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政府会计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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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新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衔接问题探讨

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新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衔接问题探讨

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新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衔接问题探讨文吐珍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摘要: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切实保障国家利益不受损害,我国推行了新政府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源配置优化以及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提供了巨大的帮助。

而在新政府会计制度实施之后,各行政事业单位则应积极做出响应,完善准备,实现新制度在行政事业单位运行中的有效贯彻执行,本文将以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新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衔接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新政府会计制度;衔接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所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也在不断充实和完善,为了使其职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应全面提升单位财务管理水平。

对此,我国于2019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新政府会计制度,这必然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探究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工作和新制度的衔接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政府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产生的影响分析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政府会计制度对现有的政府会计核算模式进行重构,推行了“平行记账”模式,一方面保持了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之间的相互独立,另一方面也注重二者之间的相互衔接协调。

这种模式的推广应用可以起到强化政府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的效果,对于政府绩效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新政府会计制度实现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整合,这一举措极大的推动了我国政府会计制度的统一化建设进程,加强了不同部门之间会计工作的联动,实现了会计信息的共享以及合理应用,使得会计工作的效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

再次,新政府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进行拓展丰富,引入了权责发生制,使得财务管理的会计核算功能得到了大幅度的增强。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的会计核算内容较过去更加广阔,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公共设施以及无形资产的核算工作得到了有效加强,促进了政府财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

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附件1:《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财政部关于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2.19•【文号】财预字[1998]57号•【施行日期】1998.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57号1998年2月19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1998年2月6日发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行政单位原执行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鉴于新制度下发较晚,单位已按原制度建立1998年新账,为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新旧账务衔接问题做如下规定:一、凡是1998年账务核算内容不多的单位,可以重新办理建立新账工作。

具体方法为:(一)根据年终决算转账的“资金活动情况表”结合账簿记录编制年终结算转账的“资产负债表”(附件一)。

(二)行政单位年终结账后有关科目内容调整如下:1、货币资金的结转将原“经费现金”、“库存现金”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新制度中的“现金”科目。

将原“经费存款”、“其他存款”科目余额合并转入“银行存款”总账科目,总账科目下可按资金的种类分设明细科目。

将原“有价证券(预算内)”、“有价证券(预算外)”合并转入“有价证券”总账科目。

2、往来款项的结转将原“经费暂存”、“暂存款”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暂存款”科目。

将原“经费暂付”、“暂付款”、“应返还限额”、“合同预付款”、“借出款”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暂付款”科目。

3、其他资产的结转将原“经费材料”、“库存材料”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库存材料”科目。

将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基金”科目余额分别转入“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科目。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附件1:《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探讨

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探讨

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探讨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制度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会计制度也在不断更新和调整,新的会计制度不断推出,旧的会计制度逐渐淘汰。

在这种背景下,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服务单位,其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对社会公众和政府监管都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确保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顺利进行,避免因此而导致财务混乱和不规范的问题,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之一。

对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对于提升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保障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其中研究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特点,为后续对比和研究做好准备。

通过比较新旧会计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可以帮助我们更清晰地认识到新制度的改革意义和实施路径,从而为顺利实施新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针对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入分析和探讨,将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规范性。

通过研究具体的操作步骤,我们可以总结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提供可行性指导,促进制度衔接的顺利进行。

通过对以上研究目的的分析和探讨,本文旨在为解决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支持。

1.3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的意义和价值。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会计理论的不断更新,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

研究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意义在于可以帮助行政事业单位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新的会计准则和规定,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换与衔接若干问题探讨

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换与衔接若干问题探讨

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换与衔接若干问题探讨【摘要】本文旨在探讨行政事业单位在新旧会计制度转换与衔接中可能面临的若干问题。

在将介绍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在将分析新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影响,旧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新旧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性,并探讨转换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挑战及衔接问题。

在将提出应对策略建议,展望未来发展,并总结全文内容。

通过本文的探讨,有望为行政事业单位在新旧会计制度转换与衔接过程中提供参考与借鉴,以推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换、衔接、影响、问题、差异性分析、挑战、策略建议、展望未来、总结、研究背景、研究目的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当前全面实施新会计制度的大背景下,行政事业单位也面临着从旧会计制度向新会计制度的转换和衔接问题。

由于传统的旧会计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信息披露不够透明、财务数据不够准确、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不高等,因此需要引入新的会计制度来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

行政事业单位是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机构,其财务活动对社会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来规范其财务管理活动。

在转换新旧会计制度的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面临着诸多挑战,如如何调整会计政策、如何处理旧会计制度下的遗留问题、如何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等问题。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研究新旧会计制度转换与衔接的问题,对于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证财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也有助于推动行政事业单位的现代化管理,提升其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的落实将为未来和提供深入而系统的分析和解决方案。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换与衔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重要问题,通过对新会计制度的影响、旧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新旧会计制度的差异性分析、新旧会计制度转换的挑战以及衔接问题的深入探讨,旨在提出一些可行的策略建议,为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制度转换过程中提供参考。

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

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

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是指行政单位由旧的会计制度顺利过渡到新的会计制度的过程。

行政单位的会计制度是为了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而制定的一套制度和方法,是行政单位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会计理论的不断演进,行政单位的会计制度也需要不断和更新,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管理需求。

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目的是确保会计核算的连续性和客观性,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需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准备阶段、过渡阶段和稳定阶段。

准备阶段是指行政单位开始制定新的会计制度的过程,包括制定新的会计政策、制定新的会计程序、制定新的会计凭证和账簿等。

过渡阶段是指行政单位从旧的会计制度过渡到新的会计制度的过程,包括进行旧会计数据的转换和调整、对旧会计凭证和账簿进行归档等。

稳定阶段是指行政单位逐渐适应新的会计制度的过程,包括进行新会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培训、监督新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关键是确保会计信息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首先,在准备阶段,行政单位需要充分了解新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和规定,制定适合自身情况的会计政策和程序。

其次,在过渡阶段,行政单位需要将旧的会计数据进行转换和调整,确保新旧会计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同时,行政单位还需要对旧会计凭证和账簿进行归档,保存历史数据,以备后续审计和查询。

最后,在稳定阶段,行政单位需要建立新的会计信息系统,确保新的会计制度的正常执行和操作的顺畅进行。

并对新的会计制度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成功与否对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具有重要影响。

一个良好的会计制度衔接过程能够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行政单位的财务透明度和管理效能。

相反,一个不完善的会计制度衔接过程可能导致财务报表的失真和遗漏,影响行政单位的决策和信誉。

因此,行政单位应高度重视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加强组织和协调,确保衔接过程的顺利进行。

实现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衔接性着眼点分析

实现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衔接性着眼点分析

实现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衔接性着眼点分析【摘要】政府会计制度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是两种不同体制下的会计制度,如何使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并保持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衔接性成为重要议题。

本文首先分析了政府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特点,接着探讨了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难点以及两者之间的衔接性问题。

随后提出了实现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衔接性的关键措施,并通过案例分析展示了某医院成功实现该衔接性的经验。

最后就研究结果进行了总结,并展望了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提高医院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促进医院治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发展。

【关键词】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医院、衔接性、难点分析、关键措施、案例分析、结论总结、未来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医院是国家的重要行政机构之一,承担着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

而政府会计制度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衔接性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在我国,政府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各自有着自己的特点和规范,但二者之间的衔接性却常常存在一些难题和挑战。

政府会计制度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在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等方面存在差异,这就给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医院通常以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而政府会计制度更多地关注的是政府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活动,因此医院需要在履行自身使命的兼顾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这就需要医院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进行调整和改进。

政府会计制度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衔接性问题也是一个需要重视的议题。

医院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其财务活动和政府的财务活动之间存在着息息相关的联系,因此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需要确保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衔接性,以保障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研究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衔接性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和实践价值的课题,对于提升医院财务管理水平和促进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会计科目(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实用参考]《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实用参考]《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附件2:《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PP〕22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会计科目(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换与衔接若干问题探讨

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换与衔接若干问题探讨

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换与衔接若干问题探讨1. 引言1.1 研究背景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换与衔接若干问题探讨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制度方面也面临着转变和更新的挑战。

过去的会计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化管理的需求,如何将新旧会计制度有效转换和衔接,成为了当前行政事业单位面临的重要课题。

传统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主要以预算会计为主导,注重资金的监管和账务的核算,缺乏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的综合分析。

而新的会计制度要求更加注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以支持决策和监督的需要。

研究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换与衔接的问题,不仅有助于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也有助于推动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与现代化管理的进程。

本文将围绕新旧会计制度的异同、转换过程中的注意问题、衔接过程中的挑战、解决建议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展开讨论,希望能对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换与衔接若干问题探讨本文旨在探讨行政事业单位在新旧会计制度转换和衔接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及挑战,深入分析其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通过对比新旧会计制度的异同,分析转换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探讨衔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挑战,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旨在为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制度转换和衔接过程中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其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深入了解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转换与衔接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促进其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财务运作能力。

1.3 研究意义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换与衔接是当前财务领域的热点问题,其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事业单位在实施新旧会计制度转换与衔接过程中,将面临诸多挑战和困难。

通过深入研究该问题,可以为相关单位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建议,帮助它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转换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衔接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衔接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衔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治理结构的不断调整,新的行政单位成立的情况屡见不鲜。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衔接是确保财务管理的有效实施和信息的连续性的重要环节。

下面将围绕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衔接展开讨论。

一、概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衔接是指新旧行政单位在成立过程中,将原有的会计制度与新的会计制度进行对接和整合,以确保财务管理的连续性和效率。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衔接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重点。

二、工作重点1.政策研究:新旧行政单位的会计制度衔接需要进行充分的政策研究和分析,了解新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并为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提供依据。

2.会计政策的整合: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衔接的核心工作是对旧有会计政策和新的会计政策进行对接和整合。

首先,需要对旧有的会计政策进行梳理,了解原有政策框架和设定的目标。

然后,对新的会计政策进行研究,分析新政策的特点和要求。

最后,进行对接和整合,确保新单位的会计制度与新政策保持一致。

3.会计流程的调整: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衔接还需要对会计流程进行调整。

首先,需要对旧有单位的会计流程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然后,根据新的会计制度要求,调整流程,使之符合新政策的要求。

同时,还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会计流程的衔接不会影响其他部门的工作。

4.数据整合和转换: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衔接的另一个重点是对数据的整合和转换。

由于新旧行政单位的会计制度不同,原有的会计数据需要进行整合和转换才能满足新的制度要求。

这需要对原有数据进行清理和分类,同时进行合并和转换,确保新单位的会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培训和交流: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衔接还需要进行全员培训和交流。

培训是为了让工作人员了解新的会计制度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交流是为了解决在衔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不同单位之间的合作和配合,共同完成衔接工作。

三、衔接实践实践中,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衔接可以从以下几个步骤进行:1.政策研究:首先,对新政策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分析,了解政策要求和目标。

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探讨

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探讨

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探讨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事业单位的数量和规模也日益增大。

对于这些单位来说,财务监管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而会计制度则是财务监管的核心。

因此,在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中,会计制度的选择和实施都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随着新旧会计制度的不断更新和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如何进行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是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新旧会计制度的背景和特点1、旧会计制度2000年之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主要采用的是单一制会计制度和独立会计制度,其中单一制会计制度主要适用于财政单位和政府部门,独立会计制度则适用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

旧会计制度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特点是:1)强调资金来源的分类核算;2)重视收支实现制;3)采用现金计量等特殊方法;4)不强调会计记录与会计报告的保密性。

2、新会计制度2000年后,我国开始逐步推行新会计制度。

新会计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强调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完整呈现;2)推行基于权责发生制的核算方法;3)不再使用现金计量等特殊方法;4)要求强调会计记录与会计报告的保密性。

在新会计制度未推行前,许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是旧会计制度。

这些单位在转换为新会计制度时,需要解决一些问题,才能确保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

1、核算口径问题新旧会计制度的核算口径不同,例如,旧会计制度使用收支实现制,而新会计制度使用权责发生制。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单位需要对旧会计制度的数据进行调整,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会计处理方法问题新旧会计制度的会计处理方法也存在差异。

例如,旧会计制度采用特殊的现金计量方法,而新会计制度则采用基于权责发生制的方法。

因此,在转换新会计制度时,单位需要制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以确保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

3、会计记录和报告问题新会计制度对会计记录和报告的保密性要求更高。

因此,行政事业单位需要重新审查和规范自己的会计记录和报告方式,确保不泄露任何机密信息。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附件1:《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浅谈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的差异及其衔接问题

浅谈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的差异及其衔接问题

浅谈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的差异及其衔接问题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新旧会计制度的差异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报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衔接问题也成为了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一、新旧会计制度的差异1. 会计制度体系不同新会计制度强调规范、透明、便于比较和真实反映经济业绩等原则,更加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而老会计制度则偏向传统的财务管理为主,注重预算控制和政府财务稳健性。

2. 会计处理方法不同新会计制度注重会计信息的实质反映和真实性,更加强调财务报告的公允价值,并采用了更加严格的准则和制度规定;而老会计制度则注重会计处理的灵活性和政策性,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3. 会计核算内容不同新会计制度扩大了会计核算的范围,增加了资产负债表项目和利润表项目等内容,更加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法;而老会计制度则相对简单,往往只注重资金流的核算和管理。

二、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1. 制度转换难题由于新旧会计制度有较大的差异,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进行从老制度到新制度的转换,这其中包括对会计政策、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报表等进行调整和完善,这无疑给单位的财务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2. 人员素质不足由于新旧会计制度的差异,需要有一批具备新制度要求的会计人员来进行落实。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缺乏新会计制度的培训和理解,导致了会计制度转换的难度。

3. 财务信息披露透明度问题新旧会计制度的差异使得财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出现问题,原本在老会计制度下可能存在的问题在新会计制度下有可能被发现,这对于单位的财务稳健和形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三、衔接问题的解决1. 健全培训机制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新会计制度培训,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理解能力,以便更好地适应新会计制度的要求。

2. 完善制度转换方案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完善制度转换方案和实施步骤,确保在转换过程中不会给单位的正常运营和财务管理带来过大的冲击。

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摘要:本文结合实际工作,阐述了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期望能够为行政事业单位新旧制度衔接工作提供一些参考,推进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与管理工作。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衔接一、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问题新政府会计准则构建了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科学界定了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明确了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属性及其应用原则,构建了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新政府会计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所以新旧制度的衔接就成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中的重点。

1.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问题首先,新政府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方面做出了较大的调整,会计科目的变化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过程中较为明显,新会计制度删除了一些不重要的科目,例如“拨出经费”,在删除科目的同时又在会计科目中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例如“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等,同时新会计制度在材料和存货方面做出了调整,这些调整和删减弥补了以往会计制度涵盖范围小、信息不完整的问题,但是人们接受新事物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制度的变化和调整直接影响着工作方式的改变,所以会计人员对新制度的接受效果和接受期限就成了执行新政府会计制度的难点。

其次,新政府会计制度的使用范围相比原有的会计制度做出了很大程度的转变,新的政府会计制度统一了现行政府单位会计制度,而原有的会计制度分为《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虽然说制度的改变能够促进会计工作的完善,但是这种范围性质的转变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无疑是一种挑战。

再有就是行政事业单位的账务处理形式在新制度推行的背景下发生了改变,最为明显的就是在固定资产折旧和计提摊销这两个会计科目上的改变,这两个科目能够使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资产状况得到更为明确的反映,相关的会计人员只有明确的掌握单位内部资产的实际情况才能够更为有效的控制财务状况。

事业单位衔接《政府会计制度》的处理流程

事业单位衔接《政府会计制度》的处理流程

事业单位衔接《政府会计制度》的处理流程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5步: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参见下表),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财务会计科目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资产类(1)直接转换科目(8个):“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转账时,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其中将原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库存现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转账时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扣除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

其中将原账的“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3)“其他应收款”科目将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其他应收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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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库存现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

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

其中,还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3)“其他应收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单位在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经付款、尚未收到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已经付款、尚未收到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

(4)“存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和“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存货”科目。

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存货——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委托加工存货成本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单位在原账的“存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储备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5)“固定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

单位在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中只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内容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

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内容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相应资产的账面余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并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减去上述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

(6)“累计折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单位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并记入“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单位已经计提了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并记入“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科目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

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科目的内容,且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并记入“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余额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

(7)“在建工程”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

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将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预付账款”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工程物资和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8)“累计摊销”科目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摊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单位已经计提了无形资产摊销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2.负债类“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政府补贴款”、(1)“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政府补贴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应缴税费”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科目。

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应缴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交增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3)“应付账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应付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但是不再核算应付质量保证金,应付质量保证金改在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尚未支付质量保证金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尚未支付质量保证金的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账款”科目。

3.净资产类(1)“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的余额内容。

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依据新制度,单位无需对原制度中“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科目对应的内容进行核算。

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资产基金”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贷方,将原账的“待偿债净资产”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4.收入类、支出类由于原账中收入类、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单位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单位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新账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当对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单位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账户余额及分拆原账户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在途物品、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在途物品、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

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在途物品、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初始入账成本,分别借记“在途物品”、“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单位对于登记新账时首次确认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应当于2019年1月1日以后,按照其在登记新账时确定的成本和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摊销)。

2.受托代理资产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物资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

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物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3.盘盈资产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盘盈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

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盘盈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照盘盈资产成本的合计金额,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4.预计负债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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