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与《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吸毒成瘾认定标准基本架构——兼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毒品的依赖程度 ,是身体依赖性的指示针。由于滥 用药品种类不同,其戒断症状的具体表现也存在差 异。 《 办法 》规定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
部20 年 1月2 日制定 的 《 09 6 1 阿片类 药物 依赖 诊断治
《 办法 》第7 条规定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
“ 有戒断症状 ”3 个条件 不同 , 《 办法 》第8 条规
定 ,吸毒 成瘾人 员 只要 具有 下列情 形 之一 ,公安 机 关就认 定 其吸毒 成瘾 严重 :
1 .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 ( 含
禁毒 法实施 以前被 强制 戒毒 或者 劳教戒 毒 )、社 区
色谱一 质谱法 ,通过此方法可以检测 出人体血液中
上 ,我国一些地方禁毒部门还积极进行生物样本检
测高新 技术 的研发 , 比如云 南省禁 毒部 门研发 的 , 具有 我 国 自主知识 产权 的 “ 吸毒人 员 瞳孑快 速检测 L 鉴 0 6 】 2 .有证 据 证 明有 吸毒行 为 。一 般来 说 吸 毒 的
( ) 9 8 复『 ——吸毒成瘾 “ 一 19- 3  ̄ ' 号1 行为说”
虽然 医学 界 对药 物致 瘾 的原理 存在 奖 赏说 、惩
罚说 、病理性记忆说和强迫说等不同观点 ,但对药 物滥用 ( 吸毒 ) 与脑组织破坏间存在因果关系却大
多持赞 同 观点 ,15 年世 界卫 生组 织专 家委 员会 还 94
定 只要有 证据 证 明有 吸毒行 为就 可认 定吸 毒成瘾 。
这一执法标准虽与医学科学相悖 ,但却为快速 、严
厉打击吸毒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有的研究者甚
公 安 法 治 研 究SDNBSUYD TYPLERAL UOUICIN C T
关于贯彻执行《吸毒检测程序规定》附件《现场检测报告书》
关于贯彻执行《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时间:2010-01-1910:21来源:公禁毒[2009]816号作者:杜新忠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执法行为,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做好吸毒人员戒毒治疗和教育挽救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禁毒工作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吸毒检测工作,规范对吸毒人员吸毒检测行为,有效保障吸毒人员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落实经费保障,精心动员部署,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10号)已于2009年9月27日发布,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在总结我国公安机关多年来开展吸毒检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规定,对吸毒检测对象、检测主体、检测样本、检测程序、检测标准、经费保障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推进吸毒检测工作规范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禁毒执法质量和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执法行为,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做好吸毒人员戒毒治疗和教育挽救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禁毒工作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吸毒检测工作,规范对吸毒人员吸毒检测行为,有效保障吸毒人员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落实经费保障,精心动员部署,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
吸毒成瘾认定标准
吸毒成瘾认定标准吸毒成瘾是指个体对毒品产生了强烈的依赖和渴求,丧失了对毒品危害的认识,无法自控地长期大量使用毒品,对身心健康和社会生活造成了严重危害。
吸毒成瘾的认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对吸毒者的帮助和治疗,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下面将介绍吸毒成瘾的认定标准。
首先,吸毒成瘾的认定需要考虑个体对毒品的依赖程度。
依赖程度可以通过个体对毒品的渴求程度、对毒品的耐受性以及戒断症状的程度来进行评估。
渴求程度越强烈,耐受性越高,戒断症状越严重,就说明个体对毒品的依赖程度越高,成瘾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其次,吸毒成瘾的认定需要考虑个体对毒品的控制能力。
控制能力可以通过个体对毒品的使用频率、使用剂量以及对毒品的自我控制能力来进行评估。
使用频率越高、剂量越大,同时自我控制能力越弱,就说明个体对毒品的控制能力越差,成瘾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此外,吸毒成瘾的认定还需要考虑个体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社会生活的影响可以通过个体的工作、学习、家庭关系以及社交活动等方面来进行评估。
如果个体因为吸毒而丧失了工作或学业能力,影响了家庭关系,以及参与社交活动的意愿和能力,就说明吸毒对个体的社会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成瘾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总的来说,吸毒成瘾的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评估的过程,需要考虑个体对毒品的依赖程度、控制能力以及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只有在综合考虑了这些方面的情况之后,才能够准确地认定一个个体是否已经成瘾。
这对于及时发现吸毒者的成瘾情况,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治疗,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认定吸毒成瘾的过程中,需要有专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评估,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标准,以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吸毒成瘾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吸毒成瘾的认识和了解,从而减少吸毒成瘾的发生,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综上所述,吸毒成瘾的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评估的过程,需要考虑个体对毒品的依赖程度、控制能力以及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只有在综合考虑了这些方面的情况之后,才能够准确地认定一个个体是否已经成瘾。
吸毒检测程序的现实困境与出路探寻——以《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为中心的解读
吸毒检测程序的现实困境与出路探寻——以《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为中心的解读陈伟【摘要】《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正式出台弥补了实践运转的诸多不便,是与《禁毒法》相呼应的时代产物.吸毒检测程序的设置不仅为司法实践的操作提供了相应框架,而且展现了法治理念与人权保障双项并重的内在旨趣.从该程序性设计的内容来看,检测对象的筛选、实体标准的认定、第三方的监督、程序申辩、检测费用的承担、检测对象的隐私权、责任归咎与权益救济等方面都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厘清现有程序设计中的诸多不足,针对性地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是契合程序设计目的并进行实践有效运转的路径选择.【期刊名称】《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29)006【总页数】7页(P39-45)【关键词】吸毒检测;程序设置;现实困境;出路探寻【作者】陈伟【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4《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已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针对该检测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及其具体内容,需要我们对此进行理性审视,并在揭示相关问题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予以完善,从而使该程序性规定在实践操作中能够得以真正有效运转并契合其内在的立法旨趣。
据我国吸毒人员信息数据库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现有登记在册吸毒人员1 218 328人,其中男性占84.6%,女性占15.4%[1]。
就目前庞大的吸毒人群来说,公安机关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检测或辨别,缺乏程序性的操作规范。
司法实践中,原有的指导性文件都是采用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2006年3月29日通过并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但是从实际运转的情形来看,仍然难以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所有行政案件进行有效引导。
针对吸毒检测方面,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第75条规定:“对有吸毒嫌疑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与《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卫生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五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第八条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第九条公安机关在吸毒成瘾认定过程中实施人体生物样本检测,依照公安部制定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吸毒成瘾检验及认定的法律思考-介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近 年 来 ,作 为 禁 毒 法 典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的
以上 三部 门共 同制 定一 个统 一标 准 ,否则 对 于禁
《 禁 毒法 》 及 与 其 配套 的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 戒毒条例》等法规和规章陆续颁布 ,为我 国进 步加 强 和 规 范禁 毒 工 作 提 供 了有 力 的 法 律 保 障。其 中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 以下简称 《 办 法》)于 2 0 1 0年 1 1月 1 9 日由公安 部部 长 办公会 议通 过 ,并经 卫 生 部 同意 , 自 2 0 1 1年 4月 1 E l 起施行。《 办法》实施两年来 ,从 实体 和程序上 解决 了吸毒 成瘾 的认 定 和实施 方 面 的难 题 ,对 指 导 禁毒 实践 发挥 了重 要作 用 。但 从办法 实施 的情 况 看 ,该办 法 的某 些 规 定 仍 存 在 不 够 明确 之 处 , 有必要进一步厘清 ,以使其真正成为认定吸毒成 瘾 执 法活 动 的有力 保 障 。
一
、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0 7 — 1 6
作者简介 :张晓春 ,女 ,台湾 台北人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侦查 系副 主任 ,副教授 ,研究方 向:侦查学与禁毒学 。
陈
一
静, 女 ,广西北 海人 ,法学 硕士 ,广西警 官高等专科学 校侦查 系教师 ,研究方 向 :侦查学 与禁毒学 。
定工作一直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禁毒法 的有关规 定的贯彻执行受到一定影响,其严肃性和权威性 也 受 到质疑 。2 0 1 0年底 颁布 的 《 办法》 ,给实 践 部 门提供 了客 观统 一 的吸 毒成瘾 和 吸毒成 瘾 严重 的认 定标 准 ,弥补 了禁 毒 法 的不 足 。 ( - )从 程序 上规 范 了我 国 当前禁 毒 法 律 法 规对 “ 吸毒成 瘾 ” 认 定 的不足 1 .进一 步 明确 吸毒成 瘾 的认定 标 准 《 吸毒成 瘾认 定 办法 》 制 定的 重大 意义 在 《 办法》 出台之前 ,我 国既没 有认定 吸 ( 一 )从实体上弥补了 《 禁毒法》 对 “ 吸毒 毒 成瘾 标准 的相 关规 定 ,也 没有认 定 吸毒 成瘾 程 序 的相 关 规范性 文 件 。基层 公安 机关 在禁 毒 实践 成 瘾 ” 规定 的不 足 我国 《 禁 毒 法 》 第 三 十 三 条 和 第 三 十八 条 工作 中 ,一 直 都 是 参 照 公 安 部 《 关 于 对 吸食、 都 明确 规定 ,对于 吸毒 成瘾 人员 ,公 安机 关可 以 注射毒 品人员 成瘾 标 准界 定 问题 的批 复》 ( 公复 责 令其 接受 社 区戒 毒或 者进 行强 制 隔离戒 毒 。但 字 ( 1 9 9 8 )3号 ) 进行 成瘾 认定 。但 该 文件 仅是 9 9 8年 提 出的 《 关 于 该 法对 于何 谓 “ 吸毒 成瘾 ” , 以及 如 何 认 定 “ 吸 公安 部对 浙 江省 公 安 厅 于 1 毒成 瘾 ” ,却 没有 做 出进一 步 的解 释 。仅 仅是 该 对 吸食 、 注 射 毒 品人 员 成 瘾 标 准 如 何 界 定 的 请 法 的第三 十一 条第 三款 提 到 ,吸毒 成瘾 的认 定方 示 》 的 回复 。该 批 复规定 “ 有 证 据 证 明其 吸 毒 , 法 ,由国务 院卫生 行政部 门、药 品监 督管理 部 且 查获 时 尿 样 毒 品 检 测 为 阳 性 的 ,认 定 为 成 门、公 安部 门规 定 。按 照此规 定 的理解 ,应 当 由 瘾 ” 。事实 上 ,尿 检 阳 性 并 且 有 证 据 证 明 吸 毒 ,
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吸毒成瘾的定义本制度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常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三、吸毒成瘾认定范围1. 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的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
2. 戒毒医疗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就诊的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成瘾认定。
3. 其他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戒毒医疗机构报告吸毒成瘾情况,由公安机关或者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四、吸毒成瘾认定机构1. 公安机关负责吸毒成瘾的认定工作。
2. 戒毒医疗机构可以受公安机关委托,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五、吸毒成瘾认定程序1. 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立即进行吸毒成瘾认定。
2.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
3. 戒毒医疗机构收到吸毒成瘾认定委托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认定。
4. 认定吸毒成瘾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资格和经验。
5. 认定吸毒成瘾时,应当采用科学、客观、公正的方法,不得主观臆断。
6. 认定吸毒成瘾的人员应当制作认定报告,并注明认定的依据和结果。
7. 认定报告应当由认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认定机构公章。
1. 生理指标:心率、血压、呼吸、体温等生理指标异常。
2. 心理指标:依赖性、焦虑、抑郁、强迫等心理指标异常。
3. 行为指标:频繁寻求毒品、不顾不良后果使用毒品等行为异常。
4. 社会功能指标:工作、学习、家庭等方面功能受损。
5. 毒品检测指标: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果显示毒品成分。
七、吸毒成瘾认定结果1. 未成瘾:无明显的生理、心理、行为和社会功能异常。
2. 轻度成瘾:具有轻微的生理、心理、行为和社会功能异常。
3. 中度成瘾:具有明显的生理、心理、行为和社会功能异常。
禁毒知识竞赛题
禁毒知识竞赛题华亭县禁毒知识竞赛题库一、必答题。
(共30题)1.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对)2. 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3. 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错)4. 为他人代购毒品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对)5.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2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15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法社区戒毒协议”。
(错)6.2006年12月29日,第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错)7.国家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错)8.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对)9.被决定人家属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错)10.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
(对)12.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错)13.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
现场检测器材1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包括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
但是,合法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错)15.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对)16. 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处理。
吸毒成瘾认定标准
吸毒成瘾认定标准吸毒成瘾是指一个人长期、频繁地使用毒品,导致身体对毒品产生依赖和渴求,无法自主控制并且难以戒断的状态。
对于吸毒成瘾者的认定,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指标进行评估。
下面将介绍吸毒成瘾的认定标准。
首先,吸毒成瘾的认定需要考虑个体的行为表现。
这包括吸毒频率、用量、持续时间等方面。
通常来说,一个人如果长期、频繁地使用毒品,且无法自主控制,出现了明显的戒断症状和渴求反应,可以初步认定为成瘾者。
其次,心理和生理的依赖是吸毒成瘾认定的重要指标之一。
吸毒成瘾者会出现对毒品的强烈渴求,对日常生活失去兴趣,出现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
同时,身体上也会出现明显的戒断症状,如出汗、发抖、恶心、呕吐等。
这些表现可以作为判断成瘾的重要依据。
另外,社会功能受损也是吸毒成瘾认定的重要考量。
成瘾者通常会因为吸毒而丧失工作能力,导致工作、学习、家庭生活等方面出现问题。
同时,他们可能会因为吸毒行为而触犯法律,出现社会关系紊乱等问题。
这些都可以作为成瘾认定的参考因素。
最后,对于未成年人的吸毒成瘾认定,需要考虑其身心发育情况。
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其年龄、吸毒行为的频率和持续时间,以及对其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总之,吸毒成瘾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个体的行为表现、心理和生理的依赖、社会功能受损等方面的指标。
只有在综合评估后,确认个体长期、频繁使用毒品,出现了明显的依赖和戒断症状,并且对其日常生活、工作、社会关系等方面造成了明显影响,才能够认定其为吸毒成瘾者。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加强对吸毒成瘾认定标准的理解和应用,为成瘾者的康复和社会的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黄伟平、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伟平、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19)粤03行终13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王强力【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王强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伟平;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当事人】黄伟平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当事人-个人】黄伟平【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代理律师/律所】谢宜峰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蔡煜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宜峰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蔡煜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宜峰蔡煜【代理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伟平【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本院观点】一方面,本案中司法鉴定书记载的样品长度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提交的提取笔录记载的样品长度明显存在差异,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据此认定黄伟平存在吸食毒品的行为,证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已移送本院。
本案根据上述证据查明以下事实:黄伟平于2017年2月11日因吸毒被龙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处社区戒毒三年。
2018年8月6日16时,黄伟平在南山区月亮湾大道火车西站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公安经提取黄伟平的头发做毒品含量检测结果为黄伟平头发含有甲基本丙胺(冰毒)成分。
2018年8月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深公南强戒决字[2018]0013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黄伟平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8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
最新-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9 精品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9篇一: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9年1月30日公安部、卫生部令第115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五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第八条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卫生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11.05.03•【文号】卫办医政发[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根据《禁毒法》规定,2011年1月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印发了《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卫生部令第115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加强吸毒成瘾认定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吸毒成瘾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是禁吸戒毒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和管理,确保科学、规范、有序开展认定工作。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积极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具备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承担认定工作。
受委托医疗机构要依法开展认定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保质保量完成认定任务。
三、省级公安机关要主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对承担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开展培训考核,确保由考核合格的人民警察完成吸毒成瘾认定;要在辖区内统一规范认定工作委托函、认定报告等文书,并协调落实认定工作有关费用。
四、各级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协作,结合工作实际,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引导社会有关方面认同、支持认定工作,营造禁吸戒毒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创造有利条件。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于6月30日前将指定承担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名单分别报送卫生部、公安部备案。
开展认定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卫生部医政司、公安部禁毒局联系。
卫生部医政司综合处联系人:张小娇、李文婧联系电话:************、68792194传真:************E-mail:mohyzszhc@163.com公安部禁毒局联系人:朱孟鑫联系电话:************传真:************卫生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社会工作政策法规整理后答案
社会工作整理后答案A)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时也是国家与社会的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基金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A)AB)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以下说法(ACDE)。
见》提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作用的舞台,要研究制定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设置政策措施。
按照()原则,研究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设置的政策措施和标准体系。
ABC见》提出要积极开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认同感。
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作风建设,促使他们践行三个工作理念,这其中不包括(D)。
见》指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根本。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重要的用武之地有哪些?()ABCD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2小时。
B人权益保障的目标是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而且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这一养老体系的依托是社会养老。
B代表(或常委)对法律案的审议是人大代表行使立法权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最终通过的法律能够更加合理、更加具有代表性的保障。
因此,对人大代表(或常委)审议法律案环节的民主性和()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A务的指导意见》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监督管理提出了六点要求,其中一点要求是坚持三个“相结合”,确保评估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这三个“相结合”分别是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相结合、短期效果评估与长远效果评估形结合以及社会效益评估与经济效益评估相结合。
A务的指导意见》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各级政府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
那么在开展具体工作时所涉及的主要政府部门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6.12.1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1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禁毒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41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
2016年12月16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执法行为,完善吸毒检测程序,公安部决定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
三、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低温条件下保存”修改为“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修改为“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四、将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中的“五日内”修改为“三日内”。
五、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场检测费用、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
六、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三章 吸毒检测及吸毒成瘾认定的法律知识.doc判断
第三章吸毒检测及吸毒成瘾认定的法律知识判断题1、李某曾经进行自愿戒毒,有证据证明其再次吸毒,并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后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公安机关应认定其吸毒成瘾。
(√)2、公安机关认定李某吸毒成瘾,应当在作出其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48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
(×)3、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王某认定吸毒成瘾时,应当在王某的吸毒检测结论作出的48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
(×)4、省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指定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
(×)5、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
(×)6、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张某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并要求张某承担认定的费用。
(×)7、《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仅限于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
(×)8、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认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
(√)9、某派出所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检测后依法对涉嫌吸毒的人员作出了处理,并要求吸毒人员支付检测费用。
(×)10、甲医院是《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属于《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所称的戒毒医疗机构。
(√)11、吸毒成瘾人员王某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再次吸食、注射毒品,公安机关应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12、某县公安局委托戒毒医疗机构对刘某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应当在刘某末次吸毒的72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
(√)13、戒毒医疗机构出具对郑某的吸毒成瘾认定报告,应当由认定人员张某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
(√)14、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王某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时,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认为案情简单,没有派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协助。
(×)15、戒毒医疗机构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应当由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
(√)16、戒毒医疗机构出具的吸毒成瘾认定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被认定人,一份交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一份留存备查。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一篇: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0号《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7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第三条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
第四条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第五条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
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第八条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 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
第九条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
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
第十条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
公安部关于加强重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吸毒检测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加强重点违法犯罪嫌疑⼈员吸毒检测⼯作的通知⽂号:公禁毒[2015]203号颁布⽇期:2015-03-20执⾏⽇期:2015-03-2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我国毒品问题已进⼊加速蔓延期,全国登记在册吸毒⼈数持续增长,⼤量隐性吸毒⼈员活跃于社会,给社会治安稳定带来极⼤隐患。
特别是近年来,吸毒⼈员引发的抢劫、盗窃、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数量激增,⾃伤⾃残、暴⼒杀⼈等极端事件时有发⽣,严重影响⼈民群众的安全感。
为最⼤限度地提⾼公安机关主动发现吸毒⼈员的能⼒,最⼤程度地把隐性吸毒⼈员纳⼊管控视线,有效减少毒品社会危害,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重点违法犯罪嫌疑⼈员吸毒检测⼯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适⽤对象各级公安机关在⽇常执法办案⼯作中,要加强对涉嫌吸毒⼈员的排查发现⼯作,重点要注意排查发现以下7类涉嫌吸毒的重点违法犯罪嫌疑⼈员:(⼀)涉毒违法犯罪前科⼈员、涉毒违法犯罪嫌疑⼈员;(⼆)盗窃、抢劫、抢夺、敲诈勒索违法犯罪嫌疑⼈员;(三)涉黄涉赌违法犯罪嫌疑⼈员;(四)寻衅滋事、聚众⽃殴违法犯罪嫌疑⼈员;(五)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劫持、绑架、放⽕、爆炸、投毒等犯罪嫌疑⼈员;(六)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犯罪嫌疑⼈员;(七)群众举报吸毒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有吸毒检测必要的其他⼈员。
⼆、检测程序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各类涉嫌吸毒违法犯罪嫌疑⼈进⾏吸毒检测,并对查明吸毒⾏为的嫌疑⼈开展吸毒成瘾认定。
公安机关执法⼈员将违法犯罪嫌疑⼈带到办案场所后,应当根据本地毒品消费流⾏情况,对其进⾏相关毒品的吸毒检测。
对于确定有吸毒⾏为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对违法犯罪嫌疑⼈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并出具认定报告,为后续依法处置提供证据⽀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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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卫生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五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第八条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第九条公安机关在吸毒成瘾认定过程中实施人体生物样本检测,依照公安部制定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安机关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二级警员以上警衔及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
(二)经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应
当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
超过七十二小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进行。
第十四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时,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派有关人员在场协助。
第十六条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提供现场采集的检测样本。
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重新采集其他人体生物检测样本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戒毒医疗机构使用的检测试剂,应当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并避免与常见药物发生交叉反应。
第十八条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诊疗规范、常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吸毒人员的病史、精神症状检查、体格检查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果等,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成瘾认定。
第十九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认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由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
章。
认定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一份留存备查。
第二十条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及被认定人员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戒毒医疗机构以及承担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7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第三条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
第四条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
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第五条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
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第八条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
第九条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
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
第十条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检测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A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或者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五日内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送委托实验室检测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三条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复检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复检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B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
第十五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五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专用鉴定章后,送委托实验室复检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六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者实验室复检机构认为送检样本不符合检测条件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
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根据检测机构的意见,重新采集检测样本。
第十七条被检测人是否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
第十八条现场检测费用和公安机关直接决定进行的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被检测人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检测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吸毒检测的技术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内”皆包含本级或者本数,“日”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