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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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于2006年9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宗教团体、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各项相关社会公共事务。

第三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信教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和不同教派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宗教组织和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宗教组织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干预和支配。

宗教组织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宗教事务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宗教事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宗教事务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做好本辖区的宗教事务行政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行政机关做好宗教事务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显著成绩的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宗教团体第八条本条例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和天主教湖南教区等宗教团体。

民间信仰点活动管理制度

民间信仰点活动管理制度

民间信仰点活动管理制度民间信仰点活动管理制度民间信仰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搞迷信活动和邪教活动~不得居住僧人~不得搞大型活动~只允许本地信众搞一般性的活动~信仰活动要求做到“六个必须”、“六个不准。

一、信仰活动“六个必须”要求1、所有的信仰活动必须在登记备案的民间信仰点内进行.2、活动中产生的一切财物归民间信仰点集体所有~善款善用~积累的资金大部分必须用于公益事业。

3、严禁一切违法建筑行为~确有安全隐患必须维修的应报街道宗教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民宗局批准。

4、民间信仰点管理人员大多数必须是义务的.5、按照场所的容纳量~必须严格控制信仰点的活动人数。

6、所有的信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信仰活动“六个不准"要求1、不准上街抬神游神。

2、不准乱摊派。

3、不准利用民间信仰点搞宗派活动~搞家长式管理~重要事项须报街道、区民宗局及信仰点管理小组批准.4、不准利用民间信仰点为个人或家庭敛财。

5、不准请外地游僧或无证的人员主持民间信仰活动。

6、不准请巫婆神汉装神弄鬼、求药等迷信活动或邪教活动。

民间信仰点人员管理制度一、根据大碶街道《关于加强民间信仰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民间信仰点在街道和村二委会的监督下~由信徒自己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民间信仰点负责人,即组长,实行选贤任能原则~经信众民主推举~由村老年协会、村二委会同意后确定~报村、街道备案。

负责人任期三年~根据实际情况可连选连任。

四、民间信仰点配备好有关专兼职人员~如财务人员、消防安全人员~报村老年协会和村二委会.村二委会对信仰点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正常性检查和督促。

加强日常财务和安全工作~接受上级监督和检查。

五、民间信仰点不得常住外来僧人和从事有关佛事活动~不留宿外来人员~不进行涉外往来。

民间信仰点财务管理制度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本制度.二、财务管理以管理小组组长为主~管理好民间信仰点财物~配备好专兼职会计、出纳人员~或委托村代理~会计、出纳各司其职~一切收支均需手续健全~使用收款收据~由村老年协会监管~财务收支由各村财务人员审核~并把结果报告老年协会与所在村。

民间信仰场所管理制度

民间信仰场所管理制度

民间信仰场所管理制度一、概述民间信仰是指在特定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一种宗教行为和信仰方式,与官方宗教相区别。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精神需求的变化,民间信仰场所的数量和规模也逐渐增加。

为了保证这些场所的正常秩序和良好运营,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立法、登记管理、安全与消防、运营管理等方面,介绍民间信仰场所管理制度。

二、立法与规章制定1.立法依据:制定、实施和监督民间信仰场所管理制度的依据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宗教事务条例》等。

这为民间信仰场所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2.规章制定:在立法依据的基础上,相关政府部门应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明确民间信仰场所管理的基本要求、程序和处罚条款等。

这有助于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三、登记管理1.登记程序:民间信仰场所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包括填写相关表格、提供必要资料等。

政府部门应设立相应的窗口,负责民间信仰场所的登记审批工作。

2.登记要求:登记时应满足一定的要求,如信仰场所合法合规、宗教活动安全可靠等。

相关政府部门可对民间信仰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确保场所符合基本条件。

3.登记备案:民间信仰场所一经登记,应及时备案并留存档案。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可查、可追溯。

四、安全与消防管理1.场所安全:民间信仰场所应设有安全巡查机制,定期检查场所的安全设施、防火措施、防盗设备等,确保场所安全,防范事故的发生。

2.消防设施:民间信仰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救援和灭火。

3.防范传染病:民间信仰场所管理者应根据卫生部门的要求,制定相应的传染病防控措施。

在人员密集、宗教仪式等场合,要加强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确保场所的卫生安全。

五、运营管理1.人员管理:民间信仰场所管理者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权限,确保人员职责明确、流程规范。

2.财务管理:民间信仰场所管理者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核算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运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湘政办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信仰,侨务、宗教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3日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管理,根据中央关于做好民间信仰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民间信仰,是指以多种神祇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信仰现象,具有民俗性、自发性、分散性、地域性、历史传承性等特点。

本办法所指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立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宇,但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

第三条民间信仰工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尊重现实、把握特点、规范管理、积极引导”的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因俗而治,依法规范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尊重信众的信仰和风俗习惯,深入挖掘民间信仰的当代文化价值,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发挥民间信仰在道德教化、文化传承、公益慈善、民间交流、乡村振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民间信仰信众爱国守法、团结友善、服务社会、维护和谐,维护民间信仰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民间信仰工作负总责。

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有关工作,保障必要的工作力量和经费;统战、防范处理邪教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做好政策指导;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行政监管,牵头协调相关综合事务和重要事项;宣传、公安、国家安全、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文物、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工协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或综合执法机制,对民间信仰活动及相关场所进行监督和检查。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湘宗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宗教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宗发〔2011〕48号为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要求,我局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清理修订,现将清理、修订结果公告如下:湖南省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6项)1、成立、变更、注销市州以上宗教团体审批法律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一条(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4)《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53号令)2、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登记和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法律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53号令)3、编辑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电子出版物,宗教音像制品和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审批法律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3)《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4)《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53号令)4、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文化用品入境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368项5、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369项6、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委托下放)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366项(二)行政处罚(共10项)1、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2、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3、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4、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处罚种类: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5、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或者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6、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7、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处罚种类: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8、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处罚种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9、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宣扬宗教极端主义;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等内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10、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三)其他行政行为(共5项)1、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法律依据:《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八条、《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办法》2、开办宗教院校初审法律依据:《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3、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初审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4、建造大型露天佛像初审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35、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初审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46、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初审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5湖南省宗教事务局2011年11月21日。

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14•【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施行日期】1995.12.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已经1995年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信教公民)开展宗教活动的佛教寺庵、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及其他固定的简易活动场所。

第三条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实行登记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主管部门。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接受宗教团体的指导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推选,征得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市、县宗教团体批准,其中国家和省级重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负责人,征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省宗教团体批准。

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开展宗教活动相适应、符合公共安全条件和权属明确的固定处所以及符合宗教规定的名称;(二)有一定数量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三)有爱国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五)有健全的宗教教职人员、财务、宗教活动、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六)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六条按照合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原则,确需恢复、重建、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由筹备负责人向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下列规定报批:(一)恢复原有宗教活动场所,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二)重建(含易地重建,下同)宗教活动场所,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三)新建寺庵、宫观、清真寺、教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其他简易宗教活动场所,报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

宗教活动场所活动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活动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活动管理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经区民宗局认可的场合内进行。

2、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活动,必须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进行,并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

3、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公民的身心健康。

4、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不同信仰和不同教派之间的宣传和争论,不得从事迷信活动。

5、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通常性的宗教活动,应当在举办日的三十日前按规定向区民宗局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6、举办非通常性宗教活动必须制定活动方案,并将活动方案报当地镇、街道,由当地镇、街道制定并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7、涉外宗教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间信仰场所管理办法

民间信仰场所管理办法

民间信仰场所管理办法咱先来说说啥是民间信仰场所。

您比如说村里的那座小庙,或者镇上大家常去拜拜的那个地方,这都能算民间信仰场所。

这些个地方啊,在咱老百姓的生活里有时候还挺重要的。

我给您讲讲我之前的一次经历。

有一回我去一个小镇上办事,路过一个挺破旧的小庙。

门口有几位老人在那闲聊,我就凑过去听了一耳朵。

原来啊,这小庙逢年过节香火还挺旺,大家都来求个平安、盼个好收成。

可问题也来了,这地方没人管,卫生条件差得很,香灰到处飞,安全隐患也不小。

这就引出了咱们今天要说的重点——民间信仰场所管理办法。

首先呢,得有专门的人或者组织来负责日常的管理。

比如说,安排人定期打扫卫生,让这地方干干净净的,大家去的时候心情也好不是?还有啊,安全问题可不能马虎。

得检查检查电路是不是老化啦,消防设备有没有过期啦。

毕竟人多的时候,万一出点啥事儿,那可不得了。

再说说活动管理。

有些民间信仰场所会举办一些活动,像庙会啥的。

这活动得提前申报,有个合理的安排。

不能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比如说,活动的时间不能太晚,声音不能太大,不然人家周围住的人还睡不睡觉啦?另外,对于在这些场所里宣扬的内容也得管管。

得是积极向上、正能量的,不能有封建迷信、蛊惑人心的东西。

要是有人在那胡咧咧,就得有人站出来制止。

还有资金管理也很重要。

如果有香火钱或者捐款,得有清楚的账目,钱都花到该花的地方,比如修缮场所、做些公益活动。

可不能让某些人中饱私囊。

说到这,我又想起之前那个小庙。

要是能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有人好好管管,说不定能变得更好,真正成为大家心灵寄托的好地方,而不是一个乱糟糟、让人担心的角落。

总之,民间信仰场所的管理办法得科学合理,既要尊重大家的信仰,又要保证合法合规、安全有序。

这样,这些场所才能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给咱老百姓的生活带来一些温暖和安慰。

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05.04.21•【文号】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2005.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已于2005年4月14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叶小文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一条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

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第四条申请筹备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

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四)必要的资金证明;(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全文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全文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全文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全文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加强对宗教团体的监管,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国务院依法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现将其全文公布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推进公益性宗教团体的规范化建设,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和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平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宗教活动、仪式、聚会、培训等宗教有关活动所使用的建筑物、房屋、场地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宗教团体,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下,依法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并具有合法注册的团体组织。

第四条公民在宗教信仰方面依法享有自由。

国家保护公民依法在宗教事务中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在境内设立、使用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先经过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者向民政部门登记。

第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审核通过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主管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宗教场所公示并公示。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台账,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的地址、使用目的、使用权人、宗教团体或者管理者。

第三章维护管理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使用者、使用权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宗教团体章程等规定,不得违反伦理道德行为,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民事侵权行为。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处置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案件。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者对发生在宗教活动场所的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案件,及时报告主管宗教事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审核备案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程序和标准,对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及宗教团体名称、组织机构、章程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备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整治乱建寺庙滥塑露天宗教造像行为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整治乱建寺庙滥塑露天宗教造像行为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整治乱建寺庙滥塑露天宗教造像行为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整治乱建寺庙滥塑露天宗教造像行为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8号HNPR-2010-01029)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随着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以及《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落实,我省宗教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宗教领域保持了基本稳定,宗教界在服务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法制意识有所淡化,部分地方发生了违规乱建寺庙、滥塑露天宗教造像等行为,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维护宗教正常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依法整治乱建寺庙、滥塑露天宗教造像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把握整治工作的基本要求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筹备设立(含重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非宗教组织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其他宗教设施;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露天宗教造像。

凡存在不办理审批手续、或者超出审批方案建造寺庙和露天宗教造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都要由宗教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部门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长族宗字[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长族宗字[2011]29号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依据》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1年12月6日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六条2、《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3、《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四条4、《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4项)1、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2004年第426号令)《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第67号公告)2、成立、变更和注销宗教团体审批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8条《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国务院2004年第426号令)《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第67号公告)3、筹备设立(含重建)寺观教堂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国务院2004年第426号令)4、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举办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审批法律依据:《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第67号公告)(二)行政处罚(共13项)1、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撤换主管人员。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40条第3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实施办法-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实施办法-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实施办法正文:----------------------------------------------------------------------------------------------------------------------------------------------------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实施办法一、总体思路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建设省本级行政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民族宗教事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基于宗教事务行政许可审批政策性、敏感性强,按照集体审批把关的原则,所有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报委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审批程序(一)窗口受理环节:1、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主体,申请材料,法定形式等进行审查,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签署意见;2、窗口受理负责人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3、分管委领导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受理或不受理意见,重大项目需报请委主要领导审批;4、窗口受理人员将受理情况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

(二)业务处室审查环节:1、业务处室初审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后,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委分管领导指派相关处室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业务处室集体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处室负责人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签署处室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同意后,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

(三)政策法规处复审环节: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签署意见。

对符合标准的,报分管委领导,由分管委领导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签署意见,政策法规处提请委务会研究;对不符合标准的,将申请材料交相关业务处室。

宗教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宗教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合法的宗教信仰基础,有稳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有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

2.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1. 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当由信教群众代表、宗教教职人员以及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实行民主管理。

2. 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员管理、宗教活动管理等。

3.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三、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1.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宗教活动的规定,不得利用宗教活动进行非法活动。

2. 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应当在场所内进行,不得在场所外进行。

3. 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应当尊重信教群众的意愿,不得强迫信教。

四、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与收入1.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挪用、侵占。

2.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五、宗教活动场所的变更与终止1. 宗教活动场所的变更或者终止,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2.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后,其财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这些实施细则旨在为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管理、活动、财产等方面提供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指导,以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民族信仰活动管理制度

民族信仰活动管理制度

民族信仰活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管理民族信仰活动,保护民族信仰的多样性和传承,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活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各民族的信仰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宗教信仰、传统信仰、民俗信仰等。

三、管理机构1.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民族信仰活动管理工作。

2.地方宗教事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具体实施民族信仰活动管理工作。

3.各民族信仰团体应当依法注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管理。

四、活动程序1.举办民族信仰活动前,应当向当地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2.民族信仰活动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3.举办民族信仰活动应当保证参与者的安全和秩序,不得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五、信仰场所管理1.宗教场所应当合法注册,不得擅自设置。

2.宗教场所的修缮和改建应当经过宗教事务局审批,不得随意变动。

3.宗教场所的开放时间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不得超时营业。

六、人员管理1.民族信仰活动的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关资质,不得有违法违规记录。

2.民族信仰活动的参与者应当自觉遵守活动规则,不得扰乱秩序。

3.宗教团体的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七、监督与检查1.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地方宗教事务局有权对民族信仰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

2.对于违法违规的民族信仰活动,应当及时予以整改和处罚。

3.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立即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处罚与责任1.对于违法违规的民族信仰活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止活动等。

2.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个人和团体,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于监管不力导致事故或纠纷的宗教事务局及相关人员,应当追究其责任。

九、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对于已有宗教信仰活动管理制度的地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整合和完善。

3.其他未尽事宜,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具体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2005)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2005)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
条例>办法》的决定(2005)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公布日期】2005.07.22
【实施日期】2005.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周伯华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
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办法》的决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现决定废止《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
12月1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本省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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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1994.04.13•【文号】•【施行日期】1994.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4月21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21日)废止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4年4月13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第一条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三)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五)有管理规章;(六)有合法的经济收入。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二)该场所的有关资料和证件;(三)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负责人,持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有关书面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的申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登记材料后十五日内,视该材料完整与否,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凡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对不完全符合规定的,视情况予以临时登记、暂缓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第七条本办法颁布前已登记过的宗教活动场所,办理登记换证手续;未经登记过的,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以及变更登记时的有关内容,应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向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同时办理法人登记,并发给法人登记证书。

关于印发《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佚名
【期刊名称】《湖南政报》
【年(卷),期】2007(000)019
【摘要】<正> 各市州宗教局、民宗委(局):《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

办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审批登记的表格、登记证,由我局统一印制。

附:《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审批表》(略)《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表》
【总页数】3页(P31-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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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办法2010-12-20 09:09文章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政法司【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湘政发[2009]31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除《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确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和文庙、宗族祠堂以外,具有原生性、地域性、民族性、历史传承性和原始宗教特点的庙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信仰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参加民间信仰活动的群众按照风俗、习惯在依法登记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民间信仰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不得从事驱病赶鬼、妖言惑众、跳神放阴等封建迷信活动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五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原则上不新建,已毁的一般不再重建。

个别历史悠久、影响很大、确需重建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须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六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登记管理。

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登记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登记申请后,对拟同意上报的,应当征求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三)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拟同意登记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四)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登记。

第七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登记的场所不违背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群众有经常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需要;
(三)须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四)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五)有正常开展民间信仰活动所必要的资金;
(六)拟登记场所主殿建筑面积一般应当在50平方米以上。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填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登记地点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情况说明;
(二)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三)管理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四)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的文本;
(五)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六)拟登记场所无争议的使用土地和房屋的有关证明;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当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主持下,由该场所经常参加民间信仰活动的群众代表民主推选组成,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服从政府的行政管理,群众基础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场所人员和经常参加该场所民间信仰活动的群众的有关教育和管理;
(二)安排本场所的民间信仰活动和内部事务;
(三)管理、使用本场所的房屋、收入及其他财产,维护本场所的合法权益;
(四)每年向登记机关报告上年度的管理和财物情况;
(五)管理本场所的其他事务。

第十条改建、扩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由该场所管理组织提出申请,经原登记机关和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再依法办理基本建设工程等手续。

第十一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
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后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进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尊重民间信仰的有关风俗和习惯。

第十三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财产和合法收入属于该场所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损害和占有。

第十四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房屋安全、卫生防疫、档案、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财产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制度和财务规定,主要用于该场所开展合法正常的活动和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等,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旅游风景区内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其管理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文物和自然环境。

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协调、处理该场所和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举行大型民间信仰活动和跨行政区域的民间信仰活动,参照《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未经依法登记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不得从事民间信仰活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劝其拆除、合并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利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对违反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及其管理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和逾期不整改的撤销该场所登记。

第二十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证》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制订。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借。

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第二十一条在本办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原《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已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一般不再作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

原试点登记管理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登记
手续。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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