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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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管理体制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濮政[2016]39号
【发布部门】濮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21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濮政〔2016〕39号)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自2013年建立示范区财政管理体制以来,基本理顺了市与区财政分配关系,激发了示范区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区级财政功能基本具备。

为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促进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开发建设,市政府决定对示范区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完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与区支出的划分
根据市与区事权的划分,市级财政主要承担市直机关运转所需经费、市级直接管理事业发展支出、协调地区发展以及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项目建设支出。


财政主要承担示范区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及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区级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支出。

二、市与区收入的划分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及项目划分市级固定收入、区级固定收入、市与区共享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市级固定收入
契税;资源税;市级及以上重点企业缴纳的各种税费(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下同);市级及以上投资的重大项目、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的项目所缴纳的各种税费;市级固定税源户(包括油田所属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从市城区搬迁到示范区,或在示范区投资上项目、设立分厂(分公司)、子公司所缴纳的各种税费;市级固定税源户企业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和经营场地发生变化后所缴纳的各种税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由其提取的相关收入。

(二)区级固定收入
除市级固定收入外,示范区管辖区内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其他税收。

示范区管辖区外由示范区管理的企业和项目,除市级固定收入外的其他税收。

示范区管辖区内原属其他县(区)管理的企业实现的税收,以2013-2015年三年收入平均数为基数,当年实现的税收基数部分划归原属县(区),增量部分原属县(区)与示范区按4:6的比例分成。

示范区管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收,除政策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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