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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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惩戒环境违法行为、预防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因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时,除需承担损失赔偿之外,还需向原赔偿数额以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于弥补环境损害、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哪些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行为不能适用等规定不够明确。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二)赔偿数额确定困难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

然而,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量化,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三)执行难问题突出尽管判决了惩罚性赔偿,但往往因为违法企业或个人的资产状况、资金流转等问题,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这不仅影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例如,可以规定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对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则不适用或仅适用一般的损失赔偿。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所得等。

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专家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评估。

对惩罚性赔偿的看法

对惩罚性赔偿的看法

对惩罚性赔偿的看法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在民事纠纷中判决被告方除了承担原本的赔偿责任外,还要支付额外的赔偿金额以达到惩罚性的效果。

惩罚性赔偿的设立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本文将就惩罚性赔偿的定义、存在的问题以及优缺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惩罚性赔偿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方的违法行为过于恶劣,单纯的赔偿将无法满足社会的公正要求。

例如,对于企业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为了追求利益而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单纯的经济补偿无法起到威慑的作用。

此时,通过增加赔偿金额以达到惩罚性的目的,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杜绝类似的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惩罚性赔偿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惩罚性赔偿容易带来赔偿额度的不确定性。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成为一个尖锐的问题,因此判断赔偿是否具有惩罚性很难具有明确的标准。

其次,惩罚性赔偿可能存在对被告方的过度打击。

在一些案例中,一些企业或个人可能因为一时的失误或行为不当而面临过度的赔偿,给被告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不利于被告方的发展和生存。

除了上述问题,惩罚性赔偿也存在一些优点。

首先,惩罚性赔偿可以通过加大赔偿金额来让侵权方更好地承担责任。

尤其在一些侵权行为严重、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可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其次,惩罚性赔偿也能起到威慑作用,减少同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当被告方意识到在侵权行为中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时,会更加小心谨慎,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频率。

综上所述,对于惩罚性赔偿,我们应该在正视其存在的问题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其合理性和利益。

在法律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加确立赔偿额度的标准,避免因为主观原因而给被告方带来过度的经济压力。

同时,我们也要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潜在威慑作用,以更好地保护社会秩序和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引言: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法律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惩罚性赔偿被认为是对于有过错行为的被告的一种额外惩罚手段,旨在惩罚有意或重大疏忽导致他人受损的行为。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不时受到争议与批评。

本文将对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优势和不足之处。

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与演变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对于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进行额外的惩罚性赔偿赔偿。

这一制度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后被引入美国,并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成熟。

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与优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首要目标是对于罪责重大的有过错行为进行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受害人具有补偿作用,使其获得一定程度的救济。

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通过给予高额赔偿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有过错行为的被告再次犯错误。

3.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与批评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明显的优势,但同时也受到一些批评和争议。

首先,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难以确定,容易成为被告的经济负担。

其次,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量刑制度的差异,存在双重惩罚的问题,可能导致对被告的重复处罚。

此外,一些人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滋生诉讼滥用,诱发一些人为了获得高额赔偿而故意进行无理由的指控。

4. 改进与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首先,需要确立明确的标准来确定何时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以避免滥用。

其次,需要严格界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保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此外,也应加强对惩罚性赔偿申请的审查,提高判定标准的透明度,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结论: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无疑对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起到了一定的惩罚与警示作用。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与争议,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改进与完善。

通过建立明确的标准、严格限定数额以及加强审查等方式,可以更好地平衡受害人救济和被告利益的关系,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公正和有效。

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民事赔偿案件中,法院为了惩罚被告的过错行为,适用高额的赔偿金额,以达到警示和威慑的目的。

这种制度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法律意识,提高违法成本,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首先,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通过赔偿金额的增加,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威慑。

传统的赔偿制度可能只能够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很难真正达到对损害人的惩罚作用。

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和违法成本,增加赔偿金额,从而有效地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起到社会警示的作用。

在某些案件中,由于违法成本较低或者判决结果较轻,可能会导致违法行为的频繁发生。

而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警示,引起公众的重视和关注,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再次,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加强法律意识和提高法治素质。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可以让公民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将付出高昂的代价,从而激发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和遵从。

同时,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严惩也会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讨论,提高法律意识,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最后,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一些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难获得公平的赔偿。

而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平衡双方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等。

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民事赔偿案件中的应用,对于惩罚违法行为、警示公众、加强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在保证公正与合理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制定赔偿金额,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惩罚性赔偿制度探析

惩罚性赔偿制度探析

惩罚性赔偿制度探析摘要:源于英美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直是法学界思索、争执不断的一个命题。

在中国传统的民法理论中,惩罚性赔偿也一直受到忽视。

然而随着其他赔偿制度缺陷的逐渐出现,其优越性也更加备受关注,但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为此应做好以下两点: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确定惩罚性赔惩数额。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功能;完善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院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1]。

传统民法认为,补偿性赔偿的宗旨不是为了惩罚行为人,其功能在于恢复受到损害的权利,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惩罚性赔偿制度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并不冲突,而只是在传统的补偿性赔偿之外发展了一种例外赔偿的制度,使原有的赔偿制度更加完美。

一、惩罚性赔偿的功能这里的赔偿是指必须以补偿性的损害赔偿为前提的各种不能依补偿性赔偿性制度正常补偿的损害与费用,而不是独立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它的成立必须要以构成补偿性赔偿为前提,这样的要求才能得到认同。

比如加害人的行为造成的名誉侵害和心里创伤,这些看似不足为道,实际伤害更大,影响更深的精神损害,其证明系数不仅高,而且难以用一种明确具体的标准加以衡量,金钱的价额更无从算起,为了能让法官、陪审团有个更明确的标准去裁判案件有必要采用惩罚性赔偿来代替精神损害赔偿。

众所周知,诉讼是一个费时费力又费钱的过程,不仅要支付调查费、律师费、通讯费、出庭误工费,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因为成本过大,费用过高,受害人无力支付,也就挫伤了受害人维权的积极性。

这时惩罚性赔偿是补救伤害的最佳途径。

赔偿原告,惩罚被告,是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功能所在。

以惩罚的目的为辅,让加害人赔偿并承担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为主,这是补偿性赔偿区别于惩罚性赔偿的关键,其不足之处在于这种惩罚的力度是相当受限的。

对不法行为人来说其之所以难以起到制裁作用是因为它类似于一种交易,以同样的财产去交换受害人的损失。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我国消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55条规定了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款具有以下几个含义:首先,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是违约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既可以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消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发生在消费领域中的违反合同义务的惩罚性赔偿,而不是在侵权行为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欺诈是该条款的构成要件。

欺诈行为的特点,一是欺诈一方有欺诈的故意,目的在于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交易行为;二是欺诈的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或者是积极地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是歪曲和隐瞒事实的真实情况;三是在客观上,对方当事人因此而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且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文中将提到的王海打假案例中,我认为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并未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认为王海故意购买伪劣产品并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并不符合消法第55条(在2013年10月之前是消法第49条)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消法惩罚性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惩罚性制度会导致消费者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

消法中的惩罚性制度容易诱使消费者,利用自身对商品了解的信息优势,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取惩罚性赔偿。

例如,消法实施之后,1995年3月,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一副索尼耳机,然后依据消法第49条规定向商家索取双倍赔偿,随后王海开始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左右的时间,获赔偿金将近8000元。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侵权行为的侵权人进行额外的赔偿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加大赔偿数额,使侵权人付出更为严重的代价,以达到预防和惩治侵权行为的效果。

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首次在《侵权责任法》中得以明确,并且被广泛应用于各类侵权案件中。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的规定,当侵权行为具备恶意、蓄意、虚伪等情况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这种赔偿金的数额由受害人提出的请求与法院认定的恶意、蓄意、虚伪情节有关,可适当提高赔偿数额以达到制裁侵权人的目的。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对于保护公民权益、打击滥用权力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对那些具有恶意侵权行为的人进行有效的制约。

例如,一些商家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如果权利受害人能够以惩罚性赔偿的方式要求商家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就能有效遏制商家的恶意行为。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也能够对某些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产生强烈的震慑效应。

例如,一些制药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故意销售假药或者不安全药品,导致患者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如果受害人能够通过惩罚性赔偿要求制药企业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将极大地遏制这些企业的违法行为,保护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还能够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在很多案件中,原告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和努力才能证明被告的恶意行为,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则能够更好地保护原告权益,增加公众对司法判决的满意度。

尽管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惩罚侵权人的作用,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其合理性和适用性。

在具体应用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评估和裁判,避免赔偿数额过高或过低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出现。

总之,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正、遏制侵权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它为受害人提供了一种有效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也为侵权人增加了一种严重的经济负担。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法院对侵权人作出的不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还要求其支付一定的惩罚性赔偿金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促使侵权人更为谨慎自律,并从一定程度上承担社会责任,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其相关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况。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值得审慎探讨。

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将其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故意侵权或者明知侵权”的情形。

这一规定旨在对于恶意侵权行为进行严惩,从而达到警示和惩戒的效果。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否过于狭窄值得进一步思考。

有些较轻的侵权行为可能并非出于故意或者明知的情况下发生,但其所造成的损害却是严重的,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更为细致的界定。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需要考虑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这导致了不确定性及主观性问题的存在。

有些法官可能会因为对侵权行为的主观认定产生偏见,导致赔偿金额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况出现。

由于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并未对于惩罚性赔偿金额的上限做出明确规定,这也导致了一些不当的赔偿金额的确定。

对于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更多的客观标准,并明确合理的范围。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还需考虑其对侵权人的社会责任意识的引导。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旨在推动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一些侵权人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或者并未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这就需要对于侵权人进行更为全面的社会责任教育,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还需考虑其与民事赔偿制度的协调。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民事赔偿制度的补充和延伸。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和执行可能会与民事赔偿制度产生冲突。

《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成果的重要载体,是促进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频发,以及侵权后果的严重性,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及赔偿制度的研究变得尤为重要。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其独特的威慑和补偿功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除了需要承担实际的损失赔偿外,还需要承担额外的赔偿金额。

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除了补偿受害人外,还能通过提高侵权成本,对潜在的侵权行为进行威慑。

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用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惩罚恶意侵权行为,并起到预防侵权行为的作用。

三、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均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知识产权人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赔偿标准的设定不够科学,导致实际赔偿金额与损失程度不匹配。

其次,司法实践中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影响了制度的威慑力。

此外,对于恶意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部分侵权行为难以被认定为恶意侵权。

五、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科学设定赔偿标准。

应根据知识产权的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同时,应考虑引入专业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公正性。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法律不仅提供了对于行为规范的保护措施,而且提供了一系列有效的责任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制度中的赔偿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惩罚措施,因其能够更为全面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权利人的权益,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历程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1. 历史起源与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起初多用于商品质量纠纷的解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该制度逐渐被其他法系所采纳。

其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从单纯的经济赔偿到兼具惩罚与威慑功能的转变。

2. 国内外立法概况在国内外立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被确立并得到发展。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均有所体现。

此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洲等也均有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1. 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合同违约等情形,特别是当侵权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2. 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

同时,法院还需考虑赔偿金额的合理性,避免过高或过低的赔偿金额。

3. 案例分析以某地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为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了生产商的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程度,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生产商支付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制裁侵权行为方面的作用。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与作用1. 弥补损失与惩戒作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能够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还能对侵权行为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通过经济制裁,使侵权人承担更大的经济成本,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目的。

2. 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标准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标准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标准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标准一、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民法领域中,赔偿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弥补受害人因他人的过错或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害人能够恢复到原有的经济状况或心理状态。

有些情况下,对于侵权行为者单纯的给予经济赔偿并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就需要使用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1.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对于恶意或严重违法行为的侵权者,仅仅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是远远不够的,这种行为必须得到一定的惩罚。

通过给予惩罚性赔偿,可以强化侵权者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起到威慑作用,减少或避免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

2.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补偿手段: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非经济损害可能无法用经济赔偿来弥补,如精神痛苦、名誉损害等。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给予惩罚性赔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起到一种补偿作用。

3.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示范作用:通过对侵权行为者给予惩罚性赔偿,可以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严惩侵权行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与法律秩序。

对于那些有侵权意图但尚未具体行动的人来说,这种示范效应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使其知难而退,从而减少或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一般是在普通的经济赔偿基础上增加一定的金额,以实现对侵权行为者的惩罚。

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时,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过错程度:对于故意侵权或极度恶意侵权的行为,应该给予更高程度的惩罚性赔偿。

而对于纯粹因过失或疏忽导致的侵权行为,应给予较低程度的惩罚。

2. 损害程度: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还应考虑到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

损害越大,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越高。

3. 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如果侵权行为是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或者涉及到公众安全等重要利益,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也应相应增加。

4. 侵权行为者的经济实力:在考虑惩罚性赔偿金额时,还需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者的经济实力。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先,补偿功能。

补偿性赔偿在⼀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受害者的部分损失,但对于某些不容易估计的损害(精神损害,⽣命,⾝体伤残)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补救,这部分带给受害者的反⽽是更⼤的伤害。

⽽惩罚性赔偿可以使受害⼈得到更全⾯的弥补。

其次,制裁功能。

补偿性赔偿只是对受害者所受表⾯实际损失的⼀种等价赔偿,看似损失多少赔多少。

对不法⾏为⼈来说补偿只是对其造成他⼈的损失的⼀种对价赔偿,⽽并没有对其本⾝违法⾏为进⾏惩治,没有使违法者受到制裁的创痛,因此起不到制裁、惩戒加害⼈的作⽤。

⽽惩罚性赔偿则通过给不法⾏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使其承担超过被害⼈实际损失以外的赔偿来制裁不法⾏为,提⾼违法成本,这样才能使加害⼈永⽣难忘,以达到制裁效果。

再次,遏制功能。

惩罚性赔偿并不只是要使加害⼈的“故意或恶意”⾏为得到严厉的惩处,它更⼤的意义在于警⽰他⼈,对社会⼀般⼈产⽣遏制作⽤。

“遏制与单个⼈的责任没有关系,遏制是指确定⼀个样板,使他⼈从该样板中吸取教训⽽不再从事此⾏为。

”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三个功能中,补偿是起点,制裁是⼿段,遏制才是最终的⽬的。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概念
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也称⽰范性赔偿(exem-plarydanmges)或报复性赔偿(Vindietivedam-ages),美国《惩罚性赔偿法案》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给予请求者的仅仅⽤于惩罚和威慑的⾦钱”。

⼀般是指由法庭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的赔偿。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是一种司法手段,以赔偿原告的非经济损失和对被告的行为进行惩罚。

它旨在修复被告的过错和迫使被告改正其行为,同时表达社会对于不法行为的态度。

然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首先,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导致滥用。

在一些情况下,原告可能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来追求不合理的赔偿,或者通过高额赔偿诉讼来敲诈被告。

这种滥用可能会导致司法系统资源的浪费,并对企业和个人产生不必要的压力。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判定什么类型的行为应该被视为惩罚性赔偿,以及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和陪审团需要权衡各种因素,包括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的损失和社会对于该行为的态度等。

这种主观性可能导致赔偿金额的不一致,并给司法系统带来不确定性。

另外,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给企业带来过大的经济压力。

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可能导致企业倒闭,并给相关工作岗位和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而且,对于大企业来说,他们可能容易成为诉讼的对象,因为他们拥有更多的资源来提起诉讼。

因此,在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时,应该考虑到企业的经济能力,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企业的利益。

然而,尽管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惩罚性赔偿制度仍然具有一定的价值。

首先,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强化法治意识,提醒人们遵守法律和规则。

它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表示不法行为将受到严惩,从而减少了潜在的违法行为。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为受害者提供公正和有效的救济。

在一些严重的侵权案件中,原告可能无法通过普通的损失赔偿来得到合理的补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弥补这种不足,并保证受害者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可以起到预防和警示的作用。

高额的赔偿金额可以迫使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引以为戒,以免再次犯错。

这种警示效应可以起到预防犯罪和减少侵权事件的作用。

因此,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我们仍然可以通过改进和完善制度来克服这些问题。

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惩罚性赔偿概述惩罚性赔偿这一概念起源于英美法。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里面,只有惩罚和赔偿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

一般惩罚是对身体(中国古代)或者自由的限制、拘束,赔偿则是在可调节的民事纠纷当中常采用的解决方式。

将赔偿的数额扩大至不光填补了损失,还使受罚者加以惩戒的惩罚性赔偿则是最早出现在英美法系中。

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阻止、补偿、威慑的功能,正是由于这些其他法律机制所难以实现的功能,惩罚性功能在争议中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发展,更是在世界普遍范围内扩张①。

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起源来看,其目的是为了惩罚被告的不法侵害行为以及阻止被告及其他人在将来实施类似的行为。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功能得以扩展,涵盖了另外一些其他功能:如促进受害人指责不法行为,更好地维护公正和秩序,补偿受害人的诉讼费用等②。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是:价值重大的损害赔偿或附加赔偿性损害赔偿金的损害赔偿,它时常用于法院或陪审团对被告人恶意的、加重的或野蛮的侵权行为之否定判断。

补偿性赔偿制度的侧重点在于补偿,但是由于诉讼成本、因果关系和损害范围等证据的缺乏,或者是法律政策等原因,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完全赔偿。

从根本说,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而产生的,它的侧重点在于惩罚威慑,相比补偿性的价值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利益恢复原状,出发点在于受害人的损失;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目的在于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以禁止通过违法行为获利,出发点在于违法人的所得。

我国在199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是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唯一一个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法律③。

二、经济法领域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一)制度构建的必要性补偿性赔偿是民事法律中一项基本方法。

我国惩罚性赔偿现状

我国惩罚性赔偿现状

我国惩罚性赔偿现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了违法行为人除了赔偿被害人实际损失之外,还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作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侵权者的经济处罚,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对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起到预防侵权行为的作用。

通过对侵权行为人的经济惩罚,能够使其犯罪成本昂贵化,从而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概率。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

仅仅要求赔偿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是远远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而加上一定的惩罚性赔偿,则能够让侵权者真切感受到违法行为的代价,起到更好的威慑作用。

最后,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调整社会资源的分配。

通过以高昂的赔偿金惩罚违法行为,可以实现资源的再分配,将违法者非法获得的利益收回,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对故意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形,包括严重侵犯人身权、健康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利的情形等。

此外,一些特定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也规定了对特定行业或领域中人身伤害、生活环境破坏等情形下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

然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赔偿金额的确定相对不够明确。

由于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金额的具体标准,这导致在实践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其次,对侵权者经济状况的评估不够全面,使得惩罚性赔偿难以准确执行。

此外,对于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对于证据的确立、赔偿数额的评估等都需要面临一定的困难。

三、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具体金额。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该制度是指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提供虚假食品广告等行为发生后,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或者赔偿的制度。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意义、适用情况、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浅议。

一、制度意义食品安全是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要进行罚款或者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其一是可以有效提高企业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杜绝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不合格食品的情况,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

其二是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对于那些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严惩,形成对其他潜在违法者的震慑作用,能够有效规范食品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适用情况《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采取惩罚性赔偿制度。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提供虚假食品广告等行为。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人,可以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收回并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赔偿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受到的损失等措施。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推动着食品安全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落实。

三、存在问题在实际应用中,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推行,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对于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之间的衔接问题。

因为一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导致消费者受到实质性的损失。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可以追究违法人的行政责任,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如何通过民事赔偿让消费者得到补偿。

这就需要更加细化的规定,明确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之间的衔接关系,以便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频率不断减少,但是仍然有一些侵权行为仍然存在。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我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正常赔偿之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作出额外的惩处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有效地减少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增强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保障。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见于《商标法》中。

《商标法》规定,在商标权利人要求恢复商标权的同时,可以要求赔偿其损失,并可以要求赔偿其利润。

如果商标侵权的行为十分恶劣,情节严重,不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和利润,还可以要求作出一定幅度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作用首先是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在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形下,要求侵权方支付高昂的赔偿金,具有显著的威慑力。

此外,惩罚性赔偿也可以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

通过对知识产权的经济承诺机制的加强,可以更好地鼓励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知识产权受到侵权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获得损失赔偿,并在损失赔偿之外,还可以获得更多的惩罚性赔偿,以弥补因知识产权侵权导致的商业损失。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加强知识产权的社会效益。

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宣传,可以更好地推动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发展,并促进知识产权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对于那些经常侵犯知识产权的公司和个人,要求对其进行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会对他们产生较大的震慑作用,从而降低知识产权侵权的发生率,促进全社会的发展。

要想有效地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知识产权,首先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普及工作。

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把握知识产权保护机会,及时发现知识产权侵犯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拥有足够的证据和证明材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了解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赔偿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方式,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日益受到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以期为完善我国赔偿制度体系、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首先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法律特征和适用范围。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评价,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探讨其在不同法系和国家中的实践差异及其背后的原因。

接下来,本文将从理论上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包括其对于补偿性赔偿的超越、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以及对于违法行为的遏制等方面。

同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提出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包括明确适用范围、规范赔偿标准、强化司法监督等方面。

通过这些建议的提出,旨在为我国赔偿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路和方案。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期为推动我国赔偿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机制,其理论基础源于多个法学领域的深入研究与探讨。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传统的民事赔偿原则中,赔偿主要以补偿性为主,旨在使受害人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

然而,惩罚性赔偿突破了这一原则,通过对侵权人施加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彰显了对民事权利的重视,以及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

从经济法的视角,惩罚性赔偿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行为往往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有时可能忽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经济成本,使得企业在进行决策时不得不考虑潜在的赔偿风险,从而促使其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对于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而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行为实行一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加大食品安全生产措施和质量管理力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身体健康和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

《食品安全法》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给予受害消费者更多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形成一定的压力和警示,提醒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守食品生产和销售的道德底线,以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多有效的法律手段,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让受害消费者获得更充分的赔偿,减轻受害者的经济负担,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约束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促使其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措施,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强化对食品行业的监管,促使相关部门更加严格地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对于惩罚性赔偿标准的界定和具体计算方式可能存在争议,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考虑到受害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违法者的过错程度以及社会公众的诉求等因素,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执行难度较大,需要相关部门配合联动,建立健全的惩罚性赔偿领域的法律体系和执行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效果评估和监督需加强,建立监管机构和社会监督的有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

针对上述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加强与专业机构的合作,进行调研和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体系。

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建立完善的追溯和监测体系,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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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2014—3谈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20年后,经2013年重大修改,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本次修改扩充了消费者权利,增加了经营者义务,最重要的是加重了违法经营者的责任。

而加重责任的最核心体现就是对原有惩罚性赔偿规定的重大修改。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依判例创设的一种不同于一般民事赔偿的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又称报复性赔偿,是指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在给予受害者损失赔偿的基础上,依法另行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加重赔偿,其目的是在针对加害人过去故意的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加害人进行加重处罚的一种措施,其作用一是惩罚加害人,二是警示其他人。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的研究观点,惩罚性赔偿源于西方的“倒数原则”,主要是针对小额分散性损害,行为人以违约或者侵权方式侵害他人并使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但由于单个受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额过小。

考虑到获得损失赔偿的维权成本,绝大多数人在维权得不偿失的情况下会放弃赔偿请求。

而行为人实施这类行为是以同一方式不断复制.虽然从每个受害人身上获得的不法利益额较小.但由于受害人数量庞大,其得到的不法利益额的总额就十分可观,因前述讲的多数人会放弃维权,使行为人这种违约或者侵权行为得逞的几率就很高。

如一不法经营者向社会广而告知,其新护肤品效果奇佳。

寄10元钱可试用1周,有5万人给他寄了10元钱,而其却从不给任何寄钱的人发货,对每个受害者来说10元钱不值得去维权,多选择放弃;而该经营者得到了50万元。

在此情况下,如果真的有1人较真要求其赔偿,法院居于穷尽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判处给予该受害人的赔偿额为10元乘以5,受害人36卞团工商管理轩宽虽得到了大额不当利益.但违法者没有因违法行为获得任何可期待利益,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这就是最初的“倒数原则”。

但从现在的立法实践和日趋成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角度来审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惩罚性赔偿.因为对违法行为人来说只是全额返还。

没有惩罚的意涵在内。

但是却为后来的民事赔偿一直坚守的赔偿即损失补偿的填平原则得以突破奠定了基础。

惩罚性赔偿制度经历了复杂的演变过程。

18世纪。

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范围一般限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诬告、非法侵入等使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案件。

在当时,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作为一项独立的赔偿内容加以确立,但考虑到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客观的.虽然无形但给受害人造成的痛苦却是巨大的。

司法判案中注意到对这种损害应当予以补偿,所以在赔偿受害人实际物质损失的同时,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也予以与物质损失同等的经济赔偿待遇.这种赔偿是在当时不承认对精神损失以物质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中,对精神损失的一种替代赔偿。

所以当时的惩罚性赔偿与我们今天的惩罚性赔偿相去甚远.将今天独立的精神损害赔偿归于物质上的惩罚性赔偿。

如今,惩罚性赔偿已经成为赔偿法律制度中一项完善而独立的制度,其适用范围和内涵均有了很大的发展。

首先,它是在不否认传统民事赔偿原则及损失填补原则基础上的适用,也就是法官在裁判时先做出对受害人实际损失予以赔偿的判定,即填平原则。

然后在此之外,再作出另一赔偿额的判决,这个赔偿额可能依照法律规定的上线或下线作出,也可能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看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作出。

其次.现在的惩罚性赔偿是在全部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得以确立并独立适用的前提下确立起来的,它已不是任何一个赔偿内容的替代赔偿,而是在不影响上述赔偿内容适用前提下的另行加重赔偿。

2014—3消费维权二、惩罚性赔偿的特征惩罚性赔偿同一般民事赔偿相比有以下显著特征:(一)惩戒预警和补偿抚慰相结合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是惩,其次才是赔。

在对行为人的行为处以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再处以额外赔偿,带有明显的惩戒性质,以公权力即司法权的介入对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实施强制性干预以维护社会利益;另外,这种惩戒的结果对其他行为人有明显的警示作用。

综合起来就是使违法行为人受到高于其违法所得和超过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数额的赔偿,使其不再犯,同时警示他人不实施同样的违法行为。

因此,惩罚性赔偿带有罚款或者罚金的公法功能。

惩罚性赔偿虽带有公法功能,但是赔偿的款项却不进入国库,而是支付给受损害的民事当事人,对其有补偿抚慰的作用,在这一点上惩罚性赔偿又带有私法性质,所以惩罚性赔偿具有公、私法的双重性。

(二)惩罚性赔偿不仅适用于侵权,也适用于违约。

不仅适用于不法行为人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也适用于没有给他人造成任何损害而实施的一定行为惩罚性赔偿适用于因侵权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如销售剧毒食品致他人瘫痪,除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生活费、受害者抚养人必需的生活费和残疾赔偿金外,还可以依法处以惩罚性赔偿;同时,因行为人违约如采用欺诈手段向他人提供商品,购买人没有因此受到商品本身之外的人身财产损失。

只是得到了不符合约定的商品.同样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

(三)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额不以受害者损失大小计算,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依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确定惩罚性赔偿和一般民事赔偿不同的是既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条件,也不以损失额大小作为确定赔偿额的依据。

有的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仍处以惩罚性赔偿,有的损失额很小但仍处以巨额赔偿,这是由这一赔偿制度的功能及惩戒功能决定的,既然是惩戒。

造成的后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

主观恶意程度高,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仍必须严厉制裁,惩罚的同时借以预防其再犯;相反,即使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可以判断其主管恶意程度较低,不需处以较高的赔偿额。

三、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惩罚性赔偿是“惩为本,赔为用”,惩罚是目的,赔偿是手段。

(一)惩罚性赔偿的最主要、最重要的功能是对不法行为进行惩戒传统民事赔偿是补偿性赔偿。

不法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赔偿总对价仅为受害人权利的价值的丧失部分,而不是受害人权利的总价值。

但不法行为人因侵权或者违约所获取的利益高于所应支付的赔偿额,即使按照补偿原则支付赔偿额后仍有“剩余”。

在赔偿后还有“不当得利”可以获取.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目标就不能实现。

所以,传统的民事赔偿原则在这种情况下遏制不法行为的作用的局限性就表现出来了。

惩罚性赔偿则不然。

除给予受害人补偿性赔偿外,还在损失之外给予受害人一定的或者更高的赔偿,不仅穷尽违法所得的全部利益。

而且还得将原合法所得部分用于支付赔偿,惩戒违法性的价值取向非常明显,使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不仅惩罚了不法行为人,也警示了其他可能有此意图的人。

(二)惩罚性赔偿具有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传统民事赔偿最高原则强调的是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

也就是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被侵害以前的状态。

惩罚性赔偿除在传统民法上损害赔偿功能的补偿性得以实现外,受害人还能获得超额赔偿。

而且这一赔偿额可能非常高。

受害人因法律的规定。

通过惩罚性赔偿,获得了较受害前更多的“利益”.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损害的权利增值。

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超过实际损失额而给予的赔偿。

这一功能具有鼓励性,鼓励激发受害人通过诉讼途径依法获取超额利益,依此打击、遏制不法行为人的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四、国际上惩罚性赔偿的两种不同做法惩罚性赔偿的渊源为判例法.成文法国家或地区少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在判例法国家中,美国将这一制度的价值发挥到了极致。

其《统一产品责任示范十固工商管理研究37消费维权2014—3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原告通过明显的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由于产品销售者对产品使用者、消费者或者可能受到产品伤害的其他人员的安全采取轻率、漠视态度致使原告遭受损害的。

原告可以得到惩罚性损害赔偿。

最直接的体现还是判例,有些惩罚性赔偿判例可以用石破天惊来形容。

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多用于消费领域,在消费领域就是用严厉的事后惩罚保护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以维持美国经济强国的地位.因为美国消费者消费对G D P的贡献率一直维持在70%一75%之间,而我国不足35%。

下面选两个判例说明美国的惩罚性赔偿。

判例一:1993年平安夜,美国加州安德森太太将一辆通用汽车公司1979年生产的雪佛兰“玛丽布”轿车刚刚停在路边,一辆汽车高速追来.撞在安德森太太的车尾上,立即引起汽车油箱爆炸起火燃烧。

坐在车里的6人包括4名儿童严重烧伤,安德森太太11岁的女儿更是60%的烧伤面积。

在此后的6个月内.她做了60次植皮手术,不仅花费惊人,而且经受巨大的痛苦。

该案起诉至洛杉矶法院,经陪审团一审裁定,1999年7月9日洛杉矶法院做出了美国有史以来金额最高的个人伤害赔偿裁决,引起全球关注。

陪审团裁决通用公司赔偿安德森和她的4个孩子及朋友提格尔1.07亿美元的伤害赔偿和47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

理由是通用公司该款车油箱设计的位置不安全,而其为了每辆车节省6.19美元而拒不召回更改设计。

判例二:同样在1999年,美国加州法院另一陪审团对福特汽车公司做出了又一个巨额赔偿裁决。

消费者罗莫在1993年6月的一天驾驶福特B r onco越野四驱车接载5名家人在公路上行驶时意外翻车.主要由塑料制成的车顶承受不了猛烈冲击而破碎,罗莫的父母及弟弟在车祸中死亡。

他与庆幸生还的两个姐姐控告福特公司,声称福特公司早知道Br onco越野四驱车车顶经受不住撞击但仍继续生产.致使其亲人死亡。

陪审团裁定福特公司向翻车意外中丧生的夫妇及其家人赔偿500万美元,另外需支付2.95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

从上述两判例可以看出,美国不仅是惩罚性赔偿的创始国,而且至今仍是对这一制度适用最严厉最充分的国家。

38十翻工商管理轩宽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德国,不论是学界还是司法界,对惩罚性赔偿都持有消极的态度。

德国普福尔茨海姆大学艾森伯格教授观点即十分明确:给予受害人高于其受损害额的赔偿是不可想象的。

在德国对惩罚性赔偿的态度类似于其和欧盟委员会对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一样不置可否。

但是在德国的立法中类似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仍能找到一些痕迹。

魏斯玛大学经济法教席塔姆教授介绍的在金融领域的一项制度就有惩罚性意味.即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利息.其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限制的最高利率,如果高于国家限定的最高利率,利息即分文不计。

这一规定即带有明显的惩罚性。

五、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

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1993年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第四十九条被称为“明星”条款,创造了我国新的民事赔偿制度的历史.开创了我国惩罚性赔偿的先河。

其后,2003年6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实施的《食品安全法》,2010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均对惩罚性赔偿做出了规定,2013年10月25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做出了更为严格、更全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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