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创新券管理制度
创新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科技与经济的融合发展,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创新券是指由政府通过一定方式向企业提供的用于支持企业创新活动和提升创新能力的券,包括技术服务、知识产权、创新人才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条创新券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创新精神,充分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第四条创新券的管理机构为本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创新券的发放、使用、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创新券的发放第五条创新券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注册的企业,包括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第六条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创新需求向科技局提出创新券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创新计划、创新需求、预期效果等内容。
第七条科技局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企业将获得创新券。
第八条创新券的发放方式包括资金补贴、科技服务、知识产权支持、人才支持等形式。
发放标准根据企业的创新需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创新券的发放周期为一年,企业在获得创新券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创新计划实施完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报告。
第十条创新券的使用情况必须符合申请时的创新需求和计划,不得私自挪用或篡改创新券的使用用途。
第三章创新券的使用第十一条企业在获得创新券后,应按照申请时的创新计划和需求,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利用创新券支持创新活动,提升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对于获得资金补贴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并按时报告使用情况。
对于超出用途篡改使用资金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并取消创新券资格。
第十三条对于获得科技服务支持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服务机构,并按时报告服务情况。
对于恶意虚报服务情况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并取消创新券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获得知识产权支持的企业,应按照申请时的需求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和运营,并按时报告知识产权的运营情况。
对于私自挪用知识产权支持资金或虚报知识产权运营情况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并取消创新券资格。
科技创新券服务合作协议
科技创新券服务合作协议甲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乙方:武汉大学工程检测中心(依托单位:武汉大学)一、合作说明(一)为激发武汉地区中小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武汉地区科教资源集中的优势,创新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的使用方式,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打造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甲方”)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以下简称“创新券”)。
为保证创新券制度顺利实施,规范创新券的使用,保障各服务机构的权益,特签订本协议。
(二)创新券是指政府科技部门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大胆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凭证。
(三)创新券仅适用于企业与创新券受理单位之间开展专利购买、技术检测、委托研发、技术咨询、管理咨询、财务及法律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活动。
二、合作期限甲方与乙方的合作有效期为2年,从2015年06月15日至2017年06月14日。
协议期满,如果双方没有疑义,合同自动逐次顺延续约2年,不再另行签订协议。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由甲方向符合创新券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企业发放创新券。
创新券票面上注明金额、使用期限与编号,创新券编号与持券企业对应。
(二)由甲方向持券企业推介乙方的服务内容,引导和鼓励持券企业与乙方开展业务合作。
(三)由甲方向持券企业解释创新券使用办法。
(四)由甲方向乙方兑付各自发行的创新券,每年两次集中兑付创新券,兑付时间另行通知。
兑付时,甲方按乙方所收取的创新券面值进行支付,并给予乙方创新券面值的10%的资金作为奖励。
(五)由甲方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查使用创新券的情况。
(六)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刻注销该创新券,追回资金。
同时取消乙方创新券受理单位的受理资格,并在今后不再给予各类资金支持。
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应公布可提供的服务范围目录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规范科技创新券制作、发放、兑现、监督考核等行为,根据《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创新券设计与制作1.市科技部门牵头并联合市财政部门负责创新券的规划设计,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制作、编号、保管。
2.创新券编号唯一,并加盖市科技创新券专用章后生效,逾期不予兑现。
二、创新券的使用范围创新券主要用于本市中小微企业和具备一定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活动中所需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等。
1.研究开发。
与研发机构合作或委托研发机构,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的研发活动。
企业委托给研发机构的必须具有明确的产品或应用目标,有利于企业改进其产品或生产过程,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技术转移。
购买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检验检测。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进行的检验检测活动。
4.科技咨询。
购买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价、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试验测试、方案设计等技术咨询服务。
5.购置科研仪器设备。
购买用于特定技术项目研发的科研仪器设备,不包含一般生产经营类设备。
三、创新券申请与发放申领资格要求:经科技部门认定的中小微企业和具备一定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以科研创新活动为目的,且能提供研发证明。
申请创新券的企业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一)申请1.市科技部门发布受理创新券申请的通知。
2.根据通知要求,申领企业填写《市科技创新券领取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
具体申报材料包括:①《市科技创新券领取申请表》;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需要有带二维码的防伪页);④申请B券需要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证明材料;⑤企业上年度开展创新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复印件)。
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创新券是一种政府推动创新和创业的政策工具,它通过提供创新支持资金来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活动。
为了确保创新券的有效利用和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一、申请及资格审查1.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创新需求,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创新券。
2. 申请企业需经过资格审查,包括企业是否具备法律注册、信用良好、创新实力强等条件。
3. 申请企业应提供详细的创新计划,明确创新目标和所需支持资金,并承诺使用创新券资金用于创新研发。
二、资金发放及使用1. 创新券资金根据创新计划的需要进行分配和发放,可分阶段发放。
2. 创新券资金应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开展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知识产权申请等。
3. 创新券资金不得用于违法违规行为,不得用于一般运营支出和日常生活费用。
三、创新成果核查与奖励1. 申请企业应在创新项目完成后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创新成果材料和相关证明。
2. 政府部门对创新成果进行核查和评估,核实创新项目的成果与预期目标的符合度。
3. 符合核查标准的企业将获得相应的创新成果奖励,包括资金奖励、荣誉证书等。
四、报告和数据公开1. 申请企业需按规定定期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创新开展情况的进展报告和财务报表。
2. 政府部门将对创新券的使用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和公开,为创新券的推广应用提供参考和借鉴。
五、违规处理与监督机制1. 对于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违反使用规定的申请企业,相关政府部门有权取消其创新券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2. 相关政府部门将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创新券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通过以上的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可以促使创新券的有效利用和管理,确保创新券的资金用于真正的创新活动,推动企业创新发展,进一步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六、创新券培训及咨询支持1. 为了提高创新券的申请和使用效果,相关政府部门应提供培训和咨询支持,帮助申请企业了解创新券政策、申请流程和使用规定。
2. 培训内容涵盖创新项目的规划与设计、资金使用的法规和要求、创新成果的核查和评价等。
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武汉地区中小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武汉地区科教资源集中的优势,创新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的使用方式,加快推进武汉国家中心城市和国家创新中心的建设步伐,市科技局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
为加强创新券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指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大胆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凭证。
市科技局是全市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以及创新券的日常营运和管理工作,并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创新券制度与政府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
创新券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第二章发放对象、适用范围与资金来源第四条创新券的发放对象是在武汉市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农业科技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
第五条创新券限用于企业与武汉辖区内经认定的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含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业技术研究院和国家级检测机构)之间开展专利购买、技术检测和委托研发等三类科技创新活动。
创新券受理单位(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名单每两年发布一次。
第六条创新券所需资金在市科技研发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2015年和2016年各安排2000万元额度的创新券。
东湖高新区创新券资金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安排。
单张创新券面额为1000元,有效期为2年,逾期不可使用。
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及重复使用。
第七条创新券的申领与发放程序:(一)有专利购买、技术检测和委托研发等三类科技创新服务需求、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技局申领创新券。
(二)企业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和复印件,到市科技局申领创新券。
湖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湖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26 号)精神,决定实施湖北省科技创新券,强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促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推动科技强省建设。
为做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相应科技创新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
第三条创新券采取企业先期全额支付服务费用,待服务履行完成后按核定金额兑付给企业的方式实施。
创新券的申领、受理、兑付实施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创新券相关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下达、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系统平台开发、宣传培训、监督创新券使用、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省科技厅委托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信息院)作为创新券实施机构,依托湖北科技一网通科技服务一体化平台(“创新券”模块,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负责创新券的发放、受理、审核公示、兑现、拨付等具体工作,年度末将创新券使用情况分别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三章支持对象、范围、方式第七条支持对象。
在省内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并满足以下至少1个条件:1.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2.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3.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在孵企业。
第八条支持范围。
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检验检测、研发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活动。
具体服务事项应与科技创新活动密切相关,主要包括:1.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委托分析、测试服务、委托实验、验证服务等。
武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科学技术局,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9.21•【字号】武科[2007]153号•【施行日期】200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2007]153号)各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新技术企业:为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有效规避科技风险,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财字[2007]24号)和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与武汉市、人民政府签定的《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合作备忘录》的要求,为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有效规避科技风险,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按一定比例对企业的科技保险费用支出等进行补贴。
第四条科技保险险种由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确定。
第一批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
第五条科技保险费补贴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科技局受理并审核企业科技保险费补贴申请,分批提出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预算分解计划,与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后下达。
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办法办理拨款手续。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科技系统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制度
科技系统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市级1+5新旧动能转换(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提高科技创新水平,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面向本市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以下简称使用方)无偿发放,用于补助其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制度安排,是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的普惠性激励政策。
第三条我市用于创新券的资金从市市级1+5新旧动能转换(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创新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公开普惠、科学管理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资金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县域内中小微企业、创业(创客)团队及科技服务机构的入网审核、政策宣传、创新券初步审核、统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协助开展经费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市科技局依托“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仪器设备网)和省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必要时设立市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创新券网上在线发放、审核、统计分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创新券使用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完成。
第七条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负责为入住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助申请和兑付创新券等工作。
第三章支付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第八条本办法所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在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二)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共委员会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中共委员会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使用方式,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向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是指经科学技术厅认定提供科技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等。
第四条按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规定,创新券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支出,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科学技术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年度预算、监督审批、兑现拨付、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为创新券的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创新券发放和兑现,对创新券接收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七条区内能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提供专业化科技服务的单位为创新券接收机构,负责接收创新券并提供相应科技服务,统计创新券服务业务信息,提交创新券科技服务工作总结等。
第三章支持对象第八条创新券适用的服务范围: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九条创新券申领对象为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创新创业服务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提高创新创业成功率,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创新创业服务券,是指政府为支持创新创业活动,对创新创业主体提供的一种具有特定用途和价值、可用于购买创新创业服务的凭证。
第三条创新创业服务券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创业主体,包括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创新创业团队等。
第二章服务券种类与额度第五条创新创业服务券分为以下几种:(一)研发创新券:用于支持创新创业主体进行技术研发、产品创新、工艺改进等。
(二)创业孵化券:用于支持创新创业主体在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进行创业活动。
(三)市场拓展券:用于支持创新创业主体开拓市场、扩大销售、提升品牌知名度等。
(四)人才培养券:用于支持创新创业主体进行人才培养、引进、培训等。
第六条创新创业服务券的额度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创新创业主体的行业领域、技术水平、创新能力等;(二)创新创业项目的市场前景、发展潜力、社会效益等;(三)创新创业主体的实际需求、服务项目等。
第三章服务券申请与发放第七条创新创业主体申请服务券,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创新创业服务券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二)创新创业项目简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创新创业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创新创业服务券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主体发放服务券。
第九条创新创业服务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券发放管理制度,确保发放过程公开、透明、公正。
第四章服务券使用与监管第十条创新创业主体在使用服务券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服务券的使用范围和额度,选择符合条件的服务项目;(二)与服务提供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四)在服务完成后,向服务券管理机构提交服务合同、服务成果等相关材料。
武汉市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2015年)
武汉市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2015年)一、培育创新主体(一)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
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提档升级。
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三)加大对科技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扩建规模超过2亿元的风险准备金,通过贴息企业和给予银行呆账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小微企业的贷款力度。
(四)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
对规模以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放15万元科技创新券,用于企业与本市辖区内的技术和服务提供方之间开展专利购买、技术检测和委托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
(五)充分发挥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重要作用。
建立规模达到10亿元的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对高新技术企业阶段参股;争取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匹配;指导各区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二、建设创新平台(一)鼓励和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来汉设立研发中心。
对行业龙头企业来汉设立的研发中心,从设立之日起连续3年由市人民政府每年给予300万元补助。
(二)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
对经市科技局推荐,新获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对经市科技局推荐,新认定的各类省级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结合自身条件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经市科技局认定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牵头建立国家、省、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对经市科技局推荐,新获批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科技创新券》word版
关于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的若干解释1、什么是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是东湖高新区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大胆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降低企业创新成本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凭证。
2、科技创新券发给哪些企业?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为在东湖高新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四类企业:(1)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2)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服务外包企业;(3)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瞪羚企业”;(4)经国家级创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初创期科技企业。
3、东湖高新区每年发放多少科技创新券?东湖高新区每年发放总额5000万元科技创新券。
4、科技创新券的面值?科技创新券面值分三种:1000元、10000元、50000元。
5、科技创新券怎么领取?每年在东湖高新区政务网上发布科技创新券发放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申领,采取按企业网上提交材料时间顺序发放、发完为止的原则。
对当年符合条件但未能领到券的企业,将在下一年度的发放工作中优先安排。
6、每家企业能领多少创新券?每家企业领取科技创新券金额起点为1000元,上限为20万元。
每家企业每两年内领取创新券金额的上限为20万元(即在2015年已经领20万元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在2016年不能再领券)。
为保证公平分配、提高使用效率,企业应认真分析对科技创新券的需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领取相应额度的科技创新券。
对于实际使用科技创新券金额不足领取金额80%的企业,在下一周期发放科技创新券时不得申领。
例:一家企业在2015年领了20万元创新券,但在2015年至2016年间未能使用超过16万元的创新券,那这家企业在2017年将不得再申请领取创新券。
如有企业在2015年已领取的创新券金额未达到20万,但在2015年已全部使用,可在2016年度优先申领,但两次申请总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例:企业在2015年领取了10万元创新券,并在今年全部使用,可以2016年再申请领10万元创新券。
创新驱动背景下武汉实施科技创新券的问题与对策——基于67家受访
第34卷第1期Vol.34No.1荆楚理工学院学报JournalofJingchuUniversityofTechnology2019年2月Feb.2019收稿日期:2019-01-13基金项目:2018年湖北省思想库课题(HBSXK2018005)作者简介:焦雨生(1976-)ꎬ男ꎬ河南南阳人ꎬ武昌首义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ꎬ博士ꎬ主要从事制度与演化分析研究ꎮ创新驱动背景下武汉实施科技创新券的问题与对策基于67家受访企业的调研焦雨生(武昌首义学院经济管理学院ꎬ湖北武汉㊀430064)摘要:创新券是指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大胆创新㊁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凭证ꎬ创新券政策运行以来对促进武汉市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ꎬ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ꎮ对67家受访企业的调研发现ꎬ创新券在运行中存在资源浪费㊁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和企业需求存在一定的错位㊁缺少和其他创新政策的协调机制㊁收券机构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创新券的监管存在漏洞等问题ꎬ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ꎮ关键词:科技创新券ꎻ现状分析ꎻ问题解构中图分类号:F276.44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8-4657(2019)01-0052-06㊀㊀创新券是指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大胆创新㊁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凭证ꎬ是一种创新货币ꎮ政府向企业发放创新券ꎬ企业用创新券向研发人员购买科研服务ꎬ科研服务人员持创新券到政府财政部门兑现[1]ꎮ武汉市有两套科技创新券运行系统:武汉市科技创新券和武汉市东湖高新科技创新券ꎮ这两套政策的内容集中体现在«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武科规 2015 1号)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武新规 2015 6号)ꎬ这两个政策均在2015年实施ꎬ在2016年12月31日截止ꎬ时间截止后ꎬ在没有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之前ꎬ这两套政策依然运行ꎮ武汉市的科技创新券政策运行以来对促进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ꎬ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ꎬ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解构ꎬ并提出具体的对策ꎮ一㊁武汉市科技创新券政策的运行现状 基于67家受访企业的调研(一)调研背景为全面了解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的运行效果ꎬ本研究对67家企业进行了访谈调研ꎬ其中有40家领券企业㊁7家未领券企业和20家收券企业ꎬ并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发放调查问卷500份ꎬ回收487份ꎬ去掉12份无效问卷ꎬ实际有效问卷为475份ꎬ总体有效率为95%ꎮ武汉市科技创新券和武汉东湖高新科技创新券政策相互独立ꎬ又交叉运行ꎬ在进行效果分析时ꎬ无法分离出两套运行系统独立的效果ꎬ因此本研究没有区分武汉市科技创新券和武汉东湖高新科技创新券的运行效果ꎮ对政策运行效果的时间截取上ꎬ«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的截止日期均为2016年12月31日ꎬ虽然在2017年以后ꎬ两套科技创新券政策依然执行ꎬ但是支持的范围收窄ꎬ支持力度也有所缩小ꎬ一些政策存在着界定模糊的现象ꎮ因此ꎬ分析时间截取2015年到2017年之间ꎮ(二)样本描述在40家领券企业中ꎬ其中有15家属于光电子与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㊁3家先进装备企业㊁12家高技术服务企业和10家生物医药企业ꎮ从产值分布来看ꎬ40家领券企业中ꎬ产值小于500万的企业有22家㊁产值在500万(含)到1000万的企业有14家㊁产值在1000万(含)到2000万的企业有4家ꎮ从创新券的使用类型来看ꎬ 四技 技术服务型用券企业有18家㊁知识产权类型用券企业为23家㊁检测类用券企业为8家㊁孵化服务类用券企业为3家(部分企业使用两类或以上类型的创新券)ꎮ从使用创新券的情况来看ꎬ40家企业中ꎬ有2家领券企业没有使用ꎬ用券比例小于50%的企业有18家ꎬ用券比例大于50%但是没有全部用完的企业有14家ꎬ全部用完的企业有6家ꎮ除了对40家领券企业的调研ꎬ本研究还调研了7家未领券企业和20家收券企业及机构ꎮ7家未领券企业中有4家属于高技术服务企业ꎬ3家属于生物制药企业ꎻ20家收券企业及机构中ꎬ16家属于大学等科研院所ꎮ(三)调研结果在访谈和问卷设计上ꎬ以主要分析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的运行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为总体思路ꎮ综合访谈和调查问卷(主要是调查问卷)可以得出如下结论ꎮ1.武汉市科技创新券政策有效地解决了企业科技创新的资金问题在访谈中ꎬ大部分的企业ꎬ特别是产值在500万以下的企业肯定了创新券对企业科技创新的作用ꎮ问卷采用了6级量表的方式ꎬ即对每个问题设置了极不符合㊁不符合㊁不太符合㊁有点符合㊁较符合和非常符合六个回答选项ꎮ在表述B1 通过科技创新券有效解决了企业科技创新的资金问题 的判断中ꎬ88.8%的受访者对创新券政策给予了肯定ꎬ其中认为非常符合的占28%ꎮ在表述B2 本企业非常需要科技创新券的支持 的判断中ꎬ大部分企业认为需要科技创新券的支持ꎬ选择有点符合㊁较符合和非常符合的分别占7.4%㊁45.1%和33.9%ꎮ2.企业积极参与创新券的申领ꎬ在经历前期的盲目申领后逐渐趋于理性在访谈中发现ꎬ大部分企业都积极参与了创新券的申领ꎬ在表述B3 积极参与了科技创新券的申领 的判断中ꎬ85.3%的企业积极参与了创新券的申领ꎬ其中认为非常符合的受访者占32.8%ꎮ在创新券政策实行初期ꎬ大量企业把创新券看成了 免费的午餐 ꎬ为了防止动作慢而申请不到创新券ꎬ在没有研究创新券政策具体内容ꎬ并分析企业自身需求的情况下ꎬ盲目申请创新券ꎮ当申请到创新券之后发现面临以下两个问题:(1)按照«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ꎬ每项合同使用创新券额度不得超过全部应付资金的50%ꎬ其他费用由持券企业自行支付ꎬ因此ꎬ企业并不是不用承担任何费用ꎬ只是相当于服务的费用最多打了五折ꎻ(2)创新券领取后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使用ꎬ则会影响下一阶段创新券的领取ꎮ在访谈中发现ꎬ随着企业对创新券政策认识的深入ꎬ企业在申领创新券的过程中开始逐渐理性ꎬ通过编制年度计划ꎬ并根据计划来申领创新券ꎮ3.武汉市创新券政策对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作用有限«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指出了推行创新券的目的是 激发武汉地区中小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力 和 鼓励和支持企业大胆创新㊁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 ꎮ但在访谈中ꎬ针对表述B4 通过科技创新券提高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的判断中ꎬ肯定回答占44.8%ꎬ回答非常符合的占8.8%ꎬ回答有点符合和不太符合的占51.8%ꎮ在调研中ꎬ课题组随机挑选了20位受访对象ꎬ重新填写调查问卷ꎬ发现对该问题回答有点符合和不太符合的受访对象ꎬ在二次问卷中有14位受访对象的回答发生了变化ꎬ这些变化主要是有点符合和不太符合的转换ꎬ这意味着作出这两种回答的受访对象对于该问题的判断是模棱两可的ꎮ结合上述分析ꎬ可以认为ꎬ调研样本无法否认武汉市科技创新券对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作用ꎬ但是这种作用是有限的ꎮ4.技术服务的供需双方难以实现较好的匹配与协调在调研问卷B5 通过科技创新券找到了满意的技术攻关合作载体 的判断中ꎬ肯定回答占49.7%ꎬ回答非常符合的占9.9%ꎬ回答有点符合和不太符合的占51.6%ꎮ5.创新券申请简单㊁使用环境好ꎬ企业较为满意为了解武汉市科技创新券政策的使用环境和企业满意度ꎬ课题组设计了如下三个表述:B6 申请科技创新券手续简便 ㊁B7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环境非常好 和B8 科技创新券使用全过程非常满意 ꎬ通过调查可以看出ꎬ大部分企业对于武汉市创新券的使用较为满意ꎬ认为申请较为简单ꎬ由于调研的企业集中在成功申领创新券的企业ꎬ因此对该问题的分析可能存在偏误ꎬ为此ꎬ课题组还对未成功申领创新券的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ꎬ这些受访对象也表示了对武汉市创新券使用环境的肯定ꎮ此外ꎬ课题组还设置了开放式问题W3 您认为武汉市科技创新券政策还有哪些不足之处? 由于是开放式问题ꎬ所以企业的回答多种多样ꎬ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ꎬ认为武汉市科技创新券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到位ꎻ其次ꎬ认为创新券的服务范围应该扩大ꎻ第三ꎬ认为创新券的投入力度不大ꎻ第四ꎬ认为寻找服务对象较为困难ꎮ还有的受访对象对武汉市创新券未来是否会取消表示了深深的担忧ꎮ6.企业的技术服务需求武汉市科技创新券主要支持技术开发㊁技术转让㊁技术咨询㊁技术服务㊁检验检测㊁知识产权代理㊁创业孵化服务等技术创新服务活动ꎬ其中技术开发㊁技术转让㊁技术咨询㊁技术服务简称为 四技 服务ꎮ针对调研样本ꎬ课题组设计了多项选择W1 贵单位主要需求何种技术服务 ꎬ并设计了 四技 服务㊁检验检测㊁知识产权代理㊁创业孵化服务四个选项ꎬ选择 四技 服务占28.21%㊁检验检测占43.79%㊁知识产权代理占56.63%㊁创业孵化服务占18.11%ꎮ为了更好地了解企业需求ꎬ课题组还设置了开放式问题W2 您认为武汉市创新券还应该支持何种技术服务? 由于是开放式问题ꎬ受访对象的回答也是多种多样ꎮ总体来看ꎬ这些回答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企业购买技术设备的支持ꎻ二是创新的辅助服务ꎬ包括人才培训㊁财务㊁认证服务和商业模式创新等等ꎮ二、武汉市科技创新券运行中产生的问题分析(一)创新券运行中存在资源的浪费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的运行存在着资源的浪费ꎬ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ꎮ(1)纸质券无法找零带来资源的浪费ꎮ武汉市科技创新券采用了纸质券的方式ꎬ不设找零ꎮ当合同可折抵金额为非整数时ꎬ可使用更大面额科技创新券支付折抵金额ꎮ在这种情况下ꎬ虽然持券企业可优先使用大面额创新券ꎬ但依然存在资源的浪费ꎮ(2)创新券申领后使用不足带来资源的浪费ꎮ在调研的40家领券企业中ꎬ有2家领券企业没有使用ꎬ用券比例小于50%的企业有18家ꎬ用券比例大于50%但是没有全部用完的企业有14家ꎬ全部用完的企业有6家ꎮ从武汉市总体情况来看ꎬ截止2016年年底ꎬ武汉市领券企业共616家ꎬ未使用创新券的企业达到了23%ꎬ用券比例小于50%的企业占35%ꎮ(二)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和企业需求存在一定的错位从武汉市用券企业数量来看ꎬ知识产权服务类型用券企业数量最多ꎬ其次是检测服务ꎬ然后是 四技 服务ꎬ最后是孵化服务ꎮ此外ꎬ从兑券机构情况来看ꎬ兑券最多的机构是知识产权代理机构ꎬ其次是法定检测机构ꎬ然后是市级或市级以上孵化器或众创空间ꎬ最后是科研院所㊁高等院校㊁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工业技术研究院ꎮ目前ꎬ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包括了技术开发㊁技术转让㊁技术咨询㊁技术服务㊁检验检测㊁知识产权代理㊁创业孵化服务等技术创新服务活动ꎮ可以看出ꎬ武汉市的创新券主要支持企业的 硬 技术服务项目ꎬ对于小微企业来说ꎬ 硬 技术服务项目是培养企业创新能力的主要内容ꎬ但是 软 技术服务项目同样不可缺少ꎮ这说明武汉市科技创新券政策和企业需求存在一定的错位ꎮ另外ꎬ对于未领券企业或者正在谋划成立的企业来说ꎬ这种错位还表现在武汉市科技创新券政策缺乏对创业的支持ꎮ(三)缺少武汉市科技创新券政策和其他创新政策的协调机制在各地创新券政策中ꎬ许多地区都注意到了政策重合问题ꎬ并规定了对已申请或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ꎬ科技创新券不重复支持ꎬ比如深圳市㊁浙江省永康市等[2]ꎮ武汉市创新券政策虽然没有明确政策重复的问题ꎬ但是在官方对创新券的解释中也指出创新券政策应避免与现有政策重合ꎮ政策的重合容易带来技术服务市场的扭曲ꎬ但是政策之间的协调却是需要加强的ꎮ由于创新券政策在2015年才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展开ꎬ在新政实施的初期ꎬ政策制定者和市场更加期待的是政策的可行性㊁效果和意义ꎬ对于政策之间的协调考虑得不多[3]ꎮ(四)收券机构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除了对40家领券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之外ꎬ本研究还对20家收券单位进行了访谈ꎬ在访谈中发现收券单位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升ꎬ其原因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ꎮ1.半年兑付一次的方式造成了收券机构的资金占用武汉市科技创新券采用事后供方集中兑付的方式ꎬ每年三月和九月集中兑付ꎮ由于采用事后集中兑付的做法ꎬ造成收券机构资金的占用和成本的提高ꎮ为了激发收券机构的积极性ꎬ武汉市规定了在兑付时ꎬ给予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创新券面值的10%作为奖励ꎮ在访谈中ꎬ大部分收券机构表示集中兑付的方式ꎬ特别是半年兑付一次的方式造成了资金的占用和成本的提升ꎬ尽管有10%的奖励ꎬ但是奖励和兑付的资金都是集中发放并且是事后的ꎬ无法解决资金占用和成本提升的问题ꎮ2.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科技工作者积极性不高在访谈中ꎬ课题组发现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科技工作者(主要是教师)积极性不高ꎬ主要原因是:一方面ꎬ不同于纯粹的盈利性科研机构ꎬ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科技工作者有职称评聘㊁业绩考核㊁课题申请㊁论文发表等多方面压力ꎬ而这些科技工作者参与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无益于职称评聘和业绩考核ꎬ对课题申请和论文发表等也作用较小ꎬ这导致了科技工作者ꎬ特别是教师群体对创新券参与的积极性不高ꎻ另一方面ꎬ领券企业和收券机构进行 公对公 的对接ꎬ这意味着创新券下的技术服务性质上属于 横向课题 ꎮ这些 横向课题 对个人科研发展意义不大ꎬ再加之现行的财务报销制度和经费中劳务费占比的规定限制了科技工作者个人的劳务收入ꎬ这也挫伤了科技工作者积极性ꎮ(五)创新券的监管存在漏洞武汉市科技创新券实施黑名单制度ꎬ对于通过恶意串通㊁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ꎬ一经发现ꎬ市科技局将追回资金ꎬ并将相关单位列入黑名单ꎬ三年内不再给予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ꎮ上述措施仅仅是对骗取财政资金行为进行惩罚ꎬ在监管方面ꎬ武汉市创新券规定: 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ꎬ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查使用创新券的情况ꎮ 很明显ꎬ这种监管属于事后监管ꎮ在访谈中了解到ꎬ武汉市高校的一些教师以本人或者通过自己家属名义成立企业ꎬ这和高校现行政策并不违背ꎬ但这种情况为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提供了极大的便利ꎬ虽然目前还没有发现这种情况ꎬ却并不代表以后不会发生这种情况ꎮ三、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的制度优化(一)利用互联网建立多功能的创新券管理平台互联网管理平台的建立不仅可以提高创新券的管理效率ꎬ更重要的是可以实现下列功能ꎮ1.实现从纸质券向电子券的转换前文指出了纸质券的使用带来了资源的浪费ꎬ尽管这种浪费并不造成财政资金的实质性浪费ꎬ却带来了政策资源的浪费ꎬ并降低了创新券政策的效果[4]ꎮ使用电子券不仅可以避免资源浪费ꎬ还可以避免领券企业在领取创新券后丢失㊁损毁的风险以及不法分子伪造创新券的可能ꎮ2.实现对创新券的事前和事中监管建立创新券在线管理平台ꎬ企业不仅通过平台申领电子创新券ꎬ而且创新券的使用也通过平台构建的技术服务市场进行ꎬ使创新券从申领㊁使用到兑付均通过在线平台进行ꎬ这将有利于对创新券实施事前㊁事中和事后监督ꎮ3.通过技术服务市场实现供需匹配和搜索等交易成本的节约目前ꎬ武汉市通过公布领券企业和收券企业的方式ꎬ引导技术服务供方和需方的匹配ꎬ但是由于公布的信息有限ꎬ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技术服务的供方和需方花费大量的搜索㊁谈判等交易成本ꎬ不利于供需的有效匹配ꎮ通过创新券管理平台构建的技术交易市场ꎬ可以实现供需的快速匹配ꎬ这不但可以节省交易成本ꎬ还有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和高效配置ꎮ4.压缩兑付间隔时间ꎬ并尽可能实现随时兑付目前武汉市创新券采用由供方半年兑付一次的方式ꎬ这种方式存在着效率低下和供方的资金占用等问题ꎮ通过创新券管理平台ꎬ可以压缩兑付时间ꎬ实现按月集中兑付ꎬ甚至在政策成熟后实现随时兑付ꎬ这样不仅能大大提高效率ꎬ还能调动技术服务供方的积极性ꎮ(二)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应进一步扩大针对武汉市科技创新券存在的供需不匹配的问题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扩大创新券的支持范围ꎮ1.支持创业团队创业是创新的集中体现ꎬ作为促进创新的创新券政策ꎬ对创业团队的支持也是应有之义ꎮ参考北京㊁上海和济南市等地区的做法ꎬ武汉市创新券对创业团队的支持应考虑如下条件:第一㊁不具备法人资格ꎬ尚未注册企业ꎻ第二ꎬ入驻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或众创空间ꎮ在此基础上ꎬ优先支持在近两年省部级以上创业大赛上获得前三名的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ꎮ2.从主要支持技术 硬创新 过渡到 软硬兼有从目前国内创新券的运行来看ꎬ不少地区已经将 软 创新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ꎬ比如ꎬ济南市实施了人才引进的跟踪支持ꎬ并纳入了竞争情报分析㊁技术解决方案㊁创新战略㊁科技文献㊁科技查新等科技信息服务和专业咨询服务ꎻ大数据的收集㊁整理和分析ꎬ云计算服务等互联网服务ꎻ投融资等科技金融服务ꎮ随着创新券支持范围的扩大ꎬ相应的收券机构也要扩大ꎬ而且也可以对创新券进行适当的分类ꎮ(三)做好创新券政策和其他政策的协调配合1.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政策的协调配合科技资源共享政策主要支持仪器共享和检测服务ꎬ而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也包括了检验和检测服务ꎬ同时这两项政策独立运行ꎬ本身就是一种不协调的表现ꎮ创新券政策和科技资源共享政策的协调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科技资源共享政策有效提高了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率ꎬ是未来发展的一个方向ꎬ不可用创新券政策来代替科技资源共享政策ꎻ(2)创新券与科技共享服务平台配合ꎬ不但可以提高政府科技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率ꎬ还能够推动高等院校㊁科研机构为全社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ꎬ促进各类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ꎮ因此ꎬ创新券是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有效手段之一ꎮ为促进创新券政策和科技资源共享政策的协调ꎬ应从以下方面入手:(1)在创新券管理平台宣传并链接科技资源共享平台ꎬ引导企业利用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提高创新绩效ꎻ(2)将科技资源共享政策的检测补贴标准提高到50%ꎬ和创新券补贴一致ꎬ或者将科技资源共享政策的检测补贴标准提高到50%以上ꎬ同时规定创新券和检测补贴不可同时享受ꎮ2.与传达愿景及路线图政策的协调配合为公众勾勒或描绘未来产业㊁技术㊁经济的发展图景和社会制度框架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㊁合理客观认知新产品或服务ꎬ从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ꎬ同时也指引着企业技术创新的方向[5]ꎮ传达愿景及路线图的政策目的在于引导企业的创新方向ꎬ这种引导可以通过创新券的形式体现出来ꎮ具体来说ꎬ创新券可以分为普惠券和重点券ꎬ重点券对某些重点的创新领域㊁创新技术㊁创新业态进行支持ꎮ(四)通过政策调整激发收券机构的积极性1.改革创新劳动薪酬制度目前ꎬ高校的创新劳动薪酬制度不利于调动科研人员参与创新券的积极性ꎬ从武汉市高校的横向课题劳务费报销制度来看ꎬ劳务费大多并不是发放给项目负责人的ꎬ津贴虽然可以发放给项目负责人ꎬ但是占科研经费的比例往往不大ꎬ再加之创新券资金往往不多ꎬ导致高校科研人员积极性不高ꎮ鉴于此ꎬ需要改革创新劳动薪酬制度ꎬ可以将创新券金额的70%以上作为创新劳动的报酬ꎬ支付给科研创新服务人员ꎬ特别是项目负责人ꎮ2.部分职称评定与服务企业挂钩2014年湖北省已在省内高校推行职称分类评审ꎬ把教师分为教学为主㊁科研为主㊁教学科研并重㊁社会服务与推广四类ꎮ其中ꎬ对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教师ꎬ突出考察其科研项目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ꎮ但是对于教育部和其他部属高校和211 高校ꎬ其职称评定一直以来都是独立进行ꎬ这些高校在职称分类上ꎬ大多只是教学为主㊁科研为主㊁教学科研并重三种类型ꎮ2015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虽然强调了职称评定和企业服务挂钩ꎬ但是没有体现出对服务中小企业的支持ꎬ而创新券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小微企业ꎬ这也导致了高校科研人员对创新券积极性不高ꎮ因此ꎬ需要改革目前的职称评定制度ꎬ将职称评定和创新券联系起来ꎬ比如ꎬ可以规定科研人员必须有一定项目为中小企业服务ꎬ并作为职称评定和申请课题的条件ꎮ(五)完善创新券运行中的监管利用创新券管理平台实现事前和事中监管ꎮ利用创新券管理平台实现事前和事中监管的建议ꎬ已经在前文中说明ꎬ此处不再赘述ꎮ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制度ꎮ目前ꎬ国内大多数地区包括武汉市都规定了对通过恶意串通㊁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措施ꎬ但是对于创新券使用中供需双方不遵守合同㊁不按规定程序办理㊁收券机构能力不足和服务质量差等问题的监管还不够[6]ꎮ建议对领券企业和收券机构实行信用评级ꎬ对优质服务的买方和卖方调高信用等级ꎬ优先支持ꎮ对科研人员创办小微企业做相关规定ꎮ目前ꎬ高校科研人员创办小微企业并不和现行政策相违背ꎬ在某些高校反而成为一种风潮ꎮ如果某科研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作为领券企业向科研人员本人购买技术服务ꎬ则违反了市场公平ꎬ更容易产生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ꎬ而且由于供需双方是同一主体ꎬ监管难度较大ꎮ考虑上述问题ꎬ需要对科研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作为领券企业向本人购买技术服务的行为进行限制ꎬ可以规定科研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成立的小微企业可以领取创新券ꎬ但是不可用创新券购买科研人员本人提供的技术创新服务ꎮ参考文献:[1]李纪珍ꎬ周江华ꎬ赫运涛ꎬ等.从创新资金的供给面政策到创新券的需求面政策:基于北京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证研究[J].技术经济ꎬ2018ꎬ37(6):25-33. [2]刘桂兰ꎬ刘蕾ꎬ陈丹华.后补助新模式 广东科技创新券实践经验及对策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ꎬ2018ꎬ38(11):31-35.[3]李祖平.创新券激发 双创 新动能的机制创新及对策 以浙江省创新券的推广应用为例[J].科技管理研究ꎬ2018ꎬ38(8):41-45.[4]李佳ꎬ王宏起ꎬ李玥.我国地方创新券政策比较及运行模式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ꎬ2017ꎬ35(6):97-101. [5]赵志娟ꎬ吴磊琦ꎬ石帅杰.国内外创新券政策对比研究及对浙江的启示[J].科技管理研究ꎬ2017ꎬ37(23):47-51.[6]曹爱红.京津冀联合实施创新券制度研究[C]//中国软科学研究会.第十三届中国软科学学术年会论文集.2017:8.[责任编辑:王妍]。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单(2017版)的通知-武政规〔2017〕2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单(2017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单(2017版)的通知武政规〔2017〕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单(2017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11日武汉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单(2017版)为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加快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建设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步伐,现提出以下政策: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三大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按照其研发投入的6%给予补贴;其他产业领域同类企业,按照其研发投入的3%给予补贴。
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对由企业牵头承担、在汉实施、实现产业化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等重大科技项目,按照该项目企业自筹经费的20%给予补贴,对单个项目企业自筹经费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所获得的国家拨款总额的50%。
三、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服务,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等企业,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达标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市级科技创新券管理实施细则
市级科技创新券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市级科技创新券工作,加强和规范科技创新券管理,提高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券相关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创新券,是指由市级政府提供的一种政策性支持工具,旨在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及创新创业团队开展研发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科技创新券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政策效果最大化。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管理协调和监督评估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内科技创新券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和使用第五条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包括本市注册的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第六条科技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通过市科技局指定的平台发放。
第七条科技创新券有效期为两年,自领取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科技创新券可用于支付企业研发费用、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参与科技创新项目等。
第九条企业年度使用科技创新券总额不超过其年度研发费用总额的30%。
第十条科技创新券不可转让、不可提现、不可兑换现金。
三、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和审核第十一条企业通过市科技局指定的平台在线提交科技创新券申请。
第十二条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科技创新券申请进行初审,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对通过初审的科技创新券申请进行终审,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发放科技创新券。
四、科技创新券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定期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政策执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区科技局应加强对科技创新券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协调和咨询服务,提高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
五、违规处理(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二)转让、提现或兑换现金;(三)使用科技创新券进行非法活动;(四)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六、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武汉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 they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标题:深入了解武汉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武汉市致力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武汉推行中小科技型企业创新券政策的可行性及建议
豳
经济众说
党 政 干 部 论 坛
2 0 1 3年第 1 0期
经济众说
武 汉 推 行 中 J I 科 技 型 企 业 创 券 政 策 的 可 行 牲 及 建 议
。 张 柳
中小科 技型企 业在经 济活动 中扮演 着越来 越重 要 的角色 。 为推动 中小 企业 的技术创新 , 特别 是加强 对 中小企 业技术创新 的投入 , 学 术界进行 了相 当多 的 探 索和研究 , 各地也进 行 了相应 的实践 。近 年来 , 一 些 欧洲发 达 国家 和我 国的部分 地 区探 索实施 的创新 券政策有 效推动 了中小科技 型企 业的技术创新 , 这一 举措值 得我们借 鉴与推 广 。 国内外创新 券政策 的实践 创新券是针对地 区企 业创新资源缺乏 、 创新能力 不足、 高校和科研机构缺乏 为中小企业服务 的动力机 制 而设 计发行 的一 种 ‘ 创 新货 币” 。创 新券 由政府 向 企业发放 , 企业用此券 向高校或科研 机构购买科研服 务 或添置研发设备 , 而 收到创新 券的相关单位持创新 券 到政府 相关 部 门兑 现 。荷 兰是最早 实行创 新券政 策 的国家 , 随后 , 意大利 、 比利时 、 爱 尔兰 、 斯洛文尼亚 、 瑞 典等 国家相继 出台了创新 券政策 , 这些政策在 推动 欧 洲各 国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方面取得 了良好效果 。 我 国自2 0 1 2年起 , 陆续有地 区开始 借鉴欧洲 的经验 , 探 索 实施 了创新券政策 。 2 0 1 2 年 8月 , 哈尔滨市香坊 区 为 7个试点项 目发 放 了创新券 。同年 9 月, 江苏 省宿 迁市颁布 了《 宿迁市科 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 亍 ) 》 , 首 期为 5 0 0家企业发 放 了 2 据项 目的技术领域 , 将创新券 分 为一般券 和专 项券 , 一 般券面 向全部技 术领域 , 专 项 券则面 向专项 的技术领 域 。例 如瑞士联邦 技术 和 创新 委员会( C T I ) 2 0 0 9 年推 出 了每张面值 7 5 0 0 瑞 士 法 郎的创新券 , 不 限技术领域 ; 2 0 1 0年 , 新 推 出了面 向“ 清 洁技术” 领域的专项券 , 专 门资助 ‘ 清 洁领域” 内
创新驱动背景下武汉实施科技创新券的问题与对策
创新驱动背景下武汉实施科技创新券的问题与对策作者:焦雨生来源:《荆楚理工学院学报》2019年第01期摘要:创新券是指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大胆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凭证,创新券政策运行以来对促进武汉市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对67家受访企业的调研发现,创新券在运行中存在资源浪费、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和企业需求存在一定的错位、缺少和其他创新政策的协调机制、收券机构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创新券的监管存在漏洞等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科技创新券;现状分析;问题解构中图分类号:F276.4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4657(2019)01-0052-06创新券是指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大胆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凭证,是一种创新货币。
政府向企业发放创新券,企业用创新券向研发人员购买科研服务,科研服务人员持创新券到政府财政部门兑现[1]。
武汉市有两套科技创新券运行系統:武汉市科技创新券和武汉市东湖高新科技创新券。
这两套政策的内容集中体现在《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武科规〔2015〕1号)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武新规〔2015〕6号),这两个政策均在2015年实施,在2016年12月31日截止,时间截止后,在没有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之前,这两套政策依然运行。
武汉市的科技创新券政策运行以来对促进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解构,并提出具体的对策。
一、武汉市科技创新券政策的运行现状——基于67家受访企业的调研(一)调研背景为全面了解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的运行效果,本研究对67家企业进行了访谈调研,其中有40家领券企业、7家未领券企业和20家收券企业,并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回收487份,去掉12份无效问卷,实际有效问卷为475份,总体有效率为95%。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发武汉地区中小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武汉地区科教资源集中的优势,创新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的使用方式,加快推进武汉国家中心城市和国家创新中心的建设步伐,市科技局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
为加强创新券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指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大胆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凭证。
市科技局是全市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以及创新券的日常营运和管理工作,并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创新券制度与政府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
创新券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第二章发放对象、适用范围与资金来源
第四条创新券的发放对象是在武汉市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农业科技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
第五条创新券限用于企业与武汉辖区内经认定的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含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业技术研究院和国家级检测机构)之间开展专利购买、技术检测和委托研发等三类科技创新活动。
创新券受理单位(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名单每两年发布一次。
第六条创新券所需资金在市科技研发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2015年和2016年各安排2000万元额度的创新券。
东湖高新区创新券资金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安排。
单张创新券面额为1000元,有效期为2年,逾期不可使用。
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及重复使用。
第七条创新券的申领与发放程序:
(一)有专利购买、技术检测和委托研发等三类科技创新服务需求、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技局申领创新券。
(二)企业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和复印件,到市科技局申领创新券。
市科技局
对企业的申领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创新券,并登记备案。
(三)创新券按申领企业提交资料的先后顺序发放,至当期创新券发完为止。
已经提交资料且符合条件但没有领到创新券的企业将进行登记备案,发放下一批创新券时优先考虑。
(四)单个企业在一个管理周期内领取创新券金额的上限为15万元。
第三章使用与兑付
第八条企业领取创新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创新券两年为一个管理周期,企业在领取创新券之后,可以在两年内分批使用。
第九条企业在与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合作时,按正常业务流程开展业务,支付费用时,可以用创新券抵扣一定的合同金额。
每次支付的创新券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0%,同时不能大于创新券的当年领取总额。
第十条合作完成后,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凭相关材料到市科技局兑付创新券。
创新券兑付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一)专利购买合同、技术检测合同或委托研发合同;
(二)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向企业开具的发票存根和接受企业支付合同款的转账记录;
(三)企业支付的创新券。
第十一条兑付时,市科技局按创新券面值的110%进行支付。
创新券具体兑付时间由市科技局另行通知。
第四章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查使用创新券的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与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在创新券使用和兑付过程中,一旦发现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市科技局有权即刻注销该创新券,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
第十四条将有第十三条所述行为的企业与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列入黑名单并进行公示,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同时取消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创新券受理单位的资格。
第十五条对参与到第十三条所述行为的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16年12月31日。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