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课件)商法总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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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商合伙
❖ [案例1]:李某、刘某、韩某三人合伙成立一企业,经三 人商定,李某出资10万元,刘某出场地,经三人同意, 韩某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还规定,因李某出资10万元 后已经不再有余钱,故若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李某不再 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间为5年。
人寿险)。 注:世界上主要的商法典对商人的解释: 《法国商法典》第1条:以实施商事行为作为其经常职业的人就是商人。 《德国商法典》第1条:本法典所称的商人是指经营营业的人。 ❖ 在我国,商主体主要包括商法人、商个人、商合伙,均需要完成在工商
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
你认为以下哪些属于商主体?
1.从事房地产经营的某有限责任公司; 2.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股份有限公司 3.从事服装经营的个体户张某 4.甲乙丙丁合伙创办的某“同心”商社 5.某大型城市商业银行 6.林某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 7.某公立财经学院 8.某市三级甲公立医院 9.某律师事务所 思考:商主体和民事主体的范围分别是什么?(补充图表)
3. 商个人
(1)概念。商个人,又称为商个体,商自然人,个体商人, 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公民。
(2)商个人的法律特征: 商个人承担无限责任。
3. 商个人
(3)商个人在我国的具体表现形式: ① 个体工商户: 例题:张某在一个体工商户打工,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局认定为 工伤并平定了伤残等级。但在提起仲裁时,却被告知该个体工商户 已经注销,无法仲裁,仲裁委同时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张某遂 向法院起诉。但事实上该个体工商户只是换了一个亲戚的名字在原 处用原有设备继续生产。个体工商户的一部分财产是该亲戚从张某 处无偿受偿的。
2.商合伙
❖ 注意: ❖ 依照《民法通则意见》第45条,将个人合伙组织在诉讼中的地位分为两类:
(1)起字号的,以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2)未起字号的,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成立 代表人诉讼。 ❖ 但《民诉意见》第47条有不同规定:不论起字号与否,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 人在诉讼中均为共同诉讼人;起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 体合伙人人数众多的,成立代表人诉讼。 ❖ 《民法通则意见》颁行于1988年,《民诉意见》颁行于1992年,依照新法 优于旧法的原理,应以《民诉意见》第47条为准。
前言
❖ 商主体与商行为是构建商法体系的 两大基础制度。商主体解决了交易前 提和交易安全的问题,而交易效益与 交易效率由商行为制度来实现。
一、商行为的概念
❖(一)商行为的概念
❖ 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旨在 设立、变更或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 营性行为。
对商行为的不同理解
❖ 1.不将商行为与商主体相联系,非商主体亦可成为商行 为的实施主体。
根据商事登记的效力内容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创设效力、 公信效力和对抗效力。 (一)创设效力。即通过商事登记,对商主体设立、变更、 终止的法律事实作出法律确认,使该事实具有法律意义 并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公司登记的创设效力只适用 于公司设立登记的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又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普通 有限公司。
❖ b. 非公司制商法人:

全民所有制企业——受《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调整

集体所有制企业——受《集体所有制企业法调整》
❖ 补充: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受公司法调整,受《外商投资 企业法》调整
2.商合伙
❖ (1)概念。是介于商个人和商法人之间的一种 商人形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 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 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 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 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 问题:该合伙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商合伙
❖ [案例2-1]:甲乙丙丁等14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成立一 个个人合伙,合伙字号为“宏兴饭庄”。现在经营中欠 戊债款10万元,戊欲起诉,应以谁为被告?
❖ [案例2-2]:甲乙丙丁等14人经依法核准登记,设立一合 伙企业,企业名称为“双盛园饭店”。现在经营中欠戊 债款10万元,戊欲起诉,应以谁为被告?
2.商合伙
❖ [案例2-1]:甲乙丙丁成立的是个人合伙,应当以14个合伙人为共同 被告。14人可推选甲为代表人,该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 合伙人自然发生法律效力。
❖ [案例2-2]:甲乙丙丁成立的是合伙企业,应以合伙企业本身双盛园 为被告。假设甲为负责人,其代表企业应诉,则甲的诉讼行为即被 视为被代表人双盛园饭店的行为,其诉讼行为对合伙企业当然有效。 这里并不成立人数确定的多数人之诉。
2.商合伙
❖ (2)商合伙的法律特征 ① 商合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经营。 ② 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③ 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这种财产包括合伙
人共同出资而形成的财产,也包括商合伙存续期间营利 所得的财产。
④ 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 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数位合伙人代理为之;各合伙人 对事务之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学界仍有其它不同的观点。
商事主体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 商行为者
非从事商行为参加 商事法律关系者
商人(取得营业 资格者)
从事商行为的非商 人
商人与商主体是同一个概念吗?
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应把商人作为商主体的一部分来对待。商主体是 商人的属概念。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①商人; ②商人以外从事商行为的人; ③非从事商行为但依法缔结商事法律关系的人(如自然人向保险公司投保
三、商行为的规制方式
1.概括方式。以商人概念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推 导出商行为。《德国商法典》
2.列举方式。以行为的客观性为基础,并据此确定 商行为。《法国商法典》
3.折衷主义原则。在修正上述两原则的基础上,以 折衷立场确定商事行为。《日本商法典》
四、商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1.定义 2.分类标准: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商主体资格 3.分类的意义:解决单方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
海商行为。日本商法还将投机买卖行为等列入绝对商行为。 4.相对商行为:可以是仅商人实施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主
观商行为);也可以是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方可构成商行 为的行为(营业商行为);还可以是仅由商人基于营利性营 业目的实施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商行为的分类
(四)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1.定义 2.分类标准:根据商法规范对商事法律行为 的不同确认方式对商事法律行为进行为分类
❖ 2.将商行为与商主体相联系,认为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 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 3.折衷主义。商行为概念既包括任何主体从事的以营利 性营业目的的客观商行为,也包括商主体从事的任何营 业性活动,即主观商行为。
二、我国商法中商行为的特征
1.以营利为目的。在商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 否具有营利目的往往须借助于法律推定规则。
3.公法性。但是,商事登记也有一定的私法性质, 具有私法上的功能。
二、商事登记立法 (P61) 1. 公司登记 2. 非公司企业登记 3.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三、商事登记立法原则的历史考察 我国适用严格准则原则。
四、商事登记与商主体成立之关系
五、商事登记管理机关 我国:工商局
六、商事登记的种类
七、商事登记的效力
商事登记
基本内容
一、商事登记的基本含义 二、商事登记的特征与种类 三、商事登记的管理机关 四、商事登记的效力
❖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 (一) 商事登记的概念(P60)
(二)商事登记的特征
1.创设性。商事登记是一种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 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2.要式性。商事登记的内容和事项由商事登记法律 以强制性条款规定,商事登记必须采取法定的格 式。
(四)商主体的分类
2.从资金多少、经营规模大小和纳税义务的有无等方面综合 判断(主要有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采用此分类)
1)大商人:完全商人、完备商人。组织机构完整、有章 程、商号、经登记注册、有商业账簿,经营活动范围完 全适用商法典及商事法规的一般商人。
2)小商人:从事商法规定的某些商行为的当事人,依商 业登记法的特别规定经登记而设立的商主体。
1.商法人
❖ (3)商法人的分类 ❖ ①按照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可分为: ❖ a. 国有商法人 ❖ b. 集体商法人 ❖ c. 合营商法人 ❖ d. 私营商法人 ❖ e. 外商投资商法人
1.商法人
❖ (3)商法人的分类
❖ ② 按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
❖ a. 公司制商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两者的区别:小商人不需要登记;小商人不需要商号; 小商人不必制作商业账簿;小商人不适用经理人制度; 组织形式上小商人不能组建和从事无限责任和两合公司 进行经营;有些为保护大商人利益的特殊规定,如违约 金、担保等不适用于小商人。
商行为
主要掌握: 1.对于商行为的不同理解 2.我国商行为的特征(P51)
(四)商主体的分类及各自的特征
(一)一般分类——按照商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及 其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 1、商法人 2、商合伙 3、商个人
1.商法人
❖ (1)定义 ❖ 商法人,指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
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活动, 并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 事企业。
1.商法人
❖ (2)法律特征 ❖ ①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 ②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 ③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 ❖ ④出资人应承担有限责任
商法总论(2) 本节课的重点问题
❖ 一. 商主体 ❖ 二. 商行为 ❖ 三. 商事登记
一. 商主体
(一)商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区别(P28 )
(二)我国商法理论关于商主体概念的 界定
(三)当代商主体观念之变革:从商人 到企业
(四)商主体的分类及各自的特征
(一)商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区别(P28)
因此,企业才是商法中的主体和商法调整的对象,才是 商法的核心。
问题:注销后的个体工商户如何承担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的债务?
3. 商个人
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商事主体,实际上是持有营业执照 的商个人,业主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营业执照注销只是 表明其自注销之日起丧失了经营资格,在营业执照注销 前该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并不消失,仍 应由该自然人承担。新成立的这个亲戚工商户本人不应 承担赔偿责任,但其生产资料如果是无偿受偿自原来业 主的,则该亲戚应当在其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问题,而这一问题所体现的是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或者说 是民法普通规则调整与商法特殊规则调整的关系。
四、商行为的分类
(二)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 1.定义 2.分类的标准:依据同一商事营业内商事法律行为的内容进 行分类 3.对辅助商行为的理解
❖ ❖

四、商行为的分类
(三)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1.定义 2.分类标准:依据商事法律行为确认标准和条件所作的分类 3.绝对商行为:票据行为、证券交易所内的行为、保险行为和
2.商行为主要表现为营业行为,但又不限于营业行 为(如投资行为)。营业行为的四要素:以营利 为目的,营利性活动具有反复性,营利性活动具 有不间断性,营利性活动具有计划性。
3.商行为主要是商主体所为,但一般民事主体也可 成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采取严格商行为法原则 的国家中,非经商登记的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营业 行为也应受到商法规则的支配。
3. 商个人
(3)商个人在我国的具体表现形式: ② 私营独资企业。已经逐步走入历史。
3. 商个人
3)商个人在我国的具体表现形式: ③ 个人独资企业 a. 定义 b. 特征 c. 适用法律
(四)商主体的分类
( 二 )其他分类 1、按商主体资格的取得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注册要求而分类: 1)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于登记的商人(德国),固有商人(日本)。只 有从事法定的特定的商事行为,即使不注册登记,也自动取得商主体的地位 。有义务进行商业登记,但登记仅有公示效力,无创设效力。 2)注册商人:应登记商人。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以其核准的商业范围为其 商行为的商人,以注册登记为要件。只有注册登记后才能成为商人。 3)任意商人:自由登记商人。依法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登记注册的商人,以商 人的经营方式为其要件。多从事林业、农业方面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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