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考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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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规定
第一部分学生考试守则
1、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考生要在考前十分钟(第一堂考前十五分钟)进入指定的考场,开考十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不到考试结束考生不得提前交卷离开考场。
2、除有关考试科目必备的钢笔、铅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等外,考生不准将其他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入考场。严禁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如手机、小灵通等)、电子记事本、文曲星、计算器等工具进入考场。
3、考生要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主观题必须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题,客观题必须用2B铅笔答题(填涂),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
4、考生领到试卷后,必须先将姓名、考号、考场等名称填写在试卷密封线内规定的栏目中。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者,以及在密封线外做标记或填写学号、姓名者,试卷作废。
5、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替考。
6、考生对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可向监考人员提问,提问须先举手,得到允许后,方可提问。
7、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将试卷、答题卡等收齐后,经监考员允许方可依次退出考场。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以及专用草稿纸等带出考场,考生退场后不准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
8、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部分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考试迟到或提前交卷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未在指定的考场或座位参加考试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范围内大声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擅自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部分学生考试作弊行为认定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代他人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部分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处罚规定
1、考生有上述第二部分所涉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对违纪考生,除进行批评教育外,酌情扣除该科考试成绩的30%--50%,情节严重者,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考生有上述第三部分所涉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对作弊考生,除进行批评教育外,酌情扣除该科考试成绩的50%--100%,情节严重者,取消该次考试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 、两次或两次以上违纪或作弊者除按照上述第1、2条执行外,其行为如实记入成长档案。
4、对严重违纪和作弊者,其行为将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家长。对使用通讯工具作弊者,通讯工具由学校暂扣,经与家长协商后做进一步处理。
5 、考试违纪、考试作弊的纪律处分等级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退、开除七个等次。
本规定适用于各年级月考、期中、期末等各种考试。
沁源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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