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建筑防火技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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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建筑消防概述
徐志国吴超
(中南大学,长沙410083)
摘要:本文参阅大量古籍和今人对古籍的研究,详细介绍了古代的消防科技。阐述了我国古代建筑的火灾易发特性和引火源的多样性、不可测性,介绍了古代人民在火灾预防中形成的观念、经验、技术以及由此产生的机构、法规,指出了古代消防存在的不足以及对当今社会消防的影响。
关键词:古代;防火;消防;建筑
引言
我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有着丰富多彩的古代文明。而我国古代建筑更是以其卓越的成就和独特的风格,独树于世界建筑之林。由于地理环境、气候、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古建筑的主流足以木材为主的材料和木构架结构,其耐火等级低,一旦燃烧,短时间内将付之一炬,不少火灾会牵连附近的建筑,甚至如果不能及时控制火情,整片街区或者社区都会毁于一旦。古代中国盛世时期经济实力远超同期其他国家,城市较多,规模也较大,防火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中国是火药的发祥地,而且人们节日和祭祀时喜欢烧纸钱、结彩灯、放烟花爆竹等习惯,使得失火现象更为常见。古人在灾难下痛定思痛,制定出相应的防火法典,发明了一些实用的防火器械,改进了建筑设计与城市布局,提升了建筑材料的耐火极限。
1 古建筑的火灾隐患
1.1 材料
从建筑材料上看,我国古建筑的主流是木构架结构体系,多数以松杉、柏、香樟等含油质木材为主要材料,以木柱、木梁为承重骨架,用砖石等其他材料作围护物.资料表明,通常的古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木材的用量大体为1 m3,高级一些的古建筑用量更大[1]。也就是说古建筑的火灾荷载是相当大的,而木材的燃烧特性决定了古建筑本身具备了容易发生火灾的物质基础,使古建筑有很大的火灾危险性.古建筑中的各种木材构件,具有特别良好的燃烧和传播火焰的条件。古建筑起火后,犹如架满了干柴的炉膛,而屋顶严实紧密,在发生火灾时,屋顶内部的烟热不易散发,温度容易积聚,迅速导致“轰燃”。古建筑的梁、柱、椽等构件,表面积大,木材的裂缝和拼接的缝隙多,再加上大多数通风条件比较好,有的古建筑更是建在高山之巅,发生火灾后火势蔓延快,燃烧猛烈,极易形成立体燃烧[2]。火灾一旦发生,如果不能在前期控制住火情,扑救将变得非常困难。据推算,木架结构建筑在起火以后,如果在15min~20min 内得不到有效施救,即会出现大面积燃烧[3]。
1.2 布局
在建筑布局上,我国的古建筑,无论是宫殿、寺庙、道观、王府、衙署还是禁苑、民居,都是以各式各样的单体建筑为基础,组成各种庭院。大型的建筑,又以庭院为单元,组成庞大的建筑群体。这些庭院和建筑群体大多采用均衡对称的方式,沿纵横轴线进行布局。在庭院的布局中,基本上是采用“四合院”和“廊院”的形式。除了极少数单体建筑外,我国其他的古建筑几乎都是殿宇林立,楼阁相望,飞檐交臂,栋接廊衔的布局。这种布局方式非常有利于火灾的蔓延扩大,如果其中有一处起火,很容易出现大面积的燃烧,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出现“火烧连营”的情况[4]。
中国村落的总体布局,既受到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的限制,又受到传统思想、风水术和封建制度的制约。村落形状有线状、块状、象形(如牛形、船形、鱼形等)等多种形状。街坊的布局十分灵活,背山面水随地形而扩展,依山势坡地自高处向低处延伸,远远望去,房屋高低错落有序。许多村落由于处在山坞之间,可建面积狭小[5]。火灾一旦发生,附近房屋极易烧成一片。
中国的城市布局相比于其他国家,更注重于防火。这源于防火理念的发展,也是前人受灾、后人受教的结果。中国古代因火灾而毁一座城市的案例非常少,史书上记载只有宋朝临安城发。但是历史上发生城市火灾也不少,据《二十四史》记载,从“春秋醒公14年8月壬申御康灾”到“大清宣统元年2月26日兰州省城院门南街失火”的中国古代2583年中,共有大火灾878次。特别是在建筑防火和城市消防规划没有严格贯彻落实的时期,火灾发生的次数就多。如宋都城汴梁城的道路网布置与汉唐相比,街道宽度明显变窄,而且密度增长,街巷间距小。南宋临安毁城性火灾5起,每次受灾户数在万户以上[6]。
1.3 引火源
除普通日常生活火源外,中国的习俗的特殊性,也让中国的建筑遭遇了更多的火灾。如祭祀和上香时焚香燃烛,烛火或者烧纸被风吹后点燃帷幄、纸、画,瞬间点燃整栋房屋。又如正月15元宵上元节(又称元宵节或灯节),有张灯结彩的习俗。,一旦灯中蜡烛因风吹摇动而使烛光触及可燃材料制成的灯罩,或者花灯被人碰倒、撞坏等意外发生时,就会迅速起火并且极易延烧其他花灯,若不及时扑灭,火势将迅速扩大。还有燃放烟花爆竹,这危险性为三者中最大的。清乾隆十七年(1752年)制定的《治浙成规》指出的:“岁暮年节之时,杭(州)城风俗,每多施放烟火、花炮、流星、双响、赛明月之类,俱系升高之物,一落披芭茅蓬之上,即易起火”[7]。
另外,战争引起的火灾也不少。每次战争之后,神州大地满目苍夷。和平期间也有故意纵火的,或为复仇、嫁祸,或为偷盗、抢劫。天灾引起的也有一部分,因雷击引起火灾的史料也不少见。
2 消防技术与措施
我国古代的消防管理称为火政管理,称管理火的官员为“火J下”,防火与灭火的禁令称为“火禁”,灭火称“潜火”。我国古代的火政管理,历经先秦时代的初创阶段,汉代至隋唐五代的发展阶段,宋代和明代的成熟阶段,一直到1840年的鸦片战争为止有2000多年的历史[7]。
大范围的火灾一旦发生,不仅只是经济上的损失。由于民众灾后居无定所,倾家荡产,不少人沦为盗贼一流。如果恰逢灾荒之年,灾民没有得到救济,恐将引起民变,影响到政治的稳定。古代统治阶级深深意识到火灾的危害,汲取前朝的经验与教训,制定与进一步发展消防技术及措施。某些皇朝认为火灾是天人感应而起,大型火灾之后会检讨自身的问题,这对民众的生活也有一定改善。
2.1 防火法规
早在周朝,《周礼·夏官司徒》载:“凡失火,野焚菜,则有刑罚。”这是我国自有文字以来,最早的刑罚条文[8]。春秋战国时期,一些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如孔子(孔丘)、苟子(荀况)、管子(管仲)、墨子(墨翟)、韩非子(韩非)等,对火政关系国富民安等问题作过精辟的论述。西晋和南北朝的《晋律》和《大律》中均有“水火”篇。在“以法治火”的思想指导下,我国消防法制在秦代初具雏型,唐代《永徽律》中有关消防的法规已相当完备。宋朝《营造法式》(成书于1099年)就相当于建筑防火标准,保证了建筑防火的严格落实。
《永徽律》是我国古代最早保存完备消防法典,是经唐高祖、唐太宗、高宗三代酝酿,历时33年于651年颁布[9]。唐律中有关火灾的条款列在“杂律篇”,在《唐率律疏议》中共有7条,包括对违犯防火、救火法令、失火、放火等各种行为据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量刑的处理规定([5],pp.46—50)。另外对“见火起不告救”者、火灾责任人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10]。可见唐代关于火灾的防范意识是非常强的,朝廷在法律处罚外还实行行政处罚,完备了火灾法律、法规的建设,可为后世楷模(宋沿用唐律,因为奉行“乱世用重典”的政策((3],p.646),为了治理宋代严重的火灾(南宋尤盛)加强了对火灾的法制,严格处理火灾肇事者;加强了用火管理;改善建筑防火条件。元代继承宋代以法治火的传统,有关消防治理的条文主要体现在《元史·刑法制·禁令》之中,这些条文即是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又是对防火和灭火责任的规定。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