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焦作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焦作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焦作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立坤2012年3月21日焦作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焦作新区以及各进出市道路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空地、车站、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桥涵、路灯、隧道、交通工具上,利用户外广告牌、招牌、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体、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载体张贴、悬挂、设置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设立户外广告联审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重要问题,组织开展户外广告设置的联合审批和相关管理工作。
各城区户外广告管理部门按照区域划分,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联合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联合审批,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车站、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附设的厕所。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对各区公厕管理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城市公厕配套设施和设备,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
第二章城市公厕规划和设置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卫生适用、改建并重、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设置应当纳入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局编制公厕规划,作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条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一)广场、绿地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二)旅游景区(点)、车站、大型市场(商场、集贸市场等)、大中型停车场、医疗机构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第九条在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难以选点建设地段,市、区城市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设置流动公厕。
第十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
公厕的建设数量、位置、设计标准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2011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节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三节标志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废弃物清运和处置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
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受市政府委托,现将我市近年来贯彻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情况汇报如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1992 年以国务院令第101号颁布,为贯彻落实该条例精神,1997 年省政府颁布了《河南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并于2003 年12 月经修订后,以省政府令第80号重新颁布。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站在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高度,着力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通过广泛深入学习宣传、扎实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创新城市精细化管理方式方法、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观,城市环境明显改善,在省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大型创建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贯彻执行《条例》的主要做法及成效强化学习宣传,营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良好范围1、积极推进《条例》学习。
《条例》是一部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规章,是城管执法的重要依据,多年来,始终将加强《条例》的学习作为重点,多次邀请法律专家对全体城管干部职工进行了系统的《条例》学习,并结合普法工作和《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在执法程序、法律文书操作、执法技巧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培训,通过严格测试和考核,执法人员贯彻《条例》的意识、执法水平和素质、法规应用能力都有了明显提高。
2、扎实开展《条例》宣传工作。
一是在平时加强宣传报道的同时,结合大型城市创建和整治活动,多次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对城市管理工作中违反《条例》的行为予以曝光,以播放贴近生活的宣传形式,着力扩大《条例》的宣传面和宣传效果。
每年在各类媒体刊发报道100多篇。
二是通过悬挂条幅、散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制作版面、设立咨询台等宣传途径,每年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条例》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有效增强了市民群众自觉维护城市环境的意识,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为《条例》顺利贯彻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门前三包协议书
济源市门前三包”现作制管理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区管理单位、集贸市场和早(夜)市及推点主办单位、建筑工地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公民,均有参加“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三条本市”门前三包”责任管理遵循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应当承担以下”门前三包”责任:(一)包环境卫生1、按要求自备废弃物容器,垃圾实行袋装;2、坚持经常清扫现作区地面,做到地上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等;3、本单位临街建筑物、围墙、灯饰、橱窗等保持美观,无破损和无乱贴乱画、乱扯乱挂、乱扔乱倒和乱贴乱涂现象:4、搞好本单位、门店匾牌亮化;(二)包绿化1、门前栽植的树木花草和绿化高施的管理符合绿化管理规定;2、门前做到树木无乱栓、乱挂、乱钉现象;3、门前行道树、花坛绿地无折损、缺株和践踏现象。
(三)包秩序1、门前车辆无乱停乱放现象;2、门前无乱堆放物品,无乱摆摊设点等房外经营现象;3、临街两侧无晾晒衣物,无私搭乱建现象。
第四条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按照下列原则划定;(一)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定。
其中地处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包括该单位建筑物立面、墙基或围墙至人行道侧右以内蒙古自治区,左右至毗邻邻单位和居民住民,无毗邻单位和居民住户的左右各补延3米。
(二)各单位“门当户对前三包”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由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门前三包”可采取以下形式:(一)责任单位自包。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14【实施日期】2019.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6月30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6月28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第一次修正2018年8月29日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要的经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配套建设,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园林、旅游、公用事业、卫生、水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现发布《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马忠臣一九九七年一月五日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该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工、临时工和季节工等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素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依法管理城市,不断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包括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县以下的建制镇)。
凡在上述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各项事务活动,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包块管、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扬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制,即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市、县(市、区)、街道和乡镇三级管理,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四级组织网络。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扬州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城市管理局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保、园林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据市政府扬府发的文件规定,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职能。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全面的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发展计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与其同步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培养公民良好的公德意识、卫生意识。
河南市容和环卫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市容和环卫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该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工、临时工和季节工等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素质。
第七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关于某《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系统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地报告材料
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受市政府委托,现将我市近年来贯彻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情况汇报如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1992 年以国务院令第101号颁布,为贯彻落实该条例精神,1997 年省政府颁布了《河南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并于 2003 年 12 月经修订后,以省政府令第80号重新颁布。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站在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高度,着力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通过广泛深入学习宣传、扎实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创新城市精细化管理方式方法、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观,城市环境明显改善,在省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大型创建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贯彻执行《条例》的主要做法及成效强化学习宣传,营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良好范围1、积极推进《条例》学习。
《条例》是一部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规章,是城管执法的重要依据,多年来,始终将加强《条例》的学习作为重点,多次邀请法律专家对全体城管干部职工进行了系统的《条例》学习,并结合普法工作和《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在执法程序、法律文书操作、执法技巧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培训,通过严格测试和考核,执法人员贯彻《条例》的意识、执法水平和素质、法规应用能力都有了明显提高。
2、扎实开展《条例》宣传工作。
一是在平时加强宣传报道的同时,结合大型城市创建和整治活动,多次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对城市管理工作中违反《条例》的行为予以曝光,以播放贴近生活的宣传形式,着力扩大《条例》的宣传面和宣传效果。
每年在各类媒体刊发报道100多篇。
二是通过悬挂条幅、散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制作版面、设立咨询台等宣传途径,每年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条例》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有效增强了市民群众自觉维护城市环境的意识,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为《条例》顺利贯彻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8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该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工、临时工和季节工等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素质。
第七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第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该条规定的,应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二)违反(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包括绿化工程。
)该条规定,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三)违反(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该条规定的,应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该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五)违反(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
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受市政府委托,现将我市近年来贯彻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情况汇报如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1992 年以国务院令第101号颁布,为贯彻落实该条例精神,1997 年省政府颁布了《河南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并于2003 年12 月经修订后,以省政府令第80号重新颁布。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站在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高度,着力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通过广泛深入学习宣传、扎实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创新城市精细化管理方式方法、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观,城市环境明显改善,在省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大型创建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贯彻执行《条例》的主要做法及成效强化学习宣传,营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良好范围1、积极推进《条例》学习。
《条例》是一部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规章,是城管执法的重要依据,多年来,始终将加强《条例》的学习作为重点,多次邀请法律专家对全体城管干部职工进行了系统的《条例》学习,并结合普法工作和《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在执法程序、法律文书操作、执法技巧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培训,通过严格测试和考核,执法人员贯彻《条例》的意识、执法水平和素质、法规应用能力都有了明显提高。
2、扎实开展《条例》宣传工作。
一是在平时加强宣传报道的同时,结合大型城市创建和整治活动,多次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对城市管理工作中违反《条例》的行为予以曝光,以播放贴近生活的宣传形式,着力扩大《条例》的宣传面和宣传效果。
每年在各类媒体刊发报道100多篇。
二是通过悬挂条幅、散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制作版面、设立咨询台等宣传途径,每年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条例》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有效增强了市民群众自觉维护城市环境的意识,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为《条例》顺利贯彻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文:----------------------------------------------------------------------------------------------------------------------------------------------------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2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分类管理体系,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制品、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电池、灯管、药品、杀虫剂、温度计、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2011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节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三节标志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废弃物清运和处置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8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批评制止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及正常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是对城市的建筑物(含构筑物、设施)、城市道路、桥梁、管线、河流、交通隔离设施、公共场所、贸易市场、交通运输工具、公用和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施工工地、广告、灯饰等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商丘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权限与范围做好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该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实施。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全同工、临时工和季节工等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
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各级人民政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及时拨付。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受委托清运、处理垃圾,实行有偿服务。
拆除违章建筑通告
拆除违章建筑通告拆除违章建筑通告范文篇一为切实维护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维护广大群众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拆除城区违法建筑通告如下:一、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扰乱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正常秩序,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侵占了公共空间,损害了群众利益。
市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拆除城区内占压主次干道红线、河(湖)道蓝线、绿地绿线、基础设施用地和历史文物保护范围的违法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上述各类违法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由权属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市民应积极支持配合拆除城区违法建筑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
四、对于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出现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年12月15日拆除违章建筑通告范文篇二xxx:你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限你在x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将进行强制拆除。
收件人签字:年月日拆除违章建筑通告范文篇三各户主、经营户:根据国家有关市容市貌及交通秩序管理法规、新化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及交通秩序管理办法和洋溪镇《关于小城镇建设与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洋溪城区的市容、环卫及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把洋溪打造成卫生文明城镇,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洋溪镇城区街道市容环境、交通秩序进行全面整顿,彻底拆除所有未经批准乱搭乱建的棚屋、广告牌、固定商品架及楼梯、车库等建(构)筑物,望有关户主、经营户积极配合支持,接此通知后,于8月9日下午5点前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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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8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该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工、临时工和季节工等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素质。
第七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和特色。
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
第十条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
市车辆清洗站(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
第十二条城市市区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在批准的占地围作业;(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予以处理;(五)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料弃料;(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四)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亭、大排档的。
第十四条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
第十五条严禁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钉挂物品。
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
集贸市场的设施应当做到统一和整洁,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划行归市的管理,经营人员不得占道售货。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要求,统一组织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环卫人员工作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第十九条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市应当重点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
城市大中型商店(场)、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管理和清洁卫生工作。
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按照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使用费,并负责所管理的公共厕所卫生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便于收集、运输的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街道两侧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垃圾中转站和按照规定设置果皮箱等环卫设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分类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的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第二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并按照以下规定分级、分部门负责:(一)城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二)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庭院以及家属区由本单位负责;(四)飞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纪念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五)城市的集贸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六)零星商业摊点由业主负责;(七)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风景旅游区(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八)市区铁路沿线由铁路部门负责;(九)城市水运港口客货码头作业围的水面由港口客货运输经营单位负责;(十)行驶或停泊在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由船主负责;(十一)市区积雪清理由划片包干单位负责;(十二)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指定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卫生责任单位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及时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严禁乱泼污水或高楼抛物。
第二十六条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
单位和个人具备一定条件和相应能力的,可以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无害化处理和垃圾综合利用专业性服务企业,实行有偿服务。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
环境卫生清运服务费的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当由责任单位使用专用容器收集、运输、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严禁将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条城市风景旅游点、火车站等公共场所,以及城市街道两侧或者人员流动密集地段,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立明显标志。
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各种固定、流动摊点的经营者,必须配置必要的垃圾收集容器,负责摊位周围的清洁。
进入市区的畜力车应当随车携带粪兜,及时清除牲畜粪便。
禁止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
严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市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罚则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二)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挂、贴宣传品等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八)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九)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十一)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十二)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十三)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每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十四)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