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受理与不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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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范围是什么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范围是什么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范围是什么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或者同一主体、同一事实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范围是什么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或者同一主体、同一事实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内容是什么一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二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是五个工作日。

三是审查的内容包括:行政复议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其内容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要求;是否有其他救济手段排除了行政复议,即对于法律不要求必须经行政复议后即可起诉的事项,应当审查行政相对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是否是重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是审查后的处理。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依据法律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是对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或不答复行政复议申请的救济手段。

六是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

管辖的实质意义在于解决具体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至15条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集中规定。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

一、概述
(三)行政复议针对的人
行 政 主 体

名 责
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签名盖章)
能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行政复议针对的事
具体行政行为
• 案例:某县人民政府为加强全县生猪屠宰场的管 理,于2002年10月30日发布《关于生猪屠宰的管 理规定》的文件,称将注销全县9家屠宰场的营业 执照。八戒屠宰场是2001年经县工商局核准登记 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屠宰场,也在被注销之列,八 戒屠宰场对县政府的行为不服,欲提起复议可否?
三 、行政复议的主体
(一)行政复议参加人
• 1、 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相对人+相关人
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 利害关系。 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
确定标准
(1)公民死亡
资格转移
近亲属
(2) 组织终止
继承权利的组织
• 2 被申请人=行政主体
•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 具体行政行为由谁作出,谁就是被申请人。 • 1) 独立作出具体行为 • 2) 共同作出具体行为 3)派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图表
五、行政复议的审查、决定和执行 (二)行政复议的决定
• 3、行政复议中的调解 • 行政复议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纠纷、行政 补偿纠纷、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除外。 • 《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 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 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 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 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 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 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法解释全文

行政复议法解释全文

行政复议法解释全文
一、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
本解释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机关及其管辖范围
本解释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

三、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五、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一)审理内容:包括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审查相关证据是否充分等。

(二)审理方式:采用书面审理为主的方式,也可以视情况组织听证。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六、行政复议决定的形成
(一)决定内容:根据审理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审理程序

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审理程序

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审理程序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意义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对已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再审查的一种程序。

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公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

对于行政机关的一般性行政行为,如行政规章制定和公文发布等,通常不适用行政复议程序。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1. 行政复议的请求人应具备行政复议的诉讼主体资格,包括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被行政行为影响的合法权益人。

2. 行政复议的请求应当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限,一般为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特殊情况可适用特定的申请期限。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行政复议的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行政复议申请书,包括请求行政复议的事由、理由和依据;2. 相关证据材料,如行政行为的证明文件、相关合同或协议等。

五、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1. 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和处理进程。

2. 调查:行政复议机关有权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3. 听证: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听证,听取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和陈述。

4. 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应充分审查申请材料、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具体的行政复议决定。

5. 通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通知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并解释理由。

6. 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决定的内容履行。

六、行政复议的效力和追究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对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具有约束力。

如果行政机关不按照决定的内容履行,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纠纷解决方式,尽量避免了将纠纷转入司法程序,具有快捷、便利、费用相对较低的特点。

但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司法解释

行政复议法司法解释

行政复议法司法解释行政复议法司法解释一、总则行政复议法司法解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司法解释,旨在明确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标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包括行政复议的适格性、受理、审查和决定等环节。

二、行政复议的适格性1. 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具有行政主体行为权益、法定复议权以及其他相关资格的主体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行政复议的适格性条件行政复议申请需符合以下条件:实施行政主体行为或者其他具有等同效力的行政法律文件;行政法律文件不明确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行政主体违法或者滥用职权直接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行政复议的时效性要求行政复议申请应在收到有关行政决定书或者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逾期未提出的,可以办理,但需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1. 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符合适格性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受理,同时对不符合适格性条件的申请予以不受理。

受理条件包括是否符合适格性条件、是否提出正当理由、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等。

2. 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材料行政复议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行政行为或行政法律文件的复印件、证据及其复印件等。

3. 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流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受理流程包括材料审查、补正不足、申请人陈述、事实调查及听证等环节。

四、行政复议的审查程序1. 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义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行政主体存在违法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应当予以纠正。

如有需要,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行政主体提供相关材料并进行事实核实。

2. 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标准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主体行为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判断,确保行政主体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司法局行政复议申诉受理标准

司法局行政复议申诉受理标准

司法局行政复议申诉受理标准在法治社会的进程中,行政复议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途径,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司法局作为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部门,其对于行政复议申诉的受理标准具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以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及意义行政复议,简单来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意义在于为公民提供了一种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救济途径,避免了直接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繁琐和高昂成本。

同时,行政复议也有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二、司法局行政复议申诉受理的范围司法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诉的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例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不合法、不合理或者处罚程序存在问题,可以向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行政强制措施如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财产等,如果相对人认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申请复议。

3、对行政许可申请的不予批准或者对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例如,行政机关非法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但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三、司法局行政复议申诉受理的条件除了在受理范围之内,行政复议申诉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司法局才会予以受理:1、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

什么部门受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部门

什么部门受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部门

什么部门受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部门什么部门受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概念行政复议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另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内容行政复议的受理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二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是五个工作日。

三是审查的内容包括:行政复议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其内容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要求;是否有其他救济手段排除了行政复议,即对于法律不要求必须经行政复议后即可起诉的事项,应当审查行政相对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是否是重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是审查后的处理。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依据法律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是对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或不答复行政复议申请的救济手段。

六是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的条件为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

条例具体规定了“法定条件”的具体内容:一是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是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是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是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是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是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针对範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条例规定,首先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对于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行政复议中提出审查申请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行政复议中提出审查申请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的规定的范围很⼴,包括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规范性⽂件。

但是,纳⼊复议审查的只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件,排除了对⾏政法规和规章的复议审查。

这是考虑到⾏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层次较⾼,对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只能由全国⼈⼤常委会⾏使撤销权。

规章是由国务院部门、省级⼈民政府和省会所在地的市⼈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市的⼈民政府制定的,根据国务院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它有⼀套⽐较严格的备案审查制度,通过备案审查也能解决问题。

对抽象⾏政⾏为的复议申请范围只能是除⾏政法规、⾏政规章之外的⼀部分抽象⾏政⾏为,即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及其⼯作部门和乡、镇⼈民政府发布的除规章以外的规范性⽂件: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是指国务院部门,包括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和发布的除规章以外的命令、指⽰等规范性⽂件和⾮规范性⽂件。

2.乡、镇⼈民政府的规定 乡、镇⼈民政府是最基层的⼈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政区域内的⾏政事务。

根据地⽅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执⾏本级⼈民代表⼤会决议和上级国家⾏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议和命令。

对乡镇政府发布的决议、命令或其他“规定”均可提起⾏政复议。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及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的市⼈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在审查之列。

⾏政复议机构如何审查具体⾏政⾏为的合法性 ⾏政复议机关内部负责法制⼯作的机构受理⾏政复议申请后,在向有关组织和⼈员调查取证、在查阅有关⽂件和资料的基础上,要根据⾏政复议申请⼈在⾏政复议申请中提出的具体理由和证据,对具体⾏政⾏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审查。

当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等⾏政相对⼈对具体⾏政⾏为的合法性产⽣质疑并依法申请复议时,⾏政复议机构⾸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审查具体⾏政⾏为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目录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为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着经常的、大量的、范围广泛的行政管理工作,因而使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得以顺利进行。

由于行政权最终要由具体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来行使,某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难以避免,这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需要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救济途径。

现代法制国家是通过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司法救济,是行政系统外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则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济制度。

它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行政救济,即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在范围、程序等方面都与行政诉讼有区别,它以自身特有的优势弥补了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予相对人权利救济时的某些局限性,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及时,也更为全面。

因此,行政复议是一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这一主张又被写入新修改的宪法中,成为全体人民奉行和遵守的宪法原则。

依法治国基本的、主要的方面是依法行政,而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与我国整个法制建设的进程一样,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就开始建立,先后在财政、税收、海关等领域实行。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复议法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的重要法律,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2024年,行政复议法再次进行了修订,对比之前的版本,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有哪些变化呢?本文将从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受理程序、审理程序、结果执行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新修订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

一、适用范围旧版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国家赔偿、行政强制等。

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适用范围上做了明确规定,不仅扩大了适用范围,还增加了一些行政复议的新情形。

例如,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等也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内。

这样的调整,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益,保护公民免受行政违法行为的侵害。

二、申请条件在旧版行政复议法中,对于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和申请方式。

而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中,对申请条件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

其次,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此外,对于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也做出了详细规定,以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受理程序在旧版行政复议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只是规定了受理范围和受理时限。

而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中,对于受理程序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首先,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初步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决定是否受理。

其次,对于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调查核实等工作。

最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复议裁定,通知申请人和相关行政机关。

四、审理程序在审理程序方面,旧版行政复议法并没有对其进行详细规定,只是简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审理时限和审理程序。

下列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

下列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

下列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其申请事项首先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出于这个原因,第六条行政复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并提供了11例,接受行政复议的范围内以清单的形式,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复议法律还规定范围内的7例接受。

然而,在国土资源法治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众多。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由当事人以下案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和具体还不清楚。

对此,笔者拟对实践中下列案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进行分析和探讨。

批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区实施方案连接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增减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量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除旧的情节)和情节用于城市建设(即新情节)组合起来形成一个新老项目区域。

通过建立新的措施,拆除旧和土地整理复垦,平衡各种项目的土地面积是确保在此基础上,最终目标是实现目标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

试点项目的实施计划的批准面积连接城乡建设用地的增加和减少的文档是行政机关批准的营业额指标的建设和使用的新领域的试点项目连接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的增加和减少,和土地整理复垦计划的拆除和回收区。

它没有涉及农民安置的补偿条件和标准等具体方案。

农民安置补偿的条件和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的项目单位确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一)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法律利益。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实施计划批准的试点项目区域连接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的增加和减少,因为它没有行政法律利益的回答,它不满足条件接受行政复议的情况。

依照上述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土地征用的任务万物在谷雨季节生长征地任务说明书是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审批后,为完成征地任务,并将征地补偿安置移交其派出机构实施而制作的内部材料。

从本质上讲,它是一个管理由行政主体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只有对组织内部影响但不直接外部效应的行为不涉及具体的利益,并没有最终行政影响行政。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概念所谓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有权机关予以审查,有权机关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予以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并最终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坚持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为准绳,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私不袒护,行政复议结果应当体现公平正义的现代法治精神。

(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应当公开进行,保持透明。

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的过程与结果都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接受当事人与社会的监督。

(四)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尽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得拖延敷衍。

及时原则也是行政法高效便民原则中高效原则的要求。

(五)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应当尽可能方便当事人申请,并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成本支出,简化手续与环节,并获得最有效的权利救济。

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的职责权限。

主要解决的是究竟哪些案件可以纳入受理范围,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问题。

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肯定范围,即可以受理的事项;二是排除范围,即不予受理的事项。

一、肯定范围1.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一般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

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侵犯农业承包权的行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行政给付行为等。

2.行政复议可以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与行政诉讼一致,行政复议也可以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但须同时符合两项要求:(1)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只限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

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指引

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指引

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指引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您对烟草专卖执法的相关决定感到不满或者认为其存在错误,您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行使这一权利,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详细的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指引。

一、什么是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申请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1、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2、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如查封、扣押等。

3、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要申请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5、必须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一般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申请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司法解释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司法解释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司法解释,本文将对该条进行详细解读。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这一条款的司法解释主要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申请范围。

根据司法解释,行政复议的申请范围包括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主要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处罚措施,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则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其他行政决定。

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更加准确地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

司法解释对行政复议的受理和审查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即予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受理后,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如果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于行政复议决定,司法解释也规定了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通过详细规定行政复议的受理和审查程序,司法解释有助于确保行政复议的及时进行,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对行政复议的效力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得再次对同一行政行为作出处罚或者其他相关决定。

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行政复议的果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可以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可以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主要包括:包括复议请求与法定的复议事项不符、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生效且未申请行政复议等。

司法解释对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受理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规范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确保行政复议的正当性。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节一般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条款之一,它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和条件,对于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直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或者采取其他具体行政措施的机关提出;•申请人认为该决定或者措施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申请人已经依法提起诉讼的除外。

这一条款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即主要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决定和措施。

只有在申请人认为这些决定或措施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能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而如果申请人已经依法提起诉讼,则不再适用行政复议程序。

2. 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具体包括:•申请人是直接受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认为行政决定或措施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这一条款明确了申请人的身份条件,即只有直接受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有资格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同时,申请人必须认为行政决定或措施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这些条件的确立,旨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滥用行政复议程序。

第二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处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1. 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行政复议机关是指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复议机关,其职责主要包括:•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将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其职责是保证公正、公平地处理各类行政处罚决定引起的争议。

2. 行政复议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调查核实:行政复议机关将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复审:依法组织对案件进行审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决定:根据调查核实和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或者对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作出的不服决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行政诉讼程序。

本文将深入探讨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于以下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征收4.行政许可5.行政非许可二、行政复议的主体行政复议的主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申请人申请人是进行行政复议的主体,申请人可以是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2.受理机关受理机关是进行行政复议的机构,受理机关可以是人民政府、它的有关部门、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等。

3.处理机关处理机关是进行行政复议的机构,处理机关是受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行政复议的申请时限是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不服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必须向受理机关书面提出申请。

如果申请人未能在60日内提出申请,则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的权利。

四、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提出有关要求和证据。

第二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如果受理机关认为不应当受理申请,应当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步:复议问题的调查受理并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机关或者处理机关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也可以向相关部门索取有关资料。

第四步:行政复议的听证程序如果受理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听证程序,应当在作出听证通知书后,通知申请人和其他相关方依法出席听证。

第五步:行政复议的审查和决定处理机关应当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向申请人送达处理决定书。

处理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书后,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送达给受理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步:行政诉讼申请人如果不服行政复议处理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司法救济。

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四、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七种
2、留置送达:是指在
(一)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写作 内容应紧扣复议请求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 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 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 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 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 关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答复书是被申请人提出 书面答复的法律文件。




肯定式列举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 4、行政确认 5、侵犯经营自主权 6、行政合同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8、不履行保护职责 9、行政给付 10、其他
否定式 列举
内部行为
行政调解
行政仲裁



据新华社电 18日,一则《两省政策冲突孕妇被责令引产》的报道 引发网民关注。近日,网传贵州省荔波县一名女教师怀孕5个月, 持有安徽省二胎准生证却被认定不符合贵州当地政策被要求引产, 一同引发关注的还有一份荔波县教育局与荔波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联合下发的《关于责令终止妊娠的通知》。 据贵州省卫生计生委提供的情况,荔波县民族高级中学教师覃谊与 贵阳机场职工蒙绍平已于2015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 且均非独生子女。覃谊与前夫育有一女,蒙绍平与前妻育有一女。 2015年2月17日,覃谊在安徽省屯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 了二孩生育证。 覃谊原户籍为贵州省荔波县玉屏镇,于2015年2月9日将户口迁至安 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蒙绍平现户籍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对此回应称,当日已向荔波县卫生计生部门了解 核实有关情况,同时与安徽省卫生计生委进行了沟通。贵州省卫生 计生委认为,覃谊生育行为可适用《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的规定,荔波县教育局与卫计局联合下发的要求覃谊终止妊娠的通 知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受理)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什么

不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什么

Good fate is not as good as hab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不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什么导读: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等等。

一、不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以下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

对这些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例如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等;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例如行政法规、规章等;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8、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复议有哪些原则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通过行政复议法所确立和反映的,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具体规范和指导行政复议的法律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遵守如下原则:1、独立复议原则。

独立复议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三条所确立的原则,指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四条所确立的原则。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倩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基本规程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基本规程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基本规程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清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一)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1.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2.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3.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4.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对象;5.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6.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7.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其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五)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六)行政复议中止(七)行政复议终止三、证据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几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注意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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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受理与不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复议:
一、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的国家公务员所给予的惩戒。

根据《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其他人事决定是指除行政处分外,行政机关在内部人事管理活动中,对国家公务员个人作出的具体人事处理决定,它包括公务员定级、考核等次、降职、免职、回避、晋级、增资、辞职、辞退以及退休等涉及其个人权益的决定。

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而行政复议法的目的是解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是为管理相对人提供的一项权利救济途径,是解决外部行政行为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

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与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在性质、内容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机关、程序和后果等方面都不一样,它们适用不同的法律。

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排除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外,并不是说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而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相应的规定,如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
行规定》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

根据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因此,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法寻求救济。

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7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行政监察法》和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传统的理论认为行政权不应干预民事活动,民事争议引起的争议应当由社会中介组织或司法机关作出裁决。

但是,随着社会事务的复杂化,行政权干预社会生活的广度和深度都在增加。

这是行政权扩张的表现,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虽然法学理论工作者对此持谨慎的态度,但行政权对民事活动的干预已是不争的事实,而且还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

尤其是在我国,行政权对民事活动的干预有其历史基础和现实需求。

许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对民事纠纷作出调解或处理。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处理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之一,但不是最终,也不是最主要的方式,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
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为了尽快解决民事纠纷,行政复议法将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排除在复议范围之外。

这里应当指出,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行政复议法草案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些同志认为,有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调解决定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并要求当事人履行,因此,简单地规定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一律为民事诉讼不尽合理,所以在修改中删去了“民事”二字。

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一是可以由当事人决定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也可以由法院决定由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还是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

关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问题。

这里的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主持的,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促使民事争议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的一种活动。

它与民间调解和司法调解一起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

对解决民事争议、平息社会矛盾和维护安定团结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关于行政调解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因此,实践中的行政机关对哪些民事纠纷可以进行调解,是根据需要灵活进行掌握的,实践中出现较多调解有:基层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如农村乡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等主持的调解;行政主管机关在处理民事纠
纷时给予的调解,如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等。

也有一些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调解,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行政调解是实践中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便捷方式,调解的结果要靠双方当事人自觉自愿的遵守执行,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执行调解协议的,不能强制执行。

因此,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不服的,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关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其他处理。

这里的“其他处理”是指什么,法律没有明确。

一般认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处理是指行政裁决。

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以后,行政仲裁变为民间仲裁,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上,仲裁法确定了“或裁或审”的原则,对仲裁决定不服的不能起诉。

因此,这里的其他处理不包括行政仲裁。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决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

与行政调解相比,行政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的法律效力又不及仲裁,对行政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行政裁决是否可申请复议,理论界有不同看法,赞成可以申请复议的认为,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行为,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意志,具有法律效力,属于行政决定的一种,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议。

对行政裁
决不能申请复议的理由是,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处理决定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民事纠纷最终需要由法院作出裁决,如果允许对行政裁决进行复议,可能会拖延民事纠纷的解决。

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裁决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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