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带来哪些变化
刑诉法修改后辩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刑诉法修改后辩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荣辉南京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立法者为适应适应新形势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需要,扩大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促进依法透明办案,在刑事诉讼辩护部分的修改过程中突出强化了律师的“三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
新的辩护制度对传统的侦查权和检察权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
【关键词】辩护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一、新刑诉法的修改扩大了律师刑事诉讼的参与权,体现我国司法体制的与时俱进1.会见权(新刑诉法第37条规定)。
首先,从旧条文的“可以”到新条文的“要求”会见,两字之差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其次,从旧条文的“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控告申诉、办理取保候审”到新条文的“了解案情”,律师从传统的仅在侦查阶段进行程序性辩护到现在的实体性了解案件,说明律师实质介入案件的提前;最后,律师会见当事人仅凭“两证一书”即可,羁押机关除特殊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经侦查机关许可外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而且不被监听,从程序上解决了律师会见难的问题。
2.阅卷权(新刑诉法第38条部分规定)。
首先,此条将律师“全面”阅卷的时间从“法院受理之日起”提前到“审查起诉之日起”,其次,将律师“全面”阅卷的范围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扩大到“案卷材料”。
两处的修改提前了律师全面了解案件的时间,有助于律师更充分的了解案情、及时维护被告人权利。
此条存在的不足就是在扩大律师阅卷权的同时,未对公诉机关查阅律师掌握的证据作出规定,略显不公。
3.调查取证权(新刑诉法第39、40条规定)。
辩护人取证可以弥补司法机关取证的“盲点”,有助于在审判环节更全面客观的展现案情。
新的刑诉法赋予了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和“自行调查取证”两种权利,但并未对取证的程序做详细的规定,可以参照《律师法》或者由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刑诉法修改之律师权利与义务变化剖析
刑诉法修改之律师权利与义务变化剖析摘要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以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刑事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占有着比较重要的位置,刑诉的修改对于辩护工作尤其是律师实务工作将产生不小的影响,本文讨论的重点主要围绕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展开。
关键词法制建设律师实务权利义务作者简介:张唤民,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河北张唤民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方向: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等。
我国司法辩护工作长期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此次对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在总结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即从我国实际出发又吸取国际通行惯例的做法对我国刑诉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许多突出问题有了明显的改善与提高。
对此法学界的看法也是各抒己见,存在诸多争议。
对于从事辩护工作的律师而言,此次的修改和完善解决了许多长期困扰律师的事务工作,比如“三难”问题等;本文从律师实务的角度主要对新刑诉以下几个方面的律师权利与义务进行了剖析。
一、新刑诉法强化了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律师较之以往能更早介入刑事诉讼的程序,新刑诉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多年以来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法律与诉讼地位不够明确,处于一种含糊状态,因此而造成律师在此阶段的作用不能够充分发挥的案例举不胜举。
新刑诉法的出台在此条明确的确认了律师在此阶段的身份,对以前的含糊身份得以彻底摆脱,不再只是以一种帮助人的角色出现,是律师地位的提高,为律师作用的发挥奠定了法律基础,赋予了律师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更广阔的发挥空间。
二、具体明确地肯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拥有调查取证权,但仍有不足之处(一)新法明确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新刑诉法的第39、40条和未改动的41条共同构成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事实,这是从根本上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缺失进行的扭转,是对律师辩护权利的完善,增强了律师的辩护力度,有助于达到一种控辩平衡的状态。
新旧刑诉法对比
新旧刑诉法对比引言刑事诉讼法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因此我国于2021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俗称为新刑诉法。
本文将对新旧刑诉法进行对比,探讨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差异与影响。
一、审判方式的变化在旧刑诉法中,我国采用的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以案释法”方式,即裁判员依据现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而在新刑诉法中,我国引入了“以证释法”方式,强调证据的重要性。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裁判员应当以证据为基础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这种审判方式的变化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
首先,以证释法的方式使得刑事诉讼更加注重事实证据,减少了对法律条文解释的依赖。
这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更大的保障,避免了裁判员主观意识的干扰。
其次,以证释法的方式强调审判中的举证责任,使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样一来,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更多的机会来辩护和自辩。
二、取证方式的变化旧刑诉法中,取证方式相对单一,主要采用传统的勘验、检查、取证等手段。
而新刑诉法则引入了现代科技手段,允许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取证,如视频、音频、图片等。
这一变化极大地提高了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也使得刑事案件的调查更加客观公正。
这种取证方式的变化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影响。
首先,引入现代科技手段使得取证更加方便迅速。
相较于传统方式,使用科技手段可以更快地获取证据,提高了办案效率。
其次,科技手段的应用能够更好地保障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减少了人为干扰的可能性。
最后,科技手段的运用还可以为案件调查提供更多的线索和证据,增强了办案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三、审理期限的限制在旧刑诉法中,并未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进行明确规定,这导致一些刑事案件审理耗时过长,影响了司法公正。
而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审理。
新刑诉法实施对当前刑事诉讼模式的影响研究
I 海『 长 宁区 人 民检 察 院检察 官 ,法学 博 士。 本 文系 上海 市法 学会 2 o 1 2年 课题 《 刑 事诉讼 法修 改实 施对 当前 实践 中刑 事诉 讼模 式 的影响研 究 》的 部分研 究 成果 。
刑 事 诉讼模 式 的变 迁 ,与特 定 社会 的深 层 历史文 化 背景 有着 不 可割裂 的 联系 ;如 果没 有人类 社 会历 史文 化背 景 的变化 和发 展 ,就不 会有 刑 事诉讼 模 式 的更 替和 变迁 。 近十 几年 来 ,国家 结构 处于 深层 的转 型之 中,人 民群众 的思想 观念 和 文化 素质 都发 生 了很大 的变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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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研 究 》2 0 1 3 年 第 2期
检 察 官 坛 论
度 ,特 别 是 刑 事诉 讼 模 式 在 体现 现 代 民主 和 法 治 理念 、保 障 人权 等 方 面 尚存 有 缺 陷 ,有
必要 进 一 步予 以完善 。
( 二 )刑事 诉讼 模式 在适 应不 断发 展 的 中国 国情 方面 需 要不 断改进
然对现 行刑 事诉 讼模 式产 生重 大影 响 。 而刑 事诉讼 模式 是实 现刑 事诉 讼 目的最 主要 的手段 , 代 表着 刑 事诉讼 改革 的方 向,也 是反 映某 一 国家和 地 区刑 事诉 讼特 色 的典 型标 志 ,从刑 事 诉讼 模式 角度 能够 最有 效 的把握 某一 国家 和地 区刑 事诉讼 的基本特 征 和各 项诉 讼制度 运 作 的基 本状 况 ,能更 加 务实地把 握 新刑诉 法 在实 施 中可能 出现 的 问题和 应对 策 略 ,因此 从诉
新《刑事诉讼法》亮点与不足论文
新《刑事诉讼法》的亮点与不足摘要:此次修法向普通公众征求意见,使得刑诉法从”权力法”向”权利法”转变。
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修改内容涉及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以及特别程序。
可以说此次修法相较96年的刑事诉讼法有很大的进步。
体现了加强诉讼民主、强化人权保障的修法目标。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新刑诉法仍然存在不少方面是需要继续改进完善的。
关键字:辩护制度、强制措施、证据制度一、辩护制度新刑诉法在辩护制度的修改最大的亮点应该说在于将刑诉法与《律师法》相衔接、提高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对于诉讼活动的参与程度有很大提高,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再到批捕阶段、审判阶段乃至死刑复核程序,律师的辩护范围扩大不小。
但与此同时也应看到大多条款原则性较强,没有相配套的制度辅助实施,可操作性不高。
(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调查取证权与第40条辩护律师告知义务相矛盾从新刑诉法第36条能看出现阶段,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未被赋予调查取证权;第37条第4款及第38条皆同时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以及可以开始行使阅卷权。
这也就说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
但是另一方面第40条却规定辩护人所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既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无调查取证权,又如何获取上述证据呢?由此,可看出立法者从公权力角度出发,防止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证据突袭,从而造成对司法效率的影响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但是,这与刑诉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虽然行使控诉职能,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是罪轻的证据同样需要向法院提交。
公诉机关承担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这其中应当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或罪轻的证明责任。
所以,第40条规定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司法实践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在我国,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变迁,新问题也会不断涌现出来。
所以及时的修改法律条款也变得十分必要。
刑事诉讼法作为已不重要法律,对于社会的影响不言而喻。
可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文章会对此重点介绍。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
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该法与刑法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
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
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
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
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走向程序正义,引导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提升的人权保障的需要。
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摘要]新刑诉法关于刑事诉讼辩护的规定作了较大修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也在日趋走向成熟与完善。
但同时由于刑事司法理念和对刑事辩护制度定位存在一定问题,导致刑事辩护制度制定和实施仍然存在着缺陷,文章在分析我国现行律师辩护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对策。
[关键词]新刑诉法;辩护制度;完善随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在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方面有了很大改进,例如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等等,但从根本上改变律师辩护难的现状仍需加以时日,一些问题依然存在。
一、我国律师辩护权行使现状(一)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依旧艰难《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可以看出,新刑诉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相对于修订前并没有实质性突破。
实践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总是受到办案机关的限制或者制止,特别是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经常会以“侦查需要”而拒绝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律师向法院、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时更是常常不被采纳。
调查取证权作为律师辩护权的核心内容,这一规定会继续成为发挥律师刑事辩护作用的掣肘。
(二)律师会见权依旧未能得到切实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还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可以说,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使得困扰律师多年的“会见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但是该条同时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由于这三类犯罪不是具体的罪名,包括范围不特定的具体罪名。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领域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吸取了国内外刑事诉讼经验与成果,推出了一系列的变革,下面将对其中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被告人询问制度的变革。
在旧法中,被告人询问是在审前进行的,且在审前询问中,被告人不享有辩护权,这使得一些无法自行辩护的民众难以得到保障。
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被告人询问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即在侦查阶段进行,这为被告人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和自我辩护的空间。
同时,在被告人询问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拒绝回答检察机关的问题,这有效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刑事辩护制度的变革。
旧法中的刑事辩护制度主要是指法律援助制度,即由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无力承担辩护费用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然而,旧法中法律援助的实施存在一定的问题,被告人有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强调了刑事辩护人的角色,明确了辩护人的权益和义务,且对刑事辩护的费用有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应该给予刑事辩护人相应的报酬。
这样一来,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得到更加全面和专业的辩护,有效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实效性。
最后,取证制度的变革。
旧法中,取证主要由侦查机关完成,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取证的权力逐渐延伸到了检察机关和辩护人手中。
新法规定,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对检察机关提出收集证据的要求,且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收集证据。
这样一来,取证的权力不再由单一的机关掌握,避免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侵害,保证了取证的公正和合法。
同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增设了律师团、专家团等取证参与者,进一步提高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综上所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对被告人询问制度、刑事辩护制度和取证制度的变革,增强了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新旧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变化及其意义
新旧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变化及其意义[摘要]文章就新刑事诉讼法制定的背景、新旧刑事诉讼法变化以及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对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进行了解析。
此次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把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为修改重点之一,进一步强化了对被害人的法律保护。
是我国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诉讼制度走上成熟和规范的标志。
这些变化对于消除司法不公,加强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都起到了积极意义。
[关键词]新旧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合法权益;变化;意义一、新刑事诉讼法制定的背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这是第二次修改。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幅度很大。
增加了新的编、章、节,修改内容达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修正后的条文总数已达290条。
新《刑事诉讼法》颁布,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步入民主化、科学化的轨道。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
(一)政治背景近年来,民主化与法治化逐渐成为中国政治生活的主题。
党的十五大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依法治国”确定为重要的治国方略,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中体现对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强化了被害人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功能。
为了适当矫正执法机关的不当行为,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被害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法律效果,开辟了一条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道路。
(二)经济背景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之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向纵深发展。
立法者一方面要正视由市场经济所激发的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在谋求社会安定的同时,不得不对个体权利、竞争意识和平等要求给予必要的关注。
另一方面,改革的成果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而经济体制改革本身所必然引起的社会震荡、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可能诱发的道德危机,这些也都有赖于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功能的正确发挥甚至强化。
浅谈新刑诉法给国家公诉人出庭带来的影响及对策
浅谈新刑诉法给国家公诉人出庭带来的影响及对策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庭审方式改革上,迈出了“实质性”一步,增设了庭前预备会议,设立了关键证人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扩大了律师在取证、会见和阅卷等方面的权利,并对简易程序作了重大修改,凸显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确立了“控辩式”的庭审方式。
应该看到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挑战与机遇并存,既给国家公诉人的出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一、新刑诉法给国家公诉人出庭工作带来的四大影响一是律师权利的扩大,使控辩双方更趋“势均力敌”。
新颁布的刑诉法,使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得到保障,使律师得以全面介入公诉活动,这将深刻改变公诉方天然强势的局面。
首先,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具有辩护人身份,如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其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得畅通无阻,如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最后,律师阅卷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如规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二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带来更多控辩双方的直接对抗。
首先,本次新刑诉法扩大了原指定辩护的范围。
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有权得到法律援助;其次,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改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最后,将法律援助的时间,从原来的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以上措施,将改变之前公诉人在法庭上唱“独角戏”的局面,国家公诉人将面对更多辩护人的直接对抗;三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加大了控方举证难度。
新刑诉法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影响论文
新刑诉法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影响摘要:2013年1月1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生效,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和特别程序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调整,尤其是对律师的辩护权有大范围的扩大与调整,大大地增加了辩护律师的可作为空间。
关键词:新刑诉法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长期以来,刑辩律师执业环境欠佳,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律师步履艰难,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遭遇的“三难”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导致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辩护率低、辩护质量低,造成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退出刑辩业务,将刑事案件划分到执业范围之外,转而专攻民商事业务,新入行的年轻律师们基于“老律师”刑辩执业风险的忠告或是“趋利避害”的本能排斥代理刑事案件。
由于刑事辩护中律师作用的局限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觉得请律师不如花钱“找关系”,不需要律师为自己辩护,如此反复恶性循环造成刑辩之路越走越窄,大量刑事案件已看不到刑辩律师的身影,甚至有刑辩律师发出“刑辩已死”的哀鸣。
2010年11月,周永康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指出,“律师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治国需要律师参与,“律师兴则国兴”,很难想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普遍没有辩护律师的国家是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辩护律师,刑辩之路需要法律保障,新刑诉法的修改实施必将给刑辩律师的工作带来生机,刑辩律师将更广泛地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必将更好地保障和尊重人权。
新刑诉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将不再处于钳制于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的被动地位,一名好的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充分展现个人辩护能力,优秀的辩护能力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定罪与量刑。
另一方面,新刑诉法对刑辩律师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刑诉法的实施给刑辩律师职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律师辩护权的扩大相应地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权利提出要求,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辩护权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即可作为辩护人,也即律师的辩护权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过程。
论新刑事诉讼法与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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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事诉讼法与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的提升
陈 林 刘 宁
( 保定广播 电视 大学, 河北省 0 7 1 0 0 0 ; 保 定学院政 法系, 河北省 0 7 1 0 0 0 )
摘
要: 我 国新刑事诉讼 法对刑 事诉讼 的诸 多程序做 出了重大调整 , 在辩护制度 内容 上关于侦查阶段辩护人 地位的确认 、 会见权及
益 。” 第三 , 律师会见程序增设条款 , 会 见权 保障得 以完善 。新刑诉 下 , 关 于三类特定案件范 围的界定 、 会见 的次数 、 会见 的行为约束 、 法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 明和委托 书或 者法 律 不被监听的执行方式以及会见权得不 到保证 时的救 济方法 等几乎 援助公 函, 便 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但危 害国家安全犯罪 、 恐怖 活 是一片空 白, 因而直接削弱 了该制度的可操作性 , 制度设计 的初 衷 动犯罪 、 特别 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 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 的 也势必受到负面影响。 犯罪嫌疑人 , 应 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 第 四, 律师 阅卷范 围扩大 , 阅卷 三 、 我 国 律 师 辩 护 制 度 的提 升 权行使效果得 以增强 。新刑诉 法规 定辩 护律师在审查起诉 和审判 在新刑事诉讼法 的背景下来完善律师辩护制度至少应针对 问 阶段 , 均 可以查 阅 、 摘抄 、 复制 本案 的案卷 材料 , 不再 限于诉 讼文 题的所 在从 以下 两个方 面进行 :一方面是权利 的设置与制度性建 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 。 第五 , 律师可申请调取证据 。 新刑诉法规定辩 构 , 另一方面是现有规范的细化和提升其可操作性。 护人认 为在侦查 、 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 、 人民检察院收集 的证 明 1 . 强 制取 证 权 问题 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 的 , 有权 申请 刑事诉讼过 程中有必要赋予辩 护律师“ 强制” 取证 权 , 即直接 人 民检 察院 、 人 民法院调取 。 第六, 其他程序性权利的补充和强化 , 规定律 师在侦查 阶段介入诉讼后享有主动取证的权利 ,取消律师 律 师辩 护权保 障得 以充实 。 纵观新刑事诉讼法 , 此类权利包括控告 取证 的不合理 限制 , 辩 护律师在符合特定条件 时可 以“ 强制” 取证 。 权、 申请权 、 意见权 、 被告知权 、 同时送达权等等。 尽 管刑事诉讼过 程中 由控方承担举 证责任 , 但 在“ 证 据裁 判主义 ” 以上的变化还共 同起 到了一个非 常好的作用—— 提升律师辩 的理念下 , 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也势必需要证据的支撑 。 而且原本在 护 的实效性 。 然而 , 新 刑事诉讼法背景下 的律师辩护制度距离理性 我 国的刑事诉讼构造 中控诉方就享有远 比辩护方更强劲的诉讼权 的状态 和良好 的预期 尚存在差距 。 这种差距突出表现在 两个方 面 , 力与实力 , 在此情形下再 限制律师取证权显然会加重控辩 的失衡 。 其一是本应删减或废 除的制度予 以了保 留 ,同时意味着另一些本 最高法 院新近 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虽然规定 “ 辩护律师 申请 向被害 可增设 的制度并未被认可 , 例如辩 护律师的强制取证权 ; 其二是一 人及其近亲属 、 被害人提供 的证人收集 与本案有关 的材料 , 人民法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带来新变化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带来新变化新的刑事诉讼法,顺应了上层刑事司法改革的号召、迎合了实践中律师和民众对刑事诉讼程序完善的呼声,符合国际上刑事司法保障人权、尊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通行做法;进一步提高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有了很大的促进,新刑诉法是我国法律保障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一大进步,也体现了国家越来越重视律师的尊严、地位和作用,充分尊重了辩护律师。
1、会见难是刑诉法修改前摆在律师执业面前的困难之一,严重制约着律师行使辩护权,而新刑诉法的出台和实施为律师会见当事人减少了障碍。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大大提前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将律师在侦查期间的地位确定为辩护人,并相应增加了辩护权利。
会见不被监听、无需批准、也无需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规定更人性化,更能体现保障人权。
律师的会见权成为一项法定权利,程序上的诉讼权利进一步得到重视。
新刑诉法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明显加强,实际意义凸显。
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律师行使辩护权更为高效、便捷。
2、新刑诉法修改前,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讲,律师查阅案卷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更不要提摘抄、复制了。
这次修法有比较大的改善,律师阅卷范围的扩大、律师行使阅卷权的时间提前。
新刑诉法的规定不仅扩大了律师阅卷范围,也为律师及时了解整个案件事实,掌握全案证据提供了便利,为律师高效、便捷行使辩护权提供了保障,能够较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3、在刑事辩护中,律师执业权利最难实现的是调查取证权。
新刑诉法对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进步与突破主要体现在增加了律师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增加了律师向侦查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义务,保障了律师执业的权利,为律师安全参与刑事诉讼,大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和依据。
新的刑诉法使得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得到更充分的发挥,有利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增强国民对法律的信仰,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新进程。
任立华律师:新刑诉法给刑辩律师带来的新业务、新攻略和新挑战
调取书证、物证的取证方式及注意事项
1.取证要求: (1)所调取证据由被调取人签字、写上日期;如单位提供则加盖提供单 位公章; (2)复印件要注明原件存在何处; (3)电子、音像证据要注明制作人、制作过程、提取过程; (4)提取人签字、写上日期。 2.调取书证、物证的注意事项 (1)必须有提供人,且提供人应签字、注明日期; (2)必要时由证人书写证据形成过程说明或者辨认说明; (3)不能由单位写说明,应由证人写说明; (4)亲自调查取证,不能由当事人取证,转交给律师; (5)明显虚假的证据,取证程序不规范的证据不能提交司法机关。
新《刑诉法》带给刑辩律师的新业务、新攻略和新挑战
主讲人:任立华 山东大学法学硕士
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 宁夏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 《宁夏律师》编委会委员,责任编辑 中阿经贸论坛法律事务部专家律师 中卫市法学会理事 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监督联络员 民主建国会会员
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
Ning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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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的三大功能
阅卷作为律师进行辩护防御准备的“三驾马 车”(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中的关键 环节,具有以下三大功能: 1、了解控方的证据有无瑕疵,体系是否完整 2、发现诉讼文书、办案过程有无违法 3、发现新的证据线索,为搜集调查有利于被 告人的证据做准备
会见的技能分解
——律师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
申请会见难度依然存在
会见申请由看守所审查带来的新挑战,条文上规 定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 八小时。在执行层面,可能带来一些麻烦。 申请会见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难度不 减 会见过程中核实证据带来的新挑战。
调查取证和提交证据特别要慎重
新刑诉法规定了辩护律师三类证据的调查取证权 ,其中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如果是言词 证据,一定要慎重。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而且 证人避重就轻、受感情因素掺杂等不确定因素甚 多。其他证据,务必核实证据的来源、形式、效 力。 提交证据要注意保全,前述三类证据,根据新刑 诉法的规定,有义务提交办案机关。为避免证据 丢失,是否提交原件,当面提交还是公证提交, 必须有所考虑。
根据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根据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研究这部法律,我对其中的一些方面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新修订的《刑诉法》加强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根据新法,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听证权以及证据保护权得到了进一步确立和强化。
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它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同时平衡了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
其次,新刑诉法对取证过程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新法明确了正当程序的原则,并规定了严禁非法证据的使用。
这一改进有助于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了不当手段的使用,确保了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另外,新修订的刑诉法对审判程序进行了优化。
其中包括增加了庭审质证程序的时间限制,加强了对违规活动的惩处以及规定了
严禁任意拖延庭审的行为。
通过这些改进,能够有效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质量,使庭审过程更加公正和规范。
总之,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让我深刻认识到该法对于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性。
这部法律的修订强化了被告人权利保护、规范了取证过程,优化了审判程序。
我相信,在今后的实践中,新刑诉法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司法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2021刑事诉讼法解释新旧对比
2021刑事诉讼法解释新旧对比2021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
新旧刑事诉讼法的对比可以明显看出我国司法体制的变革和改进。
首先,在刑事诉讼主体方面,新旧刑事诉讼法都坚持了公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参与的原则。
新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辩护人的权益保护和职责义务,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人履行职责,切实维护辩护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的刑事诉讼法还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明确了被害人的申诉权和附带民事诉讼权,为被害人提供了更大的参与空间。
其次,新旧刑事诉讼法在案件审理流程方面也做出了一系列调整和改进。
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强制措施的执行,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查和批准。
此外,对于涉及罪名认定的案件,新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请法院开庭审理的时限,加强了对诉讼进展的监督和控制。
再次,新旧刑事诉讼法在证据收集和运用方面也有明显的变化。
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禁止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进行证明。
此外,新的刑事诉讼法还拓宽了证据的来源和形式,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网络数据证据等的认定和运用。
此外,新的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对监察机关的参与和监督,明确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协作和配合机制,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
同时,新的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对非法侦查取证行为和刑讯逼供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强了对侦查和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总的来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更加突出了司法公正、人权保障和法治精神。
它进一步完善了刑事诉讼制度,增强了人权意识和法治意识,为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水平,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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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带来哪些变化
张青松
一、明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回避的权利,弥补了实践中的尴尬。
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申请,只能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新刑诉增加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回避以及回避复议”权利,使辩护人要求司法人员回避的请求权得以明确。
二、将律师在侦查期间的地位确定为辩护人,并相应增加了辩护权利。
将参与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明确为辩护人,不仅是名称的改变,重要的是,新刑诉增加了律师在侦查期间两项体现辩护人地位的权利:
1、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而现行刑诉法中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只能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不能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只能了解涉嫌的罪名。
这一规定显然是扩大了律师在侦查期间的案件知情权,但是,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辩护人与侦查人员之间就知情内容的争议,这种争议在极端案件中有可能形成侦辩双方的剧烈冲突,而这种冲突由于没有中立第三方的裁决,有可能成为“敏感事件”。
2、根据了解的情况提出意见。
新刑诉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这当然也可以算是一项明显的进步,毕竟为律师在侦查期间的实体辩护增加了空间。
但是,由于辩护人在侦查期间不能阅卷,侦辩双方对案件信息的掌握不对称,提出的意见的说服力相对较弱。
三、会见权的变化,最终进一步限制了律师的会见权。
新刑诉全面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但是又与律师法有明显的区别。
1、会见时间。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并且新刑诉还删除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
完全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
2、会见手续。
新刑诉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
3、会见程序。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诉法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
对一般案件,律师会见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须最迟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必须经办案机关安排的问题,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时”的宽限,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
而且“四十八小时”一旦成为常态,会直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整体会见效果。
4、会见范围。
与律师法不同的是,新刑诉虽然取消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应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但是增加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限制。
因此,实际上,与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比较,律师侦查期间会见在押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范围扩大了。
即律师会见权比现行法律规定明显减小。
四、辩护律师阅卷问题有望彻底解决,但卷宗移送主义的复辟可能会损害庭审改革成果。
1、与律师法衔接,确定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取消了现行刑诉法律师阅卷限于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的规定。
2、吸收司法解释中已经确立的律师申请调取未提交的有利证据的权利。
即“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最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
3、卷宗移送。
新刑诉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将案件卷宗材料一并移送到人民法院,这一规定能够将律师的阅卷问题彻底解决。
但同时也可能会有些负面的影响。
卷宗移送主义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纠问式审判方式下的必要条件,法官全面阅卷之后对案件已经有未审先判的概念,必将导致庭审活动的过场化,使十几年来各界努力的控辩对抗式的庭审改革土崩瓦解。
五、调查权的变化:明确侦查期间律师调查举证的权利,同时也为律师增加了提交义务。
新刑诉增加了辩护人在侦查阶段自行收集无罪证据的权利,即可以收集犯罪嫌疑人不再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能力、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三类证据,但是,收集到的上述证据辩护人必须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这一规定一方面弥补了现行法律对律师在侦查期间是否可以收集证据以及收集证据的具体范围的空白,但是,证据提交义务,有可能会给律师带来新的风险:一方面,律
师不履行提交义务是否会成为被追诉的新借口?另一方面:律师如何防止有利证据告知侦查机关后的灭失风险?
六、聊胜于无的救济程序
1、律师权利被侵害的救济
新刑诉增加了律师诉讼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程序,即,律师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遗憾的是这一救济程序规定得比较粗糙,只是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申诉或控告应当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审查程序、期限以及“纠正通知”的效力、对处理结果不服的申诉复议程序等。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被侵害的救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比如:人身强制措施不当、财产强制措施不当、贪腐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辩护人可以向具有不当行为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控告行为不能及时处理时,辩护人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同样,这一救济程序也是缺乏操作性,实践中可能无法落实,尤其是向侵权机关投诉侵权行为,这样的救济只能寄希望于司法机关的大公无私了。
七、律师涉嫌306条的特别追诉程序,有望一定程度减少律师的风险
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嫌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特别程序。
1、侦查回避。
案件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2、特别告知程序。
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这一规定是吸收了律师法已有的规定。
新刑诉没有采纳律师界所提出的另外两项建议:1、追诉程序应当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涉案证据是伪证之后启动;2、追诉程序启动前应先由律师所在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职业操守调查。
尽管如此,这一变化仍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律师被恶意追诉的危险。
八、增加了律师在强制措施程序中的参与空间
1、新刑诉子吸收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中设立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赋予辩护律师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建议权。
即,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过程中,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
但是,由于新刑诉中没有规定案件进入批捕程序的检察机关的告知义务,可能在实践中会削弱该权利的操作性。
2、新刑诉增设了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的羁押继续审查的职权,相应地,自然会在实践中形成辩护律师建议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继续审查的建议权。
3、细化了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处理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于三日内决定,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九、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如法,改变不了难以参与的现实。
新刑诉吸收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死刑复核期间的辩护人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并且可以主动要求当面发表意见。
同样,因为没有最高法院的程序告知义务在前,仍然不能解决辩护人无法与最高法院承办法官取得联系的困难,这一程序仍然难以落实。
十、规定庭前会议制度,可以有效减少庭审中的矛盾和冲突
新刑诉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由审判人员庭前召集控、辩、被害人等各诉讼参与方,就回避、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庭审程序听取意见,为开庭做准备。
这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举措,可以了解各方对庭审中程序问题的要求,大量减小庭审中各方因程序问题产生的不必要的对抗和冲突,提高庭审效率。
十一、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的出庭,挑战辩护律师的法庭询问技能
新刑诉明确了证人应当出庭的条件,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证人保护制度、证人出庭补偿制度,以及鉴定人、专家证人不出庭都后果等。
这些制度虽然不能实现直接言辞证据的效果,但是,必然会大幅度提高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的几率。
这些言辞证据的效果优劣取决于法庭询问技术的高低。
而过去的刑事辩护实践中,由于证人、鉴定人几乎不出庭,刑辩律师普遍缺乏法庭询问技术的锻炼和培养,这对未来新的辩护实践,显然是一个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