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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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申请、评定、使用和管理,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绿色建材是指具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健康安全和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建筑材料。

第四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实行政府指导、企业自愿的原则,以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建筑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按照产品的可持续性、环境友好性、能源节约性、健康安全性、社会责任性等指标进行评估和认证。

第二章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申请和评定第六条申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产品的技术规范、性能检测报告、生产工艺流程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评定由行业权威机构负责,评审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九条评审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评估、抽样检测等工作,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评审组应当依据相关的评价指标和要求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发放绿色建材评价标识。

第三章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取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使用标识,并定期进行检验和审核。

第十二条构建标识使用追溯和监管体系,确保标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滥用和虚假标识的出现。

第十三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使用应当在产品上清晰可见,并在企业宣传和广告中予以体现。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使用、滥用和虚假标识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宣传和推广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公众对绿色建材的认知度和使用意识。

第十六条举办绿色建材展览、论坛等活动,推介和展示绿色建材的应用和成果。

第十七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绿色建材企业的扶持力度,提供相关政策和财务支持,鼓励企业生产绿色建材。

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沪建建管[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沪建建管[2008]12号二ΟΟ八年二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上海地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依据《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2008]9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交委)是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市建交委委托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分为“绿色建筑星级项目”和“绿色建筑创建项目”两类。

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绿色建筑星级项目”的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对于同一星级的建筑,用分数区别,在标志和证书中予以体现。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材料第五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

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六条申请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建成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可申报“绿色建筑星级项目”评价标识。

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申报“绿色建筑创建项目”。

(二)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综合效果明显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三)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物业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建科[2012]64号各市州建设局,有关单位:为推动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甘肃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甘肃省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简称“省绿标办”)。

“省绿标办”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教育处,负责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负责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工作。

同时按程序要求,成立了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并确定了甘肃省第一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技术依托单位。

《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经省建设厅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附件1: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民用建筑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评价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行分级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及三星级绿色建筑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湖北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湖北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水平,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价、确认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内已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的评价标识。

第四条评价标识遵循管理部门倡导、企业自愿申请、评价标准统一的原则,并应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评价标识工作的技术依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及其参与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

申请评价标识的法人企业及所属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对获得标识的全部公开信息负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级主管部门明确湖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为全省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二)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三)负责在国家主管部门建立的全国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信息平台)和省级管理机构网站上发布本省评价标识工作信息;(四)负责对本省评价标识结果应用进行协调和管理;(五)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六)承办省级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州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 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 取得标识企业每年年底前应向评价标识机构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评价标识机构对企业年度自查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并将自查报告和复核结果报省级 部门。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评价标识监督管理要求以及社会监督等情况,对取得标识的企业开展随机 抽查。对于不满足相应星级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要求评价标识机构降低标识 等级或撤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已取得标识的企业自降低或取消标识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标识。 第十九条 相关机构或企业对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部门申诉。省级部门应及时进行调 查核实,并在 60天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反馈给相关机构或企业。 第二十条 评价标识机构应接受省级部门监督和管理。评价标识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按有关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申报资料审查和生产现场核查; (二)泄露申请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水平,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 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自愿申请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 要求,开展评价、确认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两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组织修订。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应当通过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申请,并应具 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从业资质; (二)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常使用; (三)一年内未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五)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并符合相关格式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向评价标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评价标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标识等级,并进行生产现场核查。 评价标识机构对通过评审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向省级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向省级部门申 请证书编号,给申请企业颁发标识。 第十三条 省级部门对评价信息予以公布,必要时可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省级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送两部门。 第十五条 标识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可申请评定性复核,评定性复核程序与初次申请 标识程序一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10.21•【文号】建办科〔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促进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识实施第三方评价,现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评价机构审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统一颁发证书、标识。

各评价机构对自愿申报的项目,在进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基础上,可以以评价机构的名义对通过审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颁发证书、标识。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的管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推进绿色建筑评价向第三方评价方式转变。

要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管理,严格要求,明确责任,并随时对标识项目进行抽查检查,督促评价机构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三、开展第三方评价的省市,要充分发挥现有评价机构的作用,在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两个。

各地新增评价机构应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各评价机构在具体评价工作中,应严格按新国标进行评价。

五、绿色建筑项目取得设计标识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发生设计变更导致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降低的,评价机构应重新进行评价,并及时重新公告评价结果。

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认联[2017]544号

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认联[2017]544号

决蕹鱷芎质检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认联[2017] 5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城 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直属检 验检疫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 25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 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 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 [2016]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 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 34号)及《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 1 号)的落实工作,健全绿色建材市场体系,增加绿色 建材产品供给,提升绿色建材产品质量,推动建材工 业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现就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 认证、标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目标原则(一) 总体目标按照国务院要求,将现有绿色建材认证或评价 制度统一纳入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管理。

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科学、完备、有效的绿色建 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实现一类产品、一个标 准、一个清单、一次认证、一个标识的整合目标,建立 完善的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机制,全面提升建材工 业绿色制造水平。

到2020年,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 到40%以上。

(二) 基本原则1. 统一协调,共同实施。

通过建立有效的协调 机制,各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 证、标识的采信和推广应用工作。

2.稳步推进,平稳过渡。

积极稳妥地整合现有 绿色建材相关评价认证制度,结合实施情况,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3. 强化监督,多元共治。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正确,结构要求清晰有序
颁布日期:2023-04-30
实施日期:2023-10-01
一、宗旨
二、管理范围
绿色建筑建材,即采用无有害物质,绿色环保,安全可靠,节能减排,耐用可循环,利用率高,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建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实现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的高效绿色建筑建材,包括建筑装修材料、家具、五金件、机电设备、木质材料、室内装饰材料、建筑外墙装饰装修材料、
景观雕塑、花园景观等。

三、管理目的
(一)通过本办法建立绿色建筑建材评价标准,推动绿色建筑建材质
量的提升;
(二)改善建材产品的附加值,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
(三)精细化管理,利用绿色建筑建材标准使建筑行业走上科学发展
之路;。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指导监督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第六条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第七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可细化国家标准要求,补充国家标准中创新项的开放性条款,不应调整国家标准评价要素和指标权重。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绿色建筑专家库。

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第二章申报和审查程序第九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满足质量性能要求,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的建材产品。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相关评价技术导则,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建材产品评价等级,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五条评价标识活动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开展。

第六条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河北省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三星级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执行。

第八条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材办),受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主要职责是:(一)全省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二)拟定全省评价标识工作制度及相关配套文件;(三)组建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省级专家委员会的相关活动;(四)审定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发布评价标识信息;(五)协调和管理评价标识应用工作;(六)承担省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材产业培育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满足质量性能要求,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的建材产品。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相关评价技术导则,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建材产品评价等级,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五条评价标识活动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开展。

第六条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河北省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三星级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执行。

第八条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材办),受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主要职责是:(一)全省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二)拟定全省评价标识工作制度及相关配套文件;(三)组建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省级专家委员会的相关活动;(四)审定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发布评价标识信息;(五)协调和管理评价标识应用工作;(六)承担省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材产业培育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科〔2011〕42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局(委):为推进我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现将《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附件: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和《关于同意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批复》(建科综函[2011]239号)等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建科〔2007〕205号)、《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41/T109-2011),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绿色建筑项目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根据《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仅能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术篇 ■
总 则 强调 评 级 机 构 、 专 家及 相 关 工 作人 员 .要 对 评 价结 果 负 责 .包 括 文 件 的真 实 性 .评价 的合 理 合 法 性 参 与 评 价 的企 业要 对 自 己提 交 文件 的真 实 性 、生产 产 品的 质 量及 其 一 致 性 负 责 。如 果 出 现 机 构 和建 材 企 业 出 现违 规 违 纪 或 者是 造 假 等 现 象 ,会 计 入 诚 信 记 录 ,今 后 会 对 机 构 以及 企 业 产 生 负面 的影 响 。 同 时 ,在 产 品 应 用 于 工程 如 果 发 生 问题 .在 进 行 质 量追 溯 时 可 以 有 效 的追 究 责 任 。
同 样 ,各 省 市 主 管 部 门 也 可 以参 照 两 部 专 家 委 员 会 组 建 方 式 .组 建 省 级专 家 委 员会 。在 省 级 专 家 委 员会 中的 专 家 同时 可 以 是 全 国 绿 色 建材 专 家 委 员会 中 的专 家 。全 国绿 色 建 材专 家 委 员 会 与 省级 专 家委 员 会没 有 隶属 关 系 。
五 评 价 机 构
在 细 则 第 四章 中 主 要 针 对评 价 机 构 的 备 案 、职 能 进 行 了介 绍 。其 中关 于 参 与评 价 工 作 人 员 的专 业 分 为 土木 工 程 、材料 与制 品 、市 政 与 环 境 、节 能 与 能 源 利 用 、机 电 与 智能 化 、资 源利 用和 可 持续 发 展 等 七 类 。想 要 进 行 备 案 的评 价 机 构应 具 有 一 个或 多个 专 业 领 域 的工 作 人 员 。 同时 ,一 二星 级 评 价 机 构 要 求不 少 于 10 人 ,三 星 级 评价 机 构 要 求 不少 于 3O人 。在 机 构 所有 工 作 人 员 中 , 中级 及 以上 专 业技 术 职 称 人 员所 占 比例 不 得低 于 60% 高级 专 业 技 术职 称 人 员 比 例不 得 低 于30% 。 由于 绿 色建 材 评 价机 构 需 要 对 其 评 价 结 果 负 责 ,所 以评价 机 构 应 具 备独 立法 人 资 格 。 为保 证 评 价 结 果 可信 、有 效 ,评价 机 构 要 在 行 业 中 有一 定 的 权威 性 和 影 响 力 。此 外 ,为保 证 绿 色 建材 评 价 工 作 可 以顺 利 高 效 的开 展 评 价 机 构需 要 良好 的 办公 环境 。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节能减排,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并正常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实施评价标识应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标识等级依据《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业务分工和管理职责开展本地区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工作。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技术指导组(以下称为“受托机构”)负责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和三星级评价标识工作。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省级受托机构并开展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

第八条评价标识中技术性的评审、指导、培训和咨询等工作由受托机构负责。

第九条评价标识中具体评价实施工作由第三方标识评价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标识评价机构”)。

标识评价机构由受托机构确定、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评价标识工作细则、职责分工由受托机构另行制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应当通过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申请,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当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常使用;(二)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三)一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未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作者------------------------------------------日期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和调动各地发展绿色建筑的积极性,促进绿色建筑全面、快速发展,提高我国绿色建筑整体水平,现将大力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一定的发展绿色建筑工作基础,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出台了当地绿色建筑评价相关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均可开展本地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二、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省(区、市)要有能够具体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机构,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撑单位,并成立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的专家委员会。

三、我部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承担全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组织工作。

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并选择确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机构、技术依托单位,组建评价专家委员会,加强对评价标识机构、组织和评价标识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标志和证书,由我部监制,规定统一格式和内容。

各省(区、市)评定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报我部备案,由我部对标志和证书统一编号管理。

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提供标志和证书的统一式样。

五、拟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技术依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构成等基本情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05•【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相关任务要求,推动绿色产品标识整合,配合绿色产品认证工作开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5月5日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建设,规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的相关要求,按照“市场导向、开放共享、社会共治”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建设和管理绿色产品标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并对绿色产品标识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结合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实际情况,相关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根据需要自愿使用绿色产品标识。

使用绿色产品标识时,应遵守本办法所规定相关要求。

第三条绿色产品标识适用范围。

(一)认证活动一:认证机构对列入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依据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中的标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发布的绿色产品认证规则开展的认证活动;(二)认证活动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统一的涉及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如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等,以下简称绿色属性)的认证制度,认证机构按照相关制度明确的认证规则及评价依据开展的认证活动;(三)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的涉及绿色属性的自我声明等合格评定活动(以下简称其他绿色属性合格评定活动)。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申请企业应当提供真实 、 完整的申报材
故的; ( 二 ) 标识 产 品经 国家 或省 市 质量 监 督 抽 查 或
料 ,提交评价 申报书 ,提供相关证书 、检测报告 、 使用报告 、影像记录等资料。 第十四条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及每类绿
分 为一 星级 、二星 级 和三星 级三 个等 级 。 第五条 评 价标 识工 作遵 循企 业 自愿 原则 ,坚 持 科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 申请 由生产企业向相应
企 业可 根据 产 品特性 、评 价技 术要 求 申
的绿 色建 材评 价机 构提 出。
1 0
建 筑 监 督 检 测 与 造 价
第 7卷 第 5期
2 0 1 4年 8 月
建 筑 监 督 检 测 与 造 价
S upe  ̄i s i o n Te s t a n d Co s t o f Co ns t 设 部及 工 业和信 息化 部 于 2 0 1 4 年 5月 2 1日发 出了 “ 关- i - -  ̄ 1 7 发 《 绿 色
第 7卷 第 5期
请相应星级的标识。 第十二条 下条件 : (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 二)具 有 与 申请 相符 的生 产能力 和 知识产 权 ;
度 ,规 范使 用证 书和标 志 ,保证 出厂 产 品与标 识 的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企业应 当具备以
致性 。
第十八条
第十 九条
台 ,动态 发 布管理 所有 星级 产 品的评 价结 果 与标 识
产 品 目录 。
照本办法确定 的程序和要求 ,对 申请开展评价的建 建 材评 价机 构管理 办 法 ,制 定绿 色建 材评 价技 术 要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 具有可追溯性 。标识的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和《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要求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的申请与发布、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绿色建材评价应紧密围绕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发展需求,促进节地与室内外环境保护、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材料与产品以及通用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

第四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和公益性原则,政府倡导,市场化运作。

评价技术要求和程序全国统一,标识全国通用,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发布。

第五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

建材生产企业应对获得标识产品的质量及该产品的全部公开信息负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协调组明确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由该机构承担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

两部门和省级部门统称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明确承担省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二)对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及时报两部门;(三)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的协调和监管;(四)在信息平台发布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等工作。

第三章专家委员会第八条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两部门负责组建。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二)评审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三)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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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更好地支撑绿色建筑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

标识的式样与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

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企业名称、地址;
(二)产品名称、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三)评价依据;
(四)绿色建材等级;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发证机构;
(七)绿色建材评价机构;
(八)证书编号;
(九)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四条每类建材产品按照绿色建材内涵和生产使用特性,分别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标识等级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由低至高分为一星
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评价标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原则,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六条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色建材标识产品信息发布平台,动态发布管理所有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三星级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
识管理工作,负责在全国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省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九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和相应的技术要求,负责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工作,包括受理生产企业申请,评价、公示、确认等级,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三章申请和评价
第十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由生产企业向相应的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提出。

第十一条企业可根据产品特性、评价技术要求申请相应星级的标识。

第十二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相符的生产能力和知识产权;
(三)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四)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五)申请的建材产品符合绿色建材的技术要求,并在绿色建筑中有实际工程应用;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提交评价申报书,提供相关证书、检测报告、使用报告、影像记录等资料。

第十四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及每类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进行独立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产品抽检。

第十五条评审结果由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进行公示,依据公示结果确定标识等级,颁发证书和标志,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由主管部门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开。

标识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可申请延期复评。

第十六条取得标识的企业,可将标识用于相应绿色建材产品的包装和宣传。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标识持有企业应建立标识使用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保证出厂产品与标识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标识不得转让、伪造或假冒。

第十九条对绿色建材评价过程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诉,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重大问题之一的,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撤销或者由主管部门责令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撤销已授予标识,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

(一)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标识产品经国家或省市质量监督抽查或工商流通领域抽查不合格的;
(三)标识产品与申请企业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四)超范围使用标识的;
(五)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每类建材产品的评价技术要求、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发布。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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