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代婚姻看妇女地位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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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

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

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网络教育学院05(2)历史专业李拴昌内容摘要: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是“开放型”社会,表现在许多方面,妇女的社会地位相对较高,可从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妇女的婚姻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得到表现,再结合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一步探讨妇女地位相对较高的原因。

关键词:唐代、婚姻状况、妇女、地位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观念一直占主导地位,妇女受到封建礼教的束缚和压迫,地位极其低下。

相对而言,唐代妇女是幸运的。

她们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

她们受到的封建束缚和压迫相对较少,一改过去哭不露齿,站不依门,行不露面的传统,社会地位相对较高。

她们拥有广泛的权利:参政权;受教育权;财产继承权;家庭成员的决定权;家庭事务的管理权;自我意愿的决定权;婚姻的决定权(包括初婚决定权、离婚决定权、再婚决定权)。

下面我就唐代的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妇女的婚姻生活和社会生活,谈谈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不妥之处敬请各位前辈不吝赐教,愚生将感激不尽。

一: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和婚俗文化法律是在阶级社会中产生并用来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强制力量,我国几千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发展过程。

在秦朝,秦律已经有了对婚姻、家庭问题的简单规定。

到了唐朝,封建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法律也趋于完善,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的《永徽律疏》(简称唐律),它得古今之平,在中华法系中堪称最为完美的一部封建法典。

其中,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在结合礼教的过程中,兼顾社会生活和民风民俗,将情礼法恰当结合,缔造了封建时代最为开明先进的婚姻法律制度。

从对“七出”、“义绝”等前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继承,到“和离”制度的提出,对唐代的婚姻产生了极大的变化。

对婚姻条件的详细规定,对离异、寡居妇女再婚的鼓励,对协议离婚的肯定,众多的优点集中于一部唐律之中,使得唐律作为一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闪现出民法性的光辉。

唐代妇女的婚姻状况

唐代妇女的婚姻状况

唐代妇女的婚姻状况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相对开放的时期,妇女的婚姻状况相对较为宽松。

在唐代,妇女的地位相对提高,社会风气较为开放,婚姻自由度有所增加。

1. 婚姻选择:在唐代,妇女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丈夫。

尤其是贵族家庭的女子,她们的父母通常会为她们物色一个合适的婚姻对象,但她们也有权利拒绝这个婚姻。

一些妇女会通过诗词来表达她们对婚姻的独立思考和选择权。

2. 婚龄:唐代的妇女结婚年龄相对较早,通常在15岁至20岁之间。

而男性的结婚年龄则相对较大,通常在20岁至30岁之间。

这种年龄差异也反映了妇女在唐代婚姻中的较为强势地位。

3. 婚姻仪式:唐代的婚姻仪式相对庄重。

新娘需要穿上红色的婚服,戴上婚冠,然后新郎会带领着一队喜庆的婚礼队伍来迎接新娘。

婚礼通常会在新郎家的宴会厅进行,有亲友和音乐的陪伴。

婚礼后,新娘会随新郎回到新郎家。

4. 家庭角色:在唐代,妇女在家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她们负责管理家务,照顾子女,有时还会参与家族经营。

然而,由于唐代社会的开放和繁荣,一些妇女也有机会参与文化艺术等活动,展示自己的才华。

总的来说,唐代妇女的婚姻状况相对较为自由和开放。

她们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丈夫,婚姻仪式庄重,家庭角色重要。

这一时期的社会风气相对宽松,妇女在唐代的地位相对提高。

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

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

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摘要】今天我所选定的例子是中国的唐代社会,这不仅仅是因为唐朝是中国乃至世界在封建时代中最为辉煌的时期,而且因为很奇怪的在唐代女性的地位是比较高的,那么如果我们能够分析出哪些因素造就了当时女性较高的社会地位,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起作用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简单推测出决定女性地位的原因了。

【关键词】唐代;妇女;婚姻;社会地位目录1 引言一、唐以前社会正统思想的力量变化对妇女社会地位的影响二、民族融合而带来的新气息三、战争的影响四、唐以后儒学伦理及缠足对妇女的影响男女两性的地位问题,可以说是人类社会是最经常被讨论的问题之一,众所周知自从母系社会结束父系社会开始以来,整个古代社会之中女性的地位一直是低于男性的,这种地位差异甚至在今天的现代社会中还有很强的表现。

但是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一直以来众说纷纭,中国人把对女性的压迫全部解释成封建文化的毒害,这种说法未免有些片面;一些女权主义者把女性的社会地位现状全部归罪于男人的卑鄙圈套,这种解释也实在太过极端。

实际上影响女性社会地位的因素很多,有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宗教等多方面的影响而最终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社会发展所处阶段的客观要求,要逐一分析各种因素,无疑需要长篇累牍的繁长论述,好在正如中国古话所说“一叶落而知天下秋”我们只需要具体的分析一个有代表性的社会中影响女性地位的原因,就可以从一斑而知全豹,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了。

说唐代的妇女地位较高,这是有事实可以证明的。

比如从婚恋问题上来讲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薄,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

《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

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张生和莺莺们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其次封建社会时代的所谓贞节则指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这是对妇女的一种片面要求。

【精选】唐代婚姻看妇女地位

【精选】唐代婚姻看妇女地位

目录Ⅰ.论文摘要 ------------------------------------------- 2 Ⅱ.正文 -------------------------------------------- 3 唐代婚姻背景------------------------------------ 31.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和婚俗文化---------------- --------32唐代妇女的婚姻生活----------------------------------53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73.1宫廷妇女参政-------------------------------------- 73.2 家庭事务决策--------------------------------------------- 83.3婚姻自主-----------------------------------------9Ⅲ.结束语 -------------------------------------------- 11Ⅳ.参考文献 -------------------------------------------- 14论文摘要我所选定的例子是中国的唐代社会,这不仅仅是因为唐朝是中国乃至世界在封建时代中最为辉煌的时期,而且因为很奇怪的在唐代女性的地位是比较高的,那么如果我们能够分析出哪些因素造就了当时女性较高的社会地位,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起作用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简单推测出决定女性地位的原因了。

说唐代的妇女地位较高,这是有事实可以证明的。

比如从婚恋问题上来讲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是“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

唐朝的妇女地位妇女在社会中的角色

唐朝的妇女地位妇女在社会中的角色

唐朝的妇女地位妇女在社会中的角色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繁荣与开放的时期,这个时期的妇女地位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相对较高。

唐朝妇女的地位与角色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

一、政治地位的提升在唐朝,妇女的政治地位得到了提升。

首先,一些妇女通过婚姻与政治家联姻,成为了政治家的妻子,如宰相下官的妻子王昭君等。

其次,一些雄主和权臣也会依赖或者利用妇女,如武则天的大权再度掌握、武则天的女官生辉等。

尽管这些妇女的存在并不一定意味着她们真正拥有独立的政治权力,但她们的存在和活动表明,在婚姻和子女教育方面,唐朝妇女的影响力和地位已经显著提高。

二、经济地位的拓宽在唐朝,妇女的经济地位也有所提升。

唐朝法律规定,妇女可以继承祖产,这是对妇女权益的一种保护。

此外,一些妇女通过手工业和商业活动赚取了自己的收入,如妇女刺绣的发展以及一些商业家庭的妇女参与家族企业经营等。

这些妇女通过独立经济活动,增加了自己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也提高了妇女的经济独立性。

三、文化地位的提升唐朝妇女在文化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唐朝是一个文艺繁荣的时代,妇女参与文化艺术活动的机会增加了。

例如,一些妇女积极参与音乐舞蹈、书法绘画、诗词作品等传统文化活动。

其中,歌仙杨贵妃更成为了唐代文化艺术的代表人物之一。

此外,一些重要的女性文人如薛涛、卢照邻等也展现出了妇女在文化创作中的才华与魅力。

然而,尽管妇女的地位在唐朝相对提升,但依然存在着受限制的问题。

世族家庭中的女性在婚姻制度中常常被作为交换物,并无法自主选择配偶;而底层女性在生活中受到严格的家族、礼教等限制,缺乏个人自由。

这些限制也体现了唐朝仍然存在的父权文化和封建思想的支配。

综上所述,唐朝的妇女地位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相对较高,她们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然而,妇女在唐朝社会中仍受到一定限制,这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封建观念和家族制度的局限性。

唐朝妇女的地位与角色的变迁,既是历史进步的象征,也呼唤着继续努力,为妇女的平等地位和权益而奋斗。

唐代女子地位提高,进入红妆时代,从哪些方面可以体现出来?

唐代女子地位提高,进入红妆时代,从哪些方面可以体现出来?

唐代女子地位提高,进入红妆时代,从哪些方面可以体现出来?唐朝可以说是一个非常繁盛的朝代了,就是在这样的环境影响之下,唐朝的女子的地位也是非常高的,她们无论是在家庭还是在事业方面都是有了很大的提升,而且地位也非常重要的体现了出来。

小编觉得无论在哪一个方面,她们的才能都能很好的体现出来,而且她们占据了主体地位,所以在那个时代被称为红妆时代。

在唐朝的时候这几点非常明确的体现出了女性的地位,第一个就是经常抛头露面。

一般古代的妇女不允许经常出门的,所以很多的人都被约束,大门不出二门不迈。

但是在唐朝的时候就不一样了,女性可以公开的参加许多社会活动。

她们可以时时抛头露面,到郊外市里游玩、听戏、看球,也可以在春季和男子一起到风光胜地踏青出外游乐、聚观,且也不限于城市,还可以远至郊外。

《开元天宝遗事·探春》载:“都人士女,每至正月半夜,各乘马跨马,供帐于园圃,或郊野中,为探春之宴。

”还有极富特色的一点就是唐代盛行女子体育运动,流行女子踢毽子、女子足球甚至还有女子马球,唐人还作了《内人踢球赋》来赞誉女子足球之兴盛。

第二点就是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

可以自由恋爱,拥有选择夫君的权力,如果自己不满意的话那么就可以不同意婚事,并且还可以自己挑选,拥有很多的选择条件。

《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

玄宗时期,宰相李林甫的女儿们快到了婚嫁的年龄,为了让女儿选择满意的人,在自己的书房开一个窗户,每次他和一些士子们交流的时候,都让女儿从那个窗户里选择,看中哪一个就告诉自己的父亲,所以后来的人就为这个窗户起了一个名字,叫做择婿窗。

第三点妇女重文习诗的风气也十分盛行,涌现出一批优秀的女文学家和优秀的作品。

女皇武则天就颇有文学造诣,《全唐文》收其文61篇,《全唐诗》收其诗46首。

中宗之上官昭容也是位才女,极善文辞,据说“每代帝及后、长宁安乐二公主,数首并作,辞甚绮丽,时人咸咏之。

由唐朝法律中的婚姻制度浅析唐朝妇女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

由唐朝法律中的婚姻制度浅析唐朝妇女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

025史海钩沉由唐朝法律中的婚姻制度浅析唐朝妇女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历时近三百年。

唐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居于当时世界顶尖地位,并对我国后世发展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唐朝的法律代表《唐律疏议 户婚》中,对结成婚姻关系的前提,婚姻的确定,婚姻关系的解除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在唐朝,男女结为夫妻有几个前提条件:1)不可以同姓(诸同姓为婚者,徒两年);2)不可以同总(同宗共姓,皆不得爲婚);3)社会地位要相符(雜戶不得娶良人,奴不得娶良人女,不得娶逃亡婦女,監臨不得娶所監臨女)。

除了姓氏宗族不得近亲结婚的要求外,其他的要求主要讲究门当户对,男女间地位差异并没有很大。

唐朝男女建立婚姻关系,有一套完整的婚姻程序“六礼”。

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采纳,即男子选定女子,托媒人与女方家交涉。

问名,即女方父母表现出意向后,询问女方的姓名和八字。

纳吉,为请先生计算男女双方八字是否相配。

纳征,即男方家下彩礼,意义相当于现代的订婚。

请期,即挑日子,婚礼的日子由男方家决定。

亲迎便为最后的正式婚礼,至此男女正式结为夫妻。

从这套婚姻程序中可以看出,唐代的婚姻主动权,还是掌握在男方手中的。

无论是起初的选定女子,还是中期的订婚,直到最后婚期的确定,都是由男方做决定。

若男方不主动,女方只能被动等待。

关于毁约,男方毁约后彩礼不准追回,受财产损失。

而女方毁约会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唐代官府确立婚姻关系,不看事实婚姻,也不看迎亲是否礼成。

官府判断的依据是纳彩,即订婚这一步是否完成。

这让女子在婚姻中更加丧失了选择权和主动权。

即便是有情人情意相投,只要女方父母收下了第三人的彩礼,女方在法律意义上便成为了第三人的妻子。

那么女方有没有选择不嫁的权利呢?答案是有,但条件极为苛刻。

唐律中提到“婦人夫喪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奪而嫁之。

”丈夫去世后的妻子,除了父母和祖父母,其他人是不得逼迫她嫁人的。

这是唐代女性在婚姻建立过程中唯一受法律保护的选择权,且这份权利来源于对上一任丈夫的忠贞。

唐朝女性地位的变迁与权力的崛起

唐朝女性地位的变迁与权力的崛起

唐朝女性地位的变迁与权力的崛起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辉煌时代,也是中国古代女性地位发生显著变化的时期。

在唐朝,女性地位的变迁与其权力的崛起密切相关。

本文将从社会角度和政治角度探讨唐朝女性地位的变迁以及与之相伴的权力的崛起。

一、社会角度:妇女地位的改变1. 家庭地位的提升在唐朝,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得到巨大的提升。

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女性通常被视为嫁出去的工具,丧失了独立性和地位。

然而,随着唐朝社会的发展,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渐提高。

她们开始获得一定的教育机会,并被赋予管理家务和财产的权力。

2. 婚姻自主权的增强唐朝时期,婚姻自主权得到显著提升。

以前,女性的婚姻多由父母或其他家族长者决定,并以维护家族利益为首要考虑。

然而,随着唐朝社会的进步,女性逐渐获得了选择配偶和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这使得她们能够更加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事宜。

3. 教育机会的扩大在唐朝,女性的教育机会大幅扩大。

以前,女性的教育通常被限制在家庭范围内,注重家务技能的培养。

然而,唐朝时期,一些优秀的女性得到了教育机会,包括学习文学、音乐和绘画等艺术形式。

这些机会使得女性在知识和才华的方面得到了更广泛的发展,为她们在社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奠定了基础。

二、政治角度:女性权力的崛起1. 后妃的权势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皇后和贵妃权势最为显赫的时期之一。

一些聪明能干的女性成为了皇后或贵妃,她们通过干预政治事务以及在宫廷中的影响力,将女性权力发挥到了极致。

比如,武则天就是唐朝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她统治的年代被视为唐朝盛世的巅峰。

2. 女性官员的兴起唐朝时期,女性在政府中的地位逐渐提高。

一些有才华和能力的女性得到了在政府中任职的机会,成为了官员。

她们通过自己的聪明才智和政治手腕,为国家的繁荣和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这种现象表明,唐朝社会对女性的尊重和重视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三、总结唐朝女性地位的变迁与权力的崛起是一个相互关联的过程。

略谈唐代妇女的地位和作用

略谈唐代妇女的地位和作用

略谈唐代妇女的地位和作用陆小蕙陆小蕙 北京市戏曲学校[摘 要]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繁荣昌盛的时代,唐代社会又是很开放和比较宽松的社会。

唐代妇女尽管承受封建宗法制度的束缚,但是她们凭着自己的聪明才能和刻苦,使自己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提高。

经济上,她们在农业和手工业上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在商业上也发挥了相当的作用。

文化上,许多妇女能作诗文和能歌善舞,为唐代的文化增添了鲜艳的光彩。

婚姻上,她们争得了比较宽松的环境,甚至获得了“和离”(类似今日的协议离婚)的权利。

政治上,她们积极参政,出现了我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武则天)。

她们在唐帝国的建立和巩固,抵抗异族入侵和反对安史叛乱、增进民族和好等方面都做出了贡献。

[关键词]封建宗法制度;均田制;租庸调制;武周皇朝;安史之乱[中图分类号]K 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48(2002)03-0022-04 在中国古代封建宗法制度统治下,妇女地位低下,她们在承受封建君权、族权、父权的压迫之外,还要承受封建夫权的压迫。

她们既要完成人类繁衍的使命,又要与男子一道分担社会生产的重任。

尽管如此,她们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勤劳刻苦,千百年来默默地不辞辛劳地完成着这些伟大的任务,同时也在为提高自己的地位和作用而尽力。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繁荣昌盛的时代,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民族关系等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

它又是一个很开放的社会,这使得唐代妇女处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也使她们有机会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首先,从经济上来看,唐朝经济的繁荣,主要建立在农业生产的兴盛之上,中期以后,也建立在手工业和商业的兴盛之上。

唐朝实行均田法,规定男丁十八岁以上受田一顷。

老男、残废人受田四十亩。

寡妻、寡妾受田三十亩,如是户主,加二十亩。

同时,唐朝实行租庸调法:租——每丁每年纳粟二石或稻三石。

调——随乡土所产,蚕乡每丁每年纳绫、绢各二丈,绵三两,非蚕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

庸——每丁每年服役二十日,闰月加二日。

唐朝的妇女地位有何变化

唐朝的妇女地位有何变化

唐朝的妇女地位有何变化在中国古代历史的长河中,唐朝以其繁荣昌盛、开放包容而独树一帜。

在这个辉煌的时代,妇女地位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唐朝前期,社会经济繁荣,政治相对稳定,为妇女地位的提升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这一时期,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有所提高。

她们不再仅仅是男性的附属品,在家庭事务中拥有了一定的话语权。

例如,在财产继承方面,唐朝法律规定,未出嫁的女子有权继承部分家产。

这与以往朝代中女子几乎被排除在财产继承之外的情况形成了鲜明对比。

在婚姻方面,唐朝妇女也享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利。

以往的封建礼教对妇女的婚姻有着严格的束缚,而唐朝时,妇女改嫁相对较为常见,社会舆论对此也较为宽容。

一些贵族妇女甚至主动提出离婚,追求自己的幸福。

这种现象反映出唐朝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尊重和保障。

教育领域也能看到唐朝妇女地位的变化。

虽然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女子接受教育的机会总体上仍少于男子,但唐朝已经出现了不少有文化、有才华的女性。

一些贵族家庭会为女子聘请教师,教授她们诗词、书法、音乐等。

这些受到良好教育的女子,不仅能够提升自身的修养,还在文化交流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唐朝的妇女在社交活动中也表现得更加活跃。

她们不再局限于深闺之中,而是能够参与各种社交场合。

例如,每逢节日,妇女们可以外出游玩,与亲友相聚。

一些妇女还会参加文人墨客的聚会,展现自己的才华,与男子相互切磋。

然而,唐朝妇女地位的提升并非毫无限制。

在政治领域,尽管出现了像武则天这样杰出的女性统治者,但这只是极少数的个例。

大多数妇女仍然被排除在政治权力的核心之外。

在社会观念方面,男尊女卑的思想依然根深蒂固,妇女在一些重要事务上仍然无法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唐朝后期,随着社会局势的动荡和封建礼教的重新强化,妇女地位又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

但不可否认的是,唐朝在其鼎盛时期为妇女地位的改善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唐朝妇女地位的变化,是当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唐代婚姻制度的践行与妇女社会地位研究

唐代婚姻制度的践行与妇女社会地位研究

唐代婚姻制度的践行与妇女社会地位研究一、概述唐代,作为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代,其婚姻制度及其对妇女社会地位的影响,是历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唐代婚姻制度,既继承了前朝的传统,又在实践中有所创新和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婚姻文化。

与此同时,唐代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也经历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与婚姻制度的践行紧密相连。

唐代婚姻制度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注重婚姻的道德和社会意义,强调婚姻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同时,唐代婚姻也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如婚姻选择的自主性、婚姻形式的多样性等。

这些制度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

在唐代,妇女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了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利。

她们在家庭、社会、政治等领域都有一定的参与和影响力。

由于当时的社会结构和性别观念的限制,妇女的社会地位和权利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这种限制和约束在婚姻制度中得到了明显的体现,如婚姻选择的限制、婚姻生活的束缚等。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研究唐代婚姻制度的践行情况,探讨唐代妇女社会地位的变化及其与婚姻制度的关系。

通过梳理唐代婚姻制度的演变历程、分析唐代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地位、探究唐代婚姻制度对妇女社会地位的影响等方面,以期更全面、深入地理解唐代婚姻制度及其对妇女社会地位的影响。

这不仅有助于深化对唐代历史文化的认识,也对现代社会中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妇女地位的提升具有启示意义。

1. 研究背景和意义唐代,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代,不仅以其繁荣的经济、开放的文化和丰富的艺术成就闻名于世,而且在社会制度、尤其是婚姻制度方面,也展现出独特的魅力和深远的影响。

婚姻作为社会关系的基石,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幸福与命运,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风貌和妇女的地位。

对唐代婚姻制度的践行以及妇女在其中的社会地位进行研究,不仅具有深厚的历史意义,也为现代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唐代婚姻制度的践行,不仅涉及婚姻的缔结、夫妻关系的维系,还涵盖了婚姻的解除与再婚等多个方面。

论唐代婚姻制度──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为视角

论唐代婚姻制度──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为视角

论唐代婚姻制度──以妇⼥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为视⾓论唐代婚姻制度──以妇⼥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为视⾓ 摘要:纵观整个封建社会,妇⼥的地位都是⼗分低下的。

她们总是被看作男⼈的附属品,被三纲五常等封建礼教所束缚着。

在封建社会中最为亮眼、最为开放的唐代,妇⼥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呢?随着唐代的封建政治、经济的⾼度发展,唐朝的封建法律制度也达到了空前完备的地步,唐律从“德礼为政教之本”出发,为了维护其伦理纲常和“家天下”的统治,对婚姻关系各⽅⾯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关键词:唐代妇⼥婚姻关系法律地位 ⼀、绪论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中的⼀个全盛时期,随着唐代的封建政治、经济的⾼度发展,唐朝的封建法律制度也达到了空前完备的地步。

⽽⾃秦朝起便被纳⼊法律调整范围的婚姻关系,经过漫长的发展,到隋唐时期也终于成熟和完备,唐律中对其各⽅⾯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婚姻,是为⼀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

纵观整个封建社会,妇⼥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都是⼗分低下的。

她们总是被看作男⼈的附属品,被三纲五常等封建礼教所束缚着。

那么在封建社会中最为亮眼、最为开放的唐代,妇⼥在婚姻制度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呢?本⽂以唐代妇⼥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为视⾓,对唐代婚姻制度进⾏⼀下探讨。

⼆、⼥⼦的婚姻⾃主权 ⾃西周以来,婚姻的成⽴必须遵守“⽗母之命、媒妁之⾔”,⼦⼥没有选择⾃⼰配偶的权利,婚姻的成⽴取决于⽗母的意志。

唐代沿袭封建传统,⾃然也不能例外:⽗母牢牢掌握⼦⼥婚姻的主婚权。

但风⽓开放的唐朝在这⼀点上也体现了它的鲜明的时代特征,在“⽗母之命、媒妁之⾔”的前提下为⼦⼥的婚姻⾃主留下了⼀丝漏洞。

《唐律疏议》中的《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卑幼⾃取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百。

” 1此条⽂后的疏议解释道:“卑幼”,指⼦、孙、弟、侄等,“在外”,指公私⾏诣之处。

【唐朝历史】唐朝女子地位极高,唐代妇女的自由度空前提高

【唐朝历史】唐朝女子地位极高,唐代妇女的自由度空前提高

【唐朝历史】唐朝女子地位极高,唐代妇女的自由度空前提高唐代前期的妇女地位唐代妇女的自由度空前提高,她们的交际圈不被男人所限制,也有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空间。

男女不平等到现在还是一个有趣的问题。

然而大多人不愿意去深思其背景,有时候会把社会分工的不平等,当成是男女的不平等。

比如在唐王朝,到底妇女地位是提高了呢,还是下降了,就是专家学者之间,也是人说人殊。

在这里呢,我倒是以我的见识,说说个人的看法。

我是把唐朝以开元天宝为界限,分成前后两期。

在唐王朝的前期,妇女的地位是稳步提高的。

像李渊的平阳公主为反隋建唐作出过贡献;太宗皇后长孙氏作为太宗的贤内助,对于朝政也多有匡正;又如安乐公主曾私自奏请中宗立她为皇太女。

更为典型的是太平公主,她先后诛“二张”、诛灭韦氏势力,这可是关系到李唐王朝安危存亡的两大事件。

而至于像武则天与高宗同掌国政,并成“二圣”,最终开创武周来说,可以说简直是封建女性参政的顶点。

根据史书上的资料显示,有唐一代公主再嫁、三嫁者有二十七人,其中高祖女四人,太宗女六人,高宗女一人,中宗女三人,睿宗女二人,玄宗女九人,共二十五人,约占九成以上。

而唐前期公主共九十一人,再嫁公主占了近三成。

唐前期公主再嫁人数之多,足以表明女性并不被贞操观念所禁锢,能够自由地离婚改嫁。

《新唐书》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情——丹阳公主,下嫁薛万彻。

万彻蠢甚,公主羞,不与同席者数月。

太宗闻,笑焉,为置酒,悉召他婿与万彻从容语,握架赌所佩刀,阳不胜,遂解赐之。

主喜,命同载以归。

看看,居然要皇帝老儿亲自出面,才能为自己的女婿长脸,挽回公主的婚姻危机。

当然,有人要说,那是因为对方是公主,是皇家的女儿的缘故。

其实不然,便是大臣之家,这种情况也是比比皆是,而且正是因为妻子在家庭中地位很高,所以呢,“妻管严”的例子很多。

据唐韩琬《御史台记》记载:唐管国公任瑰酷怕妻,太宗以功赐而侍子,瑰拜谢,不敢以归。

太宗召其妻赐酒,谓之曰:“妇人妒忌,合当七出。

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

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

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自我国从奴隶社会时期进入父权社会以来,在漫长的几千年文明中,女性一直处于男性的附属地位,而人们对女性的要求也都是“三从四德”、“相夫教子”等传统思想,一些具有革命意义和自主力过强的女性常被视为异端,而能够坚守贞操的烈女则常被赞扬。

从唐代的重要法律文献《唐律》中,我们也能看出这个特征,所不同的是,在这种大的历史与社会环境中,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的地位有了新的认知和要求,如要求人们尊重女性等。

本文将以《唐律》为例,分析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等的规定,并结合具体的法律事实对此进行说明。

一、唐代法律对女性家庭地位的界定1.女性对父母的家庭地位。

在为人妻、为人母和为人女三个身份中,唯独为人女是不可选择的,因此,在作为子女这一身份中,女性的法律地位值得首先注意。

我国从《诗经》时代开始,就有家里生小孩时男孩放床上,女孩放地上的叙述,这充分说明了女性在家里是不受重视的,而婚前“三从四德”之一就是“从父志”,这也说明了作为女儿,女性在家庭中并不具有独立地位。

这一状况到唐代后有了许多改观,根据《唐律》户婚篇的规定,如果在外的子女未经家中长辈同意是可以成婚的,但如果发生不具有婚姻效益的男女关系,法律就要对其进行制裁,这充分说明了唐代女性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婚姻自主权。

第二,唐代女性有了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不过根据《唐律》,这远不能达到男女平等的地步,女儿只有在家里没有男性时才具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这一规定虽远非男女平等,但却是那个时代所能做到的最高的水准。

最后,与礼教中“长幼有序”的规定相符,唐代家庭中年长的女儿在触犯法律、继承财产等方面还有更多的权利,这也说明《唐律》中所体现的并不仅仅是“男尊女卑”。

从唐朝婚姻看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

从唐朝婚姻看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

赣南师范学院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中国社会史》课程论文行政班级:历史学1101 学号:110200008 姓名:付送兰选课班级:11历史任课教师:谢敏华成绩:从唐朝婚姻看唐朝妇女的社会摘要:唐朝(618-907年),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统一时间最长,国力最强盛的朝代之一。

唐朝声誉远及海外,与南亚、西亚、欧洲国家均有来往,唐朝以后海外各国都称中国人为“唐人”。

唐朝,不仅是当时亚洲的核心,而且是当时世界上最强盛和最富庶的国家,创造出了辉煌的文治武功,达到了历史上少有的繁荣。

这一时期经济、文化发达,并形成了较为开放、宽容的社会风貌,但唐朝妇女的命运并不像人们想象中的那么高。

在婚姻关系中,无论是上层还是下层,妇女虽然都存在离婚再嫁的现象,法律也给予了妇女一定的婚嫁自由,但是总体来看,唐朝妇女仍然处于“男尊女卑”的束缚之中,人身自由相对也较少,她们社会地位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这也是一个时代的悲剧。

在谈及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我将以婚姻视角(婚姻自主权、婚姻习俗、离婚以及离婚再嫁等)来论述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

关键词:唐朝婚姻妇女社会地位论文的起源以及意义:在我所生活的村子里,在我童年时代男尊女卑的观念在我身上打下了深深的烙印。

比如我们村上在财产继承权上,如今依据主要为儿子继承,女儿得到的很少;在生孩子的问题上,人们也是重男轻女,许多人为了生儿子不惜罚钱生二胎。

读书后,我接受了新式教育,也略知一些杰出的女性为了争取与男人有同等的地位做出了伟大的贡献和不屈的抗争,因此我对女性社会地位比较感兴趣。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国妇女不仅受到封建宗法制度和封建礼教的严重毒害,而且还受到封建的政权、神权、族权、夫权的压迫,妇女的社会地位一直很低。

研究中国古代妇女社会地位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具有历史借鉴意义。

与其他朝代的妇女相比,中国封建社会盛世的唐朝以其引人瞩目的特有的开放、宽容风貌而独领风骚,然而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仍然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观。

中国古代婚姻中女子地位的变迁

中国古代婚姻中女子地位的变迁

中国古代婚姻中女子地位的变迁【摘要】:中国的封建社会历史漫长,自汉至清,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

汉代,妇女的婚姻比较自由,在家庭、社会的地位也比较高;到了唐代,婚姻自由的程度更得到提高,甚至女子可以无媒自择偶,而女子出嫁后基本延续汉代以来传统社会中家庭主妇的地位和身份;宋代,妇女在家庭中仍有一定的地位,她们主要表现在:改嫁、持家、教育子女方面;清代,由于受到太多的封建礼教的影响,妇女的地位不比以前,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女子的婚配的权由父母决定,另一方面,社会上普遍遵从“夫权至上”的礼法法则,妇女特别强调贞节观,而且还保留有缠足这一种陋俗。

【关键词】:妇女地位;婚姻家庭;封建社会一前言《礼记正义》说“昏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由于有了婚姻,才有夫妻和比较确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形成了一个个世代相传承的、大小不同的家庭,从而形成社会。

家庭是人类社会形成的最早的制度之一。

由于中国古代,人们很少主动脱离家庭范围去参加社会的活动,并承担着国家以家庭为单位征派的赋税徭役。

因此古代中国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女性生活的主要内容。

二两汉妇女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地位汉代是我国多民族文化的形成时期,承先秦之余绪,开魏晋之大端,处在新旧制度的交汇点。

汉代妇女在实际生活中享有很高的地位:在婚姻关系上相对自由,可以自主婚姻对象、可以自动解除夫妻关系、改嫁和再嫁屡见不鲜;在家庭中,夫妻关系相对和谐,相敬如宾,子女可以从母姓,出嫁女子仍和原家庭保持亲密关系,并接受其保护;在社会上,妇女地位也得到了很大的认同,可以独立为户、可以受爵、可以继承财产,可以封侯,可以参政,上流社会的妇女还享有和男子大体相当的教育权利。

所以汉代妇女的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一)婚姻状况对于汉代的夫妇而言,其结婚最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生育子女。

因此,婚姻的缔结除了受到法律的约束外还受双方父母的支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印记比较明显,而且法律规定和社会观念也向夫权倾斜,婚姻关系中男尊女卑、男子居于主导地位的倾向仍是社会的主流,具体表现为:第一,妻子所受到的约束明显多于丈夫。

唐宋时期的女性地位与妇女文化

唐宋时期的女性地位与妇女文化

唐宋时期的女性地位与妇女文化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女性地位与妇女文化蓬勃发展的时期。

在这个时代,女性们的社会地位逐渐提高,妇女文化开始兴盛起来,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唐宋时期女性的地位相较于以往的时代有了明显的提高。

唐朝时期,女性的婚姻地位逐渐从“从一出嫁就是外人”的传统观念中解放出来,开始逐渐获得了与丈夫平等的地位。

唐朝的文人士大夫对妇女教育的推崇也对女性地位的提升起到了积极作用。

很多女性通过学习文化知识,成为了有才女士。

而宋朝时期,女性的地位更加得到了尊重和赞扬。

宋代的诸多茶馆、戏楼等场所纷纷设立女尊男卑的规矩,这一规矩的实施,使得妇女地位进一步得以提高。

其次,妇女文化在唐宋时期开始兴盛。

唐宋时期的女性,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学习,逐渐成为了文化的传播者和创造者。

唐朝时期,女性文人们以后宫诗人杨玉环为代表,她们的诗作不仅在文坛上有一席之地,更向后人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

而宋代则更加注重女性的声音,出现了诸如李清照、陆游等一批优秀女性词人。

她们的作品不仅针砭时弊,反映社会现实,也表达了女性的内心世界和情感。

同时,在唐宋时期的女性文化中,女性的审美意识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培养与提升。

唐朝时期的女性,不仅注重自身的仪容,更注重服饰、妆容的协调搭配。

她们通过化妆、穿戴华丽服饰的方式,展示出自己的美丽和品味。

而宋代的女性则更加关注个性的表达和自由的追求。

她们开始逐渐追求简约中的美感,崇尚自然的状态,提倡内外兼修。

这种审美观念的转变,使得女性在妆容、服饰上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并且塑造了独具魅力的时尚风格。

此外,唐宋时期的女性还以丰富多样的妇女社交活动为自己的精神生活增添了色彩。

在古代的社会背景下,女性往往被限制在家庭生活之中,而妇女社交活动的兴盛打破了这种束缚。

例如,唐朝时期盛行的“唱和”活动,使得女性们在朗诵、吟诗、作文等方面有了更多的表达空间。

而宋代的女性则更加追求自由与享受,茶艺和戏曲成为了她们广泛参与的社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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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师范学院期末论文2012-2013学年度从唐代婚姻看妇女地位的提高学生姓名杭彬鑫学院社会学院专业历史(师范)班级社会11(1)学号 ********指导教师吴春香2013年06月10日从唐代婚姻看妇女地位的提高摘要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繁荣昌盛的时代,唐代社会又是很开放和比较宽松的社会。

尽管唐代妇女受到封建宗法制度的束缚,但她们的聪明才能和刻苦,使自己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得到提高。

婚姻上,她们争得了比较宽松的环境,获得了“和离”(类似今日的协议离婚)的权利,也出现了“男到女家成婚”、“夫从妻居”婚姻生活的新格局,具有“择偶的自由”、“夫从妻居”、“妒妇惧内”等特点,充分反映出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确实有较大幅度提高。

【关键词】唐代;妇女;婚姻制度;地位提高;妒妇惧内;引言一般说来,在古代社会生活中,婚姻和家庭是妇女生活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家庭,是广大妇女主要的活动场所。

所以要了解唐代妇女地位的真实状况,婚姻是最先着眼点。

唐代高度开放的社会风气,使得这一时期的妇女在择偶、离婚再嫁、丧夫改嫁、争取一夫一妻(妒妇惧内)等方面有较多的自主权,受到较少的婚姻束缚。

《礼记》中对婚姻的描述是:“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济后世也。

故君子重之”[1]。

也就是说两家人结为亲家,从此共同供奉先祖,延续后嗣。

这一句中完全没有提及婚姻双方的自我意愿,传统社会男尊女卑,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没有自主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中国古代婚姻的通例,许多时候男女双方只有在成婚当晚才得以相见第一面,继而展开婚姻生活。

但是唐代女性一改以往全凭父母做主的状况,积极主动地去争取自己的婚姻幸福,这种主动性贯穿家庭生活的始终,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未婚女性有一定的择偶自主权这方面的记载很多,如《太平广记》卷63《崔书生》、卷310《张无颇》、卷315《吴延瑫》。

其中记载的婚事经过,如卷63《崔书生》同样是写女子有意于崔书生,托媒成婚。

卷310《张无颇》记述了一女子看中张无颇,自献珍宝托人说媒,从而嫁得意中人的事实。

以上两例,虽都有媒人为中介,但媒人只是相关礼数的需要并不起实际作用,促成婚事的关键在于积极主动的女方。

以上两例尚有媒人参与期间,但更有女子直接指“夫”为婚,或私定终身。

如《聂隐娘》:魏博大将聂锋之女聂隐娘,“忽值磨镜少年及门,女曰:此人可与我为夫。

白父,父不敢不从,遂嫁之。

”聂隐娘自指其夫,直接告诉父亲,而父亲却“不敢不从,遂嫁之”,对女儿自主的婚事也不敢有任何意见。

[2]由此可以看出,唐代女子对待婚姻大事,往往不拘泥于小节,不受制于传统礼教,勇敢挑选如意郎君,积极主动地促成婚事。

这种大胆追求、不畏世俗的精神,可以真切地看到唐代女性在择偶方面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和主动性。

但除了唐代妇女自己在自我意识上有自主主动的意识外,唐代法律也为她们敢于追求婚姻自主提供了保障。

唐代对私约婚约加以保护,例如《唐律疏议》卷十三《户婚律》“许嫁女辄悔”条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

”[3]《唐律疏议》还有了关于卑幼可以在外不经尊长同意而自主结婚的规定。

《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篇中这样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己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一百。

”[4]这一规定就说明子女在没有征得尊长的同意之下,确定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而且视为合法行为;但如果还未成婚就应依从尊长所定的婚约,否则就构成了“违律”并要受到法律制裁。

这个规定说明了在法律的包容下,唐代未婚男女在一定的条件下还是享有部分婚姻自主权,有利于未婚的男女们自主地追求爱情和个人幸福,在客观上为唐代的青年男女自主择偶开了绿灯。

二、女性离婚改嫁、丧夫再嫁情况普遍唐代经济繁荣,文化昌盛,社会开放,封建宗法制度对妇女的压迫远不如后世那么严厉,因而妇女的生活环境比较宽松,家庭地位逐渐提高。

夫妻离异比较自由,对离婚、再婚、寡妇再嫁都采取不干涉的态度。

《旧唐书·诸帝公主》中记载,宫中公主有212人,出嫁的123人中,再嫁者23人,三嫁者4人。

安乐公主就曾下嫁给武崇训,崇训死后又嫁崇训的胞弟武延秀。

[5](一)离婚改嫁——“和离”制度在婚姻关系的解除方面,唐代女子亦拥有比后世较多的自由,往往可自求离去,改嫁他人。

在法律保障的前提下,唐朝逐渐形成了一套独特的“和离制度”,类同于现代的协议式离婚。

和离作为一种离婚形式,早在《周礼·地官·媒氏》中就已有记载:“娶判妻人子者,皆书之。

”意思是说,男女写下文书为证,即可合议离婚。

但这种和离思想开始并未形成系统,至唐代才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唐律疏议》以法律科条的形式记载了相关和离的规定,并附有相当完备的解释和说明。

《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诸犯义绝者离之”的后一条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疏议》对其解释是:“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6]今人张传玺主编的《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中《隋唐五代部分》就收录了不少九世纪时的《放妻文书》格式。

这些离婚书说明离婚完全是出于夫妻自愿,是比较自由的:强调双方感情不和,属于“情不相得”的“和离”范畴。

在“和离”制度下,妇女摆脱了封建婚姻制度中只能因“七出之罪”而单方面被男子休离的低下地位,取而代之以同男方平等的地位,以协议的方式来和平、公正的结束婚姻关系,离婚由男人说了算的事变成夫妻两个人的事,这实际是妇女在家庭生活中地位提高的又一重要表现。

“和离”制度与现代人好聚好散的婚姻观念十分相似,体现了唐人理性对待婚姻与再婚的开明态度,更重要的是反映了唐代妇女家庭地位与社会地位的提高。

(二)丧夫再嫁唐代妇女婚姻自主,离婚有法律保障,丧夫再嫁更是普遍。

如《太平广记》卷273《周皓》载,太仆卿周皓偶遇周简老。

后周简老问他是否婚配,并说自己有一表妹,如今孀居,“今无所归,可事君子。

”周皓当天遂纳其表妹为妻。

[7]而男子也不以娶“再醮”之妇为耻,体现出唐代男子对于娶再嫁之妇的宽容与理解。

甚至连因褒扬节烈妇女而作的《新唐书·烈女传》也有寡妇再嫁的事例。

如“绛州孝女卫氏,字无忌,夏县人也。

初,其父为乡人卫长则所杀。

无忌年六岁,母又改嫁,无兄弟”。

[8]在唐代,寡妇再嫁也是相沿成俗的,当时再嫁之易,世人并无轻视侮蔑之意。

与此同时,如果寡妇想守志,除了至亲尊长外,其他人也是没有权利干涉的。

在《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中有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

各离之。

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

”[9]从这条规定也可以看出统治者一方面不特别地反对改嫁,一方面又对守节的寡妇给予保护,使得其个人意愿得到满足。

法律还是比较充分地考虑了当事妇女的想法。

以上唐代妇女离婚与再嫁情况,一方面反映了唐代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她们大胆追求自己的幸福: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唐代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地位较高,她们并未完全沦为夫权的附庸,还能保持相对独立的人格。

三、夫从妻居、妒妇惧内中国自古以来的婚姻形态是男到女家迎娶,并在夫家举行婚礼。

然而,在唐代社会,出现了许多男嫁女娶的现象,也就是男到女家成婚,或是男方在经济上依附于女方的婚姻情况。

这种婚姻形式在统治阶层的一般士大夫家庭中更多的发生。

唐代有不少文献记载着男到女家成亲的现象。

如敦煌唐代写本书仪中就有“近代之人多不亲迎入室,既是遂就妇家成礼累积寒暑,不向夫家。

或逢诞育男女,非指一二。

道途或远,不可日别(?)通参舅姑……妇人虽己成礼,即于夫党元不相识。

”[10]从这段记载中可以看出,当时男子不仅在妇家完成婚礼,而且,妻子多年不到夫家,甚至生了几个儿女,仍与夫家人不相识。

“男到女家成婚”这种有别于“男本位”或“夫本位”的婚姻形式,体现出了“女主男从”的婚姻生活状况。

男到女家成婚,显示了妻子的主人身份,女方成为婚姻事实的主角,有着较高的地位,这就注定了妻子在家庭生活中必然享有较大的权利和较高的地位。

女子不仅受到丈夫的尊重,在家庭生活中拥有和丈夫一样的权利,甚至可以支配丈夫。

唐代妇女社会地位相对较高,还有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唐代社会出现了很多“妒妇”,而男子则多数“惧内”。

妇女多妒、善妒,而男子“惧内”、“怕妇”的现象,在《太平广记》也颇多记载。

如卷272《任瓌妻》、卷248《任瓌》写唐太宗时期,任国公任瓌、宰相房玄龄两位重臣“酷怕妻”的故事,历史上著名的“吃醋”典故即由此而来。

唐太宗曾打算替房玄龄教训一下房夫人,及见到房夫人以后,就连这位贞观天子也只能感慨:“我尚畏见,何况于玄龄乎?”而那位任夫人则“宁妒而死”,即宁可身死也不愿意看到丈夫纳妾。

更有甚者,唐中宗时,御史大夫裴谈“妻悍妒,谈畏之如严君。

时韦庶人(案,即唐中宗韦皇后)颇袭武后之风,中宗渐畏之。

内宴,玄唱《回波词》,有优人词曰:‘回波尔时栲栳,怕妇也是大好。

外边只有裴谈,内里无过李老。

’韦后意色自得,以束帛赐之。

”皇帝、大臣惧内怕妇,竟被编成流行歌曲传唱于宫廷内外,由此可见唐代男子惧内风气之盛行。

牛志平先生对唐代妒妇与“惧内”的现象曾有精彩评述,云:“唐代妒妇人数之众,妒性之烈,手段之奇,实为历史上所罕见。

”[11]“唐代妒妇堪称妇女生活史上的典型。

中唐以前,是其妒性最盛的时期,即所谓‘大历以前,士大夫妻多妒悍者’”[12]妒妇在某种意义上是“一夫一妻制”的忠实执行者和维护者,她们嫉妒、痛恨其他女人的介入,或者对丈夫的行为进行约束或限制,是为争取在婚姻生活中的平等权力,是对不平等婚姻制度的坚决反抗。

最后,我们还要认识到,唐代之所以盛产妒妇以及士大夫“惧内”成风,反映了唐代上层社会妇女地位的提升。

四、结束语唐代封建社会因经济繁荣,政治开明,民族融合,文化发达,社会开放,使得妇女地位有所提高和改善。

她们拥有一定的择偶自主权,离婚改嫁、丧夫再嫁情况普遍,夫从妻居时有发生、妒妇惧内更是十分常见,从皇帝到平民。

同时,她们不仅有自己的自我意识,法律更是为她们提供了保障——“和离”制度、对私婚的保护等等。

从这些唐代婚姻的社会现象的总体上看,唐代妇女的地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1]孙希旦.十三经清人注疏·礼记集解·卷58[M].北京:中华书局,1989:1416.[2]李昉等.太平广记·卷194《聂隐娘》[M].北京:中华书局.[3]《唐律疏议》卷13《户婚》[M].175条.第253页.[4]《唐律疏议》卷14《户婚》[M].l88条.第267页.[5]《新唐书·公主传》[M].[6]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268.[7]《太平广记》卷273《周皓》[M].[8]《旧唐书》卷193《列女传》[M].第5141页.[9]《唐律疏议》卷14《户婚》[M].184条,第265页.[10]高世瑜.《唐代妇女》[D].第148页.[11]牛志平,姚兆女.唐代婚丧[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第103页.[12]牛志平,姚兆女.唐代婚丧[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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