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完整版
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答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作为无偿行为立法者为赠与合同作出了特殊的制度安排例如赠与合同虽原则上为诺成合同但在赠与物权利移转之前除经公证或为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之外赠与人可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前任意撤销其允诺受赠人忘恩负义的即便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赠与人仍可依法撤销赠与并取回赠与物;赠与人也不像出卖人那样承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此外各国立法还都规定赠与人仅就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损毁、灭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有这些都体现了赠与作为单务、无偿合同与典型的交易行为(如买卖、租赁)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制度差异但赠与行为是否真的在任何意义上都是“无偿”的?古典理论揭示了赠与的有偿性质古典合同法理论从人类的社会行为中抽象出各个典型的交易关系并加以标准化通过细密的法律规制来建构典型合同的体系但在社会学的视野中交换不限于“片断式”的个体行为也不限于确定的可折算成金钱的交换在他们看来契约包括所有人类的行动经济交换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也包括其他的互动行为因此每个具体的法律缔约行为都只是广义社会交换链条中的片断而已像赠与这样的被传统民法定性为“无偿”的行为其实并非真的“无偿”赠与人同样可能存在着互惠的动机和需求只不过这些需求被“不用支付对价或报酬”的外观掩盖了起来他们真正追求的东西其实在合同之外比如各国法普遍允许赠与人可以撤销对“忘恩负义”受赠人完成的赠与行为其实就是承认赠与人对受赠人存在着广义上的“交易”诉求对此日本著名民法学者大村敦志指出赠与行为盛行于日本人的日常生活之中但其目的并不相同那些在各种节日进行的各种社交性赠与仍是互酬的在社会学上具有“对待给付”的性质从长期来看受赠人必定要对赠与人提供的恩惠作出回报只有那些向公益团体的捐赠才属于真正无对待给付的赠与赠与特性的典型体现在现代生活中赠与首先是人们社会交往的重要手段一般人都喜欢通过互赠礼物来建立和培养良好的社会关系赠与也是家庭成员之间表达亲情和财产流转的主要手段赠与行为以及作为赠与行为后果的礼物的流动也一直是人类学家关注的对象在他们看来只要是以人际关系解决事情的场合便存在着赠与行为法国社会学家莫斯曾开创性地提出赠与与回礼之间的时间间隔正是商业借贷的原型通常情况下回礼的价值还必须高于所受赠品而回礼中超过赠品的这部分价值就是利润的起源再者接受赠与而延迟回礼懂礼节的人这时应该将某些替代品暂存到对方那里以示谢意由此很容易联想到这就是担保的起源总而言之礼节性的赠与与回礼中包含着严格的义务与名誉感从而形成了“信用”观念并为此后商业交易的公正性奠定了基础这些说明赠与与交换有可能是同源的并且同时发生社会学家莫利斯·戈德列认为一个社会的再生产需要三个基础的组合方可实现即馈赠、出售和保留但在我们生活的社会里买卖交易已经成了占主要地位的社会活动“卖”意味着将财产与原所有人彻底脱离;馈赠总是使赠出的东西保留着原主人的某种特性;而保留则是不让有些东西与主人分离因为这些东西与人之间的联系代表着人的历史和认同应当传承下去应该看到馈赠的这一特性在现代法律中仍有典型体现第一目的性赠与所谓目的性赠与是指自然人或法人接受一定财产且规定这些财产是作为与受赠人的其他财产在经济上相分离的特别财产而被管理并且只能为特定的目的使用如大学以法人的名义接受捐款且款项只能用于安排奖学金或其他类似目的这些财产就成为“管理这些财产且按照既定的目的使用其权益的受托人的财产”拉伦茨称之为“非独立财团”适用民法典关于“附负担赠与”的规定第二财团法人大陆法系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分最终集中于是否承认社员可以改变公司的权利能力这一点上社团法人(如公司)自然可以改变自己的经营范围但财团法人(如寺院、学校、医院、基金会)则不能轻易改变章程和经营范围这是因为财团法人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使得人民可以超越个人的生存界限以组织体的形式来完成一些长期或者永续存在、有意义的社会目的促进公益事业带动社会发展而不必因为捐助人的死亡或者捐助人财产的增减而受影响”这就是赠与物对原所有人的意志的保留无偿行为在商业社会中的价值现代商业社会中“工业化就是竭尽全力地置换人们的行为模式”“让人们变得无名无姓”有偿行为(买卖、租赁等)发挥着财产流转增值的重要作用契约基础理论以“买卖”为范本加以创设以及民法的商法趋势等都提供了人成为“经济人”所需的全部技术手段这也令现代私法视野中的主体“人像”走上普遍商化的不归路同时这也给以“个人主义”为标签的现代性肇致了深刻的危机人类学家所描述的那种田园牧歌式的社会团结与协作图景已为个体的、冷冰冰的经济人交易的图像所取代正是在此背景下无偿合同被民法学者称为既不符合“公平”也不符合“人性”但是到底些人性才最接近的人性?在众多关于人性的争论中种人性标准最具可信性?也许莫斯的回答对我们有启发意义:人们应当重新回到法律的坚实基础回到正常的社会生活的原则上来既不能以为公民太善良、太主观也不能把他们想得太冷酷、太实际人们对他们自己、对别人、对社会现实都会有一种敏锐的感觉他们的行为举止既会考虑到自己也会考虑到社会及其亚群体这种道德是永恒不变的;无论是最进化的社会、近期的未来社会还是我们所能想象的最落后的社会都概莫能外无偿行为或许能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也维系了团结合作的观念培养人们维持共同生活所必须的互助品格我认为即使是借助商业化的形式无偿行为也能在商业社会中创设出某种利他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正因无偿行为的存在使得合同法作为工具理性维护了促进财产交易和提升社会团结的多元价值房产赠与合同范本甲方:乙方:双方就房屋所有权赠与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状况:该赠与房屋位于市室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杭房权证下字第号二、房屋性质系回迁房三、甲方确保对该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四、甲方承诺将该处房屋所有权赠与给乙方并明确本协议生效后该处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个人所有五、本协议生效后房屋所有权证换证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六、本协议经签字并公证后生效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一份公证处留底一份交房管局办证备案甲方:乙方:年月日。
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
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被定义为一方无偿将其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并且另一方接受该财产的行为。
赠与合同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其中一方自愿将财产赠与给另一方,而另一方自愿接受这一赠与。
以下是赠与合同的标准格式:一、合同主体赠与合同的主体包括赠与人和受赠人。
赠与人是指将财产赠与给另一方的一方,受赠人是指接受赠与财产的一方。
二、财产赠与赠与合同的核心是财产的赠与。
合同应明确规定赠与的财产种类、数量、质量、所有权归属等相关事项。
双方应在合同中详细描述赠与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确保双方对财产的认知一致。
三、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明确规定受赠人作为财产的新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如使用、处分等。
同时,合同也应明确受赠人的义务,如对财产的保管、维护等。
四、赠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明确规定赠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赠与人应确保财产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保证财产没有任何限制或者负担。
赠与人还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财产的交付方式和时间。
五、合同的生效和履行赠与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和履行期限。
普通情况下,赠与合同自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之日起生效。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财产的交付和接受。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赠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双方可以商议一致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公平合理。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七、争议解决赠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应明确约定。
双方可以选择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合同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地点和适合的法律。
八、其他事项合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相关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赠与合同的标准格式,该合同明确规定了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财产的赠与方式和条件,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内容。
双方在签署合同之前应子细阅读并理解合同的内容,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如果双方对合同的条款有任何疑问,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并商议解决。
赠与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赠与合同属于什么合同赠与合同属于无偿合同一、合同背景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或权益无偿转让给另一方的合同。
赠与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的一种,与买卖合同等有偿合同不同,赠与合同的特点是转让方无需获得对价,即无需获得金钱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二、合同目的赠与合同的目的是使转让方将其财产或权益无偿转让给受赠方,以达到以下目的:1. 表达对受赠方的赞赏、感谢或友好的意愿;2. 实现转让方的慈善、公益或遗产规划等目的;3. 维护转让方与受赠方之间的关系。
三、合同条款赠与合同应包含以下主要条款:1. 合同双方的信息:包括转让方和受赠方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2. 赠与财产或权益的描述:明确指定赠与的财产或权益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等具体信息;3. 转让方的声明:转让方应明确声明其自愿无偿将财产或权益赠与受赠方,并保证其对该财产或权益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4. 受赠方的接受:受赠方应明确表示接受赠与,并保证其对赠与财产或权益的合法接受;5. 不可撤销性:赠与合同一般应明确约定为不可撤销的,即转让方一旦赠与,即不得撤销;6. 附加条件:赠与合同中可以约定一些附加条件,如受赠方需履行一定义务、承担一定责任等;7. 违约责任:赠与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如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责任等;8. 争议解决:赠与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解决、仲裁解决或诉讼解决等。
四、法律要求赠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合同的合法性:赠与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 赠与财产的合法性:转让方应保证其对赠与财产或权益的合法拥有权或处分权;3. 受赠方的资格:受赠方应具备接受赠与的资格,如年满法定年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4. 证书或登记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些财产或权益的赠与可能需要进行证书或登记手续。
五、其他事项1. 合同的生效:赠与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自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交付合同文本之日起生效;2. 合同变更和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赠与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3. 合同的终止:赠与合同的终止方式包括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等;4. 法律适用和管辖:赠与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应根据双方约定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赠与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赠与合同属于什么合同赠与合同属于无偿合同。
一、合同背景赠与合同是指一方(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另一方(受赠人)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点是赠与人无偿将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无需支付任何对价。
二、合同要素1. 合同当事人:赠与合同的当事人是赠与人和受赠人。
赠与人是财产的原有所有人,受赠人是财产的接受人。
2. 财产的转移:赠与合同的核心是财产的转移。
赠与人将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成为财产的新的所有人。
3. 无对价性: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受赠人无需支付任何对价。
4. 无限制性:赠与合同的财产转移应当是无限制的,即没有任何附加条件或限制。
三、合同内容1. 赠与财产的明确描述:赠与合同应当明确描述赠与的财产,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等。
这样可以避免合同争议和误解。
2. 财产的交付:赠与合同要求赠与人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
交付的方式可以是实物交付或者其他方式,如转账等。
3. 财产权利的转移:赠与合同的核心是财产权利的转移。
一旦财产交付给受赠人,财产的所有权就转移到受赠人名下。
4. 附加条件:赠与合同可以附加一些条件,但这些条件不能限制受赠人对财产的所有权。
例如,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财产,但不能限制受赠人对财产的自由支配权。
四、合同效力1. 合同成立:赠与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成立。
2. 无效情形:赠与合同可能存在一些无效情形,如双方当事人之一的无行为能力、无代表权、虚假意思表示等。
在这些情况下,赠与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 不可撤销性: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原则上不可撤销。
赠与人无权单方面撤销赠与合同,除非受赠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五、合同解除和争议解决1. 合同解除:赠与合同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解除。
解除的方式可以是书面解除协议或者其他方式。
2. 争议解决:赠与合同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是一种将财产转让给他人并不收取任何报酬的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一个人(合同方甲方)将他的财产赠与给另一个人(合同方乙方)。
然而,尽管赠与合同是不涉及支付任何费用或报酬的合同,但其中是否存在有偿性质仍然是有争议的。
有偿与无偿的区别合同的性质通常可以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
有偿合同是指双方之间存在经济利益的交换,即一个人得到某种物品或服务,另一个人得到相应的报酬。
另一方面,无偿合同也被称为“赠与合同”,其中一方没有向另一方索取任何形式的报酬或支付。
赠与合同是否会存在有偿特征尽管在赠与合同中通常没有涉及任何报酬,但还有可能存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使得赠与合同具有有偿合同的特征。
以下是一些潜在的有偿特征:提供额外服务赠与合同可能会涉及附加的服务,例如送货到目的地或提供需要的技能或知识来操作财产。
这些额外服务可能需要支付报酬,并将导致赠与合同变成有偿合同。
转移财产时存在债务当甲方在转移财产时还存在债务时,乙方可能需要承担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债务。
如果甲方旨在通过这种方式减轻负担,那么赠与合同可能也具有有偿的特征。
对财产进行装饰或修建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修改或重建,那么这需要产生费用和劳动力,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报酬或其他的经济补偿。
依赖条件如果赠与合同依赖于特定的条件,例如在一段时间内乙方必须支付甲方一定数额的现金,或者必须要使用财产一定的时间长度之后才能赠与,那么赠与合同就具有有偿性质。
结论尽管赠与合同通常可以被视为无偿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不可能具有有偿性质。
赠与合同是否具有有偿特征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需要对赠与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仔细研究和分析,才能确定其是否具有有偿特征。
作为合同签署方,应该了解和确保自己了解所有有关合同条款的信息和细节。
如果您有疑问或需要了解更多关于赠与合同或其他法律问题的信息,请咨询合格的法律顾问。
赠与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赠与合同属于什么合同赠与合同属于无偿合同。
下面是赠与合同的标准格式,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内容: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赠与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受赠人):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愿意将下述财产无偿赠与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赠与财产1. 甲方自愿将以下财产无偿赠与乙方:[详细描述赠与财产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信息]2. 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在赠与完成后立即转移给乙方,乙方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二、赠与条件1. 本次赠与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乙方不需要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或提供任何服务。
三、权利和义务1. 甲方保证其对赠与财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对该财产的权利主张。
2. 乙方应妥善保管赠与财产,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抵押、出租或以其他形式处置该财产。
3. 甲方对赠与财产的质量、适用性、合法性等不承担任何责任或担保。
四、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永久。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应以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生效。
甲方(赠与人):乙方(受赠人):签字:签字:日期:日期:。
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是一种法律上的协议,用于描述一方(即赠与人)将财产或权益无条件地转让给另一方(即受赠人)的情况。
赠与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具体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和协商。
一、合同背景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其财产或权益无条件地转让给受赠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明确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责任。
二、合同条款1. 赠与人信息:赠与人应提供其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2. 受赠人信息:受赠人应提供其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3. 赠与财产描述:具体描述赠与的财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股权等。
4. 赠与方式:双方应明确赠与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5. 赠与条件:如果赠与合同是有偿的,双方应明确支付方式、金额、时间等具体条件。
6. 赠与的义务和权利:双方应明确赠与人和受赠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7. 赠与的生效和终止:双方应明确赠与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条件,例如双方协商一致、赠与人或受赠人死亡等情况。
8. 违约责任:双方应明确违约责任,例如一方未按约定赠与财产或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合同执行1. 合同生效:赠与合同应在双方达成一致后签署,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或备案等手续,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合同变更:如有需要,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和公证等手续。
3. 合同终止:赠与合同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终止,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终止,例如赠与人或受赠人死亡、合同期满等。
四、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法律适用:赠与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五、其他条款1. 合同附件:赠与合同可以附带相关的附件,例如财产证明、身份证明等。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吗?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吗?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赠与合同是属于一种双方达成一致的无偿给付性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不涉及到相关利益的获得情况,但双方也应当对违约的责任和相关事项认定后签订合同。
一、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吗?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合同。
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并无对待给付义务,仅赠与人负有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故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享有双务合同当事人可享有的合同履行抗辩权,也不要求受赠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而主张赠与合同无效。
二、赠与人的义务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
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
但有如下两种例外。
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
所谓附义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
原则上,赠与人履地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
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
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
赠与合同虽然不涉及到相关利益冲突,但对于赠与的行为也应当进行认定,特别是如果后期出现反悔的行为是无效的,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如果一方出现违约的,那么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中规定的相关条款来追责。
赠予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合同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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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不过,有些赠与合同当中可能也约定了一些其他的附加条件,除此之外,其他的赠与合同都是单务合同,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一、赠予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①双方行为。
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诺成行为。
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
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二、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
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2、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
但有如下两种例外。
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
所谓附义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一、赠与合同的概述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财产的协议。
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偿合同,赠与人不要求受赠人支付任何对价。
在中国,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1.合同的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赠与合同自赠与人表达赠与的意思时生效。
需要说明的是,赠与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如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明确赠与的内容和条件,以便在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中提供凭证。
2.赠与的条件赠与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需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赠与人和受赠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的标的:赠与的财产应合法,并且赠与人有权处分该财产。
如赠与不动产,还需进行登记。
3.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人必须清楚、明确地表达赠与意图,受赠人也需清晰表示接受该赠与。
3.赠与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赠与人有权在赠与物交付之前撤销赠与,尤其是在受赠人存在重大过失或其他不良行为的情况下。
同时,在某些情况下,一旦赠与物交付后,赠与人将无法随意撤销赠与。
4.赠与合同的特别约定赠与合同可基于双方的约定,设定特定的条件。
例如,受赠人必须在特定情况下或时间内使用赠与物,或者在赠与人去世后,赠与物才会转移给受赠人。
这些特别约定需要在合同中明确。
5.赠与的税费在我国,受赠人通常需要承担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因此,受赠人在接受赠与之前,应了解相关的税务规定,以免在将来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三、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赠与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未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赔偿损失。
同时,赠与合同的效力与其他合同类型相同,当事人均应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四、总结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规定明确了赠与的成立、撤销、特别约定等重要方面。
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在签署赠与合同时保护自身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是指出于赠与人对受赠与人的友好感情和亲情,自愿无偿转移财产的
一种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与人,受赠与人则接受赠与人的财产,并且不需要偿还任何东西。
赠与合同是一种纯粹的无偿合同,没有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换,完全是基于双方的友好感情和亲情。
赠与合同的特点是无偿性和自愿性。
赠与人自愿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赠与人,受赠与人也自愿接受赠与人的财产,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要求。
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意味着双方没有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换,完全是出于对对方的友好和亲情的考虑。
赠与合同的自愿性意味着双方都是出于自愿的意愿达成合同,没有任何外部的压力或强制。
赠与合同在法律上是受到保护的。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有效
的合同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赠与人和受赠与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赠与合同中的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违约方进行责任追究。
赠与合同是一种充满人情味的合同形式,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友好和亲情。
在
现实生活中,赠与合同常常出现在亲友之间,例如父母将财产赠与子女,夫妻之间互相赠与财产等。
赠与合同的存在不仅能够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交流,也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总之,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具有无偿性和自愿性的特点,受到法律的保护。
赠与合同的存在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友好和亲情,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希望人们在签订赠与合同时能够珍惜这份友好和亲情,共同维护好赠与合同的合法权益。
赠与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赠与合同属于什么合同赠与合同属于无偿合同一、合同背景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以无偿方式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一方作为赠与人,将其财产权益无偿转让给另一方作为受赠人。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二、合同条款1. 赠与物品:赠与人将以下物品无偿赠与给受赠人:(详细描述赠与物品,如名称、数量、规格等)2. 赠与条件:赠与人无条件地将赠与物品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并同意遵守以下条件:(详细描述赠与条件,如不可转让、限制使用范围等)3. 赠与方式:赠与人将赠与物品交付给受赠人的方式为:(详细描述赠与物品的交付方式,如交付日期、交付地点等)4. 赠与的权益和义务:4.1 赠与人权益:赠与人确认并保证其对赠与物品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并同意将其在赠与物品上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
4.2 受赠人权益:受赠人确认并接受赠与物品,并同意按照赠与条件使用、保管和维护赠与物品。
4.3 赠与人义务:赠与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赠与物品交付给受赠人,并保证赠与物品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4.4 受赠人义务:受赠人应按照赠与条件使用、保管和维护赠与物品,并不得将赠与物品转让给他人。
5. 违约责任:5.1 赠与人违约:若赠与人未按照约定交付赠与物品或赠与物品存在瑕疵,赠与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受赠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5.2 受赠人违约:若受赠人未按照赠与条件使用、保管和维护赠与物品,受赠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赠与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6. 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保守对方提供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该等信息。
7. 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合同生效与终止1.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2. 合同终止: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详细描述合同终止的情况,如双方协商一致、违约等)四、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赠与合同性质
赠与合同性质
赠与合同是指一方自愿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并且没有要求对方给予任何报酬或者
交换条件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一种权利性质的合同,即通过赠与合同,权利人将自己
的财产权转让给受赠人。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 志愿性:赠与合同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成立的,双方必须完全出于自愿进行财产
转让,没有被迫或者欺骗的情况。
2. 无偿性: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即受赠人不需要为获得赠与财产而付出任何回
报或者交换条件。
3. 转移财产权:赠与合同的最终目的是将财产权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
赠与人通过
合法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权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获得了财产的所有权。
4. 无效权:赠与合同一旦成立,赠与人就不能再撤销或者变更自己的意愿,这是因为
赠与合同是一种绝对有效的权力行使。
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受到一些限制和规定,例如赠与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不能
以不当手段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赠与,受赠人也不能接受违法的赠与。
此外,赠与合同也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才能生效。
赠予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赠予合同,又称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予合同是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合同,具有无偿、单务、诺成性等特点。
我国《合同法》对赠予合同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就赠予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赠予合同的法律特征1.无偿性:赠予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不要求受赠人支付任何对价。
2.单务性:赠予合同是单务合同,仅赠与人承担义务,即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仅享有权利,即接受赠与。
3.诺成性:赠予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4.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为财产:赠予合同的标的物为赠与人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5.赠与合同的有效条件:赠予合同的有效条件包括:赠与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赠与的财产属于赠与人所有;赠与的财产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赠予合同的法律规定1.赠予合同的订立赠予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赠与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强迫或欺诈。
(2)平等原则:赠与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得以强权压迫对方。
(3)公平原则:赠与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赠予合同的订立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的赠予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赠与的财产种类、数量;(3)赠与的期限、方式;(4)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
2.赠予合同的效力(1)赠予合同的生效条件:赠予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自成立时生效。
(2)赠予合同的变更:赠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
(3)赠予合同的解除:赠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确需解除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解除协议。
3.赠予合同的权利义务(1)赠与人的权利:①赠与人享有要求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权利;②赠与人享有要求受赠人按照约定使用、保管赠与财产的权利。
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
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将其所有权或部分所有权转移给另一方,而不需要获得对价或其他补偿的合同。
虽然赠与合同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无偿合同,但实际上,这种合同是双方之间的交易,在很多情况下,都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有效执行。
赠与合同的特点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由于该合同的一方不需要获得任何对价或其他补偿,这是与许多其他类型的合同不同的地方。
但是,虽然这种合同是无偿的,但它仍然需要遵循其他合同的一般原则。
例如,赠与合同需要明确表述合同双方的意图,并要求合同双方遵守相应责任和义务。
此外,赠与合同的执行应该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相关标准。
赠与合同的双方义务虽然赠与合同是无偿的,但是合同双方分别承担的义务各不相同。
赠与人的义务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将其所有权或部分所有权转移给另一方,因此,赠与人需要确保自己拥有相应的所有权,并可以转让给另一方。
此外,赠与人还需要在合同中表述赠与的对象和条件,确保另一方理解赠与的具体范围和限制。
赠与人还需要保证自己在赠与时没有欺诈行为,并遵守法规和其他相关条款。
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的主要义务是接受赠品,并遵守赠与合同中的规定。
此外,受赠人可能需要承担一些其他义务,例如,维护赠品和保障赠与人的权益。
赠与合同并不通常要求受赠人做出任何承诺或贡献,但可能存在一些与赠与物品相关的义务。
例如,在赠与合同中,如有相关约束规定,受赠人可能需要告知赠与人其对赠品进行使用、销售或转让的情况。
赠与合同的执行前提即使是赠与合同这种无偿合同,也存在一些重要的执行前提。
要求双方自愿签署合同赠与合同需要明确反映双方意图,使双方确信自己理解合同的所有方面,并自愿签署合同。
如果合同的签署涉及到任何形式的威胁、欺诈、强制或其他不可允许的行为,那么这种赠与合同将被认为是没有效力的。
要求具备合法合同的基础要素赠与合同需要满足合法合同的一般要素,例如,必须有合法的赠与物,合同双方的签署必须是自愿的,并符合当地的有关标准和法规。
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在商业活动中,赠与合同是常见且重要的一种合同,被广泛用于商业赠品、礼品以及慈善捐赠等领域。
许多人认为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即没有涉及到货币的交换。
但实际上,赠与合同并不是完全无偿的,它存在着一些有偿方面。
下面,我们来探讨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的问题。
赠与合同的基本概念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向对方无条件地将财产转移给对方,对方接受该财产的行为,以及双方达成协议的合同。
该合同的本质是由一方付出财产,以使得另一方获得相应财产的权利。
赠与合同的重要特征是“无条件转移”,即赠与方从此放弃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占有和使用权,转移给了受赠方。
赠与合同属于一种民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成立和变更应当以协议为基础。
因此,赠与合同必须经过双方协议才能成立,并且该协议必须满足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法律要求。
赠与合同的有偿方面虽然赠与合同在表面上看起来是一种无偿的合同,但它实际上涉及到了一些有偿方面:1. 必要的费用从理论上来说,赠与合同是不涉及货币的交换的,因此可以认为是一种无偿合同。
然而,赠与合同的实行,仍然需要一些必要费用。
比如说,送达礼品的邮费,捐助慈善基金的手续费等。
虽然这些费用不是很高,但理论上仍然算得上涉及有偿的一方面。
2. 接受财产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由合同所引起的风险。
那么,在赠与合同中,受赠方在接受财产之后,就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比如说,如果赠与方赠送给受赠方一部汽车,那么在受赠方接受该汽车之后,就必须支付相关的保险费、税费,以及进行相关的维修保养等。
这些费用虽然是由受赠方自己承担的,但仍然是一种有偿的情况。
3. 特定条件的约束另外,赠与合同中也有可能存在特定的约束条件。
比如说,赠与方赠送给受赠方一块土地,但赠与方又规定,土地必须在五年内进行开发建设,否则赠与方有权收回土地。
赠与合同定义性质和
赠与合同定义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条件地将一定财物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失去该财物所有权并不得请求返还,另一方也不得有任何回报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赠与人应全尽自由心意,赠与财物并不是为了获得对等物或者金钱补偿等回报。
赠与合同的性质赠与合同属于无偿合同,是因为赠与人是出于无条件、无任何要求或条件的单方面意愿,将自己的财产转交另一人,而不要求另一方做出等价的回报,因此赠与合同属于完全无偿合同。
在法律上,赠与合同是一种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赠与人在法定限制期内或者双方当事人议定的期限内,有权利单方面撤销合同,撤销后财产归还赠与人的所有权。
但是,赠与人撤销合同的前提是受赠人还没有取得该物的实际控制和使用权,否则赠与人将失去撤销权利。
赠与合同也不属于抵押质押合同,赠与人既然将财物赠与受赠人,那么他就失去了该财物的所有权,也就不能将其用来作为抵押物或者质押物。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单方面的非买卖等价交换,也是无偿合同。
在合同条款上,赠与双方应该明确财产性质和发生赠与所涉及的事实。
与买卖合同不同的是,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需要拥有赠与物的所有权,且该物应当有真实交付的可能。
如果赠与人赠与的是债权、知识产权等虚拟、抽象性的财产,则法律认为不能构成合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对赠与财产做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确定后,财产即属于受赠人所有,赠与人并不保留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
另外,赠与行为应当是真实的、自由的,也不应当利用赠与行为逃避法律规定、债务、婚姻财产制度或者影响财产受到保护。
总结赠与合同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合同形式,在法律上享有无偿、单方面撤销的特权。
此类合同元素简单,但仍然需要注意相应法律规定,明确合同条款,保持交易真实性、自由性。
赠与合同的合法有效、权益受到保护,不仅需要依靠立法保障,还依赖长期良性运行与实践。
赠与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赠与合同属于什么合同赠与合同是指一方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并且另一方接受该财产的一种合同形式。
赠与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合法性和约束力。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财产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则接受赠与人的财产。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的一种。
无偿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在不收取对方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达成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特点是赠与人无条件地将财产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不需要给予任何回报。
赠与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赠与人的身份信息、受赠人的身份信息、赠与的财产描述、赠与的条件(如果有的话)、赠与的时间和地点、赠与的方式、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下面是一份标准格式的赠与合同样本:赠与合同合同编号:[编号]甲方(赠与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乙方(受赠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鉴于甲方自愿将以下财产赠与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赠与财产甲方自愿将以下财产赠与乙方:(详细描述赠与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金融资产等)第二条赠与条件本赠与合同无任何附加条件。
甲方无偿将财产赠与乙方,乙方不需要给予甲方任何回报。
第三条赠与方式甲方将财产转移给乙方的方式为(详细描述转移方式,如过户、交付等)。
第四条赠与时间和地点赠与财产的时间为[具体时间],地点为[具体地点]。
第五条受赠人权利和义务乙方作为受赠人,享有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维护、管理和使用义务。
第六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赠与人):签字/盖章:日期:乙方(受赠人):签字/盖章:日期:以上是一份标准格式的赠与合同样本,供参考使用。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建议在签署合同前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它涉及一方自愿将财产或权益无偿转让给另一方。
在法律上,赠与合同可以被视为有偿合同或无偿合同,取决于合同双方的意愿和约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赠与合同的定义、特点、要素以及有关法律规定。
一、赠与合同的定义赠与合同是指一方自愿将财产或权益无偿转让给另一方的合同。
它是一种单方面的合同,即合同的一方作为赠与人,自愿放弃财产或权益的所有权,将其转让给另一方作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的目的是无偿地将财产或权益转让给他人,以表达对对方的友好、感激或亲情。
二、赠与合同的特点1. 自愿性:赠与合同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赠与人自愿转让财产或权益给受赠人,受赠人自愿接受赠与。
2. 无偿性:赠与合同的最显著特点是无偿性,即赠与人无需获得任何对价或报酬,将财产或权益转让给受赠人。
3. 单方面:赠与合同是一种单方面的合同,即赠与人单方面放弃财产或权益的所有权,并将其转让给受赠人。
4. 不可撤销性:一旦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就无法撤销赠与,除非存在特殊的法定情形。
三、赠与合同的要素赠与合同的要素是构成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以下要素:1. 合意:赠与合同需要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合意,即双方就财产或权益的转让达成一致意见。
2. 定物:赠与合同需要明确约定转让的财产或权益,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等具体描述。
3. 转让意愿:赠与人必须具备真实的转让意愿,即自愿放弃财产或权益的所有权,并将其转让给受赠人。
4. 合法性:赠与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禁止性规定。
四、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规定:1. 合同形式:赠与合同通常不要求特定的形式,可以是口头协议或书面协议。
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要求赠与合同以书面形式进行。
2. 无偿性原则:赠与合同的核心原则是无偿性,即赠与人无需获得任何对价或报酬。
民法典赠与合同是否有偿
民法典赠与合同是否有偿因为种种原因总是有⼈想要把⾃⼰的财产赠送给别⼈,这可能是表⽰感谢的⼀种⽅式。
不过,即使是赠与别⼈东西也要⾛法律程序,需要签订赠与合同,这样才能保证赠与物的合法性。
不过有许多朋友对赠与合同并不了解,那么赠与合同是否是有偿合同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赠与合同是否有偿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偿合同。
作为⽆偿⾏为,⽴法者为赠与合同作出了特殊的制度安排。
例如,赠与合同虽原则上为诺成合同,但在赠与物权利移转之前,除经公证或为履⾏道德义务的赠与之外,赠与⼈可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前任意撤销其允诺。
受赠⼈忘恩负义的,即便赠与合同已经履⾏完毕,赠与⼈仍可依法撤销赠与并取回赠与物;赠与⼈也不像出卖⼈那样承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此外,各国⽴法还都规定赠与⼈仅就其故意或重⼤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损毁、灭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有这些,都体现了赠与作为单务、⽆偿合同与典型的交易⾏为(如买卖、租赁)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制度差异。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受赠⼈表⽰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条【赠与⼈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赠与⼈的义务有哪些1、赠与⼈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将赠与的财产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交付受赠⼈并转移其所有权,是赠与⼈的主要义务。
赠与⼈将财产交付并转移其所有权后,即使是以⼝头形式订⽴的赠与合同,赠与⼈也不得再⾏任意撤销赠与。
2、赠与⼈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
赠与⼈不交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违约⾏为,并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依照赠与⽬的和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来区分。
对于⼀般的赠与合同,赠与⼈在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对这类赠与合同,赠与⼈不给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也就不能请求赠与⼈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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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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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
作为无偿行为,立法者为赠与合同作出了特殊的制度安排。
例如,赠与合同虽原则上为诺成合同,但在赠与物权利移转之前,除经公证或为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之外,赠与人可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前任意撤销其允诺。
受赠人忘恩负义的,即便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赠与人仍可依法撤销赠与并取回赠与物;赠与人也不像出卖人那样承担标的物的质
量瑕疵担保责任。
此外,各国立法还都规定赠与人仅就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损毁、灭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有这些,都体现了赠与作为单务、无偿合同与典型的交易行为(如买卖、租赁)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制度差异。
但赠与行为是否真的在任何意义上都是“无偿”的
古典理论揭示了赠与的有偿性质
古典合同法理论从人类的社会行为中抽象出各个典型的交易关系并加以标准化,通过细密的法律规制来建构典型合同的体系。
但在社会学的视野中,交换不限于“片断式”的个体行为,也不
限于确定的可折算成金钱的交换。
在他们看来,契约包括所有人类的行动,经济交换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也包括其他的互动行为。
因此,每个具体的法律缔约行为都只是广义社会交换链条中的片断而已。
像赠与这样的被传统民法定性为“无偿”的行为,其实并非真的“无偿”,赠与人同样可能存在着互惠的动机和需求。
只不过这些需求被“不用支付对价或报酬”的外观掩盖了起来。
他们真正追求的东西其实在合同之外。
比如,各国法普遍允许赠与人可以撤销对“忘恩负义”受赠人完成的赠与行为,其实就是承认赠与人对受赠人存
在着广义上的“交易”诉求。
对此,日本著名民法学者大村敦志指出,赠与行为盛行于日本人的日常生活之中,但其目的并不相同。
那些在各种节日进行的各种社交性赠与仍是互酬的,在社会学上具有“对待给付”的性质,从长期来看,受赠人必定要对赠与人提供的恩惠作出回报。
只有那些向公益团体的捐赠,才属于真正无对待给付的赠与。
赠与特性的典型体现
在现代生活中,赠与首先是人们社会交往的重要手段。
一般人都喜欢通过互赠礼物来建立和培养良好的社会关系,赠与也是家庭成员之间表达亲情和
财产流转的主要手段。
赠与行为以及作为赠与行为后果的礼物的流动也一直是人类学家关注的对象。
在他们看来,只要是以人际关系解决事情的场合,便存在着赠与行为。
法国社会学家莫斯曾开创性地提出,赠与与回礼之间的时间间隔正是商业借贷的原型。
通常情况下,回礼的价值还必须高于所受赠品,而回礼中超过赠品的这部分价值就是利润的起源。
再者,接受赠与而延迟回礼,懂礼节的人这时应该将某些替代品暂存到对方那里以示谢意,由此很容易联想到这就是担保的起源。
总而言之,礼节性的
赠与与回礼中包含着严格的义务与名誉感,从而形成了“信用”观念,并为此后商业交易的公正性奠定了基础。
这些说明,赠与与交换有可能是同源的,并且同时发生。
社会学家莫利斯·戈德列认为,一个社会的再生产需要三个基础的组合方可实现,即馈赠、出售和保留。
但在我们生活的社会里,买卖交易已经成了占主要地位的社会活动。
“卖”,意味着将财产与原所有人彻底脱离;馈赠总是使赠出的东西保留着原主人的某种特性;而保留则是不让有些东西与主人分离,因为这些东西与人之间的联系代表着人的历史和认同,应当传承下去。
应
该看到,馈赠的这一特性在现代法律中仍有典型体现。
第一,目的性赠与。
所谓目的性赠与,是指自然人或法人接受一定财产,且规定这些财产是作为与受赠人的其他财产在经济上相分离的特别财产而被管理,并且只能为特定的目的使用。
如大学以法人的名义接受捐款,且款项只能用于安排奖学金或其他类似目的。
这些财产就成为“管理这些财产且按照既定的目的使用其权益的受托人的财产”,拉伦茨称之为“非独立财团”,适用民法典关于“附负担赠与”的规定。
第二,财团法人。
大陆法系的社团
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分,最终集中于是否承认社员可以改变公司的权利能力这一点上。
社团法人(如公司)自然可以改变自己的经营范围,但财团法人(如寺院、学校、医院、基金会)则不能轻易改变章程和经营范围。
这是因为,财团法人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使得人民可以超越个人的生存界限,以组织体的形式来完成一些长期或者永续存在、有意义的社会目的,促进公益事业,带动社会发展,而不必因为捐助人的死亡或者捐助人财产的增减而受影响。
”这就是赠与物对原所有人的意志的保留。
无偿行为在商业社会中的价值
现代商业社会中,“工业化就是竭尽全力地置换人们的行为模式”,“让人们变得无名无姓”。
有偿行为(买卖、租赁等)发挥着财产流转增值的重要作用。
契约基础理论以“买卖”为范本加以创设,以及民法的商法趋势等都提供了人成为“经济人”所需的全部技术手段,这也令现代私法视野中的主体“人像”走上普遍商化的不归路。
同时,这也给以“个人主义”为标签的现代性肇致了深刻的危机,人类学家所描述的那种田园牧歌式的社会团结与协作图景已为个体的、冷冰冰的经济人交易的图像所取代。
正是在此背景下,无偿合同被
民法学者称为既不符合“公平”,也不符合“人性”。
但是,到底哪些人性才最接近真实的人性在众多关于人性的争论中,哪种人性标准最具可信性也许莫斯的回答对我们有启发意义:
人们应当重新回到法律的坚实基础,回到正常的社会生活的原则上来。
既不能以为公民太善良、太主观,也不能把他们想得太冷酷、太实际。
人们对他们自己、对别人、对社会现实都会有一种敏锐的感觉。
他们的行为举止既会考虑到自己,也会考虑到社会及其亚群体。
这种道德是永恒不变的;无论是最进化的社会、近期的未来社会,还是我们
所能想象的最落后的社会,都概莫能外。
无偿行为或许能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也维系了团结合作的观念,培养人们维持共同生活所必须的互助品格。
我认为,即使是借助商业化的形式,无偿行为也能在商业社会中创设出某种利他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
正因无偿行为的存在,使得合同法作为工具理性,维护了促进财产交易和提升社会团结的多元价值。
房产赠与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双方就房屋所有权赠与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状况:该赠与房屋位于市室,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杭房权证下字第号。
二、房屋性质系回迁房。
三、甲方确保对该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四、甲方承诺将该处房屋所有权赠与给乙方,并明确本协议生效后,该处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个人所有。
五、本协议生效后,房屋所有权证换证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六、本协议经签字并公证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一份公证处留底,一份交房管局办证备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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