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三十年——刑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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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三十年——刑事诉讼法篇

阅读次数:585 2009-6-17 11:44:00

作者:卞建林

改革开放至今的三十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民主法治建设取得巨大进步的三十年,也是刑事诉讼法学逐渐复苏、迅速发展并走向繁荣的三十年。三十年来,随着刑事诉讼法典以及相关规定陆续颁布实施,一系列优秀的教材、专著和论文如雨后春笋般脱颖而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不断深入和拓展。这些研究不仅立足于对刑事诉讼法典基本内容的详尽阐释,更是逐步冲破一些固有“禁区”的束缚,开始对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度剖析,积极探索刑事诉讼法的独立品格与价值。本文将全面回顾三十年来刑事诉讼法治建设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发展历程,系统总结研究成果,努力揭示发展规律,并对未来刑事诉讼法治建设进行理性展望与构想,以期更好地推动本学科研究在新时期、新阶段能够不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繁荣发展。

一、历程之回顾:三十载硕果累累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顺利召开,这一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生活进入崭新时代的重大历史事件,亦为我国法学研究的复兴和发展创造了珍贵的机遇和广阔的空间。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至此,我国法治建设终得以重新起步,刑事诉讼法治建设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亦掀开新的篇章。

(一)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成就

1.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颁布

鉴于文化大革命中公民基本权利遭受普遍践踏的惨痛教训,对关乎公民权利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制成为改革开放后国家立法的重点之一。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先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对直接关涉公民基本自由与权利的逮捕拘留措施予以了规制。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经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其颁布与实施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过去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无法可依的状况,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初步走上法治轨道。虽然全文只有164条,许多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但其于当时所具有的进步意义和实践价值显而易见,其对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侦查、起诉、审判等具体程序以及主要证据规则等所做出的规定,为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此后,1979年9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的指示》的第364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坚决保证两法的实施并决定废止党委批案,这一决定进一步强化了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的权威与效力,对刑事诉讼法治的重建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全国人大相继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律师暂行条例》,为刑事诉讼法典的顺利实施创造了更为良好的条件。

2.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民主、法治的进步,1979年《刑事诉讼法》已难以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际刑事司法发展的潮流,滞后性日益凸显,实施过程中问题频出。因此,自80年代中后期起,学界有关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的呼声逐渐强烈。进入90年代,随着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关于人

权保障、正当程序、诉讼构造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迫切需要被反映到立法中去,从而最终促成了1996年对刑诉法的重大修改。

1996年3月5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顺利通过。该决定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做出了重大修改,条文增至225条,其指导思想为促进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科学化,实现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有机结合。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在刑事诉讼的任务部分增加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部分增加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的原则;将被追诉者按其所处诉讼阶段的不同区分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将公诉案件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律师帮助权;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期限等予以补充或修正;取消免予起诉而代之以酌定不起诉,增加证据不足不起诉和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改革审判方式,借鉴英美法系对抗制因素,将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由实体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取消审判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死刑的执行方式在单一的枪决方式的基础上增加注射方式,以更好地体现人道精神等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998年1月联合公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通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月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并于1998年12月予以修订,公安部于1998年5月发布施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这些司法解释和部门规定细化、补充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刑事诉讼法

的顺利、有效、良性实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总体而言,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民主性与科学性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囿于当时历史条件,亦存在一些不周密、不协调之处,如未能充分体现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特别是有关人权保障方面的基本准则。其后十年,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得以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台实施,所有这些,都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民主性与人权保障功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促使着刑事诉讼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修订后的《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确定为律师的使命,改善了律师与委托人的会见环境(如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扩大了律师对委托人保密义务的范围;同时,确立了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豁免,强化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并将律师的阅卷权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在改善和解决律师执业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困境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

(二)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发展成就

三十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以部分刑事诉讼原则和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拨乱反正”阶段。在这一阶段,学者们的研究主要围绕一些过去因政治原因而遭受非理性批判的刑事诉讼原则和制度展开,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律师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等,尚未涉及到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整体构建。但是,这一时期的拨乱反正使得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重新回到了正确的起点,为日后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科学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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