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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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归档流程

蚌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归档流程

蚌埠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归档流程第一步:文件材料的收集收集的范围和归档范围是一致的,根据《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及《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农经〔2014〕208号)中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以下简称土地确权档案)的归档范围进行收集。

第二步:制定土地确权档案的分类方案根据皖农经〔2014〕208号文件规定,土地确权档案分为综合管理类、确权登记颁证类以及特殊载体类。

综合管理类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进行整理,类别号为:QQGL(确权管理);确权登记颁证类又分为颁证农户类和颁证汇总类,颁证农户类以村委会为单位,按村民组的顺序,一户一件归档(一户一档),编制大流水号,类别号为TDQQ1;颁证汇总类以乡镇为单位,一个村民组材料装订为一件,按村委会的顺序依次排列,编制大流水号,类别号为TDQQ2。

归档的特殊载体(非纸质)文件材料按照国家相关档案业务标准进行分类整理。

第三步:对土地确权档案分类进行整理1、综合管理类(QQGL):按年度-保管期限分类法进行整理,首先确定归档年度,再根据土地确权档案保管期限表准确划分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以“件”整理,在文件的上方加盖归档章,并分别编制流水号。

例:2014年:永久:(1、2、3、4、---件号从1编到n)•30年:(1、2、3、4、----件号从1编到n)•10年:(1、2、3、4、----件号从1编到n)2、颁证农户类(TDQQ1):在确权登记颁证类中将涉及农户个人,属于“一户一表”的自然件材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摸底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地块示意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农户户籍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归入颁证农户类。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14•【字号】宛政办〔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5〕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14日南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39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实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记录在册,做到证、帐、簿、地“四符合”,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管理电子信息系统。

二、工作目标在总结2014年我市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15年,每县(区)各选择1个乡镇整体试点推进,其他乡镇选择1个行政村整村试点推进,非试点村要选择1个组开展试点(附件1)。

2016年,全面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市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任务。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0.09.25•【文号】农经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档案管理正文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办)、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事关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事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维护保障。

长期以来,各级农业和档案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收集管理,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保护和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地方土地承包和流转的文件材料未能及时立卷归档,存在着丢失危险;有的地方在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动中档案移交不到位,存在着遗失问题;有的地方土地承包档案保管条件简陋,存在着损毁现象;有的地方土地承包管理不规范,存在着归档材料书写不规范等情况。

这既不符合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也给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带来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是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及纠纷调解仲裁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重要历史见证,是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实施土地承包实践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依据。

土地承包档案如果遗失、损毁或者遭到破坏,将给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带来重大损失,给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4.11.20•【文号】农经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档案局:为贯彻落实2014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农业部、国家档案局组织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2014年11月20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

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是为了规范和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而制定的文件。

该规程于2014年颁布实施,下面将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明确了调查目标和范围。

调查目标是确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其次,规程规定了调查的主体和程序。

主要负责调查工作的机构是县级农业委员会,调查程序包括调查准备、调查实施、调查汇总等环节。

在调查实施过程中,需要做好农户的信息登记、图件复制及档案归档等工作。

接下来,该规程详细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面积、使用年限、权属归属等信息的调查。

同时,还要进行宅基地的调查,包括宅基地的面积、使用年限、权属归属等。

此外,还要调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情况,包括流转方式、流转价格等。

规程还对调查中的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

例如,对于存在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员需要及时记录并上报,不得私自处理;对于处于诉讼、仲裁、调解程序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员需要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此外,规程还强调了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

规程明确,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侵犯和剥夺,不得强制被收回,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拒绝农户合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最后,规程还规定了调查结果的处理和报告要求。

调查结果需要进行汇总,并进行公示,以便农民和相关部门进行查阅。

同时,县级农业委员会需要将调查报告上报到上级政府,并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2014从调查目标、范围到程序、内容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为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这一规程的实施有效推动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依法确认承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由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式承包经营的承包,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应在30个工作日,将土地承包案、承包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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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镇)和村一律以原件组织归档,对同一归档材料,原则上不重
复归档。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建立副本,副本应以乡(镇)为单位建立 管理台帐,并参照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八条 承包地确权纸质档案整理应符合《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GB/T9705-2008)和《江苏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办法》等有关标准要 求,确权登记类档案应在承包地确权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整理立卷归档 工作,具体整理方式按照本办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档案整理细则》(见附件2)执行。
第七条 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
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 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 年或者10年。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 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1)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 限。
《实施办法》对全省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组织管理、基 础业务建设、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同时印发 了《归档范围》和《整理细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 操作性,为实现全省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 供了政策依据和实现路径,必将有力推动全省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由于我省相当一部分试点县(市、区)已经形成了大量的 承包地确权档案。从今年开始,全省各地都将会有大量的 承包地确权档案产生,因此,急需出台一个承包地确权档 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全面规范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组 织管理、基础业务建设、信息化建设,指导各地及时做好 承包地确权档案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等工作。
《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积极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5〕3号)

浅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数字化整理研究——以山西某县农村合

浅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数字化整理研究——以山西某县农村合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以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作为载体的文件材料,从而形成登记颁证档案,是国家、社会和个人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文章阐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数字化整理系统的创新点,详细介绍了山西某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中心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数字化整理标准和规范、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工作及确权登记类档案整理解决方案。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数字化【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688(2019)09-0297-0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土地确权档案的整理工作应遵循完整性、系统性、安全性、可用性,整理成果应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确保确权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在县确权办统一领导下,在县档案馆的监督指导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归档文件整理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标准规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县、乡(镇)、村(居)三级建档,档案整理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整理,统一建档,分层、分级保管。

数据档案在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逐步形成,按性质划分,可分为综合管理类、确权登记类、特殊载体3类进行整理。

明确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归档时间、归档程度及质量要求,建立分类归档制度。

全面开展土地确权档案信息化建设,在纸质原始材料归档整理的同时进行数字化处理、信息化管理,通过档案管理软件建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方便土地确权档案的查阅利用。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数字化整理的创新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数字化整理是一款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系统。

该系统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部分。

(1)密级的相关概念引入农村确权档案管理系统中,在管理方面确定权限,在这个过程中档案管理逐步规范,同时更加安全。

(2)设计相应类别的字段,设置编辑功能,拓展功能、逐步扩充内容,使操作风险降低,数据库不需要再升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档案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档案管理

一、土地确权档案管理现状(一)工作开展情况澄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共涉及6个镇(街道)、40个村委会(社区)、354个村民小组,耕地面积1.66万hm 2(全国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数据),本次确权调查登记承包地面积1.74万hm 2,共登记确权承包地212 129块,涉及农户44 799户,农业人口14万人多。

归档详细内容目录有:户主声明书、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公示无异议声明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颁证申请书、登记薄、承包地块示意图、归户表、指界通知书、农户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二轮承包台账、遗失证明)等,档案装盒为5户1盒。

在工作过程中认真核对纸质数据资料与汇交到农业农村部的电子数据资料,确保数据库与纸质资料的一致性。

通过努力,全市的电子档案数据于2019年1月24日通过了澄江市验收,2019年3月28日通过了玉溪市验收,2019年4月10日通过了农业农村部的质量检测,完成了第一阶段的电子档案数据汇交工作。

(二)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全市自2015年9月开展土地确权工作以来,一直执行农业农村部、国家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文件相关规定,按办法要求收集整理相关确权档案资料。

2017年,玉溪市农业农村局、玉溪市档案局印发了《玉溪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整理规范》(玉农发[2017]58号)文件,结合该文件精神澄江市制订出台了《澄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归档材料范围说明》,进一步明确了市确权办、镇确权办、村委会(社区)、正元公司(测绘公司)相关部门的确权档案归档范围,并做了详细安排。

完善了按文件规定处理确权档案的归档程序和方法,明确了各单位的工作职责。

(三)健全体系、指导规范一是紧扣确权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节点,注重分级抓好档案收集和归档,做到各门类档案应收尽收、应归尽归,建立健全市、镇(街道)、村三级档案管理体系。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4修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4修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4修正)【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2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7【实施日期】2014.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6年9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十三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不能履行发包职责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发包。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

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津档〔2016〕24 号

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津档〔2016〕24 号

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津农委〔2014〕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以下简称登记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下简称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登记工作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登记工作的区、乡镇(街)和建制村有关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登记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与登记工作同步部署、—2—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登记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登记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登记工作所形成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归档、移交和开发利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

市档案局会同市农委适时开展登记档案专项验收,凡登记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登记工作验收。

第六条区、乡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村应当将登记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

区、乡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并落实登记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各项制度;保障专项工作经费;配备档案管理人员;配置必要设施设备,确保登记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9月29日

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9月29日

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9月29日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是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当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进行、规范开展,并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验收内容,作为评价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归档、集中保管的原则,实行省统筹部署、市督促指导、县(市、区)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建档工作责任主体,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具体落实。

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经费应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第六条县、乡、村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移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实施方案,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真实准确、齐全完整。

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证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安全保管,有效利用。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按照《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

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浙农经发〔2016〕4号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浙农经发〔2016〕4号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是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二章工作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应当分别建立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

县(市、区)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审核;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档案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六条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应当将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工作流程。

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三章收集工作第七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具体收集范围按照《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执行。

XX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XX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XX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X办发…2014‟X号)、中共XX 县委办公室办[2014]X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全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建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制度,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实现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四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从2014年3月起,在全乡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到10月底基本完成任务。

二、工作原则(一)保持稳定。

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按实际测量面积确权登记颁证。

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遗留问题,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和后遗症,保持农村和谐稳定。

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严禁将确权登记实际测量后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积收归集体,严禁借机将村民小组或村集体土地登记在个人头上,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二)依法规范。

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三)民主协商。

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颁证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动。

(四)分级负责。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行“县指导、乡镇负责、村为主”的工作机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经费预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经费预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经费预算根据前期试点情况看,实测面积一般比实际面积增加50%,每亩28元测量成本(成本主要包括购买影像资料、支付软件公司的测绘费用、购置电脑、打印机等工作设备、聘请乡村人员实地核实块的伙食补助等)计算。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由于农村的人都纷纷前往城市打工就业,导致农村有很多土地都空闲着。

国家为了推展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大力支持人们投资土地进行养殖种植。

那么大家知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经费预算吗?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9•【字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9日运城市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为扎实做好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证。

二、工作目标2014年底前完成我市71个试点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其中,除盐湖区龙居镇(35个村)整体推进外,其余12个县(市)各完成3个试点村。

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国家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三个农业行业标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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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

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县、乡(镇)和村在组织归档时,对同一归档材料,原则上不重复归档。

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建立副本。

第九条承包地确权纸质档案应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整理。

第十条确权登记类中具体涉及农户的有关确权申请、身份信息、确认权属、实地勘界、界限图表、登记和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卷”进行整理组卷。

第十一条归档的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

归档文件材料的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

第十二条归档的非纸质材料,应当单独整理编目,并与纸质材料建立对应关系。

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安全可靠性,电子文件和利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数据以及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应当用不可擦写光盘等可靠方式保存。

照片和图片应当配有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由。

电子文件生成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及相关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三条省、市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承包地确权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档案的安全保管情况。

对于承包地确权档案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应督促其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验收合格的承包地确权档案。

经协商同意,承包地确权档案可以提前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村级承包地确权档案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代为保管,必要时经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可移交县级国家档案馆统一保管。

符合档案保管条件的村,经申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自行保管本村承包地确权档案。

第十六条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承包地确权档案,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承包地确权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通过农村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网上服务、方便社会查询。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在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中,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承包地确权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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