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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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判决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决书

来源:【法艺花园】/

靖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靖民一初字第

12号

原告王刚。

委托代理人黄明脱、岑业林,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少华,

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

二分部。负责人李荣华。

原告王刚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 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瑞娟适用简易程序,于XX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英钰担任记录。原告王刚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明脱、岑业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

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XX年2、3月间与被告二分部经理李荣华分别签订两份劳务承包合同,一是《广西信发铝厂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二是《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条款全部履行了义务,并经过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人工费1380000 元,并出具给原告“欠条”为据,经原告多次追款,被告借各种理由不予给付,造成原告无法支付民工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工程人工费人民币13800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的身份信息;2、欠条,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3、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证实原告与被告具有承包关系;4、广西信

发厂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证实

原告与被告具有承包关系。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没有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月15

日、 3 月10 日签订了《广西信发厂5#、6#分解槽基础

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和《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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