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09]111号
财税[2011]111号文件江苏省国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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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颁布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江苏省国税局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解读,本博进行贴出供大家学习。
解读一: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注:本条是关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①单位和个人a、“单位”包括所有单位。
b、“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中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c、单位、个人包括境内、境外的单位和个人。
“境内”、“境外”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在境内或境外。
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有关“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概念在第二章第十条详细解读;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具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同时符合以上①、②两个条件的即为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本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③油气田企业的特殊规定试点地区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自2009年1月1日执行以来,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规定为17%。
油气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
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还包括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有价证券投资

有价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小企业持有的有价证券,是小企业认购的,国家、地方政府或其他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可以或最终可以变现的票据。
小企业投资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和债券两大类。
证券交易费用知多少?证券交易费用表基金、债券和权证交易费用表委托费无无无无交易所其他费用一、股票投资(一)股票投资的优缺点股票投资的缺点为风险大,但是它的优点有:1.投资收益高。
虽然普通股票的价格变动频繁,但优质股票的价格总是呈上涨趋势。
随着股份公司的发展,股东获得的股利也会不断增加。
只要投资决策正确,股票投资收益是比较高的。
2.能降低购买力的损失。
普通股票的股利是不固定的,随着股份公司收益的增长而提高。
在通货膨胀时期,股份公司的收益增长率一般仍大于通货膨胀率,股东获得的股利可全部或部分抵消通货膨胀带来的购买力损失。
3.流动性很强。
上市股票的流动性很强,投资者有闲散资金可随时买入,需要资金时又可随时卖出。
这既有利于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又有利于提高其收益水平。
4.能达到控制股份公司的目的。
投资者是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或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当投资者的投资额达到公司股本一定比例时,就能实现控制公司的目的。
(二)股票投资决策对于小企业而言,由于承担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小,因此投资股票需要审慎进行。
股票投资的关键是确定股票内在价值,判断其是否高于二级市场的报价,如果估计的股票内在价值高于二级市场的报价,投资可行,否则不可行。
股票二级市场的报价通常是以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作为依据,而股票内在价值的确定则困难的多。
股票的内在价值是指股票未来能给投资者带来的现金流入的现值。
从股票内在价值的定义看,决定股票内在价值的因素有两个,一是未来现金流入,二是折现率。
股票内在价值通常是通过估价模型的方式计算得到,根据不同的股利支付方式和股票持有时间,股票内在价值模型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股票内在价值模型二、债券投资(一)债券投资的优缺点1.对投资债券来说,债券投资具有以下优点:(1)投资收益比较稳定。
财税〔2009〕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10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三、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二月十日。
税负怎么算的计算方法

税负怎么算的计算⽅法企业在设⽴后就不得不⾯对税务⽅⾯的问题,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的义务,然⽽过重的税务负担会影响企业的⽣存与发展,⽽企业税务负担重不重要依据税负来计算,那么税负怎么算的计算⽅法?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税负怎么算的计算⽅法1、税负率=应交增值税/销售收⼊)×100%即,税负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不含税)×100%。
税负⾼说明企业效益好,利润⾼,企业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强。
税负即税收负担。
实际交纳的税款占销售收⼊净额的百分⽐。
2、对⼩规模纳税⼈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3%,⽽对⼀般纳税⼈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是远远低于该⽐例,具体计算: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100%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3、税负就是税收负担率,是纳税⼈对应期间的应纳增值税与销售收⼊的⽐例,但如果是出⼝企业或免税企业,主要把出⼝收⼊和免税收⼊按应税税率算出销项税加⼊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有进料加⼯的话,还要考虑这部份的税⾦,具体公式如下:增值税税负率=[销项税-免退税收⼊—适⽤税率—(进项税—进项税转出—期初留抵期末留抵以及海关核销免税进⼝料件组成的计税价格×17%)]/(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免抵退销售额),以上公式是通⽤的,如果是业务简单的公司,上式中没有涉及的就是0税负了。
4、另外对于免税及出⼝企业来说,运费税,城建税依然要扣,抵税⽐例为6%,应计⼊公式中。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1.民族⾃治地⽅的企业,需要照顾和⿎励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现⾏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个⽅⾯:(1)国务院批准的⾼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新技术企业⾃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新三板交易中的有关涉税事项及风险点

新三板交易中的有关涉税事项及风险点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
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
2014年以来,“新三板”市场持续火热,挂牌企业已达2300多家,总股本破千亿股,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或正在挂牌新三板,北京大成律所晏*利结合现行的税法政策,为您解读新三板交易中的有关涉税事项及风险点。
一、“新三板”交易方式根据2013年12月30日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在交易机制方面,全国股转系统将并行实施做市、协议和竞价3种转让方式,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可依需在3种方式中任选一种,3种方式不兼容,但若企业需求变化,可以依规进行变更。
目前,新三板交易方式实施的是协议转让和做市制度,协议转让是由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达成协议后,再通过报价系统成交。
而做市商制度是由券商不断地向投资者买卖价格,并按其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
可见,从交易的实质来看,无论是协议转让还是做市制度,进行的都是企业股权的转让。
二、“新三板”涉税事项处理的基本原则当前,随着新三板的不断发展壮大,国家不断出台明确针对新三板的税收政策,针对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税事项,如果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具体的文件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因此,按照该文件的精神,对于立法空白领域,可以参照针对沪深两市的税收政策,以降低涉税风险。
三、企业转让方的纳税义务和风险1、企业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而言,转让“新三板”的股票,属于“财产转让”的范畴,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汇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实务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公告的解读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公告的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继承及遗产处分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继承和遗产处分外,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在办理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交赠与公证材料。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
解读财税[2011]110号及[2011]111号
![解读财税[2011]110号及[2011]1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6d1b88c84868762caaed5a8.png)
解读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1]111号2011-12-01 10:58:44 |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作者:中华会计网校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
如何理解“结构性减税”有媒体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上海部分试点行业的税负并未减轻。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只是从试点企业就事论事,而没有从行业上下游整个产业链条去考虑。
例如,上海市某交通运输企业A公司为生产企业B公司提供运输劳务,取得收入1000万元,其中耗用油品等可抵扣费用为470.6万元。
B公司当年确认销项税额500万元,进项税额300万元(不包括运费进项)。
(一)假设业务发生在2011年,按照现行政策计算。
1.A公司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缴纳30万元营业税。
2.B公司按照7%的进项抵扣,抵扣运费进项70万元。
3.B公司应缴增值税500-300-70=130(万元)。
(二)假设该业务发生在2012年,按照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计算。
1.A公司应缴增值税1000×11%-470.6×17%=30(万元),即A公司税负既没有增加,又没有减少。
2.B公司按照11%的进项抵扣,抵扣运费进项税110万元。
3.B公司应缴增值税500-300-110=90(万元)。
两种方案比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A公司税负持平,B公司减少增值税款支出40万元,达到了结构性减税的目的。
因此,所谓结构性减税,不是着眼于一个行业,而是着眼于整个产业链条,减少重复纳税。
为何设置两档低税率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中,将有形动产租赁税率设定为17%,同时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之所以这样设置,主要是为了保障试点行业税负不会增加。
由于上述行业的成本构成不同,导致可抵扣项目不同,从而税率设计有高有低。
会计实务:用好营业税新策--财税[2009]111号解读
![会计实务:用好营业税新策--财税[2009]111号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b0807dc34693daef5ef73d5f.png)
用好营业税新策--财税[2009]111号解读简介:111号文的公布,对各界期盼已久的跨境劳务等的营业税处理事项进行了明确。
2009年9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
111号文规定了对有关营业收入可以实行一定程度的免营业税和暂免营业税的政策,明确了个人从事外汇等金融商品买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等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更重要的是,该文件对各界期盼已久的跨境劳务的营业税处理事项进行了明确。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最为显著和让人意外的变化在于境内应税行为确定的原则——只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位于中国境内,则该项劳务都需要交纳营业税;而在2009年之前,只有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才会引发营业税纳税义务。
因此,2009年8月,相关部门已经发布了财税[2009]112号文件,允许跨年度老合同执行营业税过渡政策,并就相关事项作出了规范。
本次发布的111号文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其相关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故可视为是对2009年起施行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补充和调整。
政策要点根据111号文,以下完全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劳务将不产生营业税税负:一、对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该条款可被视为现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例外性豁免,其免税待遇的适用与劳务接受方的所在地无关,而仅强调劳务于境外提供。
二、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以下特定劳务的,不征收营业税: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
值得注意的是,项目一中所提及的属于“暂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而项目二所提及的则“不属于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两者不产生营业税税负的背后原因各有不同,“暂免征收”的待遇可能会在将来基于政策调控的需要由财税部门斟酌调整。
财税[2009]123号[整理版]
![财税[2009]123号[整理版]](https://img.taocdn.com/s3/m/68755eb158fafab068dc024e.png)
财税[2009]123号[整理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成文日期:2009-1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企业或个人买卖股票、证券涉及税收政策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企业或个人买卖股票、证券涉及税收政策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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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或个人买卖股票(未超过12个月)、证券等涉及缴纳哪些税款?答:1、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股票属于金融商品,企业买卖股票、有价证券应征收营业税;个人买卖股票、有价证券暂免征收营业税。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根据《城建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
通知》(国税发[1994]38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特殊地区除外)、内资企业缴纳。
3、企业所得税(企业买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等文件规定,企业买卖股票(未超过12个月)、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所得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买卖股票、证券符合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可以自行税前扣除;其他损失应经税局审批后才能扣除。
企业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所得不征企业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买卖。
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哪个更节税?筹划周刊

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哪个更节税?筹划周刊◎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业务部 / 作者编者按:基于税负成本以及投资⽬标等⽅⾯的考虑,选择何种持股⽅式⼴受个⼈投资者关注。
就具体实践⽽⾔,个⼈股东持股⽅式主要包括三种: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包括公司及合伙企业)、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相结合。
本期华税律师将对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的税负成本进⾏重点解读,以便个⼈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为合理经济的持股⽅式。
不同的持股⽅式对税负及税务管理的影响,可以从这⼏个⽅⾯分析:(⼀)被投资公司的运营税负,2008年我国企业境内外企业所得税法统⼀后,如果被投对象没有享受⾏业或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般⽽⾔,境内的公司运营阶段税负相当,企业所得税率为25%;(⼆)被投企业分配股息红利回流阶段的税负,⽬前,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的;相应的,对于居民企业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是不享受该税收优惠待遇的;(三)投资退出阶段,间接持股⽅式在投资退出时,势必⾯临重复纳税的问题,同时个⼈在投资退出时,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道20%的个⼈所得税;(四)个⼈投资者纳税地点,⽐如,按照⽬前的规定,直接投资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等收益纳税地点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由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
通常⽽⾔,在投资的过程中,需要建⽴符合⾃⾝商业计划的资本运营以及投资平台,⼀⽅⾯实现投资收益的回流;另⼀⽅⾯可以将投资收益继续对外投资,并借助投资平台实现并购等商业⽬的。
⼀、个⼈直接持股个⼈直接持股通常是投资者最初始的⼀种股权架构,这⼀组织形态,在各个阶段的税负成本分析如下:(1)在运营阶段,个⼈分红后需缴纳20%的个⼈所得税。
根据《个⼈所得税法》第三条,特许权使⽤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例税率,税率为2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个⼈从公开发⾏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以内(含1个⽉)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以上⾄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9年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9-2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一、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解读上述项目均平移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5〕118号相关政策,但增加了“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的限制条件。
根据本附件第七条规定,“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解读新增条款。
本条的处理原则与3-7条保持一致,原因在于建筑服务有较为清晰的劳务发生地,与第(三)项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处理原则不一样。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解读新增条款。
工程监理与建筑服务紧密相关,同时给予免税政策。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平台:个人、公司、有限合伙比较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平台:个⼈人、公司、有限合伙较拟上市公司通常采⽤用员⼯工持股的⽅方式,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企业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
员⼯工持股⽅方式主要有员⼯工直接持股、通过公司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三种,⽰示意图如下: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涉及持股⽅方式、持股对象、价格、数量、税收等问题,本⽂文主要讨论不同持股⽅方式的税收及其优缺点,以供参考。
⼀一、员⼯工直接持股⽅方式的税收1关于所得税(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股票原值+合理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所得税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2)股息红利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现行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解读(2014年)

2、赣府厅发[2005]35号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住宅: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 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 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 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和县 (市、区)确定。
个人住房买卖相关税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
2、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 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 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9]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 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中包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条、第 五条。
个人住房买卖相关税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3、核定征收
国税发[2006]108号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 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 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 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 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 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个人住房买卖相关税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
1、财税[2008]1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主要纳税税种答疑

巴州区地税局主要纳税税种宣传资料一、营业税1、什么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2、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界定的?答: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有何规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4、四川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是多少?答: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川财税[2009]13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四川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5、个人出售居住用房如何缴纳营业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关于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政策较为复杂,为更好地服务我县企业,鼓励我县股权投资的健康发展,现将股权投资税收政策梳理如下[1]:第一部分不同类型纳税人的所得税处理一、对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等有关规定,以投资者(或合伙人)为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三、对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规定如下: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106号文中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的理解

关于106号文中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的理解近日看到浙江国税解答关于境外一家企业替境内企业在境外做广告宣传服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问题,浙江国税的回答是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浙江国税的理由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同时文件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浙江国税认定“境外一家企业替境内企业在境外做广告宣传服务”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因此结论是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此问题的关键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该如何理解?江苏国税在关于《应税服务》的解读中指出: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注:本条是对第一条所称的“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具体解释。
和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相比,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仅指劳务发生地在境内的部分,而应税服务的征税权则体现了属人与收入来源地相结合的原则。
对第一条所称的“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的来把握:①“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是指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的情形,即属人原则。
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境外劳务是否给予税收优惠,在财税[2011]131号等文件中具体规定。
②“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完全或部分消费或使用应税服务,无论应税服务发生地是否在境内,也无论应税服务接受方是境内还是境外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的情形,即收入来源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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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09]111号:跨境劳务营业税处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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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3日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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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09]111号:跨境劳务营业税处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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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了对有关营业收入可以实行一定程度的免营业税和暂免营业税的政策,明确了个人从事外汇等金融商品买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等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更重要的是,该文件对各界期盼已久的跨境劳务的营业税处理事项进行了明确。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最重要的变化在于境内应税行为确定原则的划分,即只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位于中国境内,则该项劳务要缴纳营业税。
而在2009年之前,只有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才会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
此次下发的财税[2009]111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其相关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因此,可以看作是对《条例》的补充和调整。
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但需要提醒的是,在实践中,上述行业的营业税劳务的划分及处理方式是不同的,纳税人应结合其所属税目,区别对待。
交通运输业
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运输业务(包括起运地不在境内的运输业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的,属于境内提供劳务,要缴纳营业税。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对于起运地在境外但到达地在境内的业务,由于接受方在中国境内,应缴纳营业税。
对于起运地在境外到达地也在境外的业务,属于境外单位和个人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由于运输劳务不在财税[2009]111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列举的劳务范围内,且接受方在中国境内,也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建筑业
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外提供的所有建筑业劳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免缴营业税。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属于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4.境外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外为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政策规定尚不明确。
邮电通信业
1.境内单位提供的所有邮电通信业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以境内单位或个人为对象提供的邮电通信服务,无论提供地是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金融保险业
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金融保险业劳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2.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缴营业税。
3.境外单位和个人以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为对象提供的金融保险服务,无论提供地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内外,都属于境内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文化体育业
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文化体育业服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除播映外的文化体育业劳务,暂免缴纳营业税。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的文化体育业劳务属于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4.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完全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除播映外的文化体育业劳务,不缴纳营业税。
娱乐业
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娱乐业劳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娱乐业劳务属于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完全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娱乐业劳务,不缴纳营业税。
服务业
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外提供的所有服务业劳务(不含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2.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业劳务应按以下情形划分:
①代理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以境内单位或个人为对象提供的代理业服务,无论提供地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②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劳务,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外为中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劳务,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缴纳营业税。
③旅游业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属于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组织旅客入境旅游,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还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④租赁业
境外单位或个人以境内单位或个人为对象提供的动产租赁业务,都属于境内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境外单位或个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租赁业务,根据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应按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所在地判定劳务发生地。
出租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在境内的,属于境内劳务,应缴纳营业税;反之,属于境外劳务,不缴纳营业税。
⑤广告业
境外单位或个人以境内单位或个人为对象提供的广告劳务,都属于境内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⑥其他服务业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其他服务业劳务,都属于境内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境外单位或个人完全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属于境内劳务,不缴纳营业税。
境外单位或个人完全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照相、美术、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咨询等服务,由于接受方是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财税[2009]111号文件的规定,都属于境内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外税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