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的进步性与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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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2-05-10

作者简介:曹艳芝,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02年9月

第3期(总第46期)

Journal of Adult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Sep. 2002

No.3(General No.46)

新婚姻法的进步性与缺陷

曹艳芝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摘 要:修改后的婚姻法具有极大的进步性: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克服了原有婚姻法的一些弊端,完善了法律体系。修改后的婚姻法仍存在缺陷:内容不够全面,有些制度不够完善,法律条文存在逻辑上的错误。本文对修改后的婚姻法的进步性与缺陷进行了分析,并希望立法机关制定单行法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弥补缺陷。

关键词:新婚姻法;进步性;缺陷;婚姻家庭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759(2002)03-0018-05

Advancement and Defectiveness of the New Marriage Law

Cao Yanzhi

(Law school,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Hunan 411105)

Abstract: The revised marriage law has tremendous advancement. It reflects amalgamation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overcomes some maladies existed in old marriage law and perfects law system. But the new marriage law exists defective ness yet: Its content is insufficient, some relative systems are no perfection and law clauses exist logical mistakes. The article finally suggests legislature enacts one -way law or Supreme People’s Court works out judicial explanation to make up with those flaws.

Key words : New marriage law; Advancement; Defectiveness; Marriage and family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案予以修改,并于当日公布实施。修改后的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具有哪些进步性,是否还存在缺陷,这些问题将受到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关注,本文试图对此作一简单探讨。

一、新婚姻法的进步性

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经过20年的司法实践证明:其总体情况是良好的,它起到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

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与之相适应的是,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婚姻法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具有极大的进步性,主要体现在:

(一)新婚姻法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正确协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由于婚姻家庭本身是一个伦理实体,婚姻法与国家其他的法律、法规相比较,与道德有着更加密切的关系。因而,在婚姻家庭领域,法律与道德的协调显得尤为重要。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针对社会上出现的重婚、纳妾、包二奶等婚外情行为强烈地冲击着婚姻家庭稳定的现象,有

人要求婚姻法加重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提出了惩罚“第三者”的建议。由此引发了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哪些是道德规范的领域,哪些是法律调整的范围的广泛争议。立法机关综合了各方意见,一方面将部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纳入婚姻法之中,另一方面又为道德调整留有合理的空间,正确协调了法律与道德二者的相互关系。具体来说:

1.贯彻了“以德治国”的方针,顺应了人们对道德的呼声,加重了伦理道德规范的份量。表现在:①确立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第4条)并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了处罚措施;②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4条);

③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如新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④加重了父母的监护责任。新婚姻法将1980年婚姻法第17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修改为:“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23条)。两者相比较,后者扩大了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它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赔偿责任,而是指依法应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礼道歉、具结悔过、赔偿损失等。⑤赋予了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并对探望的时间、方式和限制性条件作了规定。新婚姻法增加的伦理道德规范远不止这些,限于篇幅不一一列举。

2.新婚姻法在一些敏感领域还是倾注了更多的人文关怀,给道德调整以相对合理的空间,将法律调整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以避免法律对私人生活领域的过度干预。如在对待“重婚”、“纳妾”、“包二奶”等婚外情问题上,新婚姻法只规定了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其他婚外情的行为留给道德去调整。同时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第三者”问题沿袭了刑法的做法,即如果“第三者”构成重婚的,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以外,新婚姻法没有规定对“第三者”追究其他的法律责任。

(二)新婚姻法增设了必要的法律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

原婚姻法过于简炼,很多问题都没有规定在其中。新婚姻法针对当前中国的社会现实,广泛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做法,增设了必要的法律制度。如前已叙及到的夫妻忠实义务、离婚补偿制度和离婚父母探视权等问题就是这次婚姻法增设的内容。除此之外,新婚姻法还主要增设了以下制度:

1.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在原婚姻法中,没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人民法院在处理违法婚姻案件时,有的按婚姻无效处理,有的按离婚处理,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同时现实生活中的违法婚姻因无法律制裁而大量存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早婚造成超计划生育,买卖婚姻的存在,致使拐卖妇女犯罪日益猖獗。针对以上情况,新婚姻法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在第10~12条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条件、程度以及法律后果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使违法婚姻的处理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2.增设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在原婚姻法中,只字未提家庭暴力问题。目前,我国的家庭暴力非常严重,由于受“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的影响,地方政府以及司法机关不予重视或不愿介入,使施暴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导致家庭暴力不断升级,致伤、致死家庭成员的恶性案件屡屡发生。为了有效地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新婚姻法增加了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如在总则的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在法律救助措施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制止,也可以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劝阻。经受害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在第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第32条和第46条规定,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是另一方提请离婚,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和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以上规定,为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提供了多方面的法律救济,家庭暴力再也不是可管可不管的“家务事”了,这对于保护妇女、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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