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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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有关证书的;对公民罚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价款对公民在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在5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已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报备案。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已报备案,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
第四条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州纤维检验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向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州局)备案。
第五条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州纤维检验所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规定格式并盖有单位印章的备案报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一式二份。
第六条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州纤维检验所应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
第七条州局法制宣传科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州局法制宣传科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调阅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州纤维检验所的案卷材料。
第九条州局法制宣传科经审查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按照程序发出书面意见,建议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州纤维检验所在限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州纤维检验所应当在接
到州局法制宣传科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州局。
第十一条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州纤维检验所对备案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州局法制宣传科陈述、申辩,州局法制宣传科应当组织论证。
第十二条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州局责令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不执行审查意见的,州局应责令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或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州局法制宣传科定期对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州纤维检验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州局法制宣传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格式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质技监罚备字〔〕第号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现将我局(所)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关于的行政处罚决定上报备案。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备案单位(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