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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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评价:这些理论是为战后美国的跨国公司对外 的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而服务的。 美国学者杰克逊教授则把对“跨国法”的研究 和论述收缩到经济领域以内,排除了纯政治性 的以及其他非经济性的跨国法律课题以及有关 的法律规范,比较集中地探讨了跨国经济关系 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并且以“国际经济法”一 词取代了“跨国法”一词。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一)狭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 代表人物: 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法国的卡欧,日本的金泽 良雄等。 (二)广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代表人物: 美国的杰塞普、斯坦纳、罗文费德等。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 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 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英国的施瓦曾伯格认为,国际公法包括: 国际机构法、国际航空法、国际劳动法、国际经济法 四大分支。 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别分支。 其认为,在国际经济法的学习与研究中,应当把各国 国内法,包括各国的涉外经济法和冲突法,都排除在 对象范围之外。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评价: 其见解的立足点在于: 严格遵循传统法学的传统分科标准,把 法律和法学严格区分为国际公法与国内法, 公法与私法等不同的基本范畴,并把国际经 济法的涵义及其研究对象,严格局限于国际 公法这一基本门类的范围以内。

金泽良雄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社会国际矛盾
发展到一定高度之后产物。随着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 繁和不断扩大,资本主义各国在商品和财富的生产、 流通和消费等许多方面产生了尖锐的利害冲突和矛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创立与发展



(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全面发展
3、目前厦门大学:陈安、曾华群、徐崇利等 中国人民大学:余劲松、赵秀文、韩立余等 武汉大学:李仁真、张庆麟、张湘兰等 外经济贸易大学:沈四宝、石静瑕等 复旦大学:孙南申、张乃根、陈于东等 中国政法大学:莫世健、王传丽等 南开大学:左海聪 湖南师大:王贵国、肖北庚等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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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塞普在1956年的《现代国际法》一书中率先提 出调整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应采跨国法这一概念,而 不是传统的国际法的概念,以避免在国际经济交易中 选择适用法律方面的困难。 他认为,适用于个人、公司、国家、国际组织以及 其他团体的跨国法将提供“一个丰富的规则宝藏。人 们在处理案件时可以从中吸取适用的法律,而不必担 心是应该适用公法还是私法。” 其理论根据是,“实际上属于国际层面的问题,即最 终可导致不同国家的政府或民族关系紧张或冲突的问 题,事实上只是人类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人类社会的 任何层面,如私人之间、企业之间、区域间或国家间 均可能发生。”
(一)国际经济条约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3、国际贸易关系:由投资关系派生(投资的厂需从境 外购买技术、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以及生产成品 往往相当部分销往国际市场),受到包括有关国家的 国内法诸如合同法、买卖法、专利法、关税法、对外 贸易法等,而且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如WTO规 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 释通则等的约束。 4、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法 5、国际金融法律关系(投资项目涉及项目贷款) 6、国际经济争议解决(穷尽当地救济、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哈佛大学的斯坦纳和瓦茨教授编写了《跨国法律 问题》以及1986年瓦茨教授又另编《跨国商务问题》, 集中讨论跨国商事交易所涉公法和私法、国际法和国 内法等方面问题,成为美国关于国际经济法方面的代 表作之一。
他们认为,跨国法应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组织法、冲 突法、宪法、比较法、经济法以及所有涉外国内法。 按照他们的观点,国际人权保护、外国投资保护、关 于涉外商务及非商务的宪法及其他国内法律规范、国 家间关于执行法院判决的司法合作、国内刑法及经济 法的涉外部分等均为跨国法的范畴。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目前在中国法学界,多数学者持广义的国际经济法 观点。 试以一家跨国公司的国际投资活动为例: 设甲国(发达国家)A公司在乙国(发展中国家)投资 设厂B公司。这种国际性(即跨国性)的投资活动或投 资关系,它实际上受到多种类别、多种层次的法律规范 的调整和制约。 1、按照“属地管辖权原则” ,A公司的上述投资活 动要受到投资东道国即乙国的涉外投资法、外汇管理法、 涉外税法等的保护、管理和约束; 2、投资者母国的法律保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 边投资条约等;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二、国际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 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 法的发展 旧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 银行协定》及《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等三项协 定及所成立相应机构所构成。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实际上,战后美国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特 点是,着重研究私人,特别是跨国公司跨国经济活动 的法律问题,认为只有“跨国法律问题” (transnational legal problems)这一用语,才能如 实反映国际经济关系中法律问题特点。现代国际经济 交往活动,不限于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进行,更 大量是私人,特别是跨国公司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 由于“国际”(international)的本义是指“国家之 间”(between nations)或“政府之间”(intergovernment),该用语已不能用于表达包括国家、 国际组织和私人为主体的国际经济关系,只有用“跨 国”(transnational)这一用语,才能准确概括当前 国际经济关系及其活动的特点。
国际经济法


指定教材:
《国际经济法》余劲松、吴志攀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9年第三版 主讲人:吴 智 授课对象:2008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主要参考书目和法规:
1、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 2、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学刊》, 法律出版社,第 1—16卷 3、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 (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 4、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 (六卷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

早在1948年,英国学者施瓦曾伯格在其 “国际经济法的原则与标准”一文中就提出了 “国际经济法”这一概念。1948年英国伦敦大 学课程中最早使用“国际经济法”这一概念。 几十年来,“国际经济法”这一概念,无 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被越来越多的理论工作 者和实际工作者广泛使用。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其主要理由: 任何法学家个人,即使知识渊博,精力过人,也 不可能全面熟悉世界各国分别制定的各种商法和 冲突法,即使有所涉猎,也只能挂一漏万; 就法学教育而言,如不严格分科设臵课程,也会 给学生造成混乱;而对于担任国际公法课程的教 授以及修习这门课程的学生来说,都不可能有充 裕的时间来对世界各国的国内法进行广泛的研究。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存在 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之间,也存 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与自然人、 法人等国内法主体之间,还存在于自然人、法 人等国内法主体本身之间。也即所调整的国际 经济关系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并非仅仅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 或一个分支,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法律部 门、法律门类或法律领域。
盾对立,各国政府除了凭借实力,兵戎相见, 通过战争来解决矛盾之外,还必须通过国际协 商,制定国际性的法律规范,对彼此间的经济 关系和利害冲突加以调整和制约,这就是国际 经济法的本质。其具体形式,就是各种各样具有经
济内容的、双边的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

其结论是:“国际经济法是根据构成国际社会 第一层次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合意所订立的各 种经济条约的总和,所以,应当理解为国际公 法。”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经济法的规范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国际组 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 济关系,即存在于各种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国 际经济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既包括国际法规范, 也包括国内法规范;国际经济法主要由实体规范 构成,但也包括若干有关的程序规范,如《关于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中的有 关规范。



如何学习国际经济法?


课堂内与课堂外相结合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学习态度与学习方法并重(关于两个小和尚


“斗法”的故事) 我国古代道家学派著作——《老子》中指出: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说的是传授 给人既有知识,不如传授给人学习知识的方法。 希望“授人以鱼”,同时 “授人以渔”。



主要参考书目和法规:
5、《对外贸易法》(1994年、2003年修订)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7、《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8、《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版) 9、《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10、《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1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杰克逊教授十分强调国际经济法这门学问的综 合性、边缘性、多科性和多层次性,认为: 国际经济法是涉及经济领域的国内法和国际法、 私法和公法的多科交融和综合运用,包含着涉 及传统法学许多分科的各个层面和各种题材。 他认为,用以调整国际(跨越国界)经济交往 或商务往来的法律规范,可以大体分为三个层 次或三个组成部分。



包括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两大类, 一、国际法渊源 (一)国际经济条约 (二)国际惯例 (三)国际组织的决议 二、国内法渊源 (一)国内立法 (二)判例
(一)国际经济条约


1、定义:指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 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 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约束力。 指广义的国际经济条约,包括国家之间、 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所缔 结的,以条约、公约、协定和协议等名称出现 的,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为内容的一切有法律 拘束力的文件。如《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 约》。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创立与发展


(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全面发展
1、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系列论文和著作: 1984年刘丁教授《国际经济法》第一部概论性著作; 沈达明、冯大同教授《国际贸易法》(1983)、姚梅镇 教授《国际投资法》最早系统论述分支教材或论著; 1987年陈安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系列论著; 2、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北京大学(198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武汉大学 (1984)、厦门大学(1986)先后博士点
三、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国际经济法
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 法律制度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创立与发展


(一)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初步创立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1、姚梅镇教授《中国国际法年刊》系列研究国 际经济法论文、译文;陈安教授:编译《国际 经济法的历史与现状》等; 2、1983年《中国国际法年刊》一组“国际经 济法讨论”文章,反映中国法学界关于国际经 济法概念和体系的不同主张; 3、1984年在庐山举办了“国际经济法讲习 班”,并成立了“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 标志着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初步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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