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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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院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减少医疗纠纷,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及科室吸取教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纠纷责任的认定
医院每一季度的首月召开一次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并认定上一季度各案医疗纠纷的性质与程度,最后认定其性质与程度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成员票决(责任人及责任科室成员应回避),以简单多数票为准,相同票数按轻处罚(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有认定的性质、程度案件不参加投票,以该认定为准)。
(一)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医疗纠纷性质认定按情节及后果分为可以避免、存在缺陷和不可避免三类。
1.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⑴医学会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属
于有过错且医院承担责任的)。
⑵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认定医护人员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医院的规章制度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⑴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⑵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在分析意见中有提出医方存在
不足或缺陷。
⑶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3.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三种免责情形,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是a.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b.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c.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测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d.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e.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f.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三种免责情形是a.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b.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c.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⑵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因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二)医疗纠纷责任人、责任科室的认定
1.直接实施者本人过错导致患者损害发生的为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但若为执行上级医师(护师)医嘱、指示的,视情节承担责任;过错行为中,岗位职务(或职称)最高者为主要责任人。
2.主要责任人事发时所在的科室为主要责任科室,次要责任人事发时所在的科室为次要责任科室。
3.责任科室的科主任、护士长对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发生负有
不可推卸的责任,区分医疗过错与护理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三)医疗纠纷责任程度的认定
1.责任认定权限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室质控小组、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县医疗纠纷调委会、医学会、医疗司法鉴定、法院判决。
2.医疗纠纷经院外权威机构鉴定的,根据该鉴定机构意见确定责任程度。
3.医疗纠纷未经院外权威机构鉴定的,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来判定医疗纠纷的责任程度。
责任程度分为:
⑴完全责任(100%):指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
⑵主要责任(75%):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⑶对等责任(50%):指医疗过失行为与其他因素造成损害后果的作用大致对等。
⑷次要责任(30%):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⑸轻微责任(15%):指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二、医疗纠纷责任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通报批评、当年不评先
2.年度考核
3.延迟晋升
4.降低职称聘用
5.调离工作岗位
6.撤销行政职务
7.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8.吊销执业证书
上述7-8项行政处罚措施须报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医疗纠纷责任处罚
1.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主要责任人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5%×责任程度(%),最高承担5千元;责任科室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10%×责任程度(%),最高承担1万元。
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当年不评先。
2.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主要责任人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10%×责任程度(%),最高承担1万元;责任科室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15%×责任程度(%),最高承担1.5万元。
主要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通报批评,当年不评先,延迟晋升1年。
3.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三、四级的医疗事故
主要责任人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15%×责任程度(%),最高承担1.5万元;责任科室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20%×责任程度(%),最高承担2万元。
主要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通报批评,当年不评先,延迟晋升2年。责任科室当年不评先。
4.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二级的医疗事故
主要责任人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15%×责任程度(%),最高承担2万元;责任科室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20%×责任程度(%),最高承担2.5万元。
主要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通报批评,当年不评先,降低职称聘用1年,降低行政职务。责任科室当年不评先。
5.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一级的医疗事故
主要责任人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20%×责任程度(%),最高承担2.5万元;责任科室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25%×责任程度(%),最高承担3万元。
主要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通报批评,当年不评先,降低职称聘用2年,撤销行政职务,调离工作岗位。责任科室当年不评先。
6.若出现次要责任人或次要责任科室,其处罚分别为主要责任人或主要责任科室承担赔偿费用的30%。
7.对科室负责人的处罚:医院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1万)5万元以下(含5万)、5万元以上(不含5万)10万元以下(含10万)、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分别扣发科主任或护士长1个月、2个月、3个月职务津贴(科副主任或副护士长应为其承担30%),若医疗与护理均有过错的,两者均处罚。
三、责任人、责任科室的申诉权
1.对经由科室或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分析确定意见不服的,责任人及责任科室有权向医院要求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但经医院复议,认为结论成立,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会导致医疗事故处理复杂化,医院有权决定不再提起医疗事故鉴定。
2.对市级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不服的,责任人及责任科室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