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2018年1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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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

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

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8(0)14
【摘要】《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6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

【总页数】3页(P45-47)
【关键词】国家林业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管理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2
【相关文献】
1.国家林业局令第10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J], 周生贤
2.国家林业局第50号令(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J], ;
3.国家林业局令第10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J], 周生贤;;
4.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3号,2005年5月13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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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修改)【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部分失效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2016.09.22【实施日期】2016.09.22【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07•【文号】林资发[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2006年1月11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下发的《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林公治[2006]2号),对执行《解释》的具体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但有个别省(区)上报我局的一些征占用林地项目已涉嫌犯罪且未依法进行刑事处罚,为切实依法履行好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职责,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涉嫌犯罪的征占用林地项目,凡尚未依法进行刑事处罚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核同意或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及时将项目所涉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二、对已经依法处罚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应要求其在申请材料中提供对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处罚办结的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二OO七年二月七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

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

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6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8年3月5日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加强对修筑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林业主管部门主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本办法所称修筑设施,是指以穿越或者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方式开展设施建设,包括修筑临时设施和永久设施。

第三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经国家林业局审查批准。

第四条严格限制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

必须修筑设施的,应当严格控制建设区域、面积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不对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确保不改变自然生态系统基本特征和结构完整性,最大限度减少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不利影响。

禁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以下设施:(一)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等项目的设施。

(二)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开发、会所建设等项目的设施。

(三)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探矿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紧缺矿种资源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公益性远景调查的设施。

(四)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设施。

(五)国家禁止修筑的其他设施。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常见问题与处理意见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常见问题与处理意见
“一张图”上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要规范
一、林地审核审批—关于权限
(一)关于权限 1、永久使用林地审核权限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 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 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 业主管部门审核;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 主管部门审核。 ❖ 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一、林地审核审批—关于网上申报
使用林地统计表 主要包括: a)项目使用林地按使用林地类 型面积蓄积统计表。 b)项目使用林地按地类面积蓄 积统计表。 c)项目使用林地按森林类别面 积蓄积统计表。 d)项目使用林地按林地保护等 级面积统计表。 e)项目使用林地分森林类别按 地类面积统计表。 f)项目使用重点生态区域林地 面积统计表。 g)项目使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 费测算表(表格格式自行设 计)。
一、林地审核审批—关于权限
(一)关于权限
5、35号令第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解释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 申请。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 ❖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项目,可以 根据分期或者分段实施安排,按照规定权限分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 手续。 ❖ 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根据 开发计划分阶段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配套的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 迁建工程,可以分别具体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 地手续。
由省级审核 审批
一、林地审核审批—关于项目分类
(二)关于项目分类 ❖ 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

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

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项目的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林业咨询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指导林业行业开展调查规划工作,特制定《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可作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开展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取相关费用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调查规划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四条 本《意见》中的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简称三类调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调查、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自然保护区科考调查、林业行业专项规划项目、卫星遥感数据正射影像图制作及空间地理信息数据入库、营造林综合核查调查、营造林设计调查、珍稀古树调查、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项目。

第五条 本《意见》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4.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9)6.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工程咨询服务(境内)人工成本要素信息调查情况的通报》(中咨协政〔2015〕46)7.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8. 国家标准《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GB/T20399-2006)9. 林业行业标准《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2012)10. 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的通知(林湿综字〔2010〕7号)11. 林业行业标准《国家沙漠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导则》(LY/T2574-2016)12. 林业行业标准《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LY/T2004-2012)13. 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14. 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16. 林业行业标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17. 国家标准《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18. 林业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19. 国家环保部《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环函〔2010〕139号);20. 林业行业标准《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LY/T 2083-2013);21. 国务院《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日国务院第588号令);22. 林业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等。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08•【文号】林资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

特别是近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登记乱发林权证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无误,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要明确工作机构,组织得力工作队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需的设备,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各地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凡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林权登记,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做好林权登记法律咨询,正确引导社会投资发展林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正确引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

要做好有关林权登记的法律政策咨询工作,指导投资者依法投资林业。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1号令,2000年12月31日起施行)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1号令,2000年12月31日起施行)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1号令,自2000年12月3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8年第5号——《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等60项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8年第5号——《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等60项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8年第5号——《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等60项行业标准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27•【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8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林业局批准发布《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等60项林业行业标准(见附件),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等60项林业行业标准目录国家林业局2018年2月27日附件《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等60项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1LY/T 2932-2018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2LY/T 2933-2018国家公园功能分区规范3LY/T 2934-2018森林康养基地质量评定4LY/T 2935-2018森林康养基地总体规划导则5LY/T 2936-2018荒漠区盐渍化土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指标体系6LY/T 2937-2018自然保护区管理计划编制指南7LY/T 2938-2018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原则与方法8LY/T 2939-2018枣大球蚧防治技术规程9LY/T 2940-2018杨干象防治技术规程10LY/T 2290-2018林木种苗标签LY/T 2290-2014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11LY/T 2280-2018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LY/T 2280-201412LY/T 2941-2018林木轻基质产品及检测技术程13LY/T 2942-2018山苍子苗木培育及质量等级14LY/T 2943-2018印度紫檀育苗技术规程15LY/T 2944-2018大叶相思容器育苗技术规程16LY/T 2945-2018白皮松容器育苗技术规程17LY/T 2946-2018流苏育苗技术规程18LY/T 2947-2018玉簪种苗生产技术及质量要求19LY/T 2948-2018桤木轻基质容器育苗技术规程20LY/T 2949-2018青海云杉播种育苗及造林技术规程21LY/T 2950-2018桂花观赏苗木培育技术规程和质量等级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22LY/T 2951-2018藤本月季栽培技术规程23LY/T 2952-2018八角莲栽培技术规程24LY/T 2953-2018亚高山树状杜鹃栽培技术规程25LY/T 2954-2018盆栽菊花栽培技术规程26LY/T 2955-2018油茶主要性状调查测定规范27LY/T 2956-2018金花茶栽培技术规程28LY/T 2957-2018南方集体林区天然次生林近自然森林经营技术规程29LY/T 2958-2018油用牡丹栽培技术规程30LY/T 2959-2018滨海盐渍土原位隔盐绿化技术规程31LY/T 2960-2018四川山矾栽培技术规程32LY/T 2961-2018麻栎栽培技术规程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33LY/T 2962-2018黄葛树栽培技术规程34LY/T 2963-2018羽叶丁香栽培技术规程35LY/T 2964-2018三峡库区消落带植被生态修复技术规程36LY/T 2965-2018桉树中大径材培育技术规程37LY/T 2966-2018任豆培育技术规程38LY/T 2967-2018格木丰产林培育技术规程39LY/T 2968-2018北美红枫繁育技术规程40LY/T 2969-2018东北、内蒙古林区低效改造技术要求和工程实施指南41LY/T 2970-2018古树名木生态环境检测技术规程42LY/T 2971-2018油松人工林经营技术规程43LY/T 2972-2018困难立地红树林造林技术规程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44LY/T 2973-2018华山松人工林抚育技术规程45LY/T 2974-2018旱冬瓜培育技术规程46LY/T 2975-2018铁力木培育技术规程47LY/T 2976-2018翅荚木培育技术规程48LY/T 2977-2018黧蒴栲培育技术规程49LY/T 2978-2018野生动物饲养管理技术规程丹顶鹤50LY/T 2979-2018野生动物产品鸵鸟蛋51LY/T 2980-2018野生动物饲养管理技术规程狍52LY/T 2981-2018野生动物饲养管理技术规程东方白鹤53LY/T 2982-2018竹茶盘54LY/T 2983-2018桐木拼板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55LY/T 1507-2018木杆LY/T1507-200856LY/T 1506-2018短原木LY/T 1506-200857LY/T 2984-2018原条检验58LY/T 1370-2018原条造材LY/T 1370-200259LY/T 2985-2018唐古特白刺硬枝扦插繁殖技术规程60LY/T 2986-2018流动沙地沙障设置技术规程。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4月8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登记、编号、发XXX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林业和草原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体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国家林业局2015年9月2日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经国务院或者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抄送: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5年9月2日印发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可以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范围执行。

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类型界定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3.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林业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林业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一、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部分条款经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修改通过)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一)

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一)

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一)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一)内容提要:生态公益林建设系列标准中的三项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已经批准为国家标准并颁布实施。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主要规定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对象、建设程序、内容、类型、重点与建设分区,提出了生态公益林建成标准、建设质量评价标准和生态公益林利用的指导性、原则性要求;《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主要规定了生态公益林地区划、规划、设计的任务、内容、方法、成果整理与精度等要求;《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主要规定了生态公益林营造、经营、林地配套设施建设,以及生态公益林建设档案管理等技术要求。

为了利用各地全面贯彻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便于掌握和操作,应各地要求,特将《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三项标准汇编成《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一)》一书。

本书适于各级林业生产、科研、教学、管理部门和社会有关单位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

目录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5)前言 (5)1 范围 (6)3 指导思想 (8)4 建设原则 (8)5 建设对象 (8)6 建设程序 (9)7 建设内容 (9)8 建设类型 (10)9 建设分区 (10)10 建设重点 (11)11 生态公益林成林(草)标准 (12)12 生态公益林质量评价 (13)13 生态公益林利用 (15)14 环境影响评价 (16)15 附则 (16)附录 A (16)附录 B (18)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 (19)前言 (19)1 范围 (20)2 引用标准 (20)3 一般规定 (20)4 综合调查 (21)5 生态公益林地区划 (22)6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 (26)7 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27)8 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设计 (27)9 附则 (28)附录 A (28)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29)一、范围 (29)二、引用标准 (29)三、总则 (30)四、生态公益林营造 (30)五、生态公益林经营 (42)六、林地基础设施建设 (48)七、生态公益林建设档案 (51)八、附则 (51)附录A (52)附录B (58)附录C (59)附录D (60)附录 E (62)附录F (62)附录G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2001Non-commercial forest construction-Guide principle前言为使我国林业生态体系建设和林业分类经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指导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提高建设质量和成效,特制定《生态公益林建设》系列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12号――森林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监测与评估规范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12号――森林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监测与评估规范
薄壳山核桃实生苗培育技术规程
80
LY/T 2316-2014
绿化植物废弃物处置和应用技术规范
81
LY/T 2317-2014
观光果园总体设计规范
82
LY/T 2318-2014
腊梅栽培技术规程
83
LY/T 2319-2014
竹芋盆栽生产技术规程
84
LY/T 2320-2014
四季秋海棠无土栽培技术规程
林业信息术语
28
LY/T 2266-2014
林业信息元数据
29
LY/T 2267-2014
林业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范
30
LY/T 2268-2014
林业信息资源交换体系框架
31
LY/T 2269-2014
林业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框架
32
LY/T 2270-2014
林木良种数据库建设规范
33
LY/T 2271-2014
矿山废弃地植被恢复技术规范
123
LY/T 2357-2014
半干旱黄土丘陵沟壑区乔灌草配置规范
124
LY/T 2358-2014
黄土丘陵沟壑区人工造林技术规程
125
LY/T 2359-2014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规范
126
LY/T 2360-2014
野生动物疫病危害性等级划分
127
LY/T 2361-2014
150
LY/T 2383-2014
结构用木材强度等级
151
LY/T 2384-2014
木质颗粒燃料
152
LY/T 2385-2014
预油漆装饰单板
153
LY/T 2386-2014

林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林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实施日期 1987年2月1日 1990年4月1日 1992年12月1日 1996年2月1日 1999年5月14日 2000年6月1日 2001年1月1日 2001年6月1日 2002年10月1日 2003年6月3日 2004年12月1日 2006年12月1日
颁布部门 国家安全标准局颁发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机械工业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 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 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5年2月15日
2015年2月28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2号令 安监总安健[2015]16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4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6号令
2015年2月28日
2015年3月24日
39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40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4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4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43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4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45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46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47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48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4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等11件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务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务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21•【文号】林场发[2006]261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景区管理,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06〕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森林公园建设事业,是保护和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为社会提供良好森林游憩服务,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态文化和健康消费需求的一项重要社会事业。

做好新时期森林公园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对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国森林公园建设事业的发展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我国森林公园发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1.森林公园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森林公园建设事业快速发展,初步形成了一个对各类森林风景资源进行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建设管理体系。

这一体系的建立与发展,有效保护了我国多样化的森林风景资源,有力地促进了国家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发展,在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户外游憩需求的同时,直接推动了林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社会区域经济的发展,走出了一条不以消耗森林资源为代价,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加快森林公园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

森林公园是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林业向社会提供多种生态产品和服务的重要形式,是新时期我国林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森林的游憩利用功能是森林具有的多种重要功能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对保护森林风景资源、扩大森林游憩功能利用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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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18年第12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将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见附件)予以公布。

对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涉及的证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规章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删除第二部分“(二)林地证明材料”中“1.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

其中,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8年8月4日
附件
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二、建设项目申请材料(二)林地证明材料。

1.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

其中,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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