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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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市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食品药品执法大队顺市监(食药大队)案公【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顺监械罚字[2014]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个

姓名(名称)梁宝琼(顺德区陈村正视眼镜经营部经营者)注册号营业执照编号:440681601312687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梁宝琼
经营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佛陈路一号8座华润万家超市一楼上二楼电梯口
违法行为类型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14年7月14日,根据其它部门转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眼镜经营部检查中发现,发现该店货柜有“海昌亮瞳TB软性亲水接触镜[国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3220257号]”等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一批,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海昌亮瞳TB软性亲水接触镜”等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该店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海昌亮瞳TB软性亲水接触镜[国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3220257号]”等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一批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
2.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3.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分期缴交,2015年4月23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2015年1月23日公布起止日期2015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9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械罚字〔2014〕5号
当事人:梁宝琼(顺德区陈村正视眼镜经营部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4060219********
营业执照的注册号:440681601312687
负责人:梁宝琼性别:女
住所:(已作保密处理)
2014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正视眼镜经营部(以下简称陈村正视)检查,发现陈村正视经营场所货架上有“海昌亮瞳CB软性亲水接触镜(国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3220150号)”等多个品种角膜接触镜(俗称隐形眼镜)及护理液正在销售,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

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资格证明文件,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我局对该批正在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陈村正视从2014年4月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后,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陆续购进“海昌亮瞳CB软性亲水接触镜”19盒(生产企业: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批号:1204165,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3220150号,规格:1片/盒,购进价每盒15元);“依视明软性亲水接触镜”12盒(生产企业:美国Coopenvision Inc, 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
[进]字2010第3220155号,规格1片/盒,购进价每盒24元);“博士伦角膜接触镜”9盒(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3220658号,生产企业: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批号:B31001588,规格:2片/盒,购进价每盒56元);“海视酷运动软性亲水接触镜”27盒(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3221490号,生产企业:杭州光祺力实业有限公司,批号:YT121217,规格:1片/盒,购进价每盒10元);“海视软性亲水接触镜” 14盒(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3220054号,生产企业:杭州光祺力实业有限公司,批号:CA006A1,购进价每盒10元);“海昌亮瞳NG软性亲水接触镜” 15盒(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3220618号,生产企业: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批号:C0900004,规格:2片/盒,购进价每盒24元);“海昌软性亲水接触镜23盒(孔雀蕾丝)”23盒(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3220202号,生产企业: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批号:413001F707,规格:2片/盒,购进价每盒24元);“海俪恩萤之光软性亲水接触镜”18盒(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3221330号,批号:080-80I),规格:1片/盒,购进价每盒15元);“达芙妮软性亲水接触镜”73盒(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许)字2011第3220030号,生产企业:优尔康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批号P110619018以盒32元购进12盒,批号P110620054以每盒29元购进55盒,批号P110712047以每盒32元购进6盒);“卫康隐形眼镜护理液”4瓶(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3220728号,生产企业:上海卫康光学有限公司,其中批号QLMG13B以每瓶14元价格购进2瓶,批号QLMJ10B以每瓶11元价格购进1瓶,批号QLM113C以每瓶11元价格购进1瓶);“爱尔康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9瓶(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2
第3222725号,生产企业:美国爱尔康公司,批号:228949F,规格:355毫升/瓶,购进价每瓶38元);“保视宁隐形眼镜护理液”10瓶(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3221585号,生产企业:广州科甫眼镜有限公司,其中批号13112206以每瓶7元购进3瓶,批号13112107以每瓶7元购进1瓶,批号114010401以每瓶5元购进6瓶);“海昌亮瞳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7瓶(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3221008号,生产企业: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其中批号1130864以每瓶18元购进2瓶,批号1140074以每瓶18元价格购进1瓶,批号1130834以每瓶18元价格购进2瓶,批号为1140160:以每瓶8.5元价格购进2瓶);“海昌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4瓶(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3220382号,生产企业: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批号:1130924,规格:120毫升/瓶,每瓶以8.5元价格购进);“海昌S.H.E隐形眼镜润滑液” 7瓶(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3221605号,生产企业: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批号:13140001,规格:15毫升/瓶,每瓶以8.5元价格购进);“海昌海俪恩多效护理液”7瓶(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3220876号,生产企业: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批号:2130233,规格:360毫升/瓶,每瓶以13元价格购进)等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未建立购进记录,亦无保存相关购进票据。

至案发被我局查获时止,已销售“博士伦角膜接触镜”(规格:2片/盒)6片,销售价每片49元,销售收入294元、“海视酷运动软性亲水接触镜”2片,销售价每片49元,销售收入98元、“海昌亮瞳CB软性接触镜”4片,销售价每片54元,销售收入216元。

经核对认定,当事人经营的陈村正视购进的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货值金额7753.5元,销售收入608元,违法所得360元。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顺德区陈村正视眼镜经营部的资质及基本情况;
证据(二)负责人、受委托人身体证的复印件、受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信息和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有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事实;
证据(四):《扣押物品清单》4份,证明当事人被扣押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品种、数量和价格情况;
证据(五):《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库存和销售等情况;
证据(六):证据复制(提取)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博士伦角膜接触镜”等产品;
证据(七):照片证据表共2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有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的事实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包装和注册证号。

根据《顺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更名及调整机构设置领导职数的通知》(顺机编〔2014〕61号)文件精神,我局从2014年9月30日起,“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更名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已于2015年1月9日向当事人的受委托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监械听字〔 2014 〕5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四款规定:“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角膜接触镜(俗称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属6822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类,管理类别为第三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当事人未经我局许可即擅自经营“海昌亮瞳CB软性亲水接触镜[国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3220150号]”等第三类医疗器械,已经构成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经营时间不长,违法经营货值金额较小及违法所得较小,所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没有对人体造成危害,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主动消除危害性,现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
2.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3.罚款500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 年 1月 19 日
顺德区市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乐从市监分局顺市监(乐)案公【2015】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乐罚字【2015】第1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个

姓名(名称)
林耀琛注册号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东鸣家私城2排4座首层
1-2后路仓路面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2015
年1月1日起擅自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东鸣
家私城2排4座首层1-2后路仓路面以个体
的名义从事货运代办服务的经营活动。

据当
事人供述,其经营至2015年1月7日止获
得经营额300元,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
合法的经营记录,违法所得我局不予认定。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
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
为条例》第五条“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
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的规定,已构成《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未
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的”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
持续时间短、经营的规模小,违法行为的社
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
行为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六
条规定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可
以给予下列处罚:(一)对以公司名义从事
无照经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对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
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个人独
资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其他无照经营的,处以
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
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对当事人作如下处
罚决定:
罚款1000元。

行政处罚结果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5年2月2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2月2日公布起止日期2015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9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乐罚字[2015]第11号
当事人:林耀琛
身份证号码:44512119********** 性别:男
住址:(已作保密处理)
2015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东鸣家私城2排4座首层1-2后路仓路面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面积有100平方米。

该场所是从事货运代办服务部的经营场所,场所面积100平方米。

场所门前带“潮州保安亭”等字样的招牌,场所内设用于办公的办公台1张、计算器1部、有带“潮州保安亭货运”字样的名片10张。

有1名员工正在从事工作。

当事人未能出示该场所的营业执照。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2015年1月1日起擅自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东鸣家私城2排4座首层1-2后路仓路面以个体的名义从事货运代办服务的经营活动。

据当事人供述,其经营至2015年1月7日止获得经营额300元,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合法的经营记录,违法所得我局不予认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从事货运代办服务的经营现场情况;
当事人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货运代办服务的事实及
经营情况;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租赁其经营场所的信息。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以及在收到《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监乐罚听告字〔2015〕8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五条“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规定,已构成《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未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短、经营的规模小,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下列处罚:(一)对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其他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
一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2日
顺德区市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乐从市监分局顺市监(乐)案公【20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乐罚字【2015】第1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个

姓名(名称)
许新亮注册号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交通中心(枢纽
站)旁绿化带中广告牌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发布户外广告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于2014年12月5
日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交通中心(枢
纽站)旁绿化带中广告牌擅自发布上述户外
广告。

据当事人供述,其发布上述户外广告,
收取费用3360元,获违法所得800元。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
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
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利用户外场所、
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
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的规定,
已构成《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所指的“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违
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时间短,经营
规模较小,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根
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未
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逾期
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的规
定,责令当事人限期十天内补办户外广告登
记手续,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二、罚款3200元。

行政处罚结果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二、罚款32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5年1月30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1月30日公布起止日期2015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9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乐罚字[2015]第13号
当事人:许新亮
身份证号码:44088219********** 性别:男
住所:(已作保密处理)
2015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交通中心(枢纽站)进行巡查,发现在该枢纽站旁绿化带中有一广告牌,该广告牌以展示牌为载体,有“顺德皇朝家私2015 Happy new year 迎新盛惠”等字样,广告牌规格为21m*8m*2面,双面广告面积为336平方米,单面广告面积为168平方米,上述户外广告牌上未见户外广告登记证号。

当事人未能出示上述广告的户外广告登记证。

经查,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于2014年12月5日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交通中心(枢纽站)旁绿化带中广告牌擅自发布上述户外广告。

据当事人供述,其发布上述户外广告,收取费用3360元,获违法所得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
现场照片3张、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的户外广告的内容及广告牌位置等情况;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当事人的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陈进财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内容及委托期限、权限等情况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受委托人陈进财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违法事实及经营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皇朝家私有限公司的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李家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内容及委托期限、权限等情况及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佛山市顺德区皇朝家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佛山市顺德区皇朝家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佛山市顺德区皇朝家私有限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
份信息;
受委托人李家平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佛山市顺德区皇朝家私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发布户外广告的事实及其广告费情况;
喷画安装工程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承接发布户外广告的事实以及该户外广告的发布位置、规格,收取的广告费用等事实。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以及在收到《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监乐罚听告字[2015]10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当事人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的规定,已构成《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所指的“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
事人违法经营时间短,经营规模较小,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十天内补办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二、罚款3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30日
顺德区市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大良市监分局顺市监(良)案公【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顺监良罚字[2014 ]第 303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个

姓名(名称)黄绍华
注册号


名称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地址大良滨海三路31号
违法行为类型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茶叶销售、棋牌服务经营活动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2014年10月17日开始,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滨海三路31号开设四海一家从事茶叶销售、棋牌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责令停止经营、罚款。

行政处罚结果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经营、罚款伍佰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5年1月15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良分局,2014年12月31日公布起止日期2015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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