受缔约国政府的法律管辖。
第七条经协议订立的特殊规则所有或某些缔约国政府之间,通过协议而按照本公约订立特殊规则时,应将这种规则通知海协组织秘书长,以便分发给所有缔约国政府。
第八条修正一、本公约可按下列各款所述的任一程序进行修正。
二、海协组织内审议后的修正:(一)缔约国政府提议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给海协组织秘书长,随后由其将该修正案在海协组织审议前至少6个月分发给海协组织所有会员和所有缔约国政府。
(二)按上述所提议的和分发的任何修正案,应交付海协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审议。
(三)缔约国政府不论是否是海协组织的会员,均有权参加海上安全委员会对修正案进行审议和通过的会议。
(四)修正案应在按照本款(三)项所规定的扩大的海上安全委员会(以下称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经到会并投票的缔约国政府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但在表决时至少应有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政府出席。
(五)经按照本款(四)项通过的修正案应由海协组织秘书长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以供接受。
(六)1.对本公约条款或附则第一章的修正案,在其被三分之二的缔约国政府接受之日,应认为已被接受;2.对附则的修正案,除第一章外,在下列情况下,应认为已被接受:(1)从通知缔约国政府供其接受之日起的两年期限届满时;(2)在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由到会并投票的缔约国政府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时所确定的不短于一年的不同期限届满时。
但如果在上述期间内,三分之一以上的缔约国政府或商船合计吨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百分之五十的缔约国政府,通知海协组织秘书长反对该修正案,那么应认为该修正案未被接受。
(七)1.关于对公约条款或附则第一章的修正案,就那些业已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政府而言,应在其被认为接受之日后经过6个月生效;就该修正案被认为接受之日以后接受的各个缔约国政府而言,应在其被接受之日后经过6个月生效。
2.关于对附则的修正案,除第一章外,就所有缔约国政府而言,应在其被认为接受之日后经过6个月生效,但按照本款(六)项2目的规定对该修正案表示过反对,并且未曾撤销这种反对的缔约国政府除外。
然而,在该修正案生效日之前,任何缔约国政府可通知海协组织秘书长,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日算起不长于1年的期间内,或者在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修正案时,经到会并投票的缔约国政府的三分之二多数可能确定的更为长的期间内,免于实行该修正案。
三、会议修正(一)应缔约国政府的请求,并经至少有三分之一缔约国政府的同意,海协组织应召开缔约国政府会议,审议对本公约的修正案。
(二)经此种会议由到会并投票的缔约国政府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每一项修正案,应由海协组织秘书长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以供接受。
(三)除会议另有决定外,该修正案分别根据本条二款(六)项和(七)项所规定的程序应认为已被接受和应予生效;但在这些条款中凡提到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这一名称时,应认为就是指缔约国政府会议。
四、(一)业经接受一项已生效的附则修正案的缔约国政府没有义务将本公约在所签发证书方面的利益给予经授权悬挂某一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这一政府系按本条二款(六)项2目的规定对该修正案表示过反对,并且未曾撤销这种反对者;但这仅限于该修正案所涉及的与证书有关的事项。
(二)业经接受一项已生效的附则修正案的缔约国政府应将本公约在所签发证书方面的利益给予经授权悬挂某一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这一政府系按本条二款(七)项2目的规定,已通知海协组织秘书长,免于实行该修正案者。
五、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按本条规定对本公约所作的任何修正案,涉及到船舶结构者,应仅适用于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六、按照本条二款(七)项2目的规定对某项修正案的接受或反对的任何声明,或任何通知,应以书面提交给海协组织秘书长,并由其将此种文件和收到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
七、海协组织秘书长应将按照本条规定生效的任何修正案,连同每项这种修正案的生效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
第九条签字、批准、接受、认可和加入一、本公约自1974年11月1日起至1975年7月1日止在海协组织总部开放签字,以后仍可加入。
各国政府可按下列方式参加本公约:(一)签字并对批准、接受或认可无保留;(二)签字而有待批准、接受或认可,随后再予批准、接受或认可;(三)加入。
二、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向海协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相应的文件。
三、海协组织秘书长应将任何签字,或者关于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的任何文件的交存以及交存日期,通知本公约所有签字国政府或加入本公约的各国政府。
第十条生效一、本公约应在至少有25个国家,其商船合计吨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百分之五十,按第九条规定参加本公约之日后经过12个月生效。
二、在本公约生效日以后交存的关于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的任何文件,应自交存文件之日后经过3个月生效。
三、对本公约的修正案在其按第八条规定被认为接受之日以后,交存的关于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的任何文件应适用于修正后的公约。
第十一条退出一、任何缔约国政府,在本公约对该政府生效满5年后,可随时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本公约应向海协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退出文件,秘书长应将收到的退出本公约的任何文件和收到日期以及退出生效日期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政府。
三、退出本公约,应在海协组织秘书长收到退出文件1年后,或在该文件中所载较此为长的期限届满后生效。
第十二条保存和登记一、本公约应由海协组织秘书长保存,海协组织秘书长应将本公约核证无误的副本分发给本公约所有签字国政府或加入本公约的各国政府。
二、本公约一经生效,海协组织秘书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一百○二条的规定将本公约文本送交联合国秘书长,以供登记和公布。
第十三条文字本公约正本一份用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阿拉伯文、德文和意大利文的官方译本应译就,并与签署的原本一起保存。
具名于下的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代表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本公约于1974年11月1日订于伦敦。
【名称】附则【题注】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定义等第一条适用范围一、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二、本规则各章适用于何种船舶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第二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本规则范围内各词的定义如下:一、“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所包含的规则。
二、“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三、“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的。
四、“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五、除下列人员外,皆为旅客:(一)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二)一周岁以下的儿童。
六、“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七、“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八、“油船”系指建造成或改建成适合于运输散装易燃液体货物的货船。
九、“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十、“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十一、“新船”系指在本公约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十二、“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十三、1海里为1852米或6080英尺。
第三条例外一、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一)军用舰艇和运兵船。
(二)总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三)非机动船。
(四)制造简陋的木船。
(五)非营业的游艇。
(六)渔船。
二、除在第五章内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东至西经63°线的船舶第四条免除一、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