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概念

模式,又可称为“模型”,是指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

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⑴也有学者提出模式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

概括或抽象,即模式通过提示该事物与他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说明此事物与

彼事物的差异。⑵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又称民事诉讼结构。当前法学界比较认同的民事诉

讼基本模式称之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类型。但学界对于当事人主

义和职权主义基本模式的含义却存在不同的或模糊的认识。特别是对当今

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体制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

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划分的归类并非一致,于是有学者提出在

明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基本含义的前提下,进一步理清民事诉讼基本模式

的划分根据是必要的,如果不明确模式的划分根据就不能够正确地加以归类,并导致连锁错误。⑶

人们根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这一工具对三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

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进行分类。根据一部分学者的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多采用职权主义。”并认为

这种观点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常的观点。⑷还有一种观点即张卫平学

者于1993年在一篇题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

模式的分析》指出: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民事诉讼体制的基

本模式都是当事人主义,而原苏联东欧各国都可纳入职权主义模式。⑸有

学者指出,两种观点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作为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

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基本含义如何理解,即各自对当事人主义和职权

主义有自己的定义。

所谓当事人主义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adveraryytem”,大陆法系就

直接称为当事人主义。由于法律体系形成和法律文件传统的差异,英美法

系与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在理解和具体表现上略有不同。但一般认为,

当事人主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含义:

(1)、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中各种附带程序和子程序,例

如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等)的启动与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

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

作为当事人主义的对立物的职权主义诉讼基本模式,在大陆法系的民

事诉讼理论中,关于职权主义一般认识是“承认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拥有主

导权的原则总称为:‘职权主义’”。具体为:

(1)、法院对程序的进行、开始及诉讼对象的决定有主导权;

(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进行、推动由谁进行,即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依赖于当事人,另一种是由法院主导进行;

二、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及结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的三十多年里,我国制定了一些调整民事诉讼的基本规范。如《中华

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程序总结》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

度的规定》。这一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处于起步阶段。在法规上,甚

至没有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开,同时充分反映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

职权干预,强调了法院在诉讼中的主动性和主导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

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第40条规定:“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人应就

其所主张的事实举出证明方法(书面证据、证物、证人、勘验、鉴定等),

法院亦应自行调查事实,搜集调查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应凭证据,不应单凭诉讼人的陈述。”⑺这是我国当前的经济、政治及法律文件等条件决定我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色彩。

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规范的开始是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下称《试行》)颁布施行,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从而初步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诉讼体制。

1991年我国对《试行》进行了大的修改,并成为我国第一部正式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典。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民事诉讼规范,对于在新的形势下比较科学、公正、迅速和经济地解决民事纷争起到了重要作用。新民事诉讼法与《试行》相比有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即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职权干预的弱化以及相关的当事人处分权的强化,例如,执行程序和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方式由法院以职权移送为主开始改为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上诉制度方面,针对《试行》中规定的二审法院:“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的职权干预规定,将其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是应当看到新民事诉讼法对法院职权干预的弱化只是一种量的变化,并不意味着我国民事诉讼体制发生了结构性的转换。在最能体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导性方面没有根本的转变,即作为法院裁判根据的事实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和提出证据,并依此为依据对案件争议作出判决。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同时,又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所以,有学者认为,从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角度看,现行民事诉讼体制依然属于职权主义类型。⑽

三、重建民事诉讼结构,改进我国民事审判方式

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是一个复杂的工程,转换过程中还涉及一系列有

关诉讼体制的调整问题,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从既存的职权主义向大陆型当

事人主义诉讼论模式的转换所体现的实质精神是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

导作用,强调当事人的主体性。因此,除了直接关系民事诉讼模式的基本

点的有关规定应该加以修改以外,还有与此整合协同的制度也要加以调整,诸如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等。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转换实际上就已经提

出了再次修改民事诉讼的问题⑿。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转换问题,也就是民事诉讼结构的重建,同时也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其

主要目的是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的权限划分问题。我国要

建立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符合法治精神的民事诉讼审判方式,必须从以下

几个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结构进行调整。

首先是程序的启动、进行和推动应以当事人为主,法院或法官应遵守“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民事诉讼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民事案件

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有学者认为法律赋予法院的这种特殊身份决

定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必然居主导地位,对民事诉讼起主导作用。并认为

这种主导地位和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院决定民事

诉讼的开始与终结,表现法院指挥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再次,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的结果;最后,法院保证判决和裁定的执行⒀。笔者认为,在不

能因诉讼从法院立案受理开始即认为民事诉讼中程序的启动和进行的决定

作用在法院。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只要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案件开始诉讼的根据

由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没有自由裁量权。相反,诉讼的开始决定于当事人

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至于法院指挥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决定民事诉讼

的结果及保证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也是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其中立裁判

者的职责,行使司法权的必然结果。况且,根据当事处分权原则(包括程

序上和实体上的处分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随时撤诉或放弃诉讼。虽然当事人处分行为必须接受法院的审查监督,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违

反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有权否决或加以纠正。

这并不限制当事人原来的诉讼行为,而是对一种新的侵权行为的监督,即

对权利滥用的防止。

其次,是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庭审前的准备,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由合议庭的法官或独任法官进行

的一系列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119条规定,审理前的准

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

(1)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

(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审核诉讼材料调查必要的证据;

(4)追加或更换当事人、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5)其他的准备工作⒁。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庭审前准备

工作,这只局限于一些形式上的走过场的工作。有的法院根本不重视庭审

前程序,即使上面的一些工作也留在开庭前很短的一段时间,甚至开庭后

或者干脆省去了自认为不重要的工作,致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由于法院未

予告知而不能正常行使。这种违反法定程序的操作必然带来审判结果的不

公正,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笔者认为,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以公开审判

为重心以强化庭审功能,除真正贯彻以上庭审前工作的内容外,有必要借

鉴外国有关证据开示制度的内容,防止审判中突然袭击,同时促进诉讼效率,建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开示没有作任何规定。1998年6月最高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证据制度进行较大

的改革。1999年10月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16条指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要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制度,除继续坚持主张权利

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外,要建立举证时限制度,重大复杂疑难案

件庭前交换证据制度完善人民法院收集证据制度,进一步规范当事人举证、质证活动。由此可见从我国民事诉讼发展趋势看,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成为

必然。但由于证据开示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如程序繁琐,未聘请律

师的当事人易受制约和变动。因而要求律师制度存在,当事人素质和律师

数量质量提高以及当事人尽量委托律师代理,因此又将增加诉讼成本。于

是有学者提出创造证据开示制度的运行环境,如诉讼体制环境、法制环境、政治经济环境、诉讼观念环境等。如诉讼体制上推进民事诉讼制度转向弱

化法院职权的方向,强化辩论原则,实行当事人举证的证明责任制度。当

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收集调查⒂。也就是说建立证据

开示制度还必须进行法治环境的创造及相关诉讼制度的改革。

再次,是辩论原则的贯彻和争点的确定。前面已提过,处分权主义和

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的核心和基调。所谓辩论主义,一般是指只有当事

人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经辩论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制度

或基本原则。反之,当事人没有在诉讼中,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法院裁

判的依据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辩论原则的表现,但是

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辩论原则的规定过于简单,而且没有充实的内容,更

缺乏司法实践的贯彻实施,也就是立法理论及实践都存在很大的缺陷。要

真正贯彻辩论原则,实行较为彻底的当事人主义,必须贯彻辩论主义包含

以下三原则:⒄第一,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基础。即当事

人如果不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第二,法院对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必须原原本本作为判决的基础。即对自认事实、包括对自己不利事实,都应作为判决的基础。第三,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事实原则上限于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阐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证据由当事人负担,法院不能依职权调查取证。这是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所必须的。

总之,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不能只在一些表面上的,形式上的工作上做文章。必须切实加强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建立相应的具体的诉讼制度和诉讼规则,以保证法院裁判工作公正、公开进行,促进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的提高。

民事诉讼模式发展历程

民事诉讼模式发展历程 民事诉讼模式发展历程 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主要途径,在中国长达2000年的历史中,已经形成了独特而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模式也随着时代的演变在不断改变和完善,下面就从古代到现代,从模式的变迁到影响民事诉讼模式的因素来探讨民事诉讼模式发展历程。 一、古代 在古代,中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也是比较简单而粗糙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私刑斗殴 在古代,人们的思想观念比较落后,很多冲突都是采用私刑斗殴的方式来解决。如古代的战国时期,不法之徒纷纷盗掘古墓以求发财,其间时常发生争斗,打斗致人受伤。有爆竹戏中有这样一段:久而久之,盗贼们雇用专门医生,相互税医方可斗殴。这也说明了即使在古代,人们也意识到了私刑会造成更加严重后果,于是人们在斗殴前需要税医,以避免一旦打人致残或打死,为此带来更大的麻烦。 2、臣民诉讼

这种诉讼模式是古代贵族阶层间发生的纠纷,主要是通过互相投靠门下来解决。如明代帝王与官员的纠纷,就要通过投靠宦门来解决。这种诉讼模式,不但只限于特定人群间,而且是不公正的,只有富有、势力强劲的一方才能胜诉。 3、流言蜚语 在古代,流言蜚语是一种可以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而对于被流言蜚语诋毁的人,会通过向地方官府检举他人来解决。这种诉讼模式虽然看似不够正式,但是在古代却是非常有效的。因为在那个时代,人们更加重视名声,一旦被污蔑,便会受到极大的伤害。所以,很多纠纷都会因此解决。 二、近代 随着历史的变迁,中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也跟着发生了一些变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介入 近代,随着民族体育的逐步增强,中央政府开始介入到民间纠纷,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来维护公正和法制的公平。这种诉讼模式被称为“官商诉讼”。 2、律师制度的建立 在中国民事诉讼模式发展的历程中,律师制度的建立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律师制度是在帝国主义侵略中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概念 模式,又可称为“模型”,是指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 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⑴也有学者提出模式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 概括或抽象,即模式通过提示该事物与他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说明此事物与 彼事物的差异。⑵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又称民事诉讼结构。当前法学界比较认同的民事诉 讼基本模式称之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类型。但学界对于当事人主 义和职权主义基本模式的含义却存在不同的或模糊的认识。特别是对当今 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体制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 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划分的归类并非一致,于是有学者提出在 明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基本含义的前提下,进一步理清民事诉讼基本模式 的划分根据是必要的,如果不明确模式的划分根据就不能够正确地加以归类,并导致连锁错误。⑶ 人们根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这一工具对三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 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进行分类。根据一部分学者的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多采用职权主义。”并认为 这种观点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常的观点。⑷还有一种观点即张卫平学 者于1993年在一篇题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 模式的分析》指出: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民事诉讼体制的基 本模式都是当事人主义,而原苏联东欧各国都可纳入职权主义模式。⑸有 学者指出,两种观点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作为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 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基本含义如何理解,即各自对当事人主义和职权 主义有自己的定义。

所谓当事人主义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adveraryytem”,大陆法系就 直接称为当事人主义。由于法律体系形成和法律文件传统的差异,英美法 系与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在理解和具体表现上略有不同。但一般认为, 当事人主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含义: (1)、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中各种附带程序和子程序,例 如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等)的启动与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 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 作为当事人主义的对立物的职权主义诉讼基本模式,在大陆法系的民 事诉讼理论中,关于职权主义一般认识是“承认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拥有主 导权的原则总称为:‘职权主义’”。具体为: (1)、法院对程序的进行、开始及诉讼对象的决定有主导权; (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进行、推动由谁进行,即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依赖于当事人,另一种是由法院主导进行; 二、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及结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的三十多年里,我国制定了一些调整民事诉讼的基本规范。如《中华 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程序总结》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 度的规定》。这一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处于起步阶段。在法规上,甚 至没有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开,同时充分反映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 职权干预,强调了法院在诉讼中的主动性和主导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 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第40条规定:“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人应就 其所主张的事实举出证明方法(书面证据、证物、证人、勘验、鉴定等),

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

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民事诉讼制度也需不断进行改革与完善。民事诉 讼制度的改革研究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并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可以从审判程序入手。在审判程序中,应尽量减少繁 琐的诉讼程序和环节,简化诉讼程序流程,缩短审判周期。同时,提倡使用电子信息技术,对于一些重复性、程序性较强的案件,实施网络诉讼制度,减少人力物力的浪费,加快案件审理速度。 其次,对于一些繁杂的案件,可以引入调解机制。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自主 协商解决争议,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缓解法院负担。而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可以成立专门的调解小组,由专业人士进行调解,提高调解的效果和质量。 此外,司法公正是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为了保证公正性,应加强法 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其判案的水平和能力。同时,要加强民事诉讼的公开性,对于一些重要的民事案件,可以将其公开审理,增加司法的透明度。 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应重视提高案件质量和结果的公正性,而不仅仅关注 速度和效率。在法院的判决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其正当利益。同时,要对不正当利益追求、滥用诉讼等行为进行制约和惩罚,建立健全的惩罚机制,提高民事诉讼的诚信度和公信力。 除此之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还需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在诉讼过程中,要加 强对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的特殊保护,为其提供专门的法律援助和支持。同时,还需加强对于公益诉讼的支持和引导,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机构和个人提供便利和保障。 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能只停留在理论层面,还需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只 有通过改革实践,不断探索和创新,才能真正提高民事诉讼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民事诉讼法与司法改革

民事诉讼法与司法改革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于诉讼权利的追求也变得 越来越强烈。民事诉讼法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基石,在司法改革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功能,并探讨如何通过司法改革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中蕴含着一系列基本原则,为实现诉讼的公正、迅速和经济提供了 法律保障。首先是公正原则,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客观中立,对当事人平等对待。公正原则体现了司法公正的核心要求,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是速度原则,即要求审判工作高效率、快捷。快速审理案件不仅符合原告及被告的合理期望,也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最后是经济原则,即要求诉讼过程中的费用合理且经济。经济原则有助于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从而更好地保障诉讼参与方的权益。 二、民事诉讼法的功能 民事诉讼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功能,旨在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的 合法权益。首先,民事诉讼法具有维护法律权益的功能。通过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法律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民事诉讼法具有解决纠纷的功能。当公民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提起诉讼,并通过司法程序得到解决。这种功能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条件。最后,民事诉讼法具有规范司法行为和权力的功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司法活动所需要遵循的程序和规则,保证司法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三、司法改革中的挑战与机遇 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民事诉讼法面临着一些挑战,同时也存在着改革的机遇。一方面,司法资源短缺和基层法院的案件积压问题严重。这导致了案件审理周期长、

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想法

民事审判制度改革 政法系法学二班 1208402003 咸士旭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以建设法治为目标。而法治首先意味着有序――尽管秩序只是法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要件。哈耶克认为,法治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权利的约束。这种权利使人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种情况下会怎样使用它的权力,并根据对这种意义的理解来计划自己的活动[2]。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既是一个理想或目标,更是一个过程。以“有序”为特征之一的法治目标在这个以实现这一目标所进行的改革过程中恰恰受到来自以下两个方面无序或谓“不确定性”的挑战,从而显示出规范改革措施和坚持司法统一的必要性: 一、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规范化问题 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以建设法治为目标。而法治首先意味着有序———尽管秩序只是法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既是一个理想或目标,更是一个过程。以“有序”为特征之一的法治目标在这个以实现这一目标所进行的改革过程中,恰恰受到来自以下两个方面无序或谓“不确定性”的挑战,从而显示出规范改革措施和坚持司法统一的必要性: 合法性(或正当性)是司法判决获得当事人和整个社会承认和遵守的强有力因素,而司法程序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在于,审判权必须以可预知的方式来行使。要做到可预知,就要依靠一套正式法律规章和诉讼程序结构。在法律被合法修改以前权力的拥有者必须服

从法律。 因此,在实行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同时必须强调法治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的连续性。当前民事审判改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强调改革实践应当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进行,注意协调改革方案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实行改革方案规范化。在由国家立法机构正式修改民事诉讼法之前,制定改革方案的主体只能是最高法院,地方法院试点应当有最高法院明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方案应当按照法律解释规范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原则性规定予以具体化,不能超越于法律规定;改革方案应当在试点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理论论证,进行统计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的综合分析,再全面展开,以减少改革的盲目性和改革的成本。例如,公开审判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立法中没有规定具体操作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就公开的程序和公开的方式提出具体的改革措施。目前我国电视直播庭审的方式似乎已成为审判公开的同义语,审判公开与司法公正的正比关系似乎不证自明。如此暴露司法全过程的作法即使与现代西方国家相比也堪称前卫了。我们并不主张亦步亦趋地走别人的路,但重要的是,如果以现代西方制度作为改革措施的佐证,就一定要真正了解这种制度本身,全面了解国外关于司法公开对司法公正可能产生的正负两方面的效应的理论,同时在这个问题上还要深入研究我国的法律文化,比如目前司法尚未真正独立、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律师制度尚待健全,等等。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通过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一些不规范的“改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首先,适用简易程序是的重要方向之一、简易程序是一种修缮或改编诉讼程序,主要用于处理一般性小额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助于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减轻法院负担,提高法官工作效率。同时,简易程序也更加简化了案件处理流程,让诉讼主体更容易获得便利和保护。 其次,加强调解与调解是的另一个重要方面。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提高案件的解决速度,缓解法院压力。加强调解与调解有助于提高当事人对案件结局的满意程度,增强司法公信力。对于一些纠纷较为简单、当事人关系较好的案件,可以通过调解快速解决,减轻诉讼成本。 第三,推行电子诉讼是的另一个方面。电子诉讼是通过互联网和电子设备进行的诉讼活动,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和便利性。通过电子诉讼,当事人可以在线进行诉讼材料的提交、查询和交流,减少了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同时,电子诉讼也提供了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减少纠纷。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还有其他一些也在推进中,如推行分案处理、加强对证据的审查与评价、完善诉前证据开示制度等。这些旨在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然而,要推动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的需要克服一些困难和挑战。首先,法官队伍建设仍然是一个问题,现有的法官数量和质量难以满足需求。其次,的推行需要大量的资源和投入,包括人力、财力和技术支持等。最后,涉及到多个利益方的利益调整,需要协调各方利益,确保的可行性和顺利进行。

总之,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是一个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任务,但是它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适用简易 程序、加强调解与调解、推行电子诉讼等方式,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轻 法院负担,增加当事人的满意度。然而,推动还需要克服一些困难和挑战,包括法官队伍建设、资源投入和利益调整,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 会的共同努力。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与完善 民事诉讼是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为争取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一种解决方式,其目的是使司法机关对有争议的民事关系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不断加强司法独立、提高司法公正的同时,也不断推进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形成了一系列独具特色的诉讼模式,为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一、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为解决纠纷提供了一种便利、迅速、经济的手段,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适用简易程序是指对于价值较小、事实清楚、案件相对简单的民事纠纷,法院可以按照简化审判程序来处理,从而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和降低了诉讼成本。在适用简易程序中,可以采取律师参加诉讼、法官复核裁判等方式来加强程序监督,确保简易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二、调解程序 调解是以调解协议替代司法判决,依法化解争议的一种诉讼方式。在我国民事诉讼之中,调解程序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开始意识到诉讼的长期化、复杂化和成本高昂性的时候,就会意识到调解的优

点。因此,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调解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程序,被广泛地采用。对于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司法机关积极推进和鼓励当事人利用调解程序来化解矛盾。 三、可撤销裁判程序 可撤销裁判是指当事人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进行上诉,并要求该法院重新审理案件,这种制度让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享有更多的诉求权和救济权。当事人利用可撤销裁判程序,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规范司法机关的审判行为,提高司法公正、公平和透明度。 四、网上立案程序 网上立案是指当事人在互联网环境下完成案件诉讼材料的上传和立案手续的一种电子化立案方式。在信息化时代的推进下,网上立案已经成为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一环。通过网上立案程序,当事人可以避免长时间等待和繁琐的程序、节省诉讼成本,加速了案件审理的流程,同时也能提高诉讼的效力和公正性。 五、人民陪审团制度 人民陪审团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刑事案件中,依法利用社会各界有业务能力和政治信用的公民组成陪审团,参加判决案件的一种制度。人民陪审团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其试点现已在全国展开。该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解决纠纷的程序。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经 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基本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多元化解纷 机制并存的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演变 1. 传统模式 在我国古代,民事纠纷往往通过斡旋、调解或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来 解决。但受限于各种因素,这些非诉讼方式无法有效解决一些复杂的 纠纷。因此,宋代开始出现了专门的民事诉讼制度,设立了官府法院 来审理纠纷案件。 2. 大陆法系模式 随着现代法治观念的兴起,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逐渐趋向于大陆法系。这种模式以诉讼为主导,倡导依法审理案件、尊重当事人的诉权 和辩护权。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82年颁布实施,成为中国大陆地区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特点 1. 审判为中心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中,审判起着核心的作用。法院作为独立的 第三方,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公正、独立地作出裁决。审判程

序包括立案、质证、辩论、裁决等环节,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2. 多元化解决方式 为了促进纠纷的迅速解决,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也鼓励当事人通过 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积极引导当事人 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果调解达不成,根据需要也可 以采取仲裁、裁决等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3. 强化证据制度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注重事实与证据的证明,依法规定了举证责任 和举证方法。原则上,诉讼双方应当自行举证,但在实践中,法院也 会对某些事实或证据的提供有一定的指导和引导作用。这样的证据制 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司法公正 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要素之一,司法公正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 得到了充分重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公正办案,确保法 官在决策过程中不受任何外界影响。此外,我国还逐渐推行庭审公开、网络审判等制度,增强司法透明度。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 1. 强化诉讼参与权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是指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和程序,审判方式则是指 在民事诉讼中采取的具体的法律审判方式,如书面审理、公开审理、调解等。在中国,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和审判方式一直在进行和调整,以提高司 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 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主要包括立案、举证、庭审、判决与执行等环节。近年来,中国在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上进行了一系列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简化案件流程: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缩短案件审理时间,中国推行 了简易程序和快速审判制度。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主要 通过减少证据要求、合并审理、简化庭审等方式简化了案件流程。快速审 判制度则适用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通过 加强审判组织、提高审判效率等方式加快了案件审理速度。 2.强化调解与和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或 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法院在审理中会积极发挥调解作用,推动当事人达 成和解协议。此外,中国还加强了调解顾问队伍的建设,为当事人提供专 业的调解服务。 3.推进互联网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中国开始推行互联网化的案 件办理模式。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在线立案、提交证据材料、提出 诉讼请求等,实现了诉讼服务的便捷化和智能化。 以上措施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使当事人 能够更快速和公正地解决纠纷。

二、审判方式 审判方式是指民事诉讼中法院采用的具体审理方式,它直接影响到法官的审判效率和司法公正。我国在审判方式上也进行了一系列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是指民事案件在法庭上对外开放,让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司法活动。公开审理能够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当事人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2.书面审理:书面审理是指民事案件以书面形式进行审判,法庭上只进行简单的争议事项的辩论。书面审理减少了庭审时间和争议焦点,提高了审判效率。 3.引入专业审判辅助人员:为了加强对个案事实的调查和审理,中国引入了法医、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意见和证据。这种专业辅助审判的方式可以减少法官的工作负担,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需要明确的是,虽然我国在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和审判方式上进行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一些地方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时间较长,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加强司法体制建设和完善相关制度来解决。 总结起来,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的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简化案件流程、强化调解与和解、推进互联网化和引入专业审判辅助人员等措施,可以有效地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和社会的公信力。然而,我们也要看到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和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和完善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完善,不断适应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下面就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和完善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的模式 新中国成立后,民事诉讼模式以苏联为蓝本,采取了以“调解为主、诉讼为辅”的方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够减轻法院的工作量,缓解当时法院资源短缺的问题,但也有其缺点,因为当时社会主义建设刚刚起步,民间法律知识不足,很多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但由于当时法院工作量较大,处理速度也较慢,给当时的纠纷解决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时期的模式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迅速,对民事诉讼的需求也随之增加。1982年,我国颁布了新的民事诉讼法,将调解和诉讼的比重逐渐调整为“调解与诉讼并重”的方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在保证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能够更好地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但这种模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调解和诉讼的比重还不够协调,诉讼成本较高等问题。 第三阶段:新时代的模式 近年来,我国进入了新时代,民事诉讼模式也在不断完善。2017年,我国颁布了新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诉讼和调解并重、诉讼为主要方式,调解为补充和替代”的原则。这种模式和前两种

模式相比,更加注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同时也更加注重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此外,还建立了多元化解纷机制,包括了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委员会等,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解决纠纷的途径。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从以调解为主到调解和诉讼并重,再到以诉讼为主,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建立,都表明我国在不断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提高司法效率和服务当事人的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和探索。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定位与改革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 定位与改革 【内容摘要】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综合论述,是关于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及相互关系的基本概括。国家如何处理当事人诉讼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其核心在于把诉讼的主导权交给当事人还是交给法院。以此为标准,将民事诉讼模式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本文通过考察和比较,阐明各种诉讼模式的特点和区别,分析两种诉讼模式的优劣,借鉴优秀诉讼模式的先进之处,推动诉讼模式的改革,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全文共约9000字。 民事诉讼模式是民事诉讼活动中,关于法官、各方当事人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具有标准性、可供参照性特征的固定形式。民事诉讼模式是长期司法活动的结晶,它代表着不同的体系、国家或地区不同的司法理念和司法风格。同时,民事诉讼模式又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革更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民事诉讼模式方面的探索和改革,成就显著。然而,现行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弊端。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战略下,改革和完善现行民事诉讼模式,构建体现和谐司法价值要求的新的民事诉讼模式成为必然。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界定

我国学者关于诉讼模式的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本质属性说。这种观点认为,模式是能够反映*一事物本质属性的抽象化样式,是指*一系统的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它是对*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二是诉讼地位及法律关系说,并将模式与形式、结构、构造视为具有相同的含义。认为模式是对一定事物的内部各个要素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的描述。笔者以为,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或*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也即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相互关系,或者说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关系模式。诉讼模式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1)主体要素,即当事人与法院。(2)诉讼权限的配置。民事诉讼模式实质上表达的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关系,不同的配置关系构成不同的诉讼模式。 二、民事诉讼两大模式比较——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 (一)民事诉讼中两大模式的含义 从宏观的角度看,民事诉讼理论界对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基本上认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二分法,但对哪些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属于当事人主义,哪些国家的属于职权主义,则存在分歧,张卫平还进一步将当事人主义划分为英美型当事人主义与大陆型当事人主义。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大陆型诉讼模式的划分,主要是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而确定的。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 清末时期,中国的诉讼审判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革。这些变革涉及到各个方面,包括诉讼程序、审判机构、审判程序等等。这篇文章将简要介绍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程序的变革 清朝时期,诉讼程序比较复杂,且不太公正。清朝初期,一般民事诉讼的程序是由地方官员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就由地方官员将案件上报给上级官员进行审判。但是,这种制度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地方官员可能会贪污受贿,或者偏袒一方,从而导致案件无法公正审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清朝政府开始推行“官司自办”制度,即由当事人自行起诉,不再由地方官员调解和审判。这种制度在清朝中期逐渐得到普及,但是由于很多当事人不懂法律,或者不知道如何起诉,所以这种制度并不十分完善。 到了清朝末期,诉讼程序开始逐渐规范化。1903年,清政府颁布了《诉讼条例》,明确了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了当事人起诉的方式、证据的收集和呈现、庭审的程序等等。这个条例的出台,使得民事诉讼程序变得更加公正和规范。 二、审判机构的变革 清朝时期,审判机构比较分散,由各级官员进行审判。这种分散的审判机构容易导致审判标准不一,判决结果不公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清政府开始逐步建立中央化的审判机构,如太监法院、大理寺

等。 另外,清政府还开始引入外国法律,建立了洋务法院和巡捕房等机构,以适应与外国进行贸易的需要。这些外国法律的引入,对清朝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促进了中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三、审判程序的变革 清朝时期,审判程序比较简单,只有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缺乏科学的证据收集和呈现方式。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清政府开始引入科学的审判程序,如现场勘验、鉴定等。 此外,清政府还开始推行陪审制度,即由陪审员参与庭审和判决。陪审制度的推行,使得审判过程更加公正和透明,避免了官员的偏袒和贪污现象。 总的来说,清末时期的诉讼审判制度变革,涉及到诉讼程序、审判机构、审判程序等多个方面。这些变革推动了中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民法典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民法典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民法典是一部全面系统、具有根本性和稳定性的法典,是我国民事 法律体系的总纲。它不仅对各个领域的民事关系进行了规范,也对民 事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完善。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民法 典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 一、民事诉讼程序原则的确立 民事诉讼程序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所遵循的一系列基本规范,它体现了平等、公正、快捷的审判要求,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 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原则主要包括合 法性原则、公开性原则、举证责任原则、调解原则等。这些原则的确立,使得民事诉讼程序更加符合法治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二、简易程序的完善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为了解决涉及一般性、简单性民事纠纷的一种简化程序。在以往的法律制度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相对窄,应用不够广泛。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得到了扩大,对处理纠纷更为迅速有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了司 法效率。 三、强制调解机制的建立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调解机制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强制调解,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民法典对强制调解机

制的建立,强调了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重要性,推动了解决纠纷的多元化方式。这一改革对于减轻法院负担、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四、独立性审理制度的加强 独立性审理制度是指民事诉讼案件由特定法院进行审理,确保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独立性审理制度得到了加强,对于进一步提高法官的独立性,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五、证据规则的明确 证据规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证据规则得到了明确,包括证据的举证责任、证据的采信等方面。这对提高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六、判决强制和执行制度的加强 判决强制和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最后一环,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民法典对判决强制和执行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加强,旨在保证司法判决实际执行,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完善,进一步健全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然而,

民法典对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与改革

民法典对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与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民事纠纷不可避免地发生在人们之间。为 了解决这些纠纷,民事诉讼程序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近年来, 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 的规定与改革,旨在提升公正性和效率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民法典对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与改革。 一、诉讼主体权利的保护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强调平等保护当事 人各项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权利、举证权利、辩论权利等。此外,为了加强对弱势当事人的保护,《民法典》还规定了特殊程序的设立,例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了更加便利和 适应他们诉讼需求的程序。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促进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改善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二、强化证据调查与保全 证据是民事诉讼中的关键要素,能够直接决定案件的胜败。《民法典》对证据的调查和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证明权和举 证责任,合理明确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证据提供方式,使得证据的收集、保存和审查更加规范和有效。此外,在保全证据方面,《民法典》也规定了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等措施,提供了保障诉讼程序顺利 进行的手段。 三、强化调解机制的作用

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争议解决方式,可以节约时间和成本,保留人际关系,受到越来越多当事人的认可和选择。《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调解程序,明确了调解的特点和程序要求。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提高工作效率,减轻诉讼压力。此外,也鼓励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进一步减少诉讼纠纷。 四、增强司法透明度与公正性 《民法典》强调司法公正和透明,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应当公开公正。为此,民法典规定了诉讼程序中的公开原则和程序公正原则,并提出了对案件办理期限的要求。这些规定保障了当事人对案件的了解和监督,同时也促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加公正和透明,提高司法公信力。 五、推动信息技术在诉讼中的应用 《民法典》还提出了推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要求,鼓励使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诉讼效率和便捷性。通过建立电子诉讼平台、推行电子送达等措施,可以减少人力物力投入,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利的诉讼服务。 六、加强对诉讼滥用的打击 为了防止诉讼滥用和侵占司法资源,民法典也规定了滥用诉讼权益的处罚措施。如果当事人故意滥用诉讼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干扰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 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8.07.06 •【文号】法释[1998]14号 •【施行日期】1998.07.11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审判组织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1998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14号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事经济审判机制,保证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关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问题

一、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各类案件举证须知,明确举证内容及其范围和要求。 二、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三、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审判人员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关于做好庭前必要准备及时开庭审理问题 五、开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答辩状副本; 2、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3、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 4、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 5、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6、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进行勘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7、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民事审判方式与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审判方式与民事诉讼模式「文章摘要」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切进行,在理论上进行系统的研究已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但研究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不能只是单方面注重对法院审判方式的探讨,必需联系、全面地来关注和调整人民法院与其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尤其是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本文从分析民事诉讼模式和审判方式的概念入手,着重论述二者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并阐释了民事诉讼模式的涵义,笔者据此以为,从建构民事诉讼模式的角度对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进行研究,更有利于指导和增进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关键词」民事审判方式;建构;民事诉讼模式 关于“诉讼模式”和“审判方式”的概念及彼此关系的熟悉,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其中一种意见以为:审判方式确实是诉讼模式,二者并无区别,是同一概念。“审判方式,即诉讼结构(模式),指法院的诉讼行为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的彼此关系,即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推动进程中的权限分派方式”;[1]还有学者以为“审判方式”确实是“因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不同而形成的审判案件的方式和形式”,[2]世界各国的审判方式可划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类,并以为这两大诉讼模式显现了彼此靠拢、不断融合的进展趋势。[3] 由此可见,其也以为诉讼模式和审判方式是同一概念。

另一种意见与此截然相反,以为诉讼模式和审判方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有相似的地址,但不尽然相同。其中一种观点以为:民事审判方式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其含义比较普遍,大体含义是“法院适用和操作民事诉讼法的工作方式”,[4]而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结构的理论归纳,反映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彼此关系”,[5]二者并非同一概念。也有学者给民事诉讼模式的涵义作了归纳:如“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可概念为: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支持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类大体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6]“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机制及其运行特点的归纳,也是关于法院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彼此关系的综合表述。简单地说确实是两边当事人与法院组成的解决民事案件、实现诉讼目的的活动方式,有时也称为诉讼结构或构造。”[7]据此可见,其也以为诉讼模式和审判方式并非同一概念。 笔者以为,分清二者的概念及彼此关系是十分重要的。本世纪60年代,美国闻名刑事法学家赫伯特。帕卡()创建了犯法操纵模式和合法程序模式的学说,随后便显现了各类刑事诉讼模式学说,“模式”一词开始被普遍利用。[8]《现代汉语词典》言,“模式”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令人能够照着做的标准样式,既为“标准形式(样式)”,那么模式就成为衡量事物的准那么,是此事物区别于彼事物、此行为区别于它行为的区分尺度,由此可见,模式是对某类事物或人的必然

论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论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一、引言 为了顺应人类社会进步的潮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司法制度进行了成效卓著的改革。作为司法制度中的核心问题,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法学界,学者们纷纷提出:改革民事审判方式,首先应调整诉讼结构模式,即调整诉讼主体的地位及相互关系,而“证据制度是诉讼结构模式中的重要内容,证据的运用是贯穿于诉讼程序中的一根红线和充满灵感的神经”。可见证剧制度的改革,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甚…… 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证据制度改革 (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证据制度改革简述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一直以来都是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具体是指通过改变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不合时宜的影响司法公正的陈旧诉讼观念和习惯做法,保障公正裁判,提高办案效率,充分发挥法律赋与的审判职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机制。从八十年代后期起,法院系统就开展了一场以宪法和诉讼法为依据,以保障公正裁决为目的,以公开审判为重心,以三个强化,即“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举证、强化合议庭职责”为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其实质是通过核实证据,查清事实,分清事非,明确责任,讲清道理,公正裁决,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从而实现司法公正。而在91年颁布的新民诉法,则以举证制度为主内容,强化了当事人的作用,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极端职权主义的证据程序功能模式,现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施行的辩论式审判方式,通过双方当事人诉讼言词对抗在法官的指导下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辩论、当庭裁判等。这都说明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证据制度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是围绕着证据展开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质是证据制度的改革。具体表现在:第一,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改变极端的或纯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模式,而证据制度作为诉讼程序模式的重要内容。证据的运用是贯穿于诉讼程序中的,是体现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共同作用的结果和表现形式;第二,强调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证即解决举证的主体直接反应为证据问题。强调当事人举证,重视法庭质证、认证既是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其结果必然会使民事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更加科学规范。 (二)证据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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