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特征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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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_保险法的特征及主要内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保险法本质和精神的基本原则,它既是保险立法的依据,又是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对保险

立法和司法都有指导意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保险与防灾相结

合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害赔偿原则;公平互利、自

愿协商原则;近因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

一、保险与防灾相结合原则

保险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危险管理制度,目的是通过危险管理来防止和减少危险事故,把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缩小到最低程度,由

此产生此一原则。

1.保险与防灾相结合

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事先防范,要求保险方对承保的危险责任进行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②向投保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援,共同完善防范措施和设备;

③与社会各方互相配合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和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④必要时,经被保险人同意,由保险方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⑤对不同的投保方采取差别费率制,以促使投保方加强对危险事故的管理。

2.保险与减损相结合

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事后减损,据此原则,如发生保险事故,投保方应尽最大努力积极抢救,避免事故蔓延、损失扩大;而保险方

则通过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承担投保方因施救产生的损失。

二、最大诚信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投保人而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应承担两项义务:

②履行义务,即向保险方作出承诺,保证在保险期内遵守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某些规则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对于保险人而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也应承担两项义务:

①履行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的条款,应当明确说明,未

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生效力。

②保险人应有足够的能力履行约定的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也有学者将这一条表述为“弃权和禁止抗辩”,指一方当事人如果在合同

中放弃了某项权利,将来就不得反悔而向对方再申请这项权利。这

主要适用于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如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明知不能

承保或者因收取高额保险费而冒险签发保险单,就属于弃权行为。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或给付。

三、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

和人身保险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相关利益,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应具备三个条件:

①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合法利益;

②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③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往往由

保险法规定,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具有赡

养和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和近亲属;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被保

险的人。此外,劳动关系、合伙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也可能产生保险利益。

四、损害赔偿原则

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保险人应当及时、准确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用于弥补被保险财产或被保险人

遭受的经济损失。损害赔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被保险人只有在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内,遭受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时,才能得到赔付;

②赔付依据是被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或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害,按照赔付和损失等量的原则进行;

③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方有施救义务,而保险方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数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④索赔要求提出后,保险人应及时、准确地核定损失额,与索赔人达成赔付协议,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义务。

五、公平互利、自愿协商原则

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有偿的特点,必须最大限度地遵守这一原则。其主要内容为:合同订立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和协商一致;合同

内容应当公平,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对等;保险价格应当合理。

六、近因原则

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前提是损害结果必须与危险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可能由单因或多因造成。单因

较简单,如果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应当赔偿给付;多因较复杂,主要有:

1.多因同时发生

如同时发生的都是事故,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其中既有保

险事故,也有责任免除的事故,保险人只承担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如此时两种责任造成的损失无法计算,则双方协商决定赔付额。

2.多因连续发生

3.多因间断发生

造成损失的灾害事故先后发生,多因之间不关联,彼此独立。保险人视各个独立的危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进而决定赔付与否。

七、公平竞争原则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普遍的规律,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中标也面临着与其他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指在同等的市场条件下,市场主体通过采用符合法律和商业道德规范的措施和方法,以实现其产品价值的一种市场机制;

而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共

道德,以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利为自己获得非法利益,扰乱社

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8

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这包括:

①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代理人为其服务;

③保险公司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非正常降低保险费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开展保险业务,进行恶性价格竞争;

④保险公司不得伪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其他保险公司的信誉、声誉;保险公司不得利用中国保监会、其他政府部门或者法院

的判决、处罚决定,攻击竞争对手,牟取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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