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2019年7月16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并且纳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适用于基础研究专项(自然科学基金)、平台和载体专项、人才专项、创新创业专项和协同创新专项等领域。
第三条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及执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一)制定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5.20•【文号】财预〔2019〕89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9〕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健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控制机制,有效防控专项债务风险,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部首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浙江(含宁波)、厦门等7省(市),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试点地区可以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
鼓励符合条件的其他地区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
二、各省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可以对开展试点的市县(区)予以适当倾斜。
三、开展试点的市县(区)应当充实人员力量,统筹安排开展试点所需经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四、试点地区应当定期评估试点情况。
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2018年5月20日附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原“深圳市能源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资助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鼓励工业、商贸企业(以下简称工商企业)开展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作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市科工贸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三)办理专项资金划拨;(四)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并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四条市科工贸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二)受理项目申报,核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并进行项目备案;(三)对涉及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四)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的操作规程;(五)对受资助项目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绩效检查。
第五条项目实施单位是使用专项资金的主体,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项目投资计划,进行可行性研究,落实项目自筹配套资金,组织项目实施;(二)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加强管理;(三)项目竣工后及时申请验收;(四)按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相关财务报表等资料。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资助对象及资助范围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工商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予以贴息、补贴、奖励等资助:(一)在本市内组织实施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及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三)管理规范,能源统计资料完整;(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五)经专家评审,认为节能减排措施得力,环境经济效益明显,具有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六)过去五年内没有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不良记录。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专项基金(资金)支出帐户财政监管的通知-深财综[1998]140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专项基金(资金)支出帐户财政监管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专项基金(资金)支出帐户财政监管的通知(深财综[1998]140号1998年12月17日)各有关单位:我市政府专项基金(资金)已全面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财政局对政府专项基金(资金)各财政专户采取由财政部门、基金使用部门、银行三家相互对帐的办法,增强了资金透明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然而一直以来,市财政对政府专项基金(资金)支出帐户缺乏有效的监管,出现问题较多。
根据市政府《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深府[1998]93)第四条规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明确使用范围,主管部门使用,银行核验支付,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制度”。
为了更好的贯彻《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我局决定,从12月起,对各政府专项基金(资金)支出帐户加强监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各基金使用部门必须按照一个财政专户对一个支出帐户的原则开设基金支出帐户,对于多头开设基金支出帐户的单位,必须于98年12月底前进行清理、撤户。
任何基金使用部门不得接受非银行机构人员揽存。
2、对于已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但未设定支出帐户的基金,基金使用部门应于12月31日前设定基金银行支出帐户,并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确认。
3、已经开设支出帐户的基金使用部门,从12月起。
必须通知各基金支出帐户开户银行,每半月打出基金支出帐户银行对帐单送市财政局备案。
过期不报的,市财政局将对该银行支出帐户作停止拨款处理。
4、基金支出帐户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不得转存其他银行帐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财规[2015]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15.03.29【实施日期】2015.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5〕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委员会、市住房和建设局制定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5年3月29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住房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主要用于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筹集、管理以及相关工作开支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筹集,是指通过新建、收购或租赁等多种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住房专项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
国家对财政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住房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住房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原则,实行项目管理,注重资金使用绩效。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财规[2014]1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2.08【实施日期】2014.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4〕18号)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结合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我们联合修订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2月8日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如下:(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二)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进行绩效评价;(五)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六)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
(二)对一次性拨付的项目,将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单位的银行账户;
(三)对采用其他资助方式的项目,按照相应的预算管理方式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文件或者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建设目
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涉密项目书面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申报。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在每批次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申报日期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审工作,重 点审核申报单位资质、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项目有无重复资助、项目单位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评 审服务机构可以协助对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初核。常年受理类项目,按月分批审核。
若评审项目情况复杂或者同一时间段评审项目数量过多,确实无法按期完成评审的,评审服务机构可向市发展 改革委申请延期,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累计延期最多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应当在收到项目评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拟扶
项目名单,并就项目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在建项目逾期未验收等情况向市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结合各部
第二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定最终应资助金额(不高于计划资助金额),开展后续拨付或者收回资金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自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会议评审,并协助市发展改革委 对项目开展现场核查,结合专家组评分以及现场核查情况形成项目评审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会议评审环节应当重 点评估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创新性和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等情况,现场核 查环节应当重点核查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专家在评审阶段提出的须进一步核查的问题。论坛展会活动类项目 应当核查其票据及专项审计报告,无需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深建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保障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住房建设局联合市财政局对《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15号)进行了修订。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2021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三章使用范围第四章支出预算编制与审批第五章申报与审核第六章发放标准与方式第七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第八章附则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支持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安全、合理”的原则,并实行预算管理,年度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结转结余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三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的职责:(一)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二)编制和发布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年度申报公告、申报指南,组织受理企业申报;(三)编制专项资金拟补助企业项目名单和年度资金支出方案;(四)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拟补助企业项目进行审核;(五)按照《预算法》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支付专项资金;(六)对项目进行登记建档、动态监管和绩效评价,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七)配合市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深圳监管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八)牵头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九)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规土[2011]66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9.08【实施日期】2011.09.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规土〔2011〕663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二○一一年九月八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共5项)编号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01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02 采矿权转让审批03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等级核准04 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核准05 探矿权新立登记一、行政许可内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修订)。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四)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软件;(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17•【字号】深财规〔2016〕7号•【施行日期】2016.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深圳标准构建质量发展新优势的指导意见》(深府〔2015〕1号),我市在整合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和各市级专项资金中标准研制资金的基础上,设立了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
为规范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推动“深圳标准”建设,市财政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11月17日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推动“深圳标准”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深圳标准构建质量发展新优势的指导意见》(深府〔2015〕1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标准建设相关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深圳市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经济、社会、城市、生态、文化以及政府服务等领域的深圳标准水平。
第三条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年度预算规模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我市标准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规模总控,根据当年预算规模、受理资助项目数量等,在资助标准范围内确定资助金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深府[2002]3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3.01【实施日期】200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3月1日深府[2002]39号)《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资金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和监督管理。
本暂行办法所称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本级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上级拨入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门依照本暂行办法对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所有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财政性资金拨付;(二)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三)在本级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编制过程中就财政性资金安排向计划部门提出意见;(四)核查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情况;(五)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使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审核基本建设资金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基本建设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申报和协调,协助财政部门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财规[2013]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6.08【实施日期】2013.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3〕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深府办〔2011〕72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6月8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农业土地合理开发、农业产业科学发展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深府办〔2011〕72号)、《深圳市现代农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农业发展和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产业化,保证“菜篮子”质量安全的资金。
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以及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储备土地清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4]2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储备土地清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储备土地清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4〕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政府储备土地清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国土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6日深圳市政府储备土地清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储备土地管理工作,全面清理政府储备土地上的违法违规占用行为,彻底消除政府储备土地上的安全隐患,切实提高政府储备土地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整体推进、分类处理、重点突破、依法高效”的原则,市、区各相关单位各司其职、联合行动,以执法清理为重点,逐步解决政府储备土地上的违法违规占用问题、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健全政府储备土地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内容及清理范围本方案所指政府储备土地,包括纳入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的储备土地及城市化转地后委托街道办管理的土地,总面积约217平方公里。
本次清理专项行动以2012年完成的政府储备土地现状使用情况调查为基础,按土地权属状况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占用行为,分以下3类进行处理:(一)权属清晰、征(转)地手续完备,现状存在违法违规占用的约6平方公里政府储备土地,纳入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清理范围,实施全面彻底清理。
(二)权属存在争议、征(转)地手续不完善、有经济权益纠纷,存在违法违规占用的约19平方公里政府储备土地,纳入年度土地整备计划逐年整备、清理。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深发改规〔2023〕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2月20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专家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入库管理第三章专家抽取和使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领域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家咨询服务质量,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主管的专项资金领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管理,以及专家入库、抽取、使用、出库等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咨询主要是指市发展改革委主管的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核查、检查、评估、论证、验收、评价等管理过程中需专家提供专业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经审核纳入专家库管理,提供项目咨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家使用单位是指市发展改革委或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从事项目咨询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是专家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二)统筹指导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建设运维等费用;(三)指导监督专家入库、抽取、使用、出库和履职情况等工作;(四)统筹处理相关异议和申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人环规[2015]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3.20【实施日期】2015.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环规〔2015〕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会同市财政委制定了《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5年3月20日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依法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的排污费、环保罚没款、排污权交易所得以及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第四条市环保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或者支出计划;(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对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和公示等;(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四)负责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建立资助项目档案并进行管理,负责项目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五)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信息公开工作。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1.14•【字号】深规划资源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1〕1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财政局2021年1月14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所负责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主管使用,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制,目录清单内的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市财政部门发布。
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专项资金名称、扶持计划类别或事项名称、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目标明确、绩效优先、管理规范、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主要职责为:(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完善内部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权力运行各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二)加强对专业机构、有关中介组织以及专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三)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续期申请,开展续期评价,清理期满退出或者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四)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管理,以及项目退出和资金清算收回等工作;(五)在政府网站上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编制并发布申报指南(通知),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受理审核、收集储备、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全流程项目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绩效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法依规办理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包括专项资金分配结果、资助项目信息以及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财科[2014]8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6.03【实施日期】2014.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科〔2014〕85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4年6月3日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未来产业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各未来产业发展规划、《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政策》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14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10亿元,设立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支持生命健康、海洋、航空航天等未来产业发展。
第三条未来产业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透明高效、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我市未来产业发展工作(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未来产业资金管理。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等四个部门组成,根据议题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我市未来产业发展规划牵头提出各部门资金管理职能分工方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按职能分工编制资金申请指南。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科研资金与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科研资金与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环[2007]27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7.09.26【实施日期】2007.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科研资金与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环〔2007〕279号2007年9月26日)为了规范环境科研资金的使用和加强环境科研课题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科研水平,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深发〔2007〕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环境科研资金与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环境科研资金与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科研资金的使用和加强环境科研课题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科研水平,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深发〔2007〕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环境科研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拨出的专用于环境科研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科研课题是指市环境科研资金资助的科研课题。
第四条市环境科研资金主要用于:(一)重大环境保护战略性研究课题;(二)环境基础性研究课题;(三)环境管理研究课题;(四)环境标准及技术规范研究课题;(五)环境和生态保护新技术研发课题;(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环境保护研究课题。
第五条市环境科研课题一般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担人。
课题承担人一般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澳门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或者个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境科研资金不予资助:(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课题;(二)课题承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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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1.14•【字号】深规划资源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1〕1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财政局2021年1月14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所负责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主管使用,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制,目录清单内的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市财政部门发布。
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专项资金名称、扶持计划类别或事项名称、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目标明确、绩效优先、管理规范、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主要职责为:(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完善内部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权力运行各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二)加强对专业机构、有关中介组织以及专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三)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续期申请,开展续期评价,清理期满退出或者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四)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管理,以及项目退出和资金清算收回等工作;(五)在政府网站上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编制并发布申报指南(通知),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受理审核、收集储备、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全流程项目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绩效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法依规办理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包括专项资金分配结果、资助项目信息以及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职责为:(一)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或修订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续期,发布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四)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专项资金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事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履行申报项目批复或合同(协议)的有关承诺和约定内容,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建立完善档案资料,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完成相关监督检查、验收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八条专项资金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在年初预算编制前报送市财政部门。
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制完成后,如因新增扶持计划或事项等原因须调整目录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资金需求,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预算。
第九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并将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目录和中期财政规划编报专项资金预算,将经细化后的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编报控制数。
(二)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编报控制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进一步细化资金分配方案和对应项目,按规定格式编入部门预算草案并再次报送市财政部门;涉及跨年度资金安排的,应当按照当年度实际需要编报预算。
(三)市人大审议通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部门预算草案后,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部门预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批复下达的预算执行。
(四)专项资金预算编报过程中,对申报主体为预算管理单位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通知申报主体将资助资金编入其部门预算。
第十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当年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计划,跟踪预算支出情况,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部门决算,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一)申报主体为市级预算管理单位的,在市财政部门批复申报主体部门预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下达扶持计划后,申报主体按扶持计划和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支出。
对于因特殊情况未编入年初本单位预算的项目,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发文通知市财政部门办理预算指标划转;(二)申报主体为非预算管理单位的,在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预算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资金拨付,可通过与申报主体签订项目资金合同等方式,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实施进度管理;(三)申报主体为区级预算管理单位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组织各区预算管理单位办理资金拨付和管理。
在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区转移支付有关规定下达指标后,申报主体按扶持计划和预算管理制度办理支出;市政府对资金拨付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十二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划、政策和措施,结合部门职责分工,按程序确定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渔业等领域,市政府或上级部门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以及批准设立的新增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持渔业领域发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现代渔业项目:支持在深圳市区域内开展的渔业生产、加工、配送、储藏保鲜以及休闲渔业所进行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
对口帮扶合作项目可放宽到深圳对口帮扶合作地区;经认定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项目可放宽到深圳市外。
(二)渔业高新技术项目:促进现代渔业高新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包括渔业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应用、生物育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繁育、智能养殖设施(含深水网箱、深远海养殖平台等)、新型绿色渔业投入品、渔业信息化等方面的项目。
(三)现代远洋渔业项目:主要支持组建现代化的远洋船队、鼓励企业利用境外渔业资源,回运自捕海产品、建设远洋渔业综合基地等。
(四)水产品质量安全项目:主要支持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项目。
(五)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要求执行并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项目,以及经市政府同意支持的渔业扶持领域或项目。
第十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分类管理的需要,可以采取直接资助、贷款贴息等多元化扶持方式对项目进行资助。
(一)事前事中资助类。
对创新能力建设、基础能力建设、前沿领域中试、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研制等类别项目,主要采取事前事中资助方式,资金分期拨付;对资助金额较大、关键节点指标较为明确的项目,应实施阶段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二)事后奖补类。
对产业化、市场准入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应用示范推广等类别项目,建立由市场决定资金分配的扶持机制,根据申报项目的技术档次、资金投入、建设规模、推广应用力度、专项费用支出金额等因素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予以事后奖励或补贴。
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扶持领域,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和具体支持领域,按规定制定或修订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明确申报条件、资助标准、业务流程等内容。
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应结合专项资金实施效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等,制定年度申报指南(通知),细化重点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编制要求、具体审核程序等内容。
第十七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政府网站对外发布申请指南(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通知)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申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管理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符合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二)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三)申报主体原则上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四)申报主体应当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审核立项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申报主体进行资质审查,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主体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报主体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申报主体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主体项目未通过原因;(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主体和项目组织专家评审、资料查验、现场核查以及专项审计,第三方专业机构将形成的项目审查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提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进行审核时,结合项目审查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分配方案,可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无异议拟予审核通过的项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四)经集体研究决策确定的拟资助项目,除涉及保密、行业要求的内容外,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按照市政府明确要求扶持方式确定的资助项目,须集体研究决策后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立项;(五)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经收集储备、分类筛选、择优排序后分年度编入项目库并纳入部门预算草案;对于异议成立的项目暂缓资助,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另行处理;(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在部门预算“一上”时基本完成项目审核并编报专项资金预算,“二上”前按要求进一步细化专项资金预算,并通知预算管理单位按规定将当年度项目资金编入单位部门预算;(七)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部门预算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可根据需要下达项目批复文件或与申报主体签订合同(协议),明确项目预算明细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八)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