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喻说理与类比推理的不同艺术特点——《劝学》论证方法辨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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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劝学》是《荀子》首篇,又名《劝学篇》。其从儒家道德修养论的立场系统论述了学习的重要意义,以及学习的内容、方法、途径和最终所达境界等问题。虽然文中所谈学习与儒家要求的君子道德修养紧密联系在一起,但其中提出的一些主张,如学无止境、锲而不舍、用心专一、虚心求教等,在各个领域均有普遍借鉴意义。不仅有助于个体道德建设、彰显生命价值,更对塑造“君子”型人才,提升社会整体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文中使用大量喻证,生动形象地说明道理。
但是郑光复认为《劝学》的论证特点是类比而非比喻。他认为《劝学》属于议论文体裁,因而文中所用为类比推理方式,而不是喻证。看似有道理,实际上却混淆了喻证说理与类比推理的区别。本文拟就此对喻证法与类比进行比较分析,并探讨修辞与逻辑的关系,从而进一步领略《劝学》的艺术魅力。
目前学界虽有针对比喻论证与类比推理关系的研究,但几乎都从逻辑学角度进行论述,很少涉及修辞学和逻辑学之间的对比分析研究,而针对《劝学》中比喻论证与类比推理的争议研究更是少之又少。鉴于此,澄清比喻论证和类比推理的关系,对修辞学和逻辑学研究都将大有裨益。
二、喻证法与类比的界定
比喻属于修辞学范畴,类比属于逻辑学范畴。修辞是语言运用的艺术,常因语言而异;逻辑是抽象思维活动的规律,是人类共同的。修辞运用离不开思维活动,但不一定符合逻辑规律,可以只表达形象思维、感性认识;逻辑思维虽然也离不开语言运用,但必须符合逻辑规律,依赖抽象思维、理性认识,主要运用消极修辞手段表达,一般不用积极修辞手段。对二者的混淆会产生两个后果:或者认为逻辑不可靠,或者认为修辞等同于推理。
喻证法即比喻论证,是用打比方的方法形象地对论点进行证明的一种论证方法,多用人们熟知的事物作比喻,论证观点的正确性,“喻巧而理至”。从先秦诸子百家的文章到瑞士费尔迪南·德·索绪尔的《普通语言学教程》,古今中外均喜用喻证法证明观点或解释晦涩的术语,因其清晰易懂,生动形象。目前,逻辑学和写作学论著均把“比喻论证”列为论证方法之一,公认议论文体中也可以使用比喻辞格。各地中高考多次考查比喻论证,如哈尔滨2013年中考语文,提问“谦和,如一幅淡雅的水墨画卷;谦和,似一篇清丽的婉约文章”是哪种论证方法。上海、内蒙古、河南、安徽、浙江、四川、福建等省市均有此类考查内容。可见喻证法不仅使用广泛,而且成为中学语文要求掌握的内容。
类比推理,是一种前提与结论具有或然性联系的推理,也称类比法,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若干属性上相似从而推出其在其他属性上也相似的推理,是从特殊到特殊的推导事理的逻辑手段。
喻证与类比的构成很相似,都具有比与被比的两个事物,这两个事物必须有类似之处,并且要求比较双方相似处越多越好。但二者的区别也十分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比喻通过形似描摹说明,是一种语言表达方式,影响语言传播的效果,属于修辞学范畴;类比通过内在联系寻求共性,是一种逻辑思维方式,影响认识事物的推断,属于逻辑学范畴。
第二,从内容看,比喻有本体、喻体,通过相似点(形似)联系在一起,喻证法注重的是相似性;而类比有被类比事物和类比事物,通过逻辑关系(质同)联系在一起,注重比较双方的相关相连,质的同一。
第三,是否有本体和喻体出现是喻证与类比的根本差异。从形式结构看,喻证可出现本体、喻体和表示相似关系的喻词,也可只出现本体、喻体或只出现喻体。类比的类比事物和被类比事物都要出现,表示判断推理的词可不出现。推理形式是:
已知:甲具有a、b、c、d属性(例如,已知甲具有:a人类;b健康;c吸食毒品;d成瘾)
已知:乙具有a、b、c属性(已知乙具有:a、b、c同甲)
推知:乙也可以具有d属性(结论:乙的d也同甲)
从括号中替换的事例看,具有相同属性的甲乙两个事物会有相同表现。乙事物的表现是未知的,由甲事物推理出来。有的虽然未经证明,但具备上述条件要求也是可信的。如张三和李四身体条件相同,张三吸食一定量毒品会成瘾,李四不用试也可推出相同结论。人们根据地球有生命存在,推出其他与地球属性相同的类地行星上也会有生命乃至智慧生命存在,从理论上说是符合逻辑的、可信的。但属性不同则不能如此类比。
第四,喻证说理易明,类比推理可信。喻证的本体喻体是两类不同事物,力求形象、生动,对语境依赖程度较高;而类比无须形象、不求生动,要求类比与被类比的是两个同类事物,具有相同属性,从而推出未知事理。《邹忌讽齐王纳谏》由一个人的“受蔽”推出同类的另一个人也同样会“受蔽”,从而得出“王之蔽甚矣”的结论。另如,皖南事变后郭沫若(时任文委主任委员)在反驳被要求加入国民党的理论时,用“相信佛教的不一定做和尚、做和尚的不一定信佛教”类推出“信三民主义不一定加入国民党,重在实际行动”的结论。这都是人跟人比。同样的人,做事、思考也具有相同性,此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同喻证说理相比,类比推理因其具有逻辑力量更令人信服。
由于事物复杂,人的认识有限,所以类推常具有或然性。但不能因此否定类推的逻辑性,随心所欲地使用这一手段或把不相干的事物硬扯到一起,牵强附会。另一方面,也不能以这一逻辑手段的条件要求修辞手段——比喻。比喻辞格重在相似性,常常通过违反逻辑规则,改变真值条件(违反“合作原则”中“质的准则”),迫使人循相似点联想,以起到形象说明的作用。所以类推不能通过表象联系进行,而喻证说理却可以通过表面相似构成。这是它们特点上的重要区别。有一些观点混淆了喻证和类比的区别,除上文引郑文“《劝学》的论证特点是类比而非比喻”外,华夏大地教育网所载资料认为比喻论证同于类比论证,称“类比论证也叫比喻论证”;广东考试服务网所载资料认为比喻论证属于类比论证,称
“凡比喻论据都是类比论证法”。因而亟须澄清喻证和类比的关系,避免出现更多谬误。
三、《劝学》中喻证与类比的争议
喻证可否用于议论文进行说理?答案当是肯定的。喻证说理与类比推理并非水火不容、截然相反,只是作用和特点不同,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喻证说理重在形象说明作用,类比推理重在抽象推出结论。人民教育出版社《教学参考书》认为,《劝学》运用生活中常见的事物设喻,“把抽象的道理说得明白、具体、生动,深入浅出,使读者容易接受”,正好指出喻证说理的作用、特点。在《劝学》中,“学不可以已”是开篇提出的论点,但这只是个抽象道理,不易于被人接受,于是荀子借助常见具体事物,形象、生动地加以解释说明,以达到劝导目的。
《劝学》中的草木变化、动物活动,显然不能与人的行为类比,不能由水和冰的关系推理出人与人的关系,更不能由蚯蚓、马等动物推导出人的某些能力、性质。它们与人的关系只是形似而非质同,没有内在、必然的联系。仅因文体是议论文便认定只能用类比而不能用比喻的观点是片面且不符合事实的。
郑文也许觉得凭借《劝学》是议论文体就说不能用比喻不妥,所以又接着说:“另外,比喻在议论文中的作用,主要是为了精辟入微地说理,使人有所悟,也就是从形象的比喻中明白道理。”如此可以说,其也同意可使用比喻在议论文中说理。可是,接下来其又以《荀子·富国》“事强暴之国难……辟之是犹处女婴宝珠……而遇中山之盗也……”为例,质疑道:“荀况是设喻高手,同出自其笔下的《劝学》字里行间为什么找不到这样完整的妙喻呢?”进而说:“再有,陈望道先生的《修辞学发凡》所引例证广泛而繁多。倘若《劝学》真是有那么‘多种多样’的比喻形式,陈先生为什么一句也不引呢?是故,我们认为《劝学》是古文中运用逻辑推理非常成功的典范文章,这种现象在先秦散文中俯拾皆是,如果要讨论其论证方法,则是类比论证法,而绝非喻证法。”
这种论证与其论证的观点正好相反,恰恰是在证明《劝学》完全可以用比喻说理,只要把“同出自其笔下的《劝学》字里行间为什么找不到这样完整的妙喻呢”一句后边改成“……为什么不可以用这样的妙喻呢”。至于是否“完整”,则没有本质区别。用语简繁、整散,须视需要而定。比喻说理不见得都要有完整的故事情节。郑文不也说修辞“要根据题旨情境选择恰当的语言形式”吗?至于陈望道先生是否引过更不足为证。因为从推理前提看,大前提须是陈先生引过所有的比喻说理文例,才能得出“没引过就不是”的结论。古文经典浩如烟海,难以尽引也无须尽引,怎能说没引过的就不是比喻说理?就是其举过的比喻例子《修辞学发凡》中也未尽列。
说“《教参》编者由于对比喻修辞格的构成缺乏严谨的科学分析,因而混淆了比喻的种类与比喻的概念,把诸如‘正面设喻’‘反面设喻’看成比喻的种类,是有悖于比喻辞格特点的……”是不正确的。
首先,即使种属关系混淆也并不改变问题的性质。如同把“写了批评文章”说成是文章或作品一样。比喻分类也可有所不同。可按内容分、按肯定否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