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学生手册-XX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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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堂违纪处罚规定

学生课堂违纪处罚规定

关于“课堂、早晚自习、班会违纪情况处罚措施”的通知1、学生上课须做好准备提前到位,不迟到、早退、无故缺课,不带闲杂人员进入课堂,不在课堂开通、使用通讯工具。

------ --(摘自:学生手册41页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课堂守则第1条)2、仪表端庄,着装文明。

不穿背心、裤衩、拖鞋进入课堂。

------ --(摘自:学生手册41页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课堂守则第5条)3、受学校通报批评一次综合评估减2分,受二级学院通报批评一次综合评估减1分。

------ -- (摘自:学生手册57页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方法第5条第一个方面的减分项)4、受警告处分者综合评估减8分,严重警告处分者综合评估减10分,记过处分者综合评估减15分,留校察看处分者综合评估减20分。

------ --(摘自:学生手册57页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方法第5条第一个方面的减分项)5、无故不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政治学习、会议、党团活动、公益劳动等集体活动,每次综合评估减1分。

------ --(摘自:学生手册57页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方法第5条德育素质测评第一个方面的减分项)6、旷课一节综合评估减2分,迟到、早退一次综合评估减1分。

------ --(摘自:学生手册58页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方法第5条智育素质测评第一个方面的减分项)7、学校所有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的必须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因故不能参加教学计划或选课计划规定的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集体活动(升国旗、班会、政治学习、党团组织活动等);节假日回家、外出。

-----(摘自:学生手册76页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请假销假制度第1条)8、学生一学期请假不得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学生一学期请假或缺课累计达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时,辅导员应及时将该生有关材料经学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邵阳学院学生手册

邵阳学院学生手册

一.填空1.邵阳学院创建于1958年。

2.邵阳学院校训:明德、求真、共生、超越。

_3.邵阳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特等、甲等、乙等、丙等。

4.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5.邵阳学院学生奖励评定、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的原则。

6.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7.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8.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核定条件之一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平均每月学习、生活费用(包括衣、食、日常必需品等)在300元以下,家庭学生特别困难学生则在200元以下。

9.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助学金的评定程序:本人申请-班级初评、公布-系(院)评定、公示-填写审批表-主管学生校领导审批。

10.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

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使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按《邵阳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执行。

1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2.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13.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生不得组织和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创建和谐院园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生、研究生。

第三条: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程序进行申诉。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五条:违纪处分的种类按照由轻至重分为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院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项处分的期限为6-12个月,留院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

应届毕业生受到处分,处分期限截止到毕业日期。

在处分期内,取消学生评奖评优资格。

第七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院察看四项处分到期,应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院(系)或研究生处审查后,报学生处。

学生处履行程序后,予以解除,并下达《学生处分解除书》。

受留院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从重或加重处分: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故意隐瞒违纪事实的,从重处分;2.曾受处分解除后一年之内再次违纪的,从重处分;3.违纪性质恶劣的,从重处分;4.打击报复他人的,加重处分;5.学生在处分期内违反院纪院规的,加重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从轻处分:1.主动承认所犯错误并及时改正的;2.积极弥补违纪造成的损失,并取得效果的;3.积极配合学院工作,表现突出的。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大学是承担国家改进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机构,为了保持高质量的教育和管理水平,严格的违纪处分办法成为各高校校规校纪的重要内容。

以下是一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大学校园的稳定、安全、和谐的学习和工作环境,根据《高等教育法》、《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校规校纪,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的本科生和硕士生、博士生。

第三条大学学生依法依规享有个人合法权利,应对个人言行自负,对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大学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校纪校规、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纪守法、尊重师长,共同创建一个和谐、文明、开放的校园环境。

第二章违纪行为分类与法律责任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大学校规校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损毁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二)扰乱公共秩序和抗拒检查(三)传播非法信息和组织非法集会等(四)饮酒后驾车、吸烟、吸毒等(五)利用网络从事赌博、色情、入侵他人隐私等活动(六)代写论文及编造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七)买卖考试试题、答案或作弊等行为(八)恶意退还贷款或逃避还款(九)侮辱、谩骂、伤害他人,侵犯他人权益(十)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学术诚信、岗位职责的行为第六条学生一经发现有违纪行为,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有违纪行为而隐瞒或包庇他人,或者拒绝配合调查的,应视同与违纪人员一样受到惩罚。

第七条大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四)记过(五)记大过(六)开除学籍第三章违纪处分程序第八条大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接到举报或发现其它问题时,由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逐级报告,审批处分。

(二)经调查和核实后,如属实,构成违纪行为的,由所在学院纪委书记签署《违规通报》,予以批评教育,并向所在学院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1.引言为了维护学校的良好学习环境,教育学生遵守纪律,加强自我约束,促进健康成长,在此制定本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

2.违纪行为分类及处分(1)违反考场纪律:a.带入通讯工具:给予警告处分,并没收通讯工具。

b.作弊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给予相应学分扣除或者补考。

c.违反考试规程:给予口头警告处分,并要求重考。

(2)违反宿舍管理规定:a.晚归: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书面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多次警告处分,并限期整改。

b.私自进入他人宿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进行必要的道歉并赔偿。

(3)违反校园秩序:a.打架斗殴: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b.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错误警告处分,并要求归还不正当所得。

(4)违反学术规范:a.抄袭、剽窃或对作业进行伪造:给予零分处分,并要求重写作业或者重新考核。

b.破坏实验室设备或实验数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进行必要的赔偿。

3.违纪处分程序(1)发现违纪行为:学院相关人员或同学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应立即向班主任或辅导员做书面举报。

(2)违纪调查与证据收集:班主任或辅导员将受理违纪举报,并展开相应调查工作,收集相关证据。

(3)召开违纪处分委员会:学院将组织违纪处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和相关教师组成,对违纪行为进行讨论和评估。

(4)作出处分决定:违纪处分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和证据,就违纪行为作出处分决定,对学生进行相应处罚。

(5)执行处分决定:学院将要求学生执行处分决定,并监督其整改和改过。

4.学生权益保障学生在接受违纪处分前,有权保持沉默,拥有辩解和申诉的权利。

(1)辩解权利:学生可对违纪行为进行陈述和解释,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辩解。

(2)申诉权利:学生有权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并由学校设立的申诉委员会进行复审。

5.处分的后果和影响学生接受处分后,应从自身检讨,改正错误,并按照学院要求进行整改和改过,以便早日回归正轨。

大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影响期内(警告 6 个月,严重警告 8 个月,记过 10 个月,留校察看 1 年),取消其各项评优评奖资格、停发助学金,原则上不得享受各项困难补助、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发展对象;在学业上的影响, 按照《XX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XX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XX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制度执行。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四)受他人威胁、诱骗而违纪的;(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认错态度不好、无理纠缠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二)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四)屡次违犯学校纪律,经教育不改的;(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六)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七)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八)组织或策划群体违纪行为;(九)给他人或学校的形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⑵违背治安管理手册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计划方案者、组织者;打人致伤、酗酒闹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⑷计划方案、鼓动别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⑸成心为别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⑹以金钱或物品为输赢在校内外发生赌博行为的,组织、计划方案或屡次参与赌博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⑺违背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毁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⑻冒用学校或别人名义,损害学校或别人利益,给学校或别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⑼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异性宿舍串门和滞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⑩用黑客软件干扰影响或毁坏正常教学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I1)由别人替代考试、替别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⑫为别人施行偷窃、讹诈、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方便或协助,给予记过处分1⑶有小偷小摸行为,窃取公、私财物(价值3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1⑷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别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⑸擅自在校外租房或未经准假擅自在校外过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⑹在学生宿舍及学校公共场合参与起哄、高声喧叫、成心乱扔物品,或敲打、燃烧物品等毁坏正常学习生活和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⑺当面顶撞、辱骂教师、态度蛮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⑻侮辱、咒骂或威吓别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⑼翻越爬窗户、阳台进入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20、在学生宿舍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以及经教育仍反复违纪违规者,给予警告处分2⑴在宿舍内使用或被发现存有学校禁用的电器(如:蜡烛、热得快、电炒锅、电饭锅、电热杯、电热毯等家用电器)者,以及在宿舍内乱拉电线、将灯具接入床头蚊帐内者(提不出当事人则同寝室人员共同承担),给予警告处分。

西南大学大学生手册

西南大学大学生手册

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西校〔2005〕49号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影响期间:(一)警告,3个月;(二)严重警告,6个月;(三)记过,9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认识错误态度较好,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等立功表现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66第六条受处分者,在影响期间内被取消各项评优评奖资格;停发专业奖学金;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原则上不得享受各项困难补助。

第七条处分影响期满,学生应当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报学院审查;学校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和学院的审查意见,做出延长或者解除处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但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

第九条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司法部门或者行政部门处罚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徒刑宣告缓刑或者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处以刑事拘留或者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含)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者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拒绝悔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皖江工学院学生手册内容

皖江工学院学生手册内容

皖江工学院学生手册内容皖江工学院大学生行为规范1、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皖江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大学生形象;讲公德,讲文明;敬老爱幼,尊重女同学;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珍爱校誉。

2、与外宾接触,要以礼相待,不卑不亢,不做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的事。

3、语言文明,说话和气;尊敬师长,师长询问时,应有问必答;入办公室先敲门或报告,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

4、崇尚荣誉,自勉、自律、自觉、自省;不吵闹,不打架斗殴;不吸烟,不赌博,不酗酒,不沉迷游戏;不看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不上不健康网站。

5、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脏物、杂物;保持校园环境整洁,不在校园内随便张贴。

6、注意公众形象,服饰整洁,言谈举止文明大方;在公共场所不大声交谈,接打电话文明。

不在公共场所着睡衣、背心、拖鞋及做不文明的举动。

7、勤俭爱校,厉行节约。

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损坏公物要主动赔偿。

8、抵制非法活动,不参加非法传销,不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

9、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

10、随身佩戴学生身份证件,服从学校老师及校风校纪检查人员的管理,不无理顶撞、纠缠。

皖江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第6次院办公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皖江工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处分学生文件

处分学生文件

XXX院生字[20XX]第X 号
关于给予XXX、XXX两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各XX学院、系部、处室、各班级:
据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系所报材料,从20XX年XX月XX日至XXX 年X月X日,该系X号公寓相继发生多起XXXXXX失盗事件,对学生财产造成很大损失,在校园中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经公安机关认定,20XX年X月X日、X月X日的案件,涉案人员已查清为计算机系XX 班XXX和XXX伙同校外人员进行作案。

XXX同学旷课相当严重,经系领导和班主任多次教育无效。

根据《学生手册》中“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XX条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XXX、XXX两名同学“开除学籍”处分。

望各XXX学院、各系部、各班级强化教育,全院同学引以为戒。

二OXX年X月X日
主题词:学生开除决定
XXXXXXXX技术学院二OXX年X月X日印发
校对:XXX 打印:XXX 共印XX 份。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完成规定学业。

第三条学院对违纪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五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煽动和参与非法游行、闹事及进行非法宣传,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行为的,开除学籍。

(二)组织、煽动非法游行、示威、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组织的一般成员,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院内从事XX、迷信、非法传销、邪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学院相应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判以劳动教养、徒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以拘役、管制、拘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处以警告、治安罚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对偷窃、诈骗、抢夺、破坏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理赔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所涉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条学院严禁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严禁煽动、组织闹事,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违者并造成影响的:(一)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情节严重,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有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到校外营业性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容卖淫、嫖娼者,或有涉毒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言行举止不当,如衣着不整、男女生搂搂抱抱,勾肩搭背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七)有侮辱、调戏他人,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寝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寝室长及其他寝室成员严重警告处分;(九)在校内打麻将或参与赌赙者,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因赌赙形成债权、债务一律废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给予记过处分;2.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屡次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勾结校外人员打麻将或赌赙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北京科技大学高等工程师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工作细则

北京科技大学高等工程师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工作细则

北京科技大学高等工程师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工作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学生手册(本科生)》和《北京科技大学“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学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在读各层次学生的违纪处理。

本细则同时适用于学业修读未达到培养计划要求的处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学生在校期间出现违规或者其他违反学校纪律(以下简称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以不给予学校违纪处分的,当事人认识清楚、态度明确,同时学院有权限作出纪律处理决定的违纪行为处理。

第四条学院给予学生违纪处理,依据两规定的有关条例,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学院给予学生违纪处分,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条学院对学生违纪的处理分为学院批评教育、学院通报批评、学院警告。

学院对学生的违纪处理是对学校违纪处理办法中批评教育的细化。

学院对学生违纪的处理由学院学生工作组依据两规定视具体情况处理并报请学院会议核准。

学生党员违反党纪的,还需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由学生所在党支部进行处理;学生团员违反团纪的,还需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由学生所在团支部处理。

对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的违纪行为,酌情从严处理。

第七条学院批评教育由当事学生辅导员会同学生代表提出,报学院学生工作组备案;学院通报批评由当事学生辅导员会同学生代表提出,报学院学生工作组核准;学院警告处分由当事学生辅导员会同学生代表提出,报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核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核准。

第八条学院通报批评和学院警告的留院试读期限一般为1年。

留院试读期满后,当事人提出书面解除留院试读。

学院根据其具体表现进行解除审核。

在留院试读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留院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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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和《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违法、违规或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四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学生的处分,必须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以下处理:
(一)取消当学年内的各种评奖评优的评选资格、经济困难资助的申请资格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三)享受各项奖学金者、助学金和资助者,受到违纪处分后,停发其自处分决定当月起计的剩余月份的奖学金和资助金,或者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留校察看期为一年。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须给予留校察看的,以毕业前剩余期限为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

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

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八条学生有策划和参与打架、结伙打架或者殴打他人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凡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事后有报复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先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持械打人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打架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结伙打架为首者,未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打架先动手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挑起事端或者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凡打人使对方致伤者,要承担经济损失。

对侮辱、殴
打教师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学生未经批准或者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或者擅自离校连续天数(双休日、节假日不计算在内)达到以下学时或天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20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2至3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30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4至5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40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6至7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50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8至9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60学时以上(包括60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10天以上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如果拒不承认错误,不到校办理退学手续,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 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节假日不计。

无故不参加学校或系部组织的各种教育活动或集体活动者, 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按照《XX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其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
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利用网络、通讯工具或以其他方式制造、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的,视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拒绝管理,或者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损失或者引起纠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次违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内存放大功率电器、煤火炉、酒精炉或液化气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内使用上述物品或私拉乱接电源线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害的,给予记过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或者无正当理由经常晚归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六)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校住宿管理制度中其他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按《XX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执行。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四条对学生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校可以发给学习证明。

并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拒不离校的,由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强制离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本实施办法未列入的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参照本实施办法相近条款及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原《XX学院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许职院文〔2014〕144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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