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措施和办法
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
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是国家为了回报和保障退役士兵的付出和贡献而制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安置措施。
这些政策的目的是既为了满足退役士兵的生活需求,也旨在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实现平稳过渡。
一、排队优先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退役士兵享有在政府组织的招聘中优先被录用的机会。
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应优先考虑退役士兵的就业需求,确保退役士兵的就业机会和平等待遇。
二、职业培训为了帮助退役士兵重新融入社会、提高就业竞争力,国家提供各种职业培训项目。
退役士兵可以参加政府举办的职业培训班或者职业技能认证考试,获得相关证书和技能以提高就业竞争力。
三、创业扶持为了激励退役士兵创业,国家提供一系列创业扶持政策。
对于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项目,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减免税政策,优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等金融服务。
四、住房、贷款优惠退役士兵对于购房贷款可以享受贷款利率优惠,甚至免除首付款要求。
对于退役士兵的住房需求,国家和地方政府也提供各种住房保障政策,例如提供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或为退役士兵提供补贴来解决住房问题。
五、医疗保障退役士兵具有享受军队医疗保障的权利,可以享受免费的医疗服务。
国家还设立了退役士兵医疗救助基金,用于对重大疾病、意外伤残等退役士兵提供医疗救助。
六、优先教育为了更好地解决退役士兵子女的教育问题,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退役士兵子女可以享受优先入学的权利,包括优先参加公立学校招生考试、减免学杂费等。
七、退休待遇为了保障退役士兵晚年生活,国家对退役士兵的退休待遇进行了相应的安排。
退役士兵可以享受退休金、养老金等待遇,保障其晚年生活的基本需求。
总而言之,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旨在回报他们的付出和贡献,确保他们的就业、住房、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这些政策的落实对于保障退役士兵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22年)正文:----------------------------------------------------------------------------------------------------------------------------------------------------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并及时协调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安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章接收第六条士兵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依法经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接收。
第七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一般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或者从普通高等院校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现公布《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强2024年7月29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退役军官安置方式第三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一节逐月领取退役金第二节自主就业第三节安排工作第四节退休与供养第四章移交接收第一节安置计划第二节安置地第三节交接第五章家属安置第六章教育培训第七章就业创业扶持第八章待遇保障第九章社会保险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第四条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军地协同推进。
第五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安置退役士兵实施方案
安置退役士兵实施方案随着国家发展的进步,退役士兵安置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退役士兵的安置方案旨在为退役士兵提供合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帮助他们顺利过渡到平民生活,并为他们提供适当的福利和支持。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退役士兵安置实施方案:一、政府政策支持政府应该成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政府应该提供各种就业机会和培训项目,以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和创业。
二、工作安排政府应该积极协调各类单位和企业,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
优先选择与军队相关的行业,如安全、保卫、物流和驾驶等工作。
同时,政府还应该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技能提升计划,帮助退役士兵迅速适应社会和工作环境。
三、创业支持四、福利保障五、康复与安置退役士兵中可能有一些人因为长期从事军事工作而导致身体和心理上的困扰,政府应该建立康复中心,为这些退役士兵提供心理和身体上的治疗和康复。
同时,政府还应该鼓励社会各界给予退役士兵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帮助他们顺利过渡到平民生活。
六、宣传与教育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加社会对退役士兵的了解和尊重。
通过媒体报道和社区活动等方式,宣传他们的工作经验和贡献,消除对退役士兵的歧视和偏见。
七、监督与评估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定期对退役士兵安置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同时,政府还应该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安置方案,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合理的安置和支持。
总之,退役士兵安置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退役士兵本身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加大对退役士兵的关注和支持力度,切实落实各项政策和措施,为退役士兵提供合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让他们能够尽快融入社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
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随着国家的发展,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逐渐完善,为退役士兵提供了更好的社会保障和发展机会。
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的核心目标是尊重和关心军人,保障他们的利益和权益,促进他们的良好复员安置和顺利融入社会。
下面将对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的相关参考内容进行介绍。
首先,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为退役士兵提供了多项利益保障。
一方面,退役士兵可以享受退休金和医疗保障。
退役士兵在组织退役时,可以根据自己服役时间的长短,获得相应的退休金待遇,这一待遇可以帮助他们在退伍后较为顺利地生活。
另一方面,退役士兵还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障政策。
这意味着,退役士兵在退伍后如果患病需要治疗,可以享受与普通居民同等的医疗待遇,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其次,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还为他们提供了就业和创业机会。
为了帮助退役士兵更好地融入社会,政府和军队部门会提供就业培训和创业支持。
退役士兵可以参加各类就业培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同时,政府还会为退役士兵提供一定的创业扶持政策,如创业补贴、税收优惠等。
这些政策的存在,为退役士兵提供了广阔的就业和创业发展空间,促使他们更好的实现社会转型。
此外,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还为退役士兵提供了教育和培训的机会。
为了帮助退役士兵重新接受教育和提高自身素质,政府常会组织和扶持一些教育和培训项目。
这些项目包括退役士兵参加高中、大学等阶段的学历教育,也包括针对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职业培训。
通过教育和培训,退役士兵可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增加自身的竞争力,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此外,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还重视退役士兵的住房问题。
政府为退役士兵提供住房保障,可以让他们顺利解决住房问题。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退役士兵可以享受住房补贴或者购房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为退役士兵提供了更好的住房条件,并且解决了他们在退伍后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最后,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还重视关心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意愿和发展需求。
2024年退役军人安置政策
2024年退役军人安置政策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和加强国防军队建设,坚持安置就业与扶持就业相结合、政府安排就业与市场就业相结合,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创新安置方式,拓宽安置渠道,提高安置质量,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得到妥善安置。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安置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安置计划,落实安置政策,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退役军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目标是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安置渠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能力,努力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三、安置对象和方式(一)安置对象退役军人安置对象包括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以及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二)安置方式1. 政府安排就业:符合政府安排就业条件的退役军人,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就业。
政府安排就业的对象主要包括服现役满10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因战、因公致残的五级至八级士官和因战致残的初级以上士官等。
政府安排就业的方式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等。
2. 扶持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军人,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扶持。
3. 继续教育:鼓励退役军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等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能力。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高考可享受加分政策。
4. 职业培训:政府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5. 创业扶持: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政府提供创业扶持政策,如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等。
6. 其他方式: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选择其他适合自己的方式实现就业或创业。
四、保障措施和政策支持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国务院令第608号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退伍兵二次安置政策
退伍兵二次安置政策
退伍兵二次安置政策是指为军队退役人员提供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的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旨在解决退伍兵在脱离军队后重新适应社会的问题,促进其顺利过渡到平民生活,并为其提供持续的发展和稳定的就业岗位。
退伍兵二次安置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就业安置: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军
队部队、街道社区等向退伍军人提供就业机会,通过招聘、咨询、技能培训等方式,帮助退伍军人尽快找到适合的工作岗位。
2.创业支持:政府提供创业培训、融资支持、税收减免等政策,鼓励退伍军人创业,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到就业创业中。
3.培训教育:为退伍军人提供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等机会,提
升其专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
4.社会保障:政府加强对退伍军人的社会保障,包括医疗保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的支持,确保他们享有基本的社会福利和保障。
5.精神关怀:加强对退伍军人的心理辅导、社会支持等工作,
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和安全感,帮助他们尽快适应平民生活。
退伍兵二次安置政策的实施,旨在为军队退役人员提供全方位
的服务和保障,在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实现平稳过渡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义务兵和士官转业政策依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军队也随之发展壮大,其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照顾退役士兵,保障此群体权益,促进他们安居乐业,他们有责任向社会贡献他们的力量,为社会创造更加发达的现实。
因此本条例被制定,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退役士兵的权益,为他们的未来安排良好的住所和职业,使他们能够获得更多的尊重,更好地生活。
二、宗旨为了保护退役士兵的权益,促进他们的安置和再就业,保障其安居的权利,特制定本条例,以确定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和社会各界在安置和再就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安置退役士兵提供可行的保障措施,使他们能够安全、安居、安职。
三、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所有退役士兵。
四、安置(一)国家对退役士兵的安置作出了责任承诺,鼓励退役士兵发挥自我调整能力,积极投身社会事业,并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
(二)国家和省、市及县级各级政府代表,应当积极履行安置退役士兵的职责,制定相关安置政策,建立应急安置机制,保障退役士兵安置的权利,并为他们提供培训、教育及其他支持服务。
(三)社会各界应当积极支持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积极帮助他们安置、就业及获得社会保障,帮助他们建立和发展人脉,促进退役士兵的社会融入和自身发展。
五、职业再就业(一)国家应当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给予必要的行政性和政策性支持,提出完善的专业技能培训政策,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环境,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配置必要的社会保障设施。
(二)省、市及县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鼓励企业主动开展再就业项目,给予再就业的劳动者必要的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障支持。
(三)社会各界应当及时发挥积极作用,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协助他们调整工作岗位,积极宣传公平竞争原则,以保障退役士兵按照相同标准获得就业机会。
六、保障(一)国家应当为退役士兵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为他们提供优质的健康护理服务;对受伤、病残的退役士兵,国家应当给予特殊的社会抚恤补助,保障其生活和医疗需求;(二)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宣传尊重退役士兵,建立崇高的社会声誉,及时发挥主动作用,保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三)当退役士兵因病残处于极端困境时,政府应当加大补助力度,积极支持退役士兵社会生活;(四)为了确保退役士兵获得良好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政府应当积极建立退役士兵安置服务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推行必要的安置服务政策,使他们按照同样的标准享受到保障。
2024年退役军官安置法规
2024年退役军官安置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退役军官的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发挥退役军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2024年退役的军官。
第三条退役军官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保障,确保退役军官的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排。
第二章安置对象和安置方式第四条安置对象为2024年退役的军官。
第五条安置方式包括:1. 安排工作;2. 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3. 提供社会保障;4. 教育培训;5. 其他安置方式。
第三章安置程序第六条退役军官安置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 退役军官提出申请;2. 相关部门进行审核;3. 确定安置方式;4. 实施安置;5. 安置结果公示。
第七条退役军官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退役军官身份证件;2. 退役军官证明文件;3.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安置保障第八条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第九条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退役军官,补偿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提供社会保障的退役军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退役军官参加教育培训,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退役军官对安置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国务院退役军官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仅为一份虚构的退役军官安置法规示例,实际法规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
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9•【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兵役制度正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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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其含义是:由政府向各行业系统分配安置退伍军人的任务,各行业系统应保证完成安置任务,这是一种指令性的安置办法。
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适当工作。
1、城镇户口、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及“待分配时间”的定义:
答:原是城镇户口的义务兵,入伍前未参加正式工作的,退役后由原入伍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分配工作;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四、复员士官接收落户政策及工作程序是什么?
答:1、复员士官落户原则:复员士官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区落户,如因国家或军队建设需要的,服役期间家庭户口变迁的,或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异地落户(违反婚恋规定的除外)。对农村入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复员士官,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如本人要求落城镇户口的,可以落城镇户口。
(1) 报到手续所要的全部材料;
(2) 市公安局农转非户口批示单;
(3) 其它原因农转非的请提供入户许可证第一联。
以上所有人员报到时须本人前来办理,别人不得代替,其档案须经部队机要邮寄、移交或由户口所在地上报,凡个人自带档案的一律不予接收。
(三)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是什么?
待分配时间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原征集地到退伍安置办公室报到之日起,至到所分配的工作单位之日止的这段等待分配的时间。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当前,全国正在优化军队结构,加快军队现代化,正在步入富强民主文明的时代背景下,为配合军队结构的变化,解决部队退役士兵的安置问题,特制定本条例。
二、条文规定(一)部队退役士兵应当择业顺利落实,按照安置程序向乡镇政府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区政府应当积极协调、统筹安排,向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
(三)部队退役士兵应当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就业技能,为落实就业打下基础。
(四)部队退役士兵应当接受由国家、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组织的就业指导,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
(五)国家对部队退役士兵就业提供财力支持,以保障部队退役士兵顺利安置,使他们能够从事合法活动,增加收入。
(六)各级政府应当注重发挥部队退役士兵的潜力,为他们提供科技指导、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支持,帮助他们就业和解决实际困难。
(七)对于部队退役士兵在就业就职期间遇到的困难,各级政府应当及时给予协助,积极解决实际问题,帮助他们更好地安置。
三、实施细则(一)国家要实行就业扶持政策,建立就业扶持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就业贷款等服务。
(二)各级政府要加大就业扶持投入,特别是要建立就业培训基金,为部队退役士兵提供就业补贴。
(三)各级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为部队退役士兵在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安排就业机会,积极推进退役士兵在基层单位公职就职。
(四)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就业补贴政策,为部队退役士兵调剂就业补贴和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保障他们的营生收入。
四、本条例视为立法,并将由国务院负责落实。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国防部高度重视部队退役士兵的安置问题。
为了解决部队退役士兵的安置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完善的政策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部队退役士兵顺利落实就业解决实际困难,让他们能从事合法活动,增加收入,进而提高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一方面,国家重视为部队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建立就业扶持机构,为他们提供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就业贷款等服务;另一方面,各级政府也要加强就业扶持投入,为部队退役士兵提供就业补贴等政策支持,并通过政策引导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让他们得到充分就业保障,使他们在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后更好地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实施方案
退役士兵安置实施方案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退役士兵安置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
这一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不断探索和实施各种安置方案,以
确保退役士兵能够顺利融入社会,实现自身的发展和生活的稳定。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退役士兵安置实施方案。
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让他们
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福利,以及各种安置政策和措施。
同时,政
府还应建立健全的退役士兵信息登记和管理制度,确保每一位退役
士兵都能够及时了解到相关政策和安置措施。
其次,针对不同类型的退役士兵,政府应制定个性化的安置方案。
对于那些身体健康、技能较强的退役士兵,政府可以通过职业培训、就业创业扶持等方式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于那些因伤
致残或年龄较大的退役士兵,政府可以提供相应的康复和养老服务,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合理的生活保障。
此外,政府还应加大对退役士兵的就业培训和职业转岗培训力度,
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同时,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就业服务
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职业规划和岗位推荐等服务,帮
助他们顺利实现就业。
最后,政府还应加强对退役士兵的心理疏导和帮扶工作,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和家庭稳定。
可以通过建立心理咨询热线、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排解心理困扰,重新树立信心,积极面对生活。
总的来说,退役士兵安置实施方案需要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够真正解决退役士兵的安置问题。
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和切实可行的举措,才能够让每一位退役士兵都能够在社会上找到自己的位置,实现自身的发展和生活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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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军队履行使命任务相适应的新型退役士兵安置模式的措施办法XXX(XX年X月XX日)XX总人口XXX万人,现有各类优抚对象万人,每年向部队输送新兵人,本籍现役军人人,每年接收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等余人。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XX各级各部门和有关用人单位顾全大局、克服困难、主动作为、创新勇为,使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得到了较好地落实。
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我县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基本情况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实施后,XX共接收退役士兵人,其中选择新政策在部队办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人,选择原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按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人中符合安置条件的人);接收军队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人、军队复员干部人、伤病残退役士兵人。
XX年以来,我县财政部门共拨付安置保障金万元,切实保障了退役士兵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发放。
二、我县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主要做法(一)统筹考虑,精心安排,在夯实安置基础上狠下功夫。
一是认真统计,及时接收。
由民政部门做好每年的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等)报到、登记以及档案的接收工作,分别建档,分类归档。
二是前期摸排,有序实施。
在每年度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报到和档案接收整理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等)做好登记、调查和档案审查工作。
同时,积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难题,把困难家庭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三是出台政策,制定方案。
出台了《XX退役士兵安置方案》(X政发[XX]X 号)等安置政策,明确规定了退役士兵安置原则、安置办法、上岗期限及各单位责任。
(二)合理设岗,尊重意愿,在完善安置措施上狠下功夫。
一是合理设岗。
根据当年退役的符合安置条件的人数,由县编办拿出事业编制安排分配岗位。
XX年,为符合安置条件的人(转业士官),设置了个事业岗位。
二是考聘选岗。
按照安置岗位实行文化考试和实绩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军龄、军衔、职务、学历、政治面貌、伤残、表彰等量化积分,综合考试分数高的统一公开选岗,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XX年月日,我县在民政部门公开进行选岗考试,县人武部、县编办、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参与,纪检、监察等全程监督,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参加了应试。
三是自主择岗。
规定对自愿放弃安置或录用岗位的,可申请自谋职业。
先后有选择了自谋职业,人经考试选聘安置上岗。
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当年全部得到妥善安置。
(三)优兵优分,优先安置,在落实安置政策上狠下功夫。
一是切合实际,伤残优分。
XX年以来,我县接收伤病残退人员人,占全市接收任务的%。
针对实际情况,我县规定对伤残等退役士兵坚持“五个优先”的安置办法,即立功、伤残、抢险救灾、艰苦地区、特困家庭的退役士兵优先安置。
二是随到随接,安置优先。
不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对符合接收条件的伤病残退人员做到随到随接。
目前,除部队暂未移交的人外,另名伤病残退人员全部接收。
三是妥善照顾,政策优待。
严格按照伤病残退优待政策,及时落实各项待遇。
对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保障,全部按接收时本县商品住宅均价给予补差;对五至六级精神残疾退役士兵,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XX年,共拨付住房保障金万元、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万元,并及时按《XX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落实了医疗保障。
(四)注重教育,加强培训,在创造安置条件上狠下功夫。
一是自主选择,免费培训。
采取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坚持“自主选择、免费培训”的原则,扎实开展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民政、人社等部门配合,对退役士兵开展计算机操作、电工操作等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帮助他们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提升他们的就业竞争、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能力。
XX年以来,共有人参加了职业技能培训。
二是学用结合,适用实用。
结合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市场和社会需求等,要求承训机构改进教学方法,精心设置培训专业和课程,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拓展方式,丰富内容。
通过印发宣传单、给退役士兵一封信等形式,积极搭建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用工单位多向选择的就业平台。
同时,适时组织开展退役士兵招聘周活动。
人社、民政、人武部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发布招聘周活动安排、参加招聘企业情况和用工岗位信息等,在招聘周设专人为退役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
XX年至今,共有家企业、余人次(退役人员)进场参加招聘活动,提供岗位信息余条,签订就业意向人。
(五)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在解决安置问题上狠下功夫。
近年来,我县始终把妥善解决退役士兵安置中遗留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从讲政治的高度着力解决、认真落实。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责任。
认真贯彻国发[2005]23号和皖政[2005]1号文件精神,对过去存在的安置遗留问题,采取摸清情况,分清责任,制定措施,妥善解决退役士兵安置中的遗留问题。
同时,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无条件地负责接收安置好退役士兵。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妥善解决问题。
把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纳入县政府的目标管理,建立健全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同时,经梳理后将遗留安置问题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到责任人,真正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
此外,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作风不实、工作落实受影响和不能按规定完成任务的单位和部门,规定从严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三是多种渠道安置,多样方式就业。
强化政府的调控职能,采取灵活就业方式,实行安置就业与经济补助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切实解决好安置对象的遗留问题。
对凡能提供稳定就业岗位的,妥善安置上岗;对提供就业岗位有困难或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安置;对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优先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
三、我县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存在的难点(一)扶持性政策应具体化。
国家对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不少,但有些太笼统,不易操作,实施起来有难度,对刚刚起步创业的退役人员扶持帮助作用不明显。
(二)培训性政策应有针对性。
退役人员特别是退役义务兵人员,一般年龄较小、家庭较好,对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认识不高,出现了“家长一厢情愿,退役人员不太情愿”的现象。
因此,对培训性政策要积极改革,增强针对性,以调动退役人员参与的积极性,也能适应自主安置的需要。
(三)安置性政策应切合实际。
事实证明,一方面转业士官对安置的岗位期望过高,回到地方后工资水平较低,对工资对岗位不满意;另一方面地方上可满足安置的岗位较少,各级倍感安置压力大,特别对我县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国有企业少且条件差、大型企业不多的国家级贫困县,对退役安置人员没有太大的吸引力。
国家对公务员和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编制,实行“逢进必考”的政策,在经济发展滞后县,对退役人员安置最好的岗位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但县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较少,对每年都需安置的不多岗位,地方政府压力较大、难度较大。
(四)优待性政策应适度调整。
对自谋职业和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配套资金比例不合理,不能体现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造成参军入伍人数越多地方财政负担越重的现象。
特别是伤病残退人员的安置,移交时一方面存在个别残疾士兵家属对部队要求过高,特别是经济补助要求过高,另一方面存在个别部队对相关政策理解不透,对退役残疾士兵及家属思想工作不够细致,存在移交地方“卸包袱”的现象,造成残退人员家庭信访、上访、缠访不断,给地方安置造成了压力。
此外,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时,存在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四、对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几点建议(一)建议建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规范的安置政策法规体系。
建议突出重点,取消一般,以自谋职业为主,以安排工作为辅。
要按市场经济运转机制,对绝大多数退役士兵采取自谋职业货币补偿安置,只对有特殊功劳的和因公残疾达到相应等级的少数退役士兵实行由国家供养或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
针对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应考虑其特殊性,简化程序。
(二)建议建立优待兼顾地区差异的安置保障金和扶持培训就业制度。
建议既要制订公平统一的安置保障金标准,又要兼顾地区差异。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既要体现国家对退役士兵的优待,又要兼顾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
建议改变自谋职业及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负担方式,提高省级负担比例,减轻地方负担。
(三)建议建立提高退役士兵创业能力和就业质量的扶持和培训机制。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已落实了退役士兵的保障待遇,实现了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
但退役士兵还将面临着进入社会就业的难题。
为此,建议三点: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扶持就业和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除享受优惠政策,还要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适当的低息或无息小额贷款。
二要利用社会资源,加强管理服务,提高培训就业率,不能就培训而培训,就教育而教育,以增强技术的适应性和培训的针对性,使教育培训真正成为就业的“敲门砖”。
三要根据不同培训科目、培训期长短、培训质量、就业率等相关情况,制定培训补助标准,经民政、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审查、核实确认后,财政下拨培训经费给学校。
同时,安置、人社部门和培训机构要紧密配合,建立就业信息网络,为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牵线搭桥,定期组织招聘、推荐就业洽谈会,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初次就业提供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