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期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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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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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一部涉及中国古代法律和现代法律的发展历程的史学著作,其历史跨越了数千年,并涉及到法律、政治、文化和哲学等领域。

在这段历史进程中,诸多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不断为中国法律文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也形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独有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由于当时的思想观念和制度较为原始,因此很难称之为法律。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随着诸侯之间的争霸和城邦之间的竞争,中国古代法律开始逐渐成型,其中著名的法家思想对法律的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法家最重要的代表是韩非子,他的思想和法律理论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至关重要的贡献。

随着时间的推移,汉唐时期的法制逐渐完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唐代的律令制度。

唐代法律形成并实现了对各级官员和人民平等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同时亦显示出律令的权威和持久性。

进入宋元明清时期,中国法律的发展历程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经历了“大明治理”之后,清朝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制体系,设立了各级法院和审判机关,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法令。

到了近现代,中国法律开始逐步与西方的法律制度融合,大量引进了西方法律制度和相关的法学思想。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法律思想史拥有着丰富的思想和理论,包括“仁义道德”,“尚同而异”,“大法即情”,“常识之学”等著名理论和思想。

这些思想和理论不仅形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对中国现代法治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总之,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一部具有丰富历史底蕴和文化内涵的宝库。

在今天,中国法律实践仍需要发扬传统文化和道德伦理人文本色,进一步发掘和利用中国法律思想史中的思想和理论,推动中国法律发展朝着更加完善、人性化和法制化的方向迈进。

法律思想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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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类093班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比较先秦时期,儒法两家思想的影响非常大。

而说到法律思想,仍然是儒法两家的影响最大,内容最丰富。

但是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还是有很大的不同,下面先分别简述其内容,再讨论其异同。

儒家思想作为先秦时期最有影响力的思想之一,其法律思想也是影响深远,孔子提出“礼”与“仁”相结合的思想,这是孔子法律思想的出发点。

他提出的以伦理为核心,“礼治”、“德治”、“人治”相结合的一套主张,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而战国时期的孟子提出的“仁政”也是对于孔子的儒家法律思想的一脉相承。

而法家学派在先秦时期也是相当具有影响力的,其代表人物是商鞅,作为战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法律思想家,他是法家理论的主要奠基人。

其基本主张是“法治”,以“法”代“礼”。

“刑无等级”、“以刑去刑”、“以吏为师、以法为教”都是其基本思想。

韩非子则是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应当说其思想是先秦法家乃至整个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系统总结。

韩非法治观的理论基础是历史进化观和人性好利论。

应当说儒法两家在法律思想上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礼治”还是“法治”。

这可以算是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分歧所在。

儒家提出“德主刑辅”,即法对于治理国家固然重要,但法的好坏则完全取决于作为统治者的“人”的好坏。

即使有了良法,还得靠人来贯彻。

儒家主张先礼后刑,以刑辅德,主张道德教化,以德去刑。

儒家认为刑罚是教化的辅助手段, 教化的主要作用在于防患于未然,比严刑峻罚更有利于统治。

而法家的“法治”正是反对儒家的“礼治”而提出的观点,其极端推崇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强调法律的权威,主张“缘法而治”、“一断于法”、“以法治国”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

二、“刑不上大夫”还是“刑无等级”。

儒家在礼治秩序下的刑法适用上主张别贵贱,分等级,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但是法家认为奖赏刑罚完全是一种客观的标准,因人而异,必须有同一的法律,一赏一刑。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一、概述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随着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变革,中国法律思想也逐渐演变和丰富。

本文将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进行介绍,包括儒家法律思想、道家法律思想、法家法律思想和佛教法律思想等。

二、儒家法律思想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儒家强调治理国家的重要性,认为人性本善,通过教化可以使人们遵守法律。

儒家强调君主的仁德和贤能,以建立和谐社会。

孔子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

他主张“君子之治,必以礼为主”,认为通过礼仪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是确保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他强调君臣之间的忠诚和义务,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孝道。

道家法律思想强调自然法和自由性。

道家认为,法律应该尽量少用,让人们自由自在地生活。

道家强调“无为而治”,认为治理国家和社会应该遵循自然的规律。

老子是道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

他主张“无为而治”,认为法律的规则应该尽量简单且自由,让人们自由选择和发展。

老子认为,治理国家的最高境界是“不争之争”,即通过让人们自由发展来达到社会的和谐和繁荣。

四、法家法律思想法家法律思想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实用性。

法家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础,应该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韩非是法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

他主张严密的法律制度和严厉的刑罚,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韩非认为,法律应该公平、严明、无偏,能够对不法分子进行惩罚,同时也保护人民的权益。

佛教法律思想强调慈悲和智慧。

佛教认为,通过修行和悟道,人们可以超越世间的法律和规则,达到解脱。

法显是佛教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主张通过慈悲和智慧来解决争端和冲突,以求和平共处和众生安乐。

六、总结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礼仪和仁德,道家法律思想强调自然法和自由性,法家法律思想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实用性,佛教法律思想强调慈悲和智慧。

这些不同的法律思想相互影响和交融,共同塑造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多元性和丰富性。

《中国法制史》选修课期末论文

《中国法制史》选修课期末论文

选修课期末论文中国法制史安徽财经大学浅谈中国法制史通过本学期选修中国法制史的学习过程,对中国古代法制史有了一个初步的、全新的认识。

法制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

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制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

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制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

因此,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

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

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

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

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

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

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代法制发展史,是推动中国古代法律法制不断走向健全完善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法律思想是中国法律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中国法制史必须与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相结合,这样才能深刻揭示法律形成的深层原因,揭示法律思想对立法司法的影响。

中国历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

在封建社会中后期法律不断完善、历朝颁行了上千部法律的情况下,法律思想反而一成不变,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

固然,封建社会中后期历朝奉行的是经官方改造了的儒家法律主张,其发展变化是在儒家学说的总框架内进行的。

中国法律思想史案例(3篇)

中国法律思想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孔子,名丘,字仲尼,春秋时期鲁国人,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政治家。

他创立了儒家学派,提出了许多关于政治、道德、教育等方面的思想,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法律思想方面,孔子提出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其中《论语》中的法律思想尤为突出。

二、案例概述《论语》是记录孔子及其弟子言行的著作,其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分析《论语》中的法律思想。

1. 礼与法的关系孔子认为,礼与法是相辅相成的。

在《论语·颜渊》中,孔子说:“礼之用,和为贵。

先王之道,斯为美。

”这句话表明,礼的作用在于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而法则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二者相互补充。

在《论语·为政》中,孔子说:“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句话强调了道德与礼在法律中的作用。

2. 法律的本质孔子认为,法律的本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论语·颜渊》中,孔子说:“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这句话表明,法律应当平等对待所有人,无论身份地位。

在《论语·子路》中,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

草上之风必偃。

”这句话强调了君子应当以身作则,用道德的力量影响他人。

3. 法律的执行孔子认为,法律的执行应当公正无私。

在《论语·颜渊》中,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

草上之风必偃。

”这句话表明,君子应当以身作则,用道德的力量影响他人。

在《论语·子路》中,孔子说:“法者,国之权衡也,民之准绳也。

”这句话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

4. 法律与教育的关系孔子认为,法律与教育是相辅相成的。

在《论语·为政》中,孔子说:“教民以孝,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句话表明,通过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从而更好地执行法律。

在《论语·子路》中,孔子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这句话强调了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三、案例分析1. 礼与法的关系孔子认为,礼与法是相辅相成的。

思想道德与法治期末论文2500字

思想道德与法治期末论文2500字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比较》摘要: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国家,在其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必然充盈着各种各样的法律思想,时至今日又有了怎样的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适应时代要求,应该继续向前推进,本文将通过回溯过往,探讨当今,展望未来,让大家对我国法律思想,法治理念有更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传统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法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进程据史料记载中国的法律主要起源于“战争”,即早期氏族部落间的战争。

古人认为要取得战争胜利必须有统一的纪律,每个成员必须遵守首领的军令,于是军纪军规就此成为中国法最早的一个形式。

而中国的法律思想从其产生到新中国成立,其发展大致上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奴隶社会时期的法律思想(夏、商、西周)。

这是中国奴隶社会形成和发展的时期。

当时的意识形态领域中,奴隶主贵族作为统治者主要是利用“受命于天”的这种神权法思想以及“尊尊”,“亲亲”为主要原则的宗法思想统治人民。

[1]因而当时居于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也必然受这两种思想的支配。

并且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成“神”的意志的体现,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来以此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其主要的法律维护对象是奴隶主对奴隶及其创造的劳动产品的绝对占有,这是极其不公平的一种法律思想,与现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相背离的。

第二阶段: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的法律思想(春秋战国)。

此时期的思想可谓百家争鸣,在此我们重点论述具有代表性的儒家和法家的法律思想。

儒家主张“礼治”、“德治”、“人治”。

如家认为国家要想长治久安,社会要想稳定有良好的秩序,只需要人人都遵守符合其身份和地位的社会规范即可,因此儒家极端重视“礼”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

同时又主张德治。

儒家坚信人之善恶是教化所致,更坚信在位者单个或几个人潜移默化的力量便是所谓的“教化”,因而又从德治主义演变为人治主义。

法家反对儒家的思想,主张法治。

法家认为法律的原作用是禁奸,不是劝善。

中国法制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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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引言China is known for its long history and rich cultural heritage. Throughout the centuries, the legal system in China has evolved alongside its society and government. Understand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legal system is crucial in comprehending its current legal framework and judicial practices. This paper aims to provide an overview of the history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highlighting key periods and influential legal codes.1.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重要阶段。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

然而,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真正起步于商朝。

商朝的法律由君主制定,主要着力于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稳定。

而春秋战国时期,法律演变为一种基于禀赋和封建等级制度的体系,为社会的各个层面提供了法规和规范。

在秦朝统一六国之后,秦始皇发布了著名的“秦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权威且普遍适用的法典。

2. 唐宋时期的法律体系唐宋时期是中国法律发展的黄金时代。

唐朝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成就是《唐律疏义》。

这本法典包含了各种法律规定和惩罚措施,对唐朝的社会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宋代继承了唐朝的法律传统,并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

宋律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备的法典之一,它包含了详细的刑法和民法规定,影响了后世的法律制定。

3. 清朝时期的法律体系清代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

法律思想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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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人们就已经具有环保思想,他们很早就认识到,要想利用自然资源,尤其是生物资源,必须要注意保护,合理开发,反对过度利用,特别是破坏性的开发。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许多典籍论述了关于尊重自然、尊重生命、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环保思想。

这种环保思想最初是不自觉的,甚至带有迷信色彩中国第一个朝代夏朝就已经有了保护自然资源的法规,叫“禹之禁”。

“禹之禁,春三日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日,川泽不施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

”这可能是我国最早的关于环保的法规了。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刑弃灰于街营”的法律。

古代还设立了一些环境管理的官员,如“林”,“虞”,“牧”等官,他们分别管理山林,川泽和畜牧.在周朝,周人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已有初步认识。

传说,周文王曾告诫儿子周武王对大自然不要进行过度开发,要按自然规律合理使用。

他说:“山林非时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长;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

”周文王时期颁布的《伐崇令》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毋坏屋,毋坏井,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这个保护生态环境的法令,规定得极为严厉。

春秋战国时代(约公元前700年—前221年)对保护生物资源有了明确的规定,范围相当广泛,并始终同经济发展相联系。

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人物是在齐国为相的管仲。

他从发展经济、富国强兵的目标出发,十分注意实施山林川泽的管理和自然资源保护。

他认为,善林川泽是“天财之所出”。

不能很好地保护山林川泽的人,不配当国家领导人(原话是:“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王”。

管仲对环境保护问题的论述很丰富,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理论认识,对中国漫长的农业文明社会对待自然环境问题有着深远的影响。

其中最有意思的是他主张不重视环保的人不能当“王”。

管仲认为,“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山林菹泽草莱者,薪蒸之所出,牺牲之所起也。

故使民求之,使民籍之,因此给之……”可见,在其朴素的民生观中已包含着保护自然资源与国家统治者的治国理念之间的辩证关系,他在那样的时代已经把保护自然资源视为国家大事。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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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隆礼重法”思想体系下和谐社会的构建汪中元(法学院法学081班,贵州贵阳 550025)摘要:在荀子生活的战国末年,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基本完成,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思想上的争鸣逐渐被思想融合所代替,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当然也包含着法律思想上的争鸣。

荀况在总结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提出“隆礼重法”的法律思想体系,也正式构建起在封建时代长期适用的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构架。

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深入探究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对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一定的启迪和借鉴意义。

关键字:隆礼重法和谐社会构建一、荀子“隆礼重法”的概说“隆礼重法”即“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是儒家仁义王道之礼治与法家强力霸道之法治的有机结合。

这是荀子为维护和巩固封建国家政权而提出的基本国策。

他称之为“治之经”,即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

遵循这一原则,就会“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国君亦能够“身佚而国治,功大而名美,上可以王,下可以霸”了。

荀子“隆礼重法”的政治学说,主要是在对儒法两家学说进行批判性总结和创新性整合的基础上形成的。

“集大成”和“融汇贯通”是荀子学说的显著特色,这不仅在于它具有博大宽厚的包容性,更在于它对诸子学说的批判总结和创新性整合。

荀子“隆礼”、“重法”的主张,体现了荀子思想体系以儒为本,兼采各家之所长的特点。

“隆礼”就是遵奉礼治,是对儒家思想的继承与弘扬,但荀子所讲的“礼”已不完全同于孔孟之礼。

“重法”即重视法律的作用,是荀子吸取了法家的理论提出的,也是荀子基于现实社会需要对儒家思想所做的变通。

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开了儒法合流之先河,荀子学说的不朽意义和价值,在于紧紧把握时代的发展,适应现实变革的需要,确立了以“隆礼重法”为核心的完整的学说体系,从而为维护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政权提供了一套系统的理论指导和基本的统治方略。

二、和谐社会与“隆礼重法”思想体系下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

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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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论文第一篇: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论文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论文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

秦国依靠法家思想富强称霸,统一六国,“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但是,秦朝也因法家思想走向极权统治,加之奸臣当道,二世而亡。

汉朝董仲舒提出“独尊儒术,罢黜百家”,将儒家思想确立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

然而,汉承秦制,法治理念并没有衰落,反而为各朝沿用,中国封建社会的法治传统同时确立。

儒法两家都主张国家由天子一人治理,君主归为天子,至高无上。

正是儒法两家这种国家由天子一人治理的主导理念,对官吏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董仲舒提出“君为臣纲”,而法家早也有这样的论述:“吏者,民之本、纲者也”。

也就是说,君主相对于臣子的地位,相当于官吏相对于人民的地位,进而可知,君主的一切行为在官吏那里,都可以被复制而施用于人民。

中国传统社会是人治社会,这种“人治”始于君主,然后在君臣二级分治的体制下,被各种官吏不断复制甚至恶化和滥用。

虽然法家有过限制君权的尝试,但是收效甚微,最终不了了之。

中国没有限制君权的成功,商鞅之后也不敢有这样的尝试。

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地方官吏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复制皇帝的极权专制,中央很难对其采取限制和打击。

一般情况下,君臣勾结,互相满足利益,以求“维稳”。

追究这种体质性现象的实质,不难发现,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完成了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型,同时也完成了国家私有制为核心的国家体制向土地私有制为核心的国家体制的转变。

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在于维护私权,但是无论是君主还是臣子,他们对于私权的维护都缺乏明确的限制和约束。

虽然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统治权,但是他本身不可能将这种统治权贯穿于国家的各个层面,必须通过设置官吏进行管理以维护自己的统治。

在这个过程中,君主的地位虽然明显高于臣子,但是相对来说臣子对君主有一定的约束,二者互相牵制。

由此,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便是中央和地方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也生发出中国封建社会其他各种问题。

中国法制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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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引言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拥有丰富的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受到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影响。

本论文旨在探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过程、特点以及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的起源和初步发展1.1 公元前秦时期的法制在公元前秦时期,中国的法制以刑罚为主,严厉而独特。

法律逐渐形成,并开始有一定程度的规范性。

1.2 公元前汉时期的法制公元前汉时期,中国法制逐渐规范化,并出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文件,如《九章律》和《魏律》。

这些法律文件为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1.3 公元后汉时期的法制在公元后汉时期,中国法制更加完善,法律目录更加详尽。

司法机构逐渐建立,并开始出现专职的律师和法官。

第二章:中国法制史的重要发展阶段2.1 唐代法制的发展唐代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不仅法律产生了很大的进步,而且司法制度也逐渐完善。

唐代的法律体系对后来的法律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2.2 宋代法制的发展宋代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法律的规范性进一步提高,民法也开始逐渐完善。

同时,宋代的科举制度也对司法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2.3 明清法制的发展明清时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尤其是明代的法制开创了中国法治史上的新纪元。

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基本成形,各项法律规范较为完备。

第三章:中国法制史的特点3.1 历史传承和创新发展的结合中国法制史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历史传承和创新发展的结合。

中国的法制在历史上不断吸收外来文明的优秀部分,同时也保留和发展了本土的法律传统。

3.2 以封建主义为基础的法制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受到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较大。

在中国的历史上,封建主义的法律体系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影响和塑造了中国社会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

3.3 法治思想的传统中国法制史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法治思想的传统。

中国自古就有“德治”、“仁政”等法治思想的传统,这对中国法制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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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法律思想的现代启示摘要:“天人合一,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唯道是从”为主要法律思想的道家,以老子和庄子为代表人物。

战国中期的庄周与老子一脉相通,世称老庄,他们的思想对汉初和唐初的发展起过安定社会的良好作用;同时,对当代构建和谐社会和世界的和平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关键词:无为而治法律虚无主义道法自然一、道家及其思想核心道家,先秦时期的一个思想派别,以老子、庄子、杨朱为主要代表。

道家的思想崇尚自然,有辩证法的因素和无神论的倾向,同时主张清静无为,反对斗争。

“自然”指事物本来的状态,“无为”是指不作为。

道家哲学不同于儒家社会哲学的进路,直接从天道运行的原理侧面切入,开展了以自然义、中性义为主的"道"的哲学。

天道运行有其自然而然的原理在,道的哲学即是解释此原理的内涵,从而得以提出一个活泼自在的世界空间。

透过对此世界运行秩序之无定限、无执着的认识,道家哲学发展出迥然不同于儒家的社会哲学,社会只是一方存在的客体,在其中生存的人们,应有其独立自存的自由性,而不受任何意识形态的束缚。

基本上道家哲学并不否定儒家的社会理想,但对于社会责任的态度并不先存立场,而能有更尊重人类自主性的态度与存在定位。

二、老子、庄子介绍老子,据《史记·老子列传》载:“老子者,楚,苦县厉乡曲仁里人也。

姓李氏,名耳,字伯阳,谥曰聃,周守藏室之史也。

”姓李,名耳,字伯阳,谥曰聃,楚国苦县(今河南鹿邑)人,约生活于前571年至471年之间。

曾为中国周代守藏史,因见周德日衰,退隐西游,不知所终。

老子是我国人民熟知的一位古代伟大思想家,他所撰述的《道德经》开创了我国古代哲学思想的先河。

他的哲学思想和由他创立的道家学派,不但对我国古代思想文化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对我国2000多年来思想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庄子是道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老子哲学思想的继承者和发展者,先秦庄子学派的创始人。

他的学说涵盖着当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根本精神还是皈依于老子的哲学。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案例(3篇)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案例(3篇)

一、引言中国法律思想史源远流长,其中“儒家”与“法家”之争尤为激烈。

儒家主张以仁爱为本,强调道德教化,而法家则强调法治,主张严刑峻法。

本文将以《汉律》为例,探讨古代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儒家与法家之争的具体表现。

二、儒家与法家的基本观点1. 儒家观点儒家主张以仁爱为本,认为人性本善,通过道德教化使人达到道德自律。

孔子提倡“仁者爱人”,强调道德修养,主张以德治国。

儒家认为,法律是道德的体现,法律的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但法律并非万能,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2. 法家观点法家主张法治,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韩非子认为,人性本恶,需要通过严刑峻法来约束人的行为。

法家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他们认为,法律是维护国家统治、保障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三、《汉律》中的儒家与法家之争1. 儒家思想在《汉律》中的体现《汉律》是西汉时期的一部法典,它体现了儒家思想在法律制度中的影响。

首先,在立法原则方面,《汉律》强调以德治国,注重道德教化。

例如,《汉律》中规定:“王者以仁义为宗,以道德为绳。

”其次,在刑罚制度方面,《汉律》对刑罚的适用较为宽容,注重教育改造。

如《汉律》规定:“刑者,所以禁暴止邪也。

其用也,宜宽而严。

”再次,在司法制度方面,《汉律》强调司法公正,注重证据确凿。

如《汉律》规定:“罪疑惟轻,功疑惟重。

”2. 法家思想在《汉律》中的体现尽管《汉律》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法家思想。

首先,在立法目的方面,《汉律》强调维护国家统治和社会秩序。

如《汉律》规定:“律者,所以禁民为非,正天下之政也。

”其次,在刑罚制度方面,《汉律》对刑罚的适用较为严厉,注重威慑。

如《汉律》规定:“罪至死,必先审其罪状,然后处刑。

”再次,在司法制度方面,《汉律》强调司法效率,注重案件的处理速度。

如《汉律》规定:“断狱者,宜速而审。

”《汉律》作为古代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体现了儒家与法家之争。

一方面,儒家思想在《汉律》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如注重道德教化、宽严相济的刑罚制度等;另一方面,法家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汉律》,如维护国家统治、强调刑罚威慑等。

法律法规-中国法律思想史自己写的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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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共产党人在取得政权后采取什么方法治理国家才能够做到长治久安?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给予具体回答,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也没有成功经验。

虽然列宁认为在政权趋于巩固后,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但由于各种原因,他并没有明确提出实行法治,并没有解决领袖权威和法律权威的关系,因而未能防止他的后继者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可以说,社会主义事业在苏联和东欧国家的严重夭折,与没有解决好人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密切相关。

早在1978年,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邓小平这段话的精神,就是要实行法治,取代人治,改变过去那种将领导人的话当成“法”的错误作法。

邓小平崇尚法治,反对人治的思想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曲折历程中惨痛教训的深刻总结。

新中国成立以后,法制建设一度有过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国际国内的复杂原因,由于“左”的指导思想和对毛泽东的个人迷信愈演愈烈,而使法制建设的良好势头急转直下,最终酿成十年“文革”的历史性悲剧。

邓小平痛定思痛,对法治和人治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

1980年8月,邓小平在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

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于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

”“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主要应依靠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国家领导人的圣贤。

中国法律思想史案例分析(3篇)

中国法律思想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国法律思想史源远流长,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以《汉律》为例,分析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融合,探讨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

二、儒家思想的基本内涵儒家思想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由孔子创立,其后孟子、荀子等儒家学者对其进行丰富和发展。

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包括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观念,强调道德修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在法律观念上,儒家主张“礼法合一”,认为法律与道德相互依存,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三、《汉律》的背景及特点《汉律》是汉代(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的法律体系,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成文法典。

汉代前期,由于社会动荡,法律制度混乱,社会秩序亟待恢复。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将儒家思想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汉律》。

《汉律》具有以下特点:1. 礼法合一:将儒家思想中的礼制与法相结合,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统一。

2. 重刑轻罪:以刑罚为主,强调法律的威慑力。

3. 分为九章:包括《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左官律》、《二年律令》、《户律》、《兴律》、《厩律》等,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方面。

四、儒家思想与《汉律》的融合1. 礼法合一:《汉律》在制定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中的礼法合一观念。

例如,《汉律》规定:“诸悖礼制者,罚金二斤;悖制者,罚金一斤。

”这体现了法律对道德的维护。

2. 重刑轻罪:儒家思想认为,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在《汉律》中,刑罚的种类繁多,且重刑轻罪。

如《汉律》规定:“杀人者,死;伤人者,罚金。

”这种刑罚观念与儒家思想中的“刑不上大夫”观念相契合。

3. 法律与道德的统一:《汉律》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儒家思想中的道德观念。

如《汉律》规定:“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

”这体现了儒家思想中孝道的观念。

五、案例分析以《汉律》中的“奸罪”为例,分析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融合。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上古时期“神权法”思想产生发展的原因探究一般上古时代是指文字记载出现以前的历史时代。

对世界各地上古时代的定义也因此不同。

在中国上古时代一般指夏以前的时代。

但目前史学界,对上古和中古史作了分界线。

虽然我国对上古、中古划分还有很大分歧,但此处我们就以白寿彝的《中国通史》为准吧,他以秦皇朝作为上古、中古的分界线,即先秦史就是上古史。

那我这里说的“上古时期”就是秦以前了。

神权法思想,将不可知的东西归之为神意。

一般指利用宗教迷信进行统治的阶级,为了取得人们的拥护,把他们的权力说成是神所授予的,把体现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的一种法律思想。

在中国,从未出现过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的教会和教权。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思想是从属与服务于奴隶制王权和封建皇权的,目的在于使王权和皇权神化。

它最早盛行于夏、商、西周奴隶制时期。

那它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呢?神权至上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远古氏族社会时代,生产力极其低下,先民们对自然现象和人本身就不能做出理性的探求。

当有恐惧或困惑的现象产生时,他们的心灵就会被时时困扰和缠绕,内心感到害怕与不知所措,于是他们作出了自圆其说的解释,将这一切归因于超自然的因素,进而逐渐形成了对神意或原始宗教的依赖心理。

因此,氏族社会把权威赋予了神,氏族酋长和神职人员利用神意统治着社会。

最早的国家在氏族社会中产生,于是将此种统治方法继承了下来,从而就形成了最初的神权与王权相结合的国家形态,形成了世俗王权的神化统治,因而神权法思想产生。

太古之世,既要生存,就要依赖两个因素:争夺和互助。

在这个争夺和互助中,家族中产生了家长权。

从家族→氏族→部落→国家的演变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权力和家长权之间存在的这种相似性。

然而要维护这种权力,就需要一些关于秩序的教育以及以强制力为后盾的刑法威慑和讨伐的正当性,来说明权力的合法性,于是他们自然找到了那不可知的“神”。

普通人能接受这种神的观念,这很大程度上根植于人的本性,人类有一种依赖的天性与愿望。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浅谈对中国法制史的认识论文姓名:李升岳指导老师姓名:王修寰学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学号: 20126181通过系统的学习,对中国古代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法制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

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制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

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制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

因此,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是推动中国古代法律法制不断走向健全完善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回顾中国古代法制法律的发展历程中国是个重视历史的国家,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

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

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

而且,自先秦到清朝,各代学者对当时法制和法制历史的研究始终没有中断,并编写出许多关于中国法制的史志和类书。

其中,最早最典型的当属《汉书〃刑法志》。

从此点而论,中国法制史学科最迟形成于汉朝。

清朝末年至民国年间,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又用较新的方法发掘并整理了一批中国法制史资料,撰写出许多中国法制史论著。

尽管这些论著,由于时代的影响和学者本身的局限性,而存有许多需要商讨之处,但其毕竟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创新奠定了基础。

二、正确认识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

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

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

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内容摘要:中国法律思想从其开始产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曾经历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和这三种社会由于部分质变所形成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或时期。

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曾长期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占据统治地位,我们今天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对儒家思想应当辩证的看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我们应当从实际出发,研究学习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规律,为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和法学服务。

关键词:中国法律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的法制中国法律思想从其开始产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曾经历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和这三种社会由于部分质变所形成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或时期。

夏、商、西周时期是中国奴隶制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时期。

当时作为统治者的奴隶主贵族,在意识形态中主要是利用“受命于天”和“恭行天罚”的神权思想和以“亲亲”、“尊尊”的宗法思想为指导原则的“礼治”来进行统治。

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二者支配。

夏、商两代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伐、天罚、神判的特色。

而西周时期的法制思想是在继承夏商两代法制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西周统治者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认识出发,将“天命”与“民意”、德礼与刑罚紧密联系在一起,确立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指导思想,形成了、“明德慎罚”、“刑兹无赦”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制原则。

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由奴隶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变革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学术思想最活跃的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繁荣局面。

这时的法律思想也得到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并深入到法理学的领域。

在这一时期中,原来维护贵族统治的神权法和宗法礼治思想受到了很大的冲击,神权动摇,礼坏乐崩,诸侯异政,百家异说。

当时参加争鸣的各家都曾涉及到法律思想,但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特别是儒、法两家。

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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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期末论文法学院 2012级金融2班222012302012092马兰以古象刑论今罪刑相适应刑法原则摘要:在罪与罚的人类社会中,罪与刑的均衡始终是一个至今人们常思的问题。

本文首先通过春秋时期象刑与今日罪刑相称的介绍对比出此原则的优越性,再通过罪刑相称的功能与实践来论证:刑法罪刑相称原则的价值合理性。

关键词:象刑罪刑相称一.象刑与罪刑相称的概述春秋时期,孔子整理《尚书》,主张象刑,随后,荀子适应时代,在反对“罪至重而刑至轻”的象刑基础上发论,其原则是重罪重刑,轻罪轻刑,使罪刑相称。

时至今日,现代的罪行均衡发展意多指罪刑相称,罪刑相适应之意。

并且,罪刑相适应已成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象刑与罪刑相称都是罪与刑均衡问题上的不同解决方式。

象刑,符合儒家“仁”的思想核心。

而罪刑相称则多是报应主义下衍生出的解决方式。

(一)象刑的基本概述象刑,即“象以典刑”,载于《尚书•舜典》,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刑制记载。

由于对“象”字的不同解释,出现画像说和垂法说的对立。

画像和垂法是历代对“象以典刑”的不同解释。

画像说早于垂法说,主要存在于周和汉,明清偶有之。

画像说提倡轻刑,在当时就受到重刑论者的批驳。

垂法说出现在汉以后,以唐宋为盛,而至明清。

1.画像说画像说认为“古者无肉刑而有象刑”、“画衣冠异章服”。

该说起于先秦,《荀子》、《慎子》等书作了记载。

《荀子》记载:“世俗之为说者以为治古者无肉刑而有象刑。

墨黥其面而已,蚤婴,共艾毕,菲对屐。

”【1】《荀子》所载较略。

《慎子》则有具体的记载:“有虞之诛以幪巾当墨,以草缨当劓,以菲屐当剕,以艾靴当宫,布衣无领当大辟。

此有虞之诛也。

上世用戮而民不犯也。

当世用刑而民不从。

”【2】2.垂法说垂法说发源于伪孔传的“训象为法”。

伪孔传先以象为法,进而发展为垂法。

而垂法有两种提法。

一是“垂以示人”,一是“如天之垂象以示人。

”后者以南宋朱熹为代表,并为明清沿袭。

训象为法有另一分支,训象为象其所犯,主要存于宋元。

(二)罪刑相称原则概述罪刑相称,即罪行相适应原则,又称罪行均衡原则、罪行等价主义、罪责刑适应原则、罪行相当原则等。

目前,刑法界在对这一原则具体内容的解释上,大致可分为两个层面:【3】1.整体层面,描述罪与行的对应形态。

强调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罪与刑的相对等,相均衡,解释的重心在于罪与刑相适应的本意。

例,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处多重的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4】2.具体层面,分析对应的罪与刑的内涵。

强调罪行相适应原则,是指具有特定内容之罪与刑的相对等、相均衡,解释的重心在于相适应的“罪”与“刑”的本意。

例,将罪解释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括客观行为的侵害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将刑解释为:预防目的。

综上所述,象刑实质上可以视为是轻刑,是架构于人的思想极度高尚的条件下,刑罚至轻,达不到整治社会的目的。

象刑的重刑论者如荀子,否定象刑,认为其属于“世俗之说”,根本不足为凭。

其观点是罪刑相称,极似当今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在报应主义的支持下,罚当其罪不偏不倚的做法才是经久不衰,具有稳定性。

由此,两相对比,罪刑相称更具有优越性。

二.罪刑相称的功能功能,指的是“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效能”。

【5】“法律是功能性的”,【6】罪刑相称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必然也会发挥有利的左右,其也必然是功能性的。

如果不去充分地挖掘罪刑相称原则的功能,便无以认识、当然跟无从营造一个功能完善的刑法制度,更不可能真正重视和发挥刑法的应有作用。

(一)情感抚恤功能——等害交换情感抚恤功能,是指通过对一定的犯罪处以相应的刑罚,从而被害人及社会善良的人的“一种天生的追求对等性的本能”【7】得到满足。

既然现代国家独占刑罚权,禁止私人复仇,并且没有消灭人的复仇心,罪刑相称原则就不能不具有这种功能。

“一种天生的追求对等性的本能”体现了人类对公正追求的朴素情感,追求对等性是人类追求公正性价值的最原始表现。

19世纪,英国著名刑法史学家詹姆斯·斯蒂芬说,报复情感之于刑法与性欲之于婚姻具有同样重要的关系对犯罪处以刑法,是普遍冲动的合法发泄方式。

【8】如果不能对犯罪予以相应的刑罚,那么就会践踏人类对公正追求的朴素情感,从而无法实现刑法的公正价值。

总之,对一定的犯罪配以一定的刑罚,是人类“一种天生的追求对等性的本能”,是朴素的公正观念体现,无论以眼还眼,还是以牙还牙,折射出的都是人类追求“等害交换”道德情感的不同形式的流露。

这一与生具有的,追求“等害交换”的朴素情感由罪刑相称来满足,这边是罪刑相称原则的情感抚恤功能。

(二)社会保护功能——预防犯罪所谓罪刑相称原则的社会保护功能,也称罪刑相称原则的功利性功能,指的是适用罪刑相称原则对社会所产生的作用,即通过预防犯罪达到防卫社会。

“‘社会理论的整个任务,仍在于这样一种努力’,即重在于社会世界中的各种自生自发的秩序。

”罪刑相称原则作为一项社会理论,其对于社会秩序的影响也是明显的。

在功利主义理论基础上蕴生的罪刑相称原则,其必然带有功利性功能(社会保护功能)。

功力主义是“以行为的目的和效果衡量行为价值的一些伦理学说中最有影响的学说之一……功利主义理论共同认为:行为和实践的正确性和错误性只取决于这些行为和实践对受其影响的全体当事人的普遍福利所产生的结果;所谓行为的道德上的正确与错误,是指该行为所产生的总体的善或恶而言,而不是指行为本身。

”【9】一句话,功利主义的经典公式便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三)人权保障功能——制约强权人权保障功能,指的是通过罪刑相称原则的建立,从而制约国家刑罚权,防止因刑罚权的滥用儿侵犯人权,即侵犯公民自由。

国家强制力制止任何人对其他个人自由的非法强制,刑罚是对个人自由的最为严厉的强制,国家以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来恢复被犯罪所侵害的个人自由。

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深刻地指出:“当公民的无辜得不到保证,自由也就没有保证。

”【10】罪刑相称原则对人权的保障,要求防止来自政府的专横强制,防止个人自由的保护者异化为个人自由的破坏者,因此可以说明,此原则具有人权保障的功能。

三.罪刑相称的实践(一)罪刑相称的立法实现罪刑相称如无立法上的确认,理论研究的作用就受局限,且司法过程的罪刑均衡实现也就是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

在立法实现中对罪刑均衡的刑法规范表现是必须讨论的,本文分别探讨了刑法总则,刑法分则对于罪刑相称的立法实现。

1.刑法总则我国刑法总则有配刑制度和配刑情节。

在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了刑事责任能力及其相关因素(年龄、精神障碍等),规定了一系列刑法裁量制度,为刑罚个别化下的罪刑相称提供了比较充足的法律依据。

在刑种的设置方面,我国刑法总则中设置的刑种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这些刑种可以实现罪刑相称原则方面的立法功能。

2.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相比,刑法分则体现的是犯罪本质的社会危害性说,立法者以犯罪的同类客体降个罪部分分为十章。

应当说,如果从罪刑关系响当当的角度出发,至少在大章以内进行法定刑轻重的比较,尤其纵向比较是可行的,也是有价值的,这当中包括法定刑量的比较和法定刑幅度的集中表现类型的比较。

(二)罪刑相称的实践现状随着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刑事法制观念逐渐更新和进步,公正与效率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强调。

量刑在现有罪刑结构下组线条地实现了与罪刑的均衡。

重罪重刑,轻罪轻刑、同种犯罪因情节不同而可能有不同的量刑,已至少获得司法界口头上的共识,并有诸多实际做法的体现。

然而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需要特别引起关注的现象:量刑趋重、漠视刑罚个别化计量性偏差较大。

量刑趋重的基本表现是,在刑种上倾向选择相对严厉者,在刑期上倾向于上限。

漠视刑罚个别化是指裁判者在量刑过程中主要以犯罪行为为尺度,而较少考虑影响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因素。

查阅资料整理,我认为,影响罪刑相称的主要因素有:量刑依据的片面性和法官素质整体低下。

(三)罪刑相称的实践前景与导致量刑中存在的问题的因素相对应,罪刑均衡的进一步实现有赖于立法的完善、法官素质的提高及审判体制的改革。

立法的修改不可能频繁地进行,况且立法无论怎么修改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故更有现实意义的工作室完善刑法解释学。

法官素质的提高非一朝一夕所能实现。

在一个司法权没有足够权威的社会中,要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仅靠急行军式地提高法律专业知识水平是不够的。

职业道德素质是法官素质的重要方面,但它与整个社会的法律文化息息相关,难以出现职业道德素质脱离社会法律文化迅速进步的现象。

审判体制改革正在逐日推进,但螺旋式的改革方式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从实现看,改变量刑不公现象较为有效的办法是通过经验总结的形式确立起量刑基准和逐步建立起适度的遵循县里制度。

综上三方面论证,我国刑法罪刑相称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因符合人们“以眼还眼”的原始心理,为社会所需,长时间不易更改。

又因具有多重功能,对社会秩序起辅助作用。

并且我国已经通过立法确认并且实践颇多,获得丰富经验。

可见,罪刑相称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成为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具有一定的价值合理性。

【注释】【1】《荀子》卷十二《正论第十八》。

【2】《慎子•君人五》。

【3】张小虎.刑法的基本观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57【4】苏惠渔.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438【6】【美】波斯纳. 法理学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578【7】陈兴良. 走向哲学的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85【8】转引邓正来. 自由与秩序——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M】江西: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7 【9】陈兴良. 刑法的启蒙【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73【10】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EB】:1【参考文献】【1】龙韶华.象刑歧义考【EB/OL】/showarticle.asp?id=689【2】刘守芬.《罪行均衡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3】高其才罗昶.《中国法律制度概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4】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5】刘新. 《中国法哲学史纲》【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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