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煤监局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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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场煤矿3·27较大运输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布

虎场煤矿3·27较大运输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布

云南煤监局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布(煤矿事故查处公布:2016-001)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宣威市宝山镇虎场煤矿“3·27”较大运输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宣威市宝山镇虎场煤矿“3•27”较大运输事故已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有关规定,现全文公布《宣威市宝山镇虎场煤矿“3·27”较大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2016年6月21日宣威市宝山镇虎场煤矿“3•27”较大运输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3月27日21时20分,宣威市宝山镇虎场煤矿(以下简称虎场煤矿)+1980m水平轨道下山(以下简称轨道下山)发生1起运输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30万元。

事故发生后,虎场煤矿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自救。

宣威市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分管领导带领煤炭、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黄玉治均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依法严肃查处事故。

曲靖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作出批示。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黄锦生对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提出要求。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杨学辉率领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并对调查处理及安全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

3月28日,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云南省政府令第155号)等规定,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2—监察分局牵头,会同曲靖市安监局、监察局、总工会、公安局、煤炭局等部门人员,并邀请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成立了宣威市宝山镇虎场煤矿“3•27”较大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泸西县红山煤矿“7·13”顶板事故(瞒报)调查报告

泸西县红山煤矿“7·13”顶板事故(瞒报)调查报告

泸西县红山煤矿“7·13”顶板事故(瞒报)调查报告2018年7月13日8时30分,泸西县红山煤矿(以下简称红山煤矿)+1470m水平集中运输巷内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9万元。

事故发生后,红山煤矿未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报告,瞒报事故。

7月16日,泸西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接到举报,经核查属实后于7月17日18时30分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红河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红河监察分局)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后,红河监察分局立即赶往泸西县,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7月18日,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云南省政府令第155号)等规定,由红河监察分局牵头,会同泸西县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委、总工会等部门,成立了泸西县红山煤矿“7·13”顶板事故(瞒报)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下设直接原因组、间接原因组和综合组,对此次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和讨论分析,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单位概况(一)矿井概况1.矿井基本情况红山煤矿为王定芳、李庆福、郑海山合伙投资的股份制企业,位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午街铺镇境内,距泸西县城37km,井田面积为0.6401km2,开采深度+1997m~+1400m。

该矿为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改扩建矿井,开拓方式为斜井开拓,瓦斯等级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类型,可采煤层有K7a、K91、K93煤层,煤层自燃倾向性均为不易自燃,煤尘有爆炸性。

祥云县鹏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万全煤矿 “6·15”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祥云县鹏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万全煤矿 “6·15”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祥云县鹏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万全煤矿“6·15”顶板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6月15日2时30分,祥云县鹏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万全煤矿(以下简称万全煤矿)二北巷通风上山内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5万元。

事故发生后,煤矿自行组织开展救援,救援无果后,煤矿于2018年6月15日18时28分将事故情况上报至祥云县煤炭工业管理局,祥云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

祥云县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县政府领导率领祥云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时赶赴事故煤矿指导事故救援及善后工作,并对下一步煤矿安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大理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大理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分局领导及时率监察员赶赴事故煤矿指导事故救援,听取煤矿事故情况汇报,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

救援工作结束后,6月16日,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云南省政府令第155号)等规定,由大理监察分局牵头,会同祥云县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委、总工会、煤炭局等单位和部门,成立了祥云县鹏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万全煤矿“6·15”顶板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下设直接原因组、间接原因组和综合组,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督导。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和讨论分析,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一)矿井概况1.矿井基本情况万全煤矿位于大理州祥云县禾甸镇境内,营业执照(注册号:532923100009406)有效期限为长期,该矿距祥云县城公路距离30km,井田面积为0.1365km2,开采深度由2023米至1913米,井田内含煤六层(C1、C2、C3、C4、C5、C6),其中有三层可采煤层(C3、C5、C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七起煤矿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七起煤矿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七起煤矿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1.06.10•【文号】安监总煤调[2011]90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七起煤矿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11〕9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期,全国煤矿连续发生七起较大以上事故,分别是:5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朱昌镇富宏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10人,目前仍有3人下落不明。

该矿为私营企业,属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矿井技改工程基本结束,尚未申请竣工验收,违法组织生产。

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在7号煤层布置回采工作面的过程中,因对上部原采空区积水情况不清,留设煤柱不足,煤柱破碎造成透水事故。

5月30日,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行廊镇定里煤矿发生顶板事故,死亡3人。

该矿为乡镇煤矿,属整合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

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68m水平3163工作面煤层巷道应力集中,支护强度达不到要求,导致冒顶事故发生。

5月31日,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黄后乡一非法采煤窝点发生透水事故,死亡8人。

该非法采煤窝点为独眼井,自备柴油发电机供电,至事故发生时已累计生产原煤1000余吨。

事故发生后,该矿未向任何部门报告事故,恶意瞒报,经群众举报后查实。

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在非法开采过程中因对上部原采空区积水情况不清,采透老空区导致透水事故。

6月1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小龙洞乡小水井煤矿发生顶板事故,死亡4人。

该矿为私营企业,核定生产能力5万吨/年。

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巷道岔口处顶板破碎、应力集中,但支护强度不足,导致事故发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9.06•【文号】安监总煤调[2012]115号•【施行日期】2012.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12〕11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期,全国煤矿连续发生3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影响十分恶劣,教训十分深刻。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2012年8月29日,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湾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5人死亡、1人失踪、54人受伤。

目前,抢险救援工作仍在进行。

该矿为乡镇煤矿、资源整合主体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

事故发生前该矿已正式投产,证照齐全,属瓦斯矿井。

据初步分析,该事故暴露出:一是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该矿恢复生产时核定允许生产的区域为+1277米(主平峒)水平以上,而该矿擅自在+1277米(主平峒)水平以下非法组织生产;采用非正规的巷道采煤方法,多层、多头多面以掘代采,乱采滥挖,在9个煤层中布置了30多个头面。

二是通风管理混乱。

没有形成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回风系统巷道严重失修,通风阻力大、有效风量不足,采用局部通风机接力通风,工作面之间形成大串联,并与周边矿井联通;未按规定安装甲烷传感器,在瓦斯超限时不能报警、断电;瓦斯检查制度不落实。

三是技术管理缺失。

该矿技术人员严重不足,技术资料缺乏,没有一张与实际开采情况相符的图纸;机电设备未及时检修;火工品管理混乱,火工品领退制度不落实,未用完的火药、雷管不按规定退回仓库,在井下随意存放。

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昌源煤矿“11.25”瓦斯爆炸事故

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昌源煤矿“11.25”瓦斯爆炸事故

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昌源煤矿“11.25”瓦斯爆炸事故2006年11月25日16时55分, 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昌源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35人受伤(其中5人为地面人员下井参加抢救时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660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副总理曾培炎、国务委员华建敏作出了重要批示。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了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

国务院对该起事故进行了严肃处理。

对昌源煤矿矿长严帮汝、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敖成壁等12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曲靖市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等22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依法没收和处罚昌源煤矿违法所得4408.8万元;依法吊销昌源煤矿有关证照,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对其依法实施关闭。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下面对昌源煤矿“11.25”事故案例分析如下:被关闭矿井偷梁换柱焕发“第二春”昌源煤矿位于富源县后所镇栗树坪村,属个体私营企业。

2003年7月开始筹建。

2004年2月23日,云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该矿为保留矿井。

2004年3月,昌源煤矿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无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开工建设;该矿事故前持有采矿许可证(2006年7月取得)、矿长持有矿长资格证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2006年5月23日,该矿在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但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昌源煤矿二号井开拓方式为斜井-暗斜井多水平开拓,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

井下共4个作业区,分别为1号暗斜井下部、1173运输巷上部、2号暗斜井下部和1171运输巷上部作业区,共22个作业点轮流作业。

2005年1月~2006年10月,昌源煤矿原煤产量为45927.4吨。

井下作业地点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存在串联通风。

该矿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云南宣威煤矿事故6人涉渎犯罪被查处

云南宣威煤矿事故6人涉渎犯罪被查处

云南宣威煤矿事故6人涉渎犯罪被查处【字号大中小】发布时间:2011-05-12 来源:正义网5月10日下午获悉,2011年4月,在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相继发生的"4.03"、"4.15"两起矿难事故中,涉嫌渎职犯罪的6人近日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这两矿难事故先后发生后,云南省和曲靖市检察院十分重视,两级检察院有关领导均及时亲临现场,了解情况,分析原因,慰问死者家属,安排检察干警介入事故调查,注意发现和查处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

现已查明,在4.03矿难事故中有4人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宣威市宝山镇包村煤矿在未取得扩界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对井筒1900水平以下进行贯通形成1850米和1810米两个水平,并从2010年3月开始对1850水平进行采掘作业。

由于1850水平属于未经审批矿方擅自形成,故该水平未安装瓦斯监控系统。

宣威市煤炭工业局宝山煤管所所长夏云若、副所长符世峰、挂矿监管人员丁繁品和尹德良,根据职责要求和相关规定,多次参与或陪同宣威市煤炭局挂片组人员对该矿进行安全生产执法监管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上述4人严重不负责任,轻易相信矿方人员所称未在井筒1900水平以下进行作业,故对该矿1900水平以下超层越界的违规作业点面长期监管不到位,没有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该矿的违规作业行为,导致该矿于2011年4月3日13时50分在1850水平西翼K4煤层进行违规采掘作业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造成该作业点6名井下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493万元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发生后,因企业法人和矿长将事故隐瞒,直到4月6日经有关部门的核查才确认该事故。

4月7日,曲靖市检察院迅速派员参加该事故的调查。

经过认真调查,曲靖市检察院认为,夏云若、符世峰、丁繁品、尹德良4人已涉嫌渎职犯罪。

据此,4月25日,曲靖市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夏云若立案侦查;宣威市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符世峰、丁繁品、尹德良立案侦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几起煤矿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几起煤矿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几起煤矿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9.12.30•【文号】安监总煤调[2009]250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几起煤矿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09〕25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12月22日3时20分,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县孔家沟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5人死亡。

该矿为基建矿井,初步分析,该矿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组织生产导致顶板垮落。

12月26日19时40分,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宏福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燃烧事故,造成4人死亡。

该矿为低瓦斯矿,属资源整合矿井。

初步分析,该矿以掘代采,局部通风机安设不到位导致瓦斯积聚,加之使用非阻燃电缆,电缆接头产生火花导致瓦斯燃烧。

12月27日1时40分,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粮源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

该矿407东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木支护,因支护强度不够发生冒顶。

12月27日23时40分,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鑫裕沟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瓦斯燃烧事故,造成12人死亡。

该矿为低瓦斯矿,属资源整合矿井。

该矿擅自启封井下密闭后发生瓦斯燃烧。

12月28日1时55分,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麻栗树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5人死亡、6人下落不明。

该矿鉴定为低瓦斯矿井,但在石门揭煤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

以上5起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当前一些地区煤矿通风和瓦斯管理不到位、顶板管理工作薄弱、隐患排查不细致等突出问题,同时也暴露出对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安全监管不严格,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09〕97号)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特提出以下要求:一、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和基建技改矿井的安全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6.19•【文号】煤安安监字[2000]第10号•【施行日期】2000.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煤安安监字[2000]第10号2000年6月19日)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为适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及时调查处理煤矿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4号文件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将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通知如下:一、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局(矿)长或有关主管人员,局(矿)长或有关主管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防止事故扩大。

二、煤矿人生伤亡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下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接到煤矿伤亡事故报告后。

必须立即报告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在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故单位必须逐级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三、煤矿伤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成。

四、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分级管理的办法。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组织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曲靖市富源县上厂煤矿“12.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曲靖市富源县上厂煤矿“12.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People don't have to be beautiful, but they must be beautifu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曲靖市富源县上厂煤矿“12.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一、基本情况2012年12月5日,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上厂煤矿一号井在矿井已被停产整顿、且没有任何瓦斯抽放系统的情况下,矿井擅自挖开“密闭墙”,放炮作业引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7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1.瓦斯区域治理措施不到位,在煤层没有消突情况下组织生产。

2.对地质构造突出征兆重视不够,没有采取有效控制应对措施。

3.瓦斯抽采系统缺失或抽采不到位,矿井瓦斯治理人员配备不齐。

4.领导及安全监控人员对瓦斯超限报警不敏感,未及时发现判断发生事故,采取应急措施。

5.培训工作不到位,职工缺乏自救意识,应急处置能力差。

6.矿井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不清、管理机制不健全。

7.矿井无证或停产整顿矿井借整改之名超许可范围非法组织生产,违规作业。

三、防范措施:1.落实各级领导责任,严格执行两个规定。

认真落实三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时排查和处理重大安全隐患和险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瓦斯及透水事故的发生。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遵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执行区域瓦斯治理措施,认真做好区域消突评价工作,对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存在防突空白带或没有把握的采掘工作面,要立即停产整顿,进行瓦斯区域治理,重新评价,经验收合格后再复工。

2.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力度。

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排查以下内容:(1)瓦斯区域治理措施落实和消突评价真实可靠情况;(2)矿井通风系统的可靠性:用风地点供风是否充足、风门、风墙及过墙防逆装置是否可靠,回风是否独立、回风道是否畅通,局扇位置是否合理、三专两闭锁是否可靠;(3)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稳定可靠,井下探头是否按照规定安设,报警断电是否灵敏可靠;(4)瓦斯抽采系统完善情况,抽采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抽采空白带。

7.17局长修改

7.17局长修改

附件昭通市威信县沟头煤矿“6·30”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2010年6月30日10时12分,昭通市威信县沟头煤矿(以下简称沟头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90.76万元。

事故发生后,沟头煤矿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自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后,云南省省长秦光荣、常务副省长罗正富、副省长和段琪等领导同志作了重要批示,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相关人员按照批示要求,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帮助指导昭通市政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查找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采取严防严查的有效措施,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昭通市人民政府市长王敏正就事故应急处臵工作作了指示,并对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作出要求。

昭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何刚带领有关部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后,昭通市、威信县立即启动了事故抢险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积极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等规定,依法成立了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昭通监察分局局长张子金为组长、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敖邦平、昭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赵云华、昭通市监察局副局长角星为副组长、昭通市煤炭工业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昭通市威信县沟头煤矿‘6〃30’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此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下设直接原因组、间接原因组和综合材料组,经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和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单位概况(一)矿井概况1.基本概况沟头煤矿位于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墨黑村,距威信县城13km,一矿一井,私营企业,隶属于四川金伦商贸物流有限公司,煤矿法人代表张伦。

羊场煤矿杨家矿井-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羊场煤矿杨家矿井-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羊场煤矿杨家矿井“5·27”运输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5月27日11时20分,羊场煤矿杨家矿井+1460m 水平运输大巷1号煤仓罐笼处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1.8万元。

事故发生后,羊场煤矿杨家矿井现场作业人员和矿井有关领导立即组织抢救,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员赶到羊场煤矿查看事故现场,听取煤矿对事故情况的汇报,并对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和下步工作提出了要求。

2016年5月28日,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云南省政府令第155号)等规定,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牵头,会同宣威市安监局、公安局和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监察室、工会等部门人员,并邀请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成立了羊场煤矿杨家矿井“5〃27”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下设直接原因组、间接原因组和综合组,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现场模拟和讨论分析,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单位概况(一)企业概况羊场煤矿位于宣威市羊场镇,距宣威市48km。

矿区内有铁路支线穿过,铁路支线在格以头火车站与贵昆线接轨。

煤矿始建于1958年8月,现为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一个省属国有煤矿企业。

矿区开采面积16.16km2,主要可采煤层为K7、K9煤层,K2+1、K3、K6、K7、K13+1为局部可采煤层。

经过50多年的生产建设,羊场煤矿现拥有杨家矿井、得马矿井及洗选厂等主要生产单位。

羊场煤矿杨家矿井、得马矿井总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其中:杨家矿井核定生产能力60万吨/年,得马矿井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煤矿透水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煤矿透水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煤矿透水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4.19•【文号】安监总煤调[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煤矿透水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12〕5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2012年4月10日以来,全国煤矿连续发生3起较大以上煤矿透水事故,共造成24人死亡或被困井下。

分别是:4月10日,中煤集团公司上海大屯能源公司孔庄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7人被困,经全力抢救,其中3人成功获救,4人死亡。

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防治水措施落实不到位,7432材料道工作面掘进作业导致采空区透水。

4月13日,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善福联营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1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该矿迟报并蓄意隐瞒谎报死亡人数,仅上报9人被困井下。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重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12采区2#皮带巷掘进过程中掘透老窑积水。

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该矿擅自违法组织生产。

该矿为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11年7月12日被注销。

二是该矿水文地质资料不清,掘进过程中未执行有关探放水规定。

三是该矿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且发现透水征兆后未及时撤人。

四是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驻矿安监员没有报告和阻止该矿擅自组织生产,负责该矿安全管理的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对该矿管理不严,当地政府也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五是该矿在事故发生后,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立即上报,且谎报被困人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8.12.11•【文号】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施行日期】2008.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现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第二章事故分级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圭山煤矿“1·23”顶板事故的通报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圭山煤矿“1·23”顶板事故的通报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圭山煤矿“1·23”顶板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圭山煤矿“1·23”顶板事故的通报各产煤州(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月23日,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圭山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

这起事故发生在省“两会”期间,暴露出部分煤矿安全基础薄弱、现场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风险管控机制不落实等一系列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特提出如下要求,请迅速抓好贯彻落实:一、汲取教训,切实加强现场管理1.严格落实顶板现场管理制度。

严禁使用淘汰落后的支护工艺和材料,每班必须安排专人对巷道、作业地点的顶板、通风等安全情况进行巡回检查,杜绝空顶作业。

2.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初次(周期)来压或末期回撤加强支护不到位的,必须停止采煤作业或回撤支柱(架),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对采煤工作面初采与收尾、掘进工作面开口、巷道贯通、采掘工作面过断层、过地质破碎带、过水淹区等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强化现场跟班管控,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二、深刻反思,抓好问题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1.切实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进一步完善岗位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职责,理清岗位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确保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层级和各类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可靠有效的运行机制,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和台帐资料,强化全员宣传和教育培训,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责任,规范井下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坚决纠正和杜绝井下一线从业人员“三违”现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1.05.19•【文号】安监总煤调[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1〕76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有效防范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进一步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煤矿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四项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行煤矿事故通报制度。

煤矿较大以上(含本级,下同)事故发生后,为吸取事故教训,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有关部门(机构)要及时向社会通报事故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要求,促使煤矿企业举一反三,排查隐患,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一)通报的分级。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通报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和典型的较大事故。

2.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通报所在辖区内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

(二)通报主要内容:事故矿井概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等,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要求。

第二条实行煤矿事故约谈制度。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人民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人民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煤安发[2009]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发布日期】2009.01.08【实施日期】2009.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云煤安发〔2009〕8号)各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监狱管理局,煤化工集团公司: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对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以下简称“两局”)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审批时限进行了部分调整,其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14项(详见附表);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认定3项调整为非行政审批项目;煤矿四大件检测认定纳入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项目进行,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保留;煤炭洗选、焦化项目纳入日常监管,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保留;行政审批项目和非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在原规定时限内进行了压缩调整(详见附表)。

经过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列为非行政审批的项目,纳入日常监管的项目,自发文之日起,不再列入两局行政审批程序,不需报送局行政许可窗口审查受理,可直接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本次精简行政审批项目,压缩审批时限,是两局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上级关于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的重要举措,各相关职能处室、各监察分局要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的规定,按照精简后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压缩后的审批时限,本着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与服务并重的原则,认真开展行政审批工作,从源头上把好煤矿安全入口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两起违法生产煤矿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两起违法生产煤矿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两起违法生产煤矿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05.23•【文号】安监总煤调[2010]82号•【施行日期】2010.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两起违法生产煤矿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10〕8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5月中旬,全国发生两起因违法组织生产导致的煤矿重大事故,分别是:5月13日21时40分,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远洋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1人死亡、5人受伤。

该矿属技改整合矿井,由原三合、龙场、普安联营3个煤矿整合而成,技改整合后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

事故发生前,技改工程尚未竣工。

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在原龙场煤矿非技改区域老系统内非法组织生产,以掘代采,放炮引发煤与瓦斯突出,造成作业人员窒息死亡。

事故发生后,贵州省政府及时启动问责程序,已责令有关地方政府按程序给予普定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事故发生地猫洞乡乡长停职检查,县安全监管局局长、煤炭局局长、猫洞乡副乡长撤职的处分。

当地公安机关已控制该矿矿长、生产副矿长等人,冻结了该矿银行账户,正在采取措施追捕该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2名逃匿者。

经初步核查,该起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非法组织生产。

该矿采取欺骗手段,向县煤炭局申请在原龙场煤矿副井(技改保留井筒)内进行排水及清理巷道,但实际在井下老系统内布置了8个作业点,非法组织生产,事故发生前已非法出煤3000余吨。

二是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

该矿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未安装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在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具有突出危险性的M0煤层进行采掘作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7.09.12•【文号】安监总煤装[2007]190号•【施行日期】2007.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煤装〔2007〕19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中央管理有关企业: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瓦斯事故起数同比上升,煤矿瓦斯治理形势依然严峻。

为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有效遏制瓦斯事故多发的势头,进一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实现重特大瓦斯事故大幅度下降的目标,现对前8个月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并结合原因分析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煤矿瓦斯事故情况1~8月份,全国煤矿共发生瓦斯事故201起、死亡745人,同比增加5起、少死亡35人,分别上升2.4%和下降4.5%,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煤矿事故总量的12.9%和29.4%。

其中:发生较大瓦斯事故68起、死亡351人,同比减少11起、少死亡27人,分别下降13.9%和7.1%;发生重大以上瓦斯事故14起、死亡243人,同比事故起数持平、少死亡20人,死亡人数同比下降7.6%。

据调度统计,1~8月份煤矿瓦斯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均上升的有4个省(区、市):四川省增加5起、多死亡16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加6起、多死亡10人,江西省增加1起、多死亡2人,北京市增加1起、多死亡6人。

瓦斯事故起数同比增加的有5个省(区):陕西省增加5起,湖北省增加4起,甘肃省增加1起,内蒙古自治区增加2起,重庆市增加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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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监局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布煤矿事故查处公布:2012-006关于丽江市宁蒗县簸箕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坑探工程5号探矿井“7·19”较大瓦斯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布2012年8月21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关于丽江市宁蒗县簸箕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坑探工程5号探矿井“7·19”较大瓦斯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云煤安发〔2012〕113号),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此起事故查处情况公布如下:2012年7月19日8时05分,宁蒗县簸箕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坑探工程5号探矿井发生一起较大瓦斯(中毒)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50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大理监察分局牵头,丽江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信委、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并邀请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参加,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在征求丽江市人民政府意见后,对此次事故进行了批复。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发生事故的煤炭坑探工程5号探矿井由宁蒗县簸箕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在宁蒗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金600万元,现有职工40人,其中管理人员20名,公司投资人陈一兵和连松科(连松科未参与经营管理),法定代表人陈一兵,矿长王留成,技术负责人阎江,机电副矿长李国龙。

其中陈一兵、阎江、李国龙未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王留成未按规定进行复训;公司未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无培训记录。

公司未设置安全科等职能科室,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电钳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二)探矿项目概况1.簸箕河煤矿勘探项目勘查面积为29.81km2,隶属于宁蒗县西川乡,位于宁蒗县城南西235°方向,平距约37km,勘查区从南到北有简易公路纵贯,向南7km至子部河村与丽宁公路相接。

簸箕河煤矿勘探项目持有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探矿权证,证号:T53120081201019279,有效期限:2012年1月10日至2013年1月10日。

勘查单位为云南华鹏爱地资源勘查有限公司,其具备地质勘查资质。

该勘探项目有经丽江市国土资源局评审的专项设计和勘查实施方案,坑探设计9个探硐,已经施工6个探硐。

坑探工程由宁蒗县簸箕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施工,云南华鹏爱地资源勘查有限公司编录地质资料、出具地质报告。

发生事故的5号探矿井位于宁蒗县西川乡竹山村新农村村民小组境内。

开拓方式为斜井开拓,作业方式采用爆破落岩,斜井采用调度绞车提升胶轮手推车运输,平巷人力推车运输。

该探矿井已经施工123m,其中斜井77m,平巷46m,已经揭露煤层。

该探矿井于2012年3月开工,有职工11人。

巷道支护采用木支护,劳动组织采用两班作业。

在地面使用一台YBT-11型5.5kW局部通风机向巷道内压入供风,风筒直径0.3m。

斜井上口安装了1台JD-11.4型调度绞车。

斜井底设有临时水仓,并安装有1台7.5kW污水潜水泵,矿井水通过一趟直径为50mm的排水管排至地面,在地面设有远程开关实现对井下水泵操作。

矿井采用单回路电源线路和自备柴油发电机供电,电源来自宁利变电站6kV电网。

自备发电机型号为STC-50,功率50kW。

矿井对外通讯采用移动电话,井下无通讯线路和电话。

该探矿井采用承包方式施工,承包人为王杰,经查该承包人无相应资质。

该探矿井无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科室。

2012年5月28日,因存在“未按勘查实施方案和勘查单位指导进行探矿”等隐患,5号探矿井被宁蒗县国土局责令停止施工。

事故发生前,5号探矿井职工已放假,矿井只临时委托村民和古听守护和排水(该村民已在事故中遇难)。

事故发生时,矿井未组织井下掘进。

该探矿井承包人王杰在5月底放假时安排工人用坑木遮挡了井口,并停了局部通风机。

事故发生当日5名遇难人员先后入井均未开启地面局部通风机,直至最后两名遇难人员入井后2小时25分,才由赶来救援的公司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向井下供风。

事故地点有两名遇难者头向上仰面躺着,另三位遇难者位于斜井落平处,三人叠压在一起,根据现场情况推断,三人系在事故地点中毒后滚落至此。

五名遇难者均未佩戴自救器和安全帽。

(三)有关部门对探矿井管理及安全监管情况2012年年初开始,宁蒗县人民政府、国土局、安监局、西川乡人民政府通过下发文件、召开专门会议等形式,对探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签订了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状。

截至事故发生前,国土局对事故探矿井检查3次,西川乡人民政府对事故探矿井检查4次。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责令煤矿进行整改。

2012年5月28日,因存在安全隐患,宁蒗县国土局对事故探矿井下达了责令停止施工的通知书。

二、事故发生经过2012年7月19日7时30分,5号探矿井看场人员和古听启动水泵开关时(地面设有水泵远程控制开关)发现水泵抽不出水,于是和古听就去叫6号探矿井(离5号探矿井不远)电工胡海洋下井处理故障。

8时,胡海洋和和古听二人在没开启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情况下入井。

到下午14时,二人还未出井, 6号探矿井职工宋焱就下井找他们(也没开启局部通风机)。

到17时30分,宋焱还未出井,在井口的村民和尔合(系和古听弟弟)与和万布仁(系和古听儿子)又下井找他们(也没开启局部通风机)。

直到18时20分,还是没见下井人员出井。

在井口的村民估计入井人员出了意外,便打电话向西川乡政府和公司人员报告,公司和乡政府人员接报后立即赶往事故矿井,并向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了情况。

公司人员最先到达事故井口,但因为当地村民担心入井人员触电了,打电话通知宁利变电所停了电,所以无法启动局部通风机(停电也同时造成手机无信号)。

公司人员一边阻止村民入井救援,一边安排专人想办法联系送电事宜。

至20时55分,变电所恢复送电,公司人员立即开启局部通风机向井下供风。

21时15分,西川乡政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

21时45分,丽江市政府、宁蒗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并立即成立了以宁蒗县人民政府县长为指挥长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下设救援搜救组、安抚善后组等十个小组开展工作。

(因不清楚井下情况,为防止救援出现意外,指挥部研究后决定请专业救援队伍施救)。

至20日3时33分,华坪县矿山救护队赶到现场,入井勘查后制定了救援方案,于4时36分下井救人,并于7月20日5时04分将五名遇难者全部救出,5名遇难者均已死亡,事故救援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一)事故直接原因事故地点长期未通风,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入井人员在未开启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情况下,冒险入井作业、寻找人员导致相继中毒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1. 宁蒗县簸箕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探矿组织施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公司只设置有1名矿长,1名机电副矿长、1名技术负责人共3个安全管理人员,未设置安全科等职能科室。

(2)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

探矿井未制定施工设计、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5号探矿井停止施工后未制定停工期间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3)现场管理混乱。

局部通风机只供风至井下60m处;未经培训的工人入井作业;使用调度绞车和胶轮手推车;无特种作业人员跟班检查安全。

(4)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具备辨识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预防事故、应急处理和自保互保等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或复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多数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未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5)公司未认真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

经查,5号探矿井承包人王杰无相应施工资质。

2. 在探矿安全监管工作中,相关部门监管工作还存在差距。

宁蒗县国土资源局监管力量不足,对5号探矿井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

宁蒗县境内共有18家煤炭探矿企业,但县国土局矿管股只有1人,执法队只有3人,监管力量不足;在监管工作中,对探矿井的施工设计、安全管理、施工组织、操作安全未作明确要求,未督促施工企业对5号探矿井制定和落实停止施工相应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3. 在探矿安全监管工作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存在差距。

宁蒗县西川乡人民政府未按县政府要求设置专职安监站,监管力量不足,监管针对性不强,只对地面的一般事故隐患作要求,不能满足探矿施工安全监管要求;宁蒗县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各级探矿井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存在差距;未根据工作需要配足、配齐探矿企业监管人员。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处理意见(一)移送司法机关人员2人;给予党纪、行政处分3人;行政处罚罚款1人,罚款30万元。

责成宁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石国忠、西川乡人民政府、宁蒗县国土资源局、宁蒗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二)对宁蒗县簸箕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处2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由宁蒗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终止5号探矿井的探矿行为。

残阳渐逝,血红冲天。

半是夕阳余光,半是狰狞血雨。

是的,血,到处都是冷腥的鲜血。

整个皇宫之内,血流成河,白玉理石全被洗涮成黑红之色,到处是断壁残肢,尸横一片,到处是厮杀后的痕迹。

“为什么?”百里冰左手紧捂着胸口,瞪大着眼睛看着对面十米敌对方处,挥手点兵之人。

那是她的未婚夫,她倾尽一生所爱之人。

亦是绝杀她百里一族,将她迫入绝境之人。

她不懂,为何倾尽所有的爱,换来的是百里一族的灭顶之灾。

台下之人仍是一身儒雅白衣,清俊的脸上,就连平日里对她宠溺的笑容都没有变过。

冷逸辰就这样含笑相对,却不肯多说只字片语。

权利?利益?她虽是寒月帝国唯一的继承人,可是她早已与身为寒月帝国帝皇的外公达成协议,她与冷逸辰成婚后,冷逸辰为帝,她为后,她会做好他的贤内助,她从来不是他成功之路上的绊脚石,他为何要如此对她?冷逸辰仍是气定神闲的坐在不远处,手中的白羽扇仍旧轻摇着,完全不惧百里冰眼中的怒意,只是仿佛没有听到她的问话般,仍一派温和之笑,却坚定的吐出一个字,“杀!”百里冰怒上心头。

手中剑气如虹,眼看便要破势而出,却听到远处传来震天动地,撕心裂肺的愤然吼声,“冷逸辰,我百里一族与你不死不休!”“噗!”百里冰同一时刻,一口鲜血狂喷而出,心脏之处传来剧痛。

她突的单腿倒下。

是皇帝外公的声音。

百里冰痛苦的闭上眼睛。

果然,冷逸辰在派人围杀她的同时,也对她的皇帝外公与其他族人动手了,看来百里一族今日恐怕难逃灭族之祸了。

她看着惜日对她呵护倍至的爱人,指甲恨得深入掌心,却感觉不到半丝痛意。

血阳残光,打在百里冰的脸上,映红了她的眼,也血洗了她的心。

“冷逸辰,你借我生辰之名,将我百里一族全部聚此,竟是为了灭我全族。

你可知欺我百里者,杀无赦。

”明明落在下风,却仍是气度非凡,那轩昂之姿,百分不输男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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