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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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课程案情分析
通过听取法官对信访压力描述,认识到当事人(主要是受害人)的信访会通过法院内部的上访率等指标对法官的业务工作产生压力,法官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接待访民,反复就案件向相关部门、领导进行汇报和说明,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这种额外的工作负担自然是不愿接受的。另一方面当事人的信访还会对法官的个人生活甚至是家庭造成影响,一些上访人可能对法官进行威胁、对法官进行跟踪甚至对法官的家人进行骚扰,作为一个普通人,这更是法官无法承受的。因此,当我以法官的角色进行案件审判时,必然要考虑到判决结果对于受害人的可接受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当地民俗风情等因素,综合进行判决,尽量使得当事人不上访。下面就本案中三个被告人分别就案件事件认定和刑罚适用进行分析。
一、牛强
1.牛强故意伤害案
本案中被告人牛强为主犯,在2010年4月22日15许牛强在平县挚地大道南段的“指间缘”网吧上网期间因上厕所之事与被害人王生发生纠纷后引起厮打,其中双方因上厕所产生矛盾只有被告人牛强陈述可证实。但王生与牛强发生言语冲突,双方发生肢体接触,有证人陈玉威证言可证实。王生对牛强进行殴打有牛强、马铭供述、证人王浩、文亮证言可证实,卷中无牛强本人的伤情鉴定,无法证实牛强本人在打斗中的受伤情况。对于牛强持刀刺向王生并迅速离开的过程,有牛强、马铭的供述、证人王浩的证言可以证实,但其中牛强在被殴打过程中,“头向一边扭着”的状态下从身上取出匕首刺向王生的具
体过程描述只有牛强本人的供述中证实,王浩还能证实捅人的匕首是黑色的,目击证人王浩和文亮的辨认笔录能证实被被抓捕的嫌疑人牛强即为现场致人死亡的嫌疑人。王生被刺后过了一段时间才倒地有证人王浩、文亮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牛强、马铭的供述证实两人在王生掏出手机后即离开现场。对于王生趴在现场,地上有血这一情况有证人韩雨、文亮、陈玉威、尹勇、金香、张国辉的证言,被告人曹扬的供述,以及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可以证实。对于王生死于单刃刺器刺破主动脉壁造成失血性死亡由公安机关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刑事技术鉴定书能够证实,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还能证实王生的面部还有两个擦伤,可能是与牛强打斗过程中造成,但不能排除是王生倒地过程中造成。牛强离开现场后坐车到汽车南站,后与马铭和曹扬联系后前往曹扬所在村庄的过程有被告人牛强、马铭和曹扬的供述可以证实。牛强、马铭、曹扬三人遇到田尚尚,牛强让曹扬向其借摩托车,并由曹扬将其送走,后曹扬离开的情况有牛强、马铭和曹扬的供述,有证人田尚尚的证言、田尚尚被扣大阳摩托车证实。牛强和马铭乘出租车到汝县时在东关大桥下车有牛强、马铭供述可证实。牛强将作案凶器匕首抛至护城河中有牛强供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物证匕首以及牛强的辨认笔录可以证实。马铭在案发前一天前匕首因被牛强相中而把匕首交给牛强的情况有马铭、牛强的供述可以证实。牛强给其张占伟打电话,张占伟让牛强自首的情况时有牛强、马铭供述、张占伟的证言、通话记录可以证实。牛强与民警张剑波联系并自首的情况牛强供述、张占伟、张剑波的证言、通话记录可以证实。牛强在汝县小南海附近河边等待民警抓捕的情况有证人张剑波、苏锋
的证言可以证实。
对牛强的年龄,西洋店派出所户籍证明、西洋店人计办的户口册、平县二高学籍、牛强本人在之间的多次供述证实牛强生于1990年2月4日,但平县人计委又证实计生台帐是根据派出所户籍信息产生的,两者之间不独立,平县二高负责人证实学籍年龄由当事人自报,因而不具有官方证明力。对于牛强生于农历1992年12月25日(阳历1993年1月17日),有牛强本人供述、牛强之父牛见军,牛强之母张艳红、牛强之姑牛青梅,证人、牛强接生人张大桃、冯振飞、牛强姑姑的笔录记本、牛强母亲的孕检免检证、调查刘成、王忠义的笔录各一份能证实。证人薄麦格、陈中义、方小双、马朋琴、陈马虎、郭看花虽能证实牛强生于农历1992年12月25日,但后又说不知道牛强实际年龄,为牛强父母安排说的,故证人不可采用。证人刘标、王亚丽证明牛强是1992年出生的。以上各证据之间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且相互间证明力大体相当,两种关于年龄的说法都不足以在证明力上取得优势。而公安部的骨龄物证鉴定意见证实牛强的年龄为17.5岁并上下浮动1周岁的范围内,即牛强约为16.5岁到18.5岁。此证据客观性较强,与牛强出生于1990年2月4日的证据相互矛盾,但牛强生于农历1992年12月25日的说法可以包含在此结论之中。因此从证明力比较的角度及刑事诉讼中证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综合认定牛强处于16周岁至18周岁之间。
本案中牛强虽然持匕首刺向被害人王生的要害部位——左胸,但有本人供述和证人证方都证明其是在被殴打的过程中从胸口拿出匕首刺向王生的,本人能还证明其头部当时是扭着的状态,难以认定其
具有故意杀害王生的故意,持匕首刺向他人可能造成人人人身伤害,故可以认定其具有故意伤害王生的故意,王生死亡的结果属于结果加重犯,故牛强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另外,牛强的行为也不构成正当防卫,牛强在刺伤王生前虽然是处在被王生殴打的过程中,但其在别人对其赤手空拳殴打的过程中持匕首刺向他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一般人对行为过当性的认识,可以推定其对行为过当性的认识,属于故意犯罪的行为。虽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起刑点为十年以上,而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刑期为三到十年,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牛强进行判决可能比按故意杀人的刑期更长,但罪刑法定是刑法原则中的首要原则,罪与刑相适应的原则也要对其让位。但考虑到本案中牛强有自首行为、且推定年龄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害人有过错,故可以对牛强从轻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对牛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牛强的伤害行为对于被害人王生造成了直接的损害,故被害人家属可以对牛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所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物质损失,故王生父母要求的精神赔偿于法无据,招待费不属于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不予赔偿。故只能对王生母亲金香因被害人死亡导致生病的医疗费、殡葬服务费和王生父母因被害人死亡造成的误工收入进行赔偿,但需提供明细以确定具体数额。
2.牛强盗窃案
牛强于2009年11月、12月份的一天,在平县城“一地”网吧前将付留振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本田110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后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