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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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农村土地确权宅基新政策

2017农村土地确权宅基新政策

2017农村土地确权宅基新政策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

那么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有什么政策?下面店铺整理的2017农村土地确权政策,供你参考。

2017农村土地确权政策一、不可随意翻修房屋和在规划区之外建房房子破旧、出现裂缝或者是灾害导致的房屋出现问题需要翻修的,必须经过村集体的审核批准,而且在建房的时候也不能修建三层以上的楼房,三层以上需要专业的施工队才行。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翻修房屋审核也不是这么简单就能通过的。

二、占地面积严重超标的房屋国家对宅基地面积有明确规定,各地地形不一,宅基地面积稍有差别,房屋超占的面积在合理范围内的暂不处理;房屋占地面积严重超标的,将会被重点清理了。

目前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多宅的除正常分户、合法继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多余的房屋将会被清理;对于自愿采取退出或复垦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多出的房屋和面积不可用于建房土地确权快结束了,土地确权的原则就是一户一宅,所以多出来的房屋是需要回收的,更不能私自建房。

目前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多宅的除正常分户、合法继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多余的房屋将会被清理;对于自愿采取退出或复垦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

四、依法异地建房和小面积超占所得的宅基地,如果说你不是本村地方人员,但是却经过了相关的批准,在本村申请获得了宅基地,并且建造了房屋,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宅基地也是不会被收回去的。

现在农村当中还存在一种现象,一些农民朋友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超出了宅基地的面积,比如说申请的宅基地是一百平米,但是却建造了超过一百平米的房屋,对于超出的这一部分是应该予以拆除的;不过如果超占不足一间房屋,那么可以暂时不被拆除,等到后来必须要拆除或者是要翻建房屋的时候在拆除。

现在有一个现状就是农民在城市买房不容易,在农村建房也不容易,希望国家能够对于这个现状尽快的做出改善,让农民朋友过上更加安稳向上的生活。

农村建设是大事,可是撤除房子对于农民朋友来说也是大事,如果能从农民朋友切身利益来考虑,多一些人性化的规则,保证农民朋友的住宅权益,这才是农村建设的含义。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这五种违章建筑不会被拆除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这五种违章建筑不会被拆除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这五种违章建筑不会被拆除
农村房屋在确权过程中,有部分的房屋要被回收,或者是那种违章建筑是要被拆除的,特别是那种未批先建的建筑,但是有以下五种违章建筑不会立即拆除,暂列缓拆范围,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吧。

1.农民虽然违法建筑,但是一旦拆除农民就没有房屋居住,并且建筑面积小于住房困难标准的,这也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2.一户多宅,只要符合条件都是可以通过分户处置的,分户之后,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

3.符合相关部门要求,需要保留的农业施舍,主要是为了满足农业生产和支持农业发展。

4.没有土地证的工业产房,可以被列入可再开发范围,并且可以补全证明。

5.性质不是很严重的房屋周围的附属建筑,这种房屋只要不占用公共面积和影响周围邻居利益的,都可以不拆除。

以上违章建筑虽然不会被立马拆除,但是也会陆续的被处理,所以咱们在修建房屋的时候一定要按照规定来,以免以后在被征收土地的时候,因为是违章建筑不能获得安置补偿,这个是得不偿失的。

2017年河北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最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2017年河北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最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2017年河北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最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农村土地确权政策与一些基本原则息息相关,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河北省土地确权最新消息,2016河北省最新农村土地确权政策解读最新农村土地确权政策规定如下:2016河北省最新农村土地确权政策解读一、2016年河北省土地确权最新消息:目前,河北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稳步推进,总体进展良好,但各地工作进度不平衡,个别地区进展缓慢。

截至目前,全省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共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万宗(面积万公顷),发证率为%。

乡政府所在地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万宗(面积万公顷),发证率为62%。

为加快工作进度,河北省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设定了时间表。

今年8月底前,完成建制镇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整理工作。

乡政府所在地,9月底前完成80%地籍调查,10月底前完成全部地籍调查及入库,12月底前全部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及成果上报。

2015年3月底前完成40%村庄地籍调查,按月递增10%,2015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村庄地籍调查及入库,201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全覆盖。

近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会议。

会议强调,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省委副书记、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赵勇出席会议并讲话。

副省长沈小平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农村改革的迫切需要、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迫切需要、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创新农村社会治理的迫切需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7]40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23【实施日期】2017.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4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201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3日大连市201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大委办发〔2014〕12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32号)精神,在基本实现全市660万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基础上,全面做好全市70万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工作,争取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重来、打乱重分,必须守住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底线,坚持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不得随意打破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不得借机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依法依规有序操作。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以现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为依据,按照法定内容、程序及相关技术要求,做好完善承包合同、建立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等工作,并做好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和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有效衔接,确保确权登记成果完整、真实、准确。

国家土地确权最新政策,2017土地确权新政策

国家土地确权最新政策,2017土地确权新政策

国家土地确权最新政策,2017土地确权新政策Q1:农村土地确权国家有什么政策下面是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与政策。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之前的权属是不完整的、不确定的,下面带来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相关文章,一起来阅读了解下吧。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之前的权属是不完整的、不确定的。

通过登记发证的方式把权利确定下来,实质上是对农民的一种保护。

经营权的不确定会直接导致经营行为的不确定,农民就不愿意在他的土地上进行生产周期比较长的大的投入。

同时土地确权是对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十多年后的再次完善,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等方面。

因此小惠了解到,国家在土地确权方面采取了以下政策措施:地块权属方面1、代耕代种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包农户承担相应的农业生产成本,享受相应的农业生产收入,同时自己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一种是承包农户将生产权、收益权进行转移,不承担农业生产成本,也不享受农业生产收入,即不拥有经营权,只是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权利——承包权,因此也保留了承包权附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

对于上述情况,农村一般有较为一致的认识,无论是重新分田、年终流转分配等,还是收取农业水电费、筹资筹劳等,均视同农户常年在家,由原户主享受或承担。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代耕代种地块的权属应归原承包户所有,代为耕种农户仍按照自己本身的承包地确权,即“各确各的权”。

确权过程中之所以产生纠纷,主要牵涉代耕代种期间,部分代耕户为原户主承担了一定的农业税费、水电费、筹资筹劳等,他们不愿意无偿返还权属。

2、互相调田在农户自己看来,这种调田方式已经完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但在法律和政策上,有的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程序。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既要妥善照顾到农户的感情和利益,又要切实合乎法律、符合政策,把两者兼顾好。

对于二轮承包之后农户私下调田的,原则上应返还权属,即“先归还、再确权”。

2017关于农村土地的政策解读

2017关于农村土地的政策解读

2017关于农村土地的政策解读2017年农村土地在两会上有什么相关的政策,农村土地又有什么新的消息。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两会关于农村土地的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两会关于农村土地的政策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亦指出,积极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鼓励农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地,开展土地股份合作、联合或土地托管。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农垦、集体林权、国有林场、农田水利、供销社等改革。

同时,“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句话同样适用于“三农”,必须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

一边是改革,一边是法治,这些新部署、新思路,成为今年全国两会热议的话题。

在此次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长杨小平带来了《关于确立土地经营权法律地位的建议》。

杨小平希望借助“两会”契机,确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

杨小平表示,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纵深推进,我国农村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大量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

由于很多农民担心土地流转出去就收不回来,导致了土地弃耕、撂荒现象的发生,土地资源占有与利用严重不对称。

加之,“人均一亩三分地”的土地碎片化普遍存在,制约了农业规模化经营,严重影响了稀缺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杨小平所在的金融行业,对完善土地制度规定的需求更是迫在眉睫。

目前,在现实操作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着重考虑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的变现能力以及发放贷款后的风险控制能力。

“因为土地经营权至今没有通过法律确认合法地位,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难以对土地抵押贷款持续跟进,农村集体土地的资产权能难以完全发挥。

”杨小平道出了背后原因,“归根结底是存在法律障碍。

”迄今为止,我国规范土地权属的法律包括《宪法》、《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这些制度涉及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

2017年国家土地确权政策这八大类宅基地会被收回

2017年国家土地确权政策这八大类宅基地会被收回

2017年国家土地确权政策,这八大类宅基地会被收回农民在农村最关心的是什么,那肯定是土地了,因为土地是农民的收入来源,是农民的衣食父母。

2017年又是改革的关键一年,那么要问2017年让农民最关注的土地问题是什么,毫无疑问就是农村土地确权了,土地确权对农民的好处是有目共睹的,农民肯定都积极配合,农村土地问题繁多,当然有的能确权,有的是不能确权的,我们就一一讲解哪些不能确权,应该怎么处理呢一、村中以前很多单身,生活水平低下,劳动力差的那部分,也就是村里说的五保户留下的宅基地,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保险补贴,生活水平提高,五保户宅基地肯定要回收的二、非法占用的土地宅基地,凡是不在规划内或者是原有的合法范围内的宅基地,都是非法的,这部分不用说不仅不能确权还被永久性收回。

三、宅基地荒废,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低迷,很多农民都举家进城打工,很多土地不能耕种,土地浪费比较严重,国家在城镇化建设中,会鼓励农民工创业,愿意回农村继续劳作的进行确权,不愿意的国家将被收回,当然这部分国家会给予补贴。

四、国家为了建设农村开发农村,将会征用一部分土地,被征用的土地,政府会和农民协商,给予收回的补偿。

五、关于城市人口居民居住的农村宅基地,我们都知道城市居民没有继承宅基地的权利,只能继承宅基地上面的房屋,从时间和外界因素,加上农村加速发展看,这种情况房屋面临危险,将会被回收。

六、农村土地复杂,很多不规范,很多村里宅基地面积超出国家标准,超出的部分,肯定是要回收。

七、城镇化建设中,很多居民非法买卖宅基地,国家规定城镇居民不可买农村土地,早在1999年的时候就已经不给予城镇居民宅基地确权了。

这个肯定是要收回,甚至处罚。

八、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这个大家都知道,国家进行农村土地确权的原则就是一户一宅,这也是影响土地确权的一个重大因素。

农村农民宅基地的问题复杂,国家对农村的改革艰难,所以,出台很多政策,让农民看到实惠,给农民真真正正的实惠。

2017国家土地新政策

2017国家土地新政策

2017国家土地新政策土地改革新政策为农村实现经济社会新的历史跨越开辟了道路,为中国未来的发展奠定了新的战略基础。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国家土地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农村土地政策1.农村农业用地流转农村土地确权、三权分置的实行,使得农村土地流转打开了新思路。

现在好多农民都进城打工,家里承包的土地处于闲置、撂荒的状态,农业发展也是一片惨淡。

在坚持土地有偿使用和流转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实行农民承包的田地合法合理、有偿有期限的自由流转,将田地承包权、使用权、经营权转让给有实力、有能力的规模化经营农户,将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优化,有利于农业的产业化发展。

对单个农民来说,不仅自身得以从收入微少的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而且还会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经济成果。

一举多得、互利共赢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呢!2.宅基地有偿退出、转让宅基地改革,原则上是一户一宅,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者宅基地闲置情况,国家很有可能会实行“简单粗暴”的手段——征税,至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会征税。

对于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也许不再进行单个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村住宅小区的形式落实一户一宅。

已经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在农村的宅基地将会在“自愿”的基础上,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

对自愿退出宅基地而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

3.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的是“卖地”,但是土地资源始终有限。

一些城镇的发展免不了会涉及到征收、并入农村的土地,这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

如果把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和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就可以通过转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增值。

当然,以上3个方面的改革,前提是为农民创造转向非农产业就业的机会。

也不能突破3条底线:第一,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第二,不能改变土地用途,农地就必须只能农用;第三,不管怎么改,不能伤害农民基本权益。

2017年农村房屋确权新政

2017年农村房屋确权新政

2017年农村房屋确权新政(附解读)2017年05月19日08:52 来源:互联网整合点击量:32142广告农村居民点的房屋和附属设施的总称,它们是农村居民组织家庭生活主要场所。

那么2017年农村房屋确权新政是怎样的?国土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进行了最新调整和规范,全文如下:2017农村房屋确权新政策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 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下面是带来的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欢迎参考!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

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

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

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

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

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017年山西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最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2017年山西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最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2017年山西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最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2017年山西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最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一、山西省土地确权政策最新消息:山西省788个村展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山西省今年将在113个县(市、区)193个乡镇的788个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

山西省农业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为了摸清家底,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提供基础,同时也为下一步依法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畅通渠道。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山西省今年将在788个村开展试点工作,内容包括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等。

为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山西省将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并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

山西省政府明确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土地确权问题解答: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是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等农业行业标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是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

2017土地确权新政策

2017土地确权新政策

2017土地确权新政策随着全国范围内的土地确权行动接近了尾声,各地的农民陆陆续续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土地产权证书。

2017年最新的土地确权的新政策是什么,关于土地确权有些值得关注的新变化。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土地确权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土地确权新政策第一,超占多占宅基地需要缴费。

农村超占宅基地的现象屡见不鲜,一户多宅的也不在少数,这显然侵害了其他村集体成员的利益。

在2017年土地这种超占的部分是不予确权的,只是在确权证明上标注。

并且需要每年缴费才能使用。

第二,违规使用宅基地需要缴费。

一些农民会将土地当做自己的私有财产,私自占用闲置土地或耕地用来建房。

为了守住国家18亿亩红线的标准。

2017年国家出台了耕地占用税,占用农业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以及在村集体耕地上建房等,是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

其他违规使用宅基地的情况也是要缴费的。

第三,闲置宅基地将被无偿回收。

随着进城热的推动,农村闲置荒废的宅基地越来越多,2017年国家明确规定,闲置的宅基地,以及房屋荒废超过两年的宅基地,将在土地确权中予以回收。

土地确权补助标准中央和省财政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按照10元/亩的补助标准实行定额补助。

省财政对所有涉农县(市、区)予以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转移支付一类一档地区10元/亩、一类二档地区9元/亩、一类三档地区8元/亩,其中文成县、兰溪市、普陀区、江山市、莲都区、景宁县等6个整体推进试点县(市、区)再增加5元/亩;转移支付二类地区3元/亩,其中临安市、平湖市、德清县、柯桥区、温岭市等5个整体推进试点县(市、区)再增加2元/亩。

补助资金用途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测绘、查田勘界、权属调查、数据建库、证书印制、人员培训、必要的现场工作人员误工等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有关的费用支出。

不得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机构运转经费开支等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无关的费用支出。

2018年后不再安排补助资金中央、省财政按照国土“二调”农村集体耕地面积等因素安排的补助资金于2018年底前分年下达,以后不再安排补助资金。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农村宅基地确权,意在给农民的利益上一层保障,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具体是怎样,下面带来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相关文章,一起来阅读了解下吧。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农村宅基地确权和土地确权一样,关系到广大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确权的意思就是归谁,也就是说这块土地归谁所有的意思。

农村宅基地确权,意在给农民的利益上一层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家庭成员户口变动以及成员减少等因素的干扰,将导致一部分人在宅基地确权的时候可能会失去原本的房屋所有权。

一、农民在农田上建房,而未经城建规划局的许可的属于违章建筑。

二、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三、家庭成员又组建了新的家庭,另申请了别的宅基地。

四、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宅基地超过一处以上的。

五、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时候没有登记的家庭成员。

六、将户口迁走的人,已经不是本村的成员。

七、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八、村集体以外的人员(如城镇居民)购买的本村宅基地或建房,在确权时,合同当属无效。

在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尽管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可自由处分,但因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城镇居民不得享有。

如果村民将其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城镇居民,法院在判决城镇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房屋纠纷时,一般认定该买卖行为无效。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城市买房需要办理房产证,但是在农村这个是没有的,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只有拥有了房产证,才能说明这个房屋的所有人是你,2017年,农民有望拿到属于自己的房产证。

首先农民朋友要提出申请,因为农村自建房宅基地是需要经过审批的,那么如何办理自建房房产证呢?1.首先要准备好材料:本人户口本、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去村委领取审批表,进行填写。

3.然后进行自我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是机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2017河南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

2017河南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

2017河南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正在开展中,很多人已经拿到了宅基地使用权证,但是很多人却没有拿到。

河南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新政策是什么。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河南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河南农村宅基地确权新规定①土地确权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国家提出,确保到2018年底,除一些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外,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②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均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能抵押贷款具备处分权的两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开展使用权抵押融资,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适用范围是此前国家确定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市、区)地区。

④进城农民“三权”将自愿有偿退出2016年年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现在,有的地区已经在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

⑤“土十条”出台,让农村土地更好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提出十个具体举措,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划定了时间表。

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关于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的通知》,公布了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

文件明确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亩均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1500元。

2017年新政策将带来怎样的变化?①土地确权完成后,再申请土地的难度上升众所周知,土地确权的目的是为了三权分置,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部分地区的农民已经拿到了土地承包经营许可证。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下面是带来的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欢迎参考!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

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

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

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

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

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017黑龙江土地确权政策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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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龙江土地确权政策细则全文推荐文章2017黑龙江各地土地确权政策热度: 2017黑龙江省玉米政策热度:2017最新黑龙江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热度:2017黑龙江玉米补贴政策有哪些热度: 2017黑龙江二胎新政策热度: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

黑龙江的土地确权的证是什么。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黑龙江土地确权政策细则,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黑龙江土地确权政策细则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近年来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按照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保障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登记制度为重点,以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为目的,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化大农业建设,确保全省粮食持续增产、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

二、工作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2016年开始,全省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重点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村(组),不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草原、水面、“五荒”等农村集体土地,应由承包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登记程序参照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操作流程执行。

通过确权登记摸清农村土地承包现状,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和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土地承包关系、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合同、证书等落实到户。

2017黑龙江土地确权政策细则全文(2)

2017黑龙江土地确权政策细则全文(2)

2017黑龙江土地确权政策细则全文(2)黑龙江省宅基地确权最新进展一、黑龙江省农村土地确权影像底图成果汇交工作完成2017年1月10日,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影像底图制作工作全部结束,并完成影像底图成果汇交37万余幅。

自2015年8月起,黑龙江局分9批次汇交影像底图数据,并及时分发到各市、县(区)农业局,确保影像底图数据服务全省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为土地确权工作的实施提供详实可靠的数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影像底图制作工作是黑龙江局服务全省农业的一项重要工作。

全局高度重视,在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底图生产、汇交归档、分发服务等方面都做了统筹安排,并明确各方职责,圆满完成了影像底图制作和成果汇交及分发任务。

下一步,黑龙江局将继续发挥测绘保障能力,主动作为,加大在影像底图数据分发方面的服务力度,加强保密管理和监督管理,加大技术支持力度,保障影像底图数据精准服务全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二、黑龙江牡丹江市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收官日前,省级相关部门对牡丹江市城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了验收,并根据省级验收标准确认我市此项工作为优秀等级。

至此,市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全面收官。

据了解,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重要财产权,对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依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依法落实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介绍,此前,市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已先期完成。

此次验收的市区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先后完成了村庄地籍调查、建立村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确权登记发证(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三大项工作,依法确认了土地权属、界线、范围、用途和面积。

近期,省土地登记办验收组采取听汇报、座谈和查阅相关资料等多种形式,分别对我市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资料、数据库以及登记发证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和审阅,对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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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之前的权属是不完整的、不确定的,下面带来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相关文章,一起来阅读了解下吧。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之前的权属是不完整的、不确定的。

通过登记发证的方式把权利确定下来,实质上是对农民的一种保护。

经营权的不确定会直接导致经营行为的不确定,农民就不愿意在他的土地上进行生产周期比较长的大的投入。

同时土地确权是对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十多年后的再次完善,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等方面。

因此小惠了解到,国家在土地确权方面采取了以下政策措施:地块权属方面1、代耕代种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包农户承担相应的农业生产成本,享受相应的农业生产收入,同时自己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一种是承包农户将生产权、收益权进行转移,不承担农业生产成本,也不享受农业生产收入,即不拥有经营权,只是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权利——承包权,因此也保留了承包权附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

对于上述情况,农村一般有较为一致的认识,无论是重新分田、年终流转分配等,还是收取农业水电费、筹资筹劳等,均视同农户常年在家,由原户主享受或承担。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代耕代种地块的权属应归原承包户所有,代为耕种农户仍按照自己本身的承包地确权,即“各确各的权”。

确权过程中之所以产生纠纷,主要牵涉代耕代种期间,部分代耕户为原户主承担了一定的农业税费、水电费、筹资筹劳等,他们不愿意无偿返还权属。

2、互相调田在农户自己看来,这种调田方式已经完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但在法律和政策上,有的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程序。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既要妥善照顾到农户的感情和利益,又要切实合乎法律、符合政策,把两者兼顾好。

对于二轮承包之后农户私下调田的,原则上应返还权属,即“先归还、再确权”。

3、弃耕后要田这些弃耕又要田的农户一般都是经济状况较好、较早迁往城镇的家庭,群众和确权的村组干部在感情上难以接受返还其承包权的要求。

但根据确权要“长期化”、“固化”的政策,不能因为其曾经抛荒弃种的短期行为,而使其失去这份长久的、要固化的财产权。

因此,对于弃田后再要田的农户,应分情况进行处置:曾经明确放弃责任田,村委会有申请书、承认书的,在本轮承包期内不确权;对举家迁入设区以上城市的,可动员其放弃要地诉求,收归集体;对举家迁入小城镇的,尊重其意愿,动员其与现耕种农户协商解决,同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4、承包地被部分征用确权中会遇到的矛盾是:有的村组认为承包耕地是集体所有,因此将部分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在全组农户中按照人口、承包地面积等进行分配,没有和被征承包地绝对挂钩。

现在被部分征地的农户对确权工作提出要求:要么重新分地,要么重新分钱。

承包地部分征收可以这样处理: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户享受的,已征面积不确权,其他未征收面积确权;由其他农户共享的,可以根据农户要求,按照现有人口重新分配未征地面积后再确权,即“先调田、再固化”。

5、集中居住集中居住是指在新农村建设中,少数农户响应政府号召,拆除过去住在村组内的散居房屋,搬进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点。

集中居住只是改变了农户的宅基地,没有改变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

但对于规划建设集中居住点的村组来说,其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已经改变了。

目前集中居住的试点中,一般有两种用地模式:一是征收,二是临时用地,即视同流转,每年支付流转费。

对于临时用地模式,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确权确地到户,如果群众有要求,也可以“确股确利”。

地块面积方面1、承包面积承包面积的确定是确权工作的核心。

承包面积主要是根据二轮承包资料确定的。

对于二轮承包资料完善的村组,先按照二轮承包资料确定合同面积;在此基础上,再与计税面积(或粮食补贴面积,下同)核对,合同面积一般应等于计税面积。

如果不等,需寻找原因,剔除不合理部分或增加面积。

当合同面积大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减少和藏田两种情况,实际减少应按照小者确权,藏田应按照大者确权。

当合同面积小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增加和骗取补助两种情况,实际增加应按照大者确权,骗取补助按照小者确权。

对于剔除的不合理面积,根据确权政策,可以仍归原农户耕种,不影响使用权,但是不能确权。

2、流转地块对于没有改变界址特征的流转地块,可以直接通过测量确权。

对于失去界址的流转地块,一般只能测量整个流转地块,进行四点或多点定位,得出大地块面积。

各户的确权面积,即各户实测面积应等于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

对于测量溢出面积(实测面积-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分田面积的,根据实际分田面积分摊给农户,一般不做集体收回,不与民争利,即“先分摊、再确权”;分摊方法是各户实测面积=流转地块实测总面积÷流转地块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各户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

二是没有分田面积的,大于合同面积的溢出面积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群众强烈要求分摊的,也可进行分摊。

3、零田零田是指大田之外的自留地、找足地、边角地等。

有的村民小组将其纳入二轮承包面积,有的村民小组没有纳入二轮承包范围;有的田有四至特征、有的田没有四至特征。

因此,可以大致区分三种情况处理: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且分得清界址的,指界确权;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分不清界址的,以原合同面积确权,溢出面积分摊农户或作为集体机动地;没有纳入二轮承包面积的,不管有无界址,均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不确权。

4、宅基地、竹园二轮承包时,有些地方将部分宅基地、竹园面积计入了二轮承包面积,主要是这些村组宅基地、竹园面积较大,超过了农村认可的0.4亩,对超过的面积,当时便作为承包面积。

根据确权政策,宅基地、竹园抵算面积不确权。

5、现场指界界即是地块四至,是指具体地块的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相邻物、相邻户。

现场指界是指确权工作中,对承包地现状进行区分权属和四至,使测量人员进行实测定位或图解勾线。

现场指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两户的界址点一般在田埂中央,如果分田时没有将田埂计入,指界时可以从田埂内侧定位;对于一户连续几个地块的,特别注意分清跨田块、跨沟渠、跨道路的界址;对于田头有建筑物、水泥场、旱谷物种植的,原则上基于二轮承包丈田情况确权在内,如果国土“二调图”、影像图上已经变成建设用地,则不宜指界在内。

惠农时贷在这里提醒给我农户朋友,观察下目前是自家土地是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状态哟,比如有些朋友举家搬迁的,对于土地该如何处置可以尽快进行调整哦!另外认为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逐步完善,确权的土地改革会给农村经济带去活力。

在商业化目标的推动下,农村土地与农村金融联系越来越紧密,农村金融将直面农户和小微企业,而土地或许会在农村金融体系面前扮演着重要的作用。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一、村中以前很多单身,生活水平低下,劳动力差的那部分,也就是村里说的五保户留下的宅基地,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保险补贴,生活水平提高,五保户宅基地肯定要回收的二、非法占用的土地宅基地,凡是不在规划内或者是原有的合法范围内的宅基地,都是非法的,这部分不用说不仅不能确权还被永久性收回。

三、宅基地荒废,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低迷,很多农民都举家进城打工,很多土地不能耕种,土地浪费比较严重,国家在城镇化建设中,会鼓励农民工创业,愿意回农村继续劳作的进行确权,不愿意的国家将被收回,当然这部分国家会给予补贴。

四、国家为了建设农村开发农村,将会征用一部分土地,被征用的土地,政府会和农民协商,给予收回的补偿。

五、关于城市人口居民居住的农村宅基地,我们都知道城市居民没有继承宅基地的权利,只能继承宅基地上面的房屋,从时间和外界因素,加上农村加速发展看,这种情况房屋面临危险,将会被回收。

六、农村土地复杂,很多不规范,很多村里宅基地面积超出国家标准,超出的部分,肯定是要回收。

七、城镇化建设中,很多居民非法买卖宅基地,国家规定城镇居民不可买农村土地,早在1999年的时候就已经不给予城镇居民宅基地确权了。

这个肯定是要收回,甚至处罚。

八、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这个大家都知道,国家进行农村土地确权的原则就是一户一宅,这也是影响土地确权的一个重大因素。

农村农民宅基地的问题复杂,国家对农村的改革艰难,所以,出台很多政策,让农民看到实惠,给农民真真正正的实惠。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

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对于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采用总调查的模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农村权籍调查中的房屋调查要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要求。

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通过描述方式调查记录房屋的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等内容,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边长,简易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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