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标准
职业病法律法规----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GBZ20-2002【英文名称】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标准编号】GBZ20-2002【代替编号】【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时间】2002年4月8日【实施时间】2002年6月1日【内容】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ontact DermatitisGBZ20-2002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是指在劳动或作业环境中直接或间接接触具有刺激和(或)致敏作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急、慢性皮肤炎症性改变。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发病部位,临床表现及动态观察;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同工种发病情况;需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进行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
3 诊断标准3.1 职业性刺激性接触性皮炎急性皮炎呈红斑、水肿、丘疹,或在水肿性红斑基础上密布丘疹、水疱或大疱,疱破后呈现糜烂、渗液、结痂。
自觉灼痛或瘙痒。
慢性改变者,呈现不同程度浸润、增厚、脱屑或皲裂。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3.1.1 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3.1.2 自接触至发病所需时间和反应程度与刺激物的性质、浓度、温度、接触方式及时间有密切关系。
接触高浓度强刺激物,常立即出现皮损。
3.1.3 在同样条件下,大多数接触者发病。
3.1.4 皮损局限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
3.1.5 病程具自限性,去除病因后易治愈,再接触可再发。
3.2 职业性变应(过敏)性接触性皮炎皮损表现与刺激性接触性皮炎相似,但大疱少见,常呈湿疹样表现。
自觉瘙痒。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3.2.1 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3.2.2 初次接触不发病,一般情况下接触到被致敏约需5—14天或更长些,致敏后再接触常在24小时内发病。
反应程度与致敏物的致敏强度和个体素质有关。
3.2.3 在同样条件下,接触者仅少数人发病。
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截至2015.12.31)

2002-06-01
8
GBZ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9
GBZ 11-2014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的诊断
2014-10-13
2015-03-01
10
GBZ 12-2014
职业性铬鼻病的诊断
2014-10-13
2015-03-01
35
GBZ37-2015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
2015-12-15
2016-05-01
36
GBZ38-2006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
2007-01-04
2007-07-01
37
GBZ39-2002
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38
GBZ40-2002
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备注
1
GBZ3-2006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
2006-03-13
2006-10-01
2
GBZ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3
GBZ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2010-03-10
2010-10-01
90
GBZ94-2014
职业性肿瘤的诊断
2014-10-13
2015-03-01
91
GBZ/T157-2009
职业病目录与诊断标准、分类目录对照表

钒及其化合物
5.14钒及其无机化合物
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GBZ47-2002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
9
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5.11磷及其无机化合物
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黄磷皮肤灼伤GBZ51
GBZ81-2002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10
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砷化氢)
5.9砷
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8
氮氧化合物
5.32氮氧化物
氮氧化合物中毒
GBZ15-2002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
19
一氧化碳
5.37一氧化碳
一氧化碳中毒
GBZ23-2002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20
二硫化碳
5.20二硫化碳
二硫化碳中毒
GBZ4-2002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21
硫化氢
5.38硫化氢
硫化氢中毒
窒息性气体:一氧化碳、硫化氢、氰及腈类化合物(氰化氢)
有机溶剂:苯、甲苯、二甲苯、汽油、二硫化碳、四氮化碳、正已烷、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急性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N. N-二甲基苯胺、二苯胺、硝基苯、硝基甲苯、对硝基苯胺、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三硝基甲苯
溶血性毒物:酚、砷化氢、磷化氢;高分子化合物单体(热裂解气):有机氯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氯乙烯;氰及腈类化合物(丙烯腈);农药: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杀虫脒、溴甲烷、拟除虫菊酲类农药;金属类金属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
GBZ83-2002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11
铀
铀中毒
(整理)GBZ18-2002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Skin Diseases (General Guideline)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化学、物理、生物等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非职业接触引起的类似皮肤病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l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l7149.1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3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与临床表现,必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或其它特殊检查结果,参考作业环境的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综合分析,并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肤病,方可诊断。
4 临床类型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及病因如下:4.1 职业性皮炎4.1.1 接触性皮炎直接或间接接触刺激物和(或)变应原引起的刺激性和(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2光接触性皮炎接触光敏物并受到日光或人工紫外线光源照射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3 电光性皮炎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电焊等)引起的急性皮炎。
4.1.4放射性皮炎电离辐射引起的急、慢性皮炎和皮肤粘膜溃疡见GBZl06。
4.1.5药疹样皮炎接触三氯乙烯等化学物后引起的皮肤、粘膜炎性反应,严重时伴发热和内脏病变。
4.2 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4.2.1 职业性黑变病长期接触煤焦油及矿物油,橡胶成品及其添加剂,某些颜(染)料及其中间体等引起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
4.2.2 职业性白斑长期接触苯基酚或烷基酚类化合物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职业性皮肤病是指由于工作环境中接触到有害物质或特殊工作条件所引起的皮肤病变。
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本文将介绍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标准,帮助医务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和识别这一类疾病。
一、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
在诊断职业性皮肤病时,首先需要对患者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
病史询问包括患者的工作环境、工作内容、接触的化学品和物质、工作时间等情况,以及既往的皮肤病史和治疗经历。
体格检查则包括对患者皮肤病变的部位、性质、形态、分布等进行仔细观察和记录。
二、职业接触史和职业暴露史。
职业接触史和职业暴露史是诊断职业性皮肤病的重要依据之一。
通过了解患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医生可以判断患者是否存在职业性皮肤病的可能性。
职业暴露史包括接触的化学品和物质的名称、性质、浓度、接触时间等信息,这些都是诊断职业性皮肤病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皮肤病变的特点和类型。
诊断职业性皮肤病还需要根据患者皮肤病变的特点和类型进行判断。
不同的职业性皮肤病所表现出的皮肤病变特点和类型各异,例如接触性皮炎、尘肺、烫伤等。
医生需要通过仔细观察和鉴别,对病变进行准确的描述和分类,以便进行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
四、实验室检查和辅助检查。
在诊断职业性皮肤病时,有时需要进行一些实验室检查和辅助检查,以帮助确认诊断。
常用的实验室检查包括皮肤刮擦涂片、皮肤生物检查、过敏试验等;辅助检查包括皮肤病理活检、皮肤光学成像等。
这些检查可以帮助医生更准确地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病因,为治疗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建议。
五、诊断标准的综合分析和判断。
最后,医生需要对病史、体格检查、职业接触史、皮肤病变特点和实验室检查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确定是否符合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标准。
在诊断过程中,医生需要注意排除其他可能引起皮肤病变的因素,如感染、过敏、自身免疫性疾病等,以避免误诊。
总之,诊断职业性皮肤病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病史、职业接触史、皮肤病变特点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而准确的判断。
职业病接触性皮炎的症状和致病原因

职业病接触性皮炎的症状和致病原因接触性皮炎接触性皮炎是皮肤粘膜由于接触外界物质,如化纤衣着,化妆品、药物等等而发生的炎性反应。
其临床特点为在接触部位发生边缘鲜明的损害,轻者为水肿性红斑,较重者有丘疹、水疙甚至大疤,更严重者则可有表皮松解,甚至坏死。
如能及早修复皮肤接触敏感性,可以治愈,否则可能转化为湿疹样皮炎。
可引起接触性皮炎的物质很多。
有些物质在低浓度时有致敏性,在高浓度时有刺激性和毒性。
按其性质可分为3类:1、动物性:动物毒素,昆虫分泌物、毒毛等。
2、植物性:花粉、植物叶、茎、花及果实等。
3、化学性:是引起接触性皮炎的主要原因。
主要有金属及其制品、塑料、橡胶、香料等。
接触性皮炎在接触部位发生境界清楚的水肿性红斑、丘疹、大小不等的水疱;疱壁紧张、初起疱内液体澄清,感染后形成脓疱;水疱破裂形成糜烂面,甚至组织坏死。
接触物若是气体、粉尘、病变多发生在身体暴露部位,如手背、面部、颈部等,皮炎境界不清。
有时由于搔抓将接触物带至全身其他部位,如外阴、腰部等,也可发生类似的皮炎。
机体若处于高度敏感状态,皮损不仅限于接触部位,范围可很广,甚至泛发全身。
自觉症状轻者瘙痒,重者灼痛或胀痛。
如再接触致敏原可再发作,反复接触,反复发作。
如处理不当可发展为亚急性或慢性炎症,局部呈苔癣样病变。
接触性皮炎的症状接触部位发生境界清楚的水肿性红斑、丘疹、大小不等的水疱;疱壁紧张、初起疱内液体澄清,感染后形成脓疱;水疱破裂形成糜烂面,甚至组织坏死。
接触物若是气体、粉尘、病变多发生在身体暴露部位,如手背、面部、颈部等,皮炎境界不清。
有时由于搔抓将接触物带至全身其他部位,如外阴、腰部等,也可发生类似的皮炎。
机体若处于高度敏感状态,皮损不仅限于接触部位,范围可很广,甚至泛发全身。
一般来说,接触性皮炎可分为刺激性接触性皮炎和过敏性接触性皮炎。
刺激性接触型皮炎的临床表现为:红斑、丘疹、水肿、水庖,破溃后出现糜烂、渗液、结痂。
局部皮肤瘙痒,灼热或疼痛,症状严重程度与接触的浓度及接触时间有关。
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Skin Diseases (General Guideline)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化学、物理、生物等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非职业接触引起的类似皮肤病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l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l7149.1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3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与临床表现,必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或其它特殊检查结果,参考作业环境的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综合分析,并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肤病,方可诊断。
4 临床类型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及病因如下:4.1 职业性皮炎4.1.1 接触性皮炎直接或间接接触刺激物和(或)变应原引起的刺激性和(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2光接触性皮炎接触光敏物并受到日光或人工紫外线光源照射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3 电光性皮炎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电焊等)引起的急性皮炎。
4.1.4放射性皮炎电离辐射引起的急、慢性皮炎和皮肤粘膜溃疡见GBZl06。
4.1.5药疹样皮炎接触三氯乙烯等化学物后引起的皮肤、粘膜炎性反应,严重时伴发热和内脏病变。
4.2 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4.2.1 职业性黑变病长期接触煤焦油及矿物油,橡胶成品及其添加剂,某些颜(染)料及其中间体等引起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
4.2.2 职业性白斑长期接触苯基酚或烷基酚类化合物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三篇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三篇篇一:XXX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一、被检单位:XX木制工艺品加工厂二、检查时间:20XX年10月15日三、查体地点:四、查体人数:32人五、检查类别:在岗期间六、职业病危害因素:木尘、噪声、甲醛七、检查项目:内科常规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木尘接害者增加: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肺功能;噪声接害者增加:耳科检查、纯音听阈测试;甲醛接害者增加:皮肤科常规检查、鼻及咽部常规检查、肺功能、胸部X射线摄片。
八、职业健康监护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附件《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卫生部23号令)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卫法监发[20XX]63号)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XX)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6.《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7.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GBZ70-20XX尘肺病诊断标准GBZ49-20XX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57-20XX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GBZ20-20XX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九、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本次职业健康检查为在岗期间检查,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
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木制品厂制造企业防尘防毒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过程可控、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选择尘毒危害小的工艺和设备,积极采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
且避免尘毒交叉污染。
涂胶、晾漆等作业场所应隔离设置。
接触尘毒作业人员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并按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集中清洗。
作业人员不应在尘毒作业区饮水、进食和休息,不应穿工作服进入餐厅等非作业场所。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病例

主要病因
职业性变应原和刺激原
接触职业性光敏物质并照光
职业性暴露于紫外线光源,如电焊 器等 职业性暴露于电离辐射
职业性接触三氯乙烯、硫酸二甲酯、 丙烯腈、甲胺磷、乐果等
五、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分类
临床类型
主要病因
职业性刺激性 接触性皮炎
职业性变应性 接触性皮炎
附注:气源性 接触性皮炎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
一、引言
1,2015年5月调至职防所,开始关注职业性皮肤病。 2,虽然调离皮防,仍然从事皮肤病临床工作。
6月开始,周六上午在江门市妇女儿童医院四楼皮肤 科门诊。 7月开始,周日上午在新会皮肤医院苍ft住院部查房。 9月10号,职防所皮肤科门诊开张。周一、三、五 上午诊。 9月开始,调整在皮肤医院门诊时间。周二、四上午。
2,皮疹见接触部位,也可以扩展至远处皮肤、以丘疹、 斑丘疹、丘疱疹为主,大疱少见。
3,瘙痒。 4,初次接触至少要3天以上发病,再次接触24小时内发 病。
七、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 准 GBZ 20--2002
前言 本标准的第4.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7806—1987与本标准 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主要有化学性因素引起。这一类型 皮肤病发病率高,致病物种类多,涉及行业广,在职 业性皮肤病中居榜首。为保护接触者的健康,有效地 防治职业性皮肤病,制定本标准。
七、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 准 GBZ 20--2002
二、介绍三个病例
病例1,黄某,368751 江门外海某工厂,面部皮炎(接触性皮
炎?) 据患者口述:厂里皮肤病发病率达五成
019-2002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ICS 13.100C60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9-2002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Electroflash Dermatitis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第4.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7805-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是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引起的皮肤急性炎症,常发生于电焊工及其辅助人员。
在无适当的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的情况下可以发病。
为保护职业接触者的健康,有效的防治职业性皮肤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长春市第二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19-2002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职业性电光性皮炎是指在劳动中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如电焊器、碳精灯、水银石英灯等引起的皮肤急性炎症。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电光性皮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电光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根据职业接触史,发病部位,临床表现,有无防护措施及作业环境调查等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炎及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
3 诊断标准皮损表现为急性皮炎,其反应程度,视光线强弱、照射时间长短而定,轻者表现为界限清楚的水肿性红斑.,有灼热及刺痛感;重者除上述症状外,可发生水疱或大疱,甚至表皮坏死,疼痛剧烈。
本病常伴有电光性眼炎。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3.1 在无适当的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的情况下,于照射后数小时内发病。
3.2 皮损发生在面、手背和前臂等暴露部位。
临床护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危险、定义、评估、防护措施、处理措施、健康教育及要点总结

临床护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危险、定义、评估、防护措施、处理措施、健康教育及要点总结医务人员长期从事与患者接触的工作,尤其是透析室,护士上下机操作时严格佩戴无菌手套以及洗手频次较高,因此接触种类繁多、性质复杂,面临着更高的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发生风险。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由于长时间接触各种化学物质导致皮肤炎症反应的疾病,不仅影响医护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还会对患者的就医体验产生负面影响。
定义职业性接触性皮炎(OCD)是任何由接触外源性物质引起的过敏性或刺激性皮肤反应,包括过敏性接触性皮炎和刺激性接触性皮炎两种,其中,职业性手部皮炎是近年来最常见的职业病。
医务人员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管理一、评估1、识别易感因素:个人因素(吸烟、既往患病史、发病年龄、精神压力等)、环境因素(过高或过低的温度及过高的湿度);2、建议使用皮肤病学生活质量指数和手部湿疹严重程度指数等临床评估工具对接触性皮炎患者进行初始评估和治疗反应评估;3、详细记录病史,包括症状以及症状是否与应用或使用任何特定产品、特定活动或职业有关;4、建议采用斑贴试验进行评估,以判断接触性皮炎的性质;二、防护措施1、尽量避免接触刺激物,包括去污剂或其他清洁剂、芳香剂或溶剂,用更安全的替代品代替致病刺激性材料;2、建议予以技术支持,采用自动化的操作;3、保持安全的操作距离;4、立即清洗皮肤接触到的任何化学物质;5、用人单位平等分配危险工作,减少受影响的人数和/或个人受影响的持续时间和强度;6、建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7、湿作业和手接触有害物质的作业都要戴防护手套;8、建议参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根据手套的渗透和降解性质以及所操作的化合物性质来选择手套及佩戴时间;9、防护手套应完好无损,内部清洁干燥,手套变脏后应更换,并避免长时间佩戴;10、如湿法作业不可避免,应佩戴有棉布内衬的乙烯基手套;11、冬季或在寒冷环境下工作时,请使用绝缘手套;12、用温水和少量温和型无芳香剂无皂皮肤清洁剂洗手,建议非必要情况下洗手次数不超过10次;13、用温水洗手,不要用热水;14、洗手后应轻柔地彻底冲洗并擦干;15、润肤剂和保湿剂对所有OCD患者有益,建议应每日多次足量涂抹,尤其是洗手后和睡觉前,以促进皮肤再生;16、建议在非特殊操作需求下,经常使用隔离性乳膏,通常在工作前使用,上班前使用防护乳膏(形成屏障)和下班后涂抹润肤乳膏(润肤剂),必要时在工作期间使用2-3次。
职业病认定标准一览表

职业病认定标准一览表
以下是一份常见的职业病认定标准一览表:
1. 尘肺病:职业性尘肺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制《职业性尘肺病诊断标准》的通知》诊断标准鉴定。
2. 噪声聋:按照《职业性噪声性听力损失评定标准》诊断标准鉴定。
3. 肩周炎:工种引发的肩周炎应为情节严重、对肩关节功能造成持久损害者。
4. 职业性乙肝:职业接触导致乙型肝炎病毒感染并符合相关诊断标准的。
5. 胸腔炎症:职业性胸膜胸腔炎受损者,并符合相关诊断标准的。
6. 放射性疾病:部分特定职业中受到辐射的工作人员,并符合相关诊断标准的。
7. 职业性皮肤病:职业工作导致的皮肤病,如接触性皮炎、职业性尿毒症等,并符合相关诊断标准的。
8. 职业性中毒:因职业接触毒物导致的中毒症状,并符合相关诊断标准的。
需要注意的是,职业病的认定需要满足相应的诊断标准,具体的标准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在申请职业病认定时,应当在医院或卫生部门上报,并经过相关部门的评估和认定。
GBZ18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规范总则

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Skin Diseases (General Guideline)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化学、物理、生物等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非职业接触引起的类似皮肤病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l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l7149.1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3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与临床表现,必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或其它特殊检查结果,参考作业环境的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综合分析,并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肤病,方可诊断。
4 临床类型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及病因如下:4.1 职业性皮炎4.1.1 接触性皮炎直接或间接接触刺激物和(或)变应原引起的刺激性和(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2光接触性皮炎接触光敏物并受到日光或人工紫外线光源照射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3 电光性皮炎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电焊等)引起的急性皮炎。
4.1.4放射性皮炎电离辐射引起的急、慢性皮炎和皮肤粘膜溃疡见GBZl06。
4.1.5药疹样皮炎接触三氯乙烯等化学物后引起的皮肤、粘膜炎性反应,严重时伴发热和内脏病变。
4.2 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4.2.1 职业性黑变病长期接触煤焦油及矿物油,橡胶成品及其添加剂,某些颜(染)料及其中间体等引起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
4.2.2 职业性白斑长期接触苯基酚或烷基酚类化合物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
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大全

我国现行职业卫生标准一览表GBZ 39-2002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GBZ 40-2002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GBZ 41-2002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GBZ 42-2002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 43-2002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GBZ 44-2002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GBZ 45-2002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46-2002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GBZ 47-2002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GBZ 48-2002金属烟热诊断标准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 50-2002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诊断标准GBZ 51-2009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GBZ 52-2002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GBZ 53-2002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GBZ 54-2002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GBZ 55-2002职业性座疮诊断标准GBZ 56-2002棉尘病诊断标准GBZ 57-2008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GBZ 58-2002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GBZ 59-2002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GBZ 60-2002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诊断标准GBZ 61-2002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GBZ 62-2002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GBZ 63-2002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GBZ 64-2002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GBZ 65-2002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GBZ 66-2002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GBZ 67-2002职业性铍病诊断标准GBZ 68-2008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标准GBZ 69-2002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GBZ 70-2009尘肺病诊断标准GBZ 71-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GBZ 72-2002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GBZ 73-2009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 74-2009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GBZ 75-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 76-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 77-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GBZ 78-2002职血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GBZ 79-2002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GBZ 80-2002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诊断标准GBZ 81-2002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GBZ 82-2002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GBZ 83-2002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GBZ 84-2002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GBZ 85-2002 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诊断标准GBZ 86-2002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诊断标准GBZ 87-2002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GBZ 88-2002职业性森林脑炎诊断标准GBZ 89-2007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GBZ 90-2002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GBZ 91-2008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GBZ 92-2008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GBZ 93-2002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GBZ 94-2002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GBZ 95-2002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96-2002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7-2009放射性肿瘤病因判断标准GBZ 98-200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 99-200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0-2002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GBZ 101-2002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2-2007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3-2007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4-2002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5-2002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6-2002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Z 107-2002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8-2002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GBZ 109-2002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GBZ 110-2002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GBZ 111-2002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GBZ 112-200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GBZ 113-2006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 114-2006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15-2002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GBZ 116-2002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Z 117-2006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18-2002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GBZ 119-2006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BZ 120-200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1-2002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22-2006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放射防护标准GBZ 123-2006汽车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4-2002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5-2009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Z 126-2002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Z 127-2002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GBZ 128-2002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9-2002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30-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 131-2002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32-2008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33-2009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 134-2002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35-2002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GBZ 136-2002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GBZ 138-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 139-2002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40-2002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GBZ 141-2002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GBZ 142-2002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 143-2002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T 144-2002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Z/T 145-2002个人胶片剂量计GBZ/T 146-2002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GBZ/T 147-2002χ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GBZ/T 148-2002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计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GBZ/T 149-2002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Z/T 150-2002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T 151-2002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GBZ/T 152-2002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GBZ/T 153-2002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GBZ/T 154-2006两种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GBZ/T 155-2002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GBZ/T 156-200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及内容GBZ/T 157-2009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60.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锑及其化合物GBZ/T 160.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钡及其化合物GBZ/T 160.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铍及其化合物GBZ/T 160.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铋及其化合物GBZ/T 160.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镉及其化合物GBZ/T 160.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钙及其化合物GBZ/T 160.8-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钴及其化合物GBZ/T 160.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铜及其化合物GBZ/T 160.1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铅及其化合物GBZ/T 160.1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锂及其化合物GBZ/T 160.1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镁及其化合物GBZ/T 160.1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锰及其化合物GBZ/T 160.1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汞及其化合物GBZ/T 160.1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钼及其化合物GBZ/T 160.1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镍及其化合物GBZ/T 160.1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钾及其化合物GBZ/T 160.18-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钠及其化合物GBZ/T 160.1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锶及其化合物GBZ/T 160.2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钽及其化合物GBZ/T 160.2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铊及其化合物GBZ/T 160.2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锡及其化合物GBZ/T 160.2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钨及其化合物GBZ/T 160.2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钒及其化合物GBZ/T 160.2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锌及其化合物GBZ/T 160.2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锆及其化合物GBZ/T 160.2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硼及其化合物GBZ/T 160.28-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碳化合物GBZ/T 160.2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氮化合物GBZ/T 160.3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磷化合物GBZ/T 160.3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砷及其化合物GBZ/T 160.3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氧化物GBZ/T 160.3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硫化物GBZ/T 160.3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硒及其化合物GBZ/T 160.3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碲及其化合物GBZ/T 160.3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氟化物GBZ/T 160.3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氯化物GBZ/T 160.38-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烷烃类化合物GBZ/T 160.39-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烯烃类化合物GBZ/T 160.4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混合烃类化合物GBZ/T 160.4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环烃类化合物GBZ/T 160.42-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烃类化合物GBZ/T 160.4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多苯类化合物GBZ/T 160.4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多环芳香烃类化合物GBZ/T 160.45-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卤代烷烃类化合物GBZ/T 160.4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卤代不饱和烃类化合物GBZ/T 160.4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卤代芳香烃类化合物GBZ/T 160.48-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醇类化合物GBZ/T 160.5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烷氧基乙醇类化合物GBZ/T 160.51-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酚类化合物GBZ/T 160.52-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醚类化合物GBZ/T 160.5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苯基醚类化合物GBZ/T 160.54-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醛类化合物GBZ/T 160.55-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酮类化合物GBZ/T 160.5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GBZ/T 160.5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醌类化合物GBZ/T 160.58-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环氧化合物GBZ/T 160.5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羧酸类化合物GBZ/T 160.6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酸酐类化合物GBZ/T 160.6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酰基卤类化合物GBZ/T 160.6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酰胺类化合物GBZ/T 160.63-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GBZ/T 160.6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不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GBZ/T 160.6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卤代脂肪族酯类化合物GBZ/T 160.6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族酯类化合物GBZ/T 160.6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异氰酸酯类化合物GBZ/T 160.68-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腈类化合物GBZ/T 160.6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胺类化合物GBZ/T 160.7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乙醇胺类化合物GBZ/T 160.7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肼类化合物GBZ/T 160.7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族胺类化合物GBZ/T 160.7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硝基烷烃类化合物GBZ/T 160.7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族硝基化合物GBZ/T 160.7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杂环化合物GBZ/T 160.7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有机磷农药GBZ/T 160.7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有机氯农药GBZ/T 160.78-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拟除虫菊脂类农药GBZ/T 160.7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药物类化合物GBZ/T 160.8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炸药类化合物GBZ/T 160.8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生物类化合物GBZ/T 160.82-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醇醚类化合物GBZ/T 160.83-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铟及其化合物GBZ/T 160.84-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钇及其化合物GBZ/T 160.85-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碘及其化合物GBZ/T161-2004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GBZ162-2004放射性口腔炎诊断标准GBZ/T163-20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GBZ/T164-2004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GBZ 165-2005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66-2005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规范GBZ 167-2005放射性污染的物料解控和场址开放的基本要求GBZ 168-2005X、γ射线头部立体定向外科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69-2006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GBZ/T 170-2006 核事故场外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GBZ/T 171-2006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GBZ/T 172-2006 牙釉质电子顺磁共振剂量重建方法GBZ/T 173-2006 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GBZ 174-2006 含发光涂料仪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75-2006 γ射线工业CT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76-2006 医用诊断X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GBZ 177-2006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78-2006低能γ射线粒子源植入治疗的放射卫生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 179-2006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GBZ/T 180-2006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GBZ/T 181-200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2-2006室内氡及其衰变产物测量规范GBZ/T 183-2006电离辐射与防护常用量和单位GBZ/T 184-2006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玻璃板标准GBZ 185-2006职业性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诊断标准GBZ 186-2007乳腺X射线摄影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 187-2007计算机X射线摄影(CR)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 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89.1-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GBZ/T 189.2-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GBZ/T 189.3-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3部分:工频电场GBZ/T 189.4-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4部分:激光辐射GBZ/T 189.5-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5部分:微波辐射GBZ/T 189.6-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GBZ/T 189.7-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 189.8-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 189.9-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9部分:手传振动GBZ/T 189.10-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89.11-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1部分:体力劳动时的心率GBZ 190-2007放射性食管疾病诊断标准GBZ/T 191-2007 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GBZ/T 192.1-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2-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3-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GBZ/T 192.4-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192.5-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 石棉纤维浓度GBZ/T 193-2007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职业性皮肤病是指由于工作环境中接触到有害物质或特殊工作条件导致的皮肤病变。
根据不同的职业暴露和致病因素,职业性皮肤病可分为接触性皮炎、职业性皮肤肿瘤、职业性光皮炎等多种类型。
对于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职业史、接触史、临床表现以及相关的实验室检查结果。
下面将介绍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标准及相关内容。
一、职业史。
患者的职业史是诊断职业性皮肤病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生需要了解患者从事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接触的有害物质以及工作年限等情况。
对于一些特殊的职业暴露,如接触化工产品、金属、油漆、溶剂等,需要特别关注患者的职业史,以确定是否存在职业性皮肤病的可能性。
二、接触史。
除了职业史外,患者的接触史也是诊断职业性皮肤病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生需要详细了解患者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接触史,包括接触的化学品、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
通过了解患者的接触史,可以帮助医生确定患者是否存在与特定职业或工作环境相关的皮肤病变。
三、临床表现。
职业性皮肤病的临床表现各异,常见的症状包括皮肤瘙痒、红斑、水疱、结痂、皮肤干燥、脱屑等。
在诊断过程中,医生需要仔细观察患者的皮肤病变部位、形态、分布规律等特点,结合患者的职业史和接触史进行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职业性皮肤病的可能性。
四、实验室检查。
实验室检查对于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也起着重要作用。
常见的实验室检查包括皮肤刮擦、皮肤穿刺、过敏原接触试验、血清学检查等。
通过实验室检查,可以帮助医生确定患者是否对特定的有害物质产生过敏反应,从而进一步确认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
综上所述,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职业史、接触史、临床表现以及相关的实验室检查结果。
在进行诊断时,医生需要全面了解患者的情况,结合临床经验进行判断,以确保诊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可以帮助医生更好地了解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标准,提高对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水平,为患者的治疗和康复提供更好的帮助。
GBZ 188-201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WORD (1)

C 60GB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88-2014代替GBZ 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2014- 05-14发布2014-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发布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34总则…………………….3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34.2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44.3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44.4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4 4.5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5)4.6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54.7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64.8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 ……………-74.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管理档案…………….……-84. 10常规医学检查………………….85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10)5.1铅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10)5.2四乙基铅………….……………1l5.3汞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12)5.4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13)5.5铍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14)0.6镉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15)5. 7铬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16)5. 8氧化锌...............“ (17)0.9砷…….……- 185. 10砷化氢(砷化三氢)…………..……- 195. 11磷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205. 12磷化氢............. (21)5. 13钡化合物(氯化钡、硝酸钡、醋酸钡) (22)5. 14钒及其无机化合物…………-.……- 235.15三烷基锡………一……- 235.16铊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245. 17羰基镍…………“……- 255. 18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265. 19苯(接触工业甲苯、二甲苯参照执行)……………- 275. 20二硫化碳………一……- 285. 2l四氯化碳………一……- 29GBZ 188-2014GBZ 188-20145. 22甲醇 (30)5. 23汽油 (31)5.24溴甲烷 (32)5. 25 1,2二氯乙烷 (32)5.26正己烷 (33)5. 27苯的氨基与硝基化合物 (34)5. 28三硝基甲苯 (34)5. 29联苯胺 (34)5. 30氯气 (36)5.31二氧化硫 (37)5. 32氮氧化物 (38)5. 33氨 (39)5. 34光气 (40)5. 35甲醛 (41)5.36 一甲胺 (43)5. 37 一氧化碳 (44)5. 38硫化氢………………- 445. 39氯乙烯 (45)5. 40三氯乙烯 (46)5. 41氯丙烯 (47)5.42氯丁二烯 (48)5. 43有机氟 (49)5. 44二异氰酸甲苯酯 (50)5. 40二甲基甲酰胺.... (50)5.46氰及腈类化合物 (51)5. 47酚(酚类化合物如甲酚、邻苯二酚、间苯二酚、对苯二酚等参照执行)………………………525.48五氯酚 (53)5. 49氯甲醚[双(氯甲基)醚参照执行] (53)5.50丙烯酰胺 (54)5. 51偏二甲基肼 (55)5.52硫酸二甲酯 (55)5. 53有机磷杀虫剂 (56)5.54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 (57)5.55拟除虫菊酯类 (58)5. 56酸雾或酸酐 (59)5. 07致喘物 (60)5. 58焦炉逸散物 (62)6粉尘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63)6.1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结晶型二氧化硅粉尘) (63)6.2煤尘 (64)6.3石棉粉尘 (65)6.4其他致尘肺病的无机粉尘 (66)6.5棉尘(包括亚麻、软大麻、黄麻粉尘) (68)GBZ 188-20146.6有机粉尘 (68)7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70)7.1噪声 (70)7.2手传振动………………………7l7.3高温 (72)7.4高气压(参见GB 20827) (73)7.5紫外辐射(紫外线) (75)7.6微波 (77)8接触有害生物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77)8.1布鲁菌属 (77)8.2炭疽芽孢杆菌(简称炭疽杆菌) (79)9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80)9.1电工作业 (80)9.2高处作业 (81)9.3压力容器作业 (82)9.4结核病防治工作 (82)9.5肝炎病防治工作 (83)9.6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 (83)9.7视屏作业 (80)9.8高原作业 (85)9.9航空作业 (87)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89)附录B(规范性附录)职业健康监护医学常规检查方法 (90)附录C(规范性附录)粉尘作业人员胸部数字X射线摄影(DR摄片)技术要求............IOO 附录D(规范性附录)加压试验和氧敏感试验方法 (102)附录E(资料性附录)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编制指南 (104)ⅢGBZ 188-20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GBZ20-2002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是指在劳动或作业环境中直接或间接接触具有刺激和(或)致敏作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急、慢性皮肤炎症性改变。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发病部位,临床表现及动态观察;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同工种发病情况;需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进行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
3 诊断标准3.1 职业性刺激性接触性皮炎急性皮炎呈红斑、水肿、丘疹,或在水肿性红斑基础上密布丘疹、水疱或大疱,疱破后呈现糜烂、渗液、结痂。
自觉灼痛或瘙痒。
慢性改变者,呈现不同程度浸润、增厚、脱屑或皲裂。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3.1.1 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3.1.2 自接触至发病所需时间和反应程度与刺激物的性质、浓度、温度、接触方式及时间有密切关系,接触高浓度强刺激物,常立即出现皮损。
3.1.3 在同样条件下,大多数接触者发病。
3.1.4 皮损局限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
3.1.5 病程具自限性,去除病因后易治愈,再接触可再发。
3.2 职业性变应(过敏)性接触性皮炎皮损表现与刺激性接触性皮炎相似,但大疱少见,常呈湿疹样表现。
自觉瘙痒。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3.2.1 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3.2.2 初次接触不发病,一般情况下接触到被致敏约需5~14天或更长些,致敏后再接触常在24小时内发病。
反应程度与致敏物的致敏强度和个体素质有关。
3.2.3 在同样条件下,接触者仅少数人发病。
3.2.4 皮损初发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或不清楚,可向周围及远隔部位扩散,严重时泛发全身。
3.2.5 病程可能迁延,再接触少量即能引起复发。
3.2.6 以致敏物做皮肤斑贴试验常获阳性结果。
4 处理原则4.1 治疗原则4.1.1 及时清除皮肤上存留的致病物。
4.1.2 暂时避免接触致病物及其它促使病情加剧因素。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ontact DermatitisGBZ20-2002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是指在劳动或作业环境中直接或间接接触具有刺激和(或)致敏作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急、慢性皮肤炎症性改变。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发病部位,临床表现及动态观察;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同工种发病情况;需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进行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
3 诊断标准3.1 职业性刺激性接触性皮炎急性皮炎呈红斑、水肿、丘疹,或在水肿性红斑基础上密布丘疹、水疱或大疱,疱破后呈现糜烂、渗液、结痂。
自觉灼痛或瘙痒。
慢性改变者,呈现不同程度浸润、增厚、脱屑或皲裂。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3.1.1 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3.1.2 自接触至发病所需时间和反应程度与刺激物的性质、浓度、温度、接触方式及时间有密切关系。
接触高浓度强刺激物,常立即出现皮损。
3.1.3 在同样条件下,大多数接触者发病。
3.1.4 皮损局限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
3.1.5 病程具自限性,去除病因后易治愈,再接触可再发。
3.2 职业性变应(过敏)性接触性皮炎皮损表现与刺激性接触性皮炎相似,但大疱少见,常呈湿疹样表现。
自觉瘙痒。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3.2.1 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3.2.2 初次接触不发病,一般情况下接触到被致敏约需5—14天或更长些,致敏后再接触常在24小时内发病。
反应程度与致敏物的致敏强度和个体素质有关。
3.2.3 在同样条件下,接触者仅少数人发病。
3.2.4 皮损初发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或不清楚,可向周围及远隔部位扩散,严重时泛发全身。
3.2.5 病程可能迁延,再接触少量即能引起复发。
3.2.6 以致敏物做皮肤斑贴试验常获阳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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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标准
接触性皮炎的职业性的范围规定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并且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
很多人都听说过有职业病却没有听说过接触性皮炎也有职业性。
皮炎的职业性怎么定义?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是指在劳动或作业环境中直接或间接接触具有刺激和(或)致敏作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急、慢性皮肤炎症性改变。
是一种近些年开始出现的比较多的很有代表性的皮炎的一种。
接触性皮炎的职业性
接触性皮炎的职业性的范围规定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并且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
诊断原则是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发病部位,临床表现及动态观察;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同工种发病情况;需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进行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
不是在工作期间有接触性皮炎的出现就可以被判定为是职业性的,大家不要有这种误区。
它的诊断标准有两种:
1、职业性刺激性接触性皮炎:急性皮炎呈红斑、水肿、丘疹,或在水肿性红斑基础上密布丘疹、水疱或大疱,疱破后呈现糜烂、渗液、结痂。
自觉灼痛或瘙痒。
慢性改变者,呈现不同程度浸润、增厚、脱屑或皲裂。
2、职业性变应(过敏)性接触性皮炎:皮损表现与刺激性接触性皮炎相似,但大疱少见,常呈湿疹样表现。
自觉瘙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