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课件)商法总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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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PPT课件:商法的基本原理
• 广义的商法与狭义的商法; • 实质意义的商法和形式意义的商法;
• 2.商法体系的结构
• 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
• 3.商法的渊源
• 制定法;判例法;司法解释; • 自治性规则;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商法的特征
• (一)商法的私法性与公法性 • (二)商法的国内性与国际性 • (三)商法的实体性与程序性 • (四)商法的冲突性与协调性 • (五)商法的伦理性与技术性 • (六)商法的稳定性与进步性
第一编 商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 商法导论
•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法的概念 • 商法(commercial law/ business law) • 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的总称。 •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 1.商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 2.商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财产关系
第二节 商法基本原则
• 一、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 (一)意义 (二)表现形式 1.合同自由(契约自由) 2.企业自治——企业设立自由;企业自主
经营;企业自我管理。 3.市场自律
二、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 (一)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1.商事主体须具有独立的人格; • 2.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3.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 4.我国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
性”; • 2.“大商法”观点; • 3.由“国际商法”看商法; • 4.虚拟商法观点;
一、商法与民法
• (一)共同点:
• 调整对象;调节机制;法律原则; • 民商合一制国家商法特点: • 商事法规补充民法的规定; • 商事法规变更民法的规定; • 商事法规体现民法的特殊性; • 商事法规创设民法没有的制度;
• 2.商法体系的结构
• 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
• 3.商法的渊源
• 制定法;判例法;司法解释; • 自治性规则;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商法的特征
• (一)商法的私法性与公法性 • (二)商法的国内性与国际性 • (三)商法的实体性与程序性 • (四)商法的冲突性与协调性 • (五)商法的伦理性与技术性 • (六)商法的稳定性与进步性
第一编 商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 商法导论
•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法的概念 • 商法(commercial law/ business law) • 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的总称。 •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 1.商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 2.商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财产关系
第二节 商法基本原则
• 一、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 (一)意义 (二)表现形式 1.合同自由(契约自由) 2.企业自治——企业设立自由;企业自主
经营;企业自我管理。 3.市场自律
二、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 (一)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1.商事主体须具有独立的人格; • 2.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3.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 4.我国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
性”; • 2.“大商法”观点; • 3.由“国际商法”看商法; • 4.虚拟商法观点;
一、商法与民法
• (一)共同点:
• 调整对象;调节机制;法律原则; • 民商合一制国家商法特点: • 商事法规补充民法的规定; • 商事法规变更民法的规定; • 商事法规体现民法的特殊性; • 商事法规创设民法没有的制度;
《商法总论》课件
《商法总论》PPT课件
在本教程中,我们将深入了解商法的各种方面,并详细介绍商法规则、商业 主体、商法法律行为以及商人的权利和义务。让我们开始吧!
商法概述
商法的定义
商法是调整商人与商人之间以及商人与第三方之间 的法律关系的一种专门法律。
商法的特点
商法是指适用于商业领域的一套专门法律规则,它 的特点有约定自由、危机意识、商业风险等。
享有经营自主权、信息自由权、财产支配权等相应的法定权利。
3 义务
有信息披露、纳税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应尽的义务,还要遵守契约、守信用等商业道德准则。
商法未来的趋势
数字化经济时代
商法需要适应数字化经济的快 速发展和新的商业模式和方式 的出现。
环保意识崛起
商法需要关注环保立法和绿色 供应链,并引导企业建立可持 续发展的道德承诺和责任。
跨境贸易
商法需要适应全球化的市场需 求和贸易环境,如保护知识产 权、管理国际金融风险等。
如不得含有禁止法规定的商 业活动原则、不得影响国家 安全原则等,保障国家和社 会公共利益。
商事主体及其能力
商事主体
指开展商业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如企 业、合伙企业等。
商事能力
是指商事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的从事商业活动所必 须的权利和义务。
商法法律行为
1
合同
合同是商人之间约定的、生效的行为,约束各方当事人的行为。
2
担保
担保是指担保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由担保人履行。
3
保险
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对 保险标的发生的风险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商人及其权利义务
1 商人定义
在本教程中,我们将深入了解商法的各种方面,并详细介绍商法规则、商业 主体、商法法律行为以及商人的权利和义务。让我们开始吧!
商法概述
商法的定义
商法是调整商人与商人之间以及商人与第三方之间 的法律关系的一种专门法律。
商法的特点
商法是指适用于商业领域的一套专门法律规则,它 的特点有约定自由、危机意识、商业风险等。
享有经营自主权、信息自由权、财产支配权等相应的法定权利。
3 义务
有信息披露、纳税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应尽的义务,还要遵守契约、守信用等商业道德准则。
商法未来的趋势
数字化经济时代
商法需要适应数字化经济的快 速发展和新的商业模式和方式 的出现。
环保意识崛起
商法需要关注环保立法和绿色 供应链,并引导企业建立可持 续发展的道德承诺和责任。
跨境贸易
商法需要适应全球化的市场需 求和贸易环境,如保护知识产 权、管理国际金融风险等。
如不得含有禁止法规定的商 业活动原则、不得影响国家 安全原则等,保障国家和社 会公共利益。
商事主体及其能力
商事主体
指开展商业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如企 业、合伙企业等。
商事能力
是指商事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的从事商业活动所必 须的权利和义务。
商法法律行为
1
合同
合同是商人之间约定的、生效的行为,约束各方当事人的行为。
2
担保
担保是指担保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由担保人履行。
3
保险
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对 保险标的发生的风险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商人及其权利义务
1 商人定义
商法总论二
时建中 中国竞争法网
二、商行为的特征:
• • (一)主体的商人性:在商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商行为,主要看 主体的身份,但是对于非登记商事主体,则难以确定; (二)行为的法定性:其一有些特定行为由于法律规定成为商行为,任何人为 之皆为商行为;其二,行为必须符合其经营业务的法律规定,即商行为应该遵 循许多适用于商人之间特定商业事务的共同条款; (三)行为营利性:在商法实践中,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往往借助于 法律推定规则;我国称之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 (四)行为的技术性:现代商事活动的技术性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票据行为、 保险行为、期货交易行为、证券交易行为、网上交易行为等,不仅要求行为人 熟悉法律规定,而且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正是基于此,美国统一商法典 把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作为商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五)规制的严格性:方式定型化、外观主义、公示原则、严格责任等等; (六)司法特殊性:对于至少有一方为商人的纠纷,多数国家设有特别司法机 关予以审理。原因在于商事案件有很强的技术性、复杂性和专门性,并要求迅 速处理。
时建中 中国竞争法网
商法的分类及特点
时建中 中国竞争法网
商法的分类
一、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只存在于民商分立的国家
– 目前采用此种的主要有欧洲的法、德、奥、比、葡、西等20多个国家,亚洲 的日、韩、印度、印度尼西亚、土等10多个国家,还有非洲的阿尔及利亚、 埃及等,美洲的巴西、墨西哥等国。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法的特征(一)
1、兼容性 (1)公私法兼容。(商事法虽然以私法规定为其中心,但为 保障其私法规定的实现,颇多属于公法性质的条款,几乎 与行政、刑法等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却已形成商事法公法 化) (2)任意性和强制性兼容(私法,任意性,鼓励交易、商事 行为;公法性,强制性,交易安全和秩序,组织和部分行 为)德国法学家德恩曾经说过,“商法事一切法律中最为 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2、技术性 从社会学角度分析,法律条款包括:伦理性条款和技术性 条款。 • ——民法、刑法:伦理性条款 • ——商法:技术性条款(专门化、职业化、定型化,例如, 票据法)
二、商行为的特征:
• • (一)主体的商人性:在商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商行为,主要看 主体的身份,但是对于非登记商事主体,则难以确定; (二)行为的法定性:其一有些特定行为由于法律规定成为商行为,任何人为 之皆为商行为;其二,行为必须符合其经营业务的法律规定,即商行为应该遵 循许多适用于商人之间特定商业事务的共同条款; (三)行为营利性:在商法实践中,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往往借助于 法律推定规则;我国称之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 (四)行为的技术性:现代商事活动的技术性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票据行为、 保险行为、期货交易行为、证券交易行为、网上交易行为等,不仅要求行为人 熟悉法律规定,而且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正是基于此,美国统一商法典 把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作为商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五)规制的严格性:方式定型化、外观主义、公示原则、严格责任等等; (六)司法特殊性:对于至少有一方为商人的纠纷,多数国家设有特别司法机 关予以审理。原因在于商事案件有很强的技术性、复杂性和专门性,并要求迅 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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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分类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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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分类
一、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只存在于民商分立的国家
– 目前采用此种的主要有欧洲的法、德、奥、比、葡、西等20多个国家,亚洲 的日、韩、印度、印度尼西亚、土等10多个国家,还有非洲的阿尔及利亚、 埃及等,美洲的巴西、墨西哥等国。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法的特征(一)
1、兼容性 (1)公私法兼容。(商事法虽然以私法规定为其中心,但为 保障其私法规定的实现,颇多属于公法性质的条款,几乎 与行政、刑法等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却已形成商事法公法 化) (2)任意性和强制性兼容(私法,任意性,鼓励交易、商事 行为;公法性,强制性,交易安全和秩序,组织和部分行 为)德国法学家德恩曾经说过,“商法事一切法律中最为 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2、技术性 从社会学角度分析,法律条款包括:伦理性条款和技术性 条款。 • ——民法、刑法:伦理性条款 • ——商法:技术性条款(专门化、职业化、定型化,例如, 票据法)
商法总论二(精选)33页PPT
40、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商法总论二(精选)
16、自己选择的路、跪着也要把它走 完。 17、一般情况下)不想三年以后的事, 只想现 在的事 。现在 有成就 ,以后 才能更 辉煌。
18、敢于向黑暗宣战的人,心里必须 充满光 明。 19、学习的关键--重复。
20、懦弱的人只会裹足不前,莽撞的 人只能 引为烧 身,只 有真正 勇敢的 人才能 所向披 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谢谢!
36、自己的鞋子,自己知道紧在哪里。——西班牙
37、我们唯一不会改正的缺点是软弱。——拉罗什福科
xiexie! 38、我这个人走得很慢,但是我从不后退。——亚伯拉罕·林肯
39、勿问成功的秘诀为何,且尽全力做你应该做的事吧。——美华纳
商法学课件-商法总论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联系: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 范,如商事登记制度。这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 2、区别:产生依据不同、主体不同、性质不同、 调整方法不同、主体权利不同。
2020/8/3
四、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 中国的商法已经发展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制定 《商法典》或《商法通则》是中国商法真正独立的 标志。
2020/8/3
第一节 概述
• 一、“商”的意义 • 二、商法的概念 • 三、商法的特征 • 四、商法的原则
2020/8/3
一、“商”的意义
• 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 • 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
货的行为; • 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
总称。
2020/8/3
• 目前,学界提出制定《商法通则》(《商事通则》 )的呼声很高,草案已经在起草之中。
2020/8/3
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1、商法的起源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3)日本语境下的商法
日本的商法是作为一般法的私法规则的例 外,商法被认为是商业的特别法,它是调 整商人行为的特殊规则。日本商法是以企 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但企业关系的范 围并不明确,其首先规定商行为,其次是 商人、公司、船舶等概念。
2020/8/3
2、英美法系语境下的商法
(1)英国语境下的商法 在早期英国,商法被称为土地法总体规则的核心部 分商法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到17 世纪早期,商法在英国仍是商人这一特定阶层的专 门法律。1606年,库克担任普通上诉法院大法官后 ,普通法院逐渐承担起了商事管辖权,并开始使用 “商人法”。18世纪,曼斯菲尔德担任皇家法院大 法官期间,将一系列司法判决和规则通过法规重述 ,将商法纳入整体意义上的普通法。
商法总论课件
Commercial Law PPT by wufengjun
20
(四)商法产生的原因及发展趋势 1、原因 2、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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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四、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一)体系 (二)渊源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商事自治规则
Commercial Law PPT by wufengjun 22
五、中国商法面临的难点和问题
1、中国难以以大陆法国家的商法典的立法经验制 定中国的商法典。 2、中国也很难依照美国经验制定自己的商法典 3、中国商法理论的研究相对较弱。 4、社会的日趋复杂和多变,增加了商法典立法的 难度。 5、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它将带动商法的进展。
37
四、商事合伙
(一)商事合伙的历史 康孟达 (二)合伙的性质 “契约”还是“民事主体” (三)商事合伙的设立 案例!
商 事 法 学
Sharmila Brown
课程内容
一、商法总论 二、公司法(证券法) 三、破产法 四、票据法 五、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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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法总论
Sharmila Brown
专题一
商法一般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性质与特征 (一)商的涵义 英语:Commerce 社会学:古代文献的看法“通商鬻货” 经济学: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商品交换行为。
Commercial Law PPT by wufengjun 11
二、商法的原则
(一)商法原则与民法原则的关系 法律原则的基本含义 民法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权利 不得滥用等等。 商法的原则和民法的原则的关系: 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商法有其特定的原则。每一个原则都有自己立足点和价值。 商法原则适用于商事活动,对商业立法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商法总论ppt课件
现行《法国商法典》为代表。 (四)民商合一立法体系
大陆法国家中采取民商合一立法体系的主要是瑞士,商法规则仍然 具有独立的位置和体系,法律仍须确认商主体特别法上的资格,并须 对商主体营业性商行为适用特别法规则。
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之分。但是,英美国家的法律中存在着大 量仅适用于商人之间以及商人和社会消费者交易活动的特别规则和仅 适用于营利性活动的特别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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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二、商行为的分类
理论上,商行为可分为客观商行为或绝对商行为与主 观商行为或相对商行为。前者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无条件属 于商行为的行为,而不论其是否由商人实施,也不论行为 是否具有营利性营业目的。后者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 内,仅由商人实施时或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可 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商行为可分为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前者是指在 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后者 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但却能 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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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六节 商事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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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一、商事账簿的意义
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根据法律要求依照法律 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制作的用以表示其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为商事账簿的使用者包括利害关系人 和国家主管机关提供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以 便其决策和执行国家政策的簿册,主要包括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
通过商事账簿,第三人可以获得商人经营状况 的信息,而国家则可能对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 活动实行某种监督并征收税款。
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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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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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各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一)商行为立法体系 由《法国商法典》所创,偏重于强调商主体身份对商行为的依存性。
大陆法国家中采取民商合一立法体系的主要是瑞士,商法规则仍然 具有独立的位置和体系,法律仍须确认商主体特别法上的资格,并须 对商主体营业性商行为适用特别法规则。
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之分。但是,英美国家的法律中存在着大 量仅适用于商人之间以及商人和社会消费者交易活动的特别规则和仅 适用于营利性活动的特别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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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行为的分类
理论上,商行为可分为客观商行为或绝对商行为与主 观商行为或相对商行为。前者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无条件属 于商行为的行为,而不论其是否由商人实施,也不论行为 是否具有营利性营业目的。后者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 内,仅由商人实施时或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可 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商行为可分为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前者是指在 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后者 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但却能 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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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事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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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账簿的意义
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根据法律要求依照法律 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制作的用以表示其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为商事账簿的使用者包括利害关系人 和国家主管机关提供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以 便其决策和执行国家政策的簿册,主要包括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
通过商事账簿,第三人可以获得商人经营状况 的信息,而国家则可能对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 活动实行某种监督并征收税款。
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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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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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各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一)商行为立法体系 由《法国商法典》所创,偏重于强调商主体身份对商行为的依存性。
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优质课件
制商人 最低层次:
1.罗列成就必然商人的9项“固有商业”; 2.创制商人的5个子项:必登商人、任登商 人、误登商人、形式商人、表见商人。 特点:三个纵向层次、底层横向交叉,疏 而不漏。
图解:
商人定义
必然商人
创制商人
必
任
误
形
表
罗列九种 登
登
登
式
见
固有商业 商
商
商
商
商
人
人
人
人
人
3.商人人格的确认手段 (1)法定:适用于必然商人 (2)登记:适用于创制商人 (3)事实推定:主要针对“小商人”
抽象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法律表现出来 的商事关系的理想运作模式。(即商法规则)
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商人
2.内容是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
商事权利: 商事人格权与商事请求权 商事义务: 人格充实义务与债须清偿义务
3.客体只能是商行为
4.保障措施具有多样性:商事责任既有私法之补
救性、行政追究性、刑事惩罚性的划分,又有有限、 无限,过错、严格的分野,从而和狭义民法上所设 定的补偿、无限、过错责任形式有严格区别。
二、新商人主义
1.含义:指确定商人的内涵为“能够实 施企业经营行为”,从而使立法能以罗 列方式穷尽商人概念外延,再依据立法 列举的商人类型确定商行为,从而确定 商事关系。
首创于1897年《德国商法典》
2.《德国商法典》确定商人的立法结构:
最高层次:商人定义(第1条第1款) 中间层次:将商人区分为:必然商人与创
第二节 近代商法对商事关系的确认
关于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建构与 设置,客观上不仅是商法法典化的一 般前提及先决条件,而且,还直接影 响着商法典的编制体系乃至制度的内 容和技术质量。
1.罗列成就必然商人的9项“固有商业”; 2.创制商人的5个子项:必登商人、任登商 人、误登商人、形式商人、表见商人。 特点:三个纵向层次、底层横向交叉,疏 而不漏。
图解:
商人定义
必然商人
创制商人
必
任
误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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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列九种 登
登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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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固有商业 商
商
商
商
商
人
人
人
人
人
3.商人人格的确认手段 (1)法定:适用于必然商人 (2)登记:适用于创制商人 (3)事实推定:主要针对“小商人”
抽象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法律表现出来 的商事关系的理想运作模式。(即商法规则)
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商人
2.内容是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
商事权利: 商事人格权与商事请求权 商事义务: 人格充实义务与债须清偿义务
3.客体只能是商行为
4.保障措施具有多样性:商事责任既有私法之补
救性、行政追究性、刑事惩罚性的划分,又有有限、 无限,过错、严格的分野,从而和狭义民法上所设 定的补偿、无限、过错责任形式有严格区别。
二、新商人主义
1.含义:指确定商人的内涵为“能够实 施企业经营行为”,从而使立法能以罗 列方式穷尽商人概念外延,再依据立法 列举的商人类型确定商行为,从而确定 商事关系。
首创于1897年《德国商法典》
2.《德国商法典》确定商人的立法结构:
最高层次:商人定义(第1条第1款) 中间层次:将商人区分为:必然商人与创
第二节 近代商法对商事关系的确认
关于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建构与 设置,客观上不仅是商法法典化的一 般前提及先决条件,而且,还直接影 响着商法典的编制体系乃至制度的内 容和技术质量。
商法总论课件
③中型企业 ④小型企业
3.按企业组织形式不同,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公司企业
2020/12/4
西北大学法学院
25
第三节 商事个人
一、概念 二、特征 三、个体工商户
(一)概念 (二)商事能力 (三)特殊性 (四)债务承担 四、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独资企业 (一)概念
2020/12/4
西北大学法学院
西北大学法学院
7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一、调整对象 (一)商事组织关系 (二)商事交易关系
二、调整方法 (一)强制主义调整方法 (二)公示主义调整方法 (三)外观主义调整方法 (四)严格主义调整方法
2020/12/4
西北大学法学院
8
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 二.商法与经济法 三.商法与劳动法 四.商法与刑法 五.商法与国际法 六.商法与程序法 七.商法与行政法
本课件主要向学生展示的是有关商法总论的 一些基本理论.如,商法概述;商法的基本特 征;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性质与地位;商 法的历史发展;商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商主 体;商行为;商事登记;商事权利救济等.目的在 于使学生对商法的基本理论有一个清晰的认 识与了解。同时,利用多媒体制作的课件对 于学生的学和教师的教更为生动.活泼,容易 使二者沟通。在演示中,采取分章.分节的论 述方式,由浅入深.由表及里,使学生逐步掌握 商法的相关知识.
性质
五、尊重公共利益原则
六、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一)交易契约必须由交易当事人自由意志彼
此达成一致才能生效 (二)交易方式及交易相对人的选择由当事人
决定 (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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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诚实信用原则 (一)商主体应依诚信的方式行使权利,以善意方式
3.按企业组织形式不同,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公司企业
20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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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事个人
一、概念 二、特征 三、个体工商户
(一)概念 (二)商事能力 (三)特殊性 (四)债务承担 四、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独资企业 (一)概念
2020/12/4
西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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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一、调整对象 (一)商事组织关系 (二)商事交易关系
二、调整方法 (一)强制主义调整方法 (二)公示主义调整方法 (三)外观主义调整方法 (四)严格主义调整方法
20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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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 二.商法与经济法 三.商法与劳动法 四.商法与刑法 五.商法与国际法 六.商法与程序法 七.商法与行政法
本课件主要向学生展示的是有关商法总论的 一些基本理论.如,商法概述;商法的基本特 征;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性质与地位;商 法的历史发展;商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商主 体;商行为;商事登记;商事权利救济等.目的在 于使学生对商法的基本理论有一个清晰的认 识与了解。同时,利用多媒体制作的课件对 于学生的学和教师的教更为生动.活泼,容易 使二者沟通。在演示中,采取分章.分节的论 述方式,由浅入深.由表及里,使学生逐步掌握 商法的相关知识.
性质
五、尊重公共利益原则
六、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一)交易契约必须由交易当事人自由意志彼
此达成一致才能生效 (二)交易方式及交易相对人的选择由当事人
决定 (学法学院
11
七、诚实信用原则 (一)商主体应依诚信的方式行使权利,以善意方式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二章商事主体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一〕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法律规定不完全相同。有的不成认未成
年人有商事能力。 〔二〕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公务员法大都规定,凡公务人员都不得
直接或间接经营商业或其他投机事业。须 注意的是,禁止公务人员经商仅仅是禁止 他们投资办企业,而不是禁止他们从事证 券投资等活动。 〔三〕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外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我国 从事商事活动,须经高我等教国育出有版社 关部门批准,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该农场主是不是商人? 如是,这个 协议加备忘录即构成了买卖 合同,农场主的行为是毁约。如农场主不 是商人,该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那么不具 备,合同未成立,农场主就不存在毁约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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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萨斯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农场主不是以 买卖小麦为业的买卖商,以职业标准而论, 他的职业不是买卖粮食而是种植粮食。以 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论,他对种小麦当然有 专门知识和技能,但他每年仅买一次麦种, 卖一次他收获的小麦,除此之外他并不参 与小麦的买卖,不能说他对买卖小麦有专 门知识和技能,因此不能算小麦买卖商。 因此,判决被告不构成毁约。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主体的特征、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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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
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 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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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前沿问题:
1.关:
1.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有何区别? 2.简述商事主体商事能力的涵义与特点。 3.商法如何限制某些主体的商事能力?其限制的理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一〕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法律规定不完全相同。有的不成认未成
年人有商事能力。 〔二〕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公务员法大都规定,凡公务人员都不得
直接或间接经营商业或其他投机事业。须 注意的是,禁止公务人员经商仅仅是禁止 他们投资办企业,而不是禁止他们从事证 券投资等活动。 〔三〕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外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我国 从事商事活动,须经高我等教国育出有版社 关部门批准,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该农场主是不是商人? 如是,这个 协议加备忘录即构成了买卖 合同,农场主的行为是毁约。如农场主不 是商人,该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那么不具 备,合同未成立,农场主就不存在毁约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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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萨斯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农场主不是以 买卖小麦为业的买卖商,以职业标准而论, 他的职业不是买卖粮食而是种植粮食。以 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论,他对种小麦当然有 专门知识和技能,但他每年仅买一次麦种, 卖一次他收获的小麦,除此之外他并不参 与小麦的买卖,不能说他对买卖小麦有专 门知识和技能,因此不能算小麦买卖商。 因此,判决被告不构成毁约。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主体的特征、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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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
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 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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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前沿问题:
1.关:
1.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有何区别? 2.简述商事主体商事能力的涵义与特点。 3.商法如何限制某些主体的商事能力?其限制的理
商法总论课件
二、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1、立法原因:贸易的繁荣及封建割 据势力的衰败、统一国家的形成。
2、立法特点:对商人习惯法的确认, 商人身份是立法的逻辑起点,商法本身 带有浓厚的属人特征。
3、立法体例: (1)制定独立商事法规,如商事敕令。
(2)实行民商合一立法,如1734年瑞 士民法 。 (3)在一般立法中列出商法的有关规 章如1794年普鲁士普通法。
2、公示主义原则
1)概念: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 利害关系人利益之营业上事实,负有 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
2)体现:公司登记公示、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布、 船舶登记公告。
3)意义:增加透明度,防止公众 受到不测损害
3、外观主义
1)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 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法国学者称为外观法理;英美学者称 为禁反言。
5、传统商法中,两大法系的区别
1)大陆法系商法体系 除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外,还包 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
2)英美法系商法体系 包括商事买卖、商事合同、商事 代理、公司法、合伙法、破产法、担 保法、保险法、票据法
6、我国商法的体系
(1) 两种观点 :
第一、商法体系应为:
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 号、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 法、海商法 。
2、经济学上的“商”——沟通生产与 消费;狭义上解释,即:
——产品由工农业者手中流转到消费 者手中 的渠道、桥梁和中介,以调 剂供需 ,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
3、法学上的“商”——包括生产和 流通领域
4、“商”的含义的发展扩大
商的标的:从动产和有形物到不动产
商行为 :从买卖商行为到 证券交易商 主体:从自然人、合伙到 法人
《商法总论》课件
商事登记这一创设商主体的法律事实既决定着商主体 商事能力的起始,也确定着特定商主体的具体营业范围
二、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商事登记由国家授权登记的机构, 即司法机构 或行政机构管理。
德国将登记簿放在地方法院, 登记官员为该法 院法官。
在法国, 主管机关是地方商事法院, 登记官员 为法院书记官, 在没有商事法院的地方则是一般民 事法院;每次公告汇编成的全国性的登记簿由设 在巴黎的全国工业所有权局保存。
1.公司商人 2.表见商人。 3.双方商人与单方商人。
(二)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
1. 商个人 2. 商合伙 3. 商法人 (三)企业与商事主体 关于企业的定义五花八门,但占主要地位的还是将企业 看作组织经营体,即为了达到既定经营目标,按一定方式 组织起来的物质要素、非物质要素、权利义务或关系等作 为权利客体的统一体。 各国关于将企业活动产生的对第三人的债务和债权转移 给买主的规定都带有任意性,但内容各异。 除了承认财产独立外,各国法律还肯定了许多足以说 明企业地位的因素。 (四)商事辅助人 1. 代理商 2. 居间商 3. 行纪商
商行为可分为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前者是指在 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后者 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 但却能 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
商行为还可分为纯粹商行为或客观商行为与推定商行 为。前者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 行为。后者是指不能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加以认 定, 而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 质的行为。
第十章 商法总论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各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一)商行为立法体系 由《法国商法典》所创, 偏重于强调商主体身份对商行为的依存性。
二、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商事登记由国家授权登记的机构, 即司法机构 或行政机构管理。
德国将登记簿放在地方法院, 登记官员为该法 院法官。
在法国, 主管机关是地方商事法院, 登记官员 为法院书记官, 在没有商事法院的地方则是一般民 事法院;每次公告汇编成的全国性的登记簿由设 在巴黎的全国工业所有权局保存。
1.公司商人 2.表见商人。 3.双方商人与单方商人。
(二)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
1. 商个人 2. 商合伙 3. 商法人 (三)企业与商事主体 关于企业的定义五花八门,但占主要地位的还是将企业 看作组织经营体,即为了达到既定经营目标,按一定方式 组织起来的物质要素、非物质要素、权利义务或关系等作 为权利客体的统一体。 各国关于将企业活动产生的对第三人的债务和债权转移 给买主的规定都带有任意性,但内容各异。 除了承认财产独立外,各国法律还肯定了许多足以说 明企业地位的因素。 (四)商事辅助人 1. 代理商 2. 居间商 3. 行纪商
商行为可分为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前者是指在 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后者 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 但却能 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
商行为还可分为纯粹商行为或客观商行为与推定商行 为。前者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 行为。后者是指不能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加以认 定, 而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 质的行为。
第十章 商法总论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各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一)商行为立法体系 由《法国商法典》所创, 偏重于强调商主体身份对商行为的依存性。
(商法课件)商法总论(二)
(二) 我国商法理论关于商主体概念的界定 思考: 商主体与市场经营主体、市场主体是一个概 念吗?(P30)
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等同于商主体吗? 商主体是指 , 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 事商行为 ,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三) 当代商主体观念之变革: 从商人到企业(P32)
思考: 商人与商主体是同一个概念吗?
2.商合伙
· 注意: · 依照《民法通则意见》 第45条 , 将个人合伙组织在诉讼中的地位分为两类:
( 1) 起字号的 , 以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 , 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 2) 未起字号的 , 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人人数众多的 , 成立 代表人诉讼 。
· 但《民诉意见》 第47条有不同规定: 不论起字号与否 ,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 人在诉讼中均为共同诉讼人; 起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 体合伙人人数众多的 , 成立代表人诉讼。
· 补充: 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受公司法调整 , 受《外商投资
企业法》 调整
2.商合伙
· ( 1)概念 。是介于商个人和商法人之间的一种 商人形态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 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 、共享 收益 、共担风险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 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 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2.商合伙
· [案例1]: 李某 、刘某 、韩某三人合伙成立一企业 , 经三 人商定 ,李某出资10万元 ,刘某出场地 ,经三人同意, 韩某以劳务出资 ,合伙协议还规定 , 因李某出资10万元 后已经不再有余钱 , 故若合伙企业发生亏损 ,李某不再 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间为5年。
1.商法人
商法总论课件(ppt 95页)
性质
五、尊重公共利益原则
六、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一)交易契约必须由交易当事人自由意志彼
此达成一致才能生效 (二)交易方式及交易相对人的选择由当事人
决定 (三)交易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2020/12/7
西北大学法学院
11
七、诚实信用原则 (一)商主体应依诚信的方式行使权利,以善意方式
行使权利并获得利益 (二)商主体应依诚信的方式承担义务
1.商个人 2.商法人 3.商合伙
(二)、以商主体是否规范地适用商法,进行注册,建立 机构,从事管理和为准,分为:
1.完备商人 2.小商人
20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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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三)以商法对商业主体关于注册上的要求为标准,分为
1.法定商人 2.注册商人 3.任意注册商人
(四)以公司商事主体是否为法人为标准,分为: 1.形式商人 2.非形式商人
一.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二)商事的含义 (三)商事关系
1.概念 2.特征 3.确定
20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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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
商法 (一) 形式商法 (二) 实质商法
三、商法的特征 (一) 营利性 (二) 技术性 (三)公法性 (四) 国际性
(五)兼容性
2020/12/7
(三)实现市场主体法定化的对策 1.市场主体法定化理念的导入和确立 2.市场主体法律体系的构架 3.以法律手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应以公司
制度的规范化为重心
第二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20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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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二.商事主体的范围
三.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以商事主体属自然人还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为标准,分为:
五、尊重公共利益原则
六、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一)交易契约必须由交易当事人自由意志彼
此达成一致才能生效 (二)交易方式及交易相对人的选择由当事人
决定 (三)交易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20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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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七、诚实信用原则 (一)商主体应依诚信的方式行使权利,以善意方式
行使权利并获得利益 (二)商主体应依诚信的方式承担义务
1.商个人 2.商法人 3.商合伙
(二)、以商主体是否规范地适用商法,进行注册,建立 机构,从事管理和为准,分为:
1.完备商人 2.小商人
20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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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三)以商法对商业主体关于注册上的要求为标准,分为
1.法定商人 2.注册商人 3.任意注册商人
(四)以公司商事主体是否为法人为标准,分为: 1.形式商人 2.非形式商人
一.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二)商事的含义 (三)商事关系
1.概念 2.特征 3.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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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
商法 (一) 形式商法 (二) 实质商法
三、商法的特征 (一) 营利性 (二) 技术性 (三)公法性 (四) 国际性
(五)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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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现市场主体法定化的对策 1.市场主体法定化理念的导入和确立 2.市场主体法律体系的构架 3.以法律手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应以公司
制度的规范化为重心
第二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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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主体的范围
三.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以商事主体属自然人还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为标准,分为:
《商法总论》课件
主要包括商事组织法、商 事合同法、商事保险法等 方面的内容。
规定商事组织的设立、变 更、解散等程序和条件, 明确商事组织的权利和义 务。
规定商事合同的成立、效 力、履行等规则和原则, 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
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效 力、履行等规则和原则, 明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 权利和义务。
PART 03
商事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 面、适当地完成各自义务 的行为。
商事合同的终止
商事合同的终止可以因履 行完毕、解除、抵消、债 务免除等原因而发生。
PART 04
商事权利与义务
商事权利的类型与特点
财产性权利
人身性权利
包括物权、债权等,主要涉及商事交 易中的财产归属和流转。特点在于其 可转让性和流通性,是商事活动的基 础。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商事争议具有跨国性、复杂性、法律适用多样性等特点。
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国际仲裁、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调解等。
2023 WORK SUMMARY
THANKS
感谢观看
REPORTING
商事争议解决
商事争议的种类与特点
商事争议的种类
商事争议主要分为合同争议、侵权争 议、不正当竞争争议等。
商事争议的特点
商事争议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国际 性等特点,需要运用商法知识进行解 决。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与程序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 、仲裁和诉讼等。
解决程序
解决商事争议的程序包括立案、调解 或仲裁、裁决或判决等,需要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PART 02
商事组织与商事活动
商法总论课件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3.、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性质差别
(1)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 之间 基于各种民事活动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社会关 系之总称,其中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 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等);不仅包 括等价有偿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不具有有偿 性质的社会关系,其范围和内容较为广泛。
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它不仅包 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 而且包括与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
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形式意义的商法。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 、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
1、 特点 : 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2 、内涵 : 调整营利主体; 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 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 是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 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利之中
前面的话
把握商法的地位与体系 把握商法中重要制度与理论 勤看、多想、反复吸收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商法的特征 第四节 商法的原则 第五节 商法的历史 第六节 商法的体系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
一、商与商事
(一)商
从词源上考察,古代汉语中,“商”是一种 计时单位,一刻成为一商,“商,刻也”。 商又被用作“估量”、“推测”,“商,从 外知内也”,后来商发展为与量合用。称为 “商量”,进而引申为协商之意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则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形式包括各种有 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散见于民法、行政法 和其他法律中有关商事的规定,以及有关 的判例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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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商主体与商行为是构建商法体系的 两大基础制度。商主体解决了交易前 提和交易安全的问题,而交易效益与 交易效率由商行为制度来实现。
一、商行为的概念
❖(一)商行为的概念
❖ 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旨在 设立、变更或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 营性行为。
对商行为的不同理解
❖ 1.不将商行为与商主体相联系,非商主体亦可成为商行 为的实施主体。
2.商合伙
❖ [案例2-1]:甲乙丙丁成立的是个人合伙,应当以14个合伙人为共同 被告。14人可推选甲为代表人,该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 合伙人自然发生法律效力。
❖ [案例2-2]:甲乙丙丁成立的是合伙企业,应以合伙企业本身双盛园 为被告。假设甲为负责人,其代表企业应诉,则甲的诉讼行为即被 视为被代表人双盛园饭店的行为,其诉讼行为对合伙企业当然有效。 这里并不成立人数确定的多数人之诉。
(四)商主体的分类及各自的特征
(一)一般分类——按照商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及 其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 1、商法人 2、商合伙 3、商个人
1.商法人
❖ (1)定义 ❖ 商法人,指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
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活动, 并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 事企业。
1.商法人
❖ (2)法律特征 ❖ ①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 ②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 ③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 ❖ ④出资人应承担有限责任
3. 商个人
(1)概念。商个人,又称为商个体,商自然人,个体商人, 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公民。
(2)商个人的法律特征: 商个人承担无限责任。
3. 商个人
(3)商个人在我国的具体表现形式: ① 个体工商户: 例题:张某在一个体工商户打工,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局认定为 工伤并平定了伤残等级。但在提起仲裁时,却被告知该个体工商户 已经注销,无法仲裁,仲裁委同时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张某遂 向法院起诉。但事实上该个体工商户只是换了一个亲戚的名字在原 处用原有设备继续生产。个体工商户的一部分财产是该亲戚从张某 处无偿受偿的。
商事登记
基本内容
一、商事登记的基本含义 二、商事登记的特征与种类 三、商事登记的管理机关 四、商事登记的效力
❖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 (一) 商事登记的概念(P60)
(二)商事登记的特征
1.创设性。商事登记是一种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 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2.要式性。商事登记的内容和事项由商事登记法律 以强制性条款规定,商事登记必须采取法定的格 式。
⑤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商合伙
❖ [案例1]:李某、刘某、韩某三人合伙成立一企业,经三 人商定,李某出资10万元,刘某出场地,经三人同意, 韩某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还规定,因李某出资10万元 后已经不再有余钱,故若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李某不再 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间为5年。
三、商行为的规制方式
1.概括方式。以商人概念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推 导出商行为。《德国商法典》
2.列举方式。以行为的客观性为基础,并据此确定 商行为。《法国商法典》
3.折衷主义原则。在修正上述两原则的基础上,以 折衷立场确定商事行为。《日本商法典》
四、商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1.定义 2.分类标准: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商主体资格 3.分类的意义:解决单方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
3)两者的区别:小商人不需要登记;小商人不需要商号; 小商人不必制作商业账簿;小商人不适用经理人制度; 组织形式上小商人不能组建和从事无限责任和两合公司 进行经营;有些为保护大商人利益的特殊规定,如违约 金、担保等不适用于小商人。
商行为
主要掌握: 1.对于商行为的不同理解 2.我国商行为的特征(P51)
❖ 2.将商行为与商主体相联系,认为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 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 3.折衷主义。商行为概念既包括任何主体从事的以营利 性营业目的的客观商行为,也包括商主体从事的任何营 业性活动,即主观商行为。
二、我国商法中商行为的特征
1.以营利为目的。在商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 否具有营利目的往往须借助于法律推定规则。
❖ 问题:该合伙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商合伙
❖ [案例2-1]:甲乙丙丁等14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成立一 个个人合伙,合伙字号为“宏兴饭庄”。现在经营中欠 戊债款10万元,戊欲起诉,应以谁为被告?
❖ [案例2-2]:甲乙丙丁等14人经依法核准登记,设立一合 伙企业,企业名称为“双盛园饭店”。现在经营中欠戊 债款10万元,戊欲起诉,应以谁为被告?
2.商行为主要表现为营业行为,但又不限于营业行 为(如投资行为)。营业行为的四要素:以营利 为目的,营利性活动具有反复性,营利性活动具 有不间断性,营利性活动具有计划性。
3.商行为主要是商主体所为,但一般民事主体也可 成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采取严格商行为法原则 的国家中,非经商登记的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营业 行为也应受到商法规则的支配。
。有限责任公司又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普通 有限公司。
❖ b. 非公司制商法人:
❖
全民所有制企业——受《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调整
❖
集体所有制企业——受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集体所有制企业法调整》
❖ 补充: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受公司法调整,受《外商投资 企业法》调整
2.商合伙
❖ (1)概念。是介于商个人和商法人之间的一种 商人形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 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 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 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 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人寿险)。 注:世界上主要的商法典对商人的解释: 《法国商法典》第1条:以实施商事行为作为其经常职业的人就是商人。 《德国商法典》第1条:本法典所称的商人是指经营营业的人。 ❖ 在我国,商主体主要包括商法人、商个人、商合伙,均需要完成在工商
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
你认为以下哪些属于商主体?
1.从事房地产经营的某有限责任公司; 2.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股份有限公司 3.从事服装经营的个体户张某 4.甲乙丙丁合伙创办的某“同心”商社 5.某大型城市商业银行 6.林某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 7.某公立财经学院 8.某市三级甲公立医院 9.某律师事务所 思考:商主体和民事主体的范围分别是什么?(补充图表)
根据商事登记的效力内容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创设效力、 公信效力和对抗效力。 (一)创设效力。即通过商事登记,对商主体设立、变更、 终止的法律事实作出法律确认,使该事实具有法律意义 并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公司登记的创设效力只适用 于公司设立登记的情况。
2.商合伙
❖ (2)商合伙的法律特征 ① 商合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经营。 ② 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③ 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这种财产包括合伙
人共同出资而形成的财产,也包括商合伙存续期间营利 所得的财产。
④ 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 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数位合伙人代理为之;各合伙人 对事务之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学界仍有其它不同的观点。
商事主体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 商行为者
非从事商行为参加 商事法律关系者
商人(取得营业 资格者)
从事商行为的非商 人
商人与商主体是同一个概念吗?
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应把商人作为商主体的一部分来对待。商主体是 商人的属概念。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①商人; ②商人以外从事商行为的人; ③非从事商行为但依法缔结商事法律关系的人(如自然人向保险公司投保
(四)商主体的分类
2.从资金多少、经营规模大小和纳税义务的有无等方面综合 判断(主要有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采用此分类)
1)大商人:完全商人、完备商人。组织机构完整、有章 程、商号、经登记注册、有商业账簿,经营活动范围完 全适用商法典及商事法规的一般商人。
2)小商人:从事商法规定的某些商行为的当事人,依商 业登记法的特别规定经登记而设立的商主体。
3.公法性。但是,商事登记也有一定的私法性质, 具有私法上的功能。
二、商事登记立法 (P61) 1. 公司登记 2. 非公司企业登记 3.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三、商事登记立法原则的历史考察 我国适用严格准则原则。
四、商事登记与商主体成立之关系
五、商事登记管理机关 我国:工商局
六、商事登记的种类
七、商事登记的效力
用问题,而这一问题所体现的是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或者说 是民法普通规则调整与商法特殊规则调整的关系。
四、商行为的分类
(二)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 1.定义 2.分类的标准:依据同一商事营业内商事法律行为的内容进 行分类 3.对辅助商行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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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行为的分类
(三)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1.定义 2.分类标准:依据商事法律行为确认标准和条件所作的分类 3.绝对商行为:票据行为、证券交易所内的行为、保险行为和
2.商合伙
❖ 注意: ❖ 依照《民法通则意见》第45条,将个人合伙组织在诉讼中的地位分为两类:
(1)起字号的,以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2)未起字号的,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成立 代表人诉讼。 ❖ 但《民诉意见》第47条有不同规定:不论起字号与否,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 人在诉讼中均为共同诉讼人;起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 体合伙人人数众多的,成立代表人诉讼。 ❖ 《民法通则意见》颁行于1988年,《民诉意见》颁行于1992年,依照新法 优于旧法的原理,应以《民诉意见》第47条为准。
商法总论(2) 本节课的重点问题
❖ 一. 商主体 ❖ 二. 商行为 ❖ 三. 商事登记