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员工守则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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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守则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企业和员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1条本公司招聘的对象是资格最符合的个人,无性别、地域、户口等区别。

第2条企业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3条员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4条员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回答企业提出的问题,不得有任何虚假内容。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

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5条企业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定期定向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

第6条企业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个月为30天,试用期过后签订正式合同,劳动

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

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7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8条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企业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9条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可以不经预先通知而终止聘用关系,并不给予当事人经济补偿费。

(1)在欺骗公司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致本公司误信造成损失者;

(2)违反劳动合同或本手册规则经本公司认定情节重大者;(3)营私舞弊,收受贿赂,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损害者;(4)对本公司各级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而使之受到伤害者;

(5)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经营机密者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被劳动教养的;

(8)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9)本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严肃纪律处分而开除的情形。

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终止聘用关系:

(1)员工有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或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3)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或公司濒临破产或转

让,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同意减员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13条本企业终止聘用关系的按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生活或医疗补助费

第14条企业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15条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企业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6条非企业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

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第17条员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8条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5条的规定赔偿企业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企业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

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1条的情形

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

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

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3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照劳动法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4条企业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

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 8:00~12:00,

下午冬季 14:30~17:30 夏季 15:00~18:00

第25条企业根据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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