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特征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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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法”听课笔记

自考“保险法”听课笔记

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一)名词解释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一、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

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的区别1.实施的方式不同储蓄单独的、个别的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施。

2.给付与反给付不同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

3.目的不同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的,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况下才采用。

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特征

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特征

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特征社会保险法是规范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障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失业、疾病、工伤、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具有以下特征:一、法律地位和效力《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它明确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性质、目标、原则和任务,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社会保险法》对各类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系统整合,为加强社会保险管理、规范社会保险行为、保障社会保险权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二、覆盖范围广泛《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这五种保险制度涵盖了绝大多数公民,使他们在遇到各种风险时能够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

此外,《社会保险法》还明确了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要求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普遍性。

三、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面,公民有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查询、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另一方面,公民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义务遵守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

通过明确权利和义务,既保障了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又强化了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

四、社会保险待遇与工资待遇相结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这些待遇与工资待遇相结合,共同构成了劳动者的收入来源。

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失业、疾病、工伤、生育等情况下,社会保险待遇能够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内容:(一)保险业法:保险业法也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关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

(二)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也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三. 保险法的体系结构:(一)保险法的一般体系结构:制定单行保险法规、列入商法典、纳入民法典。

(二)我国保险立法的体系结构: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兼容性(将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融合而成)。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分类一. 保险合同的概念:(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2.保险合同产射幸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5.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 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1.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2.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3.一切险合同,是指除了列举的除外不保的风险外,保险人承担其他一切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三)按照保险标的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四)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足额、不足额、超额保险合同)。

(五)按照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六)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要素(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

8.第七章 保险法 《商法学》 马工程

8.第七章 保险法 《商法学》 马工程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概说
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 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 恪守合同的约定。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第四节 保险业法
一、保险业法概述 二、保险业组织 三、保险辅助人 四、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节 保险业法
一、保险业法概述 保险业法可以指代保险行业也即以经营保险为业的组织体法律规范,还可
以指代保险业组织规范之外的保险行业的经营规则以及保险业监管规范等。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业贯彻“专营原则”与“分业经营”原则。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境内的保险活动实行“限投原则”,即中国境
2.从数学和统计学角度,精算和大数法则构成保险的数理基础。保险既 是风险转移的方式,也是风险分散的方式。
二、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1.保险法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关系、保险组织(保险业)关系、保险监管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的保险立法
从学科划分的意义上看,保险法属于商法,属于民商法的特别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范健主编
第七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业法
本章要点
1.掌握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体会保险法规范的特殊性,学习 保险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理解保险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内容,体会不同类型保险背后 法律的不同价值取向。 3.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 件。把握保险合同在履行中的相关具体制度。

简述保险法的特征

简述保险法的特征

简述保险法的特征
保险法是规范保险行业运作的法规,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保险法是一项经济法律,主要涉及保险和金融行业的法律规制。

保险法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为目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其次,保险法是一项社会法律,保险业是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广大公众的利益。

保险法不仅要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也要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再次,保险法是一项法律规制,它对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产品设计、销售宣传、理赔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要求,保证了保险公司业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减少投诉和风险。

此外,保险法还是一项具有高度时效性的法律,保险行业发展速度快,保险法也要不断的进行修订和完善。

与此同时,保险法在制定时也要考虑到保险行业发展的前瞻性,尽可能地避免法律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状况。

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得保险业在我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但是,保险法也并非万能的,它只是一个引导和规范保险行业运作的法律,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仍需做好购买保险产品前的充分了解和评估,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风险。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是一种具有特殊法律特征的合同,涉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范本中,保险合同应包括以下法律特征:
1. 保险责任,合同范本应清晰规定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范围等内容。

保险人应当承担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或费用。

2. 保险费用,合同范本应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费用,包括保险费的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缴费期限等内容。

3. 保险标的,合同范本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的内容和特征,包括被保险人的身份、财产或利益等内容。

4. 保险条款,合同范本应包括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约定,包括免赔额、免责条款、理赔程序等内容。

5. 保险期限,合同范本应明确规定保险期限,包括起止时间、续保方式、解除合同条件等内容。

以上是保险合同的一些法律特征,合同范本专家在撰写保险合同范本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特征,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 【保险知识链接】 • 保险价值: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
益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数额。人身险不存在 保险价值。 •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 任的最高限额。 • 财产险中,保险金额一般依据保险价值来决定。 • 人身险中,由于生命价值无法以货币衡量,保险 金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 财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 人身险:给付金额≤保险金额
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 (2)劳动关系 (3)信赖关系(被保险人同意)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 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离婚)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最大诚信原则
一、保险法第5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
二、表现:告知与说明 (一)投保人告知义务 1、告知方式:被动告知 2、不履行的后果: (1)故意;(2)重大过失
务,保险人都需要对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 任免除条款做出明确说明。 • 2、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举证问题 • “投保人声明”栏 • 代替投保人签字。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损失补偿原则 一、含义 (一)质的规定: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
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 担赔偿责任。 (二)量的限定: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量,仅以保 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通过保险获得 额外利益。 二、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 (一)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免赔额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及保险监管
基本内容
一、保险法概述 二、保险合同法 三、保险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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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概述—基本内容
• 保险法概念 • 保险法内容 • 保险法立法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念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的概念和特征(F2)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法的保险利益原则(F12):意义;范围(F53);时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总论1、保险合同的性质:(1)射幸合同:(2)附合合同(F31),亦即格式合同、标准合同。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双务有偿合同(4)非要式合同(F13)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2、保险合同的分类(1)按照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F92)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①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按照保险人的责任次序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F29、F30)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保险法知识归纳

保险法知识归纳

保险法保险的特征:自愿性,有偿性,互助性和损益性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和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时,其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在近因原则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属于近因。

只有根据近因原则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强制境内投保制度:我国在“三资”企业法中都规定了必须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这就是此制度的具体体现。

因此,只要掌握了保险法中的这个制度,其他法律中的类似规定就可以不用再记。

一定要注意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而不是“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

无论属于何种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投保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保险关系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成立的利益,即合法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受益人具有五个特点: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产生2,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4,受益人不受有无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5,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特征:诺成性,非要式,附期限,双务有偿,射幸,格式,最大诚信保险合同的生效在通常情况下就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具体地说,法律对保险合同生效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既无规定又无特别约定的,保险合同生效于保险合同成立之时保险合同的形式,尽管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但实务中保险合同多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合同一般由投保单,保险单或暂保单以及其他书面形式构成,具体来讲:1,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2,保险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据3,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暂保单,是一种临时保单,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一种临时保险合同,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期限较短,保险单一经交付,暂保单立即失效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的解除权: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享有任意的法定单方解除权,但须以法律或者合同无另外规定为限。

保险法(结合保险原理、司法解释)

保险法(结合保险原理、司法解释)
法律公正VS社会效率
• 法释3.18:保险人给付费用型医疗保险金时,主张扣除从公费医疗或社会 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应当证明该产品在厘定费率时已将公费医 疗可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相应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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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诚信原则
•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严格责任原则,不要求存在过错。法定义务。保险 人的举证责任。 <<保险法>>17.2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 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 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确定方法:A、单一原因。如属于被保风险,则承担责任。B、同时发生的 多种原因。如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危险,比例--公平。C、连续发生 的多个原因。前因是,后因不是,且后是前的必然结果,应承担责任;反 之,不负。D、间断发生的多个原因。介入的新的独立的原因属于,则具 体原因具体分析。如车祸伤残--住院--感染--雷击----死亡。
保险特别法(如海商法)、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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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保险人应履行说明义务、投 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遵守保证条款等。
• 境内保险公司优先原则。 • 合法、尊重社会公德,自愿原则。 • 公平竞争原则。 • 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原则。从头到尾贯穿。比如
免责条款未说明无效,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等; 近些年修改保险法的转变:公平原则、效率原则
• **如某人住院花费12000元医疗费,经社保核算为政策先自付2000元, 起付线1000元,进入统筹支付的为9000元,社保最后给付6300元,还剩下 5100元.被保险人拥有某公司医疗保险,保额1万元付比例为80%,如何 赔付? A (12000-2000)*80%=8000 B (12000-6300)*80%=4560 C 12000-2000-6300=3700

保险基础知识

保险基础知识

第一节保险的基本概念一、保险的概念保险特指商业保险。

一般从经济与法律两个方面来解释保险的定义。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投保人通过交纳保险费购买保险,实际上是将他的不确定的大额损失变成固定的小额支出。

而保险人由于集中了大量同质风险,所以能借助大数法则来正确预见未来损失的发生额,并据此制定保险费率,通过向所有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事故损失。

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另一方是被保险人。

投保人通过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险经济保障(赔偿或给付)的权利,这正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将保险的定义表述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特征1.经济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这种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此外,保险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即商品等价交换关系。

保险经营具有商品属性。

2.互助性。

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

它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思想”。

互助性是保险的基本特性。

3.契约性。

保险的经济保障活动是根据合同来进行的。

所以,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合同行为。

4.科学性。

保险是以数理计算为依据而收取保险费的。

保险经营具有科学的数理基础。

保险的科学性是现代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三、保险的要素保险关系的确立必须具备五大要素:(一)可保风险的存在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

保险法课件(本科版)

保险法课件(本科版)

• 5﹒寻求社会救助:
• 缺陷:具有被动性;难以应对大面积灾害。
• 6﹒分散风险:将单个受害者无力承担的不特定灾害损失 分摊给社会上的大多数成员。 • 如:合伙、公司、小范围的互助团体、保险 • 保险:分散风险的最有效机制,社会化程度最高。“利用 人类的利己心,达到共济的目的”
• 基本运作:由各经济单位、个人分别拿出很少一部分资金, 汇集成专门的保险基金,用于救助遭受灾害的单位与个人, 从而在不影响社会经济运行的情况下解决灾害的补偿问题。
• (6)危险的程度及范围需具有可确定性。这是确 定保险人的责任所必须。保险要以数理统计为基 础,借以确定损失率。没有规律性、难以测定的 危险(如罢工、地震),保险公司一般拒保。
•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可保危险必须具有同质性。
• 保险公司甄别可保危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 (1)危险性质,即危险发生的来源。由自然规律 作用所引发的危险均属可保危险;由人类行为所 导致的危险需加以选择。 • (2)危险范围,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限度。 • (3)危险环境,即保险公司必须明确的给予被保 险人对抗危险发生、排除造成危险事故障碍的应 尽义务以明确限定。
• (2)不确定性:虽然某些危险的发生在所难免,但是, 于何时、何地发生该类危险,以及危险发生后会造成多大 的损害无法确定。 • • (3)损失性:造成财产人身损害与社会秩序的破坏;
• (4)可测定性:尽管危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在 一个较长时期、较大范围内,这种危险的发生几率、损害 后果是可以预测、较为稳定的。 •
• 保险与储蓄:
• (1)储蓄是完全的个人行为,存取完全自 由;保险则是带有互助性质的个人行为, 能否获得保险金的给付取决于一定的先决 条件。
• (2)为保证商业保险的最低成本补偿与社会最低 标准,法律可强制某些人必须参加某种商业保险, 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的互助性质与公益 性);储蓄则必须完全自愿,不得强制。

《保险法讲义》PPT课件

《保险法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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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将保险法纳入商法典中,主要有法国、日本、比利时、西班牙等; 2.制定单行保险法律,主要有德国、瑞士、瑞典、丹麦、英国、美国等; 3.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放在民法债编中,采此体例的国家主要有意
大利、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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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保险法的形成 • 二、大陆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法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二)德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三、英美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英国保险法 • (二)美国保险法
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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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在保险合同与其他民法上合同
相区别而言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于其他民法上合同 的属性。 • (一)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 • 保险合同不能直接促使权利发生、变动或消灭, 是债权合同非物权合同。 • 保险合同属债法上合同的一种,但因保险合同所 生之债系属特种之债,故民法上有关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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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合同,实务中有利于便捷地完成交易,切合效率价值的要求,亦能满足当 事人的实际生活需要。若必须等到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才能成立, 则不利于上述价值的实现。其三,若采要式说,在实务中则必须等到签发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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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 格式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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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 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标
准,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两种。若当事人 一方取得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 相应代价,则为有偿合同。若当事人取得约定的 权益,无须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相应代价,则是无 偿合同,。 •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订立合同主体的要 求不同。其二,当事人的责任轻重不同。

保险从法律规定(3篇)

保险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保险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2. 特征(1)风险性:保险合同是以风险为对象的,投保人购买保险是为了转移风险,降低损失。

(2)互助性:保险是一种互助合作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分担风险,共同承担损失。

(3)自愿性:保险合同是基于投保人自愿原则签订的,投保人有权选择是否购买保险。

(4)合同性:保险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保险法律关系1. 投保人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权利:选择保险产品、支付保险费、请求赔偿等。

(2)义务:如实告知、按时支付保险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

2. 保险人保险人是提供保险保障的一方,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权利:收取保险费、理赔等。

(2)义务:承担保险责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

3. 受益人受益人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一方。

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他人。

4.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保险合同无直接关系,但可能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人。

第三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三、保险法律规定1.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他人购买保险。

(2)公平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3)诚信原则: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隐瞒。

(4)合法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 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订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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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_保险法的特征及主要内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保险法本质和精神的基本原则,它既是保险立法的依据,又是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对保险
立法和司法都有指导意义。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保险与防灾相结
合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害赔偿原则;公平互利、自
愿协商原则;近因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

一、保险与防灾相结合原则
保险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危险管理制度,目的是通过危险管理来防止和减少危险事故,把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缩小到最低程度,由
此产生此一原则。

1.保险与防灾相结合
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事先防范,要求保险方对承保的危险责任进行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②向投保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援,共同完善防范措施和设备;
③与社会各方互相配合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和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④必要时,经被保险人同意,由保险方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⑤对不同的投保方采取差别费率制,以促使投保方加强对危险事故的管理。

2.保险与减损相结合
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事后减损,据此原则,如发生保险事故,投保方应尽最大努力积极抢救,避免事故蔓延、损失扩大;而保险方
则通过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承担投保方因施救产生的损失。

二、最大诚信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投保人而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应承担两项义务:
②履行义务,即向保险方作出承诺,保证在保险期内遵守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某些规则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对于保险人而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也应承担两项义务:
①履行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的条款,应当明确说明,未
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生效力。

②保险人应有足够的能力履行约定的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也有学者将这一条表述为“弃权和禁止抗辩”,指一方当事人如果在合同
中放弃了某项权利,将来就不得反悔而向对方再申请这项权利。


主要适用于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

如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明知不能
承保或者因收取高额保险费而冒险签发保险单,就属于弃权行为。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或给付。

三、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
和人身保险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相关利益,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

应具备三个条件:
①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合法利益;
②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③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这种利害关系往往由
保险法规定,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具有赡
养和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和近亲属;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被保
险的人。

此外,劳动关系、合伙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也可能产生保险利益。

四、损害赔偿原则
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保险人应当及时、准确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用于弥补被保险财产或被保险人
遭受的经济损失。

损害赔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被保险人只有在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内,遭受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时,才能得到赔付;
②赔付依据是被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或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害,按照赔付和损失等量的原则进行;
③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方有施救义务,而保险方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数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④索赔要求提出后,保险人应及时、准确地核定损失额,与索赔人达成赔付协议,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义务。

五、公平互利、自愿协商原则
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有偿的特点,必须最大限度地遵守这一原则。

其主要内容为:合同订立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和协商一致;合同
内容应当公平,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对等;保险价格应当合理。

六、近因原则
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前提是损害结果必须与危险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可能由单因或多因造成。

单因
较简单,如果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应当赔偿给付;多因较复杂,主要有:
1.多因同时发生
如同时发生的都是事故,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其中既有保
险事故,也有责任免除的事故,保险人只承担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如此时两种责任造成的损失无法计算,则双方协商决定赔付额。

2.多因连续发生
3.多因间断发生
造成损失的灾害事故先后发生,多因之间不关联,彼此独立。

保险人视各个独立的危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进而决定赔付与否。

七、公平竞争原则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普遍的规律,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中标也面临着与其他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指在同等的市场条件下,市场主体通过采用符合法律和商业道德规范的措施和方法,以实现其产品价值的一种市场机制;
而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共
道德,以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利为自己获得非法利益,扰乱社
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8
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这包括:
①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代理人为其服务;
③保险公司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非正常降低保险费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开展保险业务,进行恶性价格竞争;
④保险公司不得伪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其他保险公司的信誉、声誉;保险公司不得利用中国保监会、其他政府部门或者法院
的判决、处罚决定,攻击竞争对手,牟取商业利益;
⑤保险公司不得强占市场为目的,劝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解除与其他保险人的保险合同;
⑥保险公司不得利用政府部门、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垄断性行业、部门或企业,非法排挤、阻碍其他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活动;
⑦保险公司及其职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也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保险代理
人支付佣金和手续费;
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全面、客观、完整、真实。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广告宣传或其他方式,对其保险条款内容、服务
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保险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保险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根据不同的情节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技术性
保险业应收保险费总额与应付保险金总额不是保险公司人为的主观决策,而是根据大数法则对进行保险的危险进行概率测算,并最
终实现收支总体平衡的科学决策。

保险制度就是以此数理计算为基
础构筑起来的一种技术结构。

如保险法中的补偿原则、保险费不可
分原则等,均体现了不可忽视的技术性。

2、社会性
3、强制性。

保险法有广狭两义,广义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保险法: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
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
等内容,另外国家将标准保险条款也视为保险法的一部分内容。


们通常说的保险法指狭义的定义,它一方面通过保险企业法调整政
府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合同法调整
各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保险法还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指以保险法命名的法律法规,即专指保险的法律和法规;实质意义: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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