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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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评审费:沪建综规[2017]93号

初步设计评审费:沪建综规[2017]93号

沪建综规〔2017〕93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市级立项政府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调整等咨询评估事项(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咨询评估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区级立项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等咨询评估事项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确定若干家咨询评估机构,形成评估单位目录,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综合评定一次。

第四条参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遴选的咨询评审机构应当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省级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的咨询评审业绩。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与入选的咨询评估机构签订《项目评估委托协议》,并根据《项目评估委托协议》、拟委托项目专业特点、回避条款及入选咨询评估机构的专业优势、技术质量水平、以往工作业绩和已承担的任务量,出具项目咨询评估委托函,委派项目的评估咨询业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

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号: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颁布⽇期:2018-11-05执⾏⽇期:2019-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咨询评估范围第三章咨询评估机构管理第四章委内⼯作程序第五章咨询评估⼯作规范第六章咨询评估质量管理第七章附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产建设兵团发展改⾰委,各中央管理企业:为进⼀步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我委对《国家发展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进⾏了修订,制定了《国家发展改⾰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

附件:国家发展改⾰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委2018年11⽉5⽇附件:国家发展改⾰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完善国家发展改⾰委投资决策程序,提⾼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的意见》、《企业投资项⽬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程咨询⾏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委2017年第9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条国家发展改⾰委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及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程咨询单位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国家发展改⾰委在进⾏其他投资决策过程中,也要充分发挥相关⼯程咨询单位的作⽤。

国家发展改⾰委委托相关⼯程咨询单位开展投资咨询评估⼯作,适⽤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国家发展改⾰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由国家发展改⾰委⽀付,咨询评估质量由国家发展改⾰委管理。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发改投[2008]16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9.22
【实施日期】2008.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
(暂行)》的通知
(沪发改投[2008]1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政府性投资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8]33号)有关精神,我委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9•【字号】沪府规〔2023〕1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3〕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备案基本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上海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要求和属地原则进行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区级投资主管部门以及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备案的机构。

根据《备案目录》,明确项目备案机关分工。

第四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进行自主决策并自担风险,项目备案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浅谈工程前期阶段的造价控制

浅谈工程前期阶段的造价控制
4 需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限价及合同审核细节详述 对于超过50万元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工作中的控制重点及
细节如下: 4.1 审核总分包招标文件及限价 4.1.1 审核招标文件中来自标范围和内容是否明确、招标方式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1.2 招标文件附件中的合同要作为重点审核,审核合同条
款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付款方式是否合理(房建项目 常规总包月进度75%,竣工结算后累计支付到85%,审计后支 付到97%,3%质保证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条款齐全性、合 同价方式、计价方式、合同价款的确定、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变更估价原则、工料机调整原则,新增单价计价原则、总分 包工作界面、社保应按实结算等等。所有的合同的条款均应明 确合同的风险范围,条款严密,文字严谨,避免留下隐患。对 施工招标文件的审核,还需重点审核报价限制性要求(关注内 容:安全文明措施费、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 材料价格报价限制、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人工单价报价要 求、综合费率报价要求、总包服务费报价范围)。并在上述常 规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工作经验提出相关建议,如总包招标文件 审核时,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对品牌较多及质量差异较大的装饰 材料(涂料、墙地砖、PVC地板等)、空调、洁具等提供三种 一线品牌供以后选择,品牌建议经甲方采纳,在保证后期装修 效果及质量的同时,避免因品牌引起的索赔。
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沪建交[2013]20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
工程检测费 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
财务监理费
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发改投〔2016〕70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
目部分专业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规定》 计价格〔2002〕125号《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
如水保监测及验收费用、核技术利用项目核与辐射环境影响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6•【字号】沪府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6日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且由市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市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市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制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制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单位: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文号:沪计价费[2001]001号发布日期:2001-4-28执行日期:2001-6-1生效日期:1900-1-1各区县物价局、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规定,特制定《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中介机构收费行为,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质的中介机构和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非企业法人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四条中介服务是指向委托人提供的公证性服务、代理性服务、信息及技术性服务。

公证性服务是指提供检验、鉴定、仲裁、公证、土地评估、房产评估、企业资信评估、物品价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认证等服务。

代理性服务是指提供、会计、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企业注册代理、税务代理、报关代理、广告代理、房屋交易和租赁代理、签证代理、收养代理等服务。

信息及技术性服务是指提供招标、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等服务。

第五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采取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代理和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评估、认证、报关代理、签证代理、收养服务、政府指定交易、招标服务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发文字号】沪府发[2016]10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2.19【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6〕10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9日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项目有序建设,提高投资效益,规范项目稽察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稽察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稽察,是指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项目稽察范围,主要包括本市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统借国外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上级部门授权或委托稽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

第四条项目稽察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范在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五条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实施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并指导区县项目稽察机构开展项目稽察。

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

第六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实行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制,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项目稽察。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2022年3月3日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第四章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事中事后监管第七章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称“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建设财力主要用于需要市级公共财政保障的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等领域。

第四条市级建设财力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拟定重要领域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9•【字号】沪府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0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为加强节能降耗的源头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评估、审查及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负责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资委和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等)以及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实施。

市建设交通、财政、质量技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节能监察中心依照本办法,做好有关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指南)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对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和规范等进行汇编,制定并更新本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

上海市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操作流程

上海市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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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9〕13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9〕13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9〕13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我们修订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30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规范投资咨询机构评估评审行为,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评审):(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初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资金申请报告;(二)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三)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㊀项目核准机关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㊁规划资源㊁生态环境㊁应急管理㊁水务(海洋)等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㊀企业以分拆项目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第四十四条㊀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㊁建设规模㊁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项目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ɢ以上5ɢ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以欺骗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项目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ɢ以上5ɢ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㊀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区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ɢ以上10ɢ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六条㊀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住房城乡建设管理㊁规划资源㊁生态环境㊁安全监管㊁水务(海洋)㊁节能审查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四十七条㊀承担项目申请报告编写㊁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评估单位及其人员㊁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㊁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违反从业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㊀附㊀则第四十八条㊀事业单位㊁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利用自有资金㊁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第四十九条㊀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3月20日)沪府规 2019 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㊁办㊁局:现将«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14年12月31日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 2014 81号)同时废止.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㊀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 ),是指企业在上海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要求以及属地原则进行备案.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㊁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㊀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 项目备案机关 )是指市发展改革委㊁市经济信息化委㊁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根据«备案目录»,明确项目备案机关分工.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根据地方性法规㊁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备案的机构.第四条㊀项目的市场前景㊁经济效益㊁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㊁自担风险,项目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第五条㊀项目备案机关应当遵循 便民㊁高效 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六条㊀各区政府㊁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备案㊁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㊁处理.第七条㊀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备案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 在线平台 )实行网上办理㊁监管和服务,实现备案结果的可查询㊁可监督.第八条㊀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第九条㊀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㊁专项规划㊁区域规划㊁产业政策㊁市场准入标准㊁资源开发㊁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办理城乡规划㊁土地(海域)使用㊁环境保护㊁能源资源利用㊁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第二章㊀项目备案基本程序第十条㊀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登录 一网通办 平台,通过在线平台向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第十一条㊀在线平台为申报备案项目生成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备案机关以及相关部门统一使用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填写«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详见附件1),报送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第十二条㊀项目单位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遵循 诚信和规范 的原则,通过在线平台向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填报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㊁建设地点㊁建设规模㊁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㊁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三条㊀项目备案机关收到第十二条规定的全部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㊁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㊁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单位不予纠正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及时撤销项目代码,并通知项目单位.第十四条㊀项目备案后,项目规模㊁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项目法人㊁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重新填报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并撤销原备案项目代码.第十五条㊀项目备案相关信息在相关部门之间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项目单位填报的项目备案信息,在线平台生成«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单位填报的项目备案变更信息,在线平台生成«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证明»(详见附件2).项目单位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备案证明或者备案变更证明,也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备案证明或者备案变更证明.第十六条㊀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并撤销项目代码.未作出说明且未撤回备案信息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及项目代码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㊁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㊀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第十八条㊀项目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撤销项目代码有异议的,项目单位可以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复核,上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复核并将结果告知项目单位.第三章㊀监督管理第十九条㊀上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不当行为.第二十条㊀项目备案机关㊁行业管理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㊁规划资源㊁水务(海洋)㊁生态环境㊁地方金融监管㊁安全监管㊁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 谁主管谁监管 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㊁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㊁产业政策㊁总量控制目标㊁技术政策㊁准入标准及相关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㊁规划资源㊁水务(海洋)㊁生态环境㊁安全监管㊁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依法独立审贷.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㊁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第二十二条㊀各级项目备案机关的项目备案信息,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㊁规划资源㊁水务(海洋)㊁生态环境㊁安全监管㊁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㊁审批结果信息㊁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项目代码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第二十三条㊀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㊁建设进度㊁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第二十四条㊀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一)提供虚假项目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二)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三)项目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㊁建设进度㊁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四章㊀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㊀项目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一)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㊁核准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六条㊀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㊁滥用职权㊁徇私舞弊㊁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㊀项目备案机关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㊁规划资源㊁水务(海洋)㊁生态环境㊁安全监管等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㊀企业以分拆项目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撤销项目代码,并给予警告.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㊀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市政府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ɢ以上10ɢ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条㊀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五章㊀附㊀则第三十一条㊀事业单位㊁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利用自有资金㊁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第三十二条㊀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附件:1.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2.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证明(第∗次变更)附件1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自动生成)项目单位情况企业名称全称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人代表姓名单位性质注册资本(万元)备案项目情况项目名称所属行业(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 B/T4754-2017填写)投资项目行业分类(按国家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划分标准填写)建设性质(新建/扩建/迁建/改建)建设地点(具体到所在区或跨区域)建设地点详情(具体到路名-门牌号码,四至范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万元)项目产业政策分析及符合产业政策声明拟开工时间(年月)拟竣工时间(年月)申报承诺1.本单位承诺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㊁合法性负责.2.本单位将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依法合规推进项目建设,规范项目管理.3.本单位将严把工程质量和安全关,建立并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加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范.4.项目备案后发生较大变更或项目停止建设,本单位将及时告知原备案机关.5.本单位定期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海分平台报送项目开工㊁建设进度㊁竣工的基本信息.企业备案联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码联系邮箱联系地址㊀备案机关:(自动生成)项目备案日期:(自动生成)附件2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证明(第∗次变更)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变更事项及原因(项目建设规模㊁建设内容㊁设备引进㊁总投资等变化内容,项目停止建设,以及理由依据)申报承诺1.本单位承诺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㊁合法性负责.2.本单位将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依法合规推进项目建设,规范项目管理.3.本单位将严把工程质量和安全关,建立并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加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范.4.项目备案后发生较大变更或项目停止建设,本单位将及时告知原备案机关.5.本单位定期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海分平台报送项目开工㊁建设进度㊁竣工的基本信息.企业备案联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码联系邮箱联系地址㊀备案机关:(自动生成)项目备案变更日期:(自动生成)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ɔ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推进 一网通办 工作要点»的通知(2019年3月26日)沪府办发 2019 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㊁办㊁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上海市推进 一网通办 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9年上海市推进 一网通办 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8 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进一步深化 互联网+政务服务 推进政务服务 一网㊁一门㊁一次 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 2018 45号)要求和市委㊁市政府部署,加快推进 一网通办 改革,实现面向企业和市民的所有政务服务 进一网㊁能通办 目标,制定2019年本市 一网通办 工作要点.一㊁以 减环节㊁减时间㊁减材料㊁减跑动 为目标,全力推进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1.实现审批时限平均减少一半.进一步压减审批承诺时限,实现审批承诺时限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平均减少一半;大幅缩短审批办理时限,能做到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无法做到当场办结的要做到提前办结,实现审批办理时限比承诺时限平均减少一半.(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区㊁各市级相关部门)。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13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8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以及《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是指具有一定资质和节能评估能力,自愿接受入库管理,能够承担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任务的机构的集合。

第四条[管理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的建设管理和协调指导。

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化委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入库基本条件]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建立,并对入库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以下简称“入库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入库机构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相应的分级管理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咨询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或已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或节能量审核机构;(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沪发改价费[2017]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7.06.02【实施日期】2017.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为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简政放权,根据《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详见附件1)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的目标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放开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落实国家及本市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

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

全面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实际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财政局等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财政局等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发文字号】沪发改规范[2018]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政府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8.04.03【实施日期】2018.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8〕1号)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各相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4月3日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本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交易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9•【字号】沪发改规范〔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市政府“建立健全价格统筹机制”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月9日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定价内容和部门以《上海市定价目录》为准。

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制定价格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

商品和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替代商品和服务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相关价格。

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等咨询评估事项。

第三条市建设管理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综合评定并择优选择3-5 家咨询评估机构,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咨询评估机构原则上每三年综合评定一次。

第四条入选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咨询评估项目所属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评估资格。

(二)三年内承担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不含前期动拆迁费)的评估任务不少于30 个。

第五条市建设管理委与入选的咨询评估机构签定《项目评估委托协议》,并根据《项目评估委托协议》、拟委托项目专业特点、回避条款以及入选咨询评估机构的专业优势、技术质量水平、以往工作业绩和已承担的任务量,出具具体项目咨询评估委托单,按序委派具体项目的评估咨询业务,明确咨询评估内容、重点、要求以及完成时限和费用。

第六条委托咨询评估任务实行回避原则,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承担或参与某一项目前期研究工作,或与项目单位、前期研究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

第七条咨询评估费用按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取,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咨询评估费用由市级城市维护资金单独安排,不计入项目成本。

具体费用由市建设管理委根据委托协议、委托单与相关咨询评估机构按季结算。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受委托部门支付经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九条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和《项目评估委托协议》的要求,按时完成咨询评估报告报送市建设管理委,并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和相关结论负责。

评审专家应当从市建设管理委科技委专家库中选择。

第十条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工作中,如有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咨询评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咨询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市建设管理委可对其采取警告、解除委托协议等措施,并提请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沪发改投〔2023〕58号)•【施行日期】202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本市各工程咨询单位: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沪市监信用〔2020〕604号)的相关规定,为加强本市工程咨询单位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现就2023年度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通过对工程咨询单位开展监督检查、联合抽查,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咨询行业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加强诚信建设,促进工程咨询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工程咨询在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检查组织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本市工程咨询行业监督检查工作,成立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参与联合抽查。

三、检查对象检查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登记,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告知性备案的工程咨询单位。

四、检查方式监督检查采取抽查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工程咨询单位,被抽查的单位认真开展自查,报送自查材料。

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对自查材料审查后,结合审查情况,选取部分工程咨询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或者联合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抽查。

五、检查内容(一)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2、信息备案情况;3、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4、咨询成果质量情况;5、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6、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二)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抽查事项为: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它情况抽查、登记事项检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后衔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后衔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后衔
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沪发改投[2008]17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9.26
【实施日期】2008.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后衔接工作的通知
(沪发改投[2008]1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管委会:
近期,《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8]33号)(以下简称《通知》)已正式下发,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4个办法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衔接,对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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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30
•【字号】沪发改规范〔2019〕13号
•【施行日期】2020.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收益管理
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
法的通知
沪发改规范〔2019〕13号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我们修订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30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规范投资咨询机构评估评审行为,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评审):
(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初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资金申请报告;(二)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三)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定期通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确定若干家投资咨询评估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形成评估单位名录。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单位名录内的单位承担第二条规定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进入名录的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二)具备所申请专业的甲级或乙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
(三)具有近3年所申请专业的投资项目评估评审业绩。

(四)节能评审单位符合《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发〔2017〕78号)有关规定。

第五条除保密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时,应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对名录内的评估单位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单位。

(三)向评估单位出具咨询评估委托函。

(四)评估单位接受委托任务,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

评估单位如果提出回避申请,应提交书面说明,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后,轮空本次,并排到下一顺位。

对保密项目的投资咨询评估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可以通过指定方式确定评估单位。

第六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委托两家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或者委托另一评估单位复核。

第七条评估单位应当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承担某一项目投资咨询评估工作的评估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估的其他前期工作(事项编制、勘察设计等);或者与承担前述项目其他相关前期工作的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评估单位在接受委托时,如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应当主动向市发展改革委进
行说明。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政府投资项目申请材料、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报告后,经核符合委托咨询评估条件、需要开展委托评估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评估函。

委托评估函明确评估事项、评估重点、评估时限、评估费用、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等,并附委托评估报告和相关材料。

对于具备多评合一条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在委托评估函中将委托评估事项、评估费用一并明确。

第九条投资咨询评估费用按附表一、二为基准和工程复杂程度系数为测算标准。

咨询评估费用的取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市财政局,适时调整。

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篇章)、节能报告等咨询评估费用计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评估单位应当按照委托要求,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和制度安排,保证评估质量和效率,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评估单位应当在收到委托评估函后立即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评估小组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评估工作计划包括:专家评审会、现场踏勘、专家评审意见反馈、评估意见征
询、出具评估报告等主要工作节点安排。

第十二条经评估单位初步审核,需要项目单位补充提交相应说明材料的,应在收到委托评估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补充提交。

组织专家评审后,评估单位可根据专家意见要求,在专家评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补充说明材料。

项目单位补充提交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评估时限内。

评估单位应当记录项目单位补充材料的时间。

第十三条在承接咨询评估任务后,评估单位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反馈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评估工作计划及计划内主要节点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受托的评估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听取项目单位意见。

如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可提请市发展改革委专题协调。

专题协调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限。

如评估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任务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5个工作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

如在评估中有补正材料的,补正材料书面通知及补正材料应当一并送市发展改革委。

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咨询评估单位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十六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单位及其人员,不得收受市发展改革委支付评估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单位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单位不得借承担咨询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勘察、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第十七条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估单位定期开展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二)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情况;
(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四)评估报告质量情况;
(五)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评估报告质量给予评价,评价情况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

对评估报告首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暂停其承接委托咨询评估任务6个月;对累计三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不得参与下一轮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单位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
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除根据第十九条对咨询评估质量进行管理外,咨询评估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将其从评估单位名录中删除:
(一)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三)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四)其他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对涉及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按照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投[2015]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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