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消防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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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消防工作措施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治安、消防工作,切实发挥“管理、服务、监控”职能作用,避免治安案件的发生,杜绝各种火灾事故,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一、施工现场治安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及料具管理

1、新开工地正式施工前,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建有围墙,门卫室和料具库经保卫部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一旦发生盗、抢案件,追究项目部经理直接领导责任。

(1)、围墙设置要求:围墙高度必须达到1.8米以上,暂时无法设置的,要划定安全区域,用铁杆做临时围墙存放料具,具备条件后再建围墙。

(2)、门卫设置要求:门卫室必须建在便于观察、视野开阔、位置合理的地方,同时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意开口子和多处开门。

(3)、仓库设置要求:工地仓库(包括水电仓库)必须设在明显位置,门窗要坚固,装有防护栏杆,使用铁夹板做扣垫锁门,未按要求设置库房的,发生丢失责任自负。

(4)、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设置摩托车、自行车存放处,并设专人负责。

2、小型机具和贵重物品必须入库保管,不能入库的料具或物品点数后分类码垛存放在安全地带,相距围墙两米以上。对不按要求执行的,如发生丢失、被盗由项目部或保管人原价赔偿;作业队、个人领用的料具,要妥善保管、发生丢失由借领人赔偿;水泥需存放在库房内,工地下班后,必须关门上锁,工地不准存放现金,发生丢失后果自负。

(二)、周转工具管理

1、物资设备租赁分公司要对进入工地周转工具的去向和使用情况心中有数,跟踪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反馈信息。

2、项目部(工地)要做好周转工具进场后的管理,钢模板、钢管要码垛整齐放在安全地带,钢管扣件、钢模卡具需装袋入库或设专门围栏保管;做好清点和收发工作,需调拨或退库的周转工具必须严格办理手续,出场时交《出门证》;出门证(应记载所送物料的明细)最后由保卫统一整理,按工地存档以备检查,施工过程中随拆随收,杜绝随意堆放。

(三)、工地护厂人员管理

1、保卫、巡逻,现场门卫等护厂人员要做到勤转勤看,工人下班时必须对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情况要认真盘问,确有问题的及时报项目部和保卫部。

2、因护厂人员脱岗、睡觉发生丢失、被盗,依据《企业内部治安管理条例》,根据丢失,被盗数量的大小、价值对当班人员进行处罚。

(四)、奖惩措施

1、抓住第一次偷盗钢管扣件,罚款1000元;抓住第一次偷盗钢模卡具,每个罚款500元;抓住第一次偷盗钢模板、钢管按实际价值的10倍罚款。

无手续拉运周转工具的,一律视偷窃处罚。对于屡教不改或偷窃周转工具价

值超过800元的案件,依据法律程序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2、工地现场发生被盗,需在24小时内向保卫部报案,否则,不予认定为被盗丢失,责任自负。

3、对于现场抓获偷窃周转工具及其它料具的治安案件,当场未做处理的,公司保卫部通知偷盗者所在单位参与处理,属于劳务公司的人员,由作业队垫付罚金或通过公司“劳务费审批手续”予以扣除。

4、企业内部发生被盗和其它案件,必须由公司保卫部门裁决处理,任何单位和项目部不得擅自处理,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责任人自负。

5、对抓获偷窃周转工具及其它料具的人员,按除以偷窃人员罚款的20%—50%予以奖励,对偷窃周转工具的罚款,除奖励抓获人和按公司原规定,保卫部留作经费的比例外,其余部分返还项目部。

二、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要求

(1)重点工程、高层建筑在施工中,应采用阻燃或难燃材料进行保温,一般工程若使用可燃材料保温,必须制订储存、使用的专项方案和防火措施,经公司保卫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2)建筑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存放易燃、可燃材料。施工材料应按施工进度和施工计划分期分批进入或清离现场。

(3)凡进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施工,必须进行书面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订防火安全措施和灭火预案,贯彻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4)施工中采用新型材料、新工艺时,领导、技术、材料、消防保卫部门及施工人员,必须按照职责了解材料的防火性能、规格、配比、运输、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防火要求,在不了解时应禁止施工。

(5)对新型材料、新工艺技术部门应提供各种防火性能参数,生产部门应编制操作规程及程序,禁止违章作业。

(6)易燃、剧毒物品应集中购置,专库专管、严格进出库手续。进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施工时,应根据施工计划限额领料,禁止在施工场所进行分装与调配料。

(7)施工场所必须严禁明火和防止可能产生的火花,施工人员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进入施工场所。操作人员不得穿化纤衣服,应使用不产生静电及不易打火花的工具。非施工人员禁止进入。

(8)施工场所必须保证通风良好。一次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数量较大或在地下室施工时,必须采取强制排风措施。

(9)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禁止与电气焊等用火作业上下、左右交叉进行。(10)用喷灯烤防水卷材时,火焰不应调得过大,火焰距防水卷材不应小于20cm。

(11)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挥发易燃气体的比重,分别将施工场所周围上下的孔洞、地沟、管道井等堵死,防止易燃气体扩散。

(12)在使用包工队施工时,不能以包代管,必须有管理人员监督消防措施、制度、操作规程、程序的落实情况。

2、用火用电管理要求

(1)电工必须遵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2002)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相关规定,按标准进行安装和检修,不准违章作业。禁止非电工进行操作。

(2)应根据使用环境(如腐蚀、潮湿、高温、可燃粉尘、可燃气体等),选择不同类型的导线和电气设备。

(3)配电箱、导线及照明灯,禁止安装在存放可燃材料堆(垛)的上方。露天配电箱必须能防雨。

(4)根据电气设备的容量,选用相应截面的导线。根据供电的总容量,安装电气设备,禁止超负荷安装电气设备和乱用导线,并应安装符合容量要求的保险丝。禁止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

(5)导线与导线、设备之间的接头要牢固,线头必须包绝缘胶布。铜铝相接必须采用铜铝接头或进行焊接。

(6)使用电热器具,必须经过批准,设专人负责管理。

(7)电工要随时进行检查,保持线路支点牢固,导线绝缘层不残破、不老化。不准乱拉乱接。

(8)电、气焊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持本、持证进行操作,禁止非焊工进行作业。

(9)焊割作业要认真选择安全地点,落实“清”、“接”、“浇”、“看”、“检”、“严”的防火措施。

(10)中压式乙炔发生器不准在市内使用;中压式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罐禁止在工程内使用;地下室、人防工程内禁止使用乙炔、氧气瓶及无防护罩的电焊机。

(11)中压式乙炔放生器(瓶)、液化石油气瓶与氧气瓶的工作间距不小于5m;乙炔发生器(瓶)、氧气瓶与电、气焊操作地点不得小于10m。

(12)中压式乙炔放生器发生冻结时,不得用明火烘烤。检查漏气时,要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试漏。

(13)中压式乙炔放生器,不准添装过碎点石粉末,禁止使用胶皮代替防爆膜。(14)氧气瓶、乙炔瓶、不得接近热源,夏季不得在日光下暴晒,搬运时禁止滚动、撞击,氧气瓶不得接近油脂。

(15)焊钳、焊枪使用完,禁止放在可燃物上。焊条头不准随便乱扔。(16)在操作前,必须对电、气焊设备进行检查,禁止使用保险装置失灵或导管、线路有缺陷的设备。工作结束时,应将电石渣水倒在固定坑内、切断电源。(17)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及高空的电、气焊操作。

(18)禁止与木工、油漆工、防水工等同时间、同部位、上下交叉作业。(19)中压式乙炔放生器与氧气瓶不得在高压线下操作,其垂直上方禁止进行焊割。

(20)禁止在禁止烟火的部位及周围进行焊割。盛装过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容器、设备、喷漆用过的设备,在未清洗前禁止焊割。

(21)施工现场应设置严禁烟火标识。

(22)在施工的工程内不宜采用炉火进行保温,若采用炉火保温,必须制订消防措施,派专人进行管理,添煤不应超过炉口上沿,炉灰应浇湿后倒在指定地点。(23)禁止使用易燃或可燃液体生炉火。

(24)锅炉房、茶炉房、火炉旁不准堆放可燃物品。无人看管时,不得在锅炉或火炉旁烘烤衣物或其他可燃物品。

3、临时暂设支搭的要求

(1)临时暂设的支搭、必须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消防保卫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准进行支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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