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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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联盟章程
职业教育是指为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技能或职业知识、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从而满足从事一定社会生产劳动的需要而开展的一种教育活动,职业教育亦称职业技术教育。
职业教育联盟章程范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哈尔滨职业教育联盟。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 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精神要求,本联盟以哈尔滨市属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主体,联合部分省属职业院校,按照“平等互利、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共谋发展”的原则组成,是实现社会与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自愿联合体。
第三条本联盟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职教联合、面向社会、服务经济、管理创新、资源共享的原则,在政府、社会和职业教育机构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形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职业教育的协调机制,实现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职业教育教育教学质量,在推进哈尔滨市及黑龙江省经济社会、职业教育发展中发挥规范管理和协调服务作用。
第四条本联盟业务主管单位为哈尔滨市政府,接受市教育局的业务指
导和监督。
第五条联盟秘书处设在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17号)。邮编:。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赋予和委托的具体工作项目,承担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任务。
(二)建立信息交流沟通平台,通过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有效衔接,确保国家的经济和创就业改革发展政策通过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形式,能够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在实践中得到贯彻实施。
(三)积极开展职业培训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合作开展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领域内的业务咨询和业务培训。为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师资和场所,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人才培养、培训中的作用。
(四)建立系统化的教学实践基地,为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创造条件,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和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五)加强校际合作和联系,在教学、科研、教育管理等方面展开有效合作,提升职业教育的整体水平。
(六)发挥联盟社会服务功能,积极开展行业企业的应用性研究,为行业企业提供技术、决策和咨询服务。
(七)探索实施中高职衔接的有效途径和模式,推进中高职协调发展。
(八)开展与国外有关组织、部门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适时开展国外
培训。
第三章联盟成员
第七条联盟成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联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开展的业务领域内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各级各类院校、企业或科研单位;能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具有进行职业教育、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条件的单位。
(四)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较突出研究成果的,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九条会员加入联盟程序
(一)提交加入联盟申请;
(二)联盟理事会责成秘书处按照加入联盟条件进行资格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优先获取本联盟的服务,联盟内各类职业教育资源优先使用;
(三)联盟所联系行业、企业在选用毕业生过程中,联盟内院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
(四)对本联盟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本联盟工作;
(五)加入与退出联盟自愿、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认真履行成员单位间签订的各种协议;
(二)完成本联盟委托的工作任务,支持并参加本联盟的各项活动,主动策划开展围绕本联盟宗旨的各类创新工作;
(三)向本联盟提交研究成果和资料;
(四)向本联盟通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五)树立联盟良好形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联盟的声誉与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对不遵守本联盟章程,连续三年不履行成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十三条对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成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章程的执行;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提出联盟发展规划;
(四)讨论通过或修改联盟规章制度;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