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用蓄电池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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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网蓄电池检验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蓄电池检验方法、检验要求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适用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的变电站、电厂中的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检验。镉镍蓄电池的检验也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不包括蓄电池运行维护部分工作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条文通过本标准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规程的条款文。本规程出版时,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DL/T637—1997)
《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技术条件》(GB13337.1—91)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724—2000)《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系统直流电源装置及蓄电池检修维护规程(试行)》闽电发[2003]645号
3检验要求和检验周期
3.1 检验要求
新安装蓄电池的检验项目按本规程的全部项目进行,定期检验项目则按Δ号的项目进行。
3.2 检验周期
镉镍蓄电池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核对性的容量试验。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以后每隔2~3年进行一次核对性试验,运行了满6年的阀控式密封铅蓄电池,应每年做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
4外部检查
4.1铭牌参数
检查蓄电池铭牌参数应与设计参数相同。
表2 蓄电池铭牌参数
表2 蓄电池铭牌参数
1.1 外观及接线检查
逐个目测检查蓄电池外观,不应有变形、污迹,蓄电池间连接可靠、无锈蚀。检查项目和结果满足表3要求。
1.2 Δ试验环境检查
用温度计测量蓄电池室温度,要求蓄电池室的环境温度保持在5℃~35℃之间。
2 极性检测及开路电压试验
2.1 极性检测
用万用表逐个检查蓄电池极性,如发现极性错误,立即纠正。
2.2 Δ开路电压试验
对于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在环境温度5℃~35℃的条件下,完全充电后静置至少24h,测量各个蓄电池的开路电压,其所测蓄电池组中的单个蓄电池电压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值应符合表4的规定值。
表
3 Δ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3.1 两组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全核对性放电试验
如果变电站或发电厂具有两组蓄电池,则一组运行,另一组断开负荷,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
试验环境温度应在5℃~35℃范围内,将蓄电池组完全充电,然后静置1h~24h,待蓄电池温度与试验环境温度基本一致时开始放电,放电过程中试验环境温度应保持基本稳定。
蓄电池放电开始时,测量并记录蓄电池组放电前开路电压、温度、开始时放电电流与端电压。蓄电池温度是指放电开始槽外壁中心的温度。蓄电池组放电过程中,其10h率放电电流I10的电流波动不得超过±1%,若需人工调整,放电电流不得超过规定值的±5%,调整时间不得超过20s。
蓄电池组放电期间,应测量并记录环境温度、蓄电池端电压、放电电流和放电时间。其测量时间间隔:10h率容量蓄电池组为1h,1h率容量蓄电池组为10min。放电末期要随时监视测量并记录,以便确定蓄电池放电到终止电压时的准确时间。
当其中有一只蓄电池端电压降至表5的规定值时,停止放电,计算容量。如果第一次核对性放电,就达到蓄电池额定容量,核对性放电试验结束,蓄电池充满容量即可投入运行。
若第一次核对性放电结束后,达不到蓄电池额定容量,隔(1~2h)后,再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方式。反复充、放电2~3次,蓄电池容量可以得以恢复。若经过3次全核对性充放电,蓄电池组容量达不到额定容量的80%以上,可认为此组蓄电池使用年限已到,应安排更换。
蓄电池组的充电方式、充电程序按照制造厂家技术说明进行。
表
如果变电站或发电厂中只有一组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不能退出运行,就无法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只能用I10电流恒流放出额定容量的50%,在放电过程中,蓄电池组端电压不得低于2V×N(或6V×N,或12V×N,其中N为蓄电池数)。放电后立即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方式,反复充、放电2~3次,蓄电池组容量即可得到恢复,蓄电池组存在的缺陷也能得到发现并加以处理。
3.3 Δ镉镍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试验
3.3.1 两组镉镍蓄电池组
如果变电站或发电厂有两组蓄电池,则一组运行,另一组断开负荷,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
放电时,用I5电流恒流放电,终止电压为1V×N,在放电过程中,每隔0.5h 测量记录蓄电池组端电压值,每隔1h测量记录每个蓄电池的端电压值。若放充三次均达不到蓄电池额定容量的80%以上,可认为此组蓄电池使用年限已到,并安排更换。
3.3.2 一组镉镍蓄电池组
如果变电站或发电厂中只有一组镉镍蓄电池,不能退出运行,就无法进行全
电流恒流放出额定容量的50%。在放电过程中,每核对性放电试验。只允许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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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0.5h测量记录蓄电池组端电压值,若蓄电池组端电压值下降到1.17V×N,应停止放电。并及时用I
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方式,反复
5
充、放电2~3次,蓄电池组容量即可得到恢复,蓄电池组存在的缺陷也能得到发现并加以处理。
4 蓄电池组容量考核
蓄电池组允许进行三次充放电循环。放电试验时,当整组蓄电池中,电压最低的单体蓄电池达到放电终止电压时,应停止放电。对于新安装的蓄电池组进行全核对性容量试验达到90%额定容量为合格,95%为优良。
对于投入运行后进行检修试验的蓄电池组,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的8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如果只是个别蓄电池容量不足,可对个别蓄电池进行更换。并用单个蓄电池的充放电装置进行试验,合格后投入运行。
对于变电站只有一组蓄电池的50%核对性容量放电试验,考核蓄电池是否合格,需查阅制造厂家提供的蓄电池放电曲线。
5 蓄电池组容量的折算
蓄电池放电温度如果不是25℃,则需将实测容量C t按以下公式换算成25℃基准温度的实际容量C e:
C e = C t/[1+K(t-25)]
式中:t——放电开始时蓄电池温度,℃;
K——温度系数,10h率容量试验时,K =0.006/℃;1h率容量试验时,K =0.01/℃;
6 Δ浮充蓄电池组运行电压偏差值试验
蓄电池按上述10h率容量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本试验。
蓄电池组在正常浮充状态运行,运行3~6个月后,在浮充状态下,测量蓄电池组端电压,求取平均值,再逐只测量蓄电池端电压。蓄电池端电压与平均值的偏差应不大于表6的规定值。
表
7 主要试验仪器仪表
测量电解液密度用的密度计、测量电解液温度用的温度计、红外感应型温度计、室外用温度计、4
1/2数字万用表、电池容量测试器、微欧计内阻测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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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其他安全用具和直流充电装置、蓄电池厂家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放电曲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