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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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程论文
题目:浅谈“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
学院法学院
专业法学
班级法学1201
学号1220300114
学生姓名熊永浩
二○一四年五月
浅谈“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
摘要:本文从“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两种法律思想入手,从而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分析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再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述“良法”的真正含义,最后得出将正义性与强制性有机统一的法律才是现实意义中的“良法”的结论。
关键词:恶法非法恶法亦法道德与法律正义性与强制性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至今争论不休的一个基本问题,在发展的过程中上形成了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对立的观点。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有着必然联系,法律应当是合乎道德的“良法”,不合道德的“恶法”不应叫做法律,即“恶法非法”。而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二者没有必然联系,法律就是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不道德的法律只要合法制定的程序与规则就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由于该问题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在法理思想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争议,因而我国法学界的主流一般不再关注这些纯粹的法律理论问题,而是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对法律现象的社会学解释上。虽然如此,但问题依旧存在,并且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无法回避。无论我们选择“恶法非法”论还是“恶法亦法”的观点,都要经过理性分析后才能作出决定,这是我国建立“法治国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要求。由于道德与法律不但都是关于人们的社会行为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而且都是国家必不可少的基本规范。因此,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角度来分析两种观点的联系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一、两种观点在法律与道德问题上的表现
“恶法亦法”是在分析法学派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的效力不在于它是否符合道德而在于它是否是适格的主体以恰当的方式颁布。只要是适格的主体以恰当的方式颁布的法律,即使它再不符合道德,它再不被人们所接受,它仍是法律。
“恶法非法”则是在自然法学派所认为的“自然法至上”的基础上产生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自然法是基于人性的道德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自然法强调的是法律与道德存在着必然的不可分的联系,如果法律违背了道德的准则,与道德发生了抵触,便被认为是“恶法”,不具有法律的本质,是无效的法律。
可见,二者在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问题上表现为法律与道德是否具有必然的联系。笔者认为,道德与法律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但是两者也有所区别。回归到“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问题上,笔者的个人观点是两者并存,法德并举的观点更适合现在法治社会的需要,对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分析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共性在于它们都是关于社会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价值,道德是道德价值的道德表现形式,法律是道德价值的法律表现形式;区别主要在于法律有国家权力保障而道德则没有。道德与法律在社会中是一种交叉关系,既有相同的规则也有不同的规则,因此就会出现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两难情形。在封建国家,由于二者都没有权威,对该问题的处理最终取决于统治者的意志;而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具有至高地位,则应当在法律体制内解决该问题。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同时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道德和法律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首先,从产生的基础上来看道德与法律都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并服务于这个基础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时期的经济基础必然会在其道德与法律上产生特殊的烙印,且这种烙印的本质在两者的表现形式及内容上具有相同或者相似性。由此可见,二者在产生的基础上具有密切的联系,因而在道德与法律的内容及形式上具有着不可分割的相通之处。
其次,在道德与法律之间相互渗透的角度也可以看出二者关系密切,通常来说,法律的内容及价值方面应该体现出道德观念,比如现代法制中的“公平”“正义”等原则和观念组成的道德,这样的法被认为是“良法”,当然相对于一小部分人来说这样的法叫做“恶法”。一般来看,“良法”的执行力度和被接受程度远远高于“恶法”,从历史的经验来看,符合道德观念的法律在实行过程中会推动社会的发展,而不符合道德观念的法律则会被时代所抛弃。
当然,道德与法律也存在着相互制约和相互保障的关系。一方面,道德观念的变化推动了法律的完善、变更、废除及实施,法则通过立法和实施促进道德的完善,制约道德或不道德的行为均符合社会秩序的要求,超越法律的失范行为应该收到惩处;另一方面,道德为法律提供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并以道德秩序保证法律作用的发挥,法律则利用强制力来保障道德观念的存在及加强其作用。
道德与法律在其性质、特征、适用范围等方面也有区别,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首先,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具有实体文件的规定,道德则是以“社会意志”方式存在的,其结构性和逻辑性都比较欠缺;其次,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收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而违反了道德后果则是收到社会舆论的抨击,并没有强制力保证实施;再次,法律规定的是特定领域或者是特定的行为,具有特殊性,一般的轻微失范行为是不受到其制约的,相较于法律,道德的规范领域大得多,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最后,法律依靠的是权利义务双向关系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则重点在于以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三、结论
由此可见,道德为法律提供了立法和实施的正当性,法律为道德的规范提供了强制力;法律是道德的红线,是其最后一道防线,道德是法律的源泉,法律的规范来自道德规范又超越道德规范。没有了正义的法律就像是失去了航向的飞机,失去了前进的方向;没有了强制力的法律就如同被拔了牙齿的老虎,失去了法的威严性。因此正义性和强制性对法律来说二者缺一不可。因此,“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思想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其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如果我们能够从两者中寻求到一个平衡点,即,将法律的正义性与强制性有机统一,不仅对我们更好的理解“良法”的含义具有很大帮助,同时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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