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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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理财: 1.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2.合格投资者须满足下列条件: ✓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
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人民币; ✓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募理财产品 私募理财产品
运作模式
封闭式理财产品 开放式理财产品
投资性质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权益类理财产品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混合类理财产品
募集模式
Development planning
公募理财: 1.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 2.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17
24小时冷静期
Development planning
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九)商业银行应当在私募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 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 权利。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 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 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Part 02
管理体系 管理制度
理财业务专营制
独立法人地位子公司 理财业务专营部门 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Development planning
产品准入管理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人员管理
销售与投资管理
合作机构与产品托管管理 产品估值、会计核算 和信息披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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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业务内部控制
Development planning

私募理财产品投资于单 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 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
于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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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宣传
Development planning
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
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 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 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 重要特性,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类型、 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风 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 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理财业务涉 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并向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风险资本
•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商业银 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计提 操作风险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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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持续有效 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理财业务的各类风险, 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其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 于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的内 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 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 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
1 分类管理
CONTENTS
2 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3 销售管理
4 投资运作管理
Part 01
分类管理
WORK SUMMARY
01理财分类管理
SMART PARK APPLICATION CATEGORY
募集模式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 的指导意见》
持有到期为目的的合同现金流
无活跃交易场所,或者有交易场 所但交易不活跃且估值不可靠 半年期以上的定期开放产品;但 需要确保平均久期不超过开放周 期的1.5倍;
现金管理类银行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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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或托管机构,其主要股东、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其控股的机构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 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 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运作方式
Development planning
封闭式:
1.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 回的理财产品。 2.商业银行发行的封闭式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低于90天
开放式:
1. 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 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2.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醒目文字提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 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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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
Development planning
01.评估过程
商业银行不得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过程中误导投资者或者代为操 作,确保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02.不得风险错配
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 产品,并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在销 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投资性质
Development planning
固定收益类:
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权益类: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混合类: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 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Part 03
销售管理
销售起点
Development planning
1
30
40
100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 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 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 元人民币。
私募理财产品投资于单 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
人民币
私募理财产品投资于单 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 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
内部审计至少每年一次,并将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及董 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 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 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和公募理 财产品进行一次外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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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估值
Development planning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 财业务,应当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和《指导意见》 等关于金融工具估值核算 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 理财产品的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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