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房产税常见的七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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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疑难问题案例分析

房产税的疑难问题案例分析

房产税的疑难问题案例分析房产税的疑难问题案例分析房产税属于小税种,涉及的问题也相对简单。

但是对于以自持出租为主的商业地产集团而言,房产税是仅次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

由于对房产税的一些规定相对模糊,笔者结合案例对几个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例介绍甲公司是以开发自持型商业地产为主的商业地产集团公司,按照当地规定,从价计征时允许减除30%后余值征税。

甲公司的A商业项目与客户签订租期二年的租赁合同,租金总额2 400万元,但前三个月免租,甲公司从xx年4月1日从租缴纳房产税,每月缴纳2 400÷21×12%=,xx年累计缴纳×9=。

甲公司的B商业项目地上建筑面积10 000平方米,土地成本20 000万元。

地上建筑物由乙公司代建,乙公司迟迟未与甲公司办理决算手续,因而甲公司地上建筑物的账面成本为0,同时B项目已交付使用,并办出产权证。

甲公司按账面土地成本20 000万元缴纳房产税,每季缴纳20 000××%÷4=42。

甲公司在C商业项目单独建造地下车库2 000平方米,地下占地面积1 000平方米,成本2 000万元,地下车库上有甲公司物业用房,占地面积100平方米。

根据《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甲公司按地下建筑物建造成本的7折作为房产原值交缴房产税,每季缴纳2 000×××%÷4=。

二、观点交锋1.免租期如何缴纳房产税税务机关认为,免租期也应缴纳房产税,因此对于甲公司的A商业项目,应将2 400万元租金分摊在含免租期在内的24个月内缴纳,即xx年应缴纳房产税为 2 400÷2×12%=144,甲公司需补缴=。

甲公司税务师经过研究后认为,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常见的6个缴税错误!

房产税常见的6个缴税错误!

房产税常见的6个缴税错误!房产税因其计税方法简便、缴纳周期长,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太重视的一个税种。

然而,在实际纳税过程中却出现了太多的理解上的偏差与各地政策执行的不一致,给我们税款的缴纳工作带来了太多的纳税风险。

今天就来和大家讲讲这房产税缴纳的6项理解错误与政策差异,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理解错误之一:房产出租后仍然可以按房产原值计提缴纳房产税企业案例:A公司有一栋综合楼,房产原值为1000万元,该市房产税计提的原值减除比例为20%。

2016年,A公司将该栋综合楼整体出租,取得租金收入为100万元,财务人员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仍然房产原值计征缴纳房产税,这样做对吗?政策依据: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第十四条中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中规定,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A公司应按照租金收入计征缴纳房产税。

理解错误之二:房屋出租时,租金较低必须按原值计缴房产税企业案例:A单位有一栋房屋出租,但是由于房产地理位置不好,租金偏低,按租金计征的房产税税额低于按房产原值计征的房产税税额,所以财务人员在进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时,为了规避风险起见,就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额计征房产税。

那么A单位是否应按原值申报房产税呢?政策依据: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A单位应按照租金收入计征缴纳房产税。

【老会计经验】房地产行业的涉税误区

【老会计经验】房地产行业的涉税误区

【老会计经验】房地产行业的涉税误区目前,房地产行业中涉及的税收政策不完善,导致了房地产行业的错误涉税行为。

1.不能按时结转销售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前期到整体完工的销售行为,统一按预收款的形式进行;在给消费者的产权证未办理完结以前,整体销售行为并未终结。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只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未明确预收账款何时结转销售收入。

2.没有明确的成本结转办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等,基本上都是针对制造业或商品流通企业而言的,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却没有较为明确的成本计价办法;加之,销售收入的结转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在房产预售阶段的销售收入均以预收账款的形式出现,账面记载无收入,只反映了前期的开发费以及开发过程中的其他费用,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

3.费用无法计提。

由于销售收入不能确认,随之而来就是各种费用的计提没有法定的标准。

诸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等,各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提标准不一,随意性很大。

4.跨年度工程的成本更加难以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周期较长,大部分的成本费用发生在前期,对这部分费用是按开办费对待,还是按工程成本对待,无法确认。

特别对跨年度的工程成本费用的结转问题,为后期的税收稽查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开发到商品楼的整体出售完毕,周期拖的较长,一般需要2~3年。

售房情况可分为以下三种:一是在前期开发中发生销售行为;二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销售行为;三是主体完工后发生销售行为。

从调查掌握的情况看,前两种行为较为普遍。

从资金的来源看有三种:一是现金收入;二是预收定金;三是按揭贷款。

按照房地产开发的有关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售房业务以前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售房许可证,才能取得售房资格。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房地产企业房产税易引发的税务风险点

房地产企业房产税易引发的税务风险点

案例:房地产企业房产税易引发的税务风险点近些年,随着中国房地产行业调控力度的加大和财税改革紧锣密鼓的推进,房地产企业面临巨大的税收风险,从营改增到土地增值税立法,从企业税制改革到金税三期的上线实行,企业如果对相应的财税政策缺乏深入理解,很可能会使自身陷入严重的税务危机之中。

房产税在财务人员的思想中是一个简单的税种,在日常税务处理中,一些细节容易被忽略,本文从地产公司税务顾问视角出发,通过实际案例讲解房产税易引发的税务风险,以便读者地产公司的房产税有更清晰的认知。

案例分析:某房地产企业在A项目上建设了营销中心(会所),作为多个项目的办公及营销场所,营销中心占地面积为1,200平方米,共发生建造成本为1,050万元,于2018年6月份完工投入使用。

一、未竣工验收但已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假设:项目营销中心投入使用后,未履行申报缴纳房产税的义务。

就此疑问访谈了企业税务人员,得知营销中心预计A项目销售完毕后立即拆除,由于项目一直滚动开发,现作为B和C项目的营销场所,待B、C项目销售完毕后就着手拆除。

并且该税务人员认为营销中心属于临建房,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税务风险: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应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营销中心使用后虽打算拆除,但并不属于免征房产税的列举范围,需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由于企业税务人员整体综合能力不足,认为该营销中心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智慧源建议如若企业有上述情况,请尽快自查更正,并就此与税局沟通,避免后续更大的税务损失。

二、土地价款并入房产原值计算了吗?假设:项目占地面积为10,000平方米,土地成本为1亿元。

企业纳税申报表上申报的房产原值仅为1,050万元,每月缴纳房产税7,350元,就此访谈了企业税务人员,该税务工作人员认为营销中心的计税原值就是1,050万元,并未意识到房产原值还需分摊土地成本,企业已存在纳税义务风险。

税务风险: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房产税六大涉税风险点

房产税六大涉税风险点

房产税六大涉税风险点最近听到很多人在议论“房产税”,并惊呼从价1.2%、出租12%的税率好高啊!但其实他们关注的是“房地产税”,这还是一个有待立法开征的全新税种。

而“房产税”则是我国现行税制中已经有的税种,它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向产权全部人征收。

虽然是老税种,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一些涉税风险点值得每一位财税人员留意。

风险点一:免租期内如何缴纳房产税?【涉税举例】A公司将自有房产一套出租给Y公司使用,租赁合同商定赐予Y公司一年的免租期,免租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免租期结束后,Y公司正常向A公司支付租金。

因房产已经对外出租,且在免租期内并未收取租金,A公司在2017年未申报房产税。

【政策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商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全部人根据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据此,A公司应当在免租期内以房屋全部权人的身份根据房产原值进行正常纳税申报,从价计征房产税。

风险点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出的商品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涉税举例】A公司是一家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该公司开发的一栋商住楼于2016年5月完全竣工,各项手续完备。

A公司将其中5套商品房装修后作为样板间对外展示,供购房者参观,同时将其中2套商品房作为办公用房供现场工作人员使用。

A公司财务人员考虑到上述7套商品房在售出前仍属存货产品,因此并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政策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预售房产中的税收漏洞的案例分析

预售房产中的税收漏洞的案例分析

预售房产中的税收漏洞的案例分析在房地产市场中,预售房产是一种常见的销售方式。

预售房产指的是开发商在房屋建设或者翻新工程尚未完成之前,提前向购房者预售房产的一种销售模式。

然而,预售房产市场中存在一些税收漏洞,导致某些开发商通过操纵交易流程和规避税收法规,获得不当利益。

本文将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深入探讨预售房产中存在的税收漏洞。

在预售房产交易中,开发商通常会将房屋的销售价格分为两部分:房屋销售总价和装修价格。

房屋销售总价征收契税,而装修价格则按照增值税的方式计算。

然而,由于监管不严,一些开发商通过虚报装修费用的方式,减少了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从而减轻了税收负担。

例如,某开发商在预售楼盘时,将房屋销售总价定为1000万元,装修价格定为200万元。

根据规定,增值税税率为5%。

然而,该开发商虚报装修费用,将实际装修成本定为300万元。

由于增值税是根据装修价格计算的,开发商实际上只需要缴纳15万元的增值税,而非按照200万元计算的10万元。

通过虚报装修费用的方式,该开发商成功的降低了应缴纳的税收金额。

另一个税收漏洞是利用预售合同的方式来规避契税。

在预售房产交易中,购房者需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一定的首付款。

然而,一些开发商为了规避契税,会将购房合同的金额虚报。

虚报购房合同金额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应缴纳的契税金额。

举个例子,某开发商虚报了预售房屋的销售总价,将实际价值800万元的房产报为600万元。

根据规定,契税税率为3%。

通过虚报购房合同金额的方式,该开发商实际上只需要缴纳18万元的契税,而非按照实际价值24万元计算的契税。

这种方式可大幅度降低开发商所需承担的契税负担。

另外,一些开发商还通过分割预售房产的方式进行避税。

在某些地区的法律法规中,预售房产的契税是根据房屋的销售总价计算的。

为了减少应缴纳的契税金额,开发商会将大型的楼盘分割成多个小单元进行预售。

通过分割房产的方式,每个小单元的销售总价下降,从而减少了应缴纳的契税金额。

会计干货之房产税12个案例和7个关键点

会计干货之房产税12个案例和7个关键点

会计干货之房产税12个案例和7个关键点房产税是指对房产进行征收的税款,一直以来都是会计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掌握房产税的相关知识和应对策略对于会计人员来说非常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分享12个关于房产税的实际案例,包括转租和免租,以及7个致关键点,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房产税。

一、转租案例1.案例描述:公司A签了一份租约,打算将该房屋转租给公司B。

原房东同意转租,但希望房产税由A公司承担。

解决方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产税是由房产的所有权人承担的,因此房产税应由公司A承担。

2.案例描述:公司A将自己的房产转租给个人,由个人承担房产税,并与公司A签订了相应的合同。

解决方案:公司A需要在税务部门申报转租,同时也需要向房主申请办理转租手续。

3.案例描述:公司A将自己的房产转租给公司B,并约定房产税由公司B承担。

解决方案:根据约定,公司B需要承担房产税,并在税务部门报备转租信息。

4.案例描述:公司A将自己的房产以转租的方式出租给公司B,公司B无法确认是否该房产已经缴纳了房产税。

解决方案: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公司B需要要求公司A出具房产证明,以证明该房产已经缴纳房产税。

二、免租案例5.案例描述:公司A暂时不使用其中一房产,与个人签订了免租协议。

解决方案:在税务部门申报免租,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6.案例描述:公司A将自己的房产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该房产未进行商业租赁。

解决方案: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自然人提供给亲属的住房属于免税范畴,因此公司A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7.案例描述:公司A将自己的房产免费提供给合作伙伴使用,作为合作的一部分。

解决方案: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房产作为合作方式之一而使用的,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关键点1.缴纳房产税的标准:房产税的计算标准是房产的评估价格乘以适用税率。

2.如何评估房产的价格:房产评估价格可以通过房产评估机构评估或者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测定。

3.缴纳房产税的时间:房产税一般是按年度缴纳的,具体缴纳时间根据当地税务部门规定。

会计经验:房产税的七个常见误区,你知道吗?

会计经验:房产税的七个常见误区,你知道吗?

房产税的七个常见误区,你知道吗?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为计税依据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的计税方式比较简单,而且税收占比相对较小,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也相对
容易被忽视。

本文列举了在房产税缴纳过程中的七大问题并予以分析,以期纠正
广大纳税人在房产税方面存在的认识误区。

 一、有房产证才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案例1
 A企业委托B建筑公司建造一栋办公楼,2013年4月已交付使用,2014年1
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2015年1月获得房产证。

A企业财务李某2015年开始申
报该办公楼的房产税;
 误区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因此,李某认为,只有拿到了房产证,才会发生房产税的纳税义务。

 解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筑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
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

房地产企业税收统筹误区分析【精品发布】

房地产企业税收统筹误区分析【精品发布】

房地产企业税收统筹误区分析【精品发布】近十年来,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也为我国增加了巨大的财政收入。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房地产企业也渐渐加强了对税收筹划的关注。

本文重点论述了房地产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的误区,并对此提出了改进策略,力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推动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重要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误区一、前言税收筹划又被称为合理避税,是指企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及安排,以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

税收筹划的内容包括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规避税收陷阱和实现零风险五方面,具有合法性、目的性、专业性、时效性和政策导向性等特点。

在我国,税收筹划还处于发展阶段,特别是我国近年来对税收法的不断更新和改革,造成了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误区。

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加强对税收筹划的控制,规范税收筹划行为,以促进企业的经济增长。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误区1.利用投资或联营规避土地增值税《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中规定,投资或联营房地产时,投资或联营的一方要把土地或房地产作为入股投资或联营的条件,把房地产转让给所投资或联营的企业,并暂免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因此,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在过去通常都以这一政策作为依据,通过成立项目公司或投资和联营房地产的方式进行经营,以规避土地增值税。

200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财政部为填补这一政策中的漏洞和缺陷,出台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反避税政策和条款,规定了如果房地产企业以土地或房地产作为入股投资或联营的条件,或者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了投资或联营的,均不满足《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中对其暂免土地增值税征收的规定,明确了房地产企业即便使用投资和联营房地产的方式也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间接造成了企业利用投资或联营规避土地增值税的误区[1]。

2.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减少土地增值额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和新财务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企业在建造及开发产品时因借入资金产生的合法借款费用,可以直接归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建或生产,并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房产收入报税的常见问题解析

房产收入报税的常见问题解析

房产收入报税的常见问题解析在当今社会,房产不仅是人们生活的居所,还可能成为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

无论是出租房产获得租金收入,还是出售房产获取差价收益,都涉及到报税的问题。

然而,对于许多人来说,房产收入报税可能是一个复杂且令人困惑的领域。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解析一下房产收入报税的常见问题。

一、租金收入的报税问题当您将房产出租并获得租金收入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笔收入是需要纳税的。

1、确定纳税义务租金收入应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相关的费用,如维修费用、物业费、房产税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扣除项目需要有合法的凭证支持。

2、申报时间一般来说,租金收入的纳税申报时间是按照年度进行的。

但有些地区可能要求按季度或月度申报,具体要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

3、租赁合同的影响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也会对报税产生影响。

例如,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租金金额的调整等条款,都可能影响到纳税的计算和申报。

4、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风险如果未按时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的金额不实,可能会面临税务部门的罚款和滞纳金。

这不仅会增加经济负担,还可能影响个人的信用记录。

二、出售房产的报税问题出售房产所获得的差价收益,同样需要报税。

1、个人所得税如果出售的房产是个人的非唯一住房,并且持有时间未满一定年限(通常为2 年或5 年,具体根据当地政策),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扣除房屋的购置成本、相关税费、装修费用等。

2、增值税在某些情况下,出售房产还可能涉及增值税。

例如,出售的房产是商业性质或者非普通住宅,且不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

3、土地增值税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别墅、高档公寓等,可能还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房产继承与赠与的报税问题1、继承房产继承的房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通常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但如果继承后再次出售,可能会涉及到上述提到的出售房产的报税问题。

2、赠与房产赠与房产的情况相对复杂。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误区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误区

浅析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误区摘要:房地产行业近十年来快速发展,为国家财政收入做出了巨大贡献。

房地产行业相关税收法规日趋完善,房地产企业也越来越重视税收筹划,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很多企业纳税方案不合法,形成了纳税筹划的误区,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

文章在研究分析房产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基础上,对房地产税收筹划提出以下几点拙见。

关键词:税收筹划误区;税收筹划方式;房地产公司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013)07-0-02目前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

由于税收法规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整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更加注重纳税筹划。

然而,近年来不断出台新的税收法规,规范房地产行业的纳税行为,使许多原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不再合法,形成纳税筹划的误区。

因此,笔者在此认真剖析此类误区,寻找纳税筹划的新亮点。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误区现状误区一:通过投资或联营方式,规避土地增值税。

过去,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采用设立项目公司等方式经营,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来达到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其政策依据是《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许多税务师事务所在为房地产企业做税收筹划时,通常运用这一政策制定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案。

然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堵塞这一漏洞,出台了反避税条款。

在2006年3月颁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了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房地产企业涉税问题难点处理及案例分析

房地产企业涉税问题难点处理及案例分析

房地产企业涉税问题难点处理及案例分析房地产企业涉税问题难点处理及案例分析一、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账务处理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实质是,被拆迁户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要确认土地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支出”,即以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以“拆迁补偿费”的形式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

另外,对补偿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同时应按照同期同类房屋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以非货币性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规定,回迁房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预计未来能带来更多现金流,一般情况下是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1、在开发产品完工时,根据安置时的同期同类价格,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借: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贷: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借: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贷:主营业务收入2、房地产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业主向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贷:开发产品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税务处理1、营业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交换。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拆迁补偿房产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拆迁补偿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为补偿房产竣工并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

计税依据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定,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房产税误区

房产税误区

01有房产证才需要缴纳房产税吗案例1A企业委托B建筑公司建造一栋办公楼,2013年4月已交付使用,2014年1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2015年1月获得房产证。

A企业财务李某2015年开始申报该办公楼的房产税;误区《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因此,李某认为,只有拿到了房产证,才会发生房产税的纳税义务。

解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筑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同时粤地税函〔2004〕719号也规定:“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凡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也就是说,并不是只有获取房产证才需要申报缴纳房产税,如果房产已经交付使用,也应当开始申报缴纳房产税。

在实务操作中,部分企业往往容易忽视“或交付使用”这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导致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案例2A房地产企业开发了一个大型房地产项目,为方便业主生活,该企业建设了一处会所并对业主开放经营。

在该楼盘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后,该会所就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了,业主委员会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关联物业子公司B公司经营。

B 公司认为该会所并不属于自己所有,因此一直未缴纳房产税。

误区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并不拥有会所的产权,因此并不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解析:虽然《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又有规定:“(六)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试分析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误区

试分析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误区

试分析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误区作者:李淑碧来源:《经营管理者·下旬刊》2017年第12期摘要:在房地产行业迅速发展背景下,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为了降低自身税负、提高经济效应,房地产企业积极开展了税收筹划工作,但是,税收筹划方案不规范、不合法现象尤为严重,导致税收筹划误区的形成。

文章以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工作要求为切入点,指出了工作过程中的常见误区,并提出了有效解决对策,以确保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合法化。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误区解决对策营改增是一项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新税收政策,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新税法中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房地产业税率档次为增值税11%,应纳税额计算规则和税率档次都发生了变化。

新税法的颁布与实施,对加快房地产行业计税缴税工作法制化建设进程,起到了强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但是,在新旧法规过渡过程中,因法规条例内容的改变与调整,房地产企业容易出现税收筹划误区,造成税收风险,不利于企业的良好、稳定发展。

如何严格遵循新税收法律法规,有效避免税收筹划误区,是当前房地产企业必须重视并解决的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工作要求税收筹划是房地产企业各项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与企业整体经营效益有着直接关系,为确保税收筹划的科学性及可行性,具体工作应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符合法律规定。

税务筹划的任何内容,都应该以国家颁布实施法律法规为基准,杜绝偷税逃税等不合法行为的出现。

第二,减轻企业税负。

税务筹划的目的是结合房地产企业实际情况,以确保合法性为基本前提,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税务负担,以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第三,做好統筹规划。

房地产企业计税缴税工作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涉及到的内容较多,贯穿于企业整个发展运营过程,必须从全局进行综合把控。

第四,确保工作效应。

房地产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应权衡工作成本与效益之间的关系,确保效益高于支出,促进财务目标的实现。

房产税常见稽查风险点与实务案例

房产税常见稽查风险点与实务案例

稽查案例——装修那点事~
稽查案例
3.融资租赁房屋改扩建的价值部分,是否缴纳房产税
稽查案例——装修那点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8号)
• 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 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 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常见稽查 风险点及实务案例
课程结构
房产税征税范围涉税风险点及实务案例 房产税计税余值的涉税风险点及实务案例 房产税租金收入的涉税风险点及实务案例
房产税征税范围涉税风险点
房产税
税种 分类
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征税 范围Biblioteka 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计税 依据
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不同的计税依据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房屋 余值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 ,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 屋原价。
房屋 原值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 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附属 设备
问题2:哪些设备应并房产原值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 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 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 房产原值。
(国税发[2005]173号)
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 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 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 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 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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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房产税常见的七个误区
房产税,一个不再仅仅局限在财务人范围内的税种,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非财务人员也会经常接触到买房卖房和租房的问题。

因此,了解并掌握房产税是一个非常务实的问题。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为计税依据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的计税方式比较简单,而且税收占比相对较小,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也相对容易被忽视。

 税收有以下几个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本文列举了在房产税缴纳过程中的七大问题并予以分析,以期纠正广大纳税人在房产税方面存在的认识误区。

 一、委托经营情况下房产税如何缴纳?
 【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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