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新旧条文对比(201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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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

深度解读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

深度解读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12处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法修订前后对比

公司法修订前后对比

公司法修改的四个亮点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为我国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

笔者兹对本次修改的亮点略作总结,供广大投资者参考。

亮点一: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

根据本次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这意味着,公司设立向所有的市场主体放开,注册资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不受注册比本多少的影响自主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1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可能。

亮点二: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

根据本次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

这意味着,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的规定不再执行,除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法修订新旧条文对比(2013年12月28日)

公司法修订新旧条文对比(2013年12月28日)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

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文本原规定(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的出资额”。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号发布日期: 2013.12.28实施日期: 201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1999)[199912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修正)[1999122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04)[2004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5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含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公司法)[2013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2013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2013《公司法》修订解读

2013《公司法》修订解读

2013年《公司法》修订解读一、《公司法》修订概况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了12个条款,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二、《公司法》修订背景(一)政策背景1、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不失时机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是党的十八大的明确要求,也是新一届政府的庄严承诺,更是关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核心问题所在。

政府职能转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其应担负的职责和所发挥的功能、作用的范围、内容、方式的转移与变化。

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性,是由影响政府职能的诸多因素所决定的。

包括管理职权、职责的改变(对哪些事物负有管理权责,管什么,管多宽,管到什么程度),管理角色(主角、配角等)的转换,管理手段、方法、及其模式的转变等。

2、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机构改革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2013年2月28日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2013年12月《公司法》修订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区别

2013年12月《公司法》修订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区别
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不低于1/3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主席的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提议召开
没有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
区别
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法定人数
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没有最低人数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可以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公司法修改前后法律适用(2篇)

公司法修改前后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法律,其内容也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从公司法修改前后的法律适用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旨在探讨公司法修订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一、公司法修改前后的概述1. 公司法修改前:- 2005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2005年公司法”)。

- 2005年公司法在1993年公司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包括对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调整。

2. 公司法修改后:-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2013年公司法”)。

- 2013年公司法在2005年公司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特别是在公司治理、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二、公司法修改前后法律适用的比较1. 公司设立方面的法律适用:- 2005年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设立的条件、程序和登记事项,明确了设立公司的主体资格和设立方式。

- 2013年公司法:在2005年公司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了公司设立程序,降低了设立门槛,同时明确了设立公司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法律适用变化:- 2005年公司法对设立公司的主体资格和设立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但相对较为繁琐。

- 2013年公司法简化了设立程序,降低了设立门槛,使得法律适用更加便捷。

2. 公司组织机构方面的法律适用:- 2005年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明确了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 2013年公司法:在2005年公司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增强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法律适用变化:- 2005年公司法对组织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了规定,但缺乏具体操作细则。

- 2013年公司法明确了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使得法律适用更加明确。

公司法修订解读精修订

公司法修订解读精修订

公司法修订解读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解读主讲老师陈志武第一节新旧法律内容对比详解一、公司法修订背景介绍(一)改革政策直接推动《公司法》的修订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目的是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会议指出,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现代公司登记制度,是新一届政府转变职能总体部署和改革方案中又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调动社会资本力量,促进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成长,带动就业,推动新兴生产力发展。

这一改革举措全面推开,十非必要。

这样做不但顺应市场主体的热切期盼,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巩固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而且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保障劳动创业权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会议强调,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是要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

会议明确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五点:(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2)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

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3)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4)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2014年新颖公司管理系统法修订前后对比

2014年新颖公司管理系统法修订前后对比

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五)删去第二十九条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法修改的四个亮点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为我国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

笔者兹对本次修改的亮点略作总结,供广大投资者参考。

亮点一: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

根据本次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这意味着,公司设立向所有的市场主体放开,注册资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不受注册比本多少的影响自主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1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可亮点二: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

公司法(2013)(新旧对照及最新法律条文)

公司法(2013)(新旧对照及最新法律条文)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3年12月公司法修订对照表及律师解读

2013年12月公司法修订对照表及律师解读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
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
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
构;
(六)有公司住所。
(十)将第八十一条 改为第八十条,并将 第一款修改为:“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 立方式设立的,注册 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 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 认购的股本总额。在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 足前,不得向他人募 集股份。”
大。
姓名等事项。
所以不能因为有限公司注册资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 本改为认缴制,就不切实际任意 认缴。
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
营业执照。
(二)将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不再设法定最低注册
第二项修改为:“(二)
资本,也就是说,现在可以一元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公司法修订对照表及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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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
原公司法
律师解读
(一)删去第七条第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 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
二款中的“实收资
载事项。
本”。
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
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
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
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 条改为第八十三条, 并将第一款修改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 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 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 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

2014年新颖公司管理系统法修订前后对比

2014年新颖公司管理系统法修订前后对比

公司法修改的四个亮点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为我国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

笔者兹对本次修改的亮点略作总结,供广大投资者参考。

亮点一: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

根据本次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这意味着,公司设立向所有的市场主体放开,注册资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不受注册比本多少的影响自主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1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可能。

亮点二: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

根据本次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

这意味着,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的规定不再执行,除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纵论公司法的修改

纵论公司法的修改

纵论公司法的修改纵论公司法的修改新公司法修改的影响《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1999年、2004年两次修正,并经2005年和2013年两次修订,至于现状。

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经过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1、注册资本为认缴资本,不强制实收,不登记实收资本,无需验资;2、无首期出资额的限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无剩余出资年限的限制;3、无货币出资至少30%的限制;4、无出资方式的限制,非货币出资无评估强制要求。

5、但书: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特殊要求。

一、《公司法》的本次修改对公司设立产生的影响1、对投资者;从设立公司的资金门槛来讲,本次修改既不要求投资者必须先实投资金然后取得营业执照,也取消了原来法律要求的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使得投资者比较容易的设立公司,大大激活了市场。

对于设立公司后的继续投资来讲,也取消了后续出资年限,给投资者更宽松的投资环境。

2、对创业者从设立公司的出资形式来讲,本次修改不仅取消了货币资金的最低比例,也取消了出资方式的限制,且非货币出资无评估强制要求。

这样,具有其他可货币计量的资产的创业者或者具有新科技或知识产权的创业者,就可以轻松的设立公司,参与市场交易。

二、《公司法》的本次修改对公司运营产生的影响1、对债权人的影响;由于可以认缴形式设立公司,故而公司是否实际具有相应资产,债权人难以确定;更由于实收资本不在登记事项中,故而,债权人很难简便可行的查悉交易对方的实有资本情况,从而导致交易上的风险难以把控,某种程度上将导致交易的谨慎性增强。

从另一方面讲,股东认缴出资的行为构成对公司的承诺,形成了公司对股东的债权。

若届时公司无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可透过公司行使代位权和追索权,将债务人直接转变为股东。

2、对股权转让的影响由于认缴制的实施,会大量产生股东认缴还未实缴(或未完全实缴)期间转让股权的情况。

国际商法PPT之新旧公司法对比

国际商法PPT之新旧公司法对比

核心提示:2014年最新公司法全文共有规定218条,分 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合并、分立、增资、 减资和公司债券等十三章内容。 导读:最新公司法全文于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并于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最新公司法共修改了12个条款,将公司注册资本 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等。
增加 理由
现行公司法没有关于股东诉讼的规 定,在实践中影响了股东权利的维 护,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以
新法 原法
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
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 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 诉讼。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

江苏省甲公司与乙公司各出资30万元组建丙公司。丙公 司成立后,主要经营建材批发业务。为扩大经营规模丙 公司向南昌市某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贷款56万元,期 限1年半,丙公司最晚于2000年8月1日还本付息。至 2000年,丙公司无力清偿建行贷款。建行在追债过程中 查明丙公司在成立之后甲公司只向其实际投入注册资本 18万元,其余的12万元一直未汇入丙公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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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新公司法第26条对原来的规定进行了大幅度的修 改: 第一,降低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法定最低 10万元,降至现在的3万元;并不再区分不同行业。 第二,注册资金可以分步到位。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 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前提下,首次出资额可以在20% 以上,其余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013年12月最新公司法修订新旧对照表(彩色标注29日)

2013年12月最新公司法修订新旧对照表(彩色标注29日)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 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载下列事项: 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 名称及住所; 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 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 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 使股东权利。 使股东权利。
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 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额有较高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 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 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 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 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 财产除外。 三款。 产应当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 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 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 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 规定的,从其规定。 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 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 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 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 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 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 由全 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 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 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 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 证明等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 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 设立登记。 删去第二十九条。 将第三十条改为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出资后,由全 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 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 公司登记申请书、公 司章程等文件,申请 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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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

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文本原规定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的出资额”。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
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
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
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
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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