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配置
我国的立法权机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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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我国的立法权机关有哪些立法机关是法律界的最高权力机构,立法机关主要是对我国的基本国情做出相适应的法律规定,以为了使我国能够有法可依,立法机关的结构是较为复杂的,立法机关的权力大,责任也大。
那么我国的立法权机关包括哪些?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我国的立法权机关有哪些《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六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1、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我国的立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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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立法体制一、立法体制概述•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即一个国家哪些国家机关或人员有权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权限划分的制度。
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多种多样,从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对立法权限的划分来看,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单一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由一个专门的立法机关行使。
二是复合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由议会和总统共同行使。
三是制衡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原则上由立法机关行使,但政府首脑对立法有一定的制衡作用。
•从中央和地方对立法权限的划分来看,主要有三类:一是一级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由中央统一行使,地方不享有立法权。
二是两级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行使。
三是一元两级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主要掌握在中央,同时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有一定的立法权。
二、关于我国的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各个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及其相互关系。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我国政治制度上的这一特点,反映在法制建设上,就是要坚持法制的统一;反映在立法体制上,就是实行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在划分立法权限时,首先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有立法权入手。
确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
•对于专属立法权范围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立法,其他国家机关非经授权,不得行使。
立法法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实际情况,列举了只能有法律规定的十个方面的事项。
即:(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主要包括国家领土、国防、外交、国籍、国旗、国微和国歌等制度;(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即各级国家机关的产生方式,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等方面的内容,是国家政治体制的直接表现;•(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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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权限划分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立法成就举世瞩目。
但是,也应当看到,在中国的立法工作中,还存在着立法混乱、以立法谋私、借立法卸责扩权、重复立法、立法效率效益低下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立法体制中立法权限划分较粗或者划分不当所致。
目前,立法权限划分问题已成为掣肘中国立法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依法治国需要而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为此,笔者想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就中国划分立法权限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本文所讨论的立法权限,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中现行全部有关需要通过立法方式加以调整、控制和规范的事项的权力范围,即立法主体行使立法职权的权力限度和内容范围。
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主要目的是为了科学而合理地决定立法事项的不同归属,既包括立法的实体性权力内容的分配,也包括其形式要件的确认和划分,确定哪些主体可以成为立法主体以及这些主体在立法权限体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它们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等。
现代政治和法治具有动态的和不断发展变化的特性,它们对立法既有稳定不变的要求,又有适时适量加以变更调整的要求。
从立法体制上对立法权限做出尽可能科学而切合实际的划分,就是这种要求的一个集中体现。
如何在既有的立法体制基础上对有关的立法权限重新划分,其实质是国家中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是对权力格局的调整和权力背后的利益的重新分配。
现代宪政理论认为,倘若国家的立法权限划分不当,将产生以下不良后果:一是可能出现中央过分集权或者地方过分分权的状况,在多数情况下,无论出现哪一种状况,都会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带来损害;二是可能造成政治体制结构失衡和政治权力行使失控,给管理造成混乱,阻碍社会进步,甚至引发社会动乱;三是对立法造成损害,出现立法无序,如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立法懈怠等以立法谋私的现象,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和法律难以实施。
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https://img.taocdn.com/s3/m/24d9a91210a6f524ccbf853b.png)
义。但它的规定存在局限性, 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央和地 方立法工作 中出现的混乱和无序等现象。对于 中
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以其制约因素为切入点 , 应3 - 进而分析 目 立法规定和 立法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前 从而厘清我国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思路 和方法, 推动我 国的法治建设。
国下的权力 由地方或人 民保 留。联邦制国家
一
般采用这种理论 , 比如美 国。其成员在组成联邦
法权。这种状况伴随着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发生改
变。
时, 将一部分主权包括某些立法权交 由联邦中央行 使, 但联邦成员还保留其余主权包括某些立法权 , 所
纵 向立 法权 限 也不 同 。根 据地 方 主 义 的权 力 来 源 ,
行条例 的权力 , 但是从法律上讲 , 治条例只是民族 自
自治地方如何进行 自治 的基本法规 , 单行条例则是 解决民族特定问题 的单项法规。所 以, 不仅 民族区 域 自治地方以外的地 方没有任何立法权 , 即使是实 行 民族 区域 自治的地方 , 其立法权也有限l 。17 3 95 J 年宪法 , 甚至没有保 留民族区域 自治地方 的有 限立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较粗或者划分不当所致 。 目前 ,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 问题 已成为掣肘 我 国立法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依法治国需要而
进 一 步发展 的瓶 颈 。
、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制约因素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是立法体制的核心
现代宪政理论认为 ,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 限划分 不 当: 一是可能出现 中央过分集权或者地方过分分
律文件和认 叮各种 法律规 范的权 限进行划分 的制度 。包括纵 向的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和横 向的权 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划分。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d4c4110df18583d048645915.png)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王腊生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我国的立法体制进一步完善。
在新的立法体制下,中央、省级、设区的市国家权力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分别享有立法权,从立法主体数量上呈正金字塔形,从立法权限上呈倒金字塔形,适应了国家和地方治理的需要,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大特色。
在新的现行立法体制下,如何有效发挥地方省、设区的市两级立法机关的职能作用,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保证地方立法质量,还必须进一步厘清地方立法权限,规范地方立法行为。
一、关于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配置厘清地方立法权限,需要研究探讨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间的纵向配置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做了基本的界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
应该充分肯定的是,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行使立法权是卓有成效的,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做出了重大贡献。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虽然有了较为明确的划分,但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中有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关于人民政府的职权。
立法法规定,人民政府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只能由法律规定。
人民政府的产生和组成由法律规定是合理且可行的,我国宪法和相关组织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但对于人民政府的职权,一概要求由法律规定,则是不可行的。
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当然可以赋予同级人民政府一定的职权。
从立法实践看,各地制定的大量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这几乎涉及每一部地方性法规,而有些职责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赋予的,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和基本的职权应当由法律规定,但不能要求人民政府的一切职权都要法律授予,因为这既不合理也行不通。
第三节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
![第三节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https://img.taocdn.com/s3/m/24f2681c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71.png)
第三节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在立法权限的划分体制中,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通常是一国宪政制度中的重要内容,这种划分体制往往与国家结构形式的关系更为密切一些。
从现代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来看,不论是复合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都比较注重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的划分,并成为各国立法体制的核心内容。
这里仅探讨我国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情况。
一、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划分体制的产生与发展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划分体制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宪法制定。
这个阶段是我国初步建立了中央与地方的两级立法体制。
根据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并规定在全国政协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制定并解释国家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与命令;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
在《共同纲领》中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的立法权。
但是在1949年12月16日和1950年1月6日政务院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政务院不是立法主体,但“有权颁布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先后通过的各级地方政府组织通则中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地方立法的主体,即大行政区、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分别有权拟定与地方政务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以及单行法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此外,根据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令所规定的范围内,依其自治权限,制定本自治地方的单行法规,呈报上两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06政治权力配置
![06政治权力配置](https://img.taocdn.com/s3/m/4bbb0ecd050876323112120a.png)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保证社会的稳定; 保证社会的稳定; 组织和推动市场化改革的进程; 组织和推动市场化改革的进程; 管理好地方国家企业; 管理好地方国家企业;
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宪法第3 宪法第3条:中央和 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 的划分, 的划分,遵循在中央 的统一领导下, 的统一领导下,充分 发挥地方的主动性、 发挥地方的主动性、 积极性的原则。 积极性的原则。
5
联邦制
邦联制
国家政权的纵向配置- 国家政权的纵向配置-单一制
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制。法国、英国、日本等, 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制。法国、英国、日本等, 都是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都是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6
国家政权的纵向配置- 国家政权的纵向配置-单一制
单一 的宪法 统一 的国籍 立法、行政、 立法、行政、 司法体系高度 统一
特点
中央机关行 使外交权
地方权力受中 央权力的统辖
7
国家政权的纵向配置- 国家政权的纵向配置-联邦制
在当今世界,美国、 在当今世界,美国、德国是最为典型的联邦制 国家。 国家。
8
国家政权的纵向配置- 国家政权的纵向配置-联邦制
双重国籍 身份 联邦有外 交权, 交权,成 员有一定 的外交独 立性 联邦和 成员都 有宪法 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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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关系的简要回顾
1938年 毛泽东就指出: 1938年,毛泽东就指出:“一般的方针集中于 上级,具体的行动按照具体情况实行之, 上级,具体的行动按照具体情况实行之,下级 有独立自主之权。 有独立自主之权。” 50年代 毛泽东在著名的《论十大关系》 年代, 在50年代,毛泽东在著名的《论十大关系》一 文中, 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 文中,“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 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 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 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 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邓 小平提出,要下放权力,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关系 小平提出,要下放权力, 邓小平,1980) ,1980)。 (邓小平,1980)。
我国行政立法权限划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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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314-02摘要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实践当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尤其在行政立法的权限划分方面。
经济特区的双重立法权问题又是其突出表现。
问题的解决应该以实用主义的态度寻求实践层面的最佳妥协。
关键词行政立法权限划分双重立法权一、我国行政立法的权限划分在我国,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包括:行政法规与法律立法权限的划分;行政法规与规章的权限划分,包括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权限划分和行政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划分;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划分;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的权限划分。
上述立法权限的划分,根据宪法、组织法、立法法的规定,其各自的立法权限边界规定的比较清楚,基本上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一)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划分我国现行宪法和组织法关于法律与行政立法的权限划分原则是“根据”原则。
现行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可见,宪法对国务院的立法活动,是以“根据”为原则的。
对于此“根据”原则的理解,学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分歧很大,主要观点包括“依据说”、“授权说”、“职权广义说”和“职权狭义说”①。
从行政管理的实践来看,不能按照字面的意思去理解“根据”原则。
行政立法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即行制定的情况大量存在,即从实证的角度说明,行政立法可以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径行制定。
国务院可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制定行政法规。
而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应当遵循法律保留的原则。
《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法律保留的范围,第56条规定了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范围。
(二)行政法规与规章的权限划分首先,对于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权限划分,我国宪法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二者之间的权限范围。
学界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包括“根据说”、“职权说”和“自主说”②。
行政立法与立法机构立法的区别
![行政立法与立法机构立法的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57ebb932eefdc8d376ee32d3.png)
2013-9-13
(3)立法权力性质不同
国家立法机构制定、发布行政法律 规范的活动,其本质是代表国家行 使立法权的行为;而行政立法行为 则是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 政权的行政行为。但并非所有行政 机关都有权进行行政立法,只有享 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 行政立法。
2013-9-13
(4)调整的范围不同
国家立法机构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必 须遵循宪法规定的严格立法程序, 比行政立法程序正规、严格,更注 重民主;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 必须遵循特别的制定行政规范的程 序,一般较简便、灵活,更注重效 率。
2013-9-13
(7)司法适用原则关应当全部执行;司法机关对于行 政立法,是有选择的适用,行政法 规只是在不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 情况下才予以适用,司法机关对于 规章是予以参照而已。
(5)立法的效力不同
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行政法律,其效力仅 次于宪法,而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它是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或从事行政行为的 依据;而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其效力低于法律,且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地方政府的规章同时不得与地方法规相抵 触,否则无效。
2013-9-13
(6)立法的程序不同
• 国家立法机构调整的,通常是有关国家生活 重要领域中的重大问题。如涉及公民的基本 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有关国家政治、经济、 文化生活的基本制度的,国家行政组织制度, 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基本程序,以及其他应由 国家权力机关立法规定的事项等。 • 国家行政机关立法调整的,一般是上述范围 外的有关行政管理的事项。如对国家社会经 济生活、文化事务实施管理的问题。
立法机构立法
• 从狭义的解释来看,根据我国现行宪法, 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 制定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 从广义来看,立法就是国家专门机关遵循 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根据一 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 限和程序,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创 制、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专门活动。广义的 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可以通用。
论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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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中央和地方权限的划分是一个国家立法体制中的核心问题,它是国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是国家结构形式理论在立法层面上的深化,在宪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有研究表明,区域性政府分权自治,国家权力行使权重心不断自上而下降低是国家权力纵向配置的基本趋势。
这种趋势必然不断对现行的国家权力结构提出挑战,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适当与否会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如果立法权限划分不清,一、中央可能肆意侵夺地方自治的范围,从而导致国家权力结构不平衡,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虚化;二、地方可能过分担心因越权与中央立法相抵触,从而对中央立法照抄照搬,重复立法,浪费立法资源;三、可能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条块分割,设置贸易壁垒的现象,影响国内市场统一及国家法制统一。
如果立法权限界定清楚。
形成中央与地方的互动局面。
则会产生巨大的积极作用。
首先,由于“一个中央政府,不管它如何精明强干,也不能明察秋毫,不能依靠自己去了解一个大国生活的一切细节。
”况且一个大国各地区的经济状况、地理状况、风俗习惯等有很大的差异,再加上成文法固有的涵盖不周延的局限性,单纯的中央立法要想集中调控,只能做抽象、原则的规定,由地方立法依本地具体情况予以补充和具体化后,才能真正得到实施;其次,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适当划分,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地方之间相互制衡的局面,有助于保证地方民主,防范专制独裁,同时也防止地方民主及其所形成的多数主义势力侵犯少数人的权利,避免民主制下的“多数人暴政”问题。
一、中央和地方立法主体的划分立法权限的划分往往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政治的变迁和社会变革,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主体的划分,学者们普遍认为经历了下述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期间的分散立法时期。
作为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间职权的划分,应接照各项事务的性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法令加以规定,使之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
简述我国的立法体制
![简述我国的立法体制](https://img.taocdn.com/s3/m/c5e9c7be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29.png)
我国立法体制简述
一、立法机关的组成
中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组成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
二、立法程序
中国的立法程序包括立法规划、法律草案的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通过等步骤。
立法规划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法律草案的起草由立法机关指定的机构负责。
征求意见阶段,立法机关将法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接受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审查和通过阶段,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通过。
三、立法权限
中国的立法权限由宪法和法律来确定。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而法律则规定了具体的法律制度。
中国的立法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体制度,如民法、刑法等;
2.国家基本制度,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章等;
3.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和经济特区的立法;
4.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
四、立法效率
中国的立法效率较高,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注重效率,以确保法律能够及时出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同时,中国立法机关也加强了立法监督工作,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总结起来,中国的立法体制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的,立法程序严格,立法权限明确,立法效率高。
这些措施确保了中国的立法工作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人民,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立法的边界——浅析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配置
![立法的边界——浅析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配置](https://img.taocdn.com/s3/m/fd6731c276a20029bd642df3.png)
解析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五
![解析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五](https://img.taocdn.com/s3/m/b9574a40336c1eb91a375d22.png)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五许多国家在消极限制“行政立法权”的同时,还规定政府享有向议会提出法案的权力。
这种权力的确认,使政府在议会立法中具有了更多的主动权,甚至是立法的支配权,行政机关绝不会因为“消极限制法”的采用而束缚了依法行政的手脚。
在议会通过的法律,其法案多数是由政府提出来的。
法国宪法第48条规定,在议会两院的议程中,应当按照政府所规定的次序,优先讨论政府所提出法案和经政府同意的法案。
在1961-1966年期间,政府提出的法案有81%获得通过,议员提出的法案只有4%获得通过;在全部获得通过的法案中,有93%的法案是由政府提出的。
1972年,政府向议会提出的法案94个,议会通过67个,通过率为71%;议员提出的法案794个,通过的有26个,通过率仅为3%.所以,尽管宪法规定了法国议会的崇高地位和议会立法的明确权限,但事实上,“如果第四共和国的政治机构是以国民议会为中心进行活动的话,那么,新的(第五共和国的)政治机构则是以总统为中心进行活动的。
议会的地位、权限被显著地削弱,而总统的地位和权限则明显地加强了。
” 此外,政府为执行其施政纲领,可以要求议会授权自己在一定期限内以法令的方式采取通常属于法律范围的措施。
法国宪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执行条例、自主条例、法令条例和紧急情况条例等四种条例,只有法令条例这种方式属于授权立法的立法形式。
其二,积极规定法,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时可以或应当规定的事项,包括:1、依据宪法由国务院做出规定的事项;2、依据基本法律和法律由国务院做出规定的事项;3、根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特别授权决定由国务院做出规定的事项;4、根据基本法律或法律的授权规定需要由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5、为具体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充分实现社会福利,需由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6、行政工作和行政业务管理的有关事项;7、其他需要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同时,也应当对此项权力的行使做限制规定,具体可包括上述“消极限制法”的有关内容。
公共基础知识:立法易混淆知识点1.7
![公共基础知识:立法易混淆知识点1.7](https://img.taocdn.com/s3/m/f247371ff18583d04964597a.png)
公共基础知识:立法易混淆知识点1.7中政中政教育专家解析:1、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立法机关,二者的立法权限分工是:(1)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2)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本章中的“法律”一词为狭义用法,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部分补充、修改基本法律。
2、掌握只能制订法律的事项,尤其是第8条(四)到(九)项:(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3、关于授权国务院行政立法,应注意掌握:(1)不能授权立法的事项:第9条的但书规定: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2)禁止转授权:第10条第3款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3)授权具有期限性:第11条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
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56条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4、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1)掌握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九大主体:人大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代表联名、委员长会议。
特别注意代表联名的,要求30人以上。
(2)掌握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七大主体: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联名。
特别注意常务委员联名的,要求10人以上。
(3)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中,国务院等五个机关是双重主体,应注意两个主体的差异所在。
试论我国地方立法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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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立法 权 限划分 地方立法
圜 单制家全人及常会立立体 据本地方实际制定 的实施办法 、条例等;第三 ,适用范围具 制处核地。法制一国国权何 国 一心位立大其委在法法 是于国,国体是个家家如 中
划 分 的 制 度 ,主要 包括 两个 方 面 的 内容 ,一是 哪 些 国家 机 关 享 有 立 法 权 、享有 多大 的立 法 权 ,二 是享 有不 同立 法 权 限 的 国家 机 关 之 间是 一 种 什 么 样 的 关 系 。根 据 宪 法 、 法 法 和 有 立 关 组 织 法 的 规 定 , 国的 立 法 体 制 是 统 一 的 、多层 次 的 立 法 我 体 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都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的组成部分 , 但它们的效力等级不同 。 国的立法权主要集 我 中在中央 , 地方立法权限较小 , 地方立法是 国家立法体系中 的 一 个 层 次 , 要 是 对 国家 立 法 的 实 施 和 补 充 , 适 应 范 围 主 其 具 有 地 方性 和 区域 性 。 1 地方立法的权限及特点
我 国 实行 的是 单 一 制 分 层 次 的立 法 体 制 , 方 的立 法 权 地
是 由中央政府授予的。在探讨地方立法权限时 , 首先应符合 宪法 与法律的基本规定的限制 。 地方立法应规避全 国人大及 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 如国家 的基本政治制度、 经济制度、 法律制度 、国家行政管理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 、义务 、国 防 、外 交、领土 、领空等 。地方立法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 定 ,结合本地域的特 点,制定实施细则 ,不得 与宪法和法律
1 . 补 充性 。 .4 2
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的补充 , 当把 重点放在 “ 应 拾遗 补缺”上 ,即地方立法处于补充、执行 中央主导性 立法 的地
第二节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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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根据享有立法权主体的类型与性质分类,立法权可以分为议会立法权(权力机关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立法权)。
在现代世界各个国家,除议会掌握国家重要的或主要的立法权以外,某些国家行政机关也获得一部分授权立法权或法定立法权,但立法权的性质与内容有很大差异。
一、议会立法权议会,也称“国会”,是国家代议机构的总称,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也是资产阶级民主制的核心和主要标志,是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
现代议会的前身是封建贵族会议或封建等级代表会议,如英国13世纪出现的由贵族、僧侣、骑士、城市市民组成的封建贵族会议;法国14世纪初设立的一种名为Diete的会议;日本19世纪后半期明治时代建立的帝国议会等,这些议会大都属于封建统治者的咨询机构,但形式上也具有现代议会的雏形。
17世纪以后英国正式确立议会制度,被称为“议会之母”;美国国会起源于1781年的《邦联条例》,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国会行使最高立法权;法国1791年宪法设立议会为最高立法机关。
世界各国议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院制和两院制。
一院制议会是个完整的代议机构,议员通常按人口比例普选产生。
实行一院制议会的国家有瑞典、葡萄牙、新西兰、希腊、芬兰、埃及等国。
两院制议会则是指议会由两个部分构成,一部分通称上议院、参议院、联邦院或贵族院等;另一部分称下议院、众议院等。
上议院议员有的国家由选举产生,有的国家由任命产生,有的国家由选举加任命、选派或指定,有少数是世袭的,下议院或众议院的议员多为选举产生。
世界各国议会的职权各自由其宪法规定,但议会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权力则是国家的立法权。
宪法对议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有较为具体的规定。
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一项就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日本国宪法》第41条也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国民,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的惟一立法机关。
论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的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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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的权限范围作者:陈敬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8期行政法规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在我国立法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仅次于法律的重要立法层次。
立法法以宪法为依据,总结行政法规的制定经验,对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权限和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恰当地体现了行政法规在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共制定行政法规,内容广泛,包括国防、外交、公安、司法、民政、财政、税务、金融、保险、审计、劳动、人事、监察、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交通、邮电、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
从行政法规的具体内容来看,大体是有关行政管理的原则、行政管理主体及其职责与任务、行政程序、行政处理(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与奖励等)以及行政救济。
实践表明,大量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实施宪法和法律,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我国宪法在配置立法权时,使用了几个不同的范畴来表达。
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用“根据”原则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作了基本的界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用“不抵触”原则界定了地方的立法权限。
立法法针对实践中提出的问题,以宪法为根据,对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界定。
行政立法的优势之一就是能及时应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而这时往往并没有具体法律的授权依据。
如某些制定法律的条件不成熟、来不及制定法律或者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积累经验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如果过于强调必须有授权或者法律依据才能制定行政法规,就有可能贻误立法时机。
关于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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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划分
许安标
【期刊名称】《行政与法制》
【年(卷),期】2000(000)003
【总页数】2页(P7,6)
【作者】许安标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11
【相关文献】
1.论行政规章的制定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评《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1999) [J], 翟新辉
2.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划分r——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 [J], 刘振磊
3.论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配置 [J], 王艳丽;徐涛
4.中央权力机关和中央行政机关立法权限划分探析 [J], 蔡家琴
5.完善我国央地立法权限划分的路径探索——以现行央地事权划分的特点切入 [J], 汪苏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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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配置摘要: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管理的日益复杂化,对于立法的技术性、专门性和细则性的要求不断提高,行政权逐步侵入到立法权所涉及的范围领域之内。
这一背景造成了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立法权限划分的问题。
关键词: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法权限;配置一、立法权限的配置现状1.中央立法机关立法权限的相关规定根据《宪法》第58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宪法》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修改权、宪法实施监督权以及基本法律制定权。
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宪法实施监督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法律权、闭会期间的基本法律修改权、法律解释权、国际条约批准和废除权以及其他全国人大授予的职权。
2.中央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现行规定根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和全国人大有关授权立法的决定的规定,中央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在我国也称为行政法规制定权和部门规章制定权,或简称为中央行政立法权。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权所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第89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立法事项;规定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从而将制定主体从《宪法》规定的“各部、委员会”增加到包括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在部门规章的制定事项范围上,《立法法》在第71条第2款限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即部门规章的制定性质是“执行性”,调整范围仅限于与执法有关的事项[1]140。
根据《立法法》第63、6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法规,范围涉及: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同时,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此外,《立法法》第65条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二、现有立法权配置下存在的问题梳理根据《宪法》第89条第1项、第90条第2款,享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仅仅是国务院以及国务院的各部、委员会。
然而,《立法法》中提到的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直属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市人民政府都没有明确地被宪法赋予规章制定权。
有学者发现,地方政府的规章制定权是1982年12月2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修改中赋予的[1]146。
但是该法毕竟是宪法的下位法,我们无法用其来解释宪法上的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
另外,对于除了部委之外的部门规章制定权能否通过宪法解释能够实现目的,还值得疑问,例如宪法对于审计署的权限规定已经很明确了,如何从中推导出规章制定权,还不是很明确。
前文我们提到的“暂行”法规大量存在的现象源于我国目前对于行政法规、规章等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缺乏定期清理制度。
行政机关立法的大量存在,规定的比法律细致,对于社会现状变化的敏感度又很高。
这一特征决定了行政机关必须密切关注社会现状和立法机关的立法状况,随时对其立法进行修改、调整。
但是,正如蔡定剑教授指出的,我国行政机关的立法清理工作是运动式的,没有长期机制的维持,庞大的行政机关立法中不合时宜、互相打架的现象出现也就难免的了[2] 。
定期清理机制的缺乏对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权限配置的影响在于法律、地方性法规变动之后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迟迟不予修改,极大地影响了立法机关立法效果的实现,甚至产生了阻碍作用。
如前文中所述,《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法律保留的事项,第9条规定了法律保留事项中可以授权国务院事先制定行政法规的范围,第10条对授权的内容进行了规定,第11条规定了授权终止的情形。
这些规定存在着如下的问题:第一,可以授出的范围过宽。
根据《立法法》的第9条规定,法律保留中的国家主权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对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仲裁制度等事项均有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出的可能性。
但明显失之过宽,例如国家主权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这些内容明显不适宜由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介入,必须由民意机关形成的法律来予以规定。
第二,授权规定过于宽泛。
德国法中对于国会授权立法的要求为:必须有形式意义之法律的明文授权、在法规命令中必须标明其制定之授权依据;在授权规定中必须界定授权之内容、目的及范围;必须公布于政府公报[3]17。
同时,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判决对于明确程度做出了要求:“倘其授权如此不确定,以致不能预见,在那种案件,依那种趋势会利用该授权,以及依据该授权可能发布如何内容之法规性命令,则该授权规定便不具备当有之确定性。
”[3]18而我国《立法法》第10条第1款中仅仅规定授权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和范围。
可以看出,该条规定对于授权决定的要求还是很低的,如要求记载的事项很少,“明确”一词比较含混。
这就给了国务院在依据授权制定相应规范时候具有较大的裁量空间。
第三,解除授权立法的条件不明晰,主动权掌握在国务院手中。
《立法法》第11条中规定的解除授权的条件为“时机成熟”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立法。
这里存在的问题一个是“时机成熟”是由谁来判断的问题。
该条中没有明确,有可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但也有可能是国务院。
但是明确的是根据《立法法》第56条第3项的规定国务院在认为“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制定法律。
成熟与否的判断操之在国务院之手。
即使国务院认为成熟了,何谓之“及时”也是由国务院来自己判断的。
这就很有可能发生国务院迟迟不提起制定法律的现象。
另外一个问题是“及时”立法的判断。
这个含混的时间概念也可能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迟迟不立法的借口。
第四,对于授权监督制度设计的薄弱。
上文中提到的授权立法规定的种种模糊之处使得对于授权制度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立法法》中对于授权的监督规定也十分之简单。
《立法法》第88条第7项规定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越权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第89条第5项要求授权制定的法规报授权机关备案。
这种规定过于笼统和抽象,授权机关如何监督、监督哪些内容不明确,甚至授权机关自身故意不监督的处理都没有提及,因而导致了实践中的运行及其效果并不理想[1]159。
另外,在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立法权限的关系上还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之间的授权立法与被授权立法之间的关系、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关系模糊等问题。
三、问题的解决路径基于前文对于现状以及问题的梳理和分析,我们认为有必要对《立法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以使得我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配置更加合理。
应该说,对于行政机关的有关立法进行定期的清理国务院早有所提及。
国务院在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指出:“在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
”但是,该文件中并未有具体的要求。
国务院在2010年《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规定:“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但是对于行政法规的定期清理的期限并没有做出规定。
笔者认为,对于行政机关立法的定期清理制度有规范化的需要,不仅对于清理期限,对于具体的工作流程、清理的标准等也要进行详细的规定予以指导,例如,有学者就认为国务院2007年采取的“公民参与、开门清理”的方针是一个比较好的做法,值得在日后的清理制度设立中借鉴,认为清理过程中外部的意见可能要比内部自我清理更为重要[2] 。
但是这些设想都需要在定期清理制度的逐步规范化的基础上才能进行。
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向国务院的授权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可以有这么几个方面内容进行完善。
第一,对于可以授权给行政机关的保留事项有必要进行进一步限缩。
在法律保留的有关事项中,有些事项显然是不适宜交由国务院来现行制定行政法规的。
对于这些事项,《立法法》应当再做进一步的限定。
第二,授权决定的内容上还应当进一步细化,同时对地方的授权立法进行规范。
诚如我们将我国的相关规定与德国法作比较发现的那样,我国的授权立法的规定过于简单。
一方面在形式上应当加大对授权决定的要求,诸如规定的项目、公告等。
另一方面应当确立授权的标准为可确定、可预期,即社会公众通过授权决定就能对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的基本内容有一个大概的预期。
第三,解除授权决定的规定细化。
授权做出之后是否解除授权应当由授权机关决定,而非将主动权掌握在被授权者手中。
授权机关应当定期考察立法时机是否满足,如一年考察一次,在满足之后应当在一个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立法草案,进入审议程序。
第四,授权监督制度的完善。
对于授权监督制度的完善主要涉及的是明确规定授权主体对授权所立之行政法规审查的内容,如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内容审查等,在发现有违背授权目的、内容时,应当要求改正或者撤销甚至撤回授权。
授权机关一方面可以通过备案审查予以监督,另外一方面可以与定期考察立法时机成熟相结合,定期考察授权所立行政法规的具体运行情况以实现监督。
四、结语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通过种种途径分享立法机关过去独享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
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立法权限的分配便成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便是对这一现象基于我国的现状进行一定程度的分析。
本文的基本观点仍然在于虽然由行政机关进行一定的立法活动在当代社会不可避免,但就我国的实践而言,行政机关享有的立法权限是明显过重,所受立法机关的限制较少。
因而,我们应当更多地关注对行政机关享有的立法权限进行限制而不是扩张。
本文中的思考是不成熟的,提到的解决方案的可行性也是值得疑问的,但就限制调整行政机关立法权以实现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权限的平衡这一点上笔者是深信不疑的。
①参考文献:[1]徐向华.立法学教程[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2]袁定波,张亮.“暂行”法规长期服役法律法规冲突普遍存在法规清理应建立外部监督长效机制[EB/OL].搜狐网,/20081111/n260557044.shtml,[2012-10-23][3]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