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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4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4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4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5日云南省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活动,保障电话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下同)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入网,是指用户办理固定电话装机、移机、过户,移动电话开户、过户等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入网手续时,应当办理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个人用户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时,应当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四)外国公民护照;(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云南省通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

云南省通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

云南省通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云南省通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嘉廷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云南省通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市场管理,规范通信市场秩序,提高通信服务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经营者及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通信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业务(包括邮政通信业务、电信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适用本规定。

专用通信网通信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邮政通信业务,是指通信业务经营者接受寄件人的委托,将信件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经过邮政通信网络的处理和运输,投交收件人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电信通信业务,是指通信业务经营者通过各种有线、无线通信手段,为用户实现话音、数据、文字、图象等信息传递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通信附属业务,是指与邮政通信业务、电信通信业务相关的专用物品和电信终端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通信市场管理必须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确保通信的迅速、准确、安全、方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通信事业(含公用通信网)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六条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通信市场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通信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全省通信市场管理的具体措施,监督检查通信业务经营服务质量,查处通信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二)审查通信业务经营资格,颁发通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申报批准文件;(三)负责通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审核进网许可证,颁发核准进网通知书;(四)负责通信业务使用的信封、明信片、集邮票品、电话磁卡、电话IC卡以及其他用品用具的生产监制管理,颁发监制证书;(五)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等关于公众电脑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和重新办理登记的通告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等关于公众电脑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和重新办理登记的通告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等关于公众电脑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和重新办理登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文化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6.15•【字号】•【施行日期】200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文化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众电脑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和重新办理登记的通告(2001年6月15日)近年来,我省各地的信息网络相继开通,信息网络服务业蓬勃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网民数量约70万人,其中15%左右的网民是通过公众电脑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出现,对推动我省信息网络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在广大群众中普及网络知识、拓宽视野、扩大知识面提供了一种便捷的途径。

但是,我省的公众电脑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也存在着非法经营,经营无序,含有不少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内容,对青少年成长和社会稳定起了很坏影响。

近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在我省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后,方可提供服务。

未取得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不得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申办条件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网络及消防安全设施齐备;(二)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

应当具备的计算机设备的具体数量为:1、在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西区范围内的;不少于30台(套);2、在玉溪、曲靖、楚雄、红河、大理等地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区(市)范围内的,不少于20台(套);3、其它区域内的,不少于10台(套)。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对非经营性互联网站进行登记备案的紧急通告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对非经营性互联网站进行登记备案的紧急通告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对非经营性互联网站进行登记备案的
紧急通告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布部门】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6.02
【实施日期】2005.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对非经营性互联网站进行登记备案的紧急通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的意见,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对互联网站清理整顿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局在4月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经营性互联网站备案工作的通告》,在省内开展非经营性互联网站备案工作。

现在按通告要求的清理登记工作的时间段已经结束,针对现在仍有部分非经营性互联网站仍未按要求备案的情况,为使非经营性网站能够依法提供服务,确保我省非经营性网站备案的工作的如期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告如下:
一、非经营性互联网站进行备案是依据《互联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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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推进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推进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推进方案的通知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园区,中国电信云南公司、中国移动云南有限公司、中国联通云南分公司、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有关企业、协会:现将《云南省“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2020年11月13日(联系人:李启源*************187******6794)云南省“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推进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云发〔2020〕1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互联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云政发〔2018〕6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推进方案的通知》(工信厅信管〔2019〕7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省5G与工业互联网深度融合及应用发展,全面加快我省工业企业向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转型升级步伐,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抢抓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发展机遇,构建高速安全的网络支撑能力,实现全省新型工业示范基地、重点产业园区5G网络全覆盖,形成一批“5G+工业互联网”示范应用基地;围绕我省特色行业领域,培育一批“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形成一批行业示范应用;同步构建5G+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安全及应用推广保障体系,形成5G与工业互联网融合叠加、互促共进、倍增发展的创新态势。

云南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效性】有效【法规名称】云南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1【文献号】云通信局发[2001]174号【颁布部门】云南省通信管理局【颁布日期】2001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31日【正 文】云南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电信公司、云南省移动通信公司、联通云南分公司、吉通云南省分公司、网通云南分公司、铁通云南公司,云南电信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省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发展的需要,保证我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的质量,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我局根据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云南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1、为了适应我省通信信息网络建设的需要,确保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的质量,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依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规:20011631号).结合我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2、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是指从事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

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实施过程。

本细则所称通信信息网络包括通信网和计算机网。

3、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方可进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的建设活动。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的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建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工程。

4、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甲级资质的初审和乙级、丙级资质的审批。

发证工作。

云南省公众移动通信网基站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公众移动通信网基站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公众移动通信网基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篇:云南省公众移动通信网基站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公众移动通信网基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众移动通信网基站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境内设置使用的各类公众移动通信网基站(包括900/1800MHz频段TDMA、800MKz频段AMPS模拟网、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以及采用其他技术体制用于公众移动通信的基站、直放站)。

第三条建设公众移动通信网基站时,所使用的频率必须经国家正式批准。

规划使用的频率与其它已用业务频率相冲突时,按照国家有关无线电干扰的协调原则和规定进行协调。

设置使用的基站发射设备必须具有国家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第四条公众移动通信网基站的审批(一)省级公众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单位,在进行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扩容)时,应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及时向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网络建设(扩容)的申请和方案(内容包括:网络规模、技术体制、用户容量、使用频率和拟使用基站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及型号和供应商等)。

(二)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网络建设(扩容)方案和建设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组织有关地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对组网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对配置使用的频率协调后进行批复。

网络建设(扩容)方案实施时,由省或地州市公众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单位,依据省无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文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设台申请(在昆明市组网设台向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报送具体站址、频率配置、覆盖范围、小区频率规划及干扰计划等技术资料。

(三)省或地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受理设台申请后,对各拟建台站站址、频率和网络配置、拟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等进行审查,对需协调的站址组织电磁环境测试和进行电磁兼容分析计算,其中,CDMA系统基站和直放站杂散发射限值及与900MHz频段GSM系统邻频共用设台的技术要求,按信息产业部信部无〔2002〕65号文执行。

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08•【字号】•【施行日期】201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州(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省医学信息研究所,各开办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订了《云南省2013年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云南省2013年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云南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33号令)、《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66号令)等相关规定,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职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清理整顿云南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整治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市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开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单位,使云南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二、整治重点(一)整治范围在云南省辖区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机构。

即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

(二)整治内容1.严肃查处云南省境内未向电信主管机构备案、擅自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违法行为。

2.严肃查处在云南省境内未经云南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前置审批擅自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或者前置审批失效后仍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单位(包括服务器不在云南省域内的单位)。

云南省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信息产业部第31号令《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结合我省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或概预算编制、审核、咨询等活动,应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审核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的初审工作,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由信息产业部颁发《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二、许可条件第四条申请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二)具有初级以上工程技术(或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精品文档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三)从事通信工程建设或概、预算文件的编制、审核工作;(四)取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考试合格证书》。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五条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不再报送书面申报材料。

第六条申请人登陆信息产业部网站(),进入“电子政务”栏目,打开“通信行业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链接;或者在IE地址栏直接输入http://202.106.120.64/scp即可登陆“通信行业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申请人通过“通信行业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上报资格申报相关材料(电子版),具体申报流程请参照省通信管理局《关于通信建设资质网上申报的通知》(云通信局发〔2005〕70号)文件(可到省通信管理局网站http://www.y 查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精神,为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加快推进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进程,结合实际,现对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云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4—2030年)》、《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有关要求,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因地制宜、市场运作,强化管理、消除隐患”为原则,切实加强各级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应急防灾工作,进一步优化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不断提高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水平。

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线改造;用8年左右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

二、主要任务(一)开展地下管线普查。

按照属地负责制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尽快组建成立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机构,制定普查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认真实施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组织做好普查成果验收、归档移交和保密保管工作。

普查要以供水、排水(含雨水管、污水管及雨污合流管)、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为重点,按照相关技术规程,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和隐患排查,重点掌握地下管线的规模大小、位置关系、功能属性、产权归属、运行年限等基本情况,摸清地下管线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并将普查结果及有关资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云南四大运营商垄断被罚

云南四大运营商垄断被罚

云南四大运营商垄断被罚因“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组织电信运营商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排除和限制相关市场竞争”,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被云南省发改委调查,并被国家发改委通报。

对此,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进行了整改,并停止相关做法,中国移动、电信、联通、铁通四大电信运营商的云南分公司被处以罚款,共计1318万元。

据律师介绍,原本是竞争对手的运营商们为了共同价格的联盟,这在常人来看是一种不可能发生的事情,但就运营商之间的利益关系来说,抱团形成的价格会让他们获得更多的利益,如果总是处在竞争的关系之中不但不能达到这个效果,反而还可能会受到竞争者的压制,这对于他们来说当然是利大于弊,所以才会抱团联盟,不过这已经违背了《反垄断法》,运营商们将会为此付出代价。

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政府成为了辅助反垄断的重要桥梁,但是政府的力度也应该有一定的把持,不然很有可能会起到反作用。

专家表示,行政垄断危害更大,对市场经济的破坏也是最大的,相关部门更应该加强防范。

>>企业抱团垄断“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被依法纠正。

”6月2日,国家发改委网站以此为题发布了一篇文章,通报被查处的一起渉垄断行为。

原来,2009年8~10月,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组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和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多次会议协商,于2009年底达成《云南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规范各类赠送活动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对四家电信运营商开展相关赠送活动的内容、额度、频次等进行了约定,包括各企业均不得采取“无预存话费”、“无保底消费”或“无在网时限”等方式开展赠送活动;以及其他方式的促销或优惠活动。

《协议》同时还规定了有关执行措施。

这些电信运营商原本是直接竞争关系,推出促销活动,本是市场竞争重要手段。

但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组织四家电信运营商达成协议,对赠送的范围、幅度、频次等进行约定,并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手段强制执行,限制了电信运营商的竞争能力和手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云政办发[2009]101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0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大力推进TD-SCDMA等第三代移动通信(以下简称“3G”)网络建设,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云南省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和段琪副省长副组长:刘绍忠省工业信息化委主任叶燎原省政府副秘书长向剑省通信管理局局长成员:王喜良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吴洪省工业信息化委巡视员王卫昆省财政厅副厅长褚中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任治忠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罗应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杨延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王德祥省林业厅副厅长程建刚省气象局副局长赵俊达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总经理李超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总经理权明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总经理薛武云南电网公司副总经理领导小组职责:牵头协调推进全省3G网络建设,推动相关产业发展,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支持3G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重要工作事项,督促检查工作进度,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工业信息化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刘绍忠兼任,副主任由吴洪兼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网站备案说明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网站备案说明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网站备案说明 [图片]工业和信息化部提醒网站主办者通过正规渠道进行网站备案发布用户名:云南省通信管理局2 发布时间:2011-05-13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的要求,保障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我部组织开展网站备案工作。

近期我部接到举报,反映所谓“网站备案代理公司”提供网站“快速备案”,并向网站主办者收取费用,损害网站主办者合法权益。

在此我部提醒,我部网站备案工作中无任何形式的“快速备案”,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请广大网站主办者通过正规渠道开展网站备案,谨防上当受骗。

欢迎社会各界对网站备案工作予以监督。

如发现未备案、虚假备案、借网站备案名义行骗等行为,可向我部举报,电话0,邮件,我部将进行调查处理。

未经备案,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通过不法渠道备案或进行虚假备案的,一经确认,将注销备案,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司法部门。

网站备案程序、时限规定及网站备案需提交的备案材料要求如下:一、网站备案程序及时限规定网站主办者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如实向接入服务商提交网站备案材料,并经接入服务商核实备案材料真实性后,由接入服务商向网站主办者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局代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和齐全的,通信管理局将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通过;备案材料虚假、不真实和不齐全的,通信管理局将不予备案,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备案的理由反馈给接入服务商,再由接入服务商将不予备案的理由通知网站主办者。

请网站主办者选择合法接入服务商为网站提供接入,履行法定备案手续,合法接入服务商名单可在我部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和各地通信管理局网站备案公共信息服务系统“自行备案导航”中查询。

二、网站主办者需提交的备案材料(一)单位主办网站,除如实填报备案管理系统要求填写的各备案字段项内容之外,还应提供如下备案材料:1.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电信股份云南分公司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电信股份云南分公司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电信股份云南分公司我的e家e8套餐调优资费的批复
云通信局发[2009]86号
电信股份云南分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中国电信云南公司关于我的e家e8套餐调优资费的报告》(中电信云[2009]69号)收悉。

鉴于该方案已经你集团公司《关于中国电信云南公司我的e家e8-1套餐优化的批复》(中国电信资费…2008‟152号)批准,根据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我的e家e8套餐调优资费(详见附件),本方案从批准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套餐中“捷报宽频和卡巴斯基杀毒”、“绿色上网包”业务不属于电信业务,未包含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超出我局职责范围,我局不受理资费审批。

二、公司在电信资费具体实施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业务开展前,应在当地广播、电视等媒体上进行公告,通过营业厅、网站和客服热线等渠道做好活动宣传和客户咨询工作。

(二)在进行业务宣传时,要注意准确、清晰、客观,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客户,同时注明批准文号,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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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要对本次批复资费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应提前10个工作日重新向我局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要遵守国家电信资费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电信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 云南电信“我的e家”e8-1调优套餐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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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云南电信“我的e家”e8-1调优套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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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支持第三代移动通信发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支持第三代移动通信发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支持第三代移动通信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6•【字号】云政办发[2009]100号•【施行日期】2009.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支持第三代移动通信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0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工业信息化部于2009年1月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发放了第三代移动通信(以下简称“3G”)牌照,批复了3G运营所需的无线电频率资源,3G建设和运营全面启动。

TD-SCDMA(以下简称“TD”)是3G的重要组成部分,TD技术标准是我国第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通用的3G标准。

为大力支持TD等3G产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加快推进TD等3G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发展3G产业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举措。

加快推进TD等3G产业发展,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快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积累我国自主研发经验,提升产业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TD等3G产业发展,有利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增长、增加就业,有利于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有利于从基础上提高我国通信信息安全的技术防范水平,增强我国核心通信网络控制能力。

加快推进我省3G网络建设和发展,将直接带动我省设备制造业、信息产业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对于提高我省原材料供应能力,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发展,拉动我省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支持,为加快TD等3G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大力支持,快速推进TD建设(一)要按照国务院电子信息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要求,将TD网络建设纳入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应用TD网络技术。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云政办函〔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照要求完成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任务,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全面提升移动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12日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21〕105号)精神,进一步整合全省移动政务服务资源,着力破解云南省政务服务移动端建设管理分散、标准规范不统一、多端体验不一致等问题,推动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移动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协同化、一体化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统筹规划、需求引领、创新驱动、安全可控的原则,推动全省移动政务服务应用“一端集成、全省共用”,全面提升移动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2022年10月底前,升级“一部手机办事通”(以下简称“办事通”),满足全省移动政务服务主要提供渠道和总入口需求,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查询、预约、办理、投诉建议和评价反馈等一体化服务;建成省平台移动政务服务应用管理系统,对接入“办事通”的各类移动政务服务应用进行规范管理和统一监测。

2022年底前,分批分类有序推进各地各部门移动政务服务应用(含APP、小程序、公众号)接入,基本实现全省移动政务服务应用统一服务入口;基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总体架构和对接标准规范,按“成熟一批、上线一批”原则,将“办事通”政务服务应用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实现有关服务应用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同步接入、同源发布、同质服务;编制省平台移动端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将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事项全面纳入清单管理、动态更新,实现清单内事项“掌上可办”;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在移动端实现“跨省通办”。

云南省邮电管理局、省计委关于贯彻执行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

云南省邮电管理局、省计委关于贯彻执行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

云南省邮电管理局、省计委关于贯彻执行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电信资费结构调整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邮电局联发[2001]第01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邮电管理局云南省计委
【发布日期】2001.02.05
【实施日期】2001.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邮电管理局、省计委关于贯彻执行信息产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电信资费结构调整文件的通知
(云邮电局联发[2001]第011号二00一年二月五日)
各地、州、市物价局:
中国电信集团云南省电信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省移动通信公司、吉通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云南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昆明铁路局:现将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根据文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我省固定本地网
电话资费作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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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文件.txt永远像孩子一样好奇,像年轻人一样改变,像中年人一样耐心,像老年人一样睿智。

我的腰闪了,惹祸的不是青春,而是压力。

当女人不再痴缠,不再耍赖,不再喜怒无常,也就不再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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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文件云通信局发[2001]167 号关于转发信息产业部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电信公司、云南省移动通信公司、联通云南分公司、吉通云南省分公司、网通云南分公司、铁通云南公司,云南电信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信息产业部修定了《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现将信息产业部发布两《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及的通知二 OO 一年十月十六日信息产业部文件信部规[2001]714 号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吉通公司,铁通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中国普天、中国邮电器材、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为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部修订了《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信部规[1999]419 号发布的《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邮部[1996]1016 号发布的《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二 OO 一年九月十九日附件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建设市场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均须按本办法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是指对该企业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组成、人员素质、资金数量、固定资产、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的综合评定。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新设立的监理企业资质等级为临时等级)。

第五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发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机构;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所需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四、符合所申请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八条新设立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手续。

第九条凡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将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企业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建设工程监理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对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颁发《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条非中央管理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将申请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建设工程监理项目进行实地考核,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审批。

部综合规划司根据申请材料,对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数量、固定资产以及实际业绩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发给相应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企业资质最高只能申请临时乙级。

申请通信建设监理资质等级(包括临时等级)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表一)一式 3 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五)企业技术、经济人员职称证书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六)由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企业在册人员名单或企业人员聘任证书。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在申请临时等级两年后,根据监理业绩,再按照上述申请程序提出定级申请。

申请定级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表一)一式 3 份;(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临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五)企业技术、经济人员的职称证书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六)《监理业务手册》;(七)能反映企业业绩的证明材料;(八)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监理企业在定级两年后方可提出资质升级的申请,一次只能晋升一个等级。

申请升级程序与申请定级程序相同。

第十四条临时等级、正式定级升级均按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审批,其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从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到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在收到初审材料 30 日内完成审批。

第三章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与业务范围第十六条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经验或监理 8 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

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 60 岁。

(二)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已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少于 60 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 65 岁以上人员),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12 人,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不少于 3 人。

(三)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工程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有固定的与人员规划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

(五)业绩和能力:监理过 3 个以上一类通信建设项目或 6 个以上二类通信建设项目,经验收质量合格。

且具有同时承担 2 个一类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的能力。

第十七条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 5 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监理工程师资格。

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60 岁。

(二)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例合理,已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40 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 65 岁以上人员),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 3 人。

(三)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通信建设工程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100 万无;(五)业绩与能力:监理过 3 个以上二类通信建设项目或 6 个以上三类通信建设项目,经验收质量合格。

且具有同时承担 2 个二类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的能力。

第十八条丙级监理企业等级标准(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经验,并取得通信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 3 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监理工程师资格。

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 60 岁。

(二)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已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5 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 65 岁以上人员),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2 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 2 人。

(三)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工程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50 万元;(五)业绩与能力:监理过 3 个以上三类通信建设项目,质量合格。

且具有同时承担 2 个三类通信工程的能力。

第十九条申请临时等级的企业应符合相应等级标准,其中,主要领导和技术力量中未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

新设立的企业不考核企业承担工程业绩。

第二十条各级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监理业务范围(具体承担工程业务范围的证书副本中明确,通信建设监理业务范围划分表见附表二):(一)甲级(临时甲级):可承担一、二、三类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二)乙级(临时乙级):可承担二、三类工程监理;(三)丙级(临时丙级):可承担三类工程监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负责;非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甲级资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报信息产业部年检;乙级、丙级资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年检。

年检结束后,将年检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三)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年检工作程序如下:(一)持证单位每年 5 月底以前向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见附表四)《通信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监理业务手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到企业年检资料于 6 月底前做出结论,并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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