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自动化设备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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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2.1合同价款: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总价包括货款及相关税费。
2.2 合同价款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
2.2.1本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定金,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卖方收到该笔款项后合同生效,进行备料、生产安排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2.2.2设备在发运之前5个工作日,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的70%,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2.2.3系统质保期一年(或者货到合同指定交货地点后满12个月,以先到者为准)
2.3卖方收到全额货款后应向买方出具正式发票。
2.4在卖方未收到全额货款之前,本合同所提供的商品所有权仍为卖方所有,买方应向最终用户声明本条款所有权约定,买方及其它方不得以其它任何原因对抗本条款之约定。
7.2系统投入运行72小时后,买方应与卖方一起进行系统投运验收并签署《现场投运验收报告》;若买方在系统运行3个月(或者货到交货地点6个月,以先到者为准)内不进行投运验收的或无故拒不签署《现场投运验收报告》的,则视为卖方已通过买方的投运验收。
8.项目进度异常条款
8.1 如因买方的雇员、分支机构、承包商、最终用户以及在买方合理控制下的任何其他方导致交付迟于所规定的项目进度,卖方可将货物储存,并由买方承担其风险和费用。若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未在合理时间内纠正此迟延,买方应赔偿卖方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对第三方承诺、合理的管理费用和利润),赔偿额最低不低于合同总价的5%。
9. 质量保修期限
9.1 卖方提供的设备质量保证期限为投运验收后一年(或货到合同指定交货地点后18个月,以先到者为准)。
9.2 保修期届满时,卖方承诺对所供设备终身维护。
10.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10.1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其后14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出卖方:
(以下简称卖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买受方::
(以下简称买方)
兹因买方向卖方购买下列系统设备,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如下:
买卖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买方项目采用卖方的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达成如下条款:
1. 供货范围及质量标准
1.1 供货范围详见附件1。
1.2 供货的质量及验收标准为行业相关标准。
4.2.4卖方应指导协助买方,完成系统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并和买方一起进行验收,并签署《调试报告》。
4.2.5卖方与买方共同投运系统,投运正常运行72小时后,和卖方一起进行系统竣工验收,并签署《现场投运验收报告》。
4.2.6项目竣工验收后,向买方移交有关技术资料。
4.2.7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提供的、构成技术机密的资料泄露给与本项目无关的单位及个人。
4.1.4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设备以后,负责设备的装卸、定位、保管等工作,并且和卖方一起签署《开箱验收报告》。
4.1.5买方应在具备卖方要求的调试条件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同时买方应协助卖方对已安装好的控制系统进行调试,调试结束后和卖方一起进行验收工作,并签署《调试报告》。
4.1.6买方具备开车投运条件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和卖方共同投运系统。投运正常运行72小时,和卖方一起进行系统验收,并签署《现场投运验收报告》。
8.2 买方可以提前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临时暂停部分或全部项目的交付。该通知应明确暂停的具体范围、暂停的生效日期、预计的暂停时间和暂停原因。卖方收到通知后与买方签署项目变更协议,在协议中调整合同价格、进度和其他受影响的条款条件。卖方将根据协议暂停履行,在暂停发生时或发生前,买方须支付已经完成的工作中未支付的部分以及因暂停而发生的额外费用。暂停的最大累计期限不得超过60天,超期部分需经双方协调。
3.பைடு நூலகம்物交付
3.1 发运时间以技术协议及技术联络会议纪要为准。
3.2 交货地点为:;收货人为:;联系电话:。
3.5 运输及交货方式:,运费由卖方承担。
4.双方义务
4.1.买方义务:
4.1.1买方应按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合同价款。
4.1.2买方应按时向卖方提供项目所需的技术资料。
4.1.3买方应在人员、物力、时间等方面提供必需条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确保卖方完成指导控制系统机柜、操作台的现场安装工作和指导买方完成机柜内信号线的接线工作。
若由于买方原因进行变更和或对于项目暂停、取消时,无论项目暂停是否通知卖方,买方都应给予卖方相应的赔偿,赔偿额以卖方实际损失为准,最低不低于合同总价的5%。
8.3 买方可以在发货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合同,但应支付在收到通知之前已履行的工作相应的合同价款,并赔偿因取消合同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在工作范围中对第三方的承诺,合理的利润和管理费用),赔偿额最低不低于合同总价的5%。
4.1.7未经卖方同意,买方不得将由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泄露给与本项目无关的单位及个人。
4.1.8买方有义务告知卖方是否存在特殊技术要求条款。
4.2卖方义务
4.2.1卖方应按合同规定,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
4.2.2卖方应依据合同按时、按质、按量向买方提供系统设备(包括软件和硬件)。
4.2.3卖方和买方一起签署《开箱验收报告》。
5、设计联络会
买卖双方(如有必要,加上相关的第三方)在合同生效后的天内在召开设计联络会,双方可在设计联络会上对项目的具体技术问题(包括交货时间的变更等事项)进行充分的协商,并向供方提供必要的交接资料,确定项目的工程进度安排。
在设计联络会上涉及的系统配置的增加或更改必须经双方签订商务补充合同后方可生效。
6、技术培训
在控制系统到买方使用现场并经调试验收后进行,地点在系统投运现场。
7. 验收条款
7.1 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3个工作日内,买方应组织人员进行开箱验收并填写《开箱验收报告》;如卖方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及质量标准的,买方应于系统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_ 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买方不及时提出异议,或逾期(以货运公司送达交货地点或者邮局到达邮戳日期为准)未组织开箱验收或不及时填写《开箱验收报告》的,则视为卖方所提供的系统设备已经验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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