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贫困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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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根据立XX学校和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切实保证义务教育政府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一、组织机构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领导、认定和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一)领导小组:组长:XX组员:XX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并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认定小组:组长:XX组员:XX(班主任)(二)评议小组:组长:XX组员:XX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根据XX学校和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确定资助范围认定困难等级,困难等级共分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

(一)学生本人或家庭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游用低于学校所在区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步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班用的:2、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3、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4、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5、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2、边缘易致被家庭学生:3、低保家庭学生:4、特困救助供养学生:5、孤儿;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7,重点困境儿童:8、烈士子女:9、低保边缘家庭学生:10、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11、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1、隐瞄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3、由丁•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哲时困难的;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山东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山东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山东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措施精准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的原则,经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后入库备查。

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或学院推荐获得各类资助的依据。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规范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认定机构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宣传、组织、实施、审核工作,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本科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组成。

第八条各学院以班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其中,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总人数的2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须在本班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九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根据家庭人均年收入、财产、债务、家庭消费支出、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件等情况,参照校区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金额、结构等情况进行认定。

认定时还应参考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殊困难和困难两个档次。

贫困生认定办法.

贫困生认定办法.

宜学院学发[2010]42号宜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第四条宜宾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组成,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当年《贫困证明》,并加盖所在地乡、镇、街道行政公章或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八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宜宾市当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同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进行认定。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家庭贫困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家庭贫困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电气信息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由学生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的原则。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四条家庭贫困学生认定条件一、必要条件1、家庭年收入、人均年收入较低,难以支付该生在校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费用;2、本人生活俭朴,没有高档消费品或非生活必需品。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认定等级划分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一)特殊困难。

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提供其学宿费和生活费有较大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直接经济来源;3、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4、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造成经济困难的;5、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6、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二)困难。

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其家庭可提供部分生活费和学宿费,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

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下岗(失业)的;2、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含两个)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3、父母双方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4、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而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5、家庭直系亲属成员中长期有自费负担的危重病人;6、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其它经济收入者;7、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遭受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8、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或者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XX市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

根据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2]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修订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保护受助学生尊严,不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四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力求客观、公正,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第五条参照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依据乡镇、街道一级或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相关佐证材料,三档的认定标准分别为:(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费用(包括缴纳学生学费)支出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明显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严重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因遭遇突发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家庭成员罹患重病需承担高额医药费或者属于单亲、离异、孤残、军烈属家庭,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范围:(一)家庭成员及本人情况: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困难学生。

XX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

XX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

XX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为更加科学、规范、准确地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落实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确保各类资助资金使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教学〔2007〕《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8号)、53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获得我校学籍且办理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认定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1—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申请认定学生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校日常表现,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量化测评、定性评价。

第五条精准认定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原则。

加强与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协作,完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信息库,依据学校的认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确保精准认定。

第六条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开展好学生资助“两节课”、“诚信校园行”、社会实践等资助育人活动,加强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强化资助工作正确的育人导向功能。

第三章认定组织机构第七条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各学院组织召开主题班会,以班级(或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改)

信息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和《湖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对象为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预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第四条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审核工作。

其机构组成如下: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副组长:学生科长成员:学生科辅导员、各班班主任其主要职责是:1、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2、指导成立以班级为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3、对本院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形成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4、建立健全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5、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和调整;6、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或认定其家庭经济困难等级。

第五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各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工作。

其机构组成如下:组长:各班班主任成员:(1)学生干部代表3名(2)由班级同学推荐的其他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5%。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公示一天。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修订意见)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修订意见)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省政府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学校规定享受有关资助政策。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第六条参照烟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1、学生本人或学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1)家庭所在地地处边远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地区(省级或国家级贫困县),(2)家庭收入以种地为主,人口众多,只有一个劳动力,支付学费有困难者;(3)家庭有一定收入,但维持在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支付学费有困难者;2、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父母一方或双方均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者;(2)家在老、少、边区以种地为主,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者;(3)家庭经济较为困难,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单亲家庭者。

4、除以上条件外,如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特困生:(1)孤儿、烈士子女、父母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持有《特困证》、《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证》;(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者;(3)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者;(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无房屋或无父母、无收入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xx]8号),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可以申请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资助项目和由学校出资设立的资助项目。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财务总监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处处长.团委书记和各专业学院党总支书记任成员,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专业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总辅导员任副组长,辅导员任成员,负责本专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七条各专业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范围与条件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九条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支付学费困难的;(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并持有医院病历的;(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五)家庭所在地遭遇自然灾害,支付学费困难的;(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支付学费困难的;(七)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持有农村特困户.城镇低保户证书的;(八)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东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110-120163619521

东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110-120163619521

东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开展资助育人工作的重要基础。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使其健康成长并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在原《东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标准及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

(一)一般困难学生是指每月平均消费在340-400元之间的学生。

确定时重点考虑如下几种情况: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2、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3、父母务农,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且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的学生;4、父母务农,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5、遭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学生;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学生。

(二)特别困难学生是指每月平均消费在340元以下的学生。

确定时重点考虑如下几种情况: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2、家中有危重病人,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3、烈士、优抚家庭子女、西部助学工程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的对象;4、农村五保户或城镇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家庭的子女;5、来自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在全日制本科生中进行。

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定修改方案(草稿)

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定修改方案(草稿)

洛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修订方案(草稿)为保证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励和资助政策公正落实,充分发挥“助学”功能,把资助工作提高到资助育人高度,以资助为手段,建立积极向上、勤奋好学的校风和学风为目的,做到既在经济上帮助学生,又在精神上激励学生,实现资助与育人的双丰收。

结合我校实际,依据《洛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院政学…2008‟157号),现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拟定以下补充和修改方案,请各位领导和老师批评和指导。

一、组织机构建立健全评定困难学生和国家奖助学金的四级组织机构。

1、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

3、各院(系)以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和班主任等作为成员的组成评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认定和评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4、在年级或班级中,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组成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或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

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成员名单要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上一级组织机构对下一级组织机构有领导和监督的责任。

二、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定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对象为我校正式注册在籍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本专科学生。

欠费没有注册学籍,但属非恶意欠费并通过“绿色通道”办理缓注册手续的新生和经院系评议批准、资助中心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认定困难学生、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

但所得奖金和资助金要首先用于交纳欠费,不足部分也应保证及时足额补交。

三、评定原则1、实行主动申请的原则。

所有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和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提交书面申请和其他相关材料。

福建农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农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福建农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学院、机关有关部处:为加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对2007年印发的《福建农林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福建农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农林大学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福建农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安心学习,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认定机构第三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学院认定工作小组。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院党委秘书、团委书记、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班级(或专业、年级)评议工作小组。

各学院以班级(或专业、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分管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或专业、年级)评议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认定评议工作。

学生代表应由班长、团支部书记、舍长及一般同学组成,一般同学代表不少于班级(或专业、年级)总人数的10%。

班级(或专业、年级)评议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年级)范围内公示确认。

第三章认定条件和标准第六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三)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贫困生和特困生两档,比例分别约为在校本科生总数的15%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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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由学生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的原则。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四条家庭贫困学生认定条件
一、必要条件
1、家庭年收入、人均年收入较低,难以支付该生在校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费用;
2、本人生活俭朴,没有高档消费品或非生活必需品。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认定等级划分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一)特殊困难。

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提供其学宿费和生活费有较大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直接经济来源;
3、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
4、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造成经济困难的;
5、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6、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二)困难。

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其家庭可提供部分生活费和学宿费,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

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含两个)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父母双方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4、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而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5、家庭直系亲属成员中长期有自费负担的危重病人;
6、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其它经济收入者;
7、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遭受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
8、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或者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

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

1、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
2、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无特殊劳动技能,且无固定收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公章(三级证明),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院有相关档案证明属实的,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可不公示。

家庭属低保收入等须有相应证明。

疾病证明必须由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2000元以上);
(二)购买高档笔记本电脑的(特殊专业除外,4500元以上);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五)擅自在校外租房者;
(六)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者;
(七)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八)抽烟、酗酒者;
(九)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十)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十一)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院内勤工助学活动者;
(十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十三)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第六条贫困学生的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提供证明: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学院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一)县、乡(镇)、村(街道)民政部门的证明;
(二)低保户证明;
(三)伤残、重大疾病医疗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四)孤儿或单亲父母的死亡证明;
(五)其他家庭困难证明材料。

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5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信誉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及个人综合表现作出书面承诺。

四、资格审查
(一)各班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干部及普通学生,总人数不少于班级成员的10%,在班主任的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审查内容
1、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三)审查方式
1、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方式等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3、根据需要核查申请人在学生食堂的月消费状况;
4、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5、提出建议名单
各班班主任,综合资格审查情况,确定接受班级民主评议的特困生和贫困学生建议名单。

6、班级民主评议(评议时申请贫困生的学生实行回避)
(1)班级民主评议须在不少于全班2/3同学的参加下进行,并由班主任主持。

评议开始前,主持人应向参加评议的同学扼要介绍本办法的基本内容。

(2)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的班级学生干部首先逐一陈述申请贫困生的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和日常消费的实际情况。

(3)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的班级学生干部对申请申请贫困生的学生所陈述的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予以说明。

如申请申请贫困生的学生不是新生,还应对其入学以来平时表现、获得的各类奖励和资助情况加以说明。

(4)参与同学根据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标准采取适当方式对申请建档学生家庭经济及日常消费情况进行评议。

(5)评议结束后,参与同学就是否同意对申请贫困生的学生予以通过及相应档次进行投票,并在主持人的主持下,统计并宣布投票结果。

(6)对特困生和贫困学生建档,以参加评议学生50%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必要条件。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在每年的9月进行。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报到时应主动向学院说明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将通过“绿色通道”为该生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及入学手续,待入学后再按学院的工作安排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九条班级认定审核通过后,需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档次,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质疑;认定评议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班级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提请复议;学院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一学年内若家庭经济情况有明显好转,已认定困难等级的学生有义务及时告知学院,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学生在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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